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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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应有的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应有的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应有的规章制度一、市场管理规定1.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和培训,具备相关的管理能力和行业知识。

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法公正地对市场进行管理,保障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

2.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层级和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

要建立健全市场巡查、监督、纠纷调解等机制,及时处理市场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3.农贸市场要建立规范的市场进出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内人员、货物和车辆的监管,防止非法进出和交易行为的发生。

4.市场管理者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公布市场管理规定、价格标准、交易流程等相关信息,保障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5.市场管理者要加强市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溜、防诈等工作,保障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市场秩序规定1.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规则和行业标准,明确禁止的交易行为和管理规定,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

2.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商品检验检测机制,对进入市场的商品进行质量检测和标准化管理,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

3.市场管理者要建立统一的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市场价格波动,保障农产品的价格合理稳定,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4.市场管理者要积极引导和规范市场竞争,禁止垄断、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5.农贸市场要加强对商家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从业资格认证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市场服务规定1.农贸市场要建立健全的服务保障体系,提供场地卫生、安全设施、交易工具等必要服务设施,方便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活动。

2.市场管理者要积极引入市场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市场信息发布平台,提供商品价格、交易信息等实时服务,方便市场参与者获取市场信息。

3.农贸市场要建立售后服务制度,规范商家的售后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面临质量问题时的维权渠道,提高市场信誉和消费者满意度。

4.市场管理者要加强市场宣传和促销工作,举办市场活动、展销会等促销活动,提高市场知名度和吸引力,促进市场的发展壮大。

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从事农产品批发、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第五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措施。

第六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第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从生产、流通到消费的全过程追溯。

第八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第三章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第九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健全入场管理制度,对入场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查验,确保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要求经营者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文件,查验农产品来源。

第十二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制度,对入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确保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健全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农产品。

第四章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四条农产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农产品。

第十五条农产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农产品经营者应按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制度要求,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文件,配合市场管理。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权益,促进农产品流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市场准入
1. 经营主体资格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证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经营活动。

2. 市场准入条件
•具有固定场地,场地符合相关消防、卫生等要求;
•有完善的质量检测、追溯体系;
•具备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具备经营农产品所需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三、市场经营
1. 价格管理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依法自主确定商品价格,不得恶意哄抬价格或虚构价格欺骗消费者。

2. 资金管理
经营者应合法纳税,规范经营行为,不得以虚假交易等手段逃避监管。

四、质量安全
1. 商品检验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设立专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市场上的商品进行抽检,确保商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2. 店铺卫生
各经营者应保持店铺环境整洁,严格遵守卫生管理规定,确保经营场所卫生安全。

五、市场监管
1. 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 处罚措施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罚款等。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希望农产品批发市场能够依法合规经营,促进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健康发展。

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4篇)

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4篇)

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一、引言农贸批发市场是连接农田与餐桌的桥梁,是城乡经济交流的纽带,也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方向。

二、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

1. 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食品来源,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提高产品质量,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2.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贸批发市场作为连接农村和城市的纽带,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市场的效率和竞争力,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产品的销售和流通,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3. 增加农民收入农贸批发市场是农民销售农产品的重要渠道,通过优化市场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市场运作的透明度和效益,为农民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销售环境,增加农民的销售收入。

三、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 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的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中,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尚未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造成管理的漏洞和不足。

2. 监管力度不够对农贸批发市场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弱,导致市场管理不够规范严格,存在一些不合规行为和乱象。

3. 农产品质量监管不力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一些不合格的农产品进入市场流通,威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四、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的改进方向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措施。

1.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农贸批发市场管理的立法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完整的管理制度,明确市场主体责任和相关规范。

2. 强化监管力度提高对农贸批发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市场的日常检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入场销售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升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源头管理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可采用信息化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促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第五条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与产地准出衔接的市场准入制度,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销售者无法提供的,不得入场销售。

第六条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具有下列可追溯效力的证明材料:(一)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二)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销售除上述两项外的食用农产品,应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明文件。

无法向批发市场开办者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进行查验留存的,入场销售者应当向批发市场开办者申请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上述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应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确认,确保与原件一致。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2-07-15【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 1 条本办法依农产品市场交易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农产品批发市场人事、财务及业务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

本办法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 2 条农产品批发市场 (以下简称市场) 之种类及其经营品目规定如左:一果菜市场:蔬菜类、青果类。

二家畜 (肉品) 市场:猪、牛及羊等。

三家禽市场:鸡、鸭及鹅等。

四鱼市场:鱼、贝、介、藻等水产品。

五其他市场:经营品目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

六综合市场:综合经营两种以一市场之品目。

第 3 条市场分为六等,其分等标准如附表一。

果菜、家畜 (肉品) 、家禽、鱼市场之分等,由当地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市场及综合市场之分等,由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 4 条市场应具备之设施如左:一果菜市场(一) 基本设施:应设置交易设施 (交易场、交易工具、行情报告牌等)、搬运设施 (输送机及搬运车等) 、公共设施 (办公场所、电话、停车场、安全及消防设施等) 、水电设施 (饮用水、各种照明设施等) 及卫生设施 (厕所、浴室、废弃物清理、消毒设施等)。

(二) 附属设施:视实际需要设立供应人承销人休息室、清洗、冷藏、晒场、脱水、加工、分级、零批、包装、整理设施、农药残留测定等类设备及其他必要之设施。

二家畜 (肉品) 市场:(一) 基本设施:应设置交易设施 (交易场、系留场、交易工具、行情报告牌等) 、公共设施 (办公场所、电话、停车场、安全及消防设施等) 、水电设施 (饮用水、冲洗、各种照明设施等) 、卫生设施 (厕所、浴室、消毒、废弃物清理、污水处理设施等) ;其为肉品市场者,应增设冷藏冷陈设施 (预冷室、冷冻库、冻藏库) 及搬运设施 (屠体吊挂冷藏车) ,有屠宰业务者,应依屠厗场设置之有关规定,设置有关设施。

(二) 附属设施:视实际需要设置供应人承销人休息室、分切、分级、包装设施及其他必要之设施。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引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引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引要说这农产品批发市场,那可是咱老百姓菜篮子的重要源头。

我还记得有一次,我去一个刚建成不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那场面,真是让我印象深刻。

一走进市场,那股子浓浓的生活气息就扑面而来。

摊位上五颜六色的蔬菜水果,活蹦乱跳的鱼虾水产,还有那散发着泥土芬芳的各种杂粮,让人目不暇接。

可我走着走着,就发现了一些不太对劲的地方。

比如说,市场的布局有点混乱。

卖蔬菜的和卖水产的摊位挨得太近,地上总是湿漉漉的,一不小心就会滑倒。

而且,通风也不太好,那混杂的气味让人有点受不了。

这让我深深意识到,一个合理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多么重要!首先,咱来说说这建设。

位置得选好,交通得便利,周边配套设施也不能少。

要是建在一个偏远的角落,运输成本高不说,老百姓去采购也不方便。

而且,市场的规模得根据当地的需求来定,不能盲目求大。

在规划布局上,那可得下足功夫。

要把不同种类的农产品分区摆放,像蔬菜区、水果区、肉类区、水产区等等,分得清清楚楚。

这样不仅方便采购商和消费者寻找,也有利于管理和卫生清洁。

还有这基础设施,那绝对不能马虎。

摊位的设计要合理,得有足够的空间摆放商品,还得方便摊主操作。

排水系统得做好,不然像我刚才遇到的那种满地水渍的情况,可就糟糕啦。

通风设备也得给力,让市场里的空气保持清新。

再说这管理。

管理人员得专业,得有责任心。

得制定严格的准入制度,保证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要定期对摊位进行检查,看看有没有违规经营的情况。

对于摊主们,也得加强管理。

要让他们遵守市场的规章制度,文明经营。

比如,不能短斤少两,不能以次充好。

另外,市场的卫生管理也很关键。

要安排专人及时清理垃圾,定期进行消毒。

可不能让市场变成一个脏乱差的地方。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也不能落后。

可以建立一个农产品信息平台,让采购商和消费者能及时了解市场的价格动态、产品供应情况。

还记得那天从市场出来,我就在想,要是这个市场能在建设和管理上再用心一些,那该多好。

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批发市场开办者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入场经营者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首负责任。

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依法履行责任,保障食用农产品入场后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鼓励支持批发市场开办者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进行转型升级,倡导实行信息化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促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对接的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做好与农业部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机衔接。

第二章批发市场开办者第七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如实向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下信息:批发市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及身份证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批发市场内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种类、摊位数量等。

第八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食用农产品检测、准入、退市、销毁等制度。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员,明确管理职责,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兼任质量安全管理员。

第九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

记载入场经营者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住址、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基本信息。

农民在批发市场内经营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名册,如实记录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的品种等基本信息。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一、前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等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设和管理好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当前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本文将从建设和管理两个方面,对于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详细的指南。

二、建设方面(一)选址1. 距离产区近:为了保证货源充足,降低物流成本,建议选择离产区较近的地点。

2. 交通便利:考虑到运输货物需要便捷的交通条件,建议选择距离高速公路和主干道较近的地点。

3. 市场需求:在选址时需考虑当地市场需求情况,避免盲目建设。

(二)规划设计1. 市场规模:根据当地市场需求情况以及产区供应能力确定市场规模。

2. 市场布局:根据不同品种商品的特点进行合理布局,如易腐品种应该与其他品种分开存放。

3. 设施设备:包括货场、货架、冷库、水电气设施等,要根据市场规模和商品特点进行合理配置。

(三)环保要求1. 废水处理:建议采用生物处理工艺,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2. 废气治理:应采用封闭式运作,减少废气排放。

3. 垃圾处理:建议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如可回收物品应进行回收等。

三、管理方面(一)市场运营1. 市场定位:根据市场规模和周边情况确定市场的定位。

2. 商品管理:对于进出市场的商品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商品质量。

3. 价格管理:建议制定价格指导价,避免价格过高或者过低。

(二)安全管理1. 消防安全:建议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2. 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对于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及时下架并处罚相关商户。

3. 交通安全:加强交通管控,在市场周边设置交通警示标志等。

(三)服务管理1. 商户服务:提供商户培训和咨询服务,帮助商户提高经营水平。

2. 消费者服务:提供便捷的购物环境和优质的服务,增强消费者满意度。

3. 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市场环境整洁。

四、总结建设和管理好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考核全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全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考核全市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推进批发市场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办法。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辖区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批发市场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处置问题食用农产品等相关工作。

鼓励在大型批发市场设立驻场监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应当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批发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入场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应当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水平,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促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第七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销售者无法提供的,不得入场销售。

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模版农贸批发市场是城市及乡村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产品流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农贸批发市场的顺利运行和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一份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模板,供参考。

一、市场管理机构1. 农贸批发市场管理机构由市场管理局牵头成立,负责农贸批发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2. 农贸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团队,明确各个岗位职责,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二、市场管理规定1. 农贸批发市场的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安全防范等方面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制定市场规则,明确市场内各商户的经营范围,规定商户的经营行为。

3.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制定进场及出场的管理办法,规定各类市场主体的进场及出场手续、要求和程序。

4.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制定商品检验检疫及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商品的质量监管。

5.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制度,规定商户对自己经营场地的管理要求和责任。

三、市场秩序维护1.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督巡查制度,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预防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制定纠纷处理制度,明确纠纷处理的程序和责任。

3.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加强对市场的安全防范,保障市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4.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加强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引导市场交易,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四、市场服务保障1.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提供各类服务,如咨询、投诉、商务展示等。

2.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建立与物流公司、金融机构等的合作关系,提供便捷、高效的物流和金融服务。

3.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市场主体的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

4.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制定市场活动的组织实施细则,开展各类促销、展览、展销等活动,提升市场影响力。

五、市场考核与奖惩1. 农贸批发市场应当制定市场主体考核制度,对市场内各类市场主体进行绩效评估。

农产品批发规章制度

农产品批发规章制度

农产品批发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流通的有序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批发市场管理1.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具备统一管理、规范经营、便民服务等功能,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2.批发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批发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批发市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秩序维护,保障市场交易安全。

3.批发市场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产品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市场行情和价格波动情况,做好市场调控工作。

三、批发商管理1.批发商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按照相关规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许可证。

2.批发商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遵守市场规则,不得从事欺诈交易和恶意竞争。

3.批发商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控制,确保所售农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出售劣质农产品。

四、供应商管理1.供应商应当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合格的产品给批发商。

2.供应商应当加强对产品的质量把控,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对产品进行全程监控。

3.供应商应当遵守市场规则,不得串通价格、垄断市场,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五、交易环节管理1.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制度,确保买卖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2.交易环节应当采用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等现代化手段,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3.交易双方应当签订正规的合同,明确交易内容、价格、交货方式等条款,维护交易安全。

六、监督检查1.批发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批发商、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下架处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批发商、供应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停业整顿、罚款等。

2.对于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的行为,应当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于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包括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制度一、市场准入机制1.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设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经过审批和登记程序。

2.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市场经营能力和资质,需要进行登记注册并获得许可证。

3.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一定的固定资产并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二、市场秩序维护1.批发市场内禁止假冒伪劣农产品的流通,经营者不得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农产品。

2.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生产者或供应商,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三、价格监控和调控1.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价格监测系统,及时了解市场行情和价格波动情况。

2.对于价格异常波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稳定市场价格并保障农民利益。

3.批发市场应当依法执行国家相关价格政策,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或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垄断行为。

四、信息发布和交流合作1.批发市场应当定期发布农产品价格、市场需求、市场供应等信息,以供农民和经营者参考和决策。

2.批发市场应当积极开展农产品交流和合作,促进农产品的互通有无,优化市场供求关系。

3.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提供农产品溯源信息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五、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1.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接受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2.对于农产品质量问题和价格争议等纠纷,批发市场应当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和解决。

六、市场监管和考核评估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批发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2.批发市场应当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指导意见,积极改进自身经营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

七、配套政策和措施1.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农产品市场发展政策,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健康发展。

2.政府应当加大对农产品流通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技术、资金和政策支持。

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农批市场开办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市场内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农批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三)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四)实施食品安全检查和抽检;(五)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和投诉举报;(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记录和追溯体系;(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第七条农批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食品安全风险。

第八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一)对入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查验,确保农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二)对农产品进行分区管理,不得混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农产品;(三)对农产品进行定期抽检,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产品;(四)对市场内经营人员进行健康管理,要求其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风险防控措施。

第四章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第九条农批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及时记录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十条食品安全信息记录包括:(一)农产品销售者的基本情况;(二)农产品来源地、品种、数量、质量检测结果等信息;(三)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情况;(五)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农批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豫农市〔2008〕36号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农业局,厅直有关单位:《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已经省农业厅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试行)》(豫农市〔2002〕16号)同时作废。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推动“菜篮子”工程建设,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系,搞活农产品流通,保障农产品供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批发市场包括粮油、蔬菜、瓜果、茶叶、食用菌、花卉、中药材、畜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省定点市场)是指:具有辐射范围大或区域性影响和交易规模较大,具有较为完备的交易和辅助设施,并经河南省农业厅批准命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被批准的和正式申报的省定点市场。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省定点市场的申报,实行自愿原则。

第六条申报省定点市场,必须是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由独立市场法人统一进行管理的市场。

第七条申报省定点市场必须达到以下规模:(一)产地市场:市场位于区域性农产品主产区,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1、蔬菜批发市场:当地蔬菜种植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蔬菜生产量的2/3以上;2、水果批发市场:当地水果种植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水果生产量的2/3以上;3、畜禽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畜产品生产量的1/3以上;4、水产品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属于全省淡水产品主产区,市场年交易水产品数量在10万吨以上。

5、其他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申报条件,参照上述规模执行。

(二)销地市场(包括综合性批发市场和专业性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城市居住人口一般应在30万人以上,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年交易量占当地此类产品销售总量的1/3以上,具有较为完备的市场交易及辅助设施。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施行)》的通知-农市发[2004]10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施行)》的通知-农市发[2004]10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施行)》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农市发[200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厅(委、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现代化进程,我部研究制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简称《指南》)。

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引导批发市场加强建设和管理,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专门经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包含农产品批发经营业务的其他市场。

第三条本指南用辞定义如下:(一)农产品:指粮油、蔬菜、瓜果、畜产品、水产品、调味品、花卉、茶叶、种子、饲料等农、牧、渔业产品及其加工品。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主要进行前款所指农产品现货集中批量交易的场所。

(三)农民:指直接从事本指南所称农产品生产的自然人。

(四)农民团体:指依法成立的各类农民合作组织。

(五)农业企业:指从事本指南所称农产品生产的农业经济组织。

(六)交易商:指具有商品批发交易能力,可进入批发市场进行交易的个人或组织。

交易商包括供货者、经销商、贩运商、零售商和经纪人等,是批发市场上开展买卖交易活动的主体。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设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应从当地的农产品商品货源及其流向、居民消费需要、经济发展和区位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挥优势、讲求实效的原则,防止盲目、重复建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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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2-07-15【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1 条?本办法依农产品市场交易法(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农产品批发市场人事、财务及业务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

本办法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2 条?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之种类及其经营品目规定如左:一果菜市场:蔬菜类、青果类。

二家畜(肉品) 市场:猪、牛及羊等。

三家禽市场:鸡、鸭及鹅等。

四鱼市场:鱼、贝、介、藻等水产品。

五其他市场:经营品目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

六综合市场:综合经营两种以一市场之品目。

第3 条?市场分为六等,其分等标准如附表一。

果菜、家畜(肉品) 、家禽、鱼市场之分等,由当地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市场及综合市场之分等,由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4 条?市场应具备之设施如左:一果菜市场(一) 基本设施:应设置交易设施(交易场、交易工具、行情报告牌等)、搬运设施(输送机及搬运车等) 、公共设施(办公场所、电话、停车场、安全及消防设施等) 、水电设施(饮用水、各种照明设施等) 及卫生设施(厕所、浴室、废弃物清理、消毒设施等)。

(二) 附属设施:视实际需要设立供应人承销人休息室、清洗、冷藏、晒场、脱水、加工、分级、零批、包装、整理设施、农药残留测定等类设备及其他必要之设施。

二家畜(肉品) 市场:(一) 基本设施:应设置交易设施(交易场、系留场、交易工具、行情报告牌等) 、公共设施(办公场所、电话、停车场、安全及消防设施等) 、水电设施(饮用水、冲洗、各种照明设施等) 、卫生设施(厕所、浴室、消毒、废弃物清理、污水处理设施等) ;其为肉品市场者,应增设冷藏冷陈设施(预冷室、冷冻库、冻藏库) 及搬运设施(屠体吊挂冷藏车) ,有屠宰业务者,应依屠厗场设置之有关规定,设置有关设施。

(二) 附属设施:视实际需要设置供应人承销人休息室、分切、分级、包装设施及其他必要之设施。

三家禽市场:(一) 基本设施:应设置交易设施(交易场、系留场、交易工具、行情报告牌等) 、搬运设施(输送机或搬运车等) 、公共设施(办公场所、电话、停车场、安全及消防设施等) 、水电设施(饮用水、冲洗、各懂照明设施等) 及卫生设施(厕所、浴室、消毒、废弃物清理、污水处理设施等) 。

(二) 附属设施:视实际需要设置供应人承销人休息室、屠宰设施、冷藏设施及其他必要之设施。

四鱼市场:(一) 基本设施:应设置交易设施(交易场、交易工具、行情报告牌等)、冷藏冷冻设施、搬运设施(输送机或搬运车等) 、公共设施(办公场所、电话、停车场、安全及消防设施等) 、水电设施(饮用水、冲洗、各种照明设施等) 及卫生设施(厕所、浴室、消毒、废弃物清理、污水处理设施等) 。

(二) 附属设施:视实际需要设置供应人承销人休息室、制冰、加工、分级、零批、包装、卫生检验等设施及其他必要之设施。

五其他市场:其基本设施及附属设施,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六综合市场:其基本设施及附属设施,应符合各种市场之标准。

第5 条?市场经营主体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于六个月内开始营业。

但有正当理由不能于规定期限内开始营业者,应报经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核准酌予延长,以一次为限。

第6 条?果菜市场应置农药残留检验人员,家畜(肉品) 及家禽市场应置兽医师,鱼市场应置制冰冷藏及卫生检验人员。

综合市场应视其经营碞目,依前项规定设置有关人员。

第7 条?市场对不合卫生、变质或法令禁止销售之货品,应拒绝交易。

第8 条?市场应订定作业流程及管理规章,报由当地主管机关核备后实施,并得实施计划进货及计划销售。

供应人及承销人如切实配合办理者,市场得予以奖励。

第9 条?市场之交易如左:一拍卖交易:(一) 由市场拍卖人员大声明白喊价,所出最高之价连喊三次无人加价时,即以出价最高者为应买人;如所出最高之价有二人以上时,以最先出价者为拍卖之买受人。

(二) 应买人所出最高之价低于供应人所定之最低成交价格时,应宣布拍卖不成立。

但经供应入当场同意成交者,不在此限。

二议价交易:由市场人员会同供应人与承销人参照当时行情以协议方式议定成交价格;供应人不在场时,由市场人员代理供应人与承销人议定成交价格;如议定价格低于供应人所指定之底价者,应宣布议价不成立。

三标价交易:(一) 货品由供应人会同市场人员标明售价,承销人依其标价承购。

(二) 同一货品有二人以上竞买时,以抽签定其买受人。

四投标交易:(一) 货品由供应人会同市场人员订明底价密封,承销人检视品质后如欲承购,应书明愿出之价额,投入标箱内,由市场人员定时当场启封开标,以出价最高者为得标;如所出最高之价在二人以上时,以抽签定其得标之人。

(二) 投标之货品,如承销人出价低于供应人所定之底价时,应宣布投标不成立,但经供应人当场同意成交者,不在此限。

前项第一款之拍卖交易,市场得聘请有关单位人员共同组成评价小组,参考前一日价位水准及交易情形,权衡当日到货量与需要状况,预估当天价格,以供拍卖开价之参考。

交易有争议时,由市场裁决,双方均应遵守。

市场之交易方式以拍卖为主,并得以机械操作方式为之。

第10 条?承销人承购农产品者,应于成交日起三日内向市场付清货款,市场应于成交日起三日内付清货款于供应人。

第11 条?货品成交后,其买受人应即提货搬离交易场,如须迟延搬离时,应商得市场同意。

前项交易场不得划分摊位予供应人、承销人使用。

第12 条?市场应于每月十日以前,将上月份交易月报表迳报县(市) 主管机关或直辖市主管机关。

第13 条?市场应主动配合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办理农产品行情报导业务,并提供有关产销及市场情报予承销人及供应人。

第14 条?市场每日进货、交易、屠宰等时间,由各该市场视实际需要情形订定并公告之。

第15 条?供应人于货品入场时,应按其种类、等级、重量明白标示,市场并应当场查验点收。

第16 条?货品交易之顺序,除本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应优先处理者外,依左列方式决定:一入场先后。

二抽签决定。

前项二款之交易顺序,应由各市场于作业流程及管理规章中定之。

第17 条?货品成交时,市场人员应当场明白宣布成交人姓名及成交价格,供应人及承销人对已决定之交易,不得异议。

第18 条?供内销使用之牲畜在交易场交易后,应在屠宰牲畜管理办法规定之屠宰场所实施屠宰。

第19 条?申请为承销人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左列证件之一,向市场为之:一零售商或零批商:营利事业登记证或主管机关发给之证明。

二贩运商:贩运商许可证。

三出口商或加工业者:营利事业登记证。

四大消费户:须提出足资认定其直接消费或需用之证明。

前项申请,应同时觅具当地殷实商号二定为保证人,或以动产不动产质押担保,或向保险公司投保信用保险。

但承销人以现金向市场交易者,免办保证手续。

第20 条?市场受理前条承销人之申请,经审查完竣后,应将承销人之申请书及审查意见,报由当地主管机关核发承销人许可证。

第21 条?承销人得向市场申请设置助理人,其设置及管理规章,由市场拟订,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

第22 条?承销人应于进场交易时,依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规定标准,向当地市场缴纳承销保证金。

第23 条?承销人缴纳之承销保证金,于承销人自行停止交易并缴还许可证或被废止许可证时,扣清货款后无息退还。

第24 条?承销人许可证由当地主管机关按年核对一次;必要时当地主管机关得随时抽查,承销人不得拒绝。

第25 条?承销人及其助理人须凭识别标识进场交易,不得委讬他人代办或将识别标识转借他人。

前项识别标识,由市场统一制发。

第26 条?承销人违反本办法或依第八条第一项所定管理规章者,市场得视情节轻重,停止其交易或报请主管机关废止其承销人许可证。

前项停止交易之期间最长不得逾一个月。

第27 条?果菜、家畜(肉品) 、家禽、鱼及其他市场用人员额,应依各类市场编列员额标准表(附表二) 所定之范围,另订编制表,报请县(市) 主管机关备查;在直辖市者,迳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

但综合市场之用人员额,应在各类市场编制员额标准表所定各市场员额内自行精简,并报请县(市)主管机关核定;在直辖市者,迳报当地主管机关核定。

市场上年度决算亏损者,其编列员额虽有缺额,亦不得增补。

第28 条?市场不得进用经营主体负责人、经理人及市场主任之配偶及三亲等内血亲或姻亲为职员。

前项市场经营主体负责人:在农会、渔会为理事、监事、总干事;在合作社为理事、监事;在股份有限公司为董事、监察人。

第29 条?市场人员分职员及工员,其职务区分,依市场人员职务区分表(附表三)之规定。

第30 条?市场人员聘雇,应依市场人员聘雇资格标准表(附表四) 所订标准办理。

经营主体如因特殊需要自订标准者,应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定。

肉品市场电宰作业部门之主管,应具兽医、畜牧、食品或卫生学科毕业资格者,始得聘雇。

第31 条?市场应就总收入按一定比率提拨下年度用人费。

其提拨比率,由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定之。

第32 条?称用人费者,指薪给、特支费、退休、资遣、抚恤之准备金及其他津贴。

第33 条?市场人员实施单一薪给制,薪给以薪点计算,各人员薪点,依市场人员薪点标准表(附表五) 之规定。

市场主管得按月支领特支费,专业人员得支领技术津贴。

依薪点折算之薪额、特支费与技术津贴应支之范围及金额,由经营主体定之。

第34 条?市场依第三十二条提拨之用人费,于年度终了有剩余时,应提充市场人员绩效奖金。

绩效奖金依市场人员平时考核成绩发给。

第35 条?市场人员应于就职前办理保证手续,其保证方式由经营主体定之。

第36 条?市场人员以专任为限,不得兼营工商业或兼任公私团体有给职务或公职;担任公职者,应解除其在市场之职务。

第37 条?市场人员之管理、考核、升迁、奖惩标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由经营主体定之。

第38 条?市场人员除主任外,其升迁、考核、奖惩及解职等有关人事事项,由市场设审议小组审议之。

市场人员非依其奖惩标准之规定或有违法行为或重大过失,不得予以解职。

第39 条?市场应在用人费中,提拨准备金,专户储存,以备支付退休金、抚恤金及资遣费。

准备金孳息仍充准备金。

第40 条?市场人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予资遣:一市场解散、撤销、整顿、合并、改组或编制缩减无法安置工作者。

二身体衰弱不能胜任工作者。

三请病假逾一年者。

第41 条?市场人员退休依左列规定办理:一职员年满六十五岁、工员年满六十岁、或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堪胜任工作者,命令退休。

二在市场服务满二十五年,或职员年满六十岁、工员年满五十五岁,连续服务满五年以上者,得申请退休。

第42 条?市场人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给予一次抚恤金。

一因公死亡者。

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第43 条?市场人员之退休金、抚恤金、资遣费,以其在职最后月支薪额为计算基准,依服务市场年资,每满一年按一个半月薪额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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