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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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障管理 – 社会保障管理:
通过计划、组织、协调、领导、控制社会保障的各个系统、各个 环节以及各项资源,以维持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转,实现其预期目 标的运行系统。
–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动态的系统的概念)
1.管理机构的设置
2.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
3.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之所以在19世纪末才得以产生,是 由于当时的历史社会条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 工业革命的完成 社会财富大量增加,社会问题大量出现 – 自由资本主义逐渐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 无产阶级的斗争 – 德国出现了法典化倾向 德国历史法学学派:潘德克顿法学派 – 生存权思想和社会改良思潮的兴起 天赋人权思想、费希特的生存权论、门格尔生存权、 德国讲坛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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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特征
社会保障法的本质 √
– 既是社会成员生存权利保护法和社会安全法,同时 也是社会稳定法和社会和谐法。
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 安全性 – 强制性 – 社会性:目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 – 平等性 – 鼓励性(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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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人权保障原则 – 保证公民生存权是社会保障法的内在价值,公民的生存 权是社会保障法的起点和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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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欧盟的社会保障立法
案例背景 – 欧盟成立以来,通过一些列立法和采取多种措施打破成员国之间的 限制。2004年10月29日,25个成员国签署了欧盟历史上第一部宪法 条约,这标志着欧盟在推进一体化方面的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 根据欧盟的有关协议,欧盟立法中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主 要包括 维持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尊重各国已有的法律 促使成员国的法律适用于本土之外,以使雇员在不同国家工作可 连续计算,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也扩大的欧盟范围内 促进成员国之间社会保障机构的合作,以便为上述措施的实施提 供制度保障 实行平等原则,各成员国在社会保障待遇上对于流动到其本土上 的其他成员国公民要如同本国公民一样平等对待 – 然而,2005年5、6月,法国、荷兰两国作为欧盟发起国,却先后在 全民公决中否决了欧盟宪法条约,
2、社会保障法的主体 √
– 是指在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 事人,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也是社会保障运行过 程中客观存在的。
– 主要有:国家或政府,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企业、社会 团体及官方机构,城乡居民及其家庭
3、社会保障法的客体 – 是指各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即社会保 障规定项目和范围内的各种物质利益和自然人。
4.管理制度:决定上述三者,并不断变动
– 意义 – 管理主体:政府在社会保障管理中的作用
政府的介入方式 从公共管理到私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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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社会保障立法
一、社会保障法的缘起与历史演进
– 社会保障法的缘起 √
– 世界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进
二、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特征 √
三、社会保障法的原则、形式及内容 – 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 社会保障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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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历程
建国前 – 北洋军阀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 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政府等不同性质的政权都不同程度地 进行过社会保障立法。
建国后:四个阶段 – 第一阶段:1950—1965,社会保障法规初建阶段 – 第二阶段:1966—1977,社会保障制度遭受破坏,法制 建设停滞不前阶段 – 第三阶段:1978—1989,修补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建设 有所进展 – 第四阶段:1990s至今,重建社会保障法制体系的阶段
2、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缘起于19世纪末德国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律 – 俾斯麦先生的社会主义 确立国家责任和社会共同责任机制 以维护人的尊严为前提,使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上升为合法权益。 一些列法律的出台: –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产生的历史社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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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产生的历史社会条件
– 社会保障法的内容 √
四、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五、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
– 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历程 – 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 – 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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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社会保障管理
一、社会保障管理模式 集中管理、分散管理、集散结合管理
二、社会保障管理原则 公正、公开与效率原则 依法管理原则:依法设置、依法运行 属地管理原则 与相关系统协调一致原则:财政系统、金融系统、法制系统、实施系统、 监督系统等。
欧盟的有关社会保障立法表明 –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劳动者的自由流动需要跨越国境的社会保障制 度规范
一体化挫折表明 – 社会保障国际化并非易事,因为它必然地要受到国家具体国情的制 约,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诸种因素的非一致性,是社会保障 制度国际化很难逾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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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关于参保的争议
问题:如Baidu Nhomakorabea理解欧盟做出的努力及其遭遇的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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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关于参保的争议
案例背景 – 于某等6人是某私企招用的农民工,经过几年的培训和锻炼,他们很 快成为厂里的技术骨干。2001年6月,双方签订了5年其劳动合同。 自2004年开始,于某等6人多次与老板协商参加社会保险,老板总是 以制造厂是私营企业,他们又都是农民工,以及劳动合同上并没有 要参加社会保险的约定为由,拒绝他们提出的要求。 2005年2月, 于某等人在经再次与雇主协商未果后,以企业拒绝参加社会保险为 由,向雇主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于次日离厂,到另一家同行业工 厂工作。 于某等6人离厂后,工厂陷入瘫痪。为此雇主向当地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于某等人回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否则, 每人向厂方缴纳违约金5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于某拒绝缴纳违约金和赔偿金,并提出反诉,要求申诉人为他们 补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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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进
– 1、济贫法阶段 1601《济贫法》——1880s社会保险法律产生 立法理念在于救济和矫治灾民,立法内容局限于救济事务,提供救济者处 于恩赐地位,而接受救济者则必须牺牲尊严并接受奴役。
– 2、现代社会保障立法产生阶段 1880s德国颁布世界上第一批社会保险法律—— 二战结束 强调国家在维持民众基本生活上的责任
5、行政规章
– 包括地方规章和部门规章。
6、法律解释
– 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如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
国家司法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解释
7、条约与协定
– 国际组织通过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后即在
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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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的内容
1、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 是指社会保障法所规范的各种特定的社会保障关系,主 要是指社会保障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 3、现代社会保障立法成熟阶段 二战后——1970s 立法理念不再是单纯的社会稳定观念,而是引入了社会公平观念与普遍性 原则;立法内容也超越社会保险,向其他社会保障领域扩展;工业化国家、 发展中国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相继出台相关法律
– 4、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与发展阶段 1970s以来 修订完善,立法理念上追求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主张个人及家庭的自 我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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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政府的社会保障立法
北洋政府 – 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设立一个特别委员会,讨 论中国及其他几个特殊国家的劳动问题。该委员会曾向 北洋政府建议采取以工厂法保护工人的政策。 – 北洋政府1923年颁布了《暂行工厂通则》,是中国劳动 立法的开端。
国民政府 – 1929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的《工厂法》。 – 1930年起,国民党政府先后批准了14个国际劳工公约 – 1944年国民党社会部拟定了《社会保险方案草案》
– 劳动合同未涉及的事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仲裁结果
– 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 申诉人依法为被诉人补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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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的缘起
1、作为一种实体法,缘起于英国的济贫立法:1601,《济贫法》 规定,教区对无亲属供养的区内贫民负责,并将贫民分为三类: a、健壮贫民,必须作工自给;b、无劳动能力的老病残疾者,分 别医院内收容与院外救助两种方式救助之;c、失依儿童,分别 以孤儿院收养、家庭辅助、家庭寄养三种方式予以抚养。 救济经费以济贫税、志愿捐款和罚金三者来源 英国济贫法与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有根本的区别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
–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依法参加社 会保险。
– 申诉人不参加社会保险,是造成被诉人辞职的直接原因,是一种侵 害被诉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 在用人单位拒绝依法为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 况下,劳动者随时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社会保障法的形式
1、宪法
– 2004.3宪法修正案;宪法第44、45条
2、法律
– 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
–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条例、规定、
办法)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问题:应该做出如何仲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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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
1、为什么要突出强调社会保障管理法制化? 2、如何理解社会保障立法理念的嬗变? 3、社会保障法有哪些主要形式? 4、社会保障管理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5、为什么要强调社会保障实行属地管理? 6、中国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有哪些?各承担哪些
三、社会保障管理内容 行政管理(事务) 财务管理(财务):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组织为事业性公共机构 其他管理(服务)
四、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1998年后管理体制 我国社会保障机构体系 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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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点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 – 了解社会保障法制化的意义与价值 – 掌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与中国社会 保障立法的进程 – 熟悉社会保障管理模式与基本原则,明了中国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第七章: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讲授内容
– 第一节:概述 – 第二节:社会保障立法 – 第三节:社会保障管理
学习要点 案例讨论 复习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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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一、社会保障立法 – 社会保障法 是指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社会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 社会保障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其目的是为了赋予国民以相 应的得法定社会保障权益。 – 社会保障法制化的意义 内在价值:社会保障法所固有的价值 – 法律的目的之一就是追求公平与正义,通过法律的规定可以 使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更为公平、合理。 – 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可以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获得 一种确定性。 外在价值:社会保障法对其他社会目标来说所具有的工具价值 – 法律对权力义务可以起到资源配置作用,只有通过法制化, 才能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明晰化。 – 只有通过法制化,才能确保社会保障制度规范、有序地运行。
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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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欧盟的社会保障立法
欧盟前身是欧共体,与1957年创建,1992年欧共体12国签订《欧洲联 盟条约》,欧盟正式取代欧共体,2004年,接受匈牙利、捷克、波兰等 国加入。
但实际上欧盟并没有一个独立的社会保障体制,而是在各国的社会保障 体制之间起调节作用,使一个国家的公民到另一个国家去,他的社会保 险能够得到继续。例如,德国有些退休的老人,到西班牙去生活,他在 西班牙的医疗费用由西班牙政府提供,欧盟起到中间的调节作用。
公平原则 – 社会保障追求的目标是社会公平,失去了公平的特性就 不再是社会保障
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 – 宪法的原则性规定
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
– 一切社会成员均能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权益 – 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成员制定内容有别的社会保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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