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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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完善

建 立健 全 的社 会保 障法 律体 系是 建立 完 善 的社 会 保 障制度 创举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立法仍 的必 经程序 。中 国社会 保障立 法从 1 9 5 1 年 开始 发展 到现 在 , 从 然 欠缺 , 像 社会 救济 、 社会福 利 、 社会 优抚优 恤等 大部分 仍是依靠
经 济的 发展 。 这 些都充 实和 完善 了我 国社会保 障法 律制 度 , 逐 步
( 四) 社会保障法 舞鹈机制薄弱, 效率低
确立和巩固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二、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 社会保 障制度 立法 不健全
我 国社余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比较薄弱。在实践中普遍存
关键词 社 会保 障 社会 保 险 社会 公 平
作者简介: 李晓菲,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 法学 ) 。
中图分 类 号 : D 9 2 0 .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0 5 3 . 0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 在职工生、 老、 病、 死、 伤、 残等
我国社会保障在立法存在多主体参与现象, 各个管理机构受
生 活待遇 、 医疗 保健 和社会 福利等 方面 都有 了具 体规 定 ; 1 9 5 0 年 利益驱动 , 各行其是, 使得我国原本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变得分 和1 9 5 2 年 分别 颁布 的《 关于 救济 失业工 人 的指 示》 和《 关于 劳动 散, 实践过程中常 出现各个部门政策法规不统一、 待遇标准不一 就业 问题 的决定》 的社会救 济法规 , 解 决了当 时失业工 人 的困难 ,

社会保障概论名词解释

社会保障概论名词解释

社会保障概论名词解释:1. 社会保障:是为保障民生以及促进社会进步,由国家和社会以立法为依据出面举办,由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组织实施,对因各种经济和社会风险事故而陷入困境的人群以及由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全体公民提供的、福利性的物质援助和专业服务的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2.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在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受权力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3. 社会保障管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机构与程序,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对各社会保障事务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与监督的过程。

社会保障管理不同于生产管理,它是一种社会事务和社会政策管理,致力于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

4. 社会保障基金: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国家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障计划、项目而预先建立起来的,用以保障社会成员在遭遇社会经济风险事故时所需要的、专款专用的资金。

5. 社会保险:是以政府为主体,以法律为基础,在权力与义务的一致性原则下,通过政府、企业、劳动者个人的共同筹资,为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收入补偿,使其能够年老、疾病、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造成的社会生活问题面前仍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以保障社会安定与持续发展的社会互助制度。

6. 养老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的制度性安排,以权力与义务一致性为原则,在劳动者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达到法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后,为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7. 医疗保险:广义医疗保险是针对人的健康的保险,它不仅包括医疗费用的保险,而且包括疾病预防、人体健康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狭义医疗保险主要是指针对医疗费用的保险。

8.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在政府的支持和倡导下,以农村居民为对象,在自愿和互助共济的原则下,通过集体和个人共同筹资,按一定比例补偿农民医疗费用的初级医疗保险形式。

9. 失业保险:是指依据国家法规,通过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渠道筹资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失业时给予失业金支付,以保障其最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章 社会保障管理

第四章 社会保障管理

2020年4月8日星期三
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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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层次或行政权限为标准
中央管理机构 高层管理机构
领导与决策层次
中层管理机构
省级地方管理机构
辅助与传递层次
地(市)、县级
基层
社会保障事务经办和执行层次
地方管理机构
业根
行业 基 社 政务 金 会
务据 范管 围理
主经 营 监
为性
管办 运 督 机机 机 机
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事业性机构
5
(三)社会保障对象的管理
社会保障对象的管理,是为社会保障的享 受对象提供一系列必要的日常性的服务。从 总体上说,属于群众性工作。
(四)社会保障的机构管理
社会保障的机构管理包括建立、完善和改 进社会保障的工作机构,确定工作机构的体 制、职责、权限、分工,实行对机构工作的 监督、评价等。
3.健全法律体系,完成法 律配套工程
4.进行社保机构自身的法制 化建设,法制化管理
2020年4月8日星期三
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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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建系统化的管理体制——机构健全、 功能配套、程序合理
社保部门和非社保部门的系统化
系统化
系统的完整性
社保部门内部的系统化 系统的有序性
系统的可持续性
2020年4月8日星期三
于某等人,要求他们回厂上班,但由于社会
保险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协议,于某等人均表
2020年4月8日星期三
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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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决不回厂。为此,该雇主向当地劳动争议 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于某等人回厂继续履 行劳动合同,否则,每人需向厂方交纳违约 金5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12.06•【文号】人社部发〔2021〕96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我部组织制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1年12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全面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以下简称法治人社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人社建设全面突破(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推进立法、执法、执法监督和普法工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社会保障管理的内容

社会保障管理的内容

社会保障管理的内容
社会保障管理。

社会保障管理是指国家对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死等特定情况下给
予的经济援助和社会服务的管理。

它是国家社会政策的一部分,是
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首先,社会保障管理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这些保险制度覆盖了社会
各个阶层的人群,保障了他们在不同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社会保障管理还包括了对特殊群体的关爱和帮助,比如对残疾人、
孤儿、老年人等的特殊保障政策。

其次,社会保障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包括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建
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等。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保障政策的有
效实施,确保社会成员享有应有的保障权益。

再次,社会保障管理需要注重公平和效率。

在制定和实施社会
保障政策时,需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需求和特点,确保政策的公
平性;同时,也需要注重政策的效率性,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确保社会保障管理的可持续性。

最后,社会保障管理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

只有通过对社会保
障政策的监督和评估,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政策,确保社
会保障管理的有效性和健康发展。

总之,社会保障管理是国家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
人民基本生活的重要手段。

只有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确
保政策的公平、效率和可持续性,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保障的目标,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第七章 社会保障管理 《公共事业管理》PPT课件

第七章 社会保障管理 《公共事业管理》PPT课件

第一节 社会保障概述
• (二)社会保障体系与社会保障制度
– (2)社会救济 –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为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
的公民提供无偿物质性救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节 社会保障概述
• (二)社会保障体系与社会保障制度
– (3)社会福利 – 社会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为了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
• 第三,社会保障的对象是既特定又变化的,不同的社会保障 项目的保障对象也是不同的。
• 第四,需要明确的是,社会保障不仅包括物质性的经济保障, 也包括服务保障和精神保障。
第一节 社会保障概述
• (二)社会保障体系与社会保障制度
– (1)社会保险 –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旨在保证劳动者因
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或丧失劳动 收入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经济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 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的物质文化生活,增进全体国民的福利水平,政府 为社会成员提供的社会性津贴、公共基础设施和社 会服务等服务政策和服务措施。 – 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儿童、老人、残疾人、 精神病人等社会上需要特殊照顾的人群提供的必要 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服务。
第一节 社会保障概述
• (二)社会保障体系与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节 社会养老保险
• 四、农村养老模式 • (一)家庭养老 • (二)社区养老 • (三)土地养老
第三节 社会医疗保险
• 一、医疗保障
– 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保 障的内容广泛,主要包括社会医疗救助、社会医疗 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 (三)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
– 社会保障的功能是指社会保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 的作用。一般而言,社会保障的功能体现在以下四 个方面:

社会保障概论(史柏年)

社会保障概论(史柏年)
4、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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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保障的功能
一、经济功能 1、劳动力再生产 2、促进资金市场发展 二、社会功能 1、体现社会公平 2、保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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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保障体系
一、社会保障体系及含义 概念:由一系列不同层次、不同内容、不同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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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障基金的功能 1、提供收入补偿 2、均衡社会消费 3、激活资金市场 4、规避社会风险 5、体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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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与给付
一、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原则及其不同模式 1、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原则 (1)多渠道筹集原则 (2)收支平衡的原则 (3)依法筹集原则
433以基金的功能和用途为依据进行划分445体现社会公平453依法筹集原则463部分积累模式47社会保障给付标准也称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是指社会保障各个项目按照规定向受益人支付金额实物和服务的数额481以给付的次数作为标准社会保障基金给付可以分为一次性给付和多次性给付两种形2以给付的时间作为标准社会保障基金给付可以分为长期性给付和阶段性给付两种形3以社会保障项目作为标准社会保障基金给付可以分为社会救济待遇给付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社会福利待遇给付等4以社会保障待遇的给付内容为标准可以把社会保障基金给付分为现金援助实物供应和服务提供等三种形式501以个人消费基金形态表现的返还或分配给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障金2以社会消费基金形态表现的社会服务设施保障基金3以后备基金形态表现的被储存积累起来以应付将来支付所需的社会保障基金5152社会保险是以政府为主体以法律为基础在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原则下通过政府企业劳动者个人的共同筹资为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收入补偿使其能够在年老疾病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造成的社会生活问题面前仍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以保障社会安定与持续发展的社会互助制度535对象的特定性541社会功能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指政府为全国公民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全国公民在生老病死等各种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求。

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50年代,但是直到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立法才得到了大力发展和完善。

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社会保险立法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需要及时加以解决和改善。

一、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1、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体系不够完善,各类社会保险法规多而松散,存在许多法规制度之间的冲突与重叠。

比如,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等法规之间的界定不清晰,导致法律执行上出现问题。

2、法规不够完善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中的许多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比如,养老保险法中规定的养老金发放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养老金的基本需求。

医疗保险法中的医疗保障制度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有关医保支付问题还需解决。

3、法律执行不力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比如,一些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不到位,导致社会保险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另外,由于我国的劳动力大规模迁徙,社会保险的跨地区支付问题也给执行带来了困难。

4、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在我国,尽管社会保险制度逐渐完善,但是社会保险参保率依然较低。

部分人群对社会保险的意识不够,或者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参保。

这就导致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率不足,无法实现全民覆盖。

5、社会保险资金不足我国社会保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以及政府补贴。

但是由于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单一、缴费率偏低,导致社会保险资金不足,无法满足社会保障的实际需求。

二、对策1、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为了解决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基本法,明确各类社会保险法规之间的界定和关系,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这个基础上,可以加强对一些关键法规的修订和完善,确保社会保险立法体系更加统一和完善。

2、完善法规内容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中的各项法规内容上,可以通过不断优化养老金发放标准,提高养老金水平,逐步实现养老金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篇社会保障管理

第四篇社会保障管理

➢ 二、社会保障管理客体——管理内容 ▪ (一)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
▪ 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包括六个方面: ▪ 一是拟定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协调社会保障政
策,统筹处理地区和人群之间的利益和矛盾。
▪ 二是制定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具体规定社会保障 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享受保障的基本条件、社会保障资金 的来源、基金管理和投资办法、待遇支付标准和对象以及 社会保障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等。
▪ (二) 按政府介入程度划分为政府直接管 理方式、半官方自治管理方式和商业保险 管理方式
▪ 1. Leabharlann 府直接管理方式 ▪ 这种方式是由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
一、集中管理全国社会保障事务。
▪ 2. 半官方自治管理方式
▪ 这种方式是由政府成立一个统一的协调机构,负 责协调全国社会保障事务,并通过一个或若干个 中央政府部门实施统一监督,具体的管理工作则 由半官方、半独立的行业或地区社会保障管理机 构来实施。一般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代表组 成社会保障协会,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在法律 范围内实行自治,自主管理。
设置并管理。
▪ 2. 德国 ▪ 德国的社会保险机构实行自治管理,国家在管理
上只起监督作用。由于历史原因,德国的社会保 障管理体制较分散,保险机构往往按行业和地域 建立。
▪ 3. 美国
▪ 社会保障署是美国最重要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独立行使对各项主要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职责。 具体的职责是主管全国公民的保险号码、雇主与 雇员应缴保险税的报表、领取养老金的额度和人 员变动情况、养老金计算和调整、预测分析基金 收支趋势及提出对策等。美国社会保障管理偏重 于中央和地方的分权,管理权过于分散,造成管 理机构庞大臃肿,行政费用高居不下。

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三、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特征 本质 现代社会保障立法实质上既是社会成员生存权利保护法和国民安全法,同时也是社会稳定法、社会调节法及社会和谐法。 特征 安全性(安全保障) 强制性(立法强制实施) 普遍性(普遍参与) 平等性(平等享有) 鼓励性(鼓励劳动及缴费)
社会保障法的原则、形式与内容
原则
人权保障原则(首要原则)
政府直接管理的体制 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共同管理的体制 以私营公司为主的管理体制
社会保障管理的体制
集中管理模式(概念、特征、优缺点、代表国家【英国、新加坡】) 分散管理模式(概念、特征、优缺点、代表国家【德国】) 集散结合管理模式(概念、特征、优缺点、代表国家【美国、日本、中国】)
社会保障管理的模式
企业、社会团体及官方机构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社会保障监督机制的建立以及各种监督机构的职责、权限划分及其协调性等
其他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保障子系统、子项目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是保险基金与国家财政资金、资本市场之间的关系)
②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是指在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国家或政府 社会保障实施机构 企业、社会团体及官方机构 城乡居民及其家庭(尤其是劳动者)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客体,是指各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包括: 人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客体 物是部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的特殊客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保部、人社部)
民政部
卫生部
财政部
审计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半官方性质的
组织与社会团体

社会保障立法

社会保障立法

社会保障立法1.社会保障法制的基本概念(1)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是指在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从社会保障的运行过程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应当包括:①政府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就是以国家和政府的责任为基础的。

国家和政府通过其授权的社会保障职能部门和机构的管理及运作来体现其社会保障主体的地位及作用。

②社会社会保障关系主体中的“社会”,主要是指单位、社区、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化的社会保障实施机构。

社会之所以要参与到社会保障活动中来,是基于“政府失灵”的现实。

③公民社会保障关系中的“公民”,其主体的身份是双重的:一方面,他(她)是社会保障被给付的主体;另一方面,他(她)在许多项目上负有缴纳税费的义务,所以也是给付的主体。

(2)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保障关系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包括政府、社会和公民在社会保障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

具体包括:①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主要是一种给付与被给付的关系。

②政府与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之间的关系。

主要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③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主要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④不同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之间的关系。

主要是一种分工协作的关系。

⑤政府和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主要是一种保障基金的收缴关系。

(3)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之所以要以法律的形式对社会保障关系进行调整,是因为社会保障关系不同于一般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它是在国民财富再分配领域中各种社会保障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所具有的以下几方面的特征决定了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的必要性:①社会保障关系同时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属性为了保证社会保障制度顺利运行以实现其初始的目标,就要从一开始就对各种保障计划、项目和措施的覆盖范围、对象资格、待遇水平、获得途径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众所周知,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其成就为世界所瞩目。

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也获得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社会保障制度已基本建立。

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它有助于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障是现在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逐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待遇,社会急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更进一步的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关系着社会主义社会能否更快,更好地发展,对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传统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1949年新中国成立即着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195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除失业保险外,包括养老、工伤、疾病、生育、遗属等计划经济时期的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

该法规适用于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

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也以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逐步建立起来。

此后的三十多年,国家也颁布了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了适用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发展。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部分城市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试点改革,继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建立起了适用市场经济秩序的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完全由国家财政支撑的项目,包括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对军人及其军烈属的优抚安置、对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残疾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举办的社会福利和有关的社区服务,完全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二是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国家给予适当补助的三方共同筹资的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相结合,其他三项保险属于完全统筹的项目。

社会保障管理介绍与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管理介绍与主要内容

(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类型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社会保 障事业的组织者、实施者和管理 者。按照不同标准,社会保障管 理机构可以分为不同类型。
1. 按照管理机构的权限来划分,可以分 为三个层次。
• 高层管理机构:是中央一级管理层次,负责 参与社会保障的全面立法,对社会保障各项 活动进行规划、领导,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 全国性统筹和调剂使用,并对实施效果进行 监督控制。
(二) 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
在各国的实践中,由于政治体制、经 济条件及历史因素,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 置存在差别。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的设置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 仅设置中央政府主管部门 2. 中央政府主管部门的统管下设地方政 府管理部门 3. 设置政府部门和半自治或非政府自治 组织共同管理
2. 按照管理机构的职能和业务范围来划 分,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 社会保障行政主管机构:是各级政府机 构序列中管理社会保障事务的相关政府 部门。主要职责是社会保障的立法、监 督检查、贯彻实施。
• 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机构: 隶属于各级社会保障行政主管机构的一种
公共事业部门。主要职责是社会保障参加者 (受保人)的资格审定、登记,社会保障基 金的收缴,社会保障基金的日常财务和个人 账户管理,社会保障待遇的计算、发放,以 及对投保人提供各项社会化服务。
二、社会保障管理的主体
国家(政府): 社会保障制度制定者、管理者与监督者。
经办机构: • 依法实施日常管理的机构:公共机构、混
合机构、私营机构。 • 依法或以合同实施基金运作的机构:非营
利机构、金融机构。
参与人: 指负有社会保障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即
用人单位、职工与自愿投保人。 受益人:
包括被保障人和他们供养的亲属,是社 会保障管理与服务的对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07.06•【文号】人社部发〔2015〕62号•【施行日期】2015.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治(以下简称“人社法治”)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为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改革创新与法治规范相衔接。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工作的改革创新,把改革决策纳入法治体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事业发展需要。

在改革过程中,高度重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各项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二是坚持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与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相适应。

全面推进权力依法设置和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建设,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依法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实现科学发展。

三是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以“民生为本、人才优先”为工作主线,进一步增强履职意识,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提升为民服务质量,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社会保障管理制度

社会保障管理制度
第11章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第一节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概述 第二节 社会保障监督
第一节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概述
❖ 社会保障管理:是指为了保证社会保障事业 的发展和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而建立 一定的组织机构,配备具有一定素质的人员, 对社会保障事业进行的决策、计划、指挥、 监督、调节等活动,以及对社会保障基金进 行的筹集、管理、支付、运营等活动。
总局长 副总局长
秘书长
财政部
执行理事会 委员会:
立法 财务 行政管理 社会服务
领导层: 技 术
行政
财务
总务
研究+立法 资料 医学顾问
人事 预算 基建 培训
全国财务 研究 精算+统计会 计会 计人 事 物资图 1.2 中央部门结构图
监察
复制 信函 联络 打字
(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权力 和职责界定
❖ 横向看,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权 力设置遵循“三分离原则”:
从纵向看,社会保障机构的协调和职权划分
机构功能
上层即中 领导决策 央一级 (劳保部)
中层即地 辅助与传 方一级 递 (劳保厅、 局)
下层即基 层(劳保 处、代办 点)
执行
行政管理职权 制定政策、立法 和监督
贯彻中央政策,制 定地方性的规章 制度,监督检查 基层组织的工作 执行任务
业务管理职权 计划及保险基金 的平衡调济和运 用,并指导和督 促检查基层组织 的业务工作
(四)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 组织机构
❖ 国外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的四种类型:
❖ 1.在政府内成立专门管理社会保障的部门,统一管理 全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如英国。
❖ 2.由政府成立统一的协调机构,或由一到两个中央政 府部门行使全面的一般监督,并分别由各有关部门以 及半独立性质的或民间的各种协会来管理各种社会保 障业务,如法国。

社会保障考试科目内容与范围

社会保障考试科目内容与范围

《社会保障学》科目考查的内容范围一、社会保障基本理论(一)社会保障的概念1、社会保障的内涵与外延2、社会保障的性质和特征2、社会保障的目标、功能与意义(二)社会保障的发展1、社会保障的发展线索与发展规律2、社会保障发展中的经验与教训(三)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石1、社会保障学的多学科交叉特色2、社会保障学的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基础(四)社会保障的相关关系1、社会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2、社会保障与收入分配、劳动就业等的关系(五)社会保障体系与模式1、社会保障体系的含义与目标2、社会保障模式的类型(六)社会保障基金1、社会保障基金的含义与分类2、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七)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1、社会保障法制化的意义与内容2、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八)社会保障的相关理论1、福利经济学与社会保障2、政治经济学与社会保障3、非商品化理论与社会保障4、风险社会理论与社会保障5、社会支持理论与社会保障6、社会分层理论与社会保障7、伦理学与社会保障8、社会保障体制结构中的政府与市场9、演化博弈论与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二、社会保障制度实践(一)社会救助1、社会救助与贫困问题的基本理论2、社会救助制度的原则和内容(二)社会保险1、社会保险运行的基本原理2、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和内容(三)养老保险1、养老保险的基本原理2、养老保险的主要模式和内容(四)医疗保险1、医疗保险的基本原理2、医疗保险制度的类型(五)社会福利与军人保障1、社会福利的基本原理及其内容2、军人保障的基本原理及其内容。

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一、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立法。

社会保障制度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各国都是先法而后行。

目前,我国还主要依靠行政法规,已经很不适应。

尤其是养老、失业、医疗和低保这“四保”,迫切需要基本成熟一个就出台一个,逐步在实施中完善。

二、努力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尽量减小城乡差距。

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

三、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鉴于我国农村地域的广阔性及地区差异,我国可逐步地、有选择地、低起点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

四、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应负的责任。

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必须有资金的支持,必须在政府主导下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政府要将社会保障作为一项长久的制度安排,国家财政就要由现在的半到位发展为真正全面到位,包括中央财政要将社会保障投入增长机制固定比例化,地方财政要由不承担或少承担社会保障责任发展到财权与事权及社会保障责任的统一。

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例如,通过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做实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将部分国有资产从国家财政转为社会保障基金,以偿还老职工的历史欠债。

此外,还可以考虑其他的方式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如开征新的税种,除已经开征的利息税之外,可以考虑开征财产税、遗产税等;发行用于社会保障的专项国债等。

通过多种开源方式来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

在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上,必须强调国家的责任,对实行强制养老金计划的,国家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的办法对农民发放养老补贴,以推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于不具备实行养老金计划条件的,国家应加大社会救济的力度,以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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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历程
建国前 – 北洋军阀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 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政府等不同性质的政权都不同程度地 进行过社会保障立法。
建国后:四个阶段 – 第一阶段:1950—1965,社会保障法规初建阶段 – 第二阶段:1966—1977,社会保障制度遭受破坏,法制 建设停滞不前阶段 – 第三阶段:1978—1989,修补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建设 有所进展 – 第四阶段:1990s至今,重建社会保障法制体系的阶段
Hale Waihona Puke 5、行政规章– 包括地方规章和部门规章。
6、法律解释
– 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如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
国家司法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解释
7、条约与协定
– 国际组织通过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后即在
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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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的内容
1、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 是指社会保障法所规范的各种特定的社会保障关系,主 要是指社会保障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欧盟的有关社会保障立法表明 –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劳动者的自由流动需要跨越国境的社会保障制 度规范
一体化挫折表明 – 社会保障国际化并非易事,因为它必然地要受到国家具体国情的制 约,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诸种因素的非一致性,是社会保障 制度国际化很难逾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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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关于参保的争议
– 社会保障法的内容 √
四、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五、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
– 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历程 – 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 – 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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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社会保障管理
一、社会保障管理模式 集中管理、分散管理、集散结合管理
二、社会保障管理原则 公正、公开与效率原则 依法管理原则:依法设置、依法运行 属地管理原则 与相关系统协调一致原则:财政系统、金融系统、法制系统、实施系统、 监督系统等。
– 劳动合同未涉及的事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仲裁结果
– 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 申诉人依法为被诉人补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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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的缘起
1、作为一种实体法,缘起于英国的济贫立法:1601,《济贫法》 规定,教区对无亲属供养的区内贫民负责,并将贫民分为三类: a、健壮贫民,必须作工自给;b、无劳动能力的老病残疾者,分 别医院内收容与院外救助两种方式救助之;c、失依儿童,分别 以孤儿院收养、家庭辅助、家庭寄养三种方式予以抚养。 救济经费以济贫税、志愿捐款和罚金三者来源 英国济贫法与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有根本的区别
公平原则 – 社会保障追求的目标是社会公平,失去了公平的特性就 不再是社会保障
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 – 宪法的原则性规定
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
– 一切社会成员均能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权益 – 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成员制定内容有别的社会保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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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保障法的主体 √
– 是指在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 事人,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也是社会保障运行过 程中客观存在的。
– 主要有:国家或政府,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企业、社会 团体及官方机构,城乡居民及其家庭
3、社会保障法的客体 – 是指各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即社会保 障规定项目和范围内的各种物质利益和自然人。
第七章: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讲授内容
– 第一节:概述 – 第二节:社会保障立法 – 第三节:社会保障管理
学习要点 案例讨论 复习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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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一、社会保障立法 – 社会保障法 是指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社会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 社会保障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其目的是为了赋予国民以相 应的得法定社会保障权益。 – 社会保障法制化的意义 内在价值:社会保障法所固有的价值 – 法律的目的之一就是追求公平与正义,通过法律的规定可以 使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更为公平、合理。 – 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可以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获得 一种确定性。 外在价值:社会保障法对其他社会目标来说所具有的工具价值 – 法律对权力义务可以起到资源配置作用,只有通过法制化, 才能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明晰化。 – 只有通过法制化,才能确保社会保障制度规范、有序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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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进
– 1、济贫法阶段 1601《济贫法》——1880s社会保险法律产生 立法理念在于救济和矫治灾民,立法内容局限于救济事务,提供救济者处 于恩赐地位,而接受救济者则必须牺牲尊严并接受奴役。
– 2、现代社会保障立法产生阶段 1880s德国颁布世界上第一批社会保险法律—— 二战结束 强调国家在维持民众基本生活上的责任
2、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缘起于19世纪末德国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律 – 俾斯麦先生的社会主义 确立国家责任和社会共同责任机制 以维护人的尊严为前提,使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上升为合法权益。 一些列法律的出台: –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产生的历史社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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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产生的历史社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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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政府的社会保障立法
北洋政府 – 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设立一个特别委员会,讨 论中国及其他几个特殊国家的劳动问题。该委员会曾向 北洋政府建议采取以工厂法保护工人的政策。 – 北洋政府1923年颁布了《暂行工厂通则》,是中国劳动 立法的开端。
国民政府 – 1929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的《工厂法》。 – 1930年起,国民党政府先后批准了14个国际劳工公约 – 1944年国民党社会部拟定了《社会保险方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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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欧盟的社会保障立法
案例背景 – 欧盟成立以来,通过一些列立法和采取多种措施打破成员国之间的 限制。2004年10月29日,25个成员国签署了欧盟历史上第一部宪法 条约,这标志着欧盟在推进一体化方面的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 根据欧盟的有关协议,欧盟立法中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主 要包括 维持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尊重各国已有的法律 促使成员国的法律适用于本土之外,以使雇员在不同国家工作可 连续计算,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也扩大的欧盟范围内 促进成员国之间社会保障机构的合作,以便为上述措施的实施提 供制度保障 实行平等原则,各成员国在社会保障待遇上对于流动到其本土上 的其他成员国公民要如同本国公民一样平等对待 – 然而,2005年5、6月,法国、荷兰两国作为欧盟发起国,却先后在 全民公决中否决了欧盟宪法条约,
问题:应该做出如何仲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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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
1、为什么要突出强调社会保障管理法制化? 2、如何理解社会保障立法理念的嬗变? 3、社会保障法有哪些主要形式? 4、社会保障管理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5、为什么要强调社会保障实行属地管理? 6、中国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有哪些?各承担哪些
– 3、现代社会保障立法成熟阶段 二战后——1970s 立法理念不再是单纯的社会稳定观念,而是引入了社会公平观念与普遍性 原则;立法内容也超越社会保险,向其他社会保障领域扩展;工业化国家、 发展中国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相继出台相关法律
– 4、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与发展阶段 1970s以来 修订完善,立法理念上追求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主张个人及家庭的自 我保障责任
社会保障法的形式
1、宪法
– 2004.3宪法修正案;宪法第44、45条
2、法律
– 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
–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条例、规定、
办法)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之所以在19世纪末才得以产生,是 由于当时的历史社会条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 工业革命的完成 社会财富大量增加,社会问题大量出现 – 自由资本主义逐渐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 无产阶级的斗争 – 德国出现了法典化倾向 德国历史法学学派:潘德克顿法学派 – 生存权思想和社会改良思潮的兴起 天赋人权思想、费希特的生存权论、门格尔生存权、 德国讲坛社会主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
–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依法参加社 会保险。
– 申诉人不参加社会保险,是造成被诉人辞职的直接原因,是一种侵 害被诉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 在用人单位拒绝依法为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 况下,劳动者随时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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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特征
社会保障法的本质 √
– 既是社会成员生存权利保护法和社会安全法,同时 也是社会稳定法和社会和谐法。
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 安全性 – 强制性 – 社会性:目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 – 平等性 – 鼓励性(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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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人权保障原则 – 保证公民生存权是社会保障法的内在价值,公民的生存 权是社会保障法的起点和终点
三、社会保障管理内容 行政管理(事务) 财务管理(财务):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组织为事业性公共机构 其他管理(服务)
四、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1998年后管理体制 我国社会保障机构体系 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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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点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 – 了解社会保障法制化的意义与价值 – 掌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与中国社会 保障立法的进程 – 熟悉社会保障管理模式与基本原则,明了中国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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