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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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监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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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御史台。从少府中分离出来,成为皇
帝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构,其主要长官御史中丞
的监察职责是“从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也”。
• 2、谏官组织开始出现且日趋规范化。由无定 员、无专署的言谏官,发展到有独立机构的门下 省,以“献纳谏正”为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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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监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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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监察系统
构,简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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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监察仍沿用明制。都察院下属的御史机构
主要为十五道,简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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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科道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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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规:《钦定台规》——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
部监察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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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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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 1、监察机构独立化。监察机关与监察权逐步独立,成为掌握在
• 5、监察权限愈益向皇帝集中。监察机构的设置和 管理权以及监察官员的选任、升降权,逐渐从丞 相掌握转为皇帝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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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现代借鉴
• 1、建立垂直独立的监察组织体系。监察机构从行政独立 出来,不隶属于本级政府而直属上级政府与监督机构领导, 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领导机构,又在各部院设有部门监察机关;在地方既有垂直于中央领 导的地方监察机构,亦有遣使监察;还有地方行政衙门对下属的分级 监察。监察内容:对财政、仓库、立法、司法、军事、人事等; 实践形式:有接受检举、控告、采访调查、深入部门定期检查、考课 监察相结合等。(4)健全和完善反监互察机制。如唐代尚书省左右仆 射兼对御史的监察,宋代于尚书省都司设置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 案察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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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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谏官言谏系统
• 1、一台三院:御史台: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副职), “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政朝廷”。三院:台院、殿院、 察院。三院分别设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等若干 员,各有自己 的分工,组成一个严密的监察系统。
• 2、谏官系统:谏官包括在中书、门下两省供职的左右散 骑常伺、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缺、左右拾遗。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讲述人:吴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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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现代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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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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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萌芽阶段——先秦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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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已设有监察之官"啬夫”,“吏啬夫谓检束群
吏之官”,“人啬夫检束百姓之官”。殷商时,已经出现
• 3、完善监察法规:《唐律疏议》、《唐六典》、《监察
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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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完备阶段——宋元明清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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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时监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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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御史由皇帝任命,脱离相权控制,
职权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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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谏官以监督朝廷百官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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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于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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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方设立通判,号称监州,监司,兼理
对地方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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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御史大夫→御史丞、御史中 丞。
2、地方:刺史制度。汉武帝时把全国划分为13部 (州)监察区,各部设刺史(京师地区为司隶校尉),以 “六条”监察郡国。
3、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六条察郡之法》 (又称《刺史六条》)。
东汉时,御史府改称御史台,成为相对独
立的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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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定型阶段——魏晋至隋唐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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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监察制度法律化。汉惠帝时制定了我国古代第 第一部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汉武帝初年, 制《刺史六条》,唐有《监察六条》,宋定《诸 路监司互察法》,元代出现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 全面的中央监察法规《宪台格列》,明朝既有 《大明典》所载都察院法规,更有若干单行监察 条规,清有《钦定台规》,监察之法之完备详尽, 可谓集历代之大成。
• 3、郡县制。地方设监郡御史,负责监察地方官吏,同 时向上推荐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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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标志着监察制度的建立。但监察机构及其职能并未
专门化,御史大夫虽有监察百官之职责,但还兼有其他行
政职责,御史大夫府不能精算品作课件专门的监察机构。
汉代监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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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承秦制,御史大夫“内承本朝之风化,外佐丞相统
理天下”,既任监察之职,又掌行政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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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时监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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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并列为元朝中
央三大机关,互不统属,地位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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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不设谏官,其职能由御史兼任,御史
与谏官制度至此完全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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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地方各省设行御史台,成为中央御史
台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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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全国划分22道监察区,设肃政廉访使
常驻各区。肃政廉访使归所在各省设行御史台直
接领导。
给事中各1人,“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
百司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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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设13道监察御史,直接受命于皇帝,代表
皇帝巡按州县、考察吏治。
• 六科给事中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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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监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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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袭明制,中央监察机构仍是都察院与六科机
构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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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雍正年间,将六科并入都察院,成为其下属机
• 中央:御史台→省:行御史台→道:肃政廉访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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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时监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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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初设御史台为监察机构,洪武十五年(1682年)
改为都察院。“职责纠劾百官,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
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官员为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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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置独立于都察院之外的六科给事中组织。即
在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中各设给事中1人,左右
封建皇帝手中的制约行政、司法、军事等部门及其官吏的独立力量。
• 2、监察官员选任制度化。古代封建社会选任监察官员一般有三个标 准:具有清正刚直、嫉恶如仇的品质,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 具有实际经验和工作能力。逐步对监察官员的选用、考核形成了一套 行之有效的制度。
• 3、监察方式多样化。 组织形式:在中央既设有国家最高监察
了专门治官的《官刑》。西周时期则正式出现了”御史
“官称,其职责已含有监察之意。及至春秋战国时期,御
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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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从整体上讲,此时的监察活动尚属简单,既
没有制定专门的监察法规,亦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
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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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形成阶段——秦汉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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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中央集权制中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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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皇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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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公九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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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丞相:是皇帝的第一助手,百官之长,协助
皇帝处理全国的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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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太尉:是秦朝最高军事长官,负责管理全国军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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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御史大夫:乃丞相的副手,地位相当于副丞相,
负责掌理奏章、下达诏令和监察百官。御史大夫下设御史
中丞、侍御史、监察御史等职,组成御史府,与丞相府合 称“二府”,共同管理国家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