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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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程序在行政法领域中,行政裁决程序是一项重要的流程,用于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

行政裁决程序的规定旨在确保公正、透明和高效的行政决策过程,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介绍行政裁决程序的基本要素,包括立案、审理和裁决,并阐述其中的关键环节和权利保障。

一、立案行政裁决的立案是程序的第一步,标志着行政机关正式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进入裁决的程序阶段。

在立案阶段,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申请的合法性,确认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并将案件记录下来。

立案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受理: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确认申请的有效性。

2.案件登记:行政机关将立案的申请进行登记,为后续的审理和裁决提供案件号码和文书记录。

3.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审理在行政裁决程序中的审理阶段,行政机关将对案件进行充分的事实调查和证据审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审理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1.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收集、调查涉案事实,并严格审查各类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听证程序:对于需要听取当事人陈述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会,并邀请相关证人出席作证。

3.律师代理: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享有请律师代理的权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4.质证和辩论:行政机关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质证和辩论,使双方能够充分表达观点并辩护权益。

三、裁决行政裁决程序最终以行政机关的裁决结果作为终局决定。

裁决的结果应当清晰明确,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裁决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裁决依据: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案件进行裁决,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裁决公告:行政机关应当公告裁决结果,向社会公众全面公示,并告知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和期限。

3.执行和督促: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裁决结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裁决的有效执行。

行政诉讼庭审流程模板

行政诉讼庭审流程模板

行政诉讼庭审流程模板一、开庭程序1. 庭长宣布开庭,要求出庭人员起立。

2. 庭长宣读审理案件的法条,简要说明本案的事实及争议点,询问当事人是否存在异议,如有异议则应当及时提出。

3. 庭长宣布异议成立或不成立,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 庭长询问原告是否提供了诉讼文件、证据和事实材料,并将其阅读完毕后,征求被告是否同意了这些文件,证据和事实材料的真实性。

5. 庭长宣读出庭人员名单,并要求进行确认。

6. 庭长询问原告和被告是否提出口头或书面的申请。

7. 庭长要求原告和被告进行陈述、申辩,并充分发表意见。

8. 庭长询问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让当事人详细陈述。

9. 庭长引导当事人互相质证。

二、证据出示程序1. 庭长要求原告出示证据,并在出示证据后对证据进行公证。

2. 庭长要求被告出示证据,并在出示证据后对证据进行公证。

3. 庭长要求原告和被告对证据进行质证和反驳。

4. 庭长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三、辩论程序1. 庭长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进行辩论,如果需要,则将辩论的主题、时间和次序与当事人商定。

2. 庭长要求当事人就辩论问题进行发言,有序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回答庭审人员的问题等。

3. 庭长要求当事人就辩论问题进行交叉质证和反驳。

4. 庭长进行总结性陈述和确认,宣告休庭。

四、宣判程序1. 庭长宣布再次开庭,要求出席的人员起立。

2. 庭长宣读裁决结果,对于胜诉的一方,应当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对于败诉的一方,应当告知其诉讼上诉、申诉等权利和义务。

3. 庭长告知当事人有关上述权利和义务的案件记录和法律规定。

4. 庭长宣布本案已经审结,宣布庭审结束,告知当事人、出庭人员及法官离席。

行政诉讼法庭审判程序

行政诉讼法庭审判程序

一、行政诉讼法庭审判程序1、开庭前准备阶段。

准备事项主要有:(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公告。

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

3、法庭调查阶段。

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

5、合议庭评议阶段。

6、公开宣判阶段。

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

7、闭庭。

由审判长宣布闭庭。

行政诉讼法庭审判程序二、行政诉讼开庭后多久判决1、这个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定。

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是规定一审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

建议程序在45日内审结。

二审需要在3个月内审结。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诉讼受理时间1、一般诉讼时效。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行政诉讼庭审程序1. 引言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庭审程序是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诉讼庭审程序的各个阶段及其细化内容,以供参考。

2. 第一阶段:立案2.1 提交起诉状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起诉人需向行政法院递交起诉状。

起诉状应包括起诉人的基本信息、被诉行政机关的信息、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等内容。

2.2 受理起诉状行政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应及时进行受理。

受理后,行政法院应开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被诉行政机关。

2.3 确定案号行政法院在受理后,应为案件确定一个独立的案件号码,作为案件的标识符。

3. 第二阶段:开庭准备3.1 通知双方当事人行政法院应及时通知起诉人和被诉行政机关参加庭审,并告知庭审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

3.2 获取相关材料行政法院应准备庭审所需的相关材料,包括起诉状、被诉行政机关的答辩状、证据材料等。

3.3 发布庭审公告行政法院应向公众发布庭审公告,告知庭审的信息,使有关当事人和公众能够了解庭审的相关情况。

4.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4.1 开庭宣告行政法院在开庭前,应宣告庭审开始,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进入庭审现场。

4.2 介绍与记录当事人及诉辩人情况行政法院应介绍当事人和诉辩人的身份信息,并记录在庭审笔录中。

4.3 审理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行政法院将逐一审理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事实依据,并进行讨论、质询等。

5. 第四阶段:证据调查5.1 审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行政法院将逐一审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进行质询、辩论等。

5.2 聘请鉴定人如有需要,行政法院可聘请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鉴定,并记录在庭审笔录中。

5.3 列席人员陈述意见具备法定资格的列席人员有权在庭审中陈述意见,并录入庭审笔录中。

6. 第五阶段:陈述和质询6.1 起诉人陈述起诉人有权向行政法院陈述起诉理由和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6.2 被诉行政机关陈述被诉行政机关有权进行答辩陈述,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办理行政案件法律程序(3篇)

办理行政案件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行为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纠纷。

办理行政案件是维护国家法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办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律程序进行阐述。

二、行政案件的受理1. 受理机关行政案件的受理机关为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受理条件(1)原告符合起诉条件:具有国籍或者居所;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2)被告符合答辩条件:被告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告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3)符合起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4)不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审理的;已经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

3. 受理程序(1)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送达起诉状副本: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答辩: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三、行政案件的审理1. 开庭审理(1)开庭通知: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审理过程:开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审判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最后,审判人员宣布休庭,合议庭评议,作出判决。

2. 不开庭审理(1)证据交换:当事人可以自行交换证据,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组织交换。

(2)质证: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质证。

(3)调解:人民法院可以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解。

行政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行政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行政案件审理工作制度一、为了规范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审理环境保护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环保总“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二、法规处是行政案件办理的法制机构,法规处在行政首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已立案的行政案件,在调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送法制机构审议。

法制机构一般在接到案件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初审,案件材料不全,证据不足的,可退回调查人员予以补正;案件材料齐全的,提出初审意见,向分管和主要领导汇报。

四、行政案件的审查应本着对人民认真负责的态度,在深入学习环境有关法律、法规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出审议的意见,送分管领导审定。

五、法规处主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以下意见: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和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违法轻微、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无法认定,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的,由案件承办人员补证或者纠正。

4、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六、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复议法》规定办理。

七、行政赔偿案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

八、经审议的行政案件,拟予处罚的由法规处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属于听证范围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告知可以采取当面和书面告知的形式。

不同形式告知,享有同样的效力。

九、法规处在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审议材料送分管长审查后,交长签发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书面告知案件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办公室负责每年度对行政处罚、复议和赔偿案件进行档案整理和备案。

行政审判操作规程

行政审判操作规程

人民法院行政庭行政审判操作规程为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范和完善本院行政审判工作,防上行政审判程序上的疏漏,保证公正、高效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一、立案审查和案件移交1、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本院立案庭负责。

立案庭认为案件不予受理的,可以在作出裁定前与行政审判庭交换意见。

行政审判庭与立案庭的意见不一致的,提交院长决定。

2、依法应予立案的,立案庭应当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原告;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3、立案庭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告知原告提供证据的原件、原物,并按起诉状副本的份数备份证据的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件等。

证据的原件、原物经与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加盖核对章后应立即发还给原告。

4、附卷的证据材料应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件等。

卷中不应收录证据原件、原物;如已收录的,应及时退还当事人.立案庭在审查起诉状内容时,责令原告补正起诉状内容,审查日期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5、决定立案后,立案庭应当在二日内备齐下列案卷材料,并将案件移交行政审判庭:(1)案件立案审批表;(2)起诉状(正本)以及所附证据材料;(3)案件受理通知书的送达回证;(4)诉讼费用预交单据或诉讼费减、免、缓交的申请和审批文件;(5)其他材料。

案卷材料不备齐的,应及时补齐。

6、行政审判庭办理案件签收手续后。

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被告应诉和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通知被告应诉和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应告知被告和第三人在提出答辩状的同时,提供证据的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件等,按起诉状、答辩状副本的份数备份,并告知被告举证责任、举证期限、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二、开庭审理前的准备7、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应做好如下开庭审理准备工作:(1)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共同确定开庭时间和开庭方式;(2)收到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后,依法向对方当事人发送答辩状副本及证据材料;(3)认真阅卷,审查诉讼材料,拟定庭审提纲;(4)指示书记员发送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传票,张贴开庭公告;(5)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行政裁决流程

行政裁决流程

行政裁决流程
行政裁决流程是指政府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对涉及的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效力、适当性等方面进行裁决。

行政裁决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接收申请:当涉及行政争议的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接收并办理。

2. 受理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

如果符合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3.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争议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对证据进行鉴定。

4. 签发裁决书: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并签发裁决书。

5. 送达裁决书:行政机关应当将裁决书送达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无法接收,可以采取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

6. 履行裁决: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书的要求履行裁决。

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救济途径。

总之,行政裁决流程是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合法、公正、有效的重要程序,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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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案件办理流程

一般行政案件办理流程

一般行政案件办理流程一、案件受理1.1 收到申请材料当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要进行登记和归档,确定受理日期,并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1.2 事实核实行政机关对申请的事实进行核实,可以通过调阅相关材料、询问当事人、现场勘查等方式获取必要的信息。

1.3 材料审查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内容是否完整、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等。

1.4 受理告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受理情况,并告知下一步的办理流程。

二、案件审查2.1 行政裁量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行政裁量,决定是否立案审查。

2.2 立案审查行政机关决定立案审查的案件,应当制发立案通知书,明确审查的事项、程序和期限。

2.3 事实调查行政机关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可以采取询问证人、勘验现场、调取证据等方式获取必要信息。

2.4 裁决行政机关根据审查情况,依法裁决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决定。

三、合法性审查3.1 法制审核行政机关依法对裁决结果进行法制审核,确保裁决符合法律法规。

3.2 决定送达行政机关将裁决结果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申诉、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

3.3 结案处理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无异议或者申诉期限届满未提出申诉时,行政机关办结案件,归档存档。

四、案件监督4.1 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办理过程中各环节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4.2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行政机关应当重新审查案件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4.3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无法行使行政复议权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为一般行政案件的办理流程,以便行政机关能够依法有序地处理相关案件,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公正。

行政庭审流程详细

行政庭审流程详细

行政庭审流程详细行政庭审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过程。

下面是一般行政庭审的详细流程:1.开庭准备:法庭工作人员确认庭审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信息。

法庭工作人员准备相关案卷、证据材料、庭审记录等。

2.庭审开场:法官宣布开庭,并确认出席人员身份。

法官介绍案件的基本信息和争议焦点。

3.当事人陈述:原告或申请人陈述自己的主张,说明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被告或被申请人提出辩护意见,回应原告的主张。

4.证据交换:原告或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如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被告或被申请人有权进行质询、辩论和反驳。

5.证人证言:如果有证人出庭作证,法庭会宣誓证人并进行询问。

双方当事人和法官可以对证人进行提问和质询。

6.辩论: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辩论陈述,彼此交换意见和观点。

法庭对辩论过程进行控制,确保秩序和公正。

7.法庭调查:法庭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包括实地勘查、鉴定等。

调查结果可以作为案件裁决的依据之一。

8.陈述和结论: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最后陈述,总结争议焦点和证据。

法庭给予双方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请求。

9.庭审结束:法庭宣布庭审结束,并确定下一步的程序和时间安排。

法庭工作人员记录庭审的主要内容和结论。

1.判决或裁定:法庭根据庭审的证据和辩论结果,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判决或裁定会在合适的时间进行宣布,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以上流程仅为一般行政庭审流程的概述,实际流程可能会根据具体案件类型、地区法律规定和法庭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行政庭审的主要目的是审理争议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做出公正、公平的裁决。

在整个行政庭审流程中,法庭的主持者是法官,他们负责维持庭审秩序、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并最终根据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庭审的具体流程可能会因不同的司法体系、法律制度和案件性质而有所差异。

此外,一些特殊类型的行政案件可能需要额外的程序和步骤,如行政复议、上诉等。

总之,行政庭审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通过公正、公平地审理行政案件,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共利益。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与程序性要求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与程序性要求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与程序性要求在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中,行政诉讼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

作为一种针对政府行政行为的救济方式和监督手段,行政诉讼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以及程序性要求。

一、审判程序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受理、调查、开庭、判决、执行等环节。

1.立案行政诉讼立案是指当人民法院收到行政诉讼申请书后,进行一定的审查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申请书立案,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2.受理行政诉讼受理环节是指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接收、登记和分案等工作,确保案件能够正常地进行下去。

3.调查调查是指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和查询,包括口头审问、书面调查等方式。

通过调查,法院能够确切了解案件背景、事实和证据,为后续审判做好充分准备。

4.开庭开庭是指法院召集当事人到庭,举行公开的听证和辩论,以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结合法律规定,进行适用法律和作出判决的程序。

同时,在开庭审理期间,应当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庭的正常秩序。

5.判决判决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根据调查和证据,做出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决定。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确认或者返还行政行为等不同的裁定。

6.执行执行是指法院根据行政诉讼的判决或者裁定,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监督执行的一系列活动。

通过执行,才能够真正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司法公正。

二、程序性要求行政诉讼的程序性要求主要包括举证责任、听证原则、公开、独立、公正等。

1.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根据事实和证据,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具体来说,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听证原则听证原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其权利。

同时,听证应当公开,使得各方当事人能够清楚地了解正在进行的庭审过程。

行政审判操作规程

行政审判操作规程

行政审判操作规程一、引言行政审判是指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评审和司法监督的一种审判活动。

为了规范行政审判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并执行行政审判操作规程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审判程序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正行政审判应当公开进行,保证当事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行政审判要坚持独立公正的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决,并杜绝权力干预。

2. 听证权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审判过程中,享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应当公正、公开进行,听证规则必须经过合法程序确定。

3. 适用法律行政审判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将法律作为最终的依据和决策标准。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

4. 赔偿责任对于因错误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审判应当对损失进行公正评估,并给予合理赔偿。

三、行政审判的程序1. 受理行政审判开始于受理,当事人应当向行政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开展审理程序。

2. 立案行政法院收到行政诉讼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确认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并出具立案通知书。

立案通知书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有关程序和权利义务。

3. 调解行政审判程序中,行政法院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告知当事人。

4. 举证行政审判中,当事人应当根据诉讼责任主动提供证据。

行政法院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法确定证据的采信和排除。

5. 开庭审理行政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开庭审理,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

开庭审理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并进行庭审记录。

6. 判决宣告行政审判结束后,行政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宣告判决结果。

判决书应当明确说明判决理由和生效时间。

7. 申诉审理当事人对于行政审判结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请上诉。

上诉机关对申诉进行审查,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理并开展相应的审理程序。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一、引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审查和行政处罚过程中,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的操作和步骤。

为了保证行政案件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处理,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在行政法规中得到了明确的规范。

本文将就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进行分析和介绍。

二、法律基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以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决定法》等以上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基本原则、流程和要求,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办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主要环节行政案件办理程序通常包括以下主要环节:1. 受理阶段受理阶段是指行政机关收到行政案件申请后,判断案件受理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在受理阶段,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受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手续和要求。

2. 调查取证阶段调查取证阶段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相关事实核实和证据收集的阶段。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以确定案件事实和涉及的问题。

3. 审理阶段审理阶段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审视和评判的阶段。

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研究、听取当事人意见和辩解、进行行政复核等程序,最终做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审批决定。

4. 结案阶段结案阶段是行政机关正式结束行政案件处理的阶段。

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或行政审批决定的执行期限、执行地点和执行方式,并且告知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四、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定原则:即依法办案,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案件办理,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2.公开公正原则:即行政案件办理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行政案件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

行政裁决方案

行政裁决方案
3.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行政裁决机关在裁决过程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及时、高效原则:提高行政裁决效率,缩短裁决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
三、案件概述
(此处省略具体案件概述)
四、行பைடு நூலகம்裁决程序
1.立案:收到当事人的行政裁决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立案。
2.通知: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一、引言
为妥善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实际,特制定本行政裁决方案。
二、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裁决过程公开透明,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严格依法作出裁决。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则: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确保裁决结果合法、合理。
四、行政裁决程序
1.立案:收到当事人的行政裁决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立案。
2.通知: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调查取证: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4.陈述、申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裁决: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裁决。
3.裁决机关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被申请人予以行政处罚。
4.裁决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救济途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附则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行政裁决机关所有。
八、结语
本行政裁决方案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确保裁决结果合法、合理。行政裁决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办理行政案件法律程序(3篇)

办理行政案件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赔偿等。

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律程序是确保行政案件公正、公平、公开处理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行政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详细阐述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律程序。

二、行政案件受理1. 受理主体:行政案件的受理主体为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2. 受理条件:行政案件受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法定资格;(2)案件属于受理机关的管辖范围;(3)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依法应当受理;(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 受理程序:(1)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依法应当受理的,受理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并出具受理通知书;(2)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

三、行政案件调查1. 调查主体:行政案件的调查主体为受理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机关。

2. 调查内容: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当事人基本情况;(2)案件事实;(3)相关证据;(4)法律法规依据。

3. 调查程序:(1)受理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查;(2)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询问当事人、证人;收集、调取证据;对有关场所、设施、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封、扣押等;(3)调查结束后,制作调查报告,并送达当事人。

四、行政案件审理1. 审理主体:行政案件的审理主体为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 审理程序:(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组成合议庭;(2)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询问当事人、证人;收集、调取证据;对有关场所、设施、物品进行勘验、检查;(3)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4)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5)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简洁范本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简洁范本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行政诉讼庭审程序一、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改变或确认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受理诉讼1. 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诉讼的起诉书后,应当立即组织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2. 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该案件,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交答辩状,并提供相关证据。

三、开庭审理1.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应当公开审理,但根据特定情况可以不公开审理。

2. 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将起诉状、答辩状、相关证据等材料发给审理法官和当事人。

3. 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进行当事人的出庭问询,再进行证人、鉴定人等的询问和质证。

4. 当事人可以提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传唤。

四、举证和质证1. 行政诉讼中,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

2. 被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并可以自行调查相关证据。

五、宣判1. 法院在庭审结束后,进行案件的审议和评议。

2. 如果法院判断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应当判决撤销、改变或确认相关行政行为,并可以裁定返还或赔偿相应的财产。

3. 法院应当将判决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六、上诉对于不服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以上是行政诉讼庭审程序的主要流程和步骤。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并积极提供相关证据和理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公正地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行政诉讼的法庭审理程序及规则

行政诉讼的法庭审理程序及规则

行政诉讼的法庭审理程序及规则行政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方式,是公民和组织维护自己权益、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庭审理程序及规则的遵循与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庭审理程序(一)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当事人应当选择与行政行为发生地或者行政行为主体所在地相对应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被诉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诉讼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后,应当立即受理,并颁发诉讼受理通知书。

(二)组成审判庭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审理。

其中,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适用合议庭审理,二审行政诉讼案件适用合议庭审理。

(三)开庭审理法庭应当在诉讼开庭前依法公告,告知当事人参加,查询案卷、材料的时间和地点。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主持,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专家参加。

开庭审理应当记录音像资料,并进行笔录。

当事人应当到庭参加,如因故不能到庭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并提出出庭代理人。

(四)调查、质证和举证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庭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如需要取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庭出具调查令,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证明材料、书证等。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进行质证、举证等行动。

(五)判决在诉讼中,法庭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审查是否符合条件立案,审查起诉是否符合规定,审查证据和事实,最终进行判决。

判决作出后,应当将判决书副本送达当事人。

二、法庭审理规则(一)和解、调解在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随时可以和解、调解。

当事人可以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调解协议,法庭也可以在审理过程中进行调解,达成行政诉讼和解协议,终结诉讼。

(二)公开审理行政诉讼公开审理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

法庭应当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特别是在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方面时,法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相关利益。

(三)质证和举证行政诉讼中,质证和举证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执法办案流程 方案

行政执法办案流程 方案

行政执法办案流程方案行政执法是国家机关对社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办案流程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进行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审理、处罚决定和执行等一系列程序的有机衔接。

下面将对行政执法办案流程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一、案件立案行政执法案件立案是整个办案流程的起点。

案件立案程序主要包括案件受理、立案登记和案情筛查等步骤。

在案件受理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当事人或者举报人提出的行政执法申请,并进行记录和确认。

经过立案登记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案情进行初步筛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并发出立案通知书,向当事人告知立案事项,确立案件办理的基本方向。

二、调查取证在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调查取证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调查方式,搜集、固定、保管、鉴定、重要证据。

调查取证的流程包括了调查计划的制定、调查对象确定、调查措施实施和证据的保管等步骤。

调查计划的制定是调查取证的基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调查的目的、范围和方式,并按照计划依法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

三、听证审理在行政执法办案流程中,听证审理是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查明的重要环节。

听证程序主要包括听证通知、听证庭审和听证报告等步骤。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给予当事人合法的听证权利,当事人有权利提供证据、陈述申辩意见,并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质证。

庭审结束后,行政执法机关将根据听证情况编写听证报告,并进行案件审查。

四、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是行政执法办案流程中的核心环节。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听证过程结束后,依法对案件进行认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程序主要包括案件审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决定处罚等步骤。

在处罚决定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向当事人告知相关的申诉和救济渠道。

五、执行执行是行政执法办案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政处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程序审理程序行政

政处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程序审理程序行政

政处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程序审理程序行政政处罚是指政府机构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的个人、组织实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程序是政府机构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政府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证据收集、事实查明、听证、裁决等一系列程序性工作步骤的组合。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立案阶段。

即机关接到检举、举报、投诉等信息后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行政相对人。

第二阶段:调查取证阶段。

在立案之后,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搜集、收集、审核、勘验、检查、鉴定相关证据。

调查取证阶段是确立案件事实的重要阶段,法定期限为三十个工作日。

第三阶段:听证阶段。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向当事人询问意见和听取答辩的程序。

在听证前,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

并将听证情况制成记录,听证程序是在事实查明的基础上进行的。

第四阶段:裁决阶段。

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行政机关经过查明事实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分析、判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阶段:履行阶段。

履行是指行政相对人依据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和责任,如缴纳罚款、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危险隐患等。

同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及时组织、检查和督促当事人的履行情况,确保实现处罚效果。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程序具有程序性、法律生命和非重构性的特点。

程序性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特点,其把握了程序的重要性,保证行政机关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生命则表示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程序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

非重构性则表示审理程序是固定的,不能随意改变或者重构。

总的来说,政处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程序具有明确的程序、严格的法律要求和公正的原则,确保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作为公民和法人,我们也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进行任何违法行为,来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稳定。

行政诉讼法庭审理程序模板

行政诉讼法庭审理程序模板

法庭审理程序模板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请到庭的所有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到振动状态或关机,在开庭时不得在法庭内接听。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2、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3、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其他人员也不得随意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发言、提问;5、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提出;6、本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罚款、拘留。

8、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法官入庭、宣判、退庭时,所有到庭人员全体起立并保持肃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审判长: 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平原县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审理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就是我)、,人民陪审员组成,由担任审判长并兼任本案的主审法官,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 现在核对三方当事人身份审判长:原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工作单位原告:审判长: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与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审判长: 被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与代理权限。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审判长:第三人陈述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及住址第三人:审判长: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与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审判长:诉讼各方对到庭的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本案诉讼有无异议?原告:被告:第三人:审判长:合议庭确认上述人员具有参加今天庭审活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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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政庭行政审判操作规程为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范和完善本院行政审判工作,防上行政审判程序上的疏漏,保证公正、高效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一、立案审查和案件移交1、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本院立案庭负责。

立案庭认为案件不予受理的,可以在作出裁定前与行政审判庭交换意见。

行政审判庭与立案庭的意见不一致的,提交院长决定。

2、依法应予立案的,立案庭应当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原告;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3、立案庭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告知原告提供证据的原件、原物,并按起诉状副本的份数备份证据的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件等。

证据的原件、原物经与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加盖核对章后应立即发还给原告。

4、附卷的证据材料应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件等。

卷中不应收录证据原件、原物;如已收录的,应及时退还当事人。

立案庭在审查起诉状内容时,责令原告补正起诉状内容,审查日期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5、决定立案后,立案庭应当在二日内备齐下列案卷材料,并将案件移交行政审判庭:(1)案件立案审批表;(2)起诉状(正本)以及所附证据材料;(3)案件受理通知书的送达回证;(4)诉讼费用预交单据或诉讼费减、免、缓交的申请和审批文件;(5)其他材料。

案卷材料不备齐的,应及时补齐。

6、行政审判庭办理案件签收手续后。

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被告应诉和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通知被告应诉和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应告知被告和第三人在提出答辩状的同时,提供证据的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件等,按起诉状、答辩状副本的份数备份,并告知被告举证责任、举证期限、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二、开庭审理前的准备7、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应做好如下开庭审理准备工作:(1)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共同确定开庭时间和开庭方式;(2)收到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后,依法向对方当事人发送答辩状副本及证据材料;(3)认真阅卷,审查诉讼材料,拟定庭审提纲;(4)指示书记员发送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传票,张贴开庭公告;(5)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8、开庭时间一般在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的一个月内进行,最迟不超过两个月。

如有特殊情况在两个月不能开庭的,须报经庭长批准。

9、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在开庭前相互交换。

举证当事人在开庭时才出示的而在开庭前未进行交换的证据材料,质证当事人有权要求不予当庭质证。

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

当事人在起诉、答辩时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与起诉状、答辩状副本一并交换发送给对方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1)案件复杂、证据材料较多,有必要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2)当事人有不便在起诉、答辩时提交,或者有不便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的;(3)当事人在起诉、答辩时没有提交应当提交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的证据材料的。

10、承办法官或其他合议庭成员、书记员不得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11、开庭前,合议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就下列程序性问题作出处理:(1)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2)当事人申请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进行勘验、鉴定的;(4)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5)当事人申请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的;(6)原告申请撤诉的;(7)被告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8)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9)有中止、终结诉讼的法定情节的;(10)依法应当在开庭前处理的其他程序性问题。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政的;(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7)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所羁束的;(11)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13、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开庭宣布14、开庭前,书记员应当依次做好如下庭审准备工作:(1)查明到庭诉讼参加人的身份;(2)查明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等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并告知其在休息室候传;(3)查明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书面材料的收悉情况;(4)宣布法庭纪律;(5)其他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就绪,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5、合议庭成员入庭就坐后,书记员应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审判长递交到庭的诉讼参加人名单和出庭的其他诉讼参加人名单。

16、审判长根据诉讼参加人名单,核对到庭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和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了解未到庭的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原因,并确认到庭的诉讼参加人是否具备参加诉讼的资格以及是否可以开庭。

17、如果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未到庭的,合议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缺席审判的决定。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缺席审判的决定应当当庭宣布。

决定缺席审判的,审判长宣布缺席审判决定后即可宣布开庭。

18、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应当依次进行下列程序:(1)宣布案由、开庭方式及法律根据、审理程序;(2)宣布合议庭成员名单和书记员名单,宣布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名单;(3)询问当事人是否知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19、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并依法报请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审判长当庭决定;当庭不能作出决定的,审判长宣布休庭后研究决定。

回避申请的理由成立的,决定被申请人回避,并立即更换人员或宣布延期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申请,继续开庭。

四、法庭调查(一)法庭调查的顺序、范围和重点20、法庭调查按以下顺序进行:(1)当事人陈述和法庭归纳、认定事实;(2)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3)法庭当庭认证。

21、当事人陈述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当事人陈述可以宣读起诉状、答辩状并可陈述补充意见。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一般由原告在陈述中说明。

22、法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

对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者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予以认定。

23、法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归纳诉争的焦点。

当事人对法庭的归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庭修正或补充。

24、法庭调查的范围包括:(1)原告的起诉证据;(2)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赔偿诉讼的证据。

法庭应当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法庭调查不受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

25、被告、第三人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对起诉证据进行审查的,法庭应当对起诉证据进行调查。

如有必要,可以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组织法庭辩论。

合议庭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评议。

合议庭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应当驳回异议,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查。

26、法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调查,包括对事实要件的审查和对法律要件的审查。

对事实要件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存在;(2)每一事实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3)每一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相关性,是否属于可定案的证据。

对法律要件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法定权限;(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具体条款是否全面、正确,以及所适用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一致,足以参照;(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滥用职权、显失公正和行政失职情形;(5)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27、原告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庭应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上对行政赔偿诉讼证据进行调查。

经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法庭可以不对行政赔偿诉讼证据进行调查。

28、法庭调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归纳,提出法庭辩论的焦点。

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意见和提出的辩论焦点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和修改。

(二)当庭举证、质证29、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应当在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进行。

已被法庭根据当事人无争议的陈述直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和质证。

30、当事人应当根据各自举证责任的范围,向法庭提供证据。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前没有或不能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同时又不提出补证要求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1、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负举证责任。

被告在法庭指定的期间内不能提供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32、原告对起诉证据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证据。

但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期限、程序和案件主管、管辖提出异议的,应当由被告提供相应的证据。

33、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原告还应当提供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具有正当理由,以及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

原告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由原告提供有关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根据。

34、举证当事人应当按下列要求当庭出示证据:(1)书证应当出示原件,外文书证应附有中文译本。

不能出示原件的,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印件或者抄录件等。

(2)物证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经法庭准许,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等。

(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回答法官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问。

证人出庭作证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书面证言。

(4)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

当庭播放有困难的,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供抄录件等,并当庭宣读。

(5)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并回答法官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提问;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因故不能出庭的,由主张该证据的当事人宣读。

35、举证当事人应当对所出示的证据进行说明。

言词证据材料的内容一般由举证当事人宣读或说明,当事人因故不能宣读和说明的,可以由法官代为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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