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知识点汇总
人民警察考试公安业务知识重点
警察的产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2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协调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3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
4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公安机关的工作宗旨。
党和国家对公安工作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策的指导。
党的公安政策指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从事工作的基本方向、基本要求和基本做法。
正确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应注意的问题:1、要在惩办的前提下宽大2、争取多数从宽3、当宽则宽,当严则严4、要善于从宏观上运用政策的威力。
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应注意的问题:1、注意特定适用范围2、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惩办和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出发点是:惩办少数、改造多数、讲究策略、区别对待。
如何提高人民警察队伍拒腐防变能力:1、落实廉政政策责任制2、注重廉洁自律教育3、强化监督查处力度。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可分为若干种,一般包括:约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
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是指在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务活动中所遵循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
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法。
一切为了群众,这是公安工作的宗旨和出发点。
一切依靠群众,这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态度。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指我国各项公安业务工作都必须遵循的共同指导原则。
我国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和广大群众想结合。
公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必要性: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宗旨2、人民群众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基本力量3、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尤其不能离开群众的人民支持4、处理好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5、公安工作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监督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强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履行某种义务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
黑龙江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用教材:专业基础知识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黑龙江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用教材:专业基础知识《公安基础知识》包括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公安工作的内容、特点、原则、路线和方针政策,公安执法与行政执法等内容,该书不仅知识全面、内容翔实,而且重点突出,设计科学、实用性强,于考生备考具有事半功倍之绝佳效果.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人们有时将法和法律作为同义词使用,有时又将其作为两个不同的词使用。
在本书中,除特别指明外,将二者作为同义词使用。
法律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含义。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即包括一国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决议、指示、规章、条约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惯例、习惯、判例、法理等在内的整体。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广义的法律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经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公约等。
二、法的本质法律本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国家意志。
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律有国家意志性,即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公安基础知识必考知识点
公安基础知识必考知识点公安基础知识考试也是很有规律性的,接下来给大家罗列几个比较重要的考点,可以说是必考知识点,以单选、多选和情景分析题型出现。
一、警察的起源马克思主义认为,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警察和警察机关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世长存的,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在原始社会,既没有国家,也没有警察。
人类社会进入奴隶制社会之后,随着国家的产生,警察才应运而生。
警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私有制,氏族社会逐渐瓦解,社会分裂为对立的阶级。
在阶级矛盾发展到了不可调和的时候,就产生了国家这样一种维护阶级统治的政治形式。
有了国家,同时也就有了警察。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警察是和国家一样古老的。
”综上所述,警察的产生需要具备如下条件: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第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第三,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
第四,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二、警察的本质和基本职能1.警察的本质。
世界各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警察的阶级基础和政治属性不同,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各异,但是它们的本质是共同的,即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警察有如下本质特征:第一,鲜明的阶级性。
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警察必须与国体一致,必须与政体一致。
第二,手段的特殊性。
警察是拥有武装强制、行政强制和其他特殊手段的行政力量。
警察机关为了完成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保障强制力的权威性,配有一定的武器和械具,成为一支重要的具有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第三,广泛的社会性。
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十分广泛,一方面,它作为阶级专政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另一方面,它担负着大量的社会管理任务,要为社会提供全面的治安保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公安专业基础重点)
七、人民警察法一、人民警察法的概述:㈠人民警察法的概念:指规定警察任务、职权、义务、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的法律。
㈡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1.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为了加强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警察的素质;3.为保障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㈢人民警察法的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二、人民警察的条件即录用:㈠人民警察的条件:1.年满18岁;2。
拥护宪法;3.身体健康;4。
高中以上文化;5.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⑹自愿从事警察工作。
㈡人民警察的录用:按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三、人民警察的职权与任务:㈠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人民警察的职权与责任,是人民警察总任的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
1.人民警察职权的特征:⑴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最基本的职责.⑵警察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⑶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警卫特定目标,是警察的重要职责。
㈡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1.维护国家安全;2。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3.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4。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5.保护公共财产。
四、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1.中央公安机关(国务院公安部);2.地方公安机关(省、市、县三级);3.专业公安机关(铁路、港行、民航、林业、海关)。
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务序列:警官、警员、专业技术员、铺助人员。
五、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㈠法律保障:指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①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②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保证警令畅通。
③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涉,有权拒绝执行超越其职权范围的指令。
公安基础知识(公安专业基础重点内容汇编)
七、人民警察法一、人民警察法的概述:㈠人民警察法的概念:指规定警察任务、职权、义务、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的法律。
㈡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1.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为了加强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警察的素质;3.为保障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㈢人民警察法的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人民警察的条件即录用:㈠人民警察的条件:1.年满18岁;2.拥护宪法;3.身体健康;4.高中以上文化;5.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⑹自愿从事警察工作。
㈡人民警察的录用:按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三、人民警察的职权与任务:㈠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人民警察的职权与责任,是人民警察总任的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
1.人民警察职权的特征:⑴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最基本的职责。
⑵警察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⑶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警卫特定目标,是警察的重要职责。
㈡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1.维护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3.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4.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5.保护公共财产。
四、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1.中央公安机关(国务院公安部);2.地方公安机关(省、市、县三级);3.专业公安机关(铁路、港行、民航、林业、海关)。
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务序列:警官、警员、专业技术员、铺助人员。
五、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㈠法律保障:指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①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②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保证警令畅通。
③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涉,有权拒绝执行超越其职权范围的指令。
公安基础知识精华笔记
公安基础知识精华笔记1.警察的定义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其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卫国家安全。
2.警察产生的条件包括经济、阶级、社会和政治条件。
其中,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是经济条件,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阶级条件,维护统治秩序和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条件,国家机器的形成是政治条件。
3.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的区别在于近代警察职能独立、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专职队伍、强调法制并有统一的制式服装。
4.警察的本质是依据统治阶级意志,采用暴力、强制和特殊手段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行政力量。
5.警察的本质特点包括鲜明的阶级性、多样的手段和广泛的任务。
6.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其阶级属性和根本属性体现在这一点。
7.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包括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反映了其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要求。
8.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指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进行镇压、制裁、改造和监督的社会效能。
9.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0.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其职责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公安机关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其性质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1.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指在国家法律所确定的管理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目标所进行的工作内容。
12.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以及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13.公安机关的职责是依法承担管辖范围内的责任和义务。
这些职责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具有法律性、有限性和责任性等特点。
14.治安警察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
15.户籍警察是管理户籍、掌握户口动态等户政工作的人民警察。
16.刑事警察(刑警)是负责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人民警察。
17.交通警察(交警)是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以及进行交通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
江西《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 复习要点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复习要点第一章宪法本章重点提示:宪法这章很重要,但在招警考试中题目并不多,一般不会超过3分,以判断和选择占多数。
第一节宪法概述判断、选择题: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确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
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宪法是英国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
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91年的法国宪法。
我国先后颁布过四部正式成文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的1982年宪法。
第二节国家性质(国体)判断、选择题: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一般地说,在经济上处于统治或领导阶级的地位,掌握着国家的权力。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
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有:保障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组织经济和文化建设、抵抗外来侵略,保卫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安全。
多选、简答、论述题:人民民主专政的特征:1、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2、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与敌人专政的结合第四节我国的经济制度判断、选择题:我国的经济形式主要有:全民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在我国多种经济形式中居于主导地位。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特点: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第二章刑法本章重点提示:《刑法》这一章非常重要,在考试中除了单选、多选和判断外,每年在简答和论述之间也必然会有一题,本章在考试中一般不低于10分。
第一节刑法的概述判断、选择题: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
公安基础知识考试200个必背考点
1.公安机关任务的分类:从时间上分,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从范围上分,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从层次上分,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2.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法定性、强制性、特许性、单向性3.公安机关职责的特点: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责任性4.治安行政处置手段包括: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5.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可以附加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6.治安行政强制权的种类:强制传唤、强制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人、盘问检查(留置时间自带到公安机关之时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继续盘问的情形: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物品肯是赃物的。
)7.公安机关紧急状态处置权包括: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紧急排险权、管制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可在一定区域内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采取交通管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现场管制)、戒严执行权(戒严:一般是指因战时或平时面临重大紧急事件为维护政治稳定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戒严,涉及地区大小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作出决定。
戒严期间可以在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宵禁等管理措施)8.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1)公安领导工作,是公安机关行政一长领导工作。
主要有政治领导工作、行政领导工作、业务领导工作。
(2)公安秘书工作,主要是指公安秘书行政工作和公安对策研究工作。
组织实施领导决策、为各项任务的完成进行督促检查、为领导提供信息咨询、协调各项工作公安指挥工作,领导指令的具体下达、统一协调,调度具体指挥、接受110报警、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指挥处置与救助。
公安政治工作公安专业工作:刑事司法工作(国内安全保卫工作{隐蔽性、尖锐性、长期性、复杂性、}刑事侦查工作、刑事强制工作、羁押工作、执行刑罚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公安保卫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门系统、(主要是指铁路系统、交通航运系统、民用航空系统、森林系统)监管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公安警卫工作(住地警卫、随身警卫、路线警卫、现场警卫)公安法制工作公安教育与科研工作(包括公安民警学校教育和在职教育),公安科研包括:社会科学的研究和技术科学的研究公安后勤保障工作:经费保障、装备保障、生活保障、信息保障9.公安专业工作特点:复杂性、危险性、艰苦性、易腐蚀性10.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基本领导。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人民警察法要点总结教学提纲
第一章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一、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一)警察的起源与发展1、警察的含义警察的含义一般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2、警察的起源决定警察必要性的直接因素是由社会矛盾引起的犯罪、对抗冲突和社会秩序问题。
警察产生的条件(1)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2)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使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3)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4)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3、警察的发展(1)萌芽期的警察在警察萌芽时期,同时伴生的有监禁行为、审判行为的萌芽(2)古代警察的特点a、军警不分,警政合一b、行使职权时在法律上极不严格c、私刑、私狱普遍存在(3)近代警察较早建立近代警察制度的国家是法国和英国,由于受英法两国警察制度的影响,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警政管理体制:地方自治制和中央集权制,地方自治制以英国为代表,中央集权制以法国为代表5、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的区别(1)近代警察的职能是独立的,警察的职能主要集中于警察机关。
古代警察的职能尚未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而是由行政官吏、军队、审判机关分别行使(2)近代警察从中央在地方形成了多层次的专门工作系统,成为国家庞大的专政工具之一,行使专门的职权。
古代警察则军警不分,警政合一,没有专门的组织(3)近代警察强调法制。
警察机关的建立及其体制和职权,均以宪法或法律为依据。
古代警察执法极不严格,私刑普遍存在(4)近代警察有统一的制式服装,古代警察则没有专门的服装(二)、我国人民公安机关的建立和发展2、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安机关(1)建国后17年的人民公安机关1949年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罗瑞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
10月15日召开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17年间的辉煌成就:a、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的公安组织机构,明确了公安任务b、清除反动势力的残渣余孽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c、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d、改造大量战争罪犯e、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卫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2)十年“文化大革命”间的公安机关(3)新时期的公安事业二、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的性质是: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这一属性表明:(1)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2)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的地位(3)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二)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1)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行政机关治安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防范和控制犯罪活动,预防和查处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同各种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2)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3)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三、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公安机关的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于国家与社会所应起的效能与作用。
人民警察基础知识
第二部分警察专业知识一、我国的政法机关一、我国政法机关概述:㈠我国政法机关的构成:由党委政法员会、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监狱、劳动教养机关、律师组织、公证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组成。
㈡各政法机关的性质和基本任务:1.人民法院:⑪法院的性质: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⑫法院的基本任务:审判各种诉讼案件,惩治犯罪,保障人权,解决民事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制度和利益,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院审判的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
2.人民检察院:⑪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⑫检察院的基本任务:①追诉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分子,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国家统一制度,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
②追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分子,保护社会主义制度下各种合法的财产关系,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
③追诉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活动,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④通过检察活动,进行法律宣传。
3.公安机关:⑪公安机关的性质: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在国家政权中,军队和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
周恩来曾说:“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⑫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①维护国家安全;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③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④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⑤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4.监狱:⑪监狱的性质:是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国家刑法执行机关。
⑫监狱的基本任务:对罪犯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
5.劳动教养机关:⑪劳动教养机关的性质:是国家为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收容、管理和教育挽救劳动教养人员、完成劳动教养工作任务而依法设置的国家行政执法机关。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第一章题目)
第一章我国政法机关概述一、课后作业1.下列部门,()不属于我国政法机关的组成部分。
A.铁路公安局B.律师协会C.劳动仲裁机构D.海事法院2.我国政法机关的首要任务是()。
A.保护党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B.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C.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D.保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3.人民法院是我国的()。
A.国家行政机关B。
国家司法机关C.国家审判机关D.国家惩罚机关4、下列不属于人民法院基本任务的是()。
A.审判民事诉讼案件B.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C.保卫国家制度和利益D.追诉犯罪5.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A.国家刑事司法机关B.国家法律监督机关C.国家审判机关 D.国家惩罚机关6.在我国,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是()A.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B.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C.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D.公安机关不具有阶级属性7.下列有关我国公安机关的性质描述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B.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C.公安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D.警察同军队的职能是相同的8.所谓维护国家安全,是指保卫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 )、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A.社会主义制度B.共产党执政C.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D.市场经济体制9.我国监狱实行()负责制度A.党委B.党委领导下的监狱长C.监狱长D.党委和监狱长共同10.刑罚执行的主体是()A.监狱B.监狱人民警察C.罪犯D.监狱长11.监狱工作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A.以改造人为宗旨B.以教育人为宗旨C.以惩戒罪犯为宗旨D.以改造罪犯为主、惩罚为辅12.我国监狱管理体制实行()A.中央司法行政部门集中管理体制B.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三级管理体制C.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D.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13.各地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批准。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刑法重点)
四、刑法一、刑法概述:㈠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1.刑法的概念:指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
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应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性质:阶级性质、法律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法律性质:保护的范围更广,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强制性最为严格。
3.刑法的任务:⑴首要任务: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
⑵根本任务: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⑶重要任务:同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作斗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⑷中心任务:同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作斗争,保障社会主义。
㈡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行法定;2.罪行相当;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
㈢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⑴属地原则: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是领域内犯罪。
⑵属人原则: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和公民在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
但公民在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
⑶保护原则: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最高刑为3年以上的,可以适用本法,但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⑷普遍管辖原则:在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在我国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2.刑法的时间效力:⑴生效时间:即时生效、隔时生效。
⑵失效时间:明示废止、自行废止。
⑶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重点)二、犯罪:㈠犯罪的概念:指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㈡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
㈢犯罪的构成:1.犯罪客体: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依据)2.犯罪客观要件:⑴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⑵危害对象: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⑶危害结果: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⑷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3.犯罪主体:⑴自然人犯罪主体:(重点中的重点)①刑事责任年龄:a.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
公安基础知识章节重点要点总结归纳
公安基础知识章节重点要点总结归纳第一章:法律法规基础知识1.法律的概念和特点:法律是国家权力对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行为的总和,具有普遍性、约束性和强制性。
2.法律的分类: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等。
3.法律的层级:宪法最高,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决定、命令等。
4.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宽严相济、适用公正。
第二章:警务知识1.公安机关的概念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控制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犯罪与侦查: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犯罪的分类,侦查活动的程序和方法。
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目的和原则,行政处罚的主体和方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和关系。
4.公安机关的内部管理:内部管理的意义和目标,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纪律管理和考核评价。
5.治安防范:基本概念和要求,社会治安形势的判断和分析,治安防范的目标和方法。
第三章:安全防范常识1.个人安全防范:保护个人财产安全的基本要点,出行安全注意事项,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等常见诈骗手段。
2.安全防范技巧:防范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公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3.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人员进出管理,安全设施的设置和使用。
第四章:刑事法律知识1.罪名与刑事责任: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与责任能力,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区别。
2.刑法的层级和主要犯罪: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主要犯罪包括财产犯罪、危害人身犯罪、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
3.犯罪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共犯与从犯的区别,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第五章:治安管理法律知识1.公安行政管理: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
2.治安管理的对象和内容:普通公民、社会组织和管理部门的治安管理职责,对治安违法行为的处置和管理。
第六章:交通法律知识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法等的基本内容,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意义和规定。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 民法重点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民法重点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民法重点)一、民法概述:㈠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2.⑴从主体来看,调整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⑵从内容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⑶从利益实现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⑴从内容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⑵从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基于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请求权属于相对权。
行使抗辩权的前提是先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然后再提出阻止对方请求权利的事由以此对抗对方权利的行使。
㈡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
㈢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实施起,废止止;或其他特别规定。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制定机关的辖区内有效。
3.主体上的适用范围:一切在我国领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㈠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与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⑴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关系;⑵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⑶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⑴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特殊情况下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⑵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⑶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㈡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⑴法律事件:与主体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⑵法律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
三、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的能力:①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
(1)维护统治阶级统治。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关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国家通过自己的权力系统和法律规则把阶级压迫合法化、制度化,把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建立起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
(2)管辖的概念与种类;自诉案件的范围;审判管辖;回避的理由和人员范围;
(3)证据的概念和意义;法定的证据种类;
(4)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5)立案的概念与侦查活动
(6)讯问犯罪嫌疑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侦查终结;
(7)审查起诉的内容;提起公诉;不起诉;审判程序的种类;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2)犯罪的概念及特征;犯罪构成;
(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4)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5)刑罚的概念与功能;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种类: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如下:
司法与执法区别
广义上说,执法包含司法,但严格说,实践中二者是有区别的,主要应有以下几点:
1、司法必须独立,公正至上,主要为被统治者服务,活动范围狭;执法不能独立,效率至上,主要为统治活动服务,活动范围广。
2、执法不过是严格依法办事,执行法律;司法则不然,职能要广泛些,如司法审查职能、造法职能等。
人民警察应具备以下基本能力:①专业能力。人民警察必须熟悉和掌握做好本岗位工作应知应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方法,胜任本职工作。②分析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善于分析事物本质,因势利导,解决问题。③应变决断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在复杂情况下临危不惧、处变不惊,并善于审时度势、准确判断、利用有利条件处理问题,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④群众工作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善于宣传群众、动员和组织群众,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开展综合治理。⑤语言表达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善于宣传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能较好进行一般常用的公安应用公文写作。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知识点汇总
第一部分法律专业知识一、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⑪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⑫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⑬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⑭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⑴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⑵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⑪法的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⑴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⑵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⑶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真题及解析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真题及解析1、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A、法的正式性B、法的社会性B、法的阶级性D、法的权威性【答案】C【考点】法理学【华公解析】法具有阶级性,法所反映的是统治阶级意志,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C选项正确。
2、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是A、秩序B、正义C、自由D、平等【答案】C【考点】法理学【华公解析】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
法的价值体系包括了法的各种价值目标,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它指导着法的具体功能和作用的实现。
法是自由的界限,有法律才有自由,这也是法的最高价值目标。
D选项正确。
3、《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这是A、授权性规则B、委任性规则C、确定性规则D、准用性规则【答案】D【考点】经济法【华公解析】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是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本题中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属于准用性规则因此选项D正确。
4、下列关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错误的是A、规则只针对共性,不针对个性;而原则既针对共性,也针对个性B、规则的文义是封闭的,而原则的文义是开放的C、规则之下或者没有自由载量,或者自由载量的空间较小,而原则必然涉及自由载量的运用且载量空间较大D、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可以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规则【答案】A【考点】法理学【华公解析】法律规则只针对共性不针对个性,而法律原则既针对共性又针对个性。
具体区别主要有:1.内容:法律规则明确具体,削弱和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抽象、概括,有较大余地供法官选择。
2.适用范围: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行为;原则甚至能成为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适用范围更宽广。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总结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总结警察的含义: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国家行政力量。
警察的产生的条件。
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第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第三,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
第四,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有以下几点区别:第一,近代警察的职能是独立的,警察职能主要集中于警察机关。
第二,近代警察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专职的警察队伍,成为国家庞大的专政工具之一,行使专门职权。
第三,近代警察强调了法制。
第四,近代警察有统一的制式服装,古代警察则没有专门的服装。
警察的本质。
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依*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警察本质的特点有:第一,鲜明的阶级性。
第二,手段的多样性。
第三,任务的广泛性。
警察的基本职能。
警察的职能,是指警察的社会效能和作用。
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构成了警察的基本职能。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这一根本属性的要求。
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进行镇压、制裁、改造和监督的社会效能。
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公安机关是人民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它执行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
因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指公安机关在国家法律所确定的管理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进行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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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知识点汇总第一部分法律专业知识一、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㈠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㈡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㈢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㈣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⑪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⑫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㈠法的规范: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⑪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⑫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⑬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法律原则的种类:⑪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⑫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⑬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5.法律概念的种类: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
㈡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概念:指以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现了权利义务的相对一致性。
2.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内容、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前提: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与主体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
㈢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外在的行为、行为的方式、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2.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行为意思、行为认知。
三、立法、执法、司法:㈠立法:立法的概念;⑪广义上的立法:指一切有权的机关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⑫狭义上的立法:仅指享有立法权的机关的立法活动。
2.立法权的分类: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注意:县级人大不可)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较大市的政府。
自治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单行条例:人大(注意:常委会不可)。
3.立法的效力:⑪上下位阶的法:中央(上级)>地方(下级);权力>行政。
⑫同一位阶的法:没有上下之分。
4.立法的裁决:⑪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⑫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裁决。
⑬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间: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
小结:同等效力法冲突时由共同上级裁决。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
5.法的改变或撤销:⑪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可改变可撤销。
(有隶属关系)⑫人大对政府;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撤销。
(无隶属关系)㈡执法:执法的概念:⑪广义的执法:指所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法的活动。
⑫狭义的执法:仅指行政机关实施法的活动。
执法的特点:具有国家权威性、具有国家强制性、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的原则:依法行政、讲求效能、公平合理。
㈢司法:1.司法的含义:司法机关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的特点:⑪司法机关是法院和检察院;⑫司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国家强制性;⑬司法活动要依法进行;⑭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
司法的原则:⑪司法公正;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⑭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四、法的价值、法治:㈠法的价值:1.法的价值种类:自由、秩序、正义。
⑪自由:①使主客体间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②是法的最高价值目标;③是评价法进步与否的标准,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自由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由法律规定。
⑫秩序:①主要指的是社会秩序;②法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
③任何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统治秩序的形成。
④秩序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⑤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⑬正义:①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②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③正义推动着法的进化。
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价值位阶原则(自由>正义>秩序)、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
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⑪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即是什么的客观判断。
⑫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即应该是什么的主观性判断。
⑬法律规范和依照法律规范作出的实体性结论为价值性判断。
⑭对案件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证据的证明力需要主体作价值判断。
㈡法治:法治的概念: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2.法治的原则:法律至上、权利保障、权力制约、正当程序。
法律至上是最基本的要求。
3.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本质是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根本目标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维护当家做主的地位。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⑪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⑫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⑬公平正义是价值最求,⑭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⑮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二、宪法一、宪法的特征与本质:㈠宪法的特征: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㈡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其相违背,是最高的行为准则。
㈢宪法的本质: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的集中体现。
宪法的产生:1215年英国《大宪章》(最早实行宪政);1787年美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欧洲第一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
宪法核心价值: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效力最高修改程序复杂的,是刚性宪法;效力相等修改程序相同的,是柔性宪法。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㈠公民与国籍: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2.父母有中国公民则具有中国国籍;3.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㈡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宗教信仰自由,3.政治权利和自由,4.监督权,5.人身自由,6.财产权,7.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的权利,8.特定主体的权利。
平等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秘密受法律保护。
国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㈢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各民族的团结;2.遵守宪法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三、国家机构:㈠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1.民主集中制;2.法治;3.责任制。
国家机构就是组成国家机器的一切国家机关的总和。
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是最高的权力机关,最高的立法机关;人大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
1.全国人大的职权:⑪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由人大常委会或者1/5 以上的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其他法1/2即可)口诀:常说无一帅哥不三心二意。
⑫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⑬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①人大常务委员会全体成员;②国家主席、副主席;③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④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总理人选,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的其他组成人员;⑤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其他组成人员。
⑭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①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②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③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④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⑤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⑥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2.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⑪提出议案、质询和询问的权利;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议案。
提出议案口诀:国军常法检,30委员主席团。
8类⑫言论、表决免责权;⑬刑事豁免权。
人大代表非经人大会议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乡级代表无)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是行使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立法机关。
与全国人大之间是隶属关系。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是5年。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⑪立法权:①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制定、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以外的其他法律;③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④解释法律。
⑫监督权:①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②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注意:副总理、国务委员无权决定);③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