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技术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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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技术保密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鉴于甲、乙双方形成的业务合作关系,以及乙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维护双方经济交往中的合法权益,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及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保密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商业秘密既包括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所有或持有的商业秘密,也包括虽属于第三方所有或持有,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其中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合作情况、签署的任何文件,包

括合同、协议、 * 、订单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一切信息、客户名单、

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同时包括其他根据行业惯例、公司规定、双方约定应当保密的重

要资料。

第二条据本协议约定,乙方对于本协议中所涉及的所有商业信息、资料的保密期限直到相关的商业秘密消失时为终止。

第三条保密责任和义务

(1)乙方承诺对甲方上述商业秘密,以及所接触到的与甲方公司有关的其他机密资讯或文件资料保密,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执行有关的保密工作程序。

(2)乙方应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对所有甲方的信息严格保密,包括执行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供应的产品的品名、数量、品质要求、供应商评审要求及价格等信息)。

(3)乙方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将甲方商业秘密泄漏、私自使用或者允许外部人员或内部非本职工作人员使用,并有义务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责任方内部相互监

督,实行保密义务。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与相关责

任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4)合作终止时,乙方应将所接收的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资讯、文件资料或职务信息完全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占有及带出甲方公司。

(5)乙方在商业秘密泄漏或资料遗失的情况下应立即通知甲方,自行采取适当措施或协助甲方采取措施弥补资讯泄露或资料遗失所

造成的损失。

(6)乙方应尽力配合甲方的人员管理和正常的业务流程,不主动与相关业务员进行私下联系,给予或许诺给予贿赂或好处,以寻求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对此,如果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以违约或侵权行为向乙方要求赔偿,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违约责任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中所涉任何条款,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查费用等由违约方承担。

第六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七条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成立并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 ___日供应商技术保密协议 [篇2]

甲方:深圳优高电子有限公司

乙方:注册地址:

前言

鉴于披露方和接收方都渴望探寻某种商业合作机会并基于这种合作的可能性,披露方将向接收方提供一些保密信息,双方友好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恪守:

期间:

1、生效日期:本协议的生效日期是年月日;

2、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有效期是自生效日期开始至双方合作终止或合作意向终止之后的三年期间。

第一条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技术秘密和商业

秘密:①由披露方基于合作目的透露给接收方或接收方的关联单位的属于披露方秘密和专有的所有技术数据、产品设计、性能指标要求、规格要求、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样品、模具、模型、价格和成本信息、材料清单、供应商资源,业务操作政策、产品需求计划信息、市场调研信息、客户信息、营销计划、人力资源信息、财务数据、双方会议纪要、分析材料本身及其附属材料所记载的内容以及反映此类信息之载体。②所有的技术图纸、设计方案、检测报告、分析材料、试

验结果、日志、 * 、计划表、报表图表及包含在其中的技术诀窍、质量记录;③双方签

订的采购合同中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数量、价格条款、货期安排等内容;④无论这些保密信息是以口头方式、可视方式、书面方式或其他任何形式披露给接收方或其关联单位的,并指明其保密性或专有性的任何技术和商业信息。

本协议中的关联单位是指由接收方控股的这些公司、单位而不是指控制接收方的这些公司、单位。"控制/控股"是指接收方在这些公司、单位拥有投票决定权或和投票权等同的决定权。

第二条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①已被公开而非因接收方或其成员泄密等原因造成的;②接收方通过其他正当渠道而非从TCL公司及顾问处获得的。③取得TCL公司书面许可的情况下;④由接收方未曾直接或间接接触过披露方保密或专有信息的人员独立开发的;⑤接收方基于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生效的法律裁决或行政命令的要求而透露保密信息,必须迅速书面通知披露方并尽最大努力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第三条保密义务:

①接收方应以至少不低于保护自己的保密信息和专有信息同等的谨慎和保护措施来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除非披露方事先书面许可披露,否则接收方不得对外披露、复制或擅自使用;

②除非是基于双方本次合作目的,否则接收方不得将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为自己的利益或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披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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