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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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第163号令)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第163号令)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第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技术进步,保障全社会的利益。

第二章申报认定条件第三条申报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能够准确、可靠、客观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二)具备开展相应领域检验检测工作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三)具备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四)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未被吊销或者撤销检验检测资质。

第三章设立认定及认定办法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由国务院设立的认定机构进行,认定机构由国务院同意的部门具体指定,认定办法由认定机构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认定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认定委员会,审批、核定认定申请,保证遵守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认定办法应当规定认定程序、认定类别、认定标准、申请材料等具体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七条认定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认定类别和认定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严格按照质量保障体系、管理制度等要求开展工作。

第八条认定机构应当对认定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可以对认定资格进行撤销或者吊销。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或者受权机构不得向未经认定的机构颁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其他与本办法有关的问题,由国务院认定机构给出解释。

简要注释如下:1. 本办法旨在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保障国家及社会的利益。

2. 申报认定条件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相应领域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具备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未被吊销或者撤销检验检测资质等。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提升测绘行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测绘机构和测绘人员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测绘资质分为测绘机构资质和测绘人员资质两类。

第四条测绘机构应当具备法定代表人具备测绘专业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具有一定规模和合理的组织结构,并具备必要的测绘设备和技术人员。

第五条测绘机构按照业务类型分为测绘工程类、测绘规划设计类、测量类、地理信息类等不同类别,分别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六条测绘人员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测绘类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与测绘工作相适应的学历,具备相关职称或者职业资格,并通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合格。

第七条测绘人员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分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工四个级别,分别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测绘资质证书具有一定有效期限,资质证书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延期手续。

第二章测绘机构资质管理第九条申请测绘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合法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条申请测绘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供如下材料: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和职称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

第十一条申请测绘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提交。

第十二条测绘机构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后,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测绘机构资质证书应当采用统一的格式,包括机构名称、机构代码、资质等级、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测绘机构资质证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涂改、伪造或者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测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级别从事相应的测绘工作,不得超越所取得的资质范围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章测绘人员资质管理第十六条申请测绘人员资质的个人应当具备相关的学历和职称要求,并通过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资格考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测绘行业的发展,提升测绘工程质量,加强对测绘单位及个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测绘工程的单位及个人,包括测绘勘察、设计、测量、监理、检测等各个环节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测绘行业应按照“诚信为本、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开展业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测绘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对测绘单位及个人实行测绘资质认定制度,并实行等级划分管理。

第二章测绘资质的分类和认定第五条测绘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测绘行业标准的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方可进行相关业务。

第六条测绘资质分为测绘单位资质和测绘个人资质两种。

第七条测绘单位资质认定应当按照听证、评审、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测绘个人资质认定应当按照考试、评审、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测绘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业务,不得擅自处理资质外的业务。

第十条测绘单位和个人的资质等级应当设定有效期限,过期未换证或者未通过复审而终止的,不得继续从事相关业务。

第三章测绘资质的管理第十一条测绘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测绘行业标准,尊重职业道德,保证工作质量和安全,发扬诚信精神。

第十二条测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各项业务,不得擅自增设资质等级以外业务。

第十三条测绘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规范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定期组织自查和内审,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组织技能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能力符合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五条测绘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与业务相关的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使用合格的测量仪器设备和材料。

第十六条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业务报告,实施信用管理。

第四章测绘资质的评定第十七条测绘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并配合检查和评估工作的开展。

单位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单位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单位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本单位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单位设计资质管理工作,保障设计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设计资质管理工作包括资质申请、评审、使用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设计资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单位设计资质申请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并接受资质评审的组织进行评定。

第四条单位设计资质使用期限应当按规定进行管理,并及时办理续展手续。

第五条单位设计资质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单位绩效考核范围,并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机制。

第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设计资质使用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资质管理档案,确保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于违反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给予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本办法由单位负责人负责解释,并于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设计资质的管理是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并始终保持其合法有效。

在资质管理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切实履行资质管理的相关职责。

为了提高设计质量和安全水平,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资质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并加强对设计资质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

同时,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设计资质管理最新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设计资质管理工作的实施和落实。

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还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统筹安排资质管理工作,要求全体员工严格依照管理办法开展工作,保证设计资质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在设计资质管理工作中,设计单位应当重视人才培养和知识更新,加强对设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其能够准确理解并执行资质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

注册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注册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注册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资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障注册资质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注册资质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注册资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注册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第二章注册资质的申请第四条申请注册资质的个人或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第五条申请注册资质的程序包括:(一)提交申请材料;(二)接受资格审查;(三)参加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四)获得注册资质证书。

第三章注册资质的审查第六条注册资质的审查应由专门的审查机构负责,审查内容包括:(一)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申请人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标准;(三)申请人的注册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审查机构应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注册资质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注册资质的有效期和变更第八条注册资质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持有注册资质的个人或组织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注册信息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注册资质的监督和管理第十条有关管理部门应对注册资质的持有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注册资质的要求。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注册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主管部门名称]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实施日期]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框架,具体的注册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应根据实际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组织需求来制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新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发布,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七、资质的监督管理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监督管理
1.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制度,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配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企业资质相关资料。
3.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物业管理企业存在不符合资质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2.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公开企业财务状况、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十、争议处理
(一)物业管理企业在资质申请、审批、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对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2.物业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纠纷解决
1.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2.纠纷解决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3.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协助解决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纠纷。
2.物业管理企业应关注行业发展趋势,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办法旨在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升物业服务水平。通过明确资质等级、申请与审批流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同时,鼓励企业加强人员培训、国际合作与交流、应急管理,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大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并通过政策支持促进行业发展,为业主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

在建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在建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在建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建筑施工行为,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资质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资质发证、资质变更、资质升级等工作。

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一级资质为最高级别,三级资质为最低级别。

(一)一级资质:符合国家规定的一级资质标准,具有承担大型工程的能力和经验。

(二)二级资质:符合国家规定的二级资质标准,具有承担中型工程的能力和经验。

(三)三级资质: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级资质标准,具有承担小型工程的能力和经验。

四、资质审查要求(一)资质审查材料1.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2. 企业注册资本证明;3. 企业经营范围;4.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授权书;5. 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明;6.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7.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等材料。

(二)资质审查程序1. 企业提交资质审查申请;2. 资质管理机构受理申请,组织审核资料;3.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4. 根据审查情况进行评定,并出具资质证书。

五、资质管理(一)资质变更1. 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动需要申请资质变更;2. 资质变更需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并经资质管理机构审核。

(二)资质升级1. 企业发展壮大,需要提升资质等级时,可申请资质升级;2. 资质升级需符合相关条件,并经资质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三)资质维护1. 企业在使用期限内需及时更新资质证书;2. 如发生与资质相关的重大事项,需及时向资质管理机构报告。

六、资质管理监督(一)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机构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二)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合资质管理机构进行资质审核、资质变更、资质升级等工作;(三)对于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最新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最新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最新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工程施工活动,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技术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质分类与等级工程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专项资质。

综合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专项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三条资质条件申请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相应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四)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相应的业绩和管理水平;(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资质申请与审批(一)企业申请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 资质申请书;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 资质证书副本(首次申请除外);4. 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5. 设备、设施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6. 业绩证明文件;7. 企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 其他有关材料。

(二)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资质变更与延续(一)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净资产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二)企业资质有效期为5年,过期应当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三)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净资产、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资质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资质监督管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资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取得资质的企业进行核查。

(二)取得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的管理。

(三)取得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推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的申请、管理、监督和退出等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才能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丙级资质。

资质级别由物业管理企业的综合实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决定。

第二章资质的申请和审核第五条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条件包括:经营场所符合要求,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法定代表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备相关设备设施等。

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程序包括:填写资质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过资质审核,公示一段时间,接受社会监督,最终由有关部门决定是否发放资质证书。

第七条资质审核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申请企业进行资质审核。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其不予发放资质证书的理由。

第八条资质审核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申请企业,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资质的管理和监督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相应的业务。

第十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并经过审核,方可继续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资质更新,进行年度评估,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于违法违规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者撤销其资质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资质的退出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主动退出,停止从事物业管理业务:资质到期未进行更新,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通过年度评估,被撤销资质证书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主动退出物业管理业务的,应当向资质管理机构申请注销,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注销的物业管理企业情况通报社会,并公示相应信息。

资质管理办法

资质管理办法

CREATE TOGETHER
DOCS
谢谢观看
THANK YOU FOR WATCHING
03
资质管理办法的优化与改进
资质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资质管理办法制定不合理,难以执行 资质管理办法执行不到位,监管不力 资质管理办法更新不及时,难以适应企业发展需求
资质管理办法的优化措施与建议
完善资质管理办法的制定,确保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加强资质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确保其有效实施 及时更新资质管理办法,适应企业发展需求
企业如何通过资质管理办法降低风险
建立健全资质 管理制度,规 范企业资质管
理流程
01
加强资质管理 办法的执行力 度,确保资质 的真实性和有
效性
02
定期对资质管 理办法的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和检查,及时 发现和解决问

03
资质管理办法在企业风险管理中的实际应用
建筑行业资质管理办法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 某建筑企业通过资质管理办法,加强企业内部资质管理,降低资质管理风险 • 某建筑企业通过资质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内部资质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企业如何利用资质管理办法提升竞争力
01 制定合理的资质管理办法,提升企业资质水平 02 加强资质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确保资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03 利用资质管理办法,拓展市场,实现业务增长
资质管理办法在企业发展战略中的重要性
01 资质管理办法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企业规范发展 02 资质管理办法有助于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实现业务增长 03 资质管理办法有助于企业降低运营风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金融行业资质管理办法应用案例
• 某金融企业通过资质管理办法,获得多项金融资质,提 升企业品牌形象 • 某金融企业通过资质管理办法,加强企业内部资质风险 管理,降低企业运营风险

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做好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提高质量监督检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身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泛指从事检测、分析、检验等专业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查机构,指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从事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监督及设备检验,安全评价等职能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合用于全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二章资质认定机构和认定专家第五条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依法开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资质认定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确保资质认定的严格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资质认定机构是指由国家权威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组织。

第七条资质认定机构应当配置职业资格认定专家和行业技术专家,职业资格认定专家和行业技术专家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技术水平,具有相关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资质认定工作。

第八条职业资格认定专家是指经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机构认定并具有资质认定权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行业技术专家是指在相关领域从事研发、生产或者检测等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技术专家。

第三章资质认定的依据和程序第十条资质认定的依据是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准备申请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资质认定。

第十二条资质认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评审、监督和整改等。

第十三条资质认定机构在认定过程中应当保障申请机构的知情权、申辩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资质认定机构对已认定机构的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资质认定标准第十五条资质认定标准应当根据具体行业的技术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综合考虑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水平、人员素质、检测设备、检测技术、环境与条件、监督检查情况等方面的要求。

资质管理办法

资质管理办法

资质管理办法
引言
资质管理是机构或企业对人员、设备、产品等方面的资格、权利的监督和控制管理,是保证机构或企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

资质管理办法是指为实现有效的资质管理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流程,对于规范和提升资质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资质管理的意义
资质管理能够确保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提高产品质量,增强消费者信任度,降低企业风险。

同时,资质管理还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拓展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资质管理办法的内容
1. 资质管理的范围
资质管理办法应明确资质管理的范围,包括对象、内容和工作流程等方面的规定。

确保资质管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 资质管理的目标
资质管理办法应明确资质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指导企业制定相应的资质管理策略和措施,有针对性地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

3. 资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资质管理办法应明确资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包括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确保资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4. 资质管理的流程
资质管理办法应规定资质管理的工作流程,包括资质申请、审批、监管和更新等流程环节,确保资质管理的规范与顺畅进行。

5. 资质管理的监督与评估
资质管理办法应明确资质管理的监督与评估机制,确保资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及时纠正和改进不足之处。

结语
有效的资质管理办法是企业健康发展的保障,加强资质管理的制定和实施,有
助于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建立起企业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形象。

希望各个企业都能重视并实施好资质管理办法,实现更好的发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新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发布,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管理办法概述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从事相应范围的物业服务。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动态监管。

第二章资质等级划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暂定级。

不同资质等级对应不同的服务范围和服务能力。

第五条一级资质企业应具备较高的服务水平、管理能力和信誉度,可从事各类物业服务活动。

二级、三级和暂定级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在限定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第六条资质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流程第七条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业绩及服务质量评价等材料。

第九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资质证书管理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是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法定凭证。

企业应妥善保管资质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十二条在有效期内,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注销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三条申请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向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缴纳申请费用。

第四条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物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等。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资质审查,并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条资质审批决定分为核准和不予核准两种情形。

核准的企业应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予核准的企业应当注销或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章资质管理第七条已获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物业管理合同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进行警告、限期整改或撤销资质。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工作,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营业检查和质量评估。

第四章资质登记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获得资质后,应当到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颁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并在登记册中记载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使用无效的证书。

附件: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表》。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登记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1\资质: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过资格审查后获得的特定经营权或资格的认定。

2\物业管理:指对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的维护、保养、监管、运营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3\主管部门: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行政机关。

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承包资质是建筑企业是否具备进行建筑工程承包活动的重要准入条件,对于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有效管理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规范建筑企业的承包活动,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确保工程安全,需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一、资质管理的概述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专业承包资质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其目的是规范建筑施工市场,提高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施工质量,确保施工安全。

二、资质认定要求1.企业注册资金:建筑工程承包企业的注册资金须符合规定标准才可获得资质认定。

2.技术人员:企业需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注册建造师、工程师等技术人员。

3.施工设备:企业应具备符合施工要求的施工设备。

4.安全管理:企业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三、资质等级划分1.一级资质:具备承接国家重点工程的资质。

2.二级资质:具备承接省级重点工程的资质。

3.三级资质:具备承接一般建筑工程的资质。

4.四级资质:具备承接小型建筑工程的资质。

四、资质管理措施1.年度评审:建筑工程企业每年需参加一次资质评审,确保企业资质的有效性。

2.项目备案:承包企业需向相关部门备案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确保施工合法有效。

3.质量管理: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障施工质量达标。

4.危险源管理:企业需建立危险源辨识、评价、控制机制,确保施工环境安全。

五、资质管理的作用1.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管理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可以遏制不合格企业的乱象,提高市场竞争力。

2.提升施工质量:规范施工企业的专业承包资质管理,有助于提高施工质量,降低施工事故发生率。

3.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合理管理承包企业的资质,推动建筑行业朝着规范、高效、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结语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办法是建筑行业管理的重要一环,关乎到建筑工程质量和市场秩序的维护。

管理制度资质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资质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资质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资质管理办法
一、引言
本资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强化企业的管理制度,确保组织的
运作和管理达到一定的质量和标准。

二、资质申请与审批流程
1. 申请者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注册文件、营业
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等。

2. 资格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
和核实。

3. 审核结果分为批准和不批准两种情况,未批准的申请者可在
一定期限后重新申请。

三、资质管理责任
1. 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管理和协调资质申请与审批工作。

2. 相关部门(如人力资源、财务、法务等)负责配合申请过程
中需要的文件和信息提供。

3. 各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资质管理政策,并带头执行相关制度。

四、资质变更和维护
1. 企业需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资质相关信息的变动,如股东结构变动、注册资本变动等。

2. 资质有效期届满前,须提前办理续期手续,未办理续期手续的,资质将自动失效。

3. 企业应保证所持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发现资质存在问题,应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五、违规处理
1. 违反资质管理办法的,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

2. 各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资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责任。

六、附则
1.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内所有管理制度的资质管理。

2. 本办法由公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作废其他所有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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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及相关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上级关于企业资质、建造师注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资质管理部及职责
公司设企业资质、建造师注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简称“资质管理部”),全面负责公司企业资质、各类建造师注册、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管理等相关事宜,其职责范围如下:
1、负责公司相关资质证书的档案管理,包括资质增项、升级、变更、注销和资质年检等事项。

2、负责各类建造师的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销和重新注册,证章、档案管理及继续教育培训、证书使用费管理等事项。

3、负责公司各类职称人员的相关证件的管理工作。

4、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书的档案管理,包括证书变更、延续、注销和年检等事项。

5、协助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证书保管,负责证书申报、变更、注销和延续等事项。

二、公司相关部门职责
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资质申报所需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有关票据(含社会保险)等。

2、公司招投标管理部、房地产开发部负责提供相关资质申报所需的工程业绩资料(包括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备案、主要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

3、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人员确定、档案资料收集保管、年检及教育培训等事项。

4、其它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

三、资质及相关证书使用程序
1、公司领取招标文件后,招投标管理部应及时向资质管理部提供招标文件中涉及资质及证书清单复印件一份,资质管理部根据工程招标需要人员的资质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该项目人选,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及时将确定人员资质向招投标管理部提供复印件一份。

2、项目投标过程中或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施工现场需要查看资质原件时,需提前3日向资质管理部说明情况,届时由资质管理部专职人员携带证书原件到现场,验证完毕后将资质原件带回。

3、遇特殊情况急用,由使用部门负责人请示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公司主要负责人告知资质管理部,资质管理部凭使用单位出具的说明(包括请示哪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予以提供,办理登记手续,用后及时归还。

四、资质及相关证书外借相关规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规定要求,公司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含复印件)原则上不外借。

遇特殊情况确需外借时,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并签署文字说明,由资质管理部负责办理外借相关手续。

五、建造师及各类证书使用相关规定
公司外聘兼职各类注册建造师证书原则上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升级、年检等使用,不参与招投标,不具体担任项目经理。

因工作需要确需担任项目经理的,公司与建造师本人签订劳务协议(包括项目名称、时间、责任分担、费用给付办法等),协议报资质管理部备案,资质管理部按劳务协议约定办理相关费用支付手续。

如建造师系公司内部员工,证书用于招投标或担任项目经理的,公司也需与本人签订劳务协议,协议报资质管理部备案,资质管理部按劳务协议约定办理相关费用支付手续。

其它证书使用参照本条款执行。

六、其他
1、为了便于项目投招标管理工作,遇企业资质变更、增项、升级及其他各类相关证书的变更时,资质管理部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资质复印件提供给投招标管理部门一份,以便投招标管理部门随时掌握公司的资质及其他各类证书情况。

2、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3、未尽事宜有资质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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