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本市公共厕所管理,提高卫生水平,方便公众使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术语解释本规定所称公厕,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设置,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主要包括:(一)环卫公厕,指在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由公共财政投资建设或者由相关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后,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的厕所;(二)配套公厕,指在公交场站、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码头、文体、医院、学校、公园、公共绿地、绿道、广场、商业街区、市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或住宅小区,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和管理的厕所;(三)协议公厕,指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服务协议,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四)农村公厕,指在农村地区公共场所供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四条(基本原则)公厕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改并重、功能完好、美观协调、方便公众、卫生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厕建设管理机制,统筹协调本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环卫公厕及协议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信、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配套公厕或农村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使用义务)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施设备。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标准规范)公厕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市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第八条(专项规划)城市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城乡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公共场所分布状态等影响公厕需求的因素,依照公厕设计标准,将公厕纳入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方便市民使用,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城市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设置于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和商业、民用建筑,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公厕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厕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旅游、环保、水务、园林、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厕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公厕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厕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以区为主、建改并重、方便实用、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区域和场所应当设置公厕:(一)城市道路两侧;(二)车站、港口、机场、大型停车场、加油站、医院、体育、文化、教育场馆、会议展览场馆、影剧院、广场、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三)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品交易和商业服务场所;(四)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住宅小区。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按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原建设部制发的《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公厕设置规划,纳入本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的公厕,由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
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厕设置规划,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两侧公厕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2011-03-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
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方便人民群众,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市区和新区、景区范围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设置于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和商业、民用建筑,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三条所有公厕一律对外开放,免费使用。
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设备、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厕建设、管理、维护和监督指导。
市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交通运输、物价、商务、旅游、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厕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确定公厕规划布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建筑应当设置公厕:(一)城市主干道两侧、具有一定规模的广场、免费开放的公园;(二)旅游景区景点、体育场所、文化场所、火车站、汽车站、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三)大中型商场、宾馆、板店、娱乐场所、停车场、加油站、市场(包括农贸市场、各类批发市场)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四)旧城成片改造的地段(包括城中村改造)、新建住宅小区;(五)按照规划其它应当设置公厕的建筑和场所。
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提出公厕新建、改建计划,并与市财政、城乡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主干道两侧、广场、公园等公厕建设,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新区、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区东部新城区范围内的公厕建设,分别由新区管委、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有关部门负责。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精选5篇)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精选5篇)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篇1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方便人民群众,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在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等处建造、设置的供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厕规划,作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厕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财政、物价、园林、公用、交通、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爱国卫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厕:(一)主要道路两侧、绿地(休闲)广场、大型停车场;(二)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贴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__)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__)。
对严格按照规划落实公厕建设任务的职责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补偿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用途。
公厕规划用地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公厕建设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绿地(休闲)广场及国有旅游景区(点)内的公厕,由归属管理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建设;其他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公厕,由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负责建设。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公厕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市民及游客的基本生活用品,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公厕是指向市民及游客提供方便的公共厕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公厕、室外无隔间厕所、移动公厕等。
第三条城市公厕管理的原则是便民、公平、卫生、高效。
第四条城市公厕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厕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指导和监督公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厕建设与布局第五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应考虑市民和游客集中的区域、交通枢纽、公园等公共场所的需求,合理布局。
第六条公厕建设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满足相关卫生设施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厕位数量、洗手设施、通风条件、消毒设备等。
第七条公厕建设应注意绿色环保,采用水-saving、节能环保等技术措施,提倡使用环保材料。
第八条公厕管理部门应制定公厕使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开放时间、收费标准、清洁卫生要求等,并向公众公布。
第九条公厕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厕的巡查和监督,及时处理公厕设施故障和卫生问题。
第十条公厕管理部门应配备足够的清洁人员,定期对公厕进行清洁、维护和消毒工作。
第四章公厕维护和保养第十一条公厕维护和保养应定期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排水管道清洁、墙面翻新、设施设备检修等。
第十二条公厕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厕维修机制,及时处理公厕设施的故障和损坏问题。
第十三条公厕管理部门应开展公厕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
第五章公厕卫生管理第十四条公厕管理部门应制定公厕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公厕卫生的各项要求和标准。
第十五条公厕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卫生人员,定期进行公厕卫生检查和消毒工作。
第十六条公厕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厕安全的监管,保障公厕设施和使用者的安全。
第十七条公厕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厕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未经许可擅自建设公厕,或者不按规定进行管理的,由城市公厕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定罚款。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精选9篇)为规范公共厕所的管理,加快城市的文明建设,应制定规范的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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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车站、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附设的厕所。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对各区公厕管理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城市公厕配套设施和设备,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
第二章城市公厕规划和设置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卫生适用、改建并重、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设置应当纳入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局编制公厕规划,作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条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一)广场、绿地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二)旅游景区(点)、车站、大型市场(商场、集贸市场等)、大中型停车场、医疗机构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第九条在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难以选点建设地段,市、区城市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设置流动公厕。
第十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
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
城市公共厕所是城市文明程度和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体现,提供良好的公共厕所设施对于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升城市形象和提高居民满意度都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公共厕所,以下是一些公共厕所管理的建议和办法。
一、公共厕所位置与分布公共厕所的位置与分布对于城市公共厕所管理至关重要。
首先,公共厕所应该合理分布在人口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周围,例如商业中心、公园、市场等地。
其次,公共厕所的设置应该根据需求进行规划,应考虑到居民日常生活和游客人流的需求,合理确定公共厕所的数量和规模。
最后,公共厕所的位置和分布应该方便居民和游客的使用,应该容易找到和识别,避免设置在阴暗或偏僻的地方。
二、公共厕所设施与维护公共厕所的设施和维护是保证公共厕所质量和卫生的关键因素。
首先,公共厕所应该配置必要的设施,包括足够的坐便器、蹲位、洗手池、纸巾等,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其次,公共厕所应该保持清洁和整洁,提供足够的卫生用品和设备,如洗手液、手纸和干手器,以确保用户的卫生需求。
另外,公共厕所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以防止病菌传播和臭味滋生。
最后,公共厕所的设施应具备易于维修和维护的特点,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作和延长使用寿命。
三、公共厕所安全与监控公共厕所的安全与监控是保障用户安全和预防犯罪的关键环节。
公共厕所应采取安全措施,如安装门禁系统、监控摄像头和应急呼叫装置,以确保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此外,公共厕所应选择安全的建筑材料和设计,防止破坏和滑倒等事故的发生。
同时,公共厕所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巡视,及时解决安全问题和隐患。
四、公共厕所服务与宣传公共厕所服务与宣传是提高公共厕所使用率和满意度的有力手段。
公共厕所管理部门应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包括守候员的服务、用户投诉的解决和设施维修的及时响应等。
此外,公共厕所的宣传也是提高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可以通过在公共场所张贴宣传海报、在媒体发布相关信息等方式,让居民和游客了解公共厕所的位置、设施和服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解读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9号(2011-03-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加强城市公厕管理 , 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 , 方便群众使用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 (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 , 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 ,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 , 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 , 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 的原则 ,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 , 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 , 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
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 , 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 按照下列分工 , 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的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整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整洁、舒适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厕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障公共厕所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厕所设施、保持公共厕所整洁卫生的义务,对损坏公共厕所设施、影响公共厕所环境整洁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公共厕所建设第六条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规模、数量和布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第七条公共厕所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设置在人流密集区域,方便群众使用;(二)具备独立的卫生间、洗手池、便器等设施;(三)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使用;(四)具备通风、采光、照明等条件,保证卫生和安全;(五)外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具有一定的艺术性和观赏性。
第八条公共厕所的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资本投入等多种方式筹集。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厕所,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第九条公共厕所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公共厕所管理第十条公共厕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厕所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保证公共厕所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公共厕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保持公共厕所设施完好、整洁、卫生;(二)定期清洗、消毒公共厕所,确保公共厕所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三)设置公共厕所标志,明示公共厕所使用规则;(四)建立健全公共厕所巡查、维修、保洁等制度,提高公共厕所服务质量;(五)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公共厕所管理办法》(xx年五月一日)为配合我市有共厕所免费开放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努力打造公共厕所管理品牌,根据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区公共厕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条公共厕所的设施维护、清掏、保洁等作业项目,可以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产权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由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企业承揽。
招标单位或者委托单位可以提出高于本办法规定的设施维护、保洁、服务标准。
第三条公共厕所的中标单位或个人对公共厕所的管理和保洁实行物业化管理的模式,即除了具体保洁责任人按标准搞好厕所的卫生保洁外,管理者要每天对公共厕所的全部内外设施进行不少于三次的维护保养。
第四条本区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管理的公共厕所必须免费开放供公众使用,必须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必须按规定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厕所周围乱丢垃圾污物、随地便溺、乱涂乱画、搭建其它建筑物、堆放物品及堵塞通道;不得损坏公共厕所或将公共厕所改作它用。
第六条公共厕所的主体建筑和厕内设施,由公共厕所的中标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修理,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中标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维护报修制度,公共厕所主体建筑和设施出现破损的,维修人员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二)供水、供电、排水、通风等设备完好有效,保证使用。
出现问题的,必须于12小时内修复;(三)墙壁、地面、隔断板、洗手台、门窗。
便器、开关、手柄,门锁等设施损坏的,必须于3日内修复或更换;(四)公共厕所内设置的标志等出现破损的,必须于12小时内修复或更换。
第七条清掏公共厕所(包括化粪池)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随时清掏,粪便不得外溢;(二)清掏时不得泄漏、遗撒;(三)清掏的废弃物,责任单位或委托的清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进行排放,不得乱排乱倒。
第八条公共厕所的保洁必须符合如下标准:(一)地面整洁无污物,清洗冲刷地面时应设置国家规定的防滑标志;(二)墙壁、门窗、隔断板等整洁无乱涂乱画污迹;(三)便器及时冲刷,无粪迹、尿迹和其他污物;(四)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做到随有随灭;(五)空气流通无臭气;(六)厕内设施和工具摆放有序、干净整洁;(七)外墙、屋顶及卫生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无杂物;(八)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废弃物。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管理规定城市公共厕所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市民和游客的健康与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保障公共厕所的卫生环境,提供舒适的使用体验,特制定《城市公共厕所卫生管理规定》,以规范公共厕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保障城市公共厕所的卫生环境,提高市民和游客的使用体验,维护城市形象和市容市貌。
第二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使用者。
第三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设立在交通便利、人流密集的地段,方便市民和游客的使用。
第四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明确设置使用时间,并保证使用时间内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卫生标准进行清洁、消毒,确保卫生环境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第二章设施规定第六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建设洁净、明亮、通风良好的环境,确保使用者的舒适感。
第七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马桶,洗手池,纸巾,卫生用品和婴儿护理设施等。
第八条城市公共厕所的设施应当安全可靠,使用方便,合理布局,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第九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设立合适大小的候位区域,为排队等候的使用者提供便利。
第三章清洁管理第十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定时清洁和消毒工作。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配备垃圾桶,并定期清理垃圾,保持厕所的干净整洁。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厕所的清洁和消毒应按照卫生标准进行,使用符合规定的消毒剂和清洁用品。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厕所应当配备充足的清洁用品,包括但不限于洗手液、洗手纸、卫生纸等。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卫生意识。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公共厕所的卫生环境。
第十七条市民和游客对于城市公共厕所的卫生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公共厕所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们提供方便、舒适和卫生的如厕环境。
为了有效管理天津市的公共厕所,确保市民和游客的基本生活需求,制定并执行《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总则《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公共厕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而制定的法规。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厕所。
二、公共厕所的建设和布局1.市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公共厕所,确保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区域分布满足市民和游客的需要。
2.公共厕所应当根据不同地段的特点和需求,设置适宜的数量和类型,包括普通厕所、无障碍厕所和儿童专用厕所等。
3.公共厕所的建设应当注重环保和节水,选择符合标准的设备和材料,并采取合理的排污和水处理措施。
三、公共厕所的维护和管理1.公共厕所的维护和保洁责任由专业的管理机构承担,确保公共厕所的卫生和使用条件。
2.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和清洁公共厕所,及时修复设备故障,保证厕所设施的正常运行。
3.为提高公共厕所的服务质量,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厕所管理员,提供周到的服务,解决用户的问题和需求。
四、公共厕所的安全和卫生管理1.公共厕所应当配备适当的安全设施,包括监控系统、紧急呼叫装置等,确保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2.公共厕所的卫生管理包括定期消毒、垃圾清理和垃圾分类等工作,减少细菌和疾病传播。
3.公共厕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用品,如肥皂、纸巾和手消毒液等,提供使用者所需。
五、公共厕所的标识和信息公示1.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包括厕所的位置、性别、开放时间和联系方式等。
2.公共厕所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包括厕所维护信息、服务热线和投诉电话等。
六、公共厕所的投诉和监督1.公众对公共厕所的服务和管理存在意见和投诉时,可以向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2.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
3.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厕所的监督,确保办法的执行和公众的权益。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一、引言公共厕所是城市建设中重要的基础设施,对维护城市卫生环境、改善市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升天津市公共厕所的管理水平,确保市民和游客能够享受到卫生、便利的厕所服务,天津市政府制定并实施了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二、规划与建设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要求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与发展需要,制定公共厕所规划方案,并将其列入城市建设项目。
规划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市民和游客的需求,合理确定公共厕所的位置、数量和布局。
建设时应确保公共厕所的基本设施完善,包括洗手设备、手纸、干手器等,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基本卫生需求。
三、管理与维护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要求市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厕所管理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市政府应当委托专门机构或单位负责公共厕所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公共厕所的清洁和安全。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对公共厕所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洁,及时修复设施损坏,确保公共厕所的正常使用。
四、卫生安全措施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厕所应当配备清洁卫生用品,并定期进行更换和补充。
公共厕所的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使用者的卫生安全。
对于一次性使用的卫生用品,如手纸和废纸篓等,应当及时清理和更换,防止交叉感染和传播疾病的风险。
五、无障碍设施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要求公共厕所建设时应考虑到残疾人和特殊人群的需求,设置无障碍设施。
这包括提供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厕位、护理座椅等,方便残疾人和特殊人群的使用。
管理机构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六、宣传与监督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要求市政府和管理机构加强对公共厕所管理的宣传工作,提高市民和游客对公共厕所管理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市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厕所管理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市民和游客的投诉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同时,市政府应当定期对公共厕所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理机构严格按照要求履行职责。
结语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的实施,必将提升公共厕所服务水平,改善市民和游客的生活环境。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9号)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9号)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9号)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经第五十九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林汉雄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
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公共厕所的管理,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厕所的管理。
第三条公共厕所的管理应当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公正透明。
建设、维护、运营、监管单位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公共厕所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共厕所的建设与维护第四条公共厕所的位置应当选择在人流密集、交通便利、城市中心区域的合适位置,满足市民生活和出行的需要。
第五条公共厕所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建造设计要合理,符合卫生标准,保证使用者的安全和舒适;2. 设施设备要完善,包括厕位、水槽、消毒设备等;3. 对于残疾人士和老年人,公共厕所应提供无障碍设施,确保其能够方便使用;4. 公共厕所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提供充足的照明和通风条件。
第六条公共厕所的维护工作应当定期进行,保持厕所的清洁和卫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定期清洁厕所内外的地面、墙壁、设施设备等;2. 定期更换厕所用品,如卷纸、洗手液等;3. 及时修理厕所设备设施的故障和损坏;4. 对厕所进行卫生防疫工作,保障使用者的健康。
第三章公共厕所的运营管理第七条公共厕所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合理收费的原则,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八条公共厕所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和人员资质;2. 掌握运营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定期对运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4. 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第九条公共厕所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员工行为规范,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行为举止;2. 垃圾处理措施,确保厕所内外的环境整洁;3.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措施;4. 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的投诉。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天津市公共厕所的管理,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卫生环境,根据《公共卫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建设与布局
第一节建设要求
1. 公共厕所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整体要求,合理安排位置和数量。
2. 公共厕所的建设应使用环保材料,具备良好的隔音、防滑和防臭设施。
3. 公共厕所的建设应考虑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的特殊需求,设置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第二节布局要求
1. 公共厕所应分设男女厕位,并明确标识。
2. 公共厕所的通道和厕位应保持畅通,方便市民使用。
3. 公共厕所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手洗设备和纸巾,确保卫生条件良好。
第三章维护与管理
第一节维护要求
1. 公共厕所应定期清洁,保持清洁卫生。
2. 公共厕所应定期检查,及时修复设备故障。
3. 公共厕所的垃圾桶应定期清理,避免积聚垃圾产生异味。
第二节管理要求
1. 公共厕所应设置专人管理,负责维护和清洁工作。
2. 公共厕所应设置充足的警示标识,提醒使用者注意卫生和秩序。
3. 公共厕所的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熟悉应急处理流程。
第四章法律责任
1.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毁坏公共厕所设施。
2. 公共厕所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如存在违法行
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 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对现有公共厕所建设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一年内进行整改。
注:本文为虚构文本,仅供参考使用。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卫生法和《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保障市民健康和城市环境卫生。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所有公共厕所的管理。
第二章公共厕所基本要求第三条设施设备1. 公共厕所应根据使用场所的人流量和特点,合理设置男女厕所,并保证每个性别的数量均衡。
2. 公共厕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马桶、洗手台、抽纸、干手器等基本设施设备。
3. 公共厕所的设施设备应保持整洁,完好,无损坏或渗漏现象。
第四条卫生管理1. 公共厕所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卫生环境清洁。
2. 公共厕所管理单位应制定卫生巡查制度,每日定期巡查并记录。
3. 公共厕所管理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卫生人员,定期进行卫生培训。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五条监督机构1. 天津市卫生部门是公共厕所管理的监督部门,对公共厕所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整改。
2. 天津市城管部门是公共厕所设施设备管理的监督部门,对公共厕所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并要求整改或更新。
第六条管理责任1. 公共厕所管理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卫生法规,加强卫生管理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2. 公共厕所管理单位应定期向监督部门报告卫生状况和管理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七条违规处理对于公共厕所管理单位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对个人违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公共厕所的设施设备管理,应于一年内完成整改。
对于卫生管理不到位的公共厕所,应及时整改。
第九条公共厕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周边单位的沟通合作,共同维护市容市貌。
以上即为《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文档内容,希望能够对天津市的公共厕所管理工作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厕所的管理,保障公众的使用权益和环卫工作正常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厕所管理。
第三条公共厕所应当建设、管理得比较完备,服务质量得到提高,维持城市的整洁干净。
第四条市政府明确责任,同步加强投入;属地政府要把公共厕所作为重点任务。
第五条市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公共厕所的运营者名单;属地政府要根据情况确定供给数量。
第六条公共厕所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共厕所的建设管理第七条公共厕所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并应当满足市民日常生活、劳动和游览等需要;同时,应当体现普惠性、可持续性。
第八条公共厕所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使用需求和周围环境条件,确定运营者,明确责任,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第九条公共厕所的管理应当注重环境卫生、安全保障和服务质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坏和污染。
第十条公共厕所的运营者应当对厕所进行日常巡查和保洁、维修等工作,并保证厕所供应完整、清洁、舒适的使用环境。
第十一条公共厕所的建设单位和运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标志、指示牌,提示公众使用、管理要求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章公共厕所的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公共厕所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保持环境卫生和安全;(二)禁止在厕所内吸烟或者使用明火;(三)禁止在厕所内涂鸦、乱贴广告或者擅自拆卸、移动设施;(四)禁止在厕所内长时间占用;(五)禁止在厕所内从事营利性活动;(六)禁止在厕所内作出不雅举动或者言语。
第十三条公共厕所的使用人应当按照使用财产的规定正确使用厕所设施,并妥善保管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
第十四条公共厕所的使用人有损坏或者污染厕所及设施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公共厕所的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采取维修、清洁等措施。
第十五条公共厕所的管理人员应当有至少一名服务人员值班,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问题和疑虑。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公共厕所的建设单位、运营者和使用人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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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方便社会公众使用,进一步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包括:(一)直管公厕,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二)社会公厕,是指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第四条城市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
城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城市公厕专项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城市公厕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城市公厕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的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和园区城市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公厕的下列工作:
(一)负责直管公厕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社会公厕管理维护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园林、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公厕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有计划的逐年加大城市公厕建设及管理资金的投入,将城市公厕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和建设部门,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公厕规划和设计标准》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