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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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监管
长期以来民间融资的法律监管问题在金融法体系中长期没有得到重视。对比其他国家,距离监管的系统化、法治化还有相当一段距离。本文从分析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入手,发现主要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标签:民间融资法律监管
1 我国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现状
我国政府对民间融资的政策转变经由了“限制”到“默许”再到“规范引导”这样一个过程。之所以有这样的转变是因为民间融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与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相对应的融资法律监管体系迟迟没有建立起来。长此以往很多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民间融资方式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纠纷或相关案件则会给全社会造成极大的损失。
2 我国民间金融法律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非正规金融活动广泛存在于市场之中,与正规的金融活动受到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相比,民间融资没有得到法律法规及其它形式认可,但是出于市场经济主体资金需求和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民间融资是一种必须的资金融通活动。目前,我国在民间融资法律监管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急需解决。
2.1 地位不合法
很久以来民间融资的概念争论仅存在于理论上,我国还未从法律层面上给予解释和规范。理论界对民间融资以非正规融资和非法融资加以区分,前者通常是对社会有益的,后者则对社会有害。但是二者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没有合法的主体地位。这会有两方面的不良影响:其一,民众出于对民间融资法律地位的顾虑,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其发展空间;其二,这种似是而非的性质使金融监管部门在进行金融监管时无从下手。有法可依是一切法制建设的基础,应尽快完成民间融资的立法工作,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2.2 落后的相关法规
现有的法律法规落后性体现在:①不适性。如: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是特定历史情境下的产物,其处理办法以取缔为主,而现在的经济环境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非正规融资已占主流,所以该办法已不适应现今的经济发展。②模糊性。如:《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无法有效区分非正规融资和非法融资,而只是简单的以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作为区分的标准,这样一来绝大多数的民间融资被披上了非法的外衣。
2.3 监管主体缺位
受民间融资法律建设滞后的影响,其监管主体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民间融资逐渐发展壮大,但是我国还没有颁布正规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规范、约束和调整,所以其监管主体问题更是无从谈起了。
2.4 风险防范系统建设滞后
由于民间金融立法的缺位,使与其配套的风险防范建设严重滞后。基于民间金融“规模大、专业性强、扩展迅速”等特点,一旦出现风险,其对社会的影响无论是政治层面还是经济层面都将是非常严重的,由此造成的损失难以想象。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可以有助于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是我国民间融资法律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
3 完善民间融资法律监管的途径
3.1 使民间融资合法化
要想使民间融资合法化就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其一,为民间融资正名,使其主体合法化。首先明确融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具备一定的条件的民间金融机构在纳入金融监管的前提下转为合法民间机构。其次鼓励民间资本注入正规金融机构,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成立股份合作银行或股份信用合作社,进而广泛吸收社会资本,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其二,尽快完成立法工作。比如制定复合我国国情的《民间融资法》或《金融合作法》。该法规的出台,可以有效地量化民间融资机构具备合法地位的标准;提供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明确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3.2 加强监管
首先,要确立央行和银监会是对民间融资监管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银行业监管部门在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取缔方面的职责杜绝出现推诿、争权的现象。其次,采取科学的监管方式,加强对民间金融的司法监管。监管当局应当视民间融资机构的规模、业务类型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对那些规模大、业务广的组织应当采取严格的监管方式,而那些规模小、业务面窄的组织则可以用民事法规加以约束。这将使民间融资向着理性化、稳健化的方向发展。
3.3 发展行业自律
金融业的行业自律是金融监管的主要辅助力量,同时也是向公众提供优质服务的保证。行业协会通常是行业自律的载体,对于民间融资来说就是要建立民间融资协会。其具体做法就是:由政府牵头民间融资组织在一定的自律性规则约束的前提下自愿组建。而对于以后想进入该行业的组织则必须通过协会的认可。这样一来,民间融资协会在降低行业风险,促进信息交流,特别是在加强金融监管
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3.4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法律惩罚对于民间融资风险的防范固然重要,但是对于风险的事前防范也是必不可少。对于风险的事前防范首先要明确事前监管权,合理的进行事前管制将会有效的杜绝风险的发生;其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透明化、公开化,目的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3.5 建立相关的制度保障
仅仅有各项法律法规不足以实现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建立相关的制度比如:建立建全信用评级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将方方面面照顾到,实现民间融资的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法律和制度的建立对于民间融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应该科学运用法律手段防范民间融资的风险,改善民间融资的环境,保证民间融资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蓝寿荣.《间接融资、直接融资与信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年第1版.
[2]周子衡.《金融管制的确立及其变革》,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