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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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政庭

行政审判操作规程

为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范和完善本院行政审判工作,防上行政审判程序上的疏漏,保证公正、高效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一、立案审查和案件移交

1、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本院立案庭负责。立案庭认为案件不予受理的,可以在作出裁定前与行政审判庭交换意见。行政审判庭与立案庭的意见不一致的,提交院长决定。

2、依法应予立案的,立案庭应当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原告;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3、立案庭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告知原告提供证据的原件、原物,并按起诉状副本的份数备份证据的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

件等。证据的原件、原物经与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加盖核对章后应立即发还给原告。

4、附卷的证据材料应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件等。卷中不应收录证据原件、原物;如已收录的,应及时退还当事人。立案庭在审查起诉状内容时,责令原告补正起诉状内容,审查日期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5、决定立案后,立案庭应当在二日内备齐下列案卷材料,并将案件移交行政审判庭:

(1)案件立案审批表;

(2)起诉状(正本)以及所附证据材料;

(3)案件受理通知书的送达回证;

(4)诉讼费用预交单据或诉讼费减、免、缓交的申请和审批文件;

(5)其他材料。

案卷材料不备齐的,应及时补齐。

6、行政审判庭办理案件签收手续后。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被告应诉和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通知被告应诉和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应告知被告和第三人在提出答辩状的同时,提供证据的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件等,按起诉状、答辩状副本的份数备份,并告知被告举证责任、举证期限、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二、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7、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应做好如下开庭审理准备工作:

(1)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共同确定开庭时间和开庭方式;

(2)收到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后,依法向对方当事人发送答辩状副本及证据材料;

(3)认真阅卷,审查诉讼材料,拟定庭审提纲;

(4)指示书记员发送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传票,张贴开庭公告;

(5)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8、开庭时间一般在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的一个月内进行,最迟不超过两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在两个月不能开庭的,须报经庭长批准。

9、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在开庭前相互交换。

举证当事人在开庭时才出示的而在开庭前未进行交换的证据材料,质证当事人有权要求不予当庭质证。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

当事人在起诉、答辩时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与起诉状、答辩状副本一并交换发送给对方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1)案件复杂、证据材料较多,有必要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

(2)当事人有不便在起诉、答辩时提交,或者有不便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的;

(3)当事人在起诉、答辩时没有提交应当提交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的证据材料的。

10、承办法官或其他合议庭成员、书记员不得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11、开庭前,合议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就下列程序性问题作出处理:

(1)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

(2)当事人申请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进行勘验、鉴定的;

(4)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

(5)当事人申请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的;

(6)原告申请撤诉的;

(7)被告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

(8)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

(9)有中止、终结诉讼的法定情节的;

(10)依法应当在开庭前处理的其他程序性问题。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政的;

(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7)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所羁束的;

(11)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13、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开庭宣布

14、开庭前,书记员应当依次做好如下庭审准备工作:

(1)查明到庭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2)查明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等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并告知其在休息室候传;

(3)查明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书面材料的收悉情况;

(4)宣布法庭纪律;

(5)其他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就绪,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5、合议庭成员入庭就坐后,书记员应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审判长递交到庭的诉讼参加人名单和出庭的其他诉讼参加人名单。

16、审判长根据诉讼参加人名单,核对到庭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和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了解未到庭的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原因,并确认到庭的诉讼参加人是否具备参加诉讼的资格以及是否可以开庭。

17、如果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未到庭的,合议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缺席审判的决定。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缺席审判的决定应当当庭宣布。决定缺席审判的,审判长宣布缺席审判决定后即可宣布开庭。

18、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应当依次进行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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