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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案例解析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解析汽车保险理赔案例解析机动车辆保险的真正发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方面,汽车的普及使道路事故危险构成一种普遍性的社会危险;另一方面,许多国家将包括汽车在内的各种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列入强制保险的范围。
那么,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于汽车保险理赔案例,欢迎大家参考学习。
1、旧车投保时“高保低赔”怎么办?旧车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车损险是目前实务中常见的现象,即旧车按照新车价值缴纳保险费,却按实际价值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车辆修理时使用新零件,所以应以新车价值投保。
如果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车主获得的保险金基本可以覆盖修理费。
但在车辆全损的情况下,则与预期的赔付会产生较大差距。
案例:车主鲁某投保时车辆已经使用了90个月,但双方在保险合同中仍然约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6万元来进行投保。
保险期内,鲁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经鉴定部门评估,车辆修复需7.4万元。
鲁某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折旧率计算方法,事故发生时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只有3.2万元,现所需修理费为7.4万元,应推定全损,只同意按照事发时车辆的实际价值3.2万元进行赔付。
鲁某则认为,当时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现在保险公司只赔旧车价格,不合理。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计,也可以按投保时车辆的折旧价计,现双方自行约定选择前一种方案,并无不当,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按照合同约定的折旧方法,出险时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已经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公司推定全损合法有据。
虽然车辆是按16万元的新车价投保,但事发时车辆实际价值为3.2万元,保险法禁止财产保险投保人获得超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利益,所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损3.2万元。
2、保险公司“怠于定损”怎么办?因定损争议诉至法院的,占到私家车保险纠纷的.八成左右,其中有不少因保险公司怠于定损而引起。
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保单载明的“特别约定”是合同的 要件,是合同的基础。如果投保人违反该 约定,保险人可以宣布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保险人之所以约定该项内容,其原因是保 险车辆应当具有其合法的手续,如果没有 牌照号码,被保险人和其他人员有可能利 用该保单进行欺诈,将别的车辆冒充保险 车辆来索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有类似 规定,所以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 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 则保险单无效
事后周强将车辆开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 共计花费修理费4万余元,并凭修理单据向 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 【案例结论】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 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严格履行 各自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遵循 近因原则,对本起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量积 水,保险车辆路经积水路段时操作不当造 成事故而遭受损失。
除非当时投保有特殊约定,把车辆自燃险包 括在内,否则索赔很难成功。 • 【案例启示】不少人认为,汽车发生自燃 的情况不大可能发生,没必要投保。实际 上,车龄增加、线路老化、旧车线路改造 多,都会给自燃埋下隐患。在炎热的夏天, 汽车自燃更经常发生。因此,常有保险人 员建议4年以上车龄的车子投保自燃险。
• 【案例分析】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核 损保险费的90%,共计6.5万余元。保险公 司辩称,交通队不能认定责任,公司只能 赔偿50%。发生事故时驾驶员不是保单中记 载的指定驾驶员,根据合同约定,在赔偿 50%的基础上再扣除10%,即全部损失的45% 为3.2万元。
• 【案例结论】法院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 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保险公司应当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交 管部门未就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保 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董某对交通事 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按约承担全额 赔偿责任。但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员杨某 并非指定驾驶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 当扣除10%的赔偿款。据此,法院判决保险 公司赔偿6.5万
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
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车险是财险公司的支柱产品,为了保证在激烈的保险市场中占有决定性地位,保险公司往往会选择盲目扩张而忽视对理赔风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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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1:2015年3月的某日凌晨3点多,“驾驶员”刘某,驾驶宝马BMW7201WL(BMW525Li)轿车在广东省海丰县城二环南路大好彩酒家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致车辆碰撞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受损及中央隔离护栏毁坏的交通事故。
从客户的报案记录来看,客户描述事故为凌晨2点50分左右发生,客户在3点09分向我司进行了报案。
汕尾的查勘员在22分钟后到达了事故现场进行了处理。
查勘员在拍照取证过程中也不能说不细致,现场拍了100张的照片,从现场的散落物及痕迹来看本次事故真实度应该较高,现场没能发现其它异常,查勘员最后为了稳妥起见,还是要求客户报了交警处理,交警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
该案由于是高风险时间段内出险,理赔系统自动发起了高风险的预警提示,调查人员在审核该案的时候发现现场照片中可以看出驾驶员当时穿着的是一双拖鞋。
正是这双不起眼的拖鞋,再结合出险时段及损失情况让调查人员觉得该案酒后顶包的可能性非常大。
由于该案损失较大,理赔部迅速安排调查人员前往当地进行调查取证,经过调查人员的多方联系,得到了当地公安局的配合,通过调取监控进行分析,确认了报案的驾驶员刘某存在隐瞒了真正驾驶员及真正驾驶员逃离现场的情节,应属于虚构或编造事故事实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本案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拒赔处理,成功减损13万余元。
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2:张先生某日清晨驾驶自己的家用型别克小轿车出行,行驶途中对面驶来一辆高速行驶的卡车,张先生为躲避该卡车紧急让道,不慎使自己的车身陷入路边积满了泥水的大坑中。
别克车当下就熄火了,张先生担心发动机出现问题就没有继续启动车子,而是立刻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联系专业救援。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2011年8月1日下午,齐先生一行自驾游内蒙古。
谁知,连日大雨导致河水暴涨、公路被淹。
刚一涉水,齐先生的车就熄火了。
他马上联系保险公司请求对方施救。
在大庆拆检后,发现车辆损坏严重,他只好听从保险公司的建议把车拖回郑州维修。
齐先生总共支付了拆检、拖车和维修费230767元。
∙想着买了车辆全险,齐先生并不担心。
可没想到,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齐先生没买“涉水险”。
∙1月31日下午,家住温州龙湾区的朱小姐驾驶她的雅阁轿车出行时,与一辆身价1200万元的黑色劳斯莱斯发生碰撞。
碰撞后,朱小姐发现自己的雅阁轿车车头有些变形,劳斯莱斯只是轮毂上有点破损,右侧车门被刮花。
豪车车主的朋友提出了200万元的赔付价。
∙2月6日经上海4S店维修员对车损情况的确认,负全责的雅阁车主需赔付维修费35万元。
而由于雅阁车主仅购买了20万元的第三者险,除去免赔部分,保险公司赔了16.2万元,雅阁车主还需自掏腰包18.8万元,相当于车主把一台全新雅阁赔了出去。
张先生,家住杭州城东。
“去年的2月2日,他下班开车回家。
在秋涛路上,撞到了一位骑电动车的大妈。
”事故发生时,张先生右转弯,而大妈骑电动车直行,张先生负事故全责。
大妈摔下车后,多处骨折及内伤,在医院里躺了好几个月。
再加上护理费和误工费,一共花了20多万元。
直到年初,受伤大妈才基本痊愈。
“按照以往的经验,只要资料齐全,张先生的交强险加商业险,差不多能赔到20万元。
”小孙说,正当他在整理材料,准备上报公司理赔时,意外出现了。
“在整理驾驶员资料时,我们发现,张先生因为年检超时,被交警罚过。
”仔细一核对,张先生的车,是在2008年1月31日登记上牌的。
这也意味着,他最迟要在2010年2月1日前进行年检。
而事故发生在2010年2月3日。
也就是说,张先生撞人时,他的车年检已经超时了2天。
“前一天,他还被交警罚过,可仍然没去年检。
到出了事故,就来不及了。
”最终,保险公司拒绝了张先生的索赔申请。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
发动机进水案的近因判定
2000年8月5日,袁某为自己的轿车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保险 金额为19万元,保险期自2000年8月6日零时起至2001年8月5日24时止。
2000年8月20日凌晨,市区下了一场倾盆大雨,大多数道路有积水现象。同
日上午9时,袁某准备开车上班,见停放在其住宅区通道的上述保险车辆轮
思考题:1.你认为发动机损坏的近因是什么?依据是什么?
2.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有什么作用?
3.结合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谈谈除了发动机损坏部分外,对
汽车被水淹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
3
分析
1.你认为发动机损坏的近因是什么?依据是什么? 发动机损坏的近因是启动发动机,它是直接导致保险车辆发动
已经没有了任何权利,车辆的所有权已经属于保险公司, 所以保险公司处理车辆的收入完全属于保险公司的,与 老王无关。 (物上代位 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 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 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 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3.如果王某的车辆根本没有买保险,则张某的抢救费用应如何处 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肇 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 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 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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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某公司承保的大型货车在行驶途中右前轮脱落,将路边 等公交车的女青年李某砸死。事后,当地车管所对事故 车辆进行鉴定,结论为:标的车辆制动力和驻车制动力 达不到标准,灯光装置不合规定。
机缸体损坏的原因。 依据是:暴雨和启动发动机这两个危险事故先后间断出现,前因
汽车保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7月15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其损失。
然而,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李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7月15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交警部门调查,李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2. 保险合同约定李某于2019年6月1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内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赔偿:(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下列规定赔偿:①对于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②对于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下列规定赔偿:①对于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②对于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也未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车辆送至维修厂进行维修,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及时了解事故情况,无法对事故进行核实。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拒绝赔偿。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李某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合同等相关证据。
汽车保险综合案例分析(一)
2003年6月20日,××市吴某,:驾驶 东风牌单轴挂车从家门口倒车,当其倒车到 弯路口时,与蒋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蒋某重伤及摩托车损坏。交通部门 裁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蒋某负事故次 要责任。吴某为自己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 了第三者责任险。保单上注明第三者责任险 责任限额为20万,但没有具体说明主车和挂 车分别的保险金额。
【案例三】紧急避险造成的第三者损失 理赔案例
2003年11月25日晨,徐某驾驶一辆捷达行 驶到一弯路时,由于超车时驶入逆行,与迎 面而来的拖拉机相遇,拖拉机司机张某当即 打轮避让捷达,致使拖拉机侧翻造成受损、 一名乘客重伤及张某轻伤的交通事故,合计 损失达2.3万元,徐某的车安然无恙。经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裁定: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 负全部责任。
整理ppt案例三紧急避险造成的第三者损失理赔案例v2003年11月25日晨徐某驾驶一辆捷达行驶到一弯路时由于超车时驶入逆行与迎面而来的拖拉机相遇拖拉机司机张某当即打轮避让捷达致使拖拉机侧翻造成受损一名乘客重伤及张某轻伤的交通事故合计损失达23万元徐某的车安然无恙
汽车保险综合案例分析
【案例一】机动车挂车致他人受损的理赔案例
②《民法通则》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 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张某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是由引起险情 的被保险人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理应由徐 某承担责任。虽然未发生碰撞,第三者的损 失仍可认定为直接损毁。
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两车未发生碰撞, 对第三者的损失能否认定为直接损毁。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否发生直接接 触并非是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限制条件。本 案具备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 成立要件:直接损毁和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 担的赔偿金额。因此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规 定给予赔偿。所以,徐某可以在第三者责任 险的保险额度内,从保险公司得到其应承担 张某紧急避险造成的全部损失2.3万元赔偿
汽车保险索赔案例分析及教训总结
汽车保险索赔案例分析及教训总结在汽车保险领域,销售人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需要了解各种保险产品,并能够向客户提供专业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然而,仅仅了解产品是不够的,销售人员还需要掌握一些案例分析和教训总结,以便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汽车保险索赔案例,总结出一些教训,帮助销售人员提升专业能力。
案例一:盗窃索赔案例某客户购买了一辆新车,并购买了全险。
然而,不幸的是,他的车辆在停放时被盗窃了。
客户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拒绝了他的申请。
经过调查,保险公司发现客户的车辆是在未锁车的情况下被盗窃的,因此认定客户没有尽到保管车辆的义务。
教训一:加强对保险条款的解释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该仔细解释保险条款,并帮助客户理解保险责任和义务。
对于全险来说,客户需要明白他们有责任采取合理的防盗措施,如锁车、停放在安全的地方等。
只有当客户充分了解自己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时,他们才能够获得索赔。
案例二:交通事故索赔案例一位客户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严重。
他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只赔偿了部分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客户在事故中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按照保险条款,赔偿金额进行了相应的减少。
教训二:加强对保险责任的解释销售人员在销售车险时,应该向客户详细解释保险责任,并帮助客户了解不同责任之间的差异。
客户需要明白,如果他们在事故中有一定的过错,保险公司可能会减少赔偿金额或者不予赔偿。
因此,客户在驾驶过程中应该时刻保持谨慎,并且遵守交通规则,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案例三:自然灾害索赔案例一位客户的车辆在一场突如其来的洪水中被淹没,导致严重损坏。
客户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拒绝了他的申请。
保险公司认为洪水是一种自然灾害,而客户没有购买相应的自然灾害险种。
教训三:了解附加险种的重要性销售人员在销售车险时,应该向客户详细介绍各种附加险种,并帮助客户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汽车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市市民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市区道路时,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车辆严重受损,李某本人也受到轻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张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李某车辆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赔偿。
二、案件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车辆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争议处理;合同解除条件;其他约定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
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人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
”3. 案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争议处理;合同解除条件;其他约定事项。
在本案中,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
然而,由于李某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公司未能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
由于保险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李某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保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争议处理;合同解除条件;其他约定事项。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理赔案例分析【案例一】保险公司推定为全损赔偿后车主无权转让残车的理赔1.案情简介1999年7月23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解放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为1年。
同年10月6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人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5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
到12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CHD元现金均在车内,就将残车以35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
12月13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
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2.案情分析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保险公司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
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35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人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因此,保险公司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3500元,正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第三,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尸体及现金,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
3.结论该案例是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同时涉及民法的适用问题。
保险公司推定全损,进行了全额赔偿,获得了对残车的实际所有权。
汽车保险课案例分析
案例1X某为自己的捷达车购置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12万、三责险30万和车上人员险,每座1万元,以及不计免赔。
一天,X某外出途径一处十字路口,由于大雨路滑,X某驾车速度过快,不小心撞到路边一处石坎上,造成车辆侧翻,并撞到正在等待红灯的一辆奥迪车,造成奥迪车较大损失,并造成奥迪车上赵某和王某受伤。
由于惯性作用,奥迪车又撞上了前面等红灯的一辆保时捷跑车,造成保时捷跑车受损,跑车上无人员受伤。
该事故导致X某受伤,花费医疗费13000元,X某的车辆完全报废。
奥迪车修车花费87000元,赵某医药费26000元,王某医药费9300元。
保时捷跑车修车花费188500元。
交警认定X某在此次事故中全责。
请对该案进展详细分析。
案例2水管爆裂导致车辆损失案•【案例简介】被保险人X某将其自用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使用的是经中国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
合同约定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
保险期限内,X某途经某路口,该路口因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车辆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发动机损坏。
事后周强将车辆开到定点修理厂进展修理,共计花费修理费4万余元,并凭修理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结论】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义务。
保险人承当赔偿责任时应遵循近因原那么,对本起事故不承当赔偿责任。
本案中,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量积水,保险车辆路经积水路段时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而遭受损失。
没有自来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发生车辆损失,自来水水管爆裂对损失起决定性的作用,是损失的近因。
保险公司承保损失应是以暴雨、洪水为近因,而周强驾驶的车辆所遭受损失的近因是自来水水管爆裂。
因此,周强投保的车辆所遭受的危险不是保险双方约定的、并由保险公司承当的危险,即其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X围内。
机动车车辆保险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目录前言 (1)1 机动车车辆保险 (2)1.1保险的定义 (2)1.2保险的重要性 (2)1.3机动车车辆保险险种 (2)1.4机动车车辆保险理赔 (2)2 机动车事故分析 (3)2.1第一现场查勘 (3)2.1.1第一现场查勘常用的方法 (3)2.1.2第一现场查勘的重点 (3)2.2机动车损伤分析 (4)2.3其他调查 (4)3 机动车事故损失鉴定 (4)3.1机动车损伤鉴定一般步骤 (4)3.2机动车损伤的诊断 (5)3.3机动车事故定损 (5)3.3.1机动车事故定损原则 (5)3.3.2机动车事故定损的一般步骤 (6)4 机动车车辆保险工作中面临的挑战 (6)5 机动车车辆保险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7)5.1造假现场案例 (7)5.2先险后保案例 (9)5.3醉驾掉包案例 (11)结语 (14)致谢 (15)前言汽车给人类以舒适和便捷等正面效应,同时它也给人类带来交通事故等负面效应。
由于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高速发展,车辆保有量急剧增加,交通流量增大,车辆与道路比例的严重失调,加之交通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机动车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已成为交通事故的主要形式。
机动车事故涉及社会的千家万户,己成为全世界广为关注严重的社会问题。
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保证汽车行驶安全性一直是人们追求的根本目标。
汽车事故是瞬间发生的灾难事件,边界条件千差万变,很少有完全相同和重复的事故发生。
正确地处理汽车事故,分析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产生的原因,可以合理判定当事各方的责任,以致分析事故的真实性,减少汽车保险诈骗案件,减少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
因此,本文的重点是机动车车辆保险典型事故分析,就在于通过理论分析,分析事故原因,提出相应对策,找出事故的真正原因,减少机动车辆保险诈骗案件,为保险公司挽回经济损失。
1 机动车车辆保险1.1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以保障经济安定为目的的补偿机制,以经济损失为前提。
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PPT课件
2021
【案例分析】在为二手车投保时,如果投保人选择按当时 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一旦发生部分损失,被保险 人能得到保险限度内全部修理费用的赔偿;但一旦发生全 部损失,被保险人只能得到出险时实际价值的赔偿“全损” 与“分损”时赔偿数额计算基础的不同,导致实际中的纠 纷频出
【案例结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按车辆的实际 价值,即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金额后承担责任,赔付22万 元
2021
【案例点评】上述案例说明了在发生保险责任争 议时,应如何确定损失原因及对条款作出准确、合 理的解释。
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合同作出解释的同时,回
答了被保险人关于“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
款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的质疑。
2021
三、如何赔付二手车全损
案例1 二手车保险赔付金额的确定
2021
案例2 水管爆裂导致车辆损失案
【案例简介】被保险人刘某将其自用轿车向保险公 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使用的是经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 合同约定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 内,刘某途经某路口,该路口因自来水水管爆裂, 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车辆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当 导致该车发动机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