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材料储存、保管制度—【安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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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材料储存、保管制度
第一条爆破材料储存、保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民用爆破材料储存、保管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爆破材料必须设专库储存,不准任意存放。

爆炸材料库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条爆炸材料库内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库房内应设置干湿温度计,保持库房内清洁,通风良好。

(爆炸材料库必须采取防潮措施.)
第四条爆破材料入库后,爆炸材料库管理员必须对其进行验收,杜绝不合格爆破材料入库。

第五条爆破材料库要建立详细台帐。

收、发、存各环节做到手续齐全,账目清楚,账目、实物相符。

第六条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储存。

爆炸材料库爆破材料的储量不得超过库房设计及有关部门核定的储量,并保证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本矿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每个炸药壁槽存储的炸药量不得超过300kg(12箱),每个炸药壁槽允许堆放层数不得超过3层,炸药堆放时不得紧贴壁槽壁;每个电雷管壁槽存储的电雷管量不得超过3000发,每个壁槽每层存储得电雷管量不得超过1000发。

库房发放爆破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第七条爆炸材料库管理员要定期对爆破材料进行检查,发现变质、失效的爆破材料要单独存放,并按规定申请报废。

(开启爆破材料包装箱要用木制或不
会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不准使用铁制工具开启爆破材料包装箱。


第八条爆炸材料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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