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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论衡平居次原则的本土化-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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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衡平居次原则的本土化1引言衡平居次原则也称“深石原则”,美国早在1939年审理“泰勒诉标准电气石油公司”一案中创立,以解决控制公司的债权和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的受偿顺序问题。

1933年深石公司提出破产重组,被告标准电气公司是深石公司的控股公司,很大程度上控制着深石公司的运行并为被告获取利益,且深石公司成立之初即资本不足;原告泰勒为深石公司的债权人。

该项重整计划损害了深石公司优先股股东泰勒的利益而受到其强烈反对。

最终此案上诉最高法院时,驳回原裁定,认定其违背公平合理原则,标准电气石油公司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了作为从属公司的基本独立自主权,同时也严重影响了从属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理由为:深石公司完全为标准电气公司所控制,所以为了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标准电气公司需将其对深石公司的债权清偿居次于其他债权人。

由此,衡平居次原则在破产债权清偿案件中得以确立。

[1]后来,兰德教授1975年提出“自动居次理论”,即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之债权应一律劣后于从属公司其他债权人。

但是家波斯纳却强烈反对,认为控制公司给予自身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人,将会变本加厉地向从属公司索取利益更加威胁到了从属公司其他债权人。

最终美国1978年《破产法修正案》采纳了衡平居次理论,废除了1975年《破产法修正草案》中的自动居次理论,深石一案体现的就是“衡平居次原则”已成为法院处理关联公司案件中,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权处置的一般原则。

我国学者对于衡平居次原则的界定各有不同,但笔者认为衡平居次原则一般包括两个要件:第一,享有控制地位的债权人为了获取高额利益实施了不公平的行为;第二,该行为使本应处于同等受偿地位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2015年3月,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沙港公司诉天开公司执行分配异议案”中首次借鉴美国“深石案”中的衡平居次原则。

[2]但是我国立法体例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

所以如何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在立法体例中引入衡平居次原则,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衡平理念与司法公信力的价值对接

衡平理念与司法公信力的价值对接

衡平理念与司法公信力的价值对接摘要:本文意图通过对衡平理念价值定位的论述,寻求到衡平理念在社会主义法制环境中生长的土壤。

严格适用法律所达到的效果与大众的普遍正义观总是不那么契合。

本文通过三项内容的论述实现衡平理念对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初步作用。

我们只有通过将衡平理念引入到法官裁判过程中,将衡平理念中切实能为社会主义法治所应用的精髓与审判实践相结合,以达到提高司法裁判认知度的目的,进而不断地提高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衡平理念;价值供给;价值诉求;对接对于法官而言,体现执法能力的最直接途径,莫过于严格适用法律进行裁判。

然而,理想与现实总是存在一定的差距。

法官严格适用法律所形成的正义往往并不能够符合大众的正义观。

所以,司法机关作为国家与公众的一道“屏障”,需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衡平,以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符合大众正义观,抵消诸多不利因素,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衡平理念的引入【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

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服其忿,自告县官。

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

虽杖甲,不应做。

[1]【案例二】湖督咨:刘恒传每次贩私,虽止五六十斤,惟已及二十载,实属积惯。

将刘恒传比照“兴贩引盐三千斤以上”例,发附近充军。

[2]我们可以看出,这两个案例都是古代法官在断案过程中,没有严格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而是通过其他的方式方法,同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一个案例讲述的内容是以情理断案,儿子殴打父亲,在汉律中规定应当枭首处之,在汉朝非常讲究纲常礼教秩序的维护,对于这样的刑事案件往往会处以较重的刑罚。

但是在这个案件中,董仲舒并没有惩处乙,这是因为乙虽为甲所亲生,但是并非由甲抚养长大,两者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在甲将乙送养的那一刻即断绝。

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将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与事实上的父子关系区分开来。

第二个案例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将刘恒传治罪的条文,但是为了维护当时社会秩序的需要,法官比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将刘恒传充军治罪,这明显是以法律的类推适用方法防治法律的漏洞。

衡平原则在证明责任中的运作与意义

衡平原则在证明责任中的运作与意义

衡平原则在证明责任中的运作与意义衡平原则在证明责任中的运作与意义关键词: 诉讼法/证据法/衡平原则内容提要: 文章认为,衡平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已为越来越多的法官所认同,然而将衡平原则引入诉讼法、特别是证据法中,让法官在分配举证责任、取舍证据时也适用衡平原则,在国内法学界还是一个新课题。

文章就衡平原则在证明责任中的运作与意义作浅显的分析,希望能对准备制订中的《民事证据法》有些微帮助,对我国的法官审理案件有所启示。

一、衡平原则与证明责任的概念及相关理论问题1·衡平原则的概念衡平(equity)一词起源于英国中世纪兴起的、与普通法或普通法院并列的衡平法和衡平法院,主要涵义是公正、公平、公道、正义,也指严格遵守法律的一种例外,即在特定的情况下,若机械地遵守某一法律规定反会导致不合理、不公正的结果,因而就必须适用另一种合理的、公正的标准。

司法实践中的衡平原则,主要是以衡平的实质性含义为基础,吸收了衡平法的宗旨与精神,提炼出来的法官在审理案件和适用法律时所应普遍遵从的一种原则。

衡平有抽象衡平与具体衡平之区分,本文所谈的衡平原则,侧重于具体的衡平,指我国法官处理案件时,在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和价值的前提下,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借助于法官的社会经验知识,从立法的主旨出发,以公平正义之心来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真正实现程序公正,达到公正裁判目的的一种价值取向。

2·证明责任的概念及相关理论问题在英国法学词典中,证明责任是指“证明在法庭上主张的事项是真实的义务”[1].我国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将“举证责任”定义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而曾庆敏主编《法学大词典》中定义“举证责任”即“证明责任”,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承担证明其主张的义务。

对证明责任的含义,在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证明责任要求搜集、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另一种认为证明责任不仅要求搜集和提出证据,还要求调查证据和判断证据。

衡平法的概念与原则

衡平法的概念与原则

衡平法的概念与原则1. 概念的定义衡平法(Equity)是指在法律上对公正与公平的追求,以弥补普通法无法解决的问题。

它是一种基于道义、公正和良心观念的司法原则,旨在通过灵活适用法律规则,解决特定案件中出现的不公平情况。

衡平法起源于英国,最早是由国王任命的大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判断来解决案件。

随着时间的推移,衡平法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立于普通法体系之外的特殊司法制度。

2. 重要性衡平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2.1 补充普通法普通法主要依赖先例和判例来解决案件,但有时候这些规则不能涵盖所有情况。

这时候,衡平法就发挥了作用,通过灵活运用道义、公正和良心等原则来填补普通法无法解决问题的空白。

2.2 弥补不公正情况由于普通法受限于规则和先例,有时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衡平法则可以通过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平原则,来纠正普通法可能带来的不公正结果。

2.3 保护弱势群体衡平法在处理民事纠纷中,特别关注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当普通法难以提供足够保护时,衡平法可以通过考虑社会公平和道义原则,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保护。

3. 衡平法的原则衡平法有以下几个关键原则:3.1 平等原则衡平法要求对待相同情况下的人应该给予相同待遇。

这意味着在类似案件中,类似情况下的人应该受到相同对待,而不受其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的影响。

3.2 公正原则公正是衡平法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原则之一。

它要求审判者在处理案件时要秉持公正、公平和道义,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出合理判断。

3.3 灵活性原则与普通法相比,衡平法更加灵活。

它不受固定规则和先例的束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适用法律规则,以实现公正和公平的目标。

3.4 救济原则衡平法强调司法制度的救济功能。

当普通法无法提供合理救济时,衡平法可以通过灵活运用原则和规则,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救济机会。

4. 衡平法的应用衡平法在各个司法系统中都有一定程度的应用。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4.1 不正当得利案件衡平法可以在不正当得利案件中发挥作用。

最新-司法理念的变革与创新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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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念的变革与创新本文作者耿文杰工作单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理念是司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

现代司法理念体现在司法体制、司法组织、司法程序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员,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因素,其意义在于司法改革首先是理念的变革,没有相对成熟的理念指导,容易导致改革的盲目性;司法制度在设计中应该有系统成熟的理念作为基础,理论准备不足会带来制度的不稳定性。

回顾我国司法理念的变迁,对我们今天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推进司法改革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一、中国古代的司法理念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

它给我们留下的是各种各样的封建主义文化遗产。

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是,以人治为核心的德主刑辅的治国理论,立法、行政、司法合一的专制体制,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刑不上大夫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

11德主刑辅的司法理念中国古代社会中儒家法律思想长期占据着统治地位。

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入刑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

孔子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汉代的贾谊也认为,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

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角;驱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衰。

[2]这种法律理念强调道德教化作用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治、德治、人治,从而轻视法律的作用,受这种法律理念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一种专制的状态。

21无讼即德的司法理念中国古代的国家统治者始终将法律看成是统治和镇压老百姓的工具,而法即刑这一思想是促成这种观念形成与加强的一个重要原因。

将无讼看成一种最佳的社会状态,无讼即德,甚至形成了贱讼观,有代表性的论述即夫斗者,忘其身者也,忘其亲者也,忘其群者也。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司法衡平理念指导当代刑事司法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司法衡平理念指导当代刑事司法
能让 “ 经济发展、犯罪增长 ”成为一条规律,否则,社会就难以和谐 。要在构建和谐社会 过程中,能对经济犯罪构成一个积极而有效的治理 ,须在诸方面作 出努力。

是持续提高法治能力和水平。国家的法治水平是衡量国家发展水平 的重要标 志。要
提高法治能力和水平,首先要强调政府官员的法律水准 ,其次要强化国民的法律意 识,再 次是尽快完善 国家 的法律体系,使得有法可依 ,尤其是民商法体系的缺失局面必须得到尽
提下,考虑情理权衡利弊,注重解决问题平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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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社会 与犯 罪对 策研 究”专题 笔会
《 犯罪研究》20 0 6年 第 2期
在刑事司法中倡导司法衡平理念的 目的是修补和恢复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促使一 定社会关系达到新的平衡。对于当代刑事司法来说 ,报应性 正义的观念应当让位于恢复性 正义的观念 。报应性正义观念强调 的是惩治犯罪本身,但是犯罪得到惩治只是部分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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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社会 与犯罪对 策研 究”专题 笔会
失,极度破坏社会诚信的卑劣行为。从当前上海的经济犯罪态势来看,其犯罪总量和质量 对 国家 、企业、个人乃至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的危害性都处在高位水平 。从其造成危 害的延 伸性、穿透 力来看 ,经济犯罪很有可能形成企业倒闭、工人下岗,影响城市投资环境,低 毁金融信誉,危害社会秩序的安定。 为了达到构建和谐社会 的理想 目标,就必须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坚持科学发展观,不
息社会矛盾的能力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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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新 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总队长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为打击犯罪提供 了科学指导。 维护 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确保人 民群众安居乐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

衡平居次原则

衡平居次原则

衡平居次原则衡平居次原则(Equitable Subordination Doctrine)源于美国司法判例,是在实质公平的目标指引下对基于不公平行为而产生的关联债权做出居次处理的特殊规则。

更通俗一点讲,如果控制企业基于不公平行为对从属企业享有债权,那么在从属企业出现支付不能或者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控制企业的债权应次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

那么在实践中,我国适用这一原则的依据主要是最高法院颁布的典型案例--《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异议一案》,作为指导案例可以向法院出示,这个案例中主要判决结果如下: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不能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该款项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公司法》中第20条规定了股东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这个原则的适用对我们有什么启示:1、对债权人的好处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面对被执行企业出资不实股东主张参与执行分配时,可主张排除该股东与同等顺位债权人受偿的请求。

根据原案例是作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沙港公司(债权人)提出开天公司(控股公司即关联公司)不能就其因出资不到位而被扣划的款项参与分配,且对分配方案未将逾期付款双倍利息纳入执行标的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针对开天公司出资不实而被法院扣划的出资款,开天公司不能以对公司也享有债权为由与沙港公司共同分配该部分执行款,故判决支持沙港公司的诉讼请求。

2、对控股股东的警示控股股东一定要利用其对控股企业财务的知情权,及时作出正确的决断。

该股东若想避免在执行分配方案中出于不利处境,应关注公司财务状况,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形出现之前实现自有债权的清偿。

“深石原则”,又称“衡平居次原则”,系由美国法院在1933年深石公司破产案件中确立。

在深石公司破产重整中,美国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深石公司控股股东在设立深石公司时没有足额出资,且该股东基本掌握着深石公司的经营利益,遂判决该股东对深石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居次受偿。

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之适

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之适

略论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之适用一、衡平法原则的历史渊源衡平法(Equity)是英国法中与普通法相区别的一种重要法律渊源,是在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而得名。

①其实“衡平”之词并非为英人所独创,其源于拉丁文acuus,此词意即为公平。

在历史上,“衡平”已为古代的希腊、罗马所使用,但直到英国人才把它发展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衡平法发祥于英国实非偶然。

在衡平法之前的普通法是以令状来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所以在普通法院进行诉讼必须以诉讼令状为基础,人们请求保护权利必须要符合为数有限的令状,同时主要形成于封建经济条件下的普通法的内容和救济手段是极其有限、僵化的。

凡此等等,都使人民饱受了普通法的严格死板之苦,不得不诉诸英王,英王委托衡平法官全心全意根据正义与良心之原则来处理案件,衡平法体系也就逐渐形成了。

在大陆法系诸国的法律中均未像英国出现过衡平法这样一个概念,也没有形成衡平法的体系,但实质上的衡平法——衡平的思想、衡平的观念却是普遍存在的。

勒内〃达维德说:“衡平法在大陆法系是普通存在的,但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中的衡平法不以区别于普通法的形式而独立存在而与普通法合为一体。

”②这种看法是有例可证的,奥地利民法典中明确给予法官衡平权;罗马日尔曼法系中衡平法与普通法也一直合为一体,人们认为没有必要设立独立的衡平法来矫正法律解决个别问题的体制。

③在没有形成衡平法体系的大陆法系各国有着深刻的衡平法思想。

广义的衡平法思路是授予司法机关以裁量或判断余地之法律。

狭义的衡平法思路是“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有能力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补正”。

④亨利〃梅里曼进一步论述的是:“衡平”是法官有权根据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避免因适用法律条款而使处罚过于严峻和公正地分配财产。

“衡平”是法院在解决争讼时,有一定的根据公平正义原则进行裁决的权力。

也就是说衡平法是公平正义的结果。

严格法与衡平法

严格法与衡平法

严格法与衡平法
严格法和衡平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它们在法律实践中有着不同的应用和要求。

严格法是指在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和执行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严格法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求所有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在法律实践中,严格法要求法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衡平法是指在法律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法律规定进行灵活运用和调整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衡平法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要求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法律规定进行灵活的调整和运用,以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

在法律实践中,衡平法要求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调整,以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实用性。

严格法和衡平法在法律实践中有着不同的应用和要求。

严格法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而衡平法则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要求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法律规定进行灵活的调整和运用,以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

在实际应用中,两种法律原则和制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运用和调整,以达到保障社会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为民、公正”为核心的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培育

“为民、公正”为核心的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培育

“为民、公正”为核心的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培育贺志明王艳艳张梅姿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是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司法队伍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培育以实现司法公正。

一、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培育(一)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论基础和思想来源从理论层面对法治理念理论基础和思想来源进行分析概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及其中国化是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的理论基础和主要思想来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其重要的本土文化资源,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其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及其内在逻辑关系从历史的维度考察法治理念的源起、演进和确立过程。

党的领导、执法为民和依法治国的内在统一,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及“中国特色”;公平正义和服务大局的辩证统一,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和使命;党的领导、执法为民、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服务大局五方面内容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构成了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比较完整的内容体系。

(三)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及其价值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阐述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及其价值;从功能价值、逻辑内容、概念演进等方面分析,指出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科学严整与创新开放的统一、实践特色与时代特征的统一,其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四)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的基本路径从法治理念培育面临的现实问题切入,着力探讨新世纪新阶段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的基本路径,并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大学生和新生代农民工等群体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

二、“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及其弘扬(一)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司法价值体系中最基础、最稳定、最本质的部分,它高度浓缩了当代中国司法人员的行为理念和价值追求,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衡平法

衡平法

衡平法 (Equity) ,也称平衡法、公平法、公正法。

它是英美法系的一个分支,它包括根据公平与正义比普通法更重要的思想而建立的一些法则。

因此,在裁决法律诉讼时,如果在法律原则和公平原则之间产生分歧,那么公平原则应占上风,法庭并会按此作出裁决。

现时,所有法院可同时适用衡平法和普通法。

而当衡平法与普通法出现矛盾,便以衡平法为归依。

衡平法与普通法形成的严格规则形成对照,它产生的理由是“法越严时无辜者伤害也就越大” (Summum jus,summa injuria,summa lex,summa crux) ,通常指普通法过严,约束一人也就有害于他人,如无衡平法来调节,则不公道,所以衡平法代表公平 (Equity dele gate equality解释编辑要给英格兰的衡平法下一个定义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当年梅特兰在总结了许多定义之后最终给出了这样一个定义:衡平法是由今天的英国法院(而如果没有1875年的《司法法》的话就是由过去的衡平法院)实施的一套规则体系。

如他本人所言,这显然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因为它不符合我们下定义的要求,也没有揭示出衡平法的任何特征,而且还有循环定义之嫌。

但这却是我们所能得到的关于衡平法的最合适的定义。

为了给衡平法下定义,梅特兰曾提供了另外两种选择:一种是将衡平法视为英国现行实体法中特定的一部分,但当我们力图将之与英国法的其他部分相区别时,还是必须提及先前的衡平法庭;另一个选择是列举出一系列的规则说这就是衡平法,但要探讨这些法律规则的一般特征和将之区别于其他法律规则时,我们又必须返回到它就是过去衡平法院实施的规则这一点上来。

因此,恰如我们只能如此定义普通法一样,我们也只能将衡平法定义为衡平法院(今天是英国的法院)实施的一套法律规则。

因此,衡平法的兴起与衡平法庭的兴起直接相关,与作为衡平法官的御前大臣(后被称为大法官)及其权力的性质与演变直接相关。

简言之,大法官行使的实际上是国王的保留司法权……国王是一切公平正义的源泉,其司法权并不因为普通法法庭的建立而被穷尽。

法官如何衡平

法官如何衡平

(五)、法官如何价值衡平?影响法官作出价值衡平的因素基本上有三类:一是认识问题,受知识水平,教育背景、个人智力等因素综合影响;二是利害问题,即法官作出正确正当裁决给他带来的好处与若他错误或不公正裁决时所可能付出代价的比较;三是制度问题,它可能对以上两个影响法官裁决的因素产生放大效应,减少或增加法治所力图避免结局出现的机会。

博登海默指出,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历史、政治、经济学、哲学方面的训练,那么就无法对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作出正当的裁判。

[15]这些因素的具体表现及如何克服将在价值判断部分作详细分析,此处不作赘述。

司法的统一性要求法官在裁量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有范围有限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范围有限原则,就是在价值衡平适用的范围内进行衡平,所以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时候不能适用价值衡量。

衡量的合法性原则,是指法官价值衡量一定根据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进行,不能任意专断。

正如加藤一郎一再强调的那样,利益衡量要有说服力,仍然不能忘掉论理。

衡量的合理性原则,即在无法律可以依据时,法官的价值衡平要依据社会生活中的主流价值观进行断案。

因为社会生活中仍然有很多价值原则存在于法律之外,或者说很多行为还不能直接从法律中进行正当性评价,在这种情况下就需借助合情合理的社会生活习惯来进行价值衡平。

法官的价值衡平除了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之外还需在衡平的过程中达成大体一致的步骤和方法,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司法的统一性。

具体来说法官价值衡平的过程分为价值认知、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三部分。

必须声明的是法官的价值衡平三过程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只是不同的阶段突出的目标和达到的效果不同,首先,法官的价值认知。

法官的价值认知需要以事实判断为途径,因为法官的价值衡平既需要价值主体的信息,也需要客体状况的信息。

这两种信息是构成价值衡平的要素与条件,缺少任何一种信息,价值衡平就无法进行。

因为事实判断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客观情况的认识,所以事实判断能为法官提供客体方面的信息,可以说事实判断是法官价值衡平的基础。

衡平法的概念与原则

衡平法的概念与原则

衡平法的概念与原则衡平法的概念与原则一、引言衡平法是一种司法决策原则,用于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平衡不同利益和权益之间的冲突。

它是一种基于公正和公平原则的方法,旨在确保司法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衡平法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等。

本文将对衡平法的概念与原则进行详细阐述。

二、概念1. 衡平法的定义衡平法是一种司法决策方法,通过权衡不同利益和权益之间的关系,寻求最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它强调对案件相关方利益的全面考虑,并尽量避免任何一方利益受到不当损害。

2. 衡平法与正义衡平法与正义紧密相关。

它追求社会公正和个人权益保护,并试图在不同利益之间找到一个相对均衡的状态。

通过权衡各种因素,包括事实、证据、道德价值观等,以达到最佳解决方案。

三、原则1. 公正原则公正是衡平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在司法决策中,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和公正的态度,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利益。

他们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各种因素,并作出符合公正原则的决策。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要求对待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的人或事物应一视同仁。

在衡平法中,法官应当遵循平等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等对待。

他们不能因为个人偏见或其他非法因素而对某一方进行歧视。

3. 适度原则适度原则是衡平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要求司法决策在权衡不同利益时寻求适度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避免过于偏向某一方利益或过于偏离公正和公平。

4.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是衡平法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权衡不同利益时,法官应当优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并确保司法决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这意味着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利益。

5. 具体情况原则衡平法强调具体情况对司法决策的影响。

法官应当全面了解案件相关方的具体情况,包括他们的权益、需求和背景等。

通过了解这些信息,法官可以更好地权衡不同利益,并作出更合理和公正的决策。

四、应用范围衡平法广泛适用于各个领域,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等。

最新 中国传统司法中的“衡平理念”-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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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司法中的“衡平理念”中国古代似乎缺少法治传统,却从不缺少司法,而且与现代西方司法的逻辑化、形式化不同,中国古代司法具有圆融性的特征——司法官秉持“衡平”理念,以和为贵,通过法、理、情各方因素的综合考量,对案件做出“恰当性”的处理。

衡平司法的理念将公平、效益、国法、人情、习惯等价值要素相互协调,避免了逻辑化的机械与僵化可能,它是中国传统司法的智慧,也是传统民族文化的重要部分。

一、衡平理念的思想基础一种司法理念的诞生总是基于其赖以生存的现实土壤。

中国古代社会一直维持着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行政官员作为“父母官”承担司法审判的重任,因此判决往往更倾向于是一种“教谕式的调停”。

不仅依据法律而且考虑“情实”、“可矜”的情况,“判决”的形成除了在于纠纷的解决,更重要是达到“政通人和”的社会状态。

无论是从那些深受儒家思想浸润的“亲民官”的司法实践还是从“春秋决狱”中引申的“原心定位”判断标准来说,法律与道德日益交融,相为表里。

作为中国古代正统思想的儒家学说,提倡“仁”、“义”、“礼”、“智”、“信”,强调道德的修养和自律,“明德”更在“崇法”之前。

、法律与道德、教化类比,将解决一切社会问题方法寄希望于仅依靠思想和道德的力量。

法律作为“御民之术”则成为实现社会稳定这一道德目标的重要手段。

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如不能被信仰,它将形同虚设。

”中国古代社会更被人民所信仰的是儒家思想下所构建的伦理纲常。

《唐律疏议》中也不乏用道德观念解释法律条文或者以法律准则规范道德底线的例子。

审判的结果比符合法律更能让百姓信服的是对传统道德观念以及乡风民俗的遵守。

此外,“天人合一”、“德治”的思想理念,也促进了法律需“务在宽平”、“执法原请”理念的形成,从而为衡平理念的形成贡献了又一坚实的思想基础。

中国古代农耕社会“厌讼”思想根深蒂固,无论是从《易经》中“讼则凶”的警示还是孔子对“听讼,吾犹人也,必使无讼乎”的追求,“无讼”的理想一直是中国传统司法中极为重要的价值取向。

略论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之适用(一)

略论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之适用(一)

略论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之适用(一)论文关键词:民法衡平原则适用条件论文摘要:衡平原则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法律规则,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也包含着同样的衡平思想。

本文在追溯衡平法原则的历史渊源的基础上,分析了在民法中适用公平正义的衡平原则的条件,并对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该原则进行了探讨。

一、衡平法原则的历史渊源衡平法(Equity)是英国法中与普通法相区别的一种重要法律渊源,是在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而得名。

①其实“衡平”之词并非为英人所独创,其源于拉丁文acuus,此词意即为公平。

在历史上,“衡平”已为古代的希腊、罗马所使用,但直到英国人才把它发展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衡平法发祥于英国实非偶然。

在衡平法之前的普通法是以令状来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所以在普通法院进行诉讼必须以诉讼令状为基础,人们请求保护权利必须要符合为数有限的令状,同时主要形成于封建经济条件下的普通法的内容和救济手段是极其有限、僵化的。

凡此等等,都使人民饱受了普通法的严格死板之苦,不得不诉诸英王,英王委托衡平法官全心全意根据正义与良心之原则来处理案件,衡平法体系也就逐渐形成了。

在大陆法系诸国的法律中均未像英国出现过衡平法这样一个概念,也没有形成衡平法的体系,但实质上的衡平法——衡平的思想、衡平的观念却是普遍存在的。

勒内·达维德说:“衡平法在大陆法系是普通存在的,但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中的衡平法不以区别于普通法的形式而独立存在而与普通法合为一体。

”②这种看法是有例可证的,奥地利民法典中明确给予法官衡平权;罗马日尔曼法系中衡平法与普通法也一直合为一体,人们认为没有必要设立独立的衡平法来矫正法律解决个别问题的体制。

③在没有形成衡平法体系的大陆法系各国有着深刻的衡平法思想。

广义的衡平法思路是授予司法机关以裁量或判断余地之法律。

狭义的衡平法思路是“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有能力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补正”。

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现代价值中国传统司法制度是指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原则,包括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和传统习俗。

这些传统司法制度虽然已经在现代社会中被淘汰,但其中的一些价值观和原则仍然有其现代价值,下面我们将详细探讨。

首先,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强调公平正义的原则。

在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根本目标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它强调的是“公平平正”原则,即案件审理过程中要确保每个当事人的权益都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这与现代法治社会追求公正司法的价值观是一致的。

在现代社会中,公正司法是法治的基础,也是社会稳定和公众信任的必要条件。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古代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公平正义原则,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现代司法制度,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中国传统司法制度注重案件的调解和和解。

在古代中国,司法制度强调的是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

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鼓励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和和解,并通过调解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这与现代社会解决争端的方式非常相似。

在现代社会中,解决争端往往通过民事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来进行,以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调解和和解原则,进一步推进现代司法体系的改革,加强非诉讼解决争端的机制,使司法系统更加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再次,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强调的是情理与法条的结合。

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独具特色,强调考虑案情的具体情况和背景,对判决中的个别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它强调法律规则只是决策的依据之一,而不是唯一的标准。

这与现代司法制度追求法律的确定性和规则的普遍适用相比,倾向于回归到事实和情理层面。

现代社会中,对于某些特殊案件,法官可以借鉴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思维方式,注重综合考量案情的特殊性,做出更为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此外,中国传统司法制度还注重的是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维护。

在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司法核心价值观

司法核心价值观

司法核心价值观司法核心价值观: 公正、廉洁、为民。

2010年3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人民法官应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在新形势新任务下,这既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司法工作指明了新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于210年8月5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法发〔2010〕31号),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确立下来了。

司法核心价值观包含“公正、廉洁、为民”三个方面,内容明确具体,结构严谨,层次清晰,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有机的、系统的整体。

它总结了成功经验,又有新的提升概括;反映了现实的迫切需要,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和形成全体人民法官的共识。

此外,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公布人民法庭庭训的通知》,根据这一文件,“公正、廉洁、为民”也是人民法庭庭训。

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司法同样面临着很多机遇,也面临着很多挑战,司法核心价值就是我们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临的挑战之一。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领域对价值观的认识不够统一,没有构建适用于司法队伍自身建设的价值体系。

在没有核心价值观充实的情况下,法官精神就像缺了主心骨。

法院文化也由各种不同版本的行为准则、作风、口号性语录杂糅一起,它们各取所需,却始终没有汇入主流。

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考验更加严峻,承担的任务更加繁重,遇到的情况更加复杂,群众的期待更加迫切。

这就要求法官队伍必须形成共有的精神,形成具有自身鲜明特色的核心价值观[1]。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既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大的司法实践课题,也是一个大的法学理论问题。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人民法官应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在新形势新任务下,这既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司法工作指明了新方向。

同时,确立司法核心价值观,能够对广大干警起到“方向盘”和“稳定器”的作用,使他们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明确是非荣辱界限,澄清各种模糊认识,抵制各种错误司法观念和腐朽思想的影响,促进人格品质和理论素养的升华,全面有效地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2]。

衡平法格言

衡平法格言

衡平法格言衡平法格言是人类在不断探索平等、正义、自由等价值观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它们一方面反映了我们对生活的观察和思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和文化背景。

下面介绍一些著名的衡平法格言。

1、"所有人生来平等":这是美国独立宣言中的一句话,也是人类平等观念的源头之一,意味着人人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2、"权利平等、行为规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强调的衡平法原则,旨在保障公民权利,并规定了公民应遵守的规范。

3、"义不容情、情不容私":这是公正法的重要原则,意味着审判者不能因为个人的感情或私欲而偏袒一方,应以公正的态度来处理案件。

4、"眼见为实、听说为虚":作为证据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只有当某种事实被亲眼所见,或者通过可靠的科学实验验证,才能被认定为真实可信。

5、"内外一致、从重从严":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审判者必须考虑到被告人的心理和意愿,同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从重从严地处置犯罪行为。

6、“权利义务相对、权责对等”:这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原则之一,既强调公民应履行对社会的责任,也要求政府在保障人民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7、"公事公办、私事私办":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意味着公务员应该公正、客观地处理公共事务,避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8、“自由裁量、合理限制”:这是管理法的基本原则,既强调个人自由和创造力的重要性,又要求政府在管理举措中合理设置限制,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总之,衡平法格言透过法律、行政、司法等各个层面的原则和规定,强调了社会中不同个体、群体之间应保持平等,互相尊重、尊重法律、尊重人权等价值观念的重要性,是指引我们走向公正、平等、文明的重要道路标志。

衡平法的例子

衡平法的例子

衡平法的例子以下是 6 条关于衡平法的例子:1. 你想想看,要是有人借了你一大笔钱,结果耍赖不还,那衡平法就能出马啦!就好比你是那个正义的骑士,衡平法就是你的宝剑,帮你去讨要回属于你的东西。

就像隔壁老王借钱不还,被债主通过衡平法最终追回了欠款,这多解气呀!2. 衡平法还能在很多复杂的情况里发挥作用呢。

比如说,两个人争一块地,各有各的说法,那衡平法就能像个聪明的裁判一样,分辨出谁更有理。

这不就像是一场足球比赛,衡平法就是那个公正的裁判,决定着比赛的胜负。

就像那次老张和老李争地的纠纷,衡平法给出了合理的裁决,多厉害!3. 你知道吗,当法律条文太死板没法解决问题时,衡平法就来啦!它就像是那灵活的救兵,总能找到最合适的解决办法。

好比一场艰难的考试,死板的答案不行了,就得靠衡平法这样的应变能力。

就像之前那个遗产纠纷,靠衡平法才让事情妥善解决,真牛啊!4. 有时候人们会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这时候衡平法不就挺身而出了嘛!它就像你在黑暗中突然看到的那束光,给你希望和力量。

就像小李被冤枉了,最后就是衡平法还了他一个公道,这多重要!5. 衡平法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可太重要啦!假设你努力工作,却得不到应有的回报,这时候衡平法不就能帮你主持公道嘛。

就如同在大海中迷失时找到了灯塔指引方向。

像那次员工被恶意欠薪,靠衡平法才讨回了公道,这作用太大了吧!6. 要是没有衡平法,那这世界得乱成啥样呀!它就像一种神奇的胶水,把破碎的公平重新粘起来。

想想看,如果没有它,那些被欺负的人怎么办呢?就如同没有了守护天使一样。

比如之前那个合同纠纷,多亏有衡平法呀,不然就糟糕了,对吧!观点结论:衡平法在很多情况下都能发挥关键作用,是维护公平正义非常重要的手段,不可或缺呀!。

论述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

论述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

论述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历经千年演变形成的,它既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也体现了中国社会的现实需求和道德观念。

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尊重天命,重视德性兼济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以尊重天命和德行为指导的。

中国古代文化强调人与天地和谐相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地之道,尊重自然规律,即“天命”,这被视为法律行为的最高准则。

同时,中国传统法律也强调德性兼济,即法律行为应该符合自己的道德准则,一言一行都要谨慎,得体,合乎公义,符合道德标准。

这表达了对个体的要求和对社会公义性的重视。

二、重视仁爱,注重人的尊严和自由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强调仁爱和人的尊严和自由。

在中国古代文化中,“仁”即为“大爱”,弘扬仁爱精神被视为一个人应当实践的基本准则。

此外,中国传统法律也注重人的尊严和自由,主张保护人的权益。

它强调法律规定的措施要尊重人的自由,不侵犯人权,不侵害个人的尊严。

三、体现先天不变,重视历史规律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也强调先天不变,历史规律。

中国古代文化认为人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在不断地变化之上,具有一些始终不变的意义,并一直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演变。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传统法律也应体现先天不变、历史规律,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同一性。

四、注重现实,关注实效性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注重现实、关注实效性。

中国古代文化中,法律的制定首选效果,注重的是结果的实现。

中国传统法律在实践中推崇实际性和效碇性,不断改进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变革和时代的发展。

五、重视公义,注重平衡性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公正与平衡。

中国传统法律强调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注重平衡,在处理复杂的矛盾和特例时,以平衡为准则。

这种公正和平衡,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儒家思想,即“中庸之道”。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是非常重要的,要围绕这一核心精神,依据社会和国家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保持法律实践的多样化和活力,进一步巩固公正和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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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司法中的“衡平理念”
中国古代似乎缺少法治传统,却从不缺少司法,而且与现代西方司法的逻辑化、形式化不同,中国古代司法具有圆融性的特征——司法官秉持“衡平”理念,以和为贵,通过法、理、情各方因素的综合考量,对案件做出“恰当性”的处理。

衡平司法的理念将公平、效益、国法、人情、习惯等价值要素相互协调,避免了逻辑化的机械与僵化可能,它是中国传统司法的智慧,也是传统民族文化的重要部分。

一、衡平理念的思想基础
一种司法理念的诞生总是基于其赖以生存的现实土壤。

中国古代社会一直维持着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行政官员作为“父母官”承担司法审判的重任,因此判决往往更倾向于是一种“教谕式的调停”。

不仅依据法律而且考虑“情实”、“可矜”的情况,“判决”的形成除了在于纠纷的解决,更重要是达到“政通人和”的社会状态。

无论是从那些深受儒家思想浸润的“亲民官”的司法实践还是从“春秋决狱”中引申的“原心定位”判断标准来说,法律与道德日益交融,相为表里。

作为中国古代正统思想的儒家学说,提倡“仁”、“义”、“礼”、“智”、“信”,强调道德的修养和自律,“明德”更在“崇法”之前。

、法律与道德、教化类比,将解决一切社会问题方法寄希望于仅依靠思想和道德的力量。

法律作为“御民之术”则成为实现社会稳定这一道德目标的重要手段。

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如不能被信仰,它将形同虚设。

”中国古代社会更被人民所信仰的是儒家思想下所构建的伦理纲常。

《唐律疏议》中也不乏用道德观念解释法律条文或者以法律准则规范道德底线的例子。

审判的结果比符合法律更能让百姓信服的是对传统道德观念以及乡风民俗的遵守。

此外,“天人合一”、“德治”的思想理念,也促进了法律需“务在宽平”、“执法原请”理念的形成,从而为衡平理念的形成贡献了又一坚实的思想基础。

中国古代农耕社会“厌讼”思想根深蒂固,无论是从《易经》中“讼则凶”的警示还是孔子对“听讼,吾犹人也,必使无讼乎”的追求,“无讼”的理想一直是中国传统司法中极为重要的价值取向。

身处“阡陌交通,鸡犬相闻”百姓尽量避免撕破脸皮的“对簿公堂”,高居“庙堂”的官员也将“争讼”视为“风俗日薄,人心不古,惟己是利,见利则竞”的表现。

清代,听讼固然是各级地方官员的分内之事,但他们的最大政绩并不在于审结了多少案件,而是在于他们是否通过种种努力完成由“听讼”到“无讼”的蜕变,使治
下百姓皆以争讼为耻,达到“民风淳朴”,“刑措而不用”的社会效果。

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基于实现治世的职责和使命的追求,在众多的、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衡平”的司法传统孕育而生。

这个传统是建构和维系中国古代相对稳定和公正的社会秩序的基本因素,同时也成为了在中国特定的人治传统中实现社会稳定、和谐的有效润滑剂。

二、衡平理念的社会价值
清代胡秋潮所著《问心一隅》中,记载了一个他处理的案例:东章氏女许配南邻李二为妻。

未过门,李二暴得风疾,不懂人事。

尝白登持刀,欲杀其老父。

李父不肯害人家闺女,将检点婚帖送还章门,不料其妻舅不依,终致讼。

本案事实与《大清律例·户婚·婚姻》条中所规定的“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婚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受聘财者,亦是”的规定是完全吻合的,法官本可依次简单的完成裁判,但显然这将导致章氏女一生的悲剧。

最终在“执法”“准礼”“原情”的审批标准之下,法官判决“章女之于李二,请待以三年。

三年内疯病愈,则为李妻;不愈,则仍为章氏女。

或守贞,或改配,听之可耳”。

兼顾“情”、“礼”、“法”的裁判结果圆满地解决了诉讼纠纷,不仅体现出了司法官员的睿智、豁达也蕴含了脉脉温情。

由于传统律典往往缺乏抽象性,具有力图使律法规定的可处罚的犯罪行为对象具体化的倾向,加之基本律典很少修改,所以造成立法与社会现实脱节的情况始终存在。

“人治”之下为了尽可能方便统治者的独断专行,完善发达的法律制度往往很难被主动建立。

就清代的民事制定法而言主要散见于《大清律例》、《大清会典》、《户部则例》、《六部则例》及其他法规中。

由于所调整的范围有限,又散见于各层次的法律渊源中,加之在各地迥异的风俗习惯与家族法的笼罩之下,难以适应清代的司法实践。

再者,对于士大夫阶级来说其所朝拜的“信仰之塔”的塔尖摆放的是“儒家经义”而非“律令格式”。

因此,为求得具体纠纷的圆满解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饱受传统儒学伦理精神熏陶的循吏们,往往会依据他们心目中的“公平”、“正义”等观念做出恰如其分的判决。

律典之中也为这种做法提供了理论基础,例如清乾隆帝御制《大清律例序》云:“朕……简命大臣取律文及递年奏定成例,详悉参定,重加编辑。

撰诸天理,准诸人情,一本于至公而归于至当。


从《刑案汇览》、《驳案新编》、《鹿州公案》等判例书籍可见,法官将“天理”、“人情”容纳于“法制”之中,判决或“圆融”或“凌厉”,却都弱化了固有法的僵化与局限,同时有效缓冲了严刑峻法的伤害。

这种不拘泥于现有法律制度,灵活、全面的司法理念,在收获安定有序的社会局面之下,逐
渐成为中国古代司法的基本风格和传统。

“听讼惟明、持法惟平”,成为评价好官的标准。

滋贺秀三先生对清代民事诉讼的研究,也以“情理”为中国法文化的核心精神,认为中国的法律传统是和西洋法治完全不同的另外一种类型,“中国古代的法律就像是漂浮在大海上的冰山一样,漂浮在情理的海洋之上”。

衡平司法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沟通了国家和社会的二元结构,使得乡土社会的民间秩序通过衡平司法得到国家正式制度的承认或者默许,也使得国家正式制度更为有效地渗透或者融合到民间的乡土秩序中去,从而建立起富含生机和活力的法律运行机制。

在四千多年的史中,文明与糟粕并存,衡平司法理念之下容易造成法官的擅断也不乏“刑名幕友”的暗中操控。

但是其将“天理”、“人情”与“国法”等同纳入处理案件的考量范围,以及对良好社会效果的孜孜追求,可否我们以一些思考借鉴,现代社会法官在追求判决书“说理明确”的厚度上也应该兑入一些“人性关怀”的温度。


[1]顾元.《中国衡平司法传统论纲》,载《政法论坛》,2004年3月,第22卷第2期.
作者简介:
李雅娜,山东济宁人,1990年10月19日,烟台大学法律史研究生,研究方向:中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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