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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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采矿权申请、转让、变更、注销审批流程

四川省采矿权申请、转让、变更、注销审批流程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事项1、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3)《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申请条件(1)合法登记企业;(2)由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3)矿区范围依据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4)经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5)非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确认;(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报材料(一式四套)(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不小于1/1万);(4)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5)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有关规定指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登记管机关审查意见;(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7)其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8)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9)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10)安全主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分的审查意见;(11)划定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意见;(12)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需出具河道,航道部门意见,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控矿人的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确认等有关资料:开发地热、矿泉水应提交水文地质报告、鉴定证书,鉴定意见书,取水许可证。

4、办理程序(1)业务科室收到上述完整资料后,进行初审、会审;(2)审查合格的,由分管局长签发《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书》,打印采矿许可证及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

涉及招、拍、挂出让采矿权的,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采矿登记资料及有关证、书由市国土资源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受让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与登记机关签定采矿权出让合同产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局将采矿登记资料发送申请人及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气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由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保持到其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预留期内,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办理采矿登记时限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采矿权变更申请书

采矿权变更申请书

尊敬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名称]:我单位[申请人全称],注册地为[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为[联系电话],现就[采矿权编号]的采矿权进行变更申请,具体事项如下:一、变更事项1.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原采矿权人为[原采矿权人名称],现申请变更采矿权人为[新采矿权人名称]。

2. 开采矿种变更:原采矿权开采矿种为[原开采矿种],现申请变更开采矿种为[新开采矿种]。

3. 开采方式变更:原采矿权开采方式为[原开采方式],现申请变更开采方式为[新开采方式]。

4. 矿区范围变更:原采矿权矿区范围为[原矿区范围],现申请变更矿区范围为[新矿区范围]。

二、变更理由1.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理由]:因[变更原因],原采矿权人已不具备开采该矿区的资质,为保障矿产资源的安全、合理利用,现申请变更采矿权人为具备开采资质的[新采矿权人名称]。

2. 开采矿种变更理由:根据[变更原因],原开采矿种已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现申请变更开采矿种为更具市场前景的[新开采矿种]。

3. 开采方式变更理由:根据[变更原因],原开采方式已无法适应矿区资源状况,现申请变更开采方式为[新开采方式],以提高开采效率、降低资源浪费。

4. 矿区范围变更理由:根据[变更原因],原矿区范围已无法满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需求,现申请变更矿区范围为[新矿区范围],以充分利用矿产资源。

三、变更条件1.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条件]:新采矿权人具备开采该矿区的资质,同意承担原采矿权人的法律责任。

2. 开采矿种变更条件:新开采矿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

3. 开采方式变更条件:新开采方式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4. 矿区范围变更条件:新矿区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有利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四、申请材料1. 采矿权变更申请书。

2.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材料:原采矿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新采矿权人资质证明材料。

3. 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变更材料:原采矿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新开采矿种和开采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开采、变更、延续、注销、闭坑)审批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开采、变更、延续、注销、闭坑)审批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开采、变更、延续、注销、闭坑)审批(注:2008年2季度)发布日期:2009-01-16 查看次数:366 次申请及许可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条件见各项许可申请要求)。

矿产资源开采申请人所报资料均要求一式4套,资料袋上要注明资料目录;文件、资料、证明材料及证件(除采矿证正本外)规格统一为A4纸大小,所有图件亦要折成A4纸大小。

申请格式文本在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布有申请报盘系统,下载报盘系统就可得到申请格式文本,在递交申请的同时要报软盘。

行政许可程序申请→窗口受理→主管处室初审→复核→送有关处室会审→处长审核→报主管厅长核定→上厅长办公会议审定→按照厅长办公会议纪要办理登记手续颁证或清退申报材料。

承办处室: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许可时限:30—40个工作日(注:闭坑地质报告许可为20个工作日)。

采矿权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的规定向法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采矿权,应报送采矿权申请资料,经审查符合法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项目名称: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许可申请申请采矿权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两个步骤。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一式四份):(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内容包括: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坐标,矿产储量及质量;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采用的开采方法;4、资金来源情况;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地质报告或地质资料。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上矿床的必须提交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法定机关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和矿产储量报告;开采零星分散资源的,可提交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

采矿权登记(划定矿区范围、新办、延续、变更、出租)

采矿权登记(划定矿区范围、新办、延续、变更、出租)

采矿权登记(划定矿区范围、新办、延续、变更、出租)一、设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二、申请受理条件:(一)采矿权(新办)登记(划定矿区范围)要符合《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粘土、陶瓷土及年开采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建筑石料的小型矿山由县级市地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和第二十八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向地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三)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企业名称、生产规模和主要开采矿种及依法批准采矿权转让的。

(四)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权属无争议的,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或完成矿山开采基础建设工程的,可以依法申请采矿权出租。

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需要对实质内容核实的进行核查)、核准、办结。

四、办公场所地址和办理时间:责任部门: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地点:化州市北岸开发区瓜垌小区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联系方式:0668—7316639五、申报材料列表六、办理时限:前款所列资料齐全,窗口收文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审查上报的7各工作日内办结;属审批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当事人交费时间)。

七、收费设置1.采矿权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1000元3.采矿权价款,经评估确认八、收费依据1.《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1号3.《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地发[1987]289号)。

湖北边开采边治理的法律规定

湖北边开采边治理的法律规定

湖北边开采边治理的法律规定《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经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部门或者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和巩固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矿区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省地质矿产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矿产资源屈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成为采矿权人,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

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条采矿权申请人在项目立项前应当持经批准的矿产勘查报告或者相应的地质资料,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已建矿山企业开办新项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矿区范围保留期:大型矿山为3年,中型矿山为2年,小型矿山为1年。

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可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保留期延长不得超过1年。

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采矿权申请人应持下列资料,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一)申请登记书和经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图;(二)与其申请的开采矿种和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证明文件;(三)经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矿产勘查报告;(四)矿山设计或者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等有关批准文件;(五)省地质矿产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

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采矿权审批流程,希望你们喜欢!采矿权审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采矿权审批事项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延续、注销、转让、变更。

二、采矿权审批的依据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三、采矿权审批程序四、采矿权审批的受理条件(一)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3.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4.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有资质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或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6.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7.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矿山企业名称通知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8.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及勘查出资人证明材料;9.其他材料;10.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二)采矿权审批--申请: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不小于1/1万);4.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卖活动获取采矿权的《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或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及矿业权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5.有资质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

采矿权审批流程

采矿权审批流程

采矿权审批流程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采矿权审批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采矿权审批流程一、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二)程序1.采矿权申请人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2.采矿权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3.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实地检查、审查申报材料;4.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依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权许可证。

(三)要件A.申请矿区范围预留:1、新设立矿山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提交以下资料:(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取得企业名称使用权的证明(复印件4份);(2) 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

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

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矿业开采是资源利用的一种重要形式,但同时也会对环境和生态带来影响。

因此,矿区的范围、开采矿种和开采方式的变更应当经过严格的评估和指导,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生态的平衡发展。

矿区范围变更矿区范围变更是指在原有矿区基础上新开发或调整矿区的范围。

范围变更涉及到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等方面的问题。

目前,矿区范围变更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矿区范围变更对环境、生态和社会的影响,评估结果将被纳入矿区开发的决策中。

矿区范围变更的决策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划和标准,保证矿区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

开采矿种变更开采矿种变更是指在原有矿区基础上变更开采的矿种。

矿种的变更会直接影响矿区的开采、利用和环保等方面。

开采矿种变更需要进行技术调查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开采矿种变更后的影响,包括经济、资源、环境、社会等方面。

评估结果将被纳入矿区开发的决策中。

开采矿种变更的决策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同时也应考虑开采矿种对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开采方式变更开采方式变更是指在原有矿区基础上改变开采方式,例如从露天开采变为地下开采。

开采方式的变更将直接影响矿区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

开采方式变更需要进行技术调查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开采方式变更后的影响,包括经济、资源、环境、社会等方面。

评估结果将被纳入矿区开发的决策中。

开采方式变更的决策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同时也应考虑开采方式对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结语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和开采方式的变更对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矿业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开展科学评估,合理进行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与开采方式的变更,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良好保护。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 办事指南及表格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 办事指南及表格

项内容可不填写。 9、“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可填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作
价出资或其他方式。 10、申请人若无上级主管部门,“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
意见”栏可不填写。 二、转让申请所和须附具的材料
(一)转让申请人 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2、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 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3、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 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4、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 料。 5、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 料。 6、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7、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 A4(210mm×297mm)。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9、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 成的采矿权,可不附具。 10、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 文件复印件。 (二)受让人 1、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 办事指南及 表格
项目名称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
项目属性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 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地质资料 管理条例》《**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省饮用 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省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条例》、《**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 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 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转让人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 法》第六条转让条件的证明; 5、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6、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7、采矿权评估和确认有关资料; 8、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复核报告和相应的 评审备案报告; 9、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 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采矿权审批事项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四级审批登记管理制度。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有:国家和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包括:新设立采矿权登记,延续采矿登记,变更采矿登记、注销采矿登记。

采矿权审批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有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第十九条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省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

开采前款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行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采矿登记程序及要件新建矿山采矿登记工作程序1、拟采用市场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地质勘查工作或向原探矿权人收购地质成果资料。

矿区范围调整需要资料

矿区范围调整需要资料

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贵州省自然
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
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黔自
然资规﹝2020﹞4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
令第24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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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原件)
申请人自行填写,提供纸质原 件1份,电子版1份,电子报盘1 申请人 份
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电子 报盘1份。
申请人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 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
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
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
权人。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
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
见(试行)》(黔自然资规﹝2020﹞4
盘1份。
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黔自然资
规﹝2020﹞4号)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
1.《采矿许可证》(原件)遗
令第24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
失的,提交补发《采矿许可证 申请人、 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
5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申请,并提交《采矿许可证 自然资源 2017〕15号)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
》(复印件)。 2.正、副本原 主管部门 于深的意见(试行)》(黔自然资规﹝
2020﹞4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
令第24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
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
2017〕15号)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
施办法》,第十二条 负责接收地质资
号)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

采矿权变更需要资料

采矿权变更需要资料

采矿权变更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需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山名称的,应当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应同时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

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一)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二)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及变更原因的证明文件材料。

(三)申请人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采矿权变更事项的协助调查意见。

(五)变更后经实测的矿区范围图及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六)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七)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八)采矿权变更申报资料电子版。

(九)变更矿山名称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1、国有或集体矿山企业申请变更矿山名称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

2、《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和“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存)凭证(复印件)。

3、保有资源储量证明材料,包括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储量年报的其它地质报告的核(审)查意见及备案证明。

(十)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及生产规模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1、可满足相应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资源储量评审意见备案证明文件。

2、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变更后矿山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3、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4、须处置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新增资源储量的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证明。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29•【字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已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本省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种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内国外投资者均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具备与所承担的勘查、开采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等条件。

第七条有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法律制定。

第八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地质和矿山环境保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生态;应加强矿山生产安全工作以及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经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矿权新立或采矿权变更(指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者扩大开采规模的,矿业权人应当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编制或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闭坑矿山距最新治理方案编制或修编时间不足三年(即法规规定的一个治理周期。

规定调整后,依新规定。

以下同)的,期间各年度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均通过年检的,可依据最新治理方案治理;达三年以上的,应重新编制治理方案,作为闭坑治理的依据,并重新签订治理责任书。

二、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符合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件相关规定要求。

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编写人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和治理方案培训证书。

由两个(含)以上有相应资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以其中一个最高级别资质单位为承担单位,其他单位为协作单位。

治理方案编制合同或委托书中,应明确各自工作任务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区外从事我区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具有甲级以上资质。

承担项目(及区外协作单位)的资质单位,应在签订编制合同后十日内到矿山所在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资质和项目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1、承担项目资质单位的资质和项目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资质证复印件(验原件);3、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5、项目主要工作人员身份证及相应资格证复印件(验原件);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保障工业生产、能源供应以及社会建设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我国制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这个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登记管理。

无论是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还是个体采矿者,只要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都必须遵守这个办法的规定。

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之前,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

例如,要有与开采矿种和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要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等。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获得开采矿产资源的资格。

接下来,我们说一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管理机关会予以受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如果准予登记,会颁发采矿许可证;如果不予登记,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采矿许可证是矿产资源开采的合法凭证,上面载明了采矿权人的名称、地址、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矿区范围、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不得超越范围或者超期开采。

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采矿权人还需要履行一系列的义务。

比如,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要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要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等。

如果采矿权人需要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等事项,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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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
一、受理范围
1、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下,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下)、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
2、锡、锑储量规模为小型(含)以下的;
3、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
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
5、泥炭中型以上的;
6、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及上述所列32种矿产以外的,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甲类矿产资源;
7、本省内矿区范围跨市(州)行政区域的。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办理条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产业政策和相应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二)扩大范围的资源配置,符合采矿权协议出让政策规定;增加开采矿种不属于暂停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
(三)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应达到开采设计的要求;
(四)申请调整矿区范围与已有矿业权范围互不交叉重叠。

与油气等其他矿业权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相关方应签定协议(承诺);
(五)申报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六)符合有关采矿权管理的其他规定要求。

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一套)和电子报件。

远程报批的报件,审查通过后,由政府大厅通知申请人送交一套与远程报件完全一致的纸介质原件资料存档。

1、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2、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的申请报告;
3、申请变更的矿区范围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以1:2000至1:5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4、地质勘查报告(只需纸质件)及相应的矿产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审查意见;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6、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扫描);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股份组成说明;
8、采矿权申请人资信证明;
9、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主办处室:矿管处
2、协办处室:规划处、资源处、环境处
3、办理时限:自收到登记划定矿区范围申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审方式
作出同意设置或者不同意设置采矿权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听证、现场踏勘及资料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期限。

4、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政务大厅接收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变更矿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申请材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申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在报件申请登记表上签收后向申请人发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报件受理凭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将申报资料转送相关处室审查。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2)处室审查。

各有关处室在收到报件后,按照各自的职责,在4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在会签责任表上签署意见,交主办处室汇总。

(3)综合审查汇总与集中会审。

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汇总各处室意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形成汇总表,交政务大厅安排会审。

集中会审时间另行计算。

(4)形成会审纪要。

集中会审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起草、相关处室会签、分管厅领导签批,下达会审纪要。

(5)结果通知。

准予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的,由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复核意见呈分管厅领导签批后,出具《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通知书》,转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不予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的,或需退件和补正的,由转政务大厅出具《湖北省国资源土厅退件、补正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六、收费事项

七、审批流程图
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审批流程图
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
附件
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申请登记书
申请人:(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采矿权人:填写申请变更矿区范围(主采矿种、开采方式)采矿权的法人单位或个体。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

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

变更原因: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简要说明变更原因。

开采矿种:填写原开采主矿种和申请变更开采的主矿种。

矿区范围坐标: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变更前和变更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变更前和变更后矿区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变更前和变更后其平方公里数。

资源储量:填写已审批的变更前和变更后不同级别的资源储量数据。

生产规模:按规划或初步设计的生产能力,分变更前和变更后填写。

保留期限:由审批机关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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