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审议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审议历程2020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
202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6]2020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发布。
[4] 2020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内容解读解读一202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
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务是:一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
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是实现监察全覆盖。
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
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
三是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
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
四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
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
[6] 解读二监察委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实行监察官制度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基本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课件
为什么要制定监察法(3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一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
历史反复证明,党的领导是我们一切事业成功的 根本保证。监察法第二条开宗明义指出“坚持中
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通过国家立
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固定下 来,也为党在全面领导、长期执政条件下实施自 我监督提供了全新的法律武器。
监察法明确了哪些重点内容
明确了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
(二)
1、坚持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 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法第四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 权,“依法”是前提,绝不意味着监察机关可以不受任何约束 和监督。强调“独立”主要是为了排除监察工作受到非法干扰, 但并不是说所有的监察工作,都由监察机关“单打独斗”,反 腐败工作不可能靠某一个机关完成,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 全社会共同参与。所以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 助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可能逃跑、自杀的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的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监察法明确了哪些重点内容
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
(六)
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三 是 留 置 有 三 道 报 批 程 序
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
报请上一级监察机关审批,县报市、市 报省、省报国家
监察法明确了哪些重点内容
怎样贯彻实施监察法
(三) 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是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最“靓丽”的名片, 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总书记强调,作风问题抓一抓就会好 转,松一松就会反弹。并强调中央八项规定不是只管5年、10年, 而是要长期坚持。但就是在这样的高压态势下,仍然屡禁不绝,并 且有反弹回潮隐患。2017年,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 题近5.1万起,比2016年增长24.9%。我市2017年共查处违反中央八 项规定精神问题169个,处理21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92人,其 中县处级干部12人。从表现形式看,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 规配备使用公车、楼堂馆所违规、违规发放津补贴、大办婚丧喜庆, 包括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在我市样样都有。监察法出台后, 公职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也是监察法的管辖范围。 并且对“四风”方面的问题,今后只会越来越严。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监察体制的历史进程及基本经验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注重强化党的监察体制建设,从党的二大党章对纪律的规定到五大产生监察委员会,到土地革命时期确立党的监察制度,再到七大党章对监察委员会的规定,民主革命时期党的监察体制在实践中逐渐系统化、理论化,这为民主革命时期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党的建设、实现革命的胜利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也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国家监察体制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实践和理论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的领导下,国家监察体制在我国得以确立,并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监察体制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人员的全面监督,为保证党和政府的清正廉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了重要保障。
值此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的历史起点上,回顾我国监察体制的演进历程并总结其经验,对推动新时代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一、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监察体制发展的历史进程(一)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监察体制的设立及撤销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新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就规定在各级人民政府内部设立监察机关。
在此基础上,1949年10月新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在其下辖的四个委员会中专门设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
同年11月,中监委建立,立即着手制定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组织通则,各级监察委员会开始在全国建立起来。
截至1953年底,各地方共建立监察机构3586个。
[1]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全国普遍建立起各级监察机关,实现了对各级政府的监察全覆盖。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党和政府开始对国家监察机关进行整合重组。
1954年,根据新颁布的宪法,政务院改为国务院,随即撤销了人民监察委员会,设立了国务院监察部。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推进,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逐步扩展到国家行政机关、国营及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并在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中设立监察机关。
在此基础上,于1956年和1957年分别对地方监察机关和各企事业单位监察机关进行改革,规定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各企事业单位的监察机关由各单位内部领导。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监察部•【公布日期】1995.12.2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的说明——1995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监察部部长曹庆泽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作如下说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0年12月公布实施以来,对于确立行政监察制度、保障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职能,对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新形势下,行政监察工作也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行政监察机关所担负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艰巨、繁重。
为了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强化行政监察职能,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在总结《条例》实施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行政监察法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监察部从1994年初着手进行监察法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于1995年8月报送国务院。
之后,国务院法制局又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并同监察部对送审稿反复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这个草案已于1995年12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关于行政监察的领导体制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监察工作。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规定并适应行政监察工作的特点,草案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行政监察工作。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变迁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谈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一种制度。
中国古代无论是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制度的构建,还是监察活动的规范,都不断地法律化,形成了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监察法体系。
中国古代监察立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掌,规范了监察机关的行动准则和程序以及监察官的违法制裁,因而是监察机关活动的法律依据,它的权威性增强了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它的价值不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也给当代的监察制度与法制建设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借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廉洁从政,是古今中外对政府官员的基本要求,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在目的与形式上可能不同,但在反腐倡廉、对官员实行监察这一点上,其本质上相同的。
纵观历史,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模式大致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御史监察制度,二是谏官言谏制度。
御史又称为台官或宪官,是皇帝的耳目,职责为纠察官邪,肃正朝纲,监察的主要方式是运用弹劾手段。
谏官又称言官,职责是“讽议左右,以匡人君”,谏官向皇帝指陈得失的方式主要是廷争和上封事。
台官和谏官二者职责不同,前者是对下监督百官,后者是对上纠正皇帝的过失,二者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监察制度体系。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秦汉始建监察制度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不断完善。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很早,大体上可以分为形成、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春秋战国、秦汉时期是形成阶段。
实际上,有官就有察官,有官就有考课。
但是,作为一种监察制度,是从战国时期才开始确立的。
战国以前,还是贵族政治。
战国时期,官僚制度出现,皇帝任免官员。
监察官的制度、名称,就是从这一时期开始产生的。
秦灭六国,统一天下以后,六国的残余势力,仍是不安定的因素,因此监察制度建设的重点在郡。
郡设监察官郡御史,《秦简·语书》就有这样的记载:“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这可以看作是郡御史的工作对象与职权范围。
监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监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监察部•【公布日期】2010.02.24•【分类】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参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4条)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0年2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监察部部长马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称现行行政监察法)自 1997年5月9日公布施行以来,对于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行政监察的对象、方式、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等需要充实完善,因此有必要修改现行行政监察法。
监察部在认真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08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经过国务院法制办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审查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
这个修正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就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监察对象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改称“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人员。
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是否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确定的公务员范围做相应的扩大,是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
现在的考虑是,在现有监察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应当维持现有的行政监察对象范围,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
据此,修正案草案将行政监察对象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1.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于2018年3月11日正式施行,这一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反立法的重大进步。
国家监察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法治我国、构建廉洁政治、加强反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深度和广度的评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进行全面解读,并共享对该法律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2. 深入解读国家监察法国家监察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的法定依据,该法律对于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力以及监察对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国家监察法中,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工作程序等内容也做了详细规定。
另外,国家监察法还对监察程序、监察措施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对国家监察法进行深入解读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该法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反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有利于建设清廉政府、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3. 广度解读国家监察法国家监察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反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有利于建设清廉政府、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在国家监察法中对于监察机关行使职能的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
另外,国家监察法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了监察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通过对国家监察法的广度解读,我们可以看到该法律对于国家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国家监察法的出台对于我国的反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这一法律为监察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并且规范了监察机关的权力行使。
国家监察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加大了反的力度,有利于构建廉洁政治、建设法治我国,为我国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支持。
5.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在反立法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通过对国家监察法的深度和广度解读,我们可以看到该法律对于我国反工作的重要意义。
个人认为,国家监察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建设法治我国、构建廉洁政治,对于我国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及意义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及意义作者:梅丽红来源:《党政论坛》2019年第01期党的十八大以后,随着纪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改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局面,着力解决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国家监察范围和职能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等问题,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开始提上议事日程。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并强调要“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
会上,王岐山在工作报告中进一步要求研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配套。
这样,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这是监察机关首次列在人大、政府之后,司法机关之前,表明监察机关是与政府机关平行且相对独立的机构。
此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开始步入快车道。
一、从试点到推开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按照方案要求,11月8日、9日、13日,山西、浙江、北京先后宣布成立省(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由3省(市)党委书记担任组长。
11月25日,王岐山首次以“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身份到北京、山西、浙江三地调研,表明中央从全局层面把控、协调试点改革。
鉴于监察体制改革涉及我国宪制结构的变革,必须经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才能启动。
为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2月25日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解读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 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 门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 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 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 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 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 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 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 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一是, “国家公务员”的范围扩大,与修改前的 《行政监察法》关于“国家公务员”仅指行政机 关公务员的界定范围不一致。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 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纳入了监察对象范围。
三是,为保障监察机关更好地对监察对象执法、 廉政、效能情况实施监察,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和 纠风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有必要将这些职责写 入《行政监察法》。
➢ 一是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特定型。行政监察法律关 系主体范围主要包括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监察 对象。
➢ 二是追究法律责任的机关具有重叠性。违反行政 监察法,既可以由行政主管机关追究,也可以由 监察机关追究。
第七章、附则
附则共两条,一条是关于监察对象的补充规定, 一条是关于生效时间的规定。
三、修改后《行政监察法》的六个亮点
中国监察史的演变趋势
中国监察史的演变趋势中国监察史的演变趋势中国监察史的演变趋势可以追溯到古代,随着社会制度的变迁和国家政治体制的不断发展,监察制度也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
中国的监察制度经历了几个重要阶段的演变,其中包括封建社会时期的官员监察制度、近现代时期的法治监察制度以及当前推行的监察委员会制度。
这些阶段的演变反映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历史变迁和未来发展趋势。
封建社会时期的官员监察制度在封建社会时期,中国的官员监察制度主要是以皇帝为中心,由官员监察官员的方式进行。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皇权,所有的监察权力都归皇帝和朝廷所有。
官员监察官员主要是通过考核和监督官员的表现来实现,而这种监察也主要是在政治上的,目的是维护皇权和稳定社会秩序。
因此,在这个时期,官员监察制度主要是用来维护封建统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
近现代时期的法治监察制度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兴起,中国的监察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在这一时期,中国开始建立了以法律为基础的监察制度,从而实现了官员监察的法治化。
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法律规定来规范官员的行为,使之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
同时,还建立了一系列新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制度,如巡视制度、审计制度等,从而全面提高了监察的效力和效率。
与此同时,中国还开始在监察制度上引入了外部监督力量,如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使监察制度更加公开透明和服务于人民。
当前的监察委员会制度当前,中国正在推行监察委员会制度,这是中国监察制度演变的最新阶段。
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构,是中国政府和国家机关的监督者,主要职责是监督公职人员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监察委员会制度充分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监察制度模式,旨在将监察权力置于法律之下,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加强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监察委员会还加大了反腐力度,严惩腐败行为,保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监察委员会制度还积极推行监察体制改革,启动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现了行政监察和司法审判的有机结合,使监察权力更加规范和专业。
开启监察体制改革新征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开启监察体制改革新征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作者:卢健来源:《新长征·党建版》 2018年第9期2018 年3 月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监察法的颁布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
监察法从立法到实施开启了国家反腐败立法踏步向前的新征程,引领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的伟大实践。
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建立需要坚持党的领导。
通过学习监察法,最突出的感受就是监察机关在行驶一切法定权利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
监察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即明确了指导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监察法进一步规定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旗帜鲜明地宣示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大精神,体现了“四个意识”,彰显了“四个自信”。
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有中国强盛、民族复兴、人民幸福。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作为国家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与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合署办公,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违纪人员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置,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
长春市二道区委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摆在首位,贯彻改革试点工作全过程,以领导到位、认识到位促进行动到位、改革到位。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以往的《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对象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7•【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监察官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就草案的修改完善与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协商。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13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7月2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提高监察官专业能力的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规定修改为监察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同时把“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作为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有的部门、社会公众提出,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的录用、交流(包括调任、转任)等有明确规定,对拟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监察官的录用、选拔,均应依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修改为:“初任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录用监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明确“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选用。
三、有的地方、专家学者建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监察官权利的行为,监察官均有权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及时告知调查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1-2]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发布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年3月20日目录.1法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2审议历程.3内容解读.▪解读一.▪解读二法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2018.3.1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及说明
在2018年3月1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各位代表:我受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一)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
改革的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必须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崭新的国家监察机构。
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
党中央对国家监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上均对此提出明确要求。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相关立法问题,确定了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了国家监察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时间表、路线图。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
制定监察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新时代我国监察制度的改革
新时代我国监察制度的改革一、改革背景1、我国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最早发端于夏朝,为了实施监督惩治官员的不法行为,夏制定“皋陶之刑”。
周朝设立监察官员。
秦始皇对官员的监督和制约主要有五种,一是通过公卿百官的奏章了解。
二是派监御史监察。
三是审查账目。
四是通过举报。
五是皇帝亲自巡视。
汉承秦制,但是有所更新。
魏晋以后,监察制度有重大变化,一是御史台独立,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构;二是由中央不定期派遣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吏。
隋唐两代,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台院;殿院、察院。
唐朝时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典——《唐六典》,首次以法典的形式为行政监督提供了完备的法律根据。
除此以外还设立了谏官组织,建立了言谏制度。
宋代的监察制度模仿唐朝。
元代尤其重视监察御史,大幅度提高了监察官员的地位。
明清两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
而中华民国反贪制度建设是‘强力建设——趋于完备——作用日渐减弱——名存实亡’的衍生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隶属于政务院。
1949 年11 月,中国共产党设立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54 年,政务院改为国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
1959 年监察部被撤销。
1986 年12 月,我国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设立监察部。
1987 年,十三大做出了以“党政分开”为原则的政治体制改革,在中央和地方撤销纪检机关。
1993 年,我国开始实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模式,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纪检监察机关反腐模式由此而始。
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的反腐决心、反腐力度、反腐成效前所未有。
2、十八大前我国监察体制的弊端。
(1)监察资源不集中。
我国监察体系可被概括为“三驾马车”模式。
党纪委、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三轨并行,难以集中发力,影响反腐职能的有效发挥。
了比较大的负面影响。
纪检监察发展史
纪检监察发展史1.前言纪检监察是一个国家重要的行政职能部门,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经过多年的发展,纪检监察体制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成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关键力量。
下面,就让我们回顾一下纪检监察发展史吧。
2.清朝时期的纪检监察清代的纪律监察体制主要是由“巡抚道臬司官署”、“东厂”和“户部”等组成的。
其中,巡抚是当时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管辖一定范围内的各级行政机构,对贪污、受贿等行为进行监察和惩处。
臬司是地方政府机构,对地方官员进行纪律监察。
官署是中央政府机构,对地方官员和中央官员进行监察。
东厂是著名的秘密警察机构,除了对外国使臣的安全进行监督外,还对国内的政治异己进行了残酷的打压。
户部主要负责财务管理,对官员有贪污行为进行惩处。
3.民国时期的纪检监察民国时期的纪检监察体系主要由法院、检察院和审计署组成。
法院负责审理行政官员及其家属的刑事案件。
检察院则是对非刑事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惩处,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审计署则是负责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的财务进行审计,发现违规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此外,还设立了政风处,负责对官员的操守进行监督。
4.新中国成立后的纪检监察体系新中国成立后,纪检监察体制经历了多次调整和改革,这里我们只简单介绍。
1949年至1954年期间,纪检监察工作由法院和检察院负责。
1954年,在全国成立了专门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成为了党内管党治党的机构。
1955年,纪律检查委员会改名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为现代纪检监察体系的基石。
1958年,中央纪委建立以来的第一部党内纪律——《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纪律的决定》颁布实施。
1964年,全国各级党纪委加强了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巩固了纪检监察体制。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党纪委的职责和权力得到了进一步扩大和加强。
1982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将国家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进行了区分,明确国家监察机关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其职责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心得:学好《监察法》履行新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心得:学好《监察法》履行新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心得:学好《监察法》履行新职能作为一名转隶干部,我一直关注《监察法》草案审议等动态。
从《监察法(草案)》出台到表决通过,自己为之激动。
根据《监察法》明确的监察对象范围,监察对象较之前增加很多,这意味着我们的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
通过一段时间认真而刻苦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国家监察法的出台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显示了党和国家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坚强决心,加强了对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监督力度,将有利于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全面推进。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学好《监察法》是我们的责任,更是一项政治任务。
要在政治上站好位,在学深悟透笃行上下功夫,将《监察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良好的政治素质,饱满的工作热情,极强的工作能力,坚定的政治责任心,履行好纪检监察新职能,当好政治生态“护林员”,推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转化。
提高政治站位,学深《监察法》。
深入学习《监察法》立法目的条内涵和逻辑关系,是弄懂和用好监察法的前提和基础。
纪检监察机关始终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政治立场,坚持政治原则,学会政治方法,怀有政治责任。
纪委监委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深学细研《监察法》。
“九层之台,起于垒土”,我们只有对《监察法》条进行认真系统的学习,全面掌握条内容吃透精髓要义,才能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才能准确把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内涵,才能不断增强专业能力,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贯通纪法衔接,悟透《监察法》。
国家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与一般法律注重惩治和打击不同,其立法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
“攥指成拳,合力反腐”,《监察法》的诞生开创了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新局面,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完善了国家法律体系,彰显了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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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审议历程
2017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
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6]
2018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发布。
[4]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解读一
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
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务是:
一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
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是实现监察全覆盖。
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
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
三是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
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
1
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
四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
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解读二
监察委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实行监察官制度
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基本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规定了监察委由谁产生、如何产生、任期、对谁负责等根本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提出了实行监察官制度,建立派驻监察机构——
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向本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所管辖的行政区域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官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
国家实行监察官等级制度,制定监察官等级设置、评定和晋升办法。
对6类人群进行监察
根据草案,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草案明确了上下级监察委之间的关系,指出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同时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确定监察委3项职责12项措施
草案对监察委履行的监督、调查、处置3项监察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与此同时,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监察权限,对监察委可以采取的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包括:
——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
3
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4种情形可留置 24小时内通知单位或家属
对于备受关注的留置措施,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了可以采取留置的4种情形——
根据草案,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情形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
草案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
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
4
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严禁侮辱虐待被调查人
草案规定了监察机关及调查人员严禁采取的措施和情形。
草案规定,监察机关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
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7]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