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篇一:交通部五个规范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文件交体法发[2008]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部内各单位:近年来,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队伍整体素质逐渐增强,执法形象逐步改善。
但同时还存在着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风纪不严整、执法语言不文明、执法文书不统一、执法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
这些问题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趵社会形象,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并决定在全行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重要意义制定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就是要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执法纪律,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行为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
这是交通运输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治交,进一步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努力做好“三个服务”,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狠抓《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落实,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广泛深入开展对《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一、引言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是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推动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档旨在为江苏省交通执法部门提供有关执法行为规范的指导,并为社会公众了解交通行政执法提供参考。
二、执法方式与程序2.1 执法方式•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法、合理、公正的执法方式;•强调以文明、友好的态度开展执法工作,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与协商;•鼓励采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和精确性。
2.2 执法程序•执法前需全面调查取证,做好案件准备工作;•执法人员应在执法过程中正确行使职权,不得超越职权;•对当事人的执法行为应当进行记录,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和提出异议。
三、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3.1 职业道德•执法人员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坚守原则和底线,严守法律法规,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执法人员应尊重人权,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执法人员应积极作出公益性的奉献,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3.2 知识素质与执法能力•执法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跟进交通行业的最新变化;•执法人员应具备辨别事实、处理复杂情况的能力,懂得合理运用执法工具和手段;•执法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应对突发情况并始终保持冷静沉着。
四、行政执法记录4.1 执法记录的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对案件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案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以及执法措施和结果等;•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篡改或删除任何信息;4.2 执法记录的保存期限•执法记录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保存,一般情况下应保存至案件结案之日起五年;•对于重大案件或有特殊需要的情况,应根据情况酌情延长保存期限。
五、监督与复核机制5.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执法人员行为合法、正当和规范;•监督部门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进行及时、公正、严肃的处理。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标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标准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各级交通治理部门及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标准的。
前款所称的交通治理部门,包括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组织以及受交通主管部门托付的执法机构。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包括交通治理部门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第三条交通治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标准,上级交通治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治理部门执行本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标准的实施情况列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执法人员着装、礼仪及语言标准第一节着装标准第五条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按着制式服装,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着制式服装。
执法人员非因公务需要严禁着执法服装出进酒店、娱乐场所。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按着装要求着执法服装,并按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洁,并维持执法服装洁净、平坦,不得破损;〔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执法装帽不得歪戴、歪戴、反戴;〔八〕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刻换着执法服装。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保卫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因工作调动、退休等缘故离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必须上交。
第二节礼仪标准第九条执法人员应维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是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交通行政执法必须遵守一系列规范。
下面,我将就交通行政执法的规范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交通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执法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执法,更不能超越执法权限。
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依法执行,不能滥用执法权力,且执法行为要经过合法授权。
其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依法行使执法权力。
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操作,不能乱执法,更不能违法执法。
要严格按照执法权限进行操作,不得私自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再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注重证据规范。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收集、固定和保管有关案件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执法行为应当有所依据,不能凭空执法,更不能随意编造、掩盖或销毁证据。
此外,交通行政执法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自由、尊严和财产。
要做到执法公正、权利平衡,不能对当事人进行不当干预或恶意对待。
另外,交通行政执法应当加强执法规范。
执法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理念和新技能,保持良好的执法作风。
同时,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执法规范和行为规范,明确执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责,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最后,交通行政执法应当保持信息公开透明。
执法机关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交通行政执法的信息,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交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同时,执法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处理程序、权利义务和结果。
总之,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是确保执法公正、合法和有效的重要保障。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行使执法权力,注重证据规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规范,保持信息公开透明。
只有做到规范执法,才能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一、基本行为规范(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1.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2.执法时按规定着装,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做到仪容整洁,形象良好;3.执法过程中举止得当,语言文明,动作规范;4.严格遵守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5.依法提取、收集和保存证据,规范制作法律文书;6.执法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7.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禁止行为1.不准超越职权执法;2.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3.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4.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5.不准酒后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6.不准在同一地点双向同时拦截车辆,避免造成交通堵塞;7.不准采取扒车等危险方式执法。
二、着装要求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
运政执法着装包括执法服装、执法服饰标志标识及执法服装其他配件。
(一)执法服装主要品种包括:1、夏装:制式夹克短袖衬衣、制式短袖衬衣、制式长袖衬衣和夏裤(裙);2、春秋装:春秋常服(包括内穿长袖衬衫、制式上衣和西裤)、长袖夹克作训服;3、冬装:冬常服(包括内穿长袖衬衫、制式上衣和西裤)、多功能棉衣。
(二)执法服饰标志标识包括:金属帽徽、肩章(软、硬),金属肩徽、肩杠,金属脚标,软胸标、金属胸号牌、软脚号牌,金属领花、臂章、金属标志纽扣、领带夹、皮带头。
(三)执法服装其他配件包括:1、皮鞋(包括棉鞋、单鞋)、雨靴;2、大檐帽、卷檐帽、夏帽、作训帽和安全头盔;3、羊毛衫、反光背心、反光雨衣;4、领带、手套、皮带、武装带、执勤包。
运政执法着装要求(一)执法人员应按季节不同统一着应季执法服装。
具体季节着装规定如下:1、春季(4月1日至5月31日)和秋季(10月1日至11月30日)穿着春秋常服;2、夏季(6月1日至9月30日)穿着夏装,一线执法人员可视情形穿着制式长袖衬衣;3、冬季(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穿着冬常服与多功能棉衣。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一、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二、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三、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六、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征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七、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戴围巾、耳套;(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者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根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者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颤动腿。
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六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第八条驾驶车(船)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适当速度和距离,按规定使用扬声器和停靠。
交通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治超路政交通公路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依据与目的〕为规范公路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和交通行业文明建设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征费(公路养路费)、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公路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文明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进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
第四条〔文明执法原则〕公路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五条〔执法主体〕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明确授权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
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执法。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委托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
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
第六条〔执法人员资格〕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严禁临时聘用人员和其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政治、品德、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能正确履行职责。
应当注重学习和实践,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标志的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要深入贯彻落实“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遵循如下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一、忠于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努力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四、忠于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秉公执法,不枉不纵;
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时代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
六、履职尽责,爱岗敬业,勇于担当,乐于奉献;
七、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公道正派,团结协作;
八、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欢迎批评,有错必改。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工作,保障交通秩序的有序进行,依法处罚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处罚行为的主体第二条交通行政处罚行为的主体为交通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执法人员,下称“执法人员”。
第三章处罚行为的权限第三条执法人员依法享有对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处罚权限,具体权限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划定。
第四章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认定第四条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二)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三)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已经达到依法处罚的标准。
第五章处罚程序第五条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罚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处罚人的权益和义务;(二)交代被处罚事实和依据,并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三)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出具处罚决定书;(四)告知被处罚人的申诉、救济途径。
第六章处罚手段和措施第六条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手段和措施:(一)口头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暂扣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五)责令停驶、扣留机动车;(六)吊销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七)其他措施。
第七章处罚量化标准第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制定相应的处罚量化标准。
第八章处罚结果的履行和监督第八条被处罚人应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履行处罚结果,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处罚结果的监督和执行。
第九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范本;(三)处罚决定书范本。
附件: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范本附件:处罚决定书范本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交通法规:指国家和地方所制定的有关交通管理、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交通管理部门:指承担交通管理职责的地方人民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
3.执法人员:指交通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负责交通管理和处罚违法行为。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然而,随之而来的也是一系列的交通安全问题和治理难题,如何有效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成为了当今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职责和权利在进行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必须遵守职责和权利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定检查的范围、目的、程序和标准,合理行使执法权力。
同时,执法人员应在依法行使权利前,仔细了解案件情况,权衡利弊,确保检查行为合理和合法。
二、公正、独立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严格遵守公正、独立的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受到任何压力和干扰。
执法人员要在执法过程中冷静、客观、公正,不得附加个人情感和利益。
在处理案件时,执法人员要坚持分别对待和有据可依的原则,对不同案件分类处理,并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做出明确的裁决。
三、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执法人员要在进行执法检查时,遵守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不得违反规定和程序,以免造成损害。
执法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就程序和流程进行规范和标准化,确保整个执法过程的透明性,如公示执法地点和时间、接受当事人申诉、记录整个执法过程等。
四、依法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遵循依法处理、突出重点、注重预防、细化管理等原则,以确保执法检查的合法化和规范化。
执法人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定检查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保所检查的事项真实、合法。
同时,要注意避免寻衅滋事、滋扰群众、骚扰企业等不良行为,确保执法检查行为的依法性。
五、限制权力行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须遵循限制权力行使的原则。
即在执法检查中,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依法严格限制权力的行使,防止欺诈、滥权等行为,保障公正、独立、透明的执法环境。
执法人员还应采取预防性措施,避免过度执法、打击报复、超越职权等不良行为,确保权力的合理和权益的保障。
六、监督和制裁行政执法机构应该建立针对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的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的行为开展严格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人员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并针对性地进行制裁。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合法、公正、公开、文明,坚持预防、教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港口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各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本规范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路路政、水路运政、航政、港政、地方海事、道路运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和装备,综合运用各类检查方式,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综合运用抽查、暗查、路(水)面巡查、现场检查、经营场所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设备设施监控等行政检查方式。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巡查频次。
第八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的质量负责。
第九条常规行政检查应当按照部、省有关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并制定工作计划,合理确定检查内容、巡查对象。
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较大行政检查活动应当事先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执法规范,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明确检查内容、重点和分工;(二)规范着装,佩带行政执法证件;(三)准备检查登记台帐、执法文书和资料以及交通、取证、通信等执法装备。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全文)
交通⾏政执法⼈员执法⾏为规范(全⽂) 为加强⾏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为,制定了交通⾏政执法⼈员执法⾏为规范,下⾯是详细内容。
交通⾏政执法⼈员执法⾏为规范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为,提升⽂明执法⽔平,根据《⾏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政执法责任追究暂⾏办法》、《交通⾏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条执法⼈员(以下简称执法⼈员)执法⾏为规范,是指执法⼈员在执法活动和⽇常⼯作中⾏为举⽌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执法⼈员应当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公平公正。
第四条执法⼈员是指持有有效的《交通⾏政执法证》的⼈员。
凡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政执法证的⼈员不得从事运政执法活动。
严禁聘⽤⽆执法主体资格的临时⼈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章着装规范 第五条执法⼈员上岗执法、参加集体活动等,应当按规定穿着配发的制式服装。
第六条着装规范 (⼀)着统⼀发放的服装。
(⼆)执法⼈员着制式服装,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外罩便服;不得着破损服装;不得披⾐、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戴袖套;长袖衬⾐下摆应扎于裤内,袖⼝应系好,不得开袖;内⾐领不得⾼于制式⾐领;除⼯作需要或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眼镜。
(三)执法⼈员着制式服装时,只准穿⿊⾊(棕⾊)⽪(凉)鞋,不得穿拖鞋或⾚脚穿鞋。
(四)着制式服装时,男同志不准留长发、长鬓⾓、⼤胡须;⼥同志不得头发披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各类饰物。
(五)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六)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
(七)执法⼈员⾮⼯作时间不得着制式服装,禁⽌⾮公务需要着制式服装出⼊餐饮娱乐场所。
(⼋)⼥执法⼈员怀孕后,体形发⽣明显变化时,不应着制式服装。
第七条执法⼈员配发的肩章、臂章等专⽤标志不得变卖、外借。
因⼯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运政执法⼯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律上交。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
六、《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附考试题库1、《交通行政执法禁令》①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②严禁违法设臵站卡、收费、罚款。
③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④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⑤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⑥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⑦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臵。
违反执法禁令者,一律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注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2、《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 , 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辪(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戴围巾、耳套;(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臵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
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六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常见的交通管理手段,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以下就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进行阐述。
首先,交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
交通行政处罚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操作,确保处罚行为合法、合规。
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随意扩大处罚范围或者违背事实依法进行处罚。
其次,交通行政处罚应当公正公平。
交通行政处罚是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应当依据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处罚裁量,不得因个人恩怨、关系等因素影响裁决结果。
执法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交通行政处罚,不偏袒、不徇私。
再次,交通行政处罚应当人性化。
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应当注重人性化管理,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应当给予特殊照顾和保护。
处罚决定的执行应遵循因人而异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力度的把握,不过度惩罚。
此外,交通行政处罚应当注重教育和引导。
交通行政处罚除了给交通违法者以惩罚外,更重要的是对其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认识到交通违法的错误和危害性,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观念。
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耐心讲解、思想感化等方式,尽可能地教育交通违法人员,使其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最后,交通行政处罚应当进一步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
在执法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层级,提高决策效率,避免形式主义。
对于交通行政处罚申诉者,应当及时办理、公正处理,确保其合法权益。
同时,交通行政处罚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信息共享和交流,提高行政执法效果。
综上所述,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应当依法进行、公正公平、人性化、注重教育引导并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
只有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才能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国省干线和县乡道路上从事行政执法时,适用本规范。
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执法,应做到忠于职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优质服务。
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检查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和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四、严禁临时聘用人员上路执法或上路协助执法。
五、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交通行政执法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不准使用服务忌语1、在开始检查或调查时: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检查。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调查。
2、在检查或调查遇到抵触时: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提供证据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3、在结束检查或调查时:感谢您的配合,请您慢行。
感谢您的配合,祝您一路顺风。
14、权利告知词: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交通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您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六、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齐、风纪严谨、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㈠仪容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清洁,勤剪指甲;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胡须;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戴首饰。
㈡着装要求1、按本市统一规定的时间着装、换装;2、按本省(市)交通厅(局)统一规定的样式、质地、颜色、内外配套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严禁制服便装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
执法时佩戴本省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领带、手套。
胸卡挂于上衣左口袋正中外,腰带扎在上装第四、第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
着黑色皮鞋,皮鞋必须保持清洁明亮。
㈢举止要求现场执法应取立正姿势。
身姿和敬礼的标准,按军队现行队列条例执行。
指挥车辆手势要明确、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一)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意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行为,采取多种方式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二)树立公仆意识,礼貌待人,文明执法;(三)在执法中必须先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四)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公平、公正,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五)禁止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六)禁止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七)禁止不出具执法文书扣押物品;(八)禁止索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九)禁止酒后执法;(十)禁止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十一)禁止着制式服装到餐饮、休闲及其他娱乐性场所消费。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应当做到:(一)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法办事;(三)文明礼貌,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它规定。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规范(一)禁止在公路、水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二)禁止以任何形式下达罚款指标,不准将罚款数额与考核、评比、奖励相挂钩;(三)不准借执法之便向企业拉赞助款,不准向管理相对人报销费用或侵占其财物;(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管理相对人强行推销产品,“搭车”收费,提供强制性服务;(五)委托执法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委托职权、委托程序进行;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受委托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举止和用语规范(一)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要规范着装,做到仪表端庄。
国家配置着装的执法人员必须着制式服装,要按照规定的着装方式着装,除有特殊工作需要外,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
无统一制式服装的,应当着装整齐;(二)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应当做到举止文明、用语礼貌、规范、简单、明了;(三)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站姿、坐姿、走姿应当保持端正、庄重。
《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为规范湖北省交通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制定了《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范围内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委托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越权限执法。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式、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严禁临时聘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六条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仪表语言规范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齐,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
《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文明执法行为的规范,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交通警察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职能相关部门进行交通执法活动。
第三条交通执法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公正廉洁,权责一致,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二章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和权利义务第四条交通执法人员应当具备高尚品德、执法能力、业务知识和服务意识,做到依法公正执法,文明规范执法。
第五条交通执法人员有权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并有权要求交通参与者出示相关证件。
第六条交通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向被执法人告知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身份、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执法程序和处罚措施第七条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应当及时向被执法人告知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八条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不得擅自变更处罚事由、处罚依据或者处罚措施。
第九条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察工作条例》。
附件:附件一:交通执法行为规范示范视频附件二:交通执法违规行为投诉表格附件三:交通执法行为执法手册附件四:交通执法行为数据统计表格附件五:交通执法行为评估报告附件六:交通执法行为培训资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和实施的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
2、交通参与者:指行经或者进入道路的人、车、物和动物等各类交通参与主体。
3、执法依据:指进行交通执法活动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范性文件。
......。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是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交通秩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手段。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行为,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效果。
因此,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是交通管理部门必须重视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概述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是指对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涉及的执法人员的行为、过程和结果进行规范和制度化,旨在维护执法公正、保障执法权利、规范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为规范应着重强调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和职责范畴,规范执法程序,避免乱执法、违规操作等不规范行为。
其中应包含行文规范、执法动作规范、证据取证规范等方面内容。
二、规范内容1. 行文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是通过书面形式来记录证据,在书写过程中需要规范化文书内容,防止因为文书失误导致行政执法无效或被撤销。
所以,执法人员必须保证书面满足以下几点:(1)文书标题、责任区域、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姓名等必要信息填写准确无误;(2)文书格式、字迹、语言应清晰简明、规范准确,切忌出现错别字、漏字、多字等情况;(3)文书审批、签发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审批整齐、标准、符合文件规则。
2. 执法动作规范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执法规范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包括:(1)执法人员应按照执法权限,认真阅读执法文书和执行任务书,不应超出执法权力范围进行执法行为;(2)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之前,应当向当事人进行说明和告知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目的、执法程序、权利和义务等情况。
同时,在执行任务中,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执法人员在进行抽查时,必须经过合法公平程序进行,每个车辆都有被抽查的机会。
3. 证据取证规范证据的合法获取是行政执法结果的重要保障。
因此,在进行证据取证的时候,执法人员应当充分了解适用法律法规,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5.25•【字号】豫交[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豫交[2006]15号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河南交通行政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越权行政、以权谋私,严禁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交通规费稽查人员还应当同时持有省交通厅统一核发的《河南省交通规费稽查工作证》。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使用如下规范用语:(一)在开始执法时: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
(二)如在执法过程遇到抵触: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我们的处理决定不服,您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三)在结束执法时:感谢您的配合!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洁、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一)仪容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洁净、勤剪指甲,执行公务时不得佩带项链、戒指及其他饰物;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
(二)着装要求1、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按照规定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服装,严禁制服便服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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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陕西周至特大交通事故案
2004年11月26日上午10时许,四川通江县公路运输 管理所运管员向某检查某公司车辆证照时,在没有清点 其实载人员的情况下,在“四川省超长线路客运汽车派 车通知单上”签署了“运政手续齐”,并加盖了公章。 12 时许,向某在该车未发车前下了班。 12 时 30 分许, 准载51人的该车实载旅客64人驶往上海。出站后又载了 8 人。 27 日 4 时 30 分,该车行至陕西周至县境内时因超 速、超载、措施不当,坠下 7.5 米高的河床中,造成 24 人死亡、46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向某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致使该车 超载出站,构成玩忽职守罪。
交通行政执法 行为规范
长江航道局体改法规处 2014年6月 吴肖燕
背景
目前存在的问题: 服务意识不强 执法行为不规范 执法风纪不严整 执法语言不文明 执法文书不统一 执法水平不高 ……
风纪﹒用语﹒忌语﹒禁令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容ຫໍສະໝຸດ 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执法用语不规范
案例2:上海杨佳袭警案—语言的破坏力量
2008 年 7 月 l 日, 杨佳持刀进入上海市公安 局闸北分局,致使 6 人死 亡, 4 人受伤。审判过程 中, 杨佳表示,督察对 他所说的话一辈子刻骨铭 心: “你这么点事情搞 那么大,你投诉就是了, 最后不是你顶死我,就是 我顶死你!”
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 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 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保持办公场所的整洁。
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 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 对人应当热情接待、 耐心解答。 在交通行政执法对外 办事窗口,应当设有 必要的座位、饮水机、 办事指南等便民设施。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1.什么是交通行政执法检查 2.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需要完成的规定动作 4.几点建议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 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 染彩发; (四) 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 外,佩戴有色眼镜。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举手礼应当 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 并注视受礼者; (二)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 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 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帽 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下 沿;未戴制式帽时,微接太阳 穴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 (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 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 (三)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其内容渊源:行政复议法第28条、行政诉讼法第54条
2.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 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 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目前交通实体法律框架下,适用简易 程序的可能微乎其微。
3.一般程序
3.1 立案
案例4:不注意安全防护
河北省景县一协警执法时高速追车致人死亡 2008年6月,交警在路上检查车辆时, 对一辆逃避检查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高速追 截,摩托车在慌乱中撞上一房屋,驾驶员当 即死亡。6月28日,景县交警大队一协警以 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案例5:不注意安全防护
陕西蒲城超载车逃避检查撞死路政员 2008年3月,陕西蒲城县一辆超载拉沙货 车为逃避检查高速冲过106国道苏坊超限运输 检测站,致使 25 岁的路政检测员熊礼博被当 场撞死。
2.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检查主体不合法 (2)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3)不注意安全防护 (4)检查行为不规范 (5)检查的科技含量不高
(1)检查主体不合法 前面已涉及,不再赘述。
(2)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执法检查,既是权力,更重要的意义是 一项法定义务行政权既是权力,更是义务和 责任,必须按照规定行使,杜绝“不思为”、 “不愿为”、“不敢为”和“不必为”。
(2)立案要完成的规定动作 时间上: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 否立案 程序上:制作《立案审批表》 后续工作的衔接上:立案的,进入调查程序, 不予立案的,告知具名的举报人
(4)检查车船等交通工具
要求:清洁完好、标志清晰醒目、安全性能完 好。
(5)制定应急预案
指在执法检查中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指 挥以及救援计划。
3.检查中应当完成的规定动作
3.2 检查的实施(怎么检查) (1)确定检查的地点: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 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者以醒目、明 显标志物体示意。 (2)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 (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位置停靠。 问题:指挥手势,没有对水上执法作出规定。
(3)不注意安全防护 一是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是检查现场其他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是执法人员的自身安全。 行政执法不应将公民置于危险之中。在任何国 家,生命权都是最高的价值,并且任何人的生命权 不应因他的过错而减损,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在一 个社会,法律规定和公共秩序的价值固然重要,但 对于执法者来说,放在第一位的,首先应是对公民 基本权利的尊重,除非法律特别授权或危急情况下, 执法者不可剥夺公民生命或将其推向危险境地。
结论:
长江航道局是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 流域性航道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构),具 有法定的航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
1.2 目的明确性
执法检查的目的就是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 规、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从而维护市场秩 序,保护交通基础设施。 航道行政执法检查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航道 及航道设施。
《风纪》第七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 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3.检查中应当完成的规定动作
(3)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使用规范的执法用语 (4)按照规定权限和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5)经检查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还证件后放 行。 (6)经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做 进一步的处理。
4.几点建议
1.什么是交通行政执法检查
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 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 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 为。
1.1主体的确定性
执法检查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其主体是确定的。 (1)交通行政机关,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行政主管部门。 ( 2 )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执法机构,如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海事执法机构、航道管理机构 等。
航道行政执法检查的主体:
(1)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航道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 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 门管理。 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2)经授权的航道管理机构
《航标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 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 管部门。 《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1.概述 2.简易程序 3.一般程序 4.听证程序 5.执行程序 6.监督程序
1.概述
1.1 规范的适用范围 以相对人涉嫌违反的交通实体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 责任为标准确定,而不能以最终结果为准来确定。 例如,根据《航标条例》的规定,非法移动、攀登 或者涂抹航标,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 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给与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相对人如果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 其就有可能承担被处罚的可能,如果有这种可能在 办案过程中就应当适用处罚程序。但是在最后处理 结果中,有可能对相对人不进行处罚,而是只让其 限期拆除,这样最后的结果就不是行政处罚了。但 不能以此为由就否定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
执法用语不规范
执法着装不规范
执法方式不规范
案例1:城管跷腿与小贩聊天被指不作为遭开除
2008 年 9 月 12 日 , 重庆网友“24°角” 在大渝网大渝吧上发 帖称,重庆某城管员 不仅对马路上卖手机 的小贩视而不见,甚 至还和其他小贩聊天。 9 月 15 日,重庆南岸 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通报了对队员王某开 除的处罚决定。
1.2 行政处罚合法有效的标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 行政处罚; (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并以合适方式送 达;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 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 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 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3.2 调查取证
3.3 核审 3.4 决定
3.1 立案
(1)适用范围(哪些案件应当立案哪些案件可 以不经过立案环节) 应当立案的:1、通过举报发现的;2、其他 机关移送的;3、上级机关交办的 可以不立案就可以进入下环节的情形:1、可 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2、主动实施监督检 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说明: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与执法文书制作 规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衔接
(5)检查科技含量不高,手段原始,装备不全
3.检查中应当完成的规定动作
3.1 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明确检查的基本事项。
任务、方法、要求、地点、时间
(2)确定检查的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持有效执法证件
(3)检查装备。
装备分两部分:人的装备和车(船)的装备
人: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对讲机、发 光指挥棒、执法文书、资料。 车:车辆按5-8人一辆进行配备。统一的标志和 示警灯。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摄象机。 (部厅函体法[2008]144号文) 船:规定的不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