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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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方便社会公众使用,进一步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包括:(一)直管公厕,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二)社会公厕,是指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第四条城市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

城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城市公厕专项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城市公厕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城市公厕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的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和园区城市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公厕的下列工作:

(一)负责直管公厕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社会公厕管理维护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园林、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公厕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有计划的逐年加大城市公厕建设及管理资金的投入,将城市公厕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和建设部门,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公厕规划和设计标准》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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