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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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缴纳流程

契税缴纳流程

契税缴纳流程
契税是指购买或者转让不动产时需要交纳的税费,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下面是契税缴纳的流程。

第一步:确定应缴纳契税的时间和金额
在购买或者转让不动产之后,首先需要确定应缴纳契税的时间和金额。

根据国家规定,购房人需要在不动产登记备案之日起30天内缴纳契税,并且契税的税率为房屋交易总额的1%。

第二步:办理契税征收通知书
购买或者转让不动产的当事人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契税征收通知书。

通常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购房合同、房产证、身份证等前往税务部门进行办理。

第三步:进行契税的报税
办理完契税征收通知书后,购买或者转让不动产的当事人需要准备相应的报税材料,将材料上交给税务部门进行报税。

报税材料通常包括契税征收通知书、购房合同、房产证、身份证等。

第四步:支付契税款项
报税之后,购买或者转让不动产的当事人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将应缴的契税款项支付给税务部门。

通常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进行支付。

第五步:领取契税发票
购买或者转让不动产的当事人在支付完契税款项后,需要前往税务部门领取契税发票。

契税发票是缴纳契税的凭证,具有合
法性和证明效力。

总结起来,契税缴纳的流程主要包括确定缴纳契税的时间和金额、办理契税征收通知书、进行契税的报税、支付契税款项以及领取契税发票。

购买或者转让不动产的当事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契税的缴纳合法有效。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合政[1998]5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合政[1998]5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合政〔1998〕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24号)和《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00号)已于1997年10月1日和1998年1月4日先后发布施行。

加强契税征管,对于调控房地产交易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224号令和省政府100号令,进一步加强我市契税征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全面贯彻《契税条例》及《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认真履行条例所规定的各项职责,把该征的契税足额征收上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二、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纳税管理程序。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程序为:土地与房屋的发证机关根据交易资料开出纳税通知书,由纳税人携带交易资料和纳税通知书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缴纳税款事宜,由征收机关开具完税凭证,发证机关见到完税凭证后,方可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证书“缴纳契税”一栏中填清交纳契税有关情况,并加盖“合肥市人民政府契税专用章”。

三、从严控制减免,保证契税收入的足额入库。

在契税征收过程中,除条例规定的减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开减免口子,对不依法进行减免的,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条款,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

房屋契税征收流程

房屋契税征收流程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房屋契税征收流程房屋契税征收流程说明1、 提交资料:纳税人按下列类别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相关纳税资料:1) 商品房、二手住宅房买卖、商品房抵押: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单。

2) 商品房、存量房拆迁安置: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单;房屋拆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3) 住宅房交换、赠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单;赠与公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4) 住宅部分产权买卖: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单;继1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承公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征收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现将《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2月7日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为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耕地占用税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或者省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省级分成部分。

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临时占用耕地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耕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协作,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制度,切实实行“先纳税、后用地”,防止税收流失。

同时应当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与相关部门涉税信息交流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管税。

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依法征收,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要不断提高为纳税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要广泛宣传耕地占用税法规政策,普及纳税知识,让广大纳税人了解耕地占用税政策,努力营造“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的和谐征纳环境。

第二章纳税申报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条例》)及其细则、《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契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为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的农村财政管理局和乡镇财政所。

各级征收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除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征收机关征收契税。

第四条征收机关应当广泛宣传有关契税的法规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五条征收机关要建立健全契税直接征收制度,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征收大厅或征收窗口,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配备3—5名征管人员和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必要设备,保证日常征管工作的需要。

征收机关应当协调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制度,确保“先税后证”,有效控制税源。

第二章纳税申报第六条契税征收实行纳税申报制度。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做到项目完整、清晰,内容真实、可信,并按不同交易方式提供资料:(一)土地、房屋权属通过“招拍挂”方式交易的,应提供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拍卖专用发票、委托拍卖协议、法院民事判决书等;(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供转让合同、土地价值确认书及评估报告、发票等;(三)房屋买卖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及发票;(四)土地、房屋赠与的,应提供经公证的赠与协议及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五)土地、房屋交换的,应提供交换协议,土地之间交换书及评估报告;(六)纳税人的身份证明;(七)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如土地、房屋上一环节的产权证明和完税证明、房屋评估报告、公证书等有关法律文书或有效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18施行日期2004.10.18文号国税发[2004]137号主题类别契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

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

7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

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

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

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

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

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标 签】【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皖地税发﹝2013﹞11号【发文日期】2013-02-07【实施时间】2013-02-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契税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契税纳税申报表(表样) 2.契税纳税申报附送资料 3.契税减免申报附送资料 4.不征收契税申报附送资料 5.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表样) 6.安徽省契税征收台账 7.安徽省契税减免税台账 8.安徽省契税退税管理台账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2月7日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契税征收管理,根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安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徽省契税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契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契税征收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协作,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制度,实行“先税后证”,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实施信息管税,防止税收流失。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坚持依法征收,广泛宣传契税法规政策,积极营造“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的和谐征纳环境,不断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纳税申报 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七条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契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契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转让、互换、赠与、分割、继承等行为。

二、契税纳税人契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契税征税范围的不动产转让、互换、赠与、分割、继承等行为的当事人。

三、契税征税范围1.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2.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3. 土地使用权抵押;4. 土地使用权出租;5. 房屋买卖;6. 房屋赠与;7. 房屋互换;8. 房屋分割;9. 房屋继承;10. 其他应当征收契税的不动产交易。

四、契税税率契税税率根据不动产的性质、用途、地区等因素,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五、契税计税依据1.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2.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以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为计税依据;3. 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的,不征收契税;4. 房屋买卖的,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5. 房屋赠与的,以市场价格为计税依据;6. 房屋互换的,以双方互换的不动产价值差额为计税依据;7. 房屋分割的,以分割后的不动产价值为计税依据;8. 房屋继承的,以继承的不动产价值为计税依据。

六、契税申报与缴纳1. 契税纳税人应当在不动产交易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2. 契税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契税申报、缴纳事宜;3.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契税申报、缴纳手续,并出具契税完税证明。

七、减免税政策1. 农村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减半征收契税;2. 军人、士官、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特定群体购买住房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3.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按照规定执行。

八、法律责任1. 契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契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2. 契税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缴纳契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并依法追缴税款;3.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5月30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当涂县托管范围)、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和安置。

博望区参照本办法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研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审查和监督管理。

市土地征迁安置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事务性工作,根据用地批复和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年度土地征收计划,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负责土地征收批后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归集和市级重点工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资金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03]68号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03]68号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03]68号)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确保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足额征收、合理使用、规范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3)105号)、《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皖政(1994)81号)、《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第83号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合政(1997)25号)、《安徽省地方人防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办法》(皖人防办字(199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交纳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由各收费主管部门委托规划部门收取,实行银行代收制,市规划部门代各收费主管部门统一开具收费通知单,建设单位或个人凭通知单及建设项目有关报建文件到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应缴费用,然后由市规划部门汇总,并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收费通知书到代收银行将应缴大配套费一次交清。

安徽契税纳税申报表

安徽契税纳税申报表

安徽省契税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填表日期:编号:填表说明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设计制定。

二、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三、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一)承受方及转让方名称: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应按照人事部门批准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则填写本人姓名。

(二)承受方、转让方识别号: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填写税务登记号;没有税务登记号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或护照号。

(三)所属行业: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填写此栏。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

(四)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承受方、转让方是企业的填写此栏。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五)合同签订时间:指承受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日,或其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六)权属转移类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赠与、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其他土地使用权转移形式、其他房屋所有权转移形式、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房屋作价入股(七)成交价格: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写。

评估价格,是指依据一定的评估方法对房地产所做的客观合理估价。

按照“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评估的价格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填写。

计税价格,是指由征收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确定的成交价格、差价或者核定价格。

(八)减免税项目: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首次购买公有住房,房屋拆迁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交换,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房,房改房补足产权,企业改制,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房,承受“四荒”用于“四业”生产,行政、事业、军事等单位购房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符合其他减免税情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2•【字号】皖政办秘[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0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制订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1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为“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至地方税务部门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上下联动,密切协作,积极稳妥做好“两税”划转工作,确保“两税”征管职能和人员划转平稳有序,“两税”征管业务顺利衔接,“两税”征管工作正常开展。

二、主要工作(一)划转准备。

编制部门摸清“两税”征管机构基本情况,做好机构设立、编制核定、职能划转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局)做好“两税”人员资格的认定等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划转人员、业务、资产等相关信息资料的准备工作。

地税部门牵头制定“两税”划转实施方案等。

(二)划转征管职能。

根据皖政办〔2011〕14号文件规定,省、市、县财政部门的“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到同级地税部门,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两税”征管职能一并划转至市县地税部门。

各地契税税率政策整理

各地契税税率政策整理

各地契税税率政策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备案。

注**:经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后,发现LexisNexis将此文与旧的135号文搞混,误
标为“失效”,实为“现行有效”。

注***:“各地需下浮到3%的,必须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地无权自定税率。

”—(川财税[2010]11号)注****:西藏目前不征收契税。

Poirot Yao 2013-04-10。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契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契税征收管理活动。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协作,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制度,实行“先税后证”,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实施信息管税,防止税收流失。

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坚持依法征收,广泛宣传契税法规政策,积极营造“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的和谐征纳环境,不断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纳税申报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七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第八条下列行为视同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征收契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六〕因房屋拆迁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七〕其他视同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九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土地、房屋用途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10.28•【文号】财法字[1997]52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1997年10月28日)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五条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六条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七条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契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根据《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征收税率及计算方法以及征收管理等相关事项,均应符合《条例》的规定,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征收范围第四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一)土地出让金;(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三)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四)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根据《地方土地出让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征收契税时,应按照差价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第七条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的征收标准及税率,根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以及继承和受遗赠对象关系的不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第八条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的征收标准和税率,依据其具体规定进行执行。

第三章征收税率及计算方法第九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税率根据土地出让的性质不同,分为普通用途地税率和特种用途地税率两种,并在《地方土地出让规定》中规定税率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第十条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按照差价数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税款。

第十一条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的税率,根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以及继承和受遗赠对象关系的不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第十二条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的税率根据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章征收管理第十三条征收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纳税人的契税进行核定、征收、登记、代扣代缴等工作。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履行契税申报、缴纳义务,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契税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税收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追缴税款。

第十六条对于存在争议的契税征收问题,纳税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违反契税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扣押财产等处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完税情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完税情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完税情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完税情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为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省局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和《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以下简称完税情况证明)进行统一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税情况证明的用途(一)《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主要用作纳税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凭据。

(二)《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主要用作纳税人依法缴纳契税后,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登记手续的凭据。

二、完税情况证明的管理(一)完税情况证明管理的职责与分工。

省局负责完税情况证明格式、内容的制定及有关政策解释,各市地税局、广德和宿松县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局负责本辖区内完税情况证明的印制、发放、保管等工作。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完税情况证明管理制度。

(二)完税情况证明的开具。

征收机关在纳税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或契税后(包括办毕免税和不征税手续),应及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情况证明;纳税人缴纳耕地占用税或契税后,经征收机关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由征收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同时收回纳税人完税情况证明,并按规定注销。

(三)完税情况证明遗失、损毁的处理。

对纳税人不慎遗失、损毁完税情况证明而申请补发的,需登报声明或者取得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征收机关核实,注销原完税情况证明,补发新完税情况证明,并在备注栏中标记“遗失补发或者损毁补发”。

2019-耕地占用税契税-文档资料

2019-耕地占用税契税-文档资料

具体操作中,纳税人的确定方法是: 经申请批准用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 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 的,纳税人为申请用地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 人。

(二)征税对象
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的行为为征税 对象。条例对于征税对象有两层规定: 一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二是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 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 用地。
根据《条例》的规定,凡占用耕地(包括 自家承包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的,不论其具体用途如何,都是耕地占用 税的征税范围。如建养猪厂、养鸡场、窑 厂等建筑物占用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 的生产设施(包括了畜禽养殖等设施)不 征收耕地占用税,是指占用林地、牧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 涂等其他农用地的。承包的耕地不属于上 述其他农用地的范畴,因此,在承包的耕 地里建猪社、搞养殖等,应当按章缴纳耕 地占用税。
二类地区:包括滁州、六安、池州、宣城、 巢湖、宿州、亳州市的市区范围(不包括 所属区)内的乡镇村;县级市的市区及所 属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区) 属其他建制镇及所属村。
三类地区: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和除一、二 类以外的其他地区。考虑到农民是弱势群 体,为支持新农村建设,将全省农业户口 居民建房占用耕地按低税额标准执行,并 减半征收。
(二)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范围是:
一类地区:包括合肥、蚌埠、芜湖、淮南、 淮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范围 内的乡镇村;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 (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 区的汤口镇;阜阳市颍东区的河东、向阳、 辛桥三个办事处;颍州区的文峰、清河办 事处,颍西镇、王店镇政府所在地及其以 北的各行政村;颍泉区的泉颍、泉北、周 鹏三个办事处;风景旅游区;矿产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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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条例》)及其细则、《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契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为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的农村财政管理局和乡镇财政所。

各级征收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除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征收机关征收契税。

第四条征收机关应当广泛宣传有关契税的法规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五条征收机关要建立健全契税直接征收制度,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征收大厅或征收窗口,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配备3—5名征管人员和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必要设备,保证日常征管工作的需要。

征收机关应当协调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制度,确保“先税后证”,有效控制税源。

第二章纳税申报第六条契税征收实行纳税申报制度。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做到项目完整、清晰,内容真实、可信,并按不同交易方式提供资料:(一)土地、房屋权属通过“招拍挂”方式交易的,应提供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拍卖专用发票、委托拍卖协议、法院民事判决书等;(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供转让合同、土地价值确认书及评估报告、发票等;(三)房屋买卖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及发票;(四)土地、房屋赠与的,应提供经公证的赠与协议及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五)土地、房屋交换的,应提供交换协议,土地之间交换书及评估报告;(六)纳税人的身份证明;(七)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如土地、房屋上一环节的产权证明和完税证明、房屋评估报告、公证书等有关法律文书或有效证明。

第八条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进行指导,对所报送有关资料和填写的《契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一)逐项进行认真审核。

第九条对纳税人中报资料有缺漏、《契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填写不正确等问题,征收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事项,以便于纳税人及时进行补正。

第十条纳税行为的确认:(一)下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当缴纳契税:l、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所有权转让,包括买卖、赠与和交换。

(二)下列行为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所有权转让行为,应当缴纳契税:1、以土地、房崖权属作价投资、人股;2、以上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5、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性质,包括企业改制中企业原划拨土地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企业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属;6经批准减税、免税后,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行为;7、房屋拆迁中,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房屋权属,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以作价补偿方式承受房屋权属,房屋价值超过拆迁房屋作价补偿价值的部分;以货币形式补偿后,用补偿款购买的房屋,其价款超过补偿款的部分;8、其它应视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行为。

如以免征土地出让金方式承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房的行为等。

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十一条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暂减半征收契税。

第十二条契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减免税额。

第十三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般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成交价格或交换差价。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交换差价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有权核定计税依据,具体可以按照土地基准地价、地方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屋平均交易价格等确定,或参照土地基准地价、房屋平均交易价格等进行评估确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l、以协议方式出让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它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由征收机关核定计税价格;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计税依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书确认的成交价格。

(二)先以划拨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承受该土地使用权的,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它出让费用。

(三)以免税土地出让金方式承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计税依据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和其它出让费用。

没有土地出让金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四)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买卖合同或协议确定的成交价格。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由征收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五)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确定。

对于重新承受房屋为普通住宅的,减半征收契税。

1、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房屋权属的,计税依据为超过拆迁面积部分的价格;2、以作价补偿方式承受房屋权属的,计税依据为重新承受房屋价值超过拆迁补偿价值的部分;3、以货币形式补偿,用补偿款购买房屋的,计税依据为购买房屋价款超过拆迁补偿款的部分;4、没有拆迁协议、被拆迁房的房产证或拆迁协议中回迁人的姓名与原房产证上权属人姓名不相符的,不能作为被拆迁户享受抵扣税款政策,由征收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六)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多支付货币和其它经济利益的价值之和(房屋交换差额和评估价差额就高征收)。

(七)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评估价格。

(八)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人股、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的实际承受价格或价值,相关资料缺失的,由征收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对于需要按评估价格计征契税的,应当委托具备土地、房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有关的评估。

第十四条征收机关经审核确定纳税申报资料齐全、无误后,核定应纳税额和纳税期限,给纳税人开具《契税纳税通知书》(附件二),告知纳税人缴纳税款地点。

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在征收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契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纳税申报之日起10天内,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符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经省级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契税延期申请的程序:(一)申请。

纳税人向其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附件三);(二)受理、审核。

受理征收机关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延期缴税理由是否存在;(三)批准。

省级征收机关经核实、批准签署意见后,下发受理征收机关。

受理征收机关将经过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退还纳税人,登记《逾期未纳税情况表》,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征收机关一般不得直接收取现金和支票(特殊情况可收小额现金税款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由纳税人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征收机关应当凭纳税人的缴款凭证,给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证》。

第十八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征收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附件四),责令缴纳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征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第十九条经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条征收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一)向纳税人发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附件五),告知当事人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开具《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附件六),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从其存款账户扣缴税款及滞纳金;(三)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四)对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因征收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征收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征收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征收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征收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报征收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办理退税。

契税退税程序:(一)申请。

纳税人向其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退还税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按照征收机关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

(二)受理、审核。

受理征收机关审核纳税人填写的《退还税款申请审批表》是否符合要求,所需附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批准。

经查实,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退还纳税人,同时转到退税处理环节办理退税。

(四)退税处理:1、国库退付。

复核管理服务环节移交的退税审批资料,如有问题,将所有资料退回。

审核无误的,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在第二联上加盖税收会计部门公章和征收机关法人代表章,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2、自收现金小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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