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确定与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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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06•【字号】鲁退役军人发〔2020〕5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现将《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1月6日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工作,保障残疾军人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

第三条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范围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等。

第四条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工作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工作推行“一次办好”,提供上门服务。

第六条在《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内的康复辅助器具,应当免费为残疾军人配置。

第七条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服务周到的原则,招标确定康复辅助器具生产、配制厂商(以下称“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残疾军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

第八条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残疾人辅具发放实施方案

残疾人辅具发放实施方案

残疾人辅具发放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我国制定了残疾人辅具发放实施方案,旨在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辅助器具,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提高生活质量。

本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辅具种类和标准根据残疾人的不同需求,辅具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轮椅、助行器、助听器、假肢、矫形器等。

各种辅具的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且要考虑到残疾人的具体需求和生活习惯,确保辅具的舒适性和实用性。

二、发放对象和程序发放对象主要为残疾人,包括先天性残疾、意外致残、疾病致残等各类残疾人群体。

发放程序包括残疾评定、辅具需求评估、申请审核、发放使用等环节。

在评定和审核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残疾人的意愿和隐私,确保公平公正。

三、资金保障和管理为了保障残疾人辅具的发放和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资金保障机制和管理体系。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残疾人辅具发放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并对辅具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确保辅具的有效使用和维护。

四、服务保障和宣传教育除了提供辅具本身,还应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障,包括维修保养、技术培训、心理辅导等,帮助残疾人更好地使用和维护辅具。

同时,还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对残疾人辅具发放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营造包容、关爱的社会氛围。

五、监督检查和评估为了确保残疾人辅具发放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辅具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听取残疾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残疾人辅具发放实施方案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对于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相信在全社会的关心支持下,残疾人辅具发放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更大的成效,让每一位残疾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实现自我价值,融入社会大家庭。

建议统一残疾辅助器具赔偿年限及配置标准

建议统一残疾辅助器具赔偿年限及配置标准

在诉讼实务中,法官、律师经常遇到因伤残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问题。

由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残疾辅助器具赔偿年限及配置标准作出统一的规定,在实践中有两种判法,其赔偿数额差距甚大。

对当事人来说,在适用法律上的不统一,造成新的司法不公;对于审判机关来说,由此而产生当事人不服上诉、申诉等缠讼事宜,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对社会来说,案结事未了,易产生新的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来统一,明确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赔偿年限及配置标准,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案,案结事了,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案同判不同,负担大不同案例1 2006年11月11日凌晨3时许,冯冬驾驶小客车因两车相撞,将在道中候车的吕宁左小腿挤压毁损伤,行左大腿中下3/1裁肢术,2007年5月8日,T市C假肢矫形器C分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吕宁适宜安装气压膝关节大腿假肢一条,价格为38,500元,使用年限为4-6年,每年维修费用为假肢价格的5%.C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书一份,残疾用具费参照C市X医院假肢中心价格,安装大腿假肢1条需2.2万元,假肢使用年限5年,每年维修费用为假肢价格的5%.一审判决按余命计算,按5年使用年限需更换假肢5次,判假肢费用231,000元。

冯冬不服上诉,重庆市中院改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该分公司出具的假肢装配鉴定证明书,吕宁已安装38,500元假肢一幅,依据每5年尚需更换一次,共还需要更换3次,一审法院共主张5幅残疾辅助器具费欠妥,应予纠正”,终审判决假肢费用为192,500元。

(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道路交通法律纠纷处理一本通》第413页《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如何确定?》一文)该判例确认和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赔偿年限不是按余命赔偿,而是按20年赔偿。

案例2 2008年4月9日阳新某校学前班5岁半女童刘某横穿公路被车轧压发生交通事故,致左下肢大腿三分之一处截肢,某假肢厂司法鉴定意见,假肢每2年更换一次,每年维修费为假肢价格的10%,湖北省人均预期寿命为73.5岁。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条【配置辅助器具】(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条【配置辅助器具】(全文)

⼯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条【配置辅助器具】(全
⽂)
⼯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条【配置辅助器具】
第三⼗条⼯伤职⼯因⽇常⽣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伤保险基⾦⽀付。

【解释】本条是关于配置辅助器具的规定。

职⼯遭受⼯伤事故后,经常造成⾝体器官缺损,诸如肢体缺失、器官切除、颅⾻缺损等,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不同,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体⽣理功能障碍,进⽽会导致⼼理障碍或者减损伤残者的⽣活质量,如⾯部损伤疤痕毁容、外伤后失去性功能等等。

要恢复或提⾼病⼈的⾝体功能,满⾜⼯伤职⼯⽇常⽣活和就业的需要,就应当为⼯伤职⼯提供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服务。

根据本条规定,⼯伤职⼯配置辅助器具应当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

这是因为,在实践中存在⼀些现象,如有些⼯伤职⼯根本没有装配假肢,仅仅购买⼀张发票,以套取装配费,造成⼀了基⾦的流失;有的是⾮⼯伤引起的残疾,也要求由⼯伤保险基⾦出⽀配置辅助器具,等等。

为了剔除不合理的医疗开⽀,保证⼯伤保险制度更好地满⾜符合规定的伤残职⼯的需求,国家劳动保障⾏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制定辅助器具的项⽬名称、材料、性能、质量、参考价格、业务管理程序等管理办法。

条例第四⼗五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签订服务协议的⽅式进⾏管理,以引⼈竞争机制,促使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服务质量。

⼯伤职⼯如需配置辅助器具,应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配置辅助器具,对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供的⼀些不合理的配置应当拒绝。

对违反有关标准配置辅助器具的费⽤,⼯伤保险基⾦不予⽀付。

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区残疾军人辅助器械配制程序,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军人是指退出现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

第三条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制应当以科学、安全、实用为原则。

第四条残疾军人辅助器具范围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及其它辅助器具。

第五条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负责。

第二章配置程序第六条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的,应由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向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第七条残疾军人申请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残疾情况、残疾部位、辅助器具名称等)。

(二)身份证、伤残证件复印件。

(三)能够说明残疾情况和部位的医疗材料。

(四)近期红底免冠一寸照片 3 张。

第八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条件的,填写《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材料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连同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再次审查,在《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材料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对不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十条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在《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符合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条件的,向辅助器具定点配制机构开具介绍信,按规定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为促进矛盾纠纷就地源头化解,推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裁量标准化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关于医疗费1、医疗费原则上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受害人主张后续医疗费用的,应告知其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能够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项目,且金额可以确定,该费用可以一并处理。

2、赔偿义务人确有证据证明医药费中存在不必要、不合理用药的,应予核减。

3、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部分由社会保险核销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

4、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者部分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系该赔偿义务人为其投保的除外。

二、关于护理费5、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时长价的,据实计算。

没有支出凭据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6、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7、受害人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

受害人出院后仅需短期护理的,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计算。

8、受害人已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按配置后的情况进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9、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完全护理依赖或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一般暂按5年计算。

李建锋律师:交通事故致残,如何主张安装假肢的费用?

李建锋律师:交通事故致残,如何主张安装假肢的费用?

李建锋律师:交通事故致残,如何主张安装假肢的费用?李建锋律师:交通事故致残,如何主张安装假肢的费用?----(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举证指引【编者按】交通事故致残,需要安装残疾器具,尤其是假肢时,关于假肢费用的赔偿如何举证,是涉及到假肢索赔时的重大举证责任,是受害人必须完成的举证任务,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假肢的索赔的规定有相对简单和原则化,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李建锋律师,现通过对自己亲办的侯某某小腿截肢索赔假肢费用的成功案例的总结,结合实践操作对假肢索赔的举证责任,进行实战型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侯T k T 2008年9月11日18时30分,驾驶豫MH2406号摩托车沿310国道行驶至渑张公路路口处时,被被告陈某某驾驶的豫^02528号货车从后面追尾碰撞,致原告小腿离断,行截肢术。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事故责任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侯某某之伤经鉴定,下肢残疾达六级伤残。

侯某某与陈某某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赔偿的焦点在于侯某某安装假肤的费用。

侯某某提供了某假肢公司出具的假肢的安装和更换费用的证明,主张安装假肢为 2.68万元,每四年更换一次,每次 2.68万元,侯某某现在29岁,更换至75岁,假肢维修费用为每年5%。

因此假肢费用一共是41万元。

而被告陈某某提出反对,认为残疾赔偿金里面已经包含了侯某某将来生活的费用,不需要再用假肢了,而且提出的假肢费用明显过高,完全背离了我国的国情。

法院经审理,根据假肢安装机关出具的假肢安装证明的意见确定了假肢费用。

【依法分析】第一个问题,关于假肢费用的合理性问题。

有观点认为:“残疾辅助器具费一般不应列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或者只考虑首次配置费用。

因为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其残疾状况而对其收人减少部分和生活质量降低部分的补偿,而残疾用具只是为了提高残者生活质量,已包含其中了。

如果再全额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就等于做了双重赔偿。

考虑首次配置费用,完全是一种安慰性的补偿,让残者有一个心理适应过程。

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方式以及范围

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方式以及范围

一、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方式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方式,以补偿受害人残疾功能的必要用具所需费用为限,即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另外,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时,还要把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维修或者更新考虑在内,以便把更新或者维修残疾用具的费用计算在内。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范围在界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范围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应当是伤情需要。

换句话说,即必须是根据医生的诊断确实属于残疾,需要辅助器具才能正常生活和工作。

2.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标准是“普通”。

也即只需具有稳定性和安全型,确实具有对受害人的器官功能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即可。

受害人不能因为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便购买豪华型的器具,如果这样,多花费的钱会被法院认定其为扩大的损失而不予以支持。

如果伤情确实有特殊需要,那么受害人可以参照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

3.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不能根据加害人一方主张决定,而应当按照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建议确定。

另一方面,法院也会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我国较为权威的鉴定机构是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

4.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继续赔偿。

这种情况出现在受害人的康复期限超过医疗机构认定的康复期限时,受害人可以主张加害人继续支付法院先前没有判令加害人负担的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继续赔偿的年限是5-10年。

三、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怎么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确定,最长给付年限,建议参照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计算,即一般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超过确定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

如果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可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五至十年。

法律快车提醒你,鉴于物价波动,被侵权人身体健康状况变化等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不建议确定过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年限。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1.07•【字号】温中法[2013]197号•【施行日期】2013.11.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现将《关于确定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系内部文件,请勿外传。

二Ο一三年十一月七日关于确定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的会议纪要为了统一两级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中涉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赔偿的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保的相关规定及民事审判实践,经本院 2013 年第 33 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本会议纪要。

一、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对残疾辅助器具仍应以国产普通适用型为标准。

即配置的残疾辅助器具以能达到功能补偿作用,有助于使用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从事简单的生产劳动,有助于恢复性、回归性社交等功能为标准,应排除奢侈型、豪华型。

同时,器具应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

二、残疾辅助器具的范围本规定的残疾辅助器具范围包括各类义肢、义眼、义齿、助听器、轮椅、拐杖等。

(详见附表)三、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年限成年人的更换年限见附表。

未成年人(除义齿外),更换年限为 2 年,成年后,按成年人的更换年限确定。

四、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的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自定残之日起算,成年人按 20 年计算。

但已满 60 周岁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已满 75 周岁的,诉讼期间已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予以支持,尚未配置的,告知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残疾辅助器具是指为了帮助残疾人增强生活自理能力、辅助工作和学习等方面而使用的工具和设备。

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社会保障制度设立了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以确保残疾人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一、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对象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对象通常为残疾人,包括具有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方面残疾的人群。

根据国家制定的定义和标准,残疾人需经由相关部门或医疗机构进行评定,确立残疾的等级和范围。

二、赔偿标准的确定1. 残疾辅助器具的分类残疾辅助器具通常可分为日常生活辅具、视觉辅助器具、听觉辅助器具和运动辅助器具等几大类。

日常生活辅具包括轮椅、助行器、助听器等,用于帮助残疾人在家庭、社交和日常活动中更好地进行生活。

视觉辅助器具包括放大镜、视觉辅助设备等,用于帮助视力受损的残疾人提高阅读、导航和观察等能力。

听觉辅助器具包括助听器、人工耳蜗等,用于帮助听力受损的残疾人提升听觉功能。

运动辅助器具包括义肢、矫形器等,用于帮助肢体残疾的人进行运动和日常活动。

2. 赔偿比例和额度赔偿比例和额度是根据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政策以及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来确定的。

通常情况下,国家和地方政府将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等级和需求程度来确定赔偿比例和额度。

较为普遍的情况是,赔偿比例在50%至90%之间,额度在1000元至20000元之间。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大型或昂贵的辅助器具,如人工肢体、电动轮椅等,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额外的资助。

3. 赔偿程序和要求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通常需要残疾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如残疾证、低保证、购买发票等。

申请人需要将相关材料递交给当地社会保险部门、残联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

一旦通过审批,赔偿金额将直接划入残疾人的个人账户。

四、政策的优化与完善为更好地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的生活和发展权益,社会各界以及政府部门在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优化和完善。

1. 提高赔偿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地区已经逐步提高了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比例和额度,以确保残疾人更好地享受到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

残联辅助器具发放制度

残联辅助器具发放制度

残联辅助器具发放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辅助器具发放制度是指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为其提供适合的辅助器具,以改善其生活质量和自立能力的一套发放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残疾人提供适用的辅助器具,并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

残疾人联合会辅助器具发放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辅助器具评估: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残疾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其所需的辅助器具类型和规格。

2. 辅助器具配发:根据评估结果,为残疾人配发适合的辅助器具,确保其可以正常使用。

3. 辅助器具维护:负责维护和检修已发放的辅助器具,确保其正常运转。

4. 辅助器具更新:根据残疾人的需要和辅助器具的使用状况,定期更新辅助器具,以确保其始终能够得到适用的辅助器具。

残疾人联合会辅助器具发放制度的实施依靠政府的支持和资助,同时也可以与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合作,以确保残疾人能够获得所需的辅助器具。

这种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残疾人提高生活质量,增强自立能力,促进社会融合和平等。

辅助器具发放管理制度

辅助器具发放管理制度

辅助器具发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了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辅助器具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残疾人康复护理水平,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基本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对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发放管理的规范。

第三条辅助器具发放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保障残疾人依法享有辅助器具服务权利,提高辅助器具的使用效果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所有提供辅助器具发放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康复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辅助器具发放管理机构第五条辅助器具发放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进行管理,明确责任人员;(二)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用户进行康复评估和适配辅助器具;(四)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系统,记录用户信息和辅助器具使用情况;(五)定期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收集用户反馈,及时改进工作。

第六条辅助器具发放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辅助器具发放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用户登记和评估;(二)辅助器具选择和适配;(三)辅助器具维护和保养;(四)退换器具和报废处理;(五)用户反馈和投诉处理。

第七条辅助器具发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档案,包括用户身份证明、残疾情况、康复评估报告、辅助器具发放记录等信息,保证用户信息保密和安全。

第八条辅助器具发放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辅助器具使用效果评估,对使用效果不佳的用户进行跟踪服务和调整。

第九条辅助器具发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辅助器具维修保养制度,确保用户辅助器具的正常使用,并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辅助器具。

第十条辅助器具发放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用户进行康复评估和适配辅助器具,确保用户能够获得适合自身情况的辅助器具。

第十一条辅助器具发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期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的制度,了解用户对辅助器具发放服务的满意度,及时调整服务方式和措施。

辅助器具发放实施方案

辅助器具发放实施方案

辅助器具发放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残疾人群体的关注日益增加。

为了更好地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提高其生活质量,辅助器具的发放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因此,制定合理的辅助器具发放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

辅助器具发放的目标是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辅助器具,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提高生活质量,实现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三、实施方案。

1. 确定发放标准。

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情况和需求,制定不同的辅助器具发放标准,包括身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等,确保每位残疾人都能得到适合自己的辅助器具。

2. 建立申请流程。

设立统一的辅助器具申请流程,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流程,方便残疾人进行申请。

3. 建立评估机制。

对申请人进行评估,确保其真实需要辅助器具,避免辅助器具被滥用或浪费。

4. 设立发放机构。

建立专门的辅助器具发放机构,负责辅助器具的储备、发放和售后服务,确保辅助器具的质量和有效使用。

5. 宣传政策。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辅助器具发放政策,让更多的残疾人了解到政府对于他们的关心和帮助,鼓励他们积极申请辅助器具。

6. 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辅助器具发放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辅助器具发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政策的执行和效果。

四、保障措施。

1. 资金保障。

政府应当增加对辅助器具发放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辅助器具的供应和质量。

2. 人员保障。

建立专门的辅助器具发放团队,培训相关人员,提高其辅助器具发放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3. 法律保障。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辅助器具发放的政策和程序,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预期效果。

通过上述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的落实,预期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 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2. 减轻残疾人家庭的负担,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3. 提升政府在残疾人群体中的形象和声誉,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

六、总结。

辅助器具发放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于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高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
根据《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及限额标准:
1. 助听器:限额标准为每套不超过5000元。

2. 眼镜:限额标准为每副不超过1000元。

3. 轮椅:限额标准为每把不超过3000元。

4. 助行器:限额标准为每把不超过500元。

5. 瘫痪床:限额标准为每张不超过5000元。

6. 假肢:限额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不超过5000元。

7. 矫形器:限额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不超过5000元。

8. 损失的牙齿修复:限额标准为每颗不超过1000元。

9. 残疾人辅助器具修配及更换费用:限额标准为每件不超过5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限额标准仅为参考,实际的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可根据当地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

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加,残疾人口也在逐年增加。

在这个背景下,辅助器具的需求日益凸显。

辅助器具对于老年人和残疾人来说,是一种重要的生活帮助和生活质量提升工具。

因此,建立健全的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对于满足特殊群体的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目标。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辅助器具补贴制度,确保特殊群体的辅助器具需求得到满足,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三、实施方案。

1.建立健全的辅助器具分类目录。

根据特殊群体的实际需求,制定辅助器具分类目录,明确不同类型的辅助器具,确保补贴对象的需求得到全面覆盖。

2.明确补贴标准和程序。

制定辅助器具补贴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辅助器具,确定补贴金额和补贴比例,明确补贴的程序和流程,简化申请流程,提高补贴的效率。

3.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的辅助器具补贴管理机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和浪费。

4.加强宣传和培训。

加强对辅助器具补贴政策的宣传,提高特殊群体对补贴政策的了解和认识,同时开展相关培训,提高辅助器具的正确使用率和效果。

5.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

建立健全的辅助器具使用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辅助器具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补贴政策,确保补贴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保障措施。

1.加大财政投入。

加大财政投入,确保辅助器具补贴资金的充足,保障特殊群体的辅助器具需求得到满足。

2.建立健全的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的协调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推动辅助器具补贴制度的实施。

3.加强监督和评估。

加强对辅助器具补贴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和改进政策。

五、总结。

建立健全的辅助器具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特殊群体的生活质量提升,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将按照以上实施方案,不断完善和改进辅助器具补贴制度,确保特殊群体的辅助器具需求得到满足,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辅助器具对于残疾人和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和老年人的生活需求,我国实施了辅助器具补贴制度,旨在为他们提供经济支持,帮助他们获得所需的辅助器具,提高生活质量。

本文将针对辅助器具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一、政策背景。

辅助器具补贴制度的实施是基于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旨在促进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全面参与社会生活,提高其生活质量。

政府将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帮助他们购买所需的辅助器具,满足其日常生活和康复需求。

二、补贴对象。

辅助器具补贴制度的对象主要包括残疾人和老年人,其中残疾人可根据残疾等级和康复需求进行分类补贴,老年人则根据年龄和健康状况进行补贴。

补贴范围涵盖轮椅、助听器、助行器、假肢、矫形器等多种辅助器具,以满足不同人群的实际需求。

三、补贴标准。

针对不同的辅助器具,政府将制定相应的补贴标准,确保补贴金额能够覆盖其购买成本的一定比例,减轻残疾人和老年人的经济负担。

同时,政府还将建立健全的审批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

四、申请流程。

残疾人和老年人可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相关部门进行辅助器具补贴申请,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医疗证明、康复评估等相关材料。

经审核通过后,政府将直接发放补贴资金或代购相应的辅助器具,确保其及时获得所需的帮助。

五、宣传推广。

为了让更多的残疾人和老年人了解和享受到辅助器具补贴政策,政府将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通过媒体、社区宣传、健康知识讲座等方式,让相关政策和流程深入人心,让更多的人受益于此政策。

六、监督评估。

政府将建立健全的辅助器具补贴制度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补贴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和资金的合理利用。

七、结语。

辅助器具补贴制度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残疾人和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

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

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用于预防、代偿、监测、缓解或抵消损伤、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产品(包括器具、设备、仪器、技术和软件)。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是指对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需求评估、适配评估,辅助器具的设计、定(改)制、适应性训练、借用、维修、回收更换和效果评估、补贴配送,辅助器具服务的咨询、转介、宣传教育以及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和对残疾人家属、监护人、雇主、康复工作者和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培训及指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经深圳市卫生医疗机构诊断具有疑似残疾的3岁以下户籍儿童,依据本办法,享有相应的辅助器具服务.第四条市财政委、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围绕深圳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把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纳入残疾人事业范畴,结合实际,制定政策、工作计划和标准,核拨专项工作经费,审批定点服务机构,颁发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书,指导、协调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规划、组织与实施,审核定点服务机构资格,审定市级辅助器具的配送,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服务人员,拟定市级年度经费预算,组织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调查、评估、配送、适配等业务工作,承担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技术指导、业务管理、信息统计、科研开发与质量管理等工作.区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本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区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审批辅助器具服务的申请,实施区级辅助器具补贴,指导街道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第二章辅助器具服务第五条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独立生活、全面康复并就学、就业和融入社会,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配置和全方位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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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赔偿依据、标准、更换周期、赔偿期限
1、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赔偿依据
司法实践中,涉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案件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依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32条: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33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之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以普及型器具的费用为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采用的是国产普通型器具费用标准。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制定中,民政部门认为,假肢安装因人而异,选用的产品零部件也不同;“普及型”器具是一个抽象概念,不易准确界定,实际上不存在可以对号入座的“普及型”器具;全国各地的残疾辅助器具生产厂家均根据成本效益核算确定其产品价格,彼此差别较大,很难说哪一个厂家生产的哪一种器具就是“普及型”或者“国产普通型”。

在实务
中,也不可能根据这些抽象概念和标准来确定应当给付的费用标准。

通常是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由人民法院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颁布之后,在对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的确定方面,原则上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当然在“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的确定上,“普通适用”不是一项标准,而是人民法院在确定什么是“合理费用”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普通”,比如目前市场上的假肢有三种:上臂机械手、电动假肢与肌电假肢。

其中上臂机械手是最简单的一种,价格最低;电动假肢具有代偿功能,有三个自由度,价格适中;肌电假肢是最好的一种,可以意念控制,有三个自由度,但是价格最为昂贵。

对此的确定应当以电动假肢为标准,这既保护受害残疾人的权益,又排除了奢侈型、豪华型的标准。

另外一个是“适用”,能够起到功能补偿作用,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的标准不是绝对的,对于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如残疾程度比较严重以致普通适用器具不能满足辅助要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0规定:“残疾用具费应当根据伤残结果和实际需要,按照国产中档用具的标准予以赔偿。

今后需要定期更换残疾用具的,所需费用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待今后实际发生费用后另行解决”。

可见该规定的残疾用具费标准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有所不同,采用的是“国产中档用具的标准”。

对于这种不一致,应当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

3、残疾辅助器具及费用确定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除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2004年5月1日后法院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均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即要根据伤残程度,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配备国产普及型假肢、三轮车、轮椅、盲杖、拐杖等器具,以补偿所丧失的功能。

而医院对如何配备、更换周期有专业知识,在诉讼中法院应当依据医院的证明来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和更换周期。

那么以什么样的医院的意见为准呢?1995年,为了加强对假肢行业的管
理,规范假肢行业的市场行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民福函(1995)248号《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前,先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按照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的特殊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三、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技性的社会团体等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假肢、矫形器装配部门,其登记、审核条件亦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下达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当选派专人参加并要通过民政部假肢矫形器职业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执业资格考试,并应在1997年底前依照本通知要求补办审查手续。

对逾期不补办审查手续或经审查不具备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民福函(1995)248号文,只有通过民政部门审查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技性的社会团体等才有资格从事假肢、矫形器装配业务。

也就是说,从1995年10月17日起,法院只应当采信通过民政部门资格审查的医院出具的对假肢、矫形器费用和更换周期的证明;对未通过民政部门资格审查的医院出具的假肢、矫形器费用和更换周期的证明,因该医院超过了法定的经营范围,不应采信其证明。

对假肢、矫形器以外的残疾辅助器具(如轮椅)的费用和更换周期,法院能否采信未通过民政部门资格审查的医院出具的证明,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应当参照对假肢、矫形器装配的规定,不采信;一种认为,只要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就是合法经营,就应采信其证明的效力。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4、残疾辅助器具更换周期
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曾有建议主张“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除以残疾辅助器具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确定”,不过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未对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这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因为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是一个技术问题,关系到使用残疾辅助器具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对此不能草率,根据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可以达到最好的效果。

什么样的鉴定机构可以对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呢?根据民政部门的介绍,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

5、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
赔偿期限一直是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实践中都有其支持者。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参照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期限,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具体的做法:(1)不分年龄,一律赔偿二十年。

这种赔偿方法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切,是一种操作方便的做法,但非常缺乏合理性,对于残疾者个体差异和实际困难考虑不足,残疾者年龄越低,损失越大。

(2)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但是和第一种做法相比,对低龄残疾者的权利没有增加,反而增加了对高龄残疾者权利的限制,减轻了赔偿义务人的义务。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赔偿。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赔偿,非常人性化,充分考虑了残疾者个体差异,使其在有生之年不因经济原因被迫放弃使用残具,降低生活质量,也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原则。

三、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
在决定残疾用具补偿费时,还必须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残疾程度、职业以及所处的地理环境,灵活掌握残疾用具的配置状况。

另外,计算残疾用费时,还要把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维修或者更新等事项考虑在内,以便把更新或者维修残疾用具的费用一并计算在内。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公式为:
疾辅助器具赔偿金额=普通适用的残疾辅助器具合理费用标准
四、诉讼技巧提示
残疾器具费用的证明相对比较简单,关键是确定好给自己装配残疾辅助器具的机构。

实践中不同机构的价格和服务费用差异较大,因此当事人在起诉和主张该项费用时,要作好调查准备工作,弄清楚当地残疾器具行业的情况,确
定有资格从事该项业务的机构和价格,那么主张时可以以其中价格高一些的机构意见为准,这样可以获得更高数额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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