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公证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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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方案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创新型企业和个人非常关键。

公证服务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到重要作用,可以为申请者提供有效的证明和保护措施。

下面是一个关于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方案的详细介绍。

一、知识产权公证服务概述知识产权公证是公证机关对创新型企业或个人的创造、发明、设计等知识产权进行公证备案,并为其提供证明和保护的一种服务方式。

公证机关在公证过程中通过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鉴定、存证和证明保全等工作,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知识产权公证服务的具体内容1. 专利公证:对申请人的发明创造或实用新型进行公证备案,包括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实施方式、优点和创新点等。

2. 商标公证:对申请人的商标进行公证备案,包括商标设计和商标名称的原创性、区分度和商业价值等。

3. 著作权公证:对申请人的文学、艺术、建筑、摄影、软件等作品进行公证备案,包括作品的创作时间、内容、原创性和著作权人的身份等。

4. 证据保全: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现场或现有证据进行公证存证,确保真实、有效的证据能够得到保全和使用。

5. 侵权证据公证:对知识产权被侵权的情况进行公证备案,包括侵权事实、侵权时间、侵权方式和证据等,为申请人提供法律保护依据。

6. 执行证据公证:对判决、裁定和仲裁等法律文书进行公证备案,以确保法律程序的严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三、知识产权公证服务的优势1. 公证机关的公信力:公证机关是国家权威部门,具有公证备案和证明保全的官方性质,具备较高的认可度和可信度。

2. 证据确凿:公证备案的证据具有确凿性,有效地防止了伪造和篡改等不法行为,为申请人提供了可信度更高的证据。

3. 法律效力:公证备案的文件和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在法院合法受理和判断中起着重要作用。

4. 全面保护:知识产权公证服务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个方面,能够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5. 问题解决:公证机关在公证过程中可以为申请人提供咨询和解决问题的支持,帮助申请人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浅谈专利侵权案件公证取证的五大要点须知

浅谈专利侵权案件公证取证的五大要点须知

浅谈专利侵权案件公证取证的五大要点须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间的竞争逐渐转化为专利技术间的竞争,也因此,导致越来越多的专利案件频发,而面对复杂的互联网营销,很多企业在被他人侵犯权利后,因拿不出证据或者证据无效造成严重的损失。

那么,为了帮助大家解决此问题,中兴达知识产权为您整理了利侵权案件公证取证五大要点须知。

一、网络专利侵权案件的侵权类型网络平台一般主要以销售为目的,以许诺销售为支持,自行制造或他人制造获得产品来源为主流,进口方式获得产品来源为补充,而销售产品与使用产品之间是两个不能不串联的,因此网络专利侵权通常不涉及使用产品行为。

所以综合而言,网络专利侵权案件涉及的侵权类型从量大到量少的排列为:销售侵权、许诺销售侵权、制造侵权、进口侵权、一般不涉及使用侵权。

以销售侵权为切入口,如果销售侵权成立,由于在网店页面展示了侵权产品,则许诺销售将一并附带成立。

反之,如果许诺销售成立,不一定能直接认定销售侵权成立,除非被告自认或产品网页中有关于销售记录的记载,如累计销量或月销量。

销售侵权成立后,通过销售商供认的制造商或产品标注的制造商,可以另案起诉或本案追诉制造商或进口商。

二、关于侵权主体需要公证的内容(1)、需要公证的主要事项包括网店店面的主页,在平台上可以识别的注册账号、ID号、或者平台要求公示的网店的经营主体,这些信息能比较明确地证明销售主体。

(2)、为了能够印证其他证据,在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将网店的地址、电话、联系人、邮箱、QQ、旺旺等信息一并进行公证。

(3)、如果产品带有商标的,还需要公证产品的商标信息,同时建议在商标局官网查询该商标信息对应的商标权人,产品上标注商标通常可以推定为商标权人委托他人制造侵权产品(OEM),商标权人和实际制造人视为共同的制造商。

(4)需要公证产品本身、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或网页产品介绍中标注的制造商,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载体上标注的制造商推定为产品的实际制造者。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取证方式研究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取证方式研究
蒋佳 川 马 洪伟 ,
(. 1 重庆 邮电大学 法学 院, 重庆 4 0 6 ;. 0052 重庆 市人 民检察 院第一分 院, 重庆 4 14 ) 0 17
【 摘
要 】 识产 权侵 权 纠纷 案件 的证据 具 有无 形性 、 蔽性 等特 点 , 知 隐 如何 固定和 获取 证据 是胜 诉 的 关键 。通过
而复制 、 发表、 篡改 、 览、 展 翻译、 注释 、 改编 、 录制并公开传 送 的著作权人的纸质作 品、 电子作品、 音像制 品、 软件等。 证 明其受到 的损害结果是由该侵权行为引起 的, 需提供发 票、 网站点击 率等证 明材料 。
对 于 商 标 权 受 到侵 权 的 问题 , 商标 权 人 需 证 明侵 权 人
实施 或已经实施完毕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侵犯行 为, 且侵
犯行 为与 损 害 结 果 有 因 果关 系 。
对于著作权受到侵 权的问题 , 著作权人需证 明侵权人 是否 行 使 了《 作 权法 》 4 条 和 第 4 条 规 定 的著 作 权 侵 著 第 6 7
权行 为 。提 交 的 证 据 主 要包 括 : 权人 未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侵
知 识 产 权 是 智力 成 果 的创 造 人 或 工商 业 标 记 的所 有 人
依法享有 的权利 的统称, 包括专利权 、 … 商标权、 著作权 、 商 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谁主张 、 谁举证 。 北大方正等诉北京高术公司软件侵权案凸显出此类案件取 证难的 问题 。该案一审法院肯定了“ 陷阱取证” 的方式, 但
让 人 而 享 有 作 品 的展 览 权 、 出版 权 等 。 就 商 标 权 的 合 法 有 效 而 言 , 证 明商 标 是 有 效 登 记 的 需

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怎么启动

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怎么启动

一、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怎么启动1、管辖经批准程序,基层法院可管辖著作权、专利、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

2、举证责任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举证责任倒置:涉及专利侵权,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的方法是不同的。

3、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诉前临时禁令)知识产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4、被许可人在知识产权侵权中的诉讼地位(1)独占许可只授权一家被许可人使用,许可人以及任何第三人都不享有使用权;侵权时,被许可人可单独起诉。

(2)排他许可只授权一家被许可人使用,许可人保留使用权,任何第三人都不享有使用权;侵权时,在许可人不起诉时,可起诉;或者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共同起诉。

(3)普通许可授权多家被许可人使用,许可人保留使用权;侵权时,许可人起诉,被许可人无权起诉,可被授权起诉。

二、知识产权诉讼种类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除了侵犯我国民法通则予以明确的民事权利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害)(2)知识产权归属诉讼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发生的诉讼,简称权属纠纷(3)知识产权合同诉讼就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使用等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在取得环节与权属诉讼有交叉2、知识产权行政诉讼(1)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专利权和商标权需要行政机关确权,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当事人对该确权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该复审决定(其实质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2)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引起在知识产权确权和转让、使用过程中,确权机关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3)由地方知识产权治理机关行政执法引起对于具有知识产权执法权的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调解,相对人对该处罚或者调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以下七种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他人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可以协助被害人(权利人)进行举报启动公诉程序,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诉,也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4、知识产权仲裁主要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特别情况可以在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中根据事后协议选择仲裁三、知识产权诉讼取证方法权利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最为有利可行的取证方法,尤为重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指南-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指南-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指南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指南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1.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中,主张享有知识产权的当事人应对享有知识产权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主张侵权的当事人应对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贵任,被诉侵权人应对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中,主张不侵权的当事人应对不侵权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权利人应对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当事人应对前述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当事人提供的电子证据系通过某种技术手段进行收集、保存的,应当举证证明该技术手段的安全性、可靠性。

不能举证证明的,对相关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否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电子证据的形成或存储存在篡改、伪造等导致真实性存疑的事实。

3.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以下简称专利方法)引起的专利侵权纠纷中,主张侵权事实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依照该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为新产品,且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前述新产品为相同产品。

浅议知识产权类公证

浅议知识产权类公证
法学新论
浅议知识产权类公证
文/ 赵郁
摘 要 :知 识产权作 为一种蕴涵丰富社会价值和 经济价值的社会 资源,逐渐被人 们所认知和接 受 ,相应 的知 识 产权 类纠纷 ,诉讼 等问题也开始 集中显现 ,知识 产权 纠纷诉讼 比率在各级 法院迅速 上升。本文将知识产权 类 公证进行理论剖析 ,以便 法律 工作者能够在实际工作 中更熟谙地运 用这一法律 武器维护 自己的合 法权益 。
关 键 词 :知 识 产权 ;公证 ; 分析
中图分 类号 :D 2 . 93 4
文献标 识码 :B
文章编号 :10 - 16( 0 0 2 () 0 0—0 09 9 6 2 1 )00C一 22 1
知 识产 权 因为 涉 及 到知 识 产 权 的 证 据 往 往外 观 较 抽 象 、证 据 易灭 失 、事 后 难取 得 ,因此 知 识 产权 权 利人 、 经合法授权的知识产权使用者 、知识产权交易中介 ( 如 专利代理事务所、版权交易中心等)、法院知识产权审 判庭等都或 多或少地仰赖 《 公证书》这一司法形式作为 他们 确 权和 争 议 纠纷 解 决 的重 要 武器 。笔者 将 知 识产 权 类 公证 进行 理论 剖 析 ,以便 法 律 工作 者能 够 在 实 际工 作 中更熟谙地运用这一法律武器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类公证的法律含义 知识产权类公证 :是指将知识产权权属 内容及相关 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公证行为加以固定 ,并 以 公证 书 》 的载 体 形式 客 观全 面 的 表现 出来 ,而 表 述 公证词的过程就是在事实和法律之间穿梭往复的论证过


程。
二 、知识产权类公证的主要类型 l 术 合同 类公证 :包 括但 不 限于 ()技 术 开发 、 、技 1 转让、服务合同; ()著作权许可 、转让合同 ; () 2 3 商标权许可、转让合同; ()专利权 申请权许可、转让 4 合同。2 、权利证书类文件公证 :包括但不限于 ()复 1 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 ( )权利主张声明书 ; ()境 2 3 外权 利证 书 。3 、知识 产权 侵权 行 为公证 :包括但 不 限于 ()计算机软件侵权 , ()专利商标侵权 , ()商业 1 2 3 秘密侵 权 , ()影视作 品侵 权 , ()网页侵 权 。 4 5 三、知识产权类公证 书制作过程 公证机关应该对当事人提交的客观材料予以深入考察 和评价 ,并进行分类分析: 1 、公证 机关 前 期要 审 查 权利 主体 是 否具 有 合 法的 权 利外观 :包括是否经过合法的专利登记或著作权登记? 受 反 不正 当竞争 法 》 保护 的 商 业秘 密 是 否采 取 了适 当 的保护措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取得程序是否严格遵 循 反向工程的要求?驰名 商标 认定是否进行 了公示公 信?文学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否在法律规定内?2 、在公证 办理期问要注重收集相关侵权证据并进行还原、固定 , 在这一阶段中公证机关需注意保证取证过程 中证据链条 的完整性 ,因为在利害关系人和相关权利人之间的争讼 过程就是利害关系人在用法学理论之锤敲打考验证据链 题 、新思路 、新理论的学习和借鉴,坚持与时俱进、改 条 的过 程 ,如果 此 时 公证 证 据链 条断 裂 ,相 应 的诉 讼 证 革 创新 ,将公证职能作用渗透到知识产权案件 中的各个 据链条也会断裂,就会出现败诉等不利后果。3 、在此类 方面,以求权益保障的最大化。 作者单位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办理后期应注意收集证明权利主体管辖权归属 、权 参考文献 : 利有效性 、权利保护范围和有效期限、被告实施侵权行 [】 1 袁真富 , 知识产权 : 权利 到工具——透视跨 国公 司的知识产权 从 为过程客观表述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和执行方式等各方 策略[】电子知识产权 ,0 3 2 . J. 2 0 年1 期 面的证据 ,同时还应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 ,确保取证 【 ] 志 成 . EVD的 “ 2张 从 自主 ”知 识 产权 说起 [】 电子 知 识产 J. 2 0 年0 期 操作人 员身份 的合法性 ,加强知识产权权属证书 、取证 权 ,0 4 2 . [1 _ 3T 晓哗 . 知识 产权滥 用行 为的反垄 断法规制 . 学 ,0 4 法 2 0 年 材料 、工作记录与 申请公证 目的之间的关联性 、合法性 O期. 3 及证 明 力。 【] 4王先林 .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J_ 法学,0 4 3 2 0 年0 期. 【】 5冯晓青 . 知识产权 、竞争 与反垄 断之 关系探析… . 法学 ,0 4 2 0 年 四、恰 当运用 公证 书 ,提高诉讼质 量 3 正如法律哲学家柯勒在其 法律哲学读本》的序言中 0 期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方法详解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方法详解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方法详解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同时也存在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问题。

为了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权益,证据保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方法。

一、保全方法的选择在保全知识产权的证据时,我们可以选择多种方法,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证据保全方法:1. 直接保全直接保全指的是当事人直接采取行动保存证据,例如收集侵权行为的物证、书面记录、录音或录像等。

2. 公证保全公证保全是将有关证据等文件委托给公证机关进行保管,以便在需要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公证保全的好处在于使证据具有公证证明的效力,增加证据的可信度。

3. 保全令保全通过法院申请保全令来保全证据。

保全令是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权益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可以要求对方保全证据或行为。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令,由法院决定是否颁发。

二、保全程序的具体步骤在实施保全方法时,我们需要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操作,以确保证据的有效保全。

以下是具体的保全步骤:1. 了解法律规定在执行证据保全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应该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研究。

2. 准备保全申请材料在向法院申请保全令时,我们需要准备相应的保全申请材料。

包括侵权行为的事实陈述、证据的说明和提供、保全具体请求等内容。

这些材料应当清晰明了,以便法院能够审查并作出决定。

3. 提交保全申请将准备好的保全申请材料提交给有关的法院。

通常情况下,我们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4. 等待法院审查一旦提交了保全申请,我们需要耐心等待法院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法院可能会要求补充材料或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我们应该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所需的信息。

5. 执行保全令如果法院决定颁发保全令,我们需要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保全行动。

这可能包括收集、保管和封存证据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16•【文号】法释〔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三条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的,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一)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二)被告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三)原告为证明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

原告完成前款举证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第四条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公证

知识产权公证

知识产权公证知识产权公证是指对知识产权相关权益的存在、内容和金额等进行权益验明和证明的行为,以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知识产权公证是维护知识产权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保护创新研发成果、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公证主要包括著作权公证、商标公证、专利公证和软件著作权公证等。

著作权公证是指对作品的创作时间、创作者身份、创作内容等进行公证,以确保著作权的权属和内容;商标公证是指对商标的注册时间、商标权属、商标内容等进行公证,以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专利公证是指对发明创造的时间、发明人身份、发明内容等进行公证,以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软件著作权公证是指对软件的开发时间、软件开发人员身份、软件内容等进行公证,以确保软件著作权的权属和内容。

知识产权公证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知识产权公证能够增强知识产权的证明力和保护力。

通过公证机构的专业公正,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为知识产权诉讼提供有力支持。

其次,知识产权公证能够加强合同的约束力。

知识产权公证作为权益的证明,能够增加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合同履行和纠纷解决起到积极的作用。

再次,知识产权公证能够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通过知识产权的公证,能够鼓励创新者进行技术创新,提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知识产权公证的流程通常包括申请、审核、公证和颁发证书等步骤。

首先,公证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知识产权证据、身份证明等。

然后,公证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判断申请是否符合公证条件。

通过审核后,公证机构将对知识产权进行公证,包括对权益的验明和证明。

最后,公证机构将颁发公证证书,作为知识产权的法律证据。

总之,知识产权公证是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知识产权公证,能够增强知识产权的证明力和保护力,加强合同的约束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公证的流程通常包括申请、审核、公证和颁发证书等步骤,以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公证取证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公证取证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公证取证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公证取证一、引言在知识产权领域,当发生侵权行为或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时,公证取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保全措施。

公证取证能够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并帮助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诉讼中公证取证的重要性、程序和实施方式。

二、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公证取证的重要性诉讼中的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技术和创新成果。

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取证可确保证据的真实、完整和可靠,为当事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公证取证的最主要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保全公证取证能够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往往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

通过公证取证,可以在诉讼前确保证据的保存和保全,防止证据灭失、破坏或篡改,从而确保公正的审判结果。

2. 减少争议与纠纷公证取证可以有效减少证据的争议和不接受程度。

当事人提供经过公证的证据,无需再就证据的真实性、可信度进行辩论,减少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3. 增强证据的可信度公证取证程序严格,具备法律效力。

经过公证的证据,具备更高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能够更好地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三、知识产权诉讼中公证取证的程序公证取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公证取证当事人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可向当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取证。

申请时需提供案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及公证取证的具体要求。

公证机关将根据案件情况制定相应的公证取证方案。

2. 公证机关的调查取证公证机关在接到公证取证申请后,将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

公证人会依法履行调查取证职责,并进行详细记录和制作证据材料。

此过程中,公证机关可能会采取询问当事人、勘验现场、查阅文件等方式进行取证。

3. 公证取证结果的制作在完成调查取证后,公证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相关的公证书、公证材料或其他证据文件。

公证书中包含了公证取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当事人的声明等信息。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证据保全
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 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 护的制度。
注意: 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的,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应在法定时间段内提起诉讼。如果没起诉,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 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4、有关侵权人情况的证据
侵权人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 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权利人必须了解的。
权利人根据侵权人的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 方案。
确定诉讼或行政打假的方案和确定管辖的机关。
知识产权诉讼的取证方法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5、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法律对证据的基本规定
结论: 1、证据的基础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2、证据必须经法院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查证什么
客观性:真实的事实 关联性:与所证事实有内在必然联系 合法性:
证据能力的规则
1、证人资格 《民诉证据规则》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民诉证据规则》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方法取得的 证据,不能作为人性案件事实的依据 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 (67条: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
实践中的问题
3、许可使用费参照 没有被实施许可 倒签、虚签实施许可合同骗取高额赔偿
4、法定赔偿 我国专利侵权赔偿案件中,最终采用法定赔偿的案件占90%以上 原因:因无证据,前三种方法均无法查明 运用法定赔偿时,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甚至不同合议庭确定赔偿额存在较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综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综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综述在2003年11月25日至26日召开的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省高院民三庭和各中院的业务庭领导及部分审判人员对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涉及的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商标权的跨领域保护、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审理,以及证据规则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适用等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研讨。

会后各中院和省高院民三庭又组织审判人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提出了意见。

现将经过讨论后认识比较一致的有关问题形成综述,供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二00四年一月二日知识产权审判中适用《证据规定》的若干问题一、关于庭前证据交换庭前依据交换制度具有固定争点、固定证据和促成和解的功能,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不足,往往导致当事人之间在争点问题、证据的证明力上形成很大的分歧,故庭前证据交换成了法官充分行使释明权、引导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制度保障。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般都较复杂疑难或者证据较多,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多采用庭前证据交换的形式。

通过庭前证据交换,要达到:1、确定无争议的事实,固定争点。

庭前证据交换时,应同时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庭前交换的证据的质证意见。

对于无争议的事实。

主持人要予以归纳,在以后的庭审中不再质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应当强化当事人辩论主义意识,主持人可以将拟定的案件争点,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予以确定。

2、庭前证据交换中涉及的具体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可以由合议庭作出评议,并告知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争议较大,且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相关的证明责任分就无明确规定的,主持人可以仅对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作原则释明。

3、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于证据的质证能力一般较弱(如有关公知技术的证据质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注意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期限以提高质证能力。

4、庭前证据交换可以由主审人或合议庭成员主持,主持人也可依法主持调解。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正确审查和认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公证证据,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对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以及证明力的强弱予以认定。

第二条经法定程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其证据效力,一般应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证明力更强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公证证据的除外。

第三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公证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虽不属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但取得程序存在瑕疵的公证证据材料,应当根据相关程序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瑕疵的严重程度是否影响公证证据的真实性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

第四条对于涉及当事人身份和权利归属情况的公证证据,无论对方当事人是否对其证据资格提出异议,人民法院都应主动审查;对于其他如涉及侵权等事实的公证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应予认定。

第五条公证申请人应当与申请公证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以证据保全为公证事项的公证证据,如果申请人不是案件当事人,而是其委托代理人、关联企业或企业员工等与其具有一定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认定该申请人与公证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第六条公证取证不符合公证法有关公证管辖规定的,一般不影响其证据效力。

第七条公证实物之间、公证书记载内容之间、公证实物与公证书记载内容之间存在矛盾的公证证据,人民法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除非存在正当理由且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例如在公证保全过程中,购买者当场对不规范的销售凭证提出异议,销售者拒不更正,而公证人员将此情形在公证书中予以如实记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摘要《知产证据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遵循民事诉讼证据一般规则,立足知识产权诉讼特点和实际,进一步完善证据提交、证明妨碍、证据保全、司法鉴定、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等重要制度,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构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推动建立激励和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举证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制度。

对于破解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难”问题,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证据提交证据保全司法鉴定商业秘密保护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知产证据规定》),该司法解释于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为准确理解条文原意,确保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现简要介绍《知产证据规定》的起草背景、总体思路和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保障。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的改革目标。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规范证据标准”“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困难等问题,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在全国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专项调研工作;2017年初,《知产证据规定》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立项计划。

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多次听取中央有关部门、法院、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条文草案历经二十余次修改形成送审稿。

确认证据保全公证书无效的案例

确认证据保全公证书无效的案例

确认证据保全公证书无效的案例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知识产权权利人经常采取公证取证方式对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进行取证。

权利人对这种做法情有独钟的原因主要在于知识产权的特性。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才能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认识和利用。

但同时,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又以知识产品的方式公之于众,具有了公共物品的特性,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证据容易灭失,尤其是网络环境中证据的易逝性,使得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的收集与证明比之传统民事案件困难得多,再加上当事人取证本身证明效力有限,因此公证取证便成为了颇受知识产权诉讼当事人青睐的取证方式。

在办理公证取证过程中,有时会因当事人或者公证人员的疏忽或经验不足而犯下一些错误,这往往直接影响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告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证伪的情况下,法院原则上会采信公证书的效力。

但有些公证书又存在程序上或者实体上的瑕疵,如果完全采信其效力又不完全符合公证法律规范的要求,故有必要对公证书的效力进行探讨。

下面,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中的若干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析。

一、超越地域管辖之公证文书的效力在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经常出现的问题是超越公证的地域管辖。

按照2002年8月1日起生效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但在实务操作时,往往出现由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的情况。

如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诉音像制品经营店系列案即为一例。

在该系列案中,原告为了证实被告有销售其享有专有发行权的侵权复制品的侵权行为,对其向被告的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

但公证人员既不隶属于原告住所地的公证处,也不隶属于被告住所地的公证处,而是受委托人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公证处工作人员。

在法庭辩论阶段,部分被告由此对整个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认为既然原告没有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程序操作,超出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应认定该公证书无效,不能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原告欲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需要另行举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7•【字号】•【施行日期】2014.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实施意见(2014年7月)为规范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保全行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意见:第一条申请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证据保全,也可以在起诉时或者立案后申请证据保全,但一般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申请人超出该期限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需要保全证据的重要性、超期提出申请的原因等因素,确定是否予以准许。

第二条诉前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为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诉前证据保全的级别管辖适用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采用证据保全措施一般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对可能涉及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谨慎行使“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自由裁量权,既要充分考量知识产权证据的不稳定性和易毁性等特点,及时有效地采取保全措施,又要防止当事人滥用证据保全程序、转移举证责任、耗费司法资源。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递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内容、范围、所在地点;(三)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四)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等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及时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申请人为适格主体。

申请人一般为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公证在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与优势

公证在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与优势

公证在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与优势摘要:随着人类社会迈入信息时代,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渐凸显,各国以及国际间更加关注知识产权的创新、利用和保护。

公证是国际通行的服务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认定、流转和侵权维权等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作用引言公证制度在传统的社会实践过程中,通常是以“出具法律证明文书”的形式服务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公证法》第11、12条的有关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

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公证业务中,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主要集中在民事法律行为类、有法律意义文书及保全证据类,公证机构可办理的“事务”主要体现在保管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1定规则制定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公证规则,明确受理标准和申请人范围,统一材料清单和审查程度,分类明确取证主体,强化拟保全证据关联性审查,建立异议和申诉制度,保障全国公证机构统一、规范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公证服务工作。

《公证程序规则》只能够对具体公证事项进行宏观指导,公证人员无法从《公证程序规则》中学习如何应对各种各样、纷繁复杂的公证操作,这就导致了部分发达地区、学习氛围浓厚、人才聚集的公证机构公证业务熟练,而部分偏远或者相对落后地区的公证处在应对新的公证需求,特别是知识产权维权公证时显得手足无措,不知如何下手只好避而远之,以各种理由拒绝做公证。

公证行业应当出台详细的公证操作规则,作为公证手册指导公证人员从中了解到各种公证的流程和注意事项,遇到各种疑难公证事项都应当有章可循,以此提高公证服务的准确性和效率;分类拟定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公证要素式公证书模板,明确必备要素和选择要素,增强公证书的实用性;统一印制知识产权公证登记证书、抵押登记证书,指导公证机构规范开展知识产权公证法律事务。

2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公证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公证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主体资格、相关资质证明、权利凭证或证书等证照及文件材料的公证,如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登记文件、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等证照及文件类公证。

知识产权诉讼的证据收集与案件辩护技巧

知识产权诉讼的证据收集与案件辩护技巧

知识产权诉讼的证据收集与案件辩护技巧在知识产权领域,诉讼是保护自己的权益的有效手段。

在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证据收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而案件辩护技巧则能够为我们取得更好的诉讼结果。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方法以及案件辩护技巧。

一、知识产权诉讼的证据收集1.1 理解证据类型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各类证据都有可能成为案件胜诉的关键。

常见的知识产权案件证据包括专利文件、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侵权证据、合同协议等。

了解各类证据的特点,对充分收集证据至关重要。

1.2 提前准备和保存证据在知识产权纠纷出现之前,提前进行证据的准备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例如,对于发明创造,尽早进行专利申请并保留相关文件,以便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合理的保存证据文件,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也是必要的。

1.3 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及时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是必要的。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证据收集:a. 监控商标注册情况:定期检查商标注册数据库,以防止他人侵权。

b. 进行网络监管:收集有关互联网侵权行为的证据,例如网页截屏、文章内容复制等。

c. 公证取证:请公证机关对相关证据进行公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d. 证人证言:寻找目击证人并取得其证言,加强证据力量。

二、知识产权案件辩护技巧2.1 确定案件策略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制定合理的案件策略是非常重要的。

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正确的辩护策略来抵御对方的指控和证据是关键。

例如,可以采取否认侵权、无效专利等策略以达到胜诉的目的。

2.2 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熟悉和理解适用的法律法规是知识产权辩护的基础。

只有对法律掌握得当,才能在辩护过程中有效利用法律规定,保护自身权益。

因此,律师或代理机构在案件辩护前应充分研究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2.3 合理利用证据在知识产权案件辩护中,合理利用收集到的证据是取得成功的关键。

通过合理、逻辑的方式展示证据,加强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性,可以使对方在证据上难以辩驳。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审查与证据合法性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审查与证据合法性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审查与证据合法性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证据的审查和证据合法性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步骤。

只有通过严格的审查,确保证据充分、可靠,才能保证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证据审查的原则和方法,并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进行解析。

一、证据审查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合法获取,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例如,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证据,或者依法取得的监控录像等,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2. 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可信,能够客观反映事实。

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排除伪造证据的可能性。

3. 充分性原则:证据必须充分,能够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判断侵权行为的事实。

4. 相关性原则: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与侵权行为有直接的联系。

法院需要排除与案件无关的证据,确保只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被使用。

二、证据审查的方法1. 书证:根据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性质,可以包括合同、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等文件。

法院在审查这些书证时,需要验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与案件事实相符。

2. 物证:物证可以是侵权产品、侵权样品等实物。

法院需要对物证进行鉴定,确定其与案件的相关性和合法性,并避免可能存在的伪造行为。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可以提供对侵权行为的直接目击或相关情况的陈述。

法院在审查证人证言时,需要核实证人的身份、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尽量避免虚假证言的干扰。

4. 鉴定意见:在专利、著作权等案件中,法院可能需要借助鉴定机构对技术、版权等进行鉴定。

法院在审查鉴定意见时,需要评估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和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三、证据合法性的判断1. 证据来源合法:法院需要核查证据的来源,确保证据的获取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例如,证据是否通过合法渠道获取,是否具备合法证明文件等。

2. 证据真实可信:法院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评估,采取适当的调查手段获取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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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无形的,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才能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认识和利用。

但同时,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又以知识产品的方式公之于众,具有了公共物品的特性,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证据容易灭失,尤其是网络环境中证据的易逝性使得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的收集与证明比之传统民事案件困难得多,再加上当事人取证本身证明效力的局限性,公证取证便成为了颇受知识产权诉讼当事人青睐的取证方式。

一、公证证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普遍应用
公证证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应用尤其广泛而频繁,从权利存在及其存在状态到侵权人、侵权行为状态、侵权损害程度,从版权保护到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权益的保护,都能以公证证据来证明。

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案件审理中都有公证书的身影,胜诉的案件更是如此。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公证取证主要用以确定被控侵权人和被控侵权物,一般的程序是:对原告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公证,同时对所购产品进行证据保全。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则一般是对进入涉嫌侵权页面的路径、过程以及该页面涉及侵权的全部内容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

上述取证方式能直接反映被控侵权物的全面状况以及与被控侵权人(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联系,据此,原告拥有了被告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可以在起诉的同时申请法院对被告的财务资料、产品等进行证据保全,以进一步查明被告所涉侵权数量和利润等。

因此公证取证往往是诉讼的先行步骤。

二、公证取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是取证的合法性。

北大方正诉北京高术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引起了人们对“陷阱取证”的思考,该案中由于权利人主动要求对方安装盗版软件,在法院对对方财务资料的保全中又没有找到确凿的侵权证据,原告的取证方式被二审法院认定为非法,虽然公证书效力未被否定,但对被公证的行为做出了否定评价,也就否定了公证取证的合法性。

虽然对于该案判决学者或司法界还有不同看法,如假设法院在对财务资料的证据保全中发现了更多的侵权行为时(这并非不可能),如何协调侵权事实与取证方式被定性为非法的矛盾?取证合法与否的界限如何界定等都是判决遗留的问题。

但案件的审理告诉我们,权利人主张自己权利时应以对他人权益的尊重作为一定的界限,公证取证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公证的内容、行为的合法性,合法取证是维权的前提。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公证取证方式的全盘否定,2002年10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其次是公证内容的完整性。

公证取证只是一种证据收集的方式,所收集的证据的完整性仍需要权利人自己把握。

在一被告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数部作品上载到被告网上进行营业性使用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原告诉前也申请了公证,但考虑到作品的内容庞大,仅证明了进入作品目录页面的路径和目录本身的内容。

案件审理中,原告主张侵权的量是涉讼作品的全
部内容,被告则声称仅是每部作品的前17页内容,几乎是天壤之别。

而此时,被告网页上的侵权内容早已经删除,无从再现侵权状态,原告补充举证变得非常困难。

事实上如果公证时以适当的方式将被告网站涉嫌侵权的作品内容全部显示并予以保全,这种被动完全可以避免。

因而公证取证充分考虑待证事实的方方面面是完全必要的。

三、公证取证的局限性
诉讼中采取公证取证固然对案件的审理有很大的帮助,但也增加了诉讼成本,而且公证取证对权利状态、侵权事实的证明有很多无能为力之处,尤其是网络虚拟环境中侵权随时可能发生、而公证不可能随时进行,网络中作品没有原稿可以证明真正的权利人、而发表时不可能每件作品都作公证等。

因此,权利人应避免对公证取证的过分依赖,在网络环境下可尽量使用自己的真实信息注册或使用一定的技术措施保护并证明自己的权利,相信随着技术的发展,网络侵权诉讼中的公证取证存在的问题最终都能妥善解决。

尽管公证取证在诉讼实践中存在这样那样的局限性,但是至少在现阶段,公证取证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仍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

(朱红英房德权)
著作、专利、商标等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要点
一、主体
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主体主要是当事人、聘请的律师及公证人员。

当事人自己调查取证是自力救济的一种体现,而且往往是主要的证据提供者,由于其本身与案件有切身的利害关系,也最有积极性进行取证,但是相应的其证据具有一定的水分,不能直接作为定案证据,必须经过律师见证、公证人员公证等转换或人民法院审核后使用。

律师和公证人员都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而参与到调查取证工作中来,他们具有法定的调查取证权,其取得的证据依法具有证据资格,可以直接在法庭上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二、方法
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方法主要是公证和律师取证。

至于律师取证其有专门的律师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的调整,本文不涉及,下面主要讨论有效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公证必须由有特定法律身份的专门人员-公证员亲自进行公证;
其次公证的对象和内容必须合法。

公证的对象包括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三种。

公证的内容不能有违法或逃避法律。

再次是公证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一方面公证员外出调取证据或做谈话笔录时必须有2名公证员共同进行,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名公证员进行的,必须有一见证人在场并在笔录上签字(规则26条)。

另一方面公证员在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证人时,应向被询问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规则24条)。

关于谈话笔录的程序,第一是要有公证员亲自接待和询问,且谈话相对人了解公证员的身份。

如谈话相对人不了解公证员的身份,那就是私证而不是公证。

第二是公证的取证方法和途径必须合法,任何采取偷拍、偷录或窃取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材料,都不能作为公证材料,当然就不享有公证的证据力。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公证机关对网络侵权的证据保全、陪同申请人购买盗版软件并制作公证书等活动并不违反上述原则,也无向相对人告知的义务。

因为公证员只对申请人的活动过程加以客观记录和证明,并不涉及相对人的言词和行为,所以在这种状态下
取得的证据是有效的。

三、程序
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涉及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证据的合法性。

由于取证的主体一般都是非司法人员,利用技术手段提取的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提取的证据其合法性如何,可否成为定案证据使用就是我们要面对的问题。

对于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制作的证据可以成为定案证据并无疑义,下面我们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取得的证据区分参与性证据取得和非参与性证据取得两种方式予以讨论。

所谓参与性证据取得方式,是指在取证的时候取证当事人也在场的情形,如双方签订合同场景的录音、录像,通话记录等;所谓非参与性的证据取得方式是指当事人一方单方面录制、制作的证据,即在取证时自己没有参与,只是被动的偷拍、窃听、截获网络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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