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硕-法制史纵向分类梳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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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铸银元罪
新增有关国交、外患、电
讯、交通、卫生等罪
《大清新刑律》才取消十
恶、官当、八议、按官秩
良贱服制入罪

司法官办案责任: 不直 纵囚 失刑

强奸幼女罪(10 岁以下)
两汉
危害中央集权犯罪——阿 党附益、左官、非正、出 界、僭越、漏泄省中语、 酎金 危害君主专制犯罪——欺 谩、诋欺、诬惘,废格诏 书,怨望诽谤,左道 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犯罪 ——不敬、大不敬,阑入 和失阑 危害国家政权犯罪——沈 命,见故知纵,群饮酒, 通行饮食
《法经》6 篇 总则在后 盗贼网捕杂具(具法相当 于总则) 杂法六禁:淫狡城 嬉徙金

《宋刑统》 刑统源于唐大中,敕令格 式附于后


《元典章》 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 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篇 之滥觞
两汉
《九章律》9 篇 盗贼网捕杂具+户兴厩

《大明律》7 篇 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大明律集解附例》 开律例合编先河
8、司法行政机构之一
夏商 西周 春秋 战国 秦 两汉
三国两晋南北朝 隋 唐

元 明
清 晚清 南京临时政府
中央常设最高 司法官为大司寇,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
专职官署—— 司刑、司刺、 掌裘、掌戮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
中央司法机关:“九卿”之廷尉—职责:审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
3、法律形式
夏商
禹刑 汤刑
西周
吕刑 九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
北魏出现格 东魏《麟趾格》 西魏出现以“式”为形式 的法典《大统式

则例(行政规则)
隋 晚清
春秋
成文法出现 “...法”

《永徽律疏》 出现“疏议” 《大中刑律统类》 出现“刑统”
南京临时政府
战国
令出现 (商鞅《分户令》)

刑统 编敕 编例 条法师类
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
立法机关-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
政治指导机关:中央政治委员会(国防最高委员会)
“以党治国、以党训政”工具:中央政治会议
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立法院-受中央政治会议所立原则制约
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
可向立法院提法律案的机关:行政院(主)、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
南京国民政府
六法全书 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五五宪草(1936 中华民国 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刑法 刑事特别法(共产党) 中华民国民法
两汉
“约法三章”
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 朝律=汉律六十篇
箠令

大明律 大诰 问刑条例 大明会典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大 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 民事诉讼律草案
恢复部分清朝旧刑(发遣、 笞刑) 主刑和从刑 增保安处分(拘禁+非拘禁)——少年犯+有嫌疑之人
死刑、无期、有期、褫夺公权、没收
7、量刑原则&特点
夏商
西周
春秋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
与偶犯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4、宽严适中
5、因地、因时制宜
6、上下比罪
7、同罪异罚(八辟之法)
战国
权能分治 -权-政权-人民管理政府的力量-选举、罢免、创制、复 决 -能--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能-行政、立法、司法、考 试、监察
五权宪法: 国民大会-全国最高政权机关-四项政权 政府-五院-治权
建国三时期: -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
训政保姆论-胡汉民-国民党长期实行训政的理论依据
2、篇章体例
南京临时政府

北洋政府
隆礼,重刑 (立法原则)

缘法而治 严刑重法
法令由一统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暗用明不用,名废实不 废”
两汉
黄老思想、约法省刑→德 主刑辅、礼法并用 (“ 有 为 而 治 、 君 权 神 授 有、天人感应、大一统”)

刑乱之国用重典 明刑弼教
南京国民政府
核心:三民主义 立法原则:坚持“党治”-国民党垄断立法权
三国两晋南北朝
准五服以制罪 八议、官当入律

完善八议、官当

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
晚清
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
“重法地法”
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
3、合并论罪从重(吸收)
4、自首减免刑罚(自新)
5、类推原则
6、老幼废疾减刑
7、累犯加重
8、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
9、同居相隐不为罪
5、罪名
夏商
西周
春秋
违抗王命罪 寇攘奸宄
(gui) (劫夺窃盗)
司 法 官 “ 五 过”:
惟官、惟 反、惟内、惟 货、
惟来
毁则为贼,掩 贼为藏,窃
贿 为盗,盗器为 奸,有
常无赦
战国
内奸、外奸、 杀人越货、 不 孝不友——处以重刑 且不予宽赦
三国两晋南北朝



重罪十条(北齐)
重罪十条→十恶
十恶(与隋同)
1、立法思想
夏商
“刑始于兵”
西周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敬天保民”政治思想
春秋
“礼崩乐坏”
战国
一断于法 轻罪重刑
刑无等级 法布于众
三国两晋南北朝
“法律儒家化”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参汉酌金→以汉治汉”

晚清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 舆论 中外通行,有裨(bi)治理

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礼法合一 “安人理国” “明法慎刑,以宽仁治天 下” 宽简、稳定、 划一

轻其所轻(轻微触犯礼教、 典礼) 重其所重(贼盗、币帑 tang3、钱粮等事)
强盗、窃盗罪犯服刑完毕 后发回原籍充“警迹人”
谋大逆: 唐——斩+连坐父与子(10 岁以上) 明——凌迟+连坐祖父、父 子孙、伯叔父
南京国民政府
新刑法-《中华民国刑法》 客观主义→侧重主观主义,强调犯罪性质而非客观后果 报应主义→侧重于防卫社会主义 强调保全与教育机能 引进保安处分制度
三司推事
二府三司(计相):中书门下枢密院、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审刑院、制勘院、推勘院
监察制度:台殿察三院
台谏 监司、监州
中书省-六部 枢密院 宣政院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司法行政与审判)、宣政院
注:元朝没有大理寺,大理寺职能部分归刑部,但审判权常被大宗正府、诸王、驸马侵夺
西周
吕刑 九刑 周公制礼

开皇律 大业律
晚清
钦定宪法大纲 十九信条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 律
大清民律草案 钦定大清商律 破产律 大清商律草案等等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 编制法
春秋
郑国-子产铸刑书
邓析著 “竹刑”
晋国-赵鞅荀 演铸刑鼎
被庐之法
仆区法
茆门法

武德律
贞观律
永徽律疏
(元后《唐律疏议》
开元律
唐六典
三公之御史大夫—有重大案件司法审判权
的疑难案件+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
丞相-总理百政→大司徒-民政财政教育
太尉-最高武官→大司马-仍掌管军事
御史大夫-监察之首→大司空-土木营造
尚书台-逐渐成为国家中枢机构
监察组织:御史大夫 、京师司隶校尉 、地方刺史
三独坐(尚书校尉御史中)
六条问事
北齐:廷尉→大理寺
作刑(城旦舂,鬼心百粲,隶臣妾,司寇,候)
财产刑(赀刑,赎刑)
耻辱刑(髡,耐等)
其他(废,谇(sui),免,籍没,迁)
缇萦上书-文帝废肉刑:黥(墨)刑→髡钳城旦舂
劓刑→笞三百→笞二百→笞一百
斩左趾→笞五百→笞三百→笞二百
斩右趾→弃市刑
景帝两度减笞刑,颁布《箠令》
曹魏(恢复五刑之名):死髡完作刑,赎罚金杂抵

郡县制

行省制度
地方行御史台-江南南台, 陕西西台
中央中台(御史台):管辖 腹里
南京国民政府
两汉
郡国并行→郡县制 两级 郡县-乡里亭 三级 州郡县

省府县三级 布政使司管行政 按察使司掌司法监察 指挥使司掌军事 合称“三司” 巡抚 提刑按察使(行在督察院 外台)
晋死徒(作)笞赎金
北魏死流徒杖鞭,初成劳役刑中心
北周杖鞭徒流死,道里远近分五等
北齐为隋唐新五刑体系建立奠定基础
《开皇律》新五刑制度正式确立(死流徒杖笞)
死(斩+绞) 流(增设加役流) 徒杖笞(分五等) 注:仅流刑有所改变
折杖法(首创)
刺配凌迟(非首创)
斩决、流放、用柳条责打→沿汉五刑(笞杖徒流死)
死刑(凌迟+斩)
帝废丞相直属六部 内阁
通政史司
“九卿”=六部尚书+通政史+左都御史+大理卿
监察制度:御史台→督察院 巡按御史 六科给事中
三法司(三司会审):、大理寺、刑部、督察院
厂尉
申明亭:里老
三法司同明朝,刑部职责有改变:司法行政→司法审判
内务府、宗人府、步军统领衙门 “理藩院”
行政司法分立
刑部 → 法 部 (司法行政) 省按察司→提 法史司
夏商
三国两晋南北朝
《曹魏律》18 篇 总则在前 《具法》改《刑名》律置 于律首
晋律 20 篇 北魏律 20 篇
西周

《开皇律》 确定 12 篇 500 条的法典篇 目体例
春秋
成文法产生 (郑子产铸刑 书)

《唐六典》 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部 职权
《大中刑律统类》 形成“刑统”这种新的法 典编纂形式
战国

奸党罪
十恶→诸恶(重点打击谋 反罪)
南京国民政府
吸纳西方:侵害直系亲属 犯罪行为,加重处罚
6、刑罚
夏商
奴隶制五刑 墨劓剕宫大辟

两汉
三国两晋南北朝
隋 唐 宋 元
明 清 晚清 南京临时政府 北洋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
西周
九刑 墨劓剕宫大辟+赎鞭扑流
春秋
战国
商鞅 连坐法
死刑(戮,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凿颠,囊扑,定杀等) 肉刑(墨(黥)、劓,斩左右趾(剕)宫等)
10、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
11、化外人有犯
12、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南京临时政府
北洋政府

1、刑事责任能力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盗窃按脏值定罪 4、共同犯罪加重处罚 5、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处 罚 6、自首减轻处罚 7、诬告反坐 8、连坐原则

总的趋势是处罚减轻 法外酷刑普遍
蒙汉异法,同罪异罚
两汉
上请 亲亲得相首匿 (谋反、大逆除外)
北洋政府

商鞅《秦律》改法为律
两汉
律令科比
律、令(改令为“制”“诏”)、 品 式 章 程 → 至 西 魏 形 成
法律答问、封诊式、廷刑 “式”



南京国民政府
4、法律、法典
夏商
习惯法-禹刑、汤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
曹魏律(新律) 晋律(泰始律) 北魏律 北齐律 东魏麟趾格 西魏大统式

大清律例 大清会典(五朝会典) 则例 少数民族专门法规
大中刑律统类
南京临时政府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战国
法经

云梦秦简 秦律


宋刑统
大扎撒
庆元条法事类(留有残本) 至元新格
窝藏重法
大元通制
重法地法
元典章
北洋政府
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 草 案) 贿选宪法 (1923 年中华民 国宪法)
暂行新刑律 单行刑事法规 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 ....补充条例 暂行法院编制法 平政院编制令
肉刑(刺字、劓、黥)
酷刑(醢 hai 刑、剥皮)
笞刑尾数十改七
元初折杖法→徒刑+附加杖刑
公开允许私刑
烧埋银-具有损害赔偿性质-蒙古人借此逃避刑事追究
充军 (宋元存在, 明广泛适用)
廷杖 (源于东汉明 帝,非明首创)
发遣(首创)——徒罪以上文武官员
死刑(立决和监候)——凌迟、枭首、戮尸
文字狱
主刑: 死刑(仅绞刑 一种)、无期、 有期、拘役、 罚金 从刑:褫夺公 权、没收
北齐律 12 篇 首创《名律例》的法典篇 目(刑名法例二合一)

《大清律例》 六部分篇
晚清
六部分篇→按性质分 30 门
抛弃“诸法合体”→总则+ 分则
南京临时政府
北洋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
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 体系
六法体系——基本法典 (无行政法)+相关法规+ 判例、解释例
6 个门类法律法规 -《训政时期约法》 (宪法)+民法、民诉、刑 法、刑诉、行政法
司法院(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最高审判权、行政法院、官吏惩戒委员会
特种刑事法庭
9、地方设置
夏商
九州
三国两晋南北朝
西周
分封制


晚清
春秋 唐
南京临时政府
战国

路(四司):府州军监-直 属中央同级行政机关 州设权知、通判 县设知府 路-监司(转运使、提点刑 狱司) 州-监州(通判)
北洋政府
反逆、叛、降、恶逆、 (三谋五不)
斗讼六杀—谋杀 故杀斗
不道、不敬、不孝、不义、 谋反、谋大逆、谋叛、 杀 误杀 过失杀 戏杀
内乱
恶逆、不道、大不敬、不 杂律六脏—受财枉法、受
孝、不睦、不义、内乱 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
强盗、窃盗、坐脏
保辜制度

晚清
南京临时政府
北洋政府
谋反罪→内乱罪
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
大理寺→大理院(审判)
高级、地方、 初级审判厅
审检合署审判厅内设检察厅
三权分立
立法权:参议院
最高司法权:临时中央裁判所
8、司法行政机构之二
北洋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
二元司法体制-普通法院、平政院
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下设民事庭、刑事庭
县:初级审判厅(实际未设立)或县知事兼理司法
大理寺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
北周:Baidu Nhomakorabea尉→秋官大司寇
曹魏:廷尉下设律博士
司法审判权:尚书台(省)-三公曹、两千石曹、都官曹、比部
三省六部制
中书省草拟-门下省审核-尚书省执行
尚书省下设六部
监察制度:御史台(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台院、殿院、察院 六位“大察官”→明“六科给事中”
司法审判权-大理寺
司法行政机关-刑部
监察机关(中央法律监督机构)-御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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