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工作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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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的建议

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的建议

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的建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越来越大,其中不乏压覆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区域。

然而,在项目规划阶段是否充分考虑到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问题,就成为了考验环保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要标志。

现状目前,在建设项目的环评和规划编制中,对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常常被忽略或淡化。

特别是对深层、复杂矿床资源的评估更是困难重重,评估方法也存在着较大的不足。

建议评估内容建议在项目规划或环评报告中,对压覆矿产资源开展全面而具体的评估。

具体而言,应当包括:1.确定评估区域范围和界线。

2.对目标矿产床进行确权和资源量评估,包括已被采空的矿床和尚未采空而压覆在建设项目下的矿床。

对于未确定矿床位置的地区,应当结合地质、物探等方法进行勘查。

3.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被建设项目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包括地表和地下。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源保护措施和开采方案。

4.分析开采压覆矿产资源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并提出适当对策,保证环境安全。

5.对压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保护制定合理的经济和税收政策,推动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平衡。

评估方法为了对压覆矿产资源进行准确全面的评估,需要采用科学、系统而有效的评估方法。

建议采用以下方法:1.地质调研:通过对评估区域地质特征、地形地貌等因素的调查研究,确定矿床类型、储量规模和分布规律等,为后面的评估提供基础数据。

2.遥感技术:借助卫星遥感技术和高分辨率影像测绘技术,全面了解评估区域的地貌地貌、植被覆盖、土地利用等变化情况,快速准确地定位矿床和作出资源利用决策。

3.地球物理勘查:借助地球物理勘探技术,对目标矿床的物理特征进行测量和分析,深入探明矿床的地质结构和储量情况。

4.矿产资源量统计和评估:利用现代计算机软件和数学模型,进行资源量统计和评估,计算出矿产资源的总储量和可采储量,为资源开发提供科学依据。

结论保护资源、保护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在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中,对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和开发措施,以确保项目建设与矿产资源的保护相得益彰,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落实国家发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加强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我单位拟定下列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一、组织机构建设设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公室,由工程技术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人员需具备较好的政务管理和专业知识背景,以确保工作的高效与科学。

二、项目篩选机制建立严格的项目筛选机制,对于所有涉及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必须在立项之前进行审查。

首先要进行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其次,要对项目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条件进行评估,判断项目对矿产资源的影响程度。

只有经过严格的评估,项目才能够进入立项阶段。

三、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公室与各相关部门及矿产资源监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确保审批过程中所有相关部门都能够及时获取到项目信息,以便进行综合评审和决策。

四、综合评估和论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公室要结合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和专业知识,对项目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和论证。

评估和论证过程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决策的合理性。

五、公众参与机制建设项目涉及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过程中,要积极组织和引导公众参与,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特别是对于重大项目,必须进行公众听证,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以增强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六、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相应的追责。

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项目,应当及时停止审批和工程施工,并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项措施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级部门和人员能够深入理解、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措施,以推动我国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1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管理范凡是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否则,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目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且建设项目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

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面范围和标高组成。

二、明确管理分工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以外的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批要求(一)申请调查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编制前,由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调查了解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内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的建议

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的建议

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的建议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者即压覆矿产资源。

但是建设项目用地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压覆的矿产资源包括重要矿产资源和非重要矿产资源。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非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下的矿产资源及34个矿种之外的矿产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和2000年12月1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02年7月24日下发了《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有关规定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2]128号文),规定“凡修建铁路、公路、机场、水库、电站、输电线路和大型建筑群等重点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都要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一、压覆范围及评估范围的确定(一)、压覆范围坑采矿山,在征地范围加围护带的基础上,采用移动角外推至矿层投影的平面范围。

露采矿山,根据地形地质条件、边坡、组构、安全爆破距离(300m)、直观可视范围等影响因素综合确定。

原则上对矿产的开采有影响的范围纳入压覆范围,没有影响的视为不压覆。

砂石等露采矿山可参考《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3-2002)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1、围护带的宽度:根据受护对象的保护等级(表1)而定,一般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规定的数值(表1)选用,即Ⅰ、Ⅱ、Ⅲ、Ⅳ级分别为20m、15m、10m及5m。

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补偿范围表

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补偿范围表
(一)有偿取得矿业权的;补偿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1.所压覆区域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压覆矿业权区域内原核实保有资源储量即扣除已消耗资源储量;按其在当时缴纳的价款计算;并分担压覆区域勘查投入..
2. 所压覆区域矿业权有偿取得时不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当时有偿取得的价款额;按压覆矿业权面积比例计算;并分担压覆区域勘查投入..
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补偿范围
序号
赔偿项目
赔偿依据
1
直接损失:1、限制、缩小了勘探开采范围以矿产资源储量为依据
2、妨碍了矿业权的转让权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3、勘查阶段费用:勘查工程、临时建筑、测试测验、报告编写等..
4、基础建设工程投入不可移动性:剥离工程、坑道工程、尾矿库、水、电、路、附属用房等建筑物投入..
5、设备投入虽具可移动性;但是发生搬迁费;磨损费;折旧费:采矿、选矿设备等..
(二)无偿取得的矿业权;只补偿压覆区域分担的勘查投入..
三压覆采矿权范围内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须搬迁相应设施的;按照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相关规定;补偿其直接损失..
2
实际发生费用:1、矿业权登记必备资料的编制费用: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
2、取得和维护矿业权的费用:探矿权使用费、年检费等..
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有关事宜的通知》一、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补偿;原则上应按无偿取得与有偿取得区别对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机关相关司局: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特定区域调查评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已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国务院已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特定区域内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的统一调查评估和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工作。

新设立的及范围调整的特定区域,应在批准前完成调查评估。

二、做好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的工作衔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通过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并同时发送建设单位和相关矿业权人。

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作为转发用地批复及供地的条件。

三、建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收集整理辖区范围内查明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及区划、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等基本情况数据,做好数据库建设,实时更新数据,及时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运行,方便建设单位通过互联网预查询。

四、开通互联网远程申报渠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开通远程申报系统,建设单位可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提交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请及相关申请资料(含补正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18•【文号】国土资发[2000]386号•【施行日期】2000.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用地建设项目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XXX开采情况,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

二、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三、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产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五、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采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冀自然资发〔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2〕3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18日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第三章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第四章其它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建设项目包括单独选址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项目。

第三条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压覆范围内不能勘查开采的已查明矿产资源。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并评审备案的,以及财政出资勘查经过评审验收的矿产资源。

本办法所指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产及我省优势矿产共41种(见附录1)。

第四条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的确定,涉及露天开采的应遵循相关行业规定,无行业规定或行业规定小于300米的,按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外扩300米;涉及地下开采的按《建筑物、水体、铁矿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号)确定压覆范围。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1.26•【字号】豫国土资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规〔2016〕1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为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依法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河南省土资源厅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4〕22号)、《河南省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省地勘基金项目有关工作的意见》(豫国土资办函〔2014〕102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项目压覆国家出资探明的无矿业权矿产地,经论证无法避让的,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实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依法批准后,不予补偿。

二、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的,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一致,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按协议进行补偿。

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无法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的,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负责协调,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报告》,委托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照豫政办〔2013〕101号文件明确的补偿范围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三、建设项目压覆省财政资金(省地勘基金,下同)设立的勘查项目实行分类处置:(一)建设项目压覆省财政资金项目中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项目区,已经结束调查工作没有发现矿产资源的项目区,以及已设立但尚未开展工作的项目区,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压覆财政资金项目情况说明书》,不作压覆处理,不补偿。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

附件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参考文本)甲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乙方(矿业权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订立本协议:第一条建设项目名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用地面积:,位于:(□区□县□自治县)(□镇□乡□民族乡□街道)。

建设项目用地坐标见评估报告。

第二条矿业权名称:,许可证号:,矿种:,生产规模:,发证机关:。

矿业权证明文件复印件,见评估报告。

第三条根据于年月编制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甲方为实施本协议第一条所列之建设项目,须压覆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矿业权之矿产资源储量:,压覆(□勘查区块□矿区范围)面积:,压覆资源储量估算范围面积,压覆(□勘查区块□矿区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拐点坐标及标高见评估报告。

第四条甲方为实施本协议第一条所列之建设项目,须压覆本协议第三条所列之矿产资源储量,同意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补偿。

补偿金额:(大写:人民币)。

第五条乙方同意放弃本协议第三条所列之矿产资源储量勘查开采权利,并承诺放弃本协议第三条所列之压覆(□勘查区块□矿区范围)。

如违反本条之约定,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须及时支付本协议第四条所列之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费用给乙方,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和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乙方自行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矿区范围)变更手续并配合建设项目工程施工。

第七条甲乙双方承担因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安全责任。

因补偿不落实引发纠纷问题,甲方承担相应的纠纷稳定处置与安全责任。

补偿落实到位后,甲方负责督促乙方及时办理矿业权变更手续;乙方违约不及时变更矿业权范围的,应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费用支付方式:。

第九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铁路建设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铁路建设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铁路建设压覆矿产
资源评估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2]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1.04
【实施日期】2012.01.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铁路建设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管理办法》的
通知
(闽政办〔201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铁路建设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福建省铁路建设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工作,公平公正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切实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压覆矿产资源合理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需要压覆矿产资源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确需压覆的,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矿产资源申请,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按规定权限出具是否准予压覆矿产资源的意见。

《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及依据为贯彻落实广西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指标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精简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促进审批服务提质增效,在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行区域评估试点的实施意见》(桂发改重大〔2019〕639号)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5号)有关规定,制定了《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指导意见》在征求自然资源厅法规处、权益处、地勘处、矿权处、审批办、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意见基础上,还召开厅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反馈会,同时征求了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局的意见。

共收到反馈意见7条,完全采纳2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3条。

三、目标任务出台《指导意见》是为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指标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在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提升区域项目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四、主要内容《指导意见》包含了区域定义、区域评估组织和工作目标、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方法和步骤、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成果应用、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监督管理、其他要求和附件。

主要内容如下:(一)区域定义:明确区域的概念。

(二)区域评估组织和工作目标:阐述开展区域评估工作责任部门和明确2019年必需完成区域的园区。

(三)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方法和步骤:明确工作方法,步骤等工作环节。

(四)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成果应用:明确了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做好服务工作的具体要求,以及对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成果告知承诺,减轻企业负担。

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的建议

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的建议

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的建议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的建议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者即压覆矿产资源。

但是建设项目用地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压覆的矿产资源包括重要矿产资源和非重要矿产资源。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非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下的矿产资源及34个矿种之外的矿产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和2000年12月1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02年7月24日下发了《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有关规定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2]128号文),规定“凡修建铁路、公路、机场、水库、电站、输电线路和大型建筑群等重点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都要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一、压覆范围及评估范围的确定(一)、压覆范围坑采矿山,在征地范围加围护带的基础上,采用移动角外推至矿层投影的平面范围。

露采矿山,根据地形地质条件、边坡、组构、安全爆破距离(300m)、直观可视范围等影响因素综合确定。

原则上对矿产的开采有影响的范围纳入压覆范围,没有影响的视为不压覆。

砂石等露采矿山可参考《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13-2002)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1、围护带的宽度:根据受护对象的保护等级(表1)而定,一般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规定的数值(表1)选用,即Ⅰ、Ⅱ、Ⅲ、Ⅳ级分别为20m、15m、10m及5m。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和补偿评估范围如何确定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和补偿评估范围如何确定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和补偿评估范围如何确定深耕资源领域,做深度矿业平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时,确定压覆范围是建设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是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的重要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对矿业权人进行压覆补偿时,确定补偿评估范围是认定压覆事实的重要环节,是计算压覆补偿金额的基础。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压覆范围,是确定压覆补偿评估范围的重要参考,但并非唯一依据。

实践中需要根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具体情况,通过协商、委托评估、司法认定等方式确定补偿评估范围。

一、确定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的相关依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时,为确保工程建设和探矿、采矿活动互不影响,需要根据建设项目行业的法律政策规定、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范围的规定,参考相关技术规范,并结合被压覆矿产资源的开采方式、开采条件等,确定压覆范围。

1、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关于安全距离的规定为保障工程项目安全,铁路、公路等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了工程项目和矿山开采活动之间的安全距离。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自然资源部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9.22•【文号】自然资源部公告2020年第68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公告2020年第6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和透明度,现就属于自然资源部受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0年9月25日起,申请人可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含补正材料),也可在政务大厅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电子报盘(含补正材料)(报盘软件下载地址:/ download/center/)。

申请人提交的数据信息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得通过远程申报系统进行报送。

二、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申请人应在召开评审会议前,按评审会议要求的份数提交申请材料纸质文档,在领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复函时,按档案管理要求提交1份最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纸质文档。

三、办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的,申请人应在领取批复文件时,按档案管理要求提交纸质文档1份。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需保持一致。

五、申请人可在远程申报系统查看项目办理实时进展情况,也可通过政务大厅(咨询电话:4000996938)进行查询。

自然资源部2020年9月22日附件:1. 自然资源部“互联网政务管理服务”系统——矿产资源储量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一网申报操作指南2.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审批服务指南3.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

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有关事宜的通知(2021)

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有关事宜的通知(2021)

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有关事宜的通知(2021)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地质调查院,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强化自治区矿产资源保护监督,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等规定,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现就自治区境内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为进一步优化自治区营商环境,拓宽服务渠道,提升服务效率,自然资源厅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和厅门户网站建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

建设单位可通过网络服务系统(或线下)申请预查询或查询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一)预查询。

建设项目选址阶段,旗县自然资源局应通过多级一体化电子政务平台或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查询拟建项目选址范围内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合理确定选址范围。

或由建设单位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预查询申请表(附件1)和拟选址坐标,申请预查询。

选址坚持不压覆或少压覆矿产资源的原则,尽量避让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和矿业权。

(二)查询。

建设项目用地报批阶段,建设单位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申请表(附件2)和旗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情况说明(附件3),进一步核实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

如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发生变化需重新查询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三)自治区地质调查院(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承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预查询和查询服务工作,并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矿业权数据库和地质资料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结果。

二、进一步明确申请压覆评估报告评审备案材料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除了原则上不得压覆情形外,建设单位需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申请评审备案。

建设项目压覆探矿权或采矿权区域,是否可要求补偿?

建设项目压覆探矿权或采矿权区域,是否可要求补偿?

建设项目压覆探矿权或采矿权区域,是否可要求补偿?
《物权法》第三编是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该编的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因而,探矿权、采矿权均属于用益物权。

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受让人请求自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日确认其探矿权、采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而,在笔者看来,探矿权、采矿权只是矿业权进行到不同阶段的特定称谓而已,如矿业权人持有的是勘查许可证,那么称之为探矿权,如矿业权人持有的是采矿许可证,那么称之为采矿权,只是二者的价值不同而已。

那么,如果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探矿权或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区域,矿业权人是否可以要求补偿,补偿的范围有哪些呢?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

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
1. 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
2. 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亦即,探矿权或采矿权人当然可以要求补偿,补偿的内容主要有价款与直接损失二项。

矿产资源压覆,除矿业权价值损失外还能获得哪些赔偿?

矿产资源压覆,除矿业权价值损失外还能获得哪些赔偿?

矿产资源压覆,除矿业权价值损失外还能获得哪些赔偿?原标题: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纠纷之六:赔偿范围引言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以铁路、公路为代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大量建设,导致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现象较为普遍。

由于对矿业权财产属性认识的不足,以及基础设施投资模式等多种原因,矿产资源压覆赔偿存在争议焦点多、赔偿标准低、解决周期长、司法裁判不一等特点。

为帮助各方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笔者针对矿产资源压覆纠纷中重点难点问题,从压覆审批、压覆范围、法律关系性质、诉讼主体、赔偿标准、赔偿范围及金额、诉讼管辖等角度撰写系列实务文章,供读者参考。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纠纷中,压覆赔偿范围作为确定压覆赔偿金额的基础和依据,事关矿业权人的重大财产权益,是压覆双方争议的重要焦点。

矿业权人应采取积极主动的举措,在厘清压覆事实的基础上,争取通过沟通协商方式确认压覆赔偿范围;无法通过沟通方式解决的,应及时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赔偿的常见范围因建设项目压覆导致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无法开发利用的,矿业权人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就压覆行为给其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实践中,压覆矿产资源纠纷中的赔偿范围通常涉及以下方面:一是矿业权价值损失。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和采矿权属于矿业企业的核心资产。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依法应受到保护。

建设项目压覆造成矿区范围内全部矿产资源无法开发利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全部矿业权损失进行赔偿;建设项目压覆造成矿区范围内部分矿产资源无法开发利用的,应对被压覆部分的矿业权价值损失进行赔偿。

二是矿山开发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损失。

矿业企业取得矿业权后,为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通常需要投入资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建设厂房、矿山工程,购买生产设备,以及投资建设矿山道路、电力、供水、环保等基础设施,形成矿山生产运营所必须的固定资产。

建设项目压覆导致矿山固定资产丧失利用价值的,建设单位应对矿业权人的固定资产损失进行赔偿。

矿产资源被压覆你可以赔偿的更多

矿产资源被压覆你可以赔偿的更多

矿产资源被压覆你可以赔偿的更多在采矿过程中,总会遇到很多尴尬事,⽐如:我们已经探明了品位较⾼、储量可观的矿产资源后,办理资源储量备案、划定矿区范围、环评、安评等各项审批/备案,等完成探转采,就等着将矿产挖出来,然⽽……或者已经取得了采矿证,投⼊⼤量资⾦完成了矿⼭建设,配套选⼚均竣⼯,选矿设备就位,尾矿库也通过审批取得了相应资质,矿⼭可以投⼊⽣产,想着投资终于有望收回,然⽽……然⽽却在这时,偏偏遭遇建设项⽬压覆矿产资源的悲催事!好不容易探明的资源却不能开采,已经投⼊的建设资⾦也要惨遭损失,该怎么办?矿业权⼈该向谁索要赔偿?哪些损失可以获得赔偿?如何确定损失的数额呢?别急,下⾯笔者就为您说说关于建设项⽬压覆矿产资源赔偿的相关问题:➤⾸先,建设项⽬压覆矿产资源属于⾏政许可⾏为。

即:未经许可擅⾃压覆矿产资源的⾏为属于违法⾏为。

➤其次,⾏政机关在审批建设项⽬压覆时,如果压覆的矿产资源已设置了矿业权的,建设单位的申报⽂件中必须要有与矿业权⼈之间签署的赔偿协议;换⾔之,关于赔偿问题不属于国家征收或⾏政机关审批的范畴,是建设单位和矿业权⼈⾃⾏协商解决的事宜,属于民事法律⾏为的范畴。

➤最后,关于建设项⽬压覆矿产资源的赔偿范围,⾏政机关仅仅做出了原则性的范围圈定,但这并不代表赔偿范围不得突破或仅限于⾏政机关圈定的范围。

建设项⽬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程序建设项⽬压覆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经批准后⽅可办理⽤地审批。

被压覆矿产资源的权利⼈⽆论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均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因建设项⽬压覆⽽遭受的损失,并且双⽅应当就赔偿问题达成⼀致签署书⾯协议。

建设项⽬压覆矿产资源的赔偿范围(⼀)对国⼟资源部规定的解读2010年9⽉8⽇,国⼟资源部发布《关于进⼀步做好建设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作的通知》(国⼟资发[2010]137号,以下简称《压覆通知》),该通知第四条第(三)项对建设单位因压覆矿产资源向矿业权⼈补偿的范围作出规定: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1. 矿业权⼈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偿取得的除外);➤2. 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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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工作意见(试行)篇一:泸州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调办法泸州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调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调工作,规范补偿协调程序,保障全市建设项目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等有关法律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探矿权采矿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的主体,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涉及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经济补偿。

第四条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牵头协调的主体,负责搭建平台,协调项目建设单位与被压覆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之间补偿的处理和落实。

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经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做好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调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遵循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由建设单位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之间自行协商,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书》。

第六条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双方协商有争议的,由建设单位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双方在区、县人民政府协调下共同委托具有矿山设计或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补偿协调的依据。

第七条矿山设计资质单位评估内容应包括:(一)建设项目工程对压覆矿山资源及生产的影响,包括垂直安全评价、矿区范围及井巷工程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工程垂直压覆投影范围内井巷工程加固方式及费用测算;不能继续使用原井巷工程须另凿井巷形成生产系统的费用测算;压覆采空区安全评估,补救措施及费用测算。

(三)建设项目工程对垂直压覆投影范围外不能开采开拓布局的影响。

第八条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压覆的;因安全等方面因素影响建设工程须关闭矿山的;建设项目工程垂直压覆投影范围内井巷工程不能加固,因区域地质条件又不能另凿井巷形成生产系统须关闭矿山的,应开展资源和资产评估。

资源评估指剩余储量价款评估;资产评估包括:井下资产、地面资产。

第九条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建设单位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调解,区、县人民政府也可以主动介入进行行政调解。

调解一致的,建设单位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书》。

调解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协商或协调一致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凭签订的《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书》、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备案资料、变更矿区范围要件及时到原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二: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函×××××××××××××××函〔××××〕××号××××××××××××关于××××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函市国土房管局:××××项目,是××××确定实施的重点项目,××××××××于××××年××月××日以××××〔××××〕××号文件批准(核准、备案)。

该项目位于××××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街道),用地面积××××公顷,拐点坐标见附件1。

该项目建成后,对于××××××××××××××××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37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XX〕36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单位于××××年××月委托××××××××开展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

××××年××月,××××××××编制了《××××××××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年××月,重庆市地质矿业协会组织专家对××××××××编制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进行了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评审意见书文号为××××〔××××〕××号。

我公司已将上述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书书面送达给矿业权、国家矿产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矿业权人,接收人对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书均无异议。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书(××××〔××××〕××号),我公司实施的××××建设项目评估范围(用地范围)与××××××××采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号:××××××××)、××××××××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号:××××××××)、××××××××勘查项目(批准机关:××××,批准文号:××××)重叠,经评估评审确认不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经评估评审确认采取工程措施后可视为不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或我单位已委托××××编制《××××××××采动影响论证报告》,并经××××组织专家审查,以××××〔××××〕×××号文印发了批复意见,确认建设项目对前述矿业权可视为无压覆);经评估评审确认压覆如下矿业权范围内资源储量:1、压覆××××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为××××××××,压覆矿区范围及资源储量范围拐点坐标及标高见附件2,截止××××年××月××日,压覆资源储量:煤炭(111b+122b+×××)×××万吨,按资源储量类别划分:(111b)×××万吨、(122b)×××万吨、(×××)×××万吨;2、压覆××××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号为××××××××,压覆勘查区块范围及资源储量范围拐点坐标及标高见附件2,截止××××年××月××日,压覆资源储量:锰矿矿石(111b+122b+×××)×××万吨,按资源储量类别划分:(111b)×××万吨、(122b)×××万吨、(×××)×××万吨;3、压覆××××勘查项目,勘查项目批准机关为××××××××,批准文号为××××〔××××〕××号,项目出资人为××××××,压覆勘查区块范围及资源储量范围拐点坐标及标高见附件2,截止××××年××月××日,压覆资源储量:铅金属量(111b+122b+×××)×××吨、矿石量(111b+122b+×××)×××万吨,按资源储量类别划分:铅金属量(111b)×××吨、(122b)×××吨、(×××)×××吨,矿石量(111b)×××万吨、(122b)×××万吨、(×××)×××万吨;4、压覆××××国家矿产地,为××××××××采矿权(探矿权)灭失后形成的矿产地,原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号为××××××××,压覆矿产地资源储量范围拐点坐标及标高见附件2,截止××××年××月××日,压覆资源储量:天青石化合物量(111b+122b+×××)×××万吨、矿石量(111b+122b+×××)×××万吨,按资源储量类别划分:天青石化合物量(111b)×××万吨、(122b)×××万吨、(×××)×××万吨,矿石量(111b)×××万吨、(122b)×××万吨、(×××)×××万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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