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详解
侵权责任法(2011年讲义)
侵权责任法第一编侵权责任法总论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第一节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体系和渊源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一)关于侵权立法的的命名之争及其优劣分析“侵权责任法也称为侵权法、侵权行为法”2009年12月26日全国大人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实施。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以侵权法命名的法典(二)侵权责任法的概念《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草案:“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不等于侵权赔偿法。
(三)侵权责任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2、渊源:广泛3、地位:民法的组成部分,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二、侵权责任法的体系——立法模式、立法结构(一)立法模式世界各国的立法例:1、高度抽象化(一般化方法):大陆法系其基本特点:侵权法首先确立一个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这个一般条款或者概括大部分侵权责任,或概括全部侵权责任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人,如果其行为引起他人损害,则必须就其过错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对他人承担责任。
”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1):任何人,故意或过失以违反法律的方式损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任何其他权利,即应对他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823条(2):任何人,如果一个人违反了以保护他人为目的法律,也应对他人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此种法律可能在无过失时被违反,则损害赔偿责任仅仅在有过失时始承担。
第826条:任何人,如果故意以有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害于他人,即应对他人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高度具体化:英美法系完全类型化,没有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只有各种特定的侵权法我国的立法模式《民法通则》的立法模式《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
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 2010-04-01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一般观点认为,侵权法是救济法,仅是填补损害的功能。
侵权责任法本条规定说明了采取了多种功能说,侵权法不但有填补损害的功能,而且还有预防功能(安全保障义务如告知危险,还有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而且还具有惩罚功能,如第47条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院书籍认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由过错吸收违法性要件。
而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依照本法”,就等于规定了违法性要件。
笔者赞同杨的观点。
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笔者认为杨的归纳相当有道理。
关于“民事权益”,杨认为应当是合法权益。
那么问题是无权占有是否受到侵权法保护,最高院书籍认为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笔者赞同最高院的观点。
对于利益的保护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杨认为是重大利益受损才受侵权法保护。
最高院认为,主观应当是故意。
杨立新认为股权属于债权,笔者不赞同杨的观点,股权应当是复合型权利,因为股东还有管理的权利。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传统观点认为,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提醒,并非所有损害都可获得赔偿而只有当损害处于法规保护的范围之内时,损害才能获得救济。
一直困扰本人的不当出生即错误出生问题终于有个眉目了,最高院书籍认为:“父母为就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的教育和照顾费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承认应当获得赔偿。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侵权责任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因为过错、无过错及法律特别规定而导致的民事责任法律规范。
它主要通过确定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民事主体在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出发点,通过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和惩罚,为受害者提供救济途径,同时也为加害者设定了行为规范。
侵权责任法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
二、侵权责任法的特点1.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这些原则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和受害者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2.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减少了争议和分歧。
3.保护受害人:侵权责任法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通过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受害人提供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其中,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损害事实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主观过错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侵权责任才能成立。
四、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依据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要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则是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有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法讲义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法第一节侵权行为概述第二节侵权责任法第二章侵权责任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归责原则第三节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第四节减免责事由第三章特殊侵权责任第一节共同侵权责任第二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第三节产品责任第四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五节对他人侵权之替代责任第六节物件致害侵权责任第七节危险作业致害侵权责任第四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赔偿范围第三节支付方式与继续赔偿第四节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第五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章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法第一节侵权行为概述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行为人违反法定或约定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侵权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侵权行为的形态(类型)(一)侵害财产权、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二)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不同适用法律不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举证责任不同(三)单独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认定简单易程度不同共同侵权责任是连带责任(四)作为侵权行为、不作为侵权行为(五)自己侵权行为、准侵权行为他人行为致害(替代责任):雇主责任;职务侵权责任(法人责任、国家责任);监护人责任。
物件致害;动物致害。
三、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一)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1.联系(1)都是违法行为(2)都应受法律制裁(3)都存在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2.区别(1)法律根据不同(2)所受制裁内容不同(二)侵权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1.侵权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法律根据是民法;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根据是行政法侵权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者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侵权人是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行政违法者是向国家承担责任2.侵权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受行政法调整;侵权行为受民法调整违法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任何民事主体违法行政行为人承担的是行政责任;侵权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三)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1.联系(1)两者都是民事违法行为(2)两者都是产生民事责任的原因(3)两者都是债的发生原因2.区别(1)行为产生的前提不同(2)行为违反的义务不同(3)行为主体不同(4)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5)责任形式有所不同第二节侵权责任法一、概念调整侵权行为所产生之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特征:私法、有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一、侵权行为1、含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2、特征:1是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2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2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3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二、侵权责任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2、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2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3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3、功能:1填补功能;2预防损害;3教育与惩戒作用;4分担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三、侵权责任法1、含义:指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特征: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3、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四、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特征: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分类:1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2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2、损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被侵权一方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果;2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和可能;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分类:1财产损失:指被侵权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2人身损害:指侵害被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3精神损害:指被他人的侵害侵权人因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3、因果关系: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4、过错:故意与过失;五、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以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对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适用方法:谁主张谁举证;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过错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特征:1法律对其适用对象予以特别规定,以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区别开来;2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适用范围: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的;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5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6单位用工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的;7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的;不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可抗力;被侵权人故意;第三人过错;3、严格责任原则:4、公平责任原则:加害人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但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除外;适用范围: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其监护人尽到了职责时,由监护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适当承担责任;2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3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损害的;4一方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责令受益人给于补偿;、第二章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一、概述1、含义:指由数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形式;2、特征:1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为二人以上;2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3数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多样性;3、分类:1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含义: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害都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范围: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加害行为人;帮助、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个危险行为人;原因竞合的情况下的多数侵权人;法律规定数个责任主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情况;2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含义:指在数个责任主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情形中,每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份额确定因素:比较各责任主体的过错大小;比较各责任主体的加害行为原因力大小;3补充的侵权责任含义:指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适用范围: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二、共同侵权行为1、含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构成要件:1主体的复数性;2意思联络或行为关联;3结果的统一性;3、主要形态:1共同正犯;2教唆者、帮助者;3关于团伙集合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三、共同危险行为1、含义: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侵权人的情况;2、构成要件:1数人共同或相继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2数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3侵权人的不可确定性;4结果的统一性与原因的整体性之推定;3、免责条件:允许部分被告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四、原因叠加行为1、含义: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2、构成要件:1一般构成要件:行为人分别的过错、实施了加害行为、损害和作为整体的数个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特别构成要件:主体的复数性;行为的分别性;结果的同一性;原因的叠加性与推定性;第三章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一、民事责任竞合1、含义:指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可能依不同的规范应承担数个不同的法律责任;2、特征:1侵权人不仅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2同一不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民事法律规范,构成两个以上民事责任;3数个民事责任相互冲突;4请求权竞合;二、侵权行为与违约责任的竞合1、含义: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即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产生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且相互冲突的现象;2、关系:归责原则不同;举证责任不同;义务内容不同;时效的区别;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责任形式不同;责任范围不同;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诉讼管辖不同;3、适用条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2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对方人身、财产权益;3被侵权人享有选择权;三、侵权责任与返还不当得利责任竞合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2、竞合条件:1受益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致他人损害;2受益人因为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利;3受益人受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3、竞合原因:无权处分行为;非法出租他人财产;非法利用他人之物获取利益;侵害知识产权、人格权获取利益;四、法律责任聚合1、含义: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符合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2、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2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3行为人承担多重责任;4追究程序的复杂性;3、类型:1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规范,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2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规范,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第四章责任抗辩一、责任抗辩概述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特定的抗辩事由而不承担或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2、抗辩事由: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特定事由;分类:1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和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2一般抗辩事由与特殊抗辩事由;3绝对免责的抗辩事由和相对免责的抗辩事由;4免责的抗辩事由和减责的抗辩事由;二、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含义: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损害,但该行为又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行为人可以以这种正当性和合法性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一正当防卫1、含义: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现实违法的攻击所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措施;2、条件:1对象条件: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和不法侵害行为;2目的条件:保护、防卫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3时间条件:在正确的时间实施的防卫才能构成正当防卫;4限度条件:防卫所使用的力量须与侵害强度相适应;3、效果:在必要限度内进行正当防卫即使给被防卫人造成损害,防卫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二紧急避险1、含义:为了使本人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2、效力:1紧急避险行为人的补偿;为了保护本人或第三人以免遭现有和重大危险而对他人造成损害者,仅在法官认为公平的范围内予以赔偿;2受益人的补偿;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且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由受益人对受害人予以补偿;3险情引起者的补偿;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以财产性责任为限,范围是对被侵害人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三其他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1、依法行使权利: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的行为;条件:必须有合法的授权;不得滥用权利;2、依法执行职务: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具体的行政司法等公权事务的行为;条件:执行者具有合法授权;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必须合法;造成损害是执行职务所不可避免的;损害不超过必要限度;3、被侵权人同意:指由于被侵权人事先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行为人在其所表示的自愿承担的损害后果的范围内对其实施侵害,而不承担民事责任;条件:被侵权人事先明示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人主观上的善意;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和限度;不得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4、自助:指行为人于情势紧急无法求助公权保护自己合法利益时而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的一种符合必要限度的强制性措施;条件:1目的要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情势要件:情势紧急而无法求助公权;3对象要件:必须针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4限度要件:对债务人实施自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三、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分类: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2、意外事件: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3、被侵权人过错故意与过失4、第三人原因第五章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一、侵权责任1、含义:指在侵权责任构成的情况下侵权人依法应当对被侵权人一方承担的财产或人身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2、方式:1填补损害类型: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预防类型: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危险;二、赔偿损失1、含义:指侵权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被侵权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侵权责任;2、适用范围: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对人身损害案件中各种相关财产财产损失的赔偿;对死亡与残疾损害后果的赔偿;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精神损害赔偿;3、原则:对被侵权人的实际财产损失,采用完全赔偿的原则;对被侵权人的间接财产损失,采用合理赔偿原则;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采用法定项目与法官酌定数额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人身损害采用法定主义的赔偿原则;4、影响赔偿数额的若干规则:1损益相抵:指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2过失相抵:指被侵害人对侵害之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的大小和种类减轻直至免除行为人的责任;3衡平规则:三、财产损失赔偿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承担的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救济被侵权人一方财产上的损失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2、适用范围:1侵权行为作用于被侵权人一方的财产权益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况;2侵权行为作用于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在导致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失的;3侵权人侵害被侵权人一方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益或股权造成财产损失的;3、原则:1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实际损失2适当赔偿原则3法定赔偿范围与法定计算标准相结合的原则4、附带财产损失的赔偿:包括侵权行为侵害被侵权人一方的人身权益产生的全部财产损失;特征:是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而附带产生的财产性损失;非“物损”的损害,而是侵害无体物和受到法律保护保护的财产利益而造成的经济性的损害;其赔偿不依赖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而是由法律的特别规定调整;在法律适用上,与特别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存在较多的牵连;四、人身损害赔偿1、含义:指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在人身损害案件中的具体运用;2、适用范围:各种合理费用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等残疾赔偿金和残疾生活辅助费用;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3、死亡赔偿金:指被侵权人因遭受侵权而死亡的情况下,侵权人一方对死者近亲属承担的综合性的赔偿责任;性质: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为20年;4、丧葬费:指侵权人一方对侵害他人生命权致人死亡时发生的丧葬费的金钱赔偿;数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5、残疾赔偿金:指侵权人的健康受到侵害,出现伤残的损害后果;侵权人对其支付的各相关项目的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被侵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用具补助费、医疗费等;计算:诉讼法院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6、其他:1医疗费;2康复费;3护理费;4交通费;5误工费;6营养费;五、精神损害赔偿1、含义:指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救济被侵权人一方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一项损害赔偿制度;2、适用范围:1自然人的人格权或隐私权益遭受侵害的;2监护或其他亲属关系遭受侵害的;3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人格等遭受侵害的;4具有人格象征性意义的特定纪念物永久灭失或损坏的;3、数额的决定因素:1侵权人过错程度;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六、其他侵权责任方式: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1停止侵害:指依被侵权人请求,判令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方式;适用于各种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2排除妨碍:指依被侵权人请求,判令侵权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除去妨碍,使被侵权人正常行使合法权益的责任方式;适用于侵害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的情况;3消除危险:依人身或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被侵权人请求,判令造成威胁负有排除义务的侵权人消除危险状况的责任方式;适用于排污污染环境,对他人权利或合法利益造成威胁的情况;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1返还财产:指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人将侵占的财产返还被侵权人的责任方式;2恢复原状:指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毁损他人财产的侵权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害的他人财产恢复到受损前状况的责任方式;3、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赔礼道歉:指侵权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被侵权人进行道歉,以取得其谅解的责任方式;适用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指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采适当方式消除对被侵权人名誉的不利影响的责任方式;。
01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
二、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区别
1.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2.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3.侵权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的区别 侵权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的区别
1.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1.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区别 侵害的客体 主观方面 社会危害程度 责任能力 法律对行为的形 态要求 法律后果 侵权行为 相对狭窄 过错、 过错、无过错 不具有 不必然要求 既遂 民事责任 犯罪行为 更为广泛 故意、 故意、过失 具有 应具有 既遂、未遂、 既遂、未遂、预 备 刑事责任
•四川某市一陶女士在一起交 通事故中嘴唇裂伤。 •经交管部门认定,肇事司机 吴某负全部责任。 •陶某认为自己因嘴唇裂伤而 无法感受丈夫的亲吻,也无法 满足女儿向自己“索吻”。 •提出除了身体权、健康权、 财产权外,自己的“亲吻权” 也受到了侵害。 •请求法院一并判决吴某赔偿 损失。
“亲吻权”能获 亲吻权” 得法律救济吗? 得法律救济吗?
P99二、侵权责任的方式——P99-103
——《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21条 《侵权责任法》 15条 21条
类型 财产 型责 任方 式 精神 型责 任方 式 责任形式 适用范围和方法 非法侵占财产, 返还财产 非法侵占财产,原物仍然存在 受到损坏的财产仍然存在, 恢复原状 受到损坏的财产仍然存在,有修复的可能和必要 赔偿损失 所有的侵权行为场合 停止侵害 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仍在延续中 消除影响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造成恶劣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侵权行为造成人格权损害,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 侵权行为造成人格权损害,向受害人承认错误, 以求得受害人的原谅, 意,以求得受害人的原谅,通过口头和书面进行 综合 型责 任方 式 排除妨害 侵权行为使被侵权人无法或不能正常行使自身权利 消除危险 行为人之行为或其管领下的物件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 造成威胁,或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可能, 造成威胁,或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可能,但损害 还没有实际发生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杨立新版本
第6条第2款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第7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 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依照其规定。
不同观点:何为一般条款?第2条能否作为一 般条款?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二)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
第4条第2款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 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节 侵权特别法的效力
一、侵权法与侵权特别法
广义的侵权法包括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法, 狭义的侵权法专指侵权普通法,即国家关于侵 权行为集中的、专门的立法。在我国指《侵权 责任法》。
思考:其处于何一法律位阶?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第1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 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 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思考:法的作用/功能有哪些?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一、一般条款的两种不同理解
第一种理解: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全部侵权行 为,即大的一般条款;
三、侵权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思考: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
法原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本章要点: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包 括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发展和 立法目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侵 权请求权、法规竞合与侵权请求权
的优先保障权、以及侵权特别法 的效力等。
第一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侵权责任法也称为“侵权法”、“侵权行为法”,
是调整有关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自己的加害行 为和准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是我国民法的竞合 是民事责任竞合的一种,是指一个行为
第一讲侵权责任法PPT课件
第一讲 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 二、侵权特别法 三、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四、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危机与发展趋势
第一讲 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
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二)侵权责任法的特征
1、侵权责任法的条文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Nhomakorabea 2、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极具复杂性。 3、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相当完备和
823条:“(1)故意或因过失不法侵害他 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 他权利的人,对他人负有赔偿由此而发生的 损害的义务。(2)违背以保护他人为目的 的法律的人,负有相同的义务。以法律内容, 即使无过失仍可能违背此种法律的,只有在 过失的情形,才发生赔偿的义务。”
《德国民法典》第826条:“以违背善 良风俗的方式对他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人, 对他人负有赔偿损害的义务”
(六)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是指将侵权责任法 中的各项规则、制度加以有机结合时所依 据的科学、合理的逻辑结构。特点:
1、基于归责原则来构建体系。
2、采用“一般条款与类型化”相结合的 方式。
3、一般责任形式与具体损害赔偿规则 的结合。
4、有效地衔接了侵权普通法和侵权特别 法的关系。
系统。
4、侵权责任法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
(三)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1、补偿(救济)功能 (1)《侵权责任法》第4条确立了民事
责任较之于行政、刑事财产责任优先的规 则,目的就是要弥补权利人因他人的民事 违法行为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2)侵权责任法在过错责任中规定 ‘‘相应的”、‘‘补充的”责任”等, 也是要尽可能使受害人获得补救。
一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的少年在关 押十几天后患病,保外就医没有治愈而死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二、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四)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1.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方式 我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一般条款采用的是大小搭配的双重模式:既有第2 条规定的大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又有第6条第1款规定的小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分
别起到不同的作用。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二、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二)大陆法系侵权行为一般化的发展过程 大陆法系侵权责任法采用一般化的立法模式,经 历了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几乎贯穿大 陆法系侵权责任法发展的整个过程。这个过程大 致分为五个阶段。 1.古代法时期2.罗马法时期3.法国法时期4.德国 法时期5.当代法时期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三、侵权行为形态
(三)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1.单独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单独的一个人实施的侵权行为。 2.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 ,基于共同故 意或者客观关联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 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四)侵权行为的外延 侵权行为的外延,是指侵权行为这一法律概念所涵盖的范围。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9条和第22条对中国侵权行为 概念的外延作了限定,即中国侵权行为包括下述三种:(1)第 16条规定的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侵权行为;(2)第 19条规定的侵害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3)第22条规定的侵害其他人身权益的 侵权行为,包括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 私权、荣誉权以及身份权等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一讲侵权责任法概述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种类、对侵权行为的制裁以及对侵权损害后果予以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侵权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基于过错实施的行为--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即使无过错,也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非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侵权行为为前提,具有强制性。
形式主要为财产责任,但不限于。
财产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非财产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优先原则二、受保护的民事权益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健康权: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名誉权: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何维护的人格权荣誉权: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身份权肖像权:自然人对在自己的肖像上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权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婚姻自主权:自然人享有的结婚、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监护权: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管教和保护的权利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著作权: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和,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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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对权利保护的考虑因素:
• 1.对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宽泛,甚至侵害对象无法 在法律上找到对应的概念,但法官不能因此拒绝 判决,只要合法利益、具有可救济性都可以受到 保护(如悼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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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官要考虑:这样一种权利和利益是不是应当 受到法律保护,是不是有一种可补救性、可救济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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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7.23动车事故
• 2011年7月23日20时34分,浙江温州双屿下岙路段,北京 南至福州D301次列车与杭州至福州南D3115次列车追尾。 D301次列车1至4位脱线,D3115次列车15、16位脱线。至 今,已造成40人死亡、192人受伤。
• 从最初的17.2万元,到50万元,再到91.5万元,几天之内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遇难者赔偿救助标 准出现了“三级精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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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垃圾短信事件
• 2008年“3·15晚会”暴露了在垃圾信息的背后存在着一 个巨大的产业链,而被肆意贩卖的正是手机用户的个人信 息。 被曝光的北京分众无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宣称拥有2 亿多用户(相当于我国手机用户的一半)私人信息并可以随 意代发广告短信,更令人震惊的是该公司还进一步掌握了 手机用户的职业、住址、收入甚至消费取向等等,可以分 类定向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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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4】某市举办春节名贵花市,甲约女友乙前去参观。 两人因说笑,未注意门前挂有“展览之花,严禁采摘”的 牌子。在走到一盆花前,乙停下来对甲说:“这花真好看, 你摘一朵给我。”甲上前采摘,因用力过重,造成花根松 动,导致该盆花死亡。同时,甲因突然转身与正在身后参 观花展的丙相撞,造成丙的眼镜摔碎。该盆名花为丁所有, 丁为此损失500元;丙的眼镜损失300元。丙、丁提起侵 权诉讼。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
教材问题:除教材外,推荐杨立新《侵权责任法》 法律出版社。
侵权领域的著名学者:王利明、杨立新、张新宝、 王胜明、梁慧星。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
• 本章主要内容:
本章中,首先向大家介绍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 范围,再对侵权行为进行概述式的介绍。以此 为基础,概括介绍侵权责任法。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
4、必须要造成实际损害或者存在实际损害发生的危险 或者妨害。
• 侵权行为必然为他人带来了损害,“无损害无赔偿”
或者“无损害无侵权”。仅有行为而无损害、危险、 妨害,不构成侵权行为。
• 甲与乙口角,甲恼恨之下,持棍棒追打乙,因乙跑得
快,甲未能打着。甲虽然有明显伤害乙的行为故意, 但因未能给乙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故不构成侵 权行为。
等)。
3、侵权行为是一种不法行为
• 它既不同于单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合同
行为),也不同于合法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行为)。 侵权行为是一种由侵权人单方实施的不法行为。
• 违法性是大多数侵权行为的基本性质。首先,侵权行
为不是合法行为,而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侵 权行为这一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律的谴责。其次, 违法的方式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 的法律、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致人损害等。
2、被扶养人和近亲属;
侵权责任的特征:
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 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的多样化: 《侵权法》第15条:(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 复名誉。
(二)特征
1、侵权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 为
侵权
第一章侵权概述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1.认定过错——故意、过失;2.推定过错——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二)无过错责任1.不需要侵权人主观过错;2.法定情形下可以减责或免责。
二、精神损害赔偿总结1.法人、其他组织无精神损害;2.因侵犯人身权益导致严重精神损害,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3.自然人因侵权死亡或者因死者人格利益被侵害,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因侵权毁损灭失,可主张精神损害;5.违约和侵权竞合的情况下,选择违约责任,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一)受害人过错【《侵权法》第26、27条】1.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2.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第三人造成——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法》第28条】(三)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侵权法》第29条】(四)正当防卫【《侵权法》第30条】1.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2.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承担适当的责任。
(五)紧急避险【《侵权法》第31条】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2.如果危险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给予适当补偿。
3.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四、对见义勇为人的补偿责任【《侵权法》第23条】1.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2.责任人: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3.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例题·多选题】李某赶着马车运货,某食品店开业燃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马受惊,带车向前狂奔,李某拉扯不住,眼看惊马向刚放学的小学生冲去,张某见状拦住惊马,但是被惊马踢伤。
关于张某的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延考-3-67)A.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B.李某和食品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如李某无力赔偿,张某有权要求小学生的监护人适当补偿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答疑编号506053401101:针对该题提问]【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动物侵权。
侵权责任法PPT
第六编
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
(二)我国民法中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六编
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
关于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 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 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损害发生 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 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第106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 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 ——法律有特别规定,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的情形
区分意义:
1、归责原则不同;
2、构成条件不同; 3、责任形态不同。(直接/补充;一方/双方)
第六编
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
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
1、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 职务侵权的、雇佣人侵权的、帮工人侵权的、被监护人 侵权的、地下工作物致害的、建筑物等地上物致害的、社会 活动中侵权的。 2、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产品侵权的、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环境污染侵权的、 动物侵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
二、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概述 1、归责的含义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 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
2、归责原则的概念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 一般准则。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 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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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本章主要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侵权责任的指导原则以及学习与研究侵权责任法的意义和方法。
本章共五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1、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渊源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法益3、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4、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及意义第一节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体系和渊源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1、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P44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特征(1)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以损害赔偿为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责任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也包括其他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其渊源具有广泛性。
(3)侵权责任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所调整的对象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4)侵权责任法属于救济法、强行法、实体法和财产法。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1、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总+分”模式《侵权责任法》在形式上并没有分为总则和分则,只是规定了十二章。
但是,从法律的具体内容分析和逻辑结构分析,实际上存在总分的结构:第一章至第三章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的总则;第四章至第十一章属于分则性规定,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的不完整的分则。
第十二章是附则。
2、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科学结构:对“总+分”模式的评价《侵权责任法》第一章至第三章,分别规定的是“一般规定”、“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及“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这些规定都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性规定,规定了侵权责任的范围、侵权请求权及其保障、侵权特别法的效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共同侵权责任及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方式、损害赔偿请求权、公平责任以及免责和减责事由等。
《侵权责任法》在这一部分除了特别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之外,还特别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性规则。
这些总则性规定具有法律适用的一般效力,在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当普遍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是对侵权责任类型化的规定,主要规定的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也规定了部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责任,但不是对侵权责任类型的全面规定。
主要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是:监护人责任、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用人者责任、网络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以及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和物件损害责任。
该法对于一般侵权责任的全部类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因此,这一部分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的分则,是不完善、不全面的分则。
准确分析《侵权责任法》的总则性规定和分则性规定,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总则性规定是所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都必须遵守的规则,而分则性规定则需要“对号入座”,具体的侵权责任类型规则只能对具体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同时要适用总则性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一)侵权责任法的制定简介侵权责任法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是民事基本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展开:何为支架性法律。
我国侵权责任法先以民法典草案第八篇的形式出现。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通过,是各方利益博弈平衡的结果。
2009年12月26日,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
花絮:常委会通过而不是全国人大通过,学者不满。
(二)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必要性和意义【立法说明】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
2007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87万多件。
200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人次提出了7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件建议。
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制定一部较为完备的侵权责任法。
1、此前没有完整的侵权责任法;2、多年来新类型案件审理的需要;3、现行侵权法律规定不一致,有两元化问题,比如医疗事故处理,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4、现行一些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经统计四十多部法律中有民事侵权规定。
5、侵权案件激增。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渊源侵权责任法的渊源是指侵权责任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之中。
具体来说,侵权责任法的渊源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侵权责任法立法和司法的依据。
例如,我国《宪法》第37 - 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人格权提供供保护的宪法依据。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对人权保护的加强,侵权责任法的保障对象逐渐扩大。
许多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也应当对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如受教育权、劳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提供救济。
笔者认为,宪法作为民事法律的渊源,主要是从立法意义上而言的。
也就是说,从立法角度来看,宪法应当成为民事立法的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宪法一般不宜作为裁判的依据。
原则上,法官应当以具体的民法规则或类推适用有关的规则来裁判案件,而不能直接援引宪法的规定来裁判案件。
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仍然是一种公法法上的权利,与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应当分开。
宪法规定的权利要获得民法的保护,需要先转化为民事权利。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宪法规定的权利不应当成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对象。
插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已失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二)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立法文件,它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一,《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是由十一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共分为12章92条。
根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来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侵权责任法》是确立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
第二,《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民法通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渊源。
但在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后,《民法通则》的绝大多数规定都被侵权责任法所吸纳,有些规定被侵权责任法所修改和完善,因而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条的规定,凡是与侵权任法发生冲突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但《民法通则》中与侵权责任法并不矛盾的其他相关条款,仍然可以适用。
例如,《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权的规定,可以适用于侵权责任。
第三,单行民事法律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
我国许多单行的民事法律都有大量的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国家赔偿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作出了规定;《产品质量法》对产品侵权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责任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作出了规定;《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侵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致人损害、《未成年人保护法》对针对未成年人的侵权等都有详细规定。
此外,散见于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中的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食品卫生法(试行)》第39条、《海上交通安全法》第23条和第40条、《森林法》第37条、《矿产资源法》第39条等。
这些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极大地丰富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具体内容,并成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条的规定,只要其与侵权责任法不发生冲突,属于“另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侵权特别法的规定。
(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批准和发布法规、决议和命令,其中有关侵权行为及其责任部分的法规、决议和命令,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民事法律。
例如,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属于侵权责任法的组成部分。
需要指出的是,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凡是与侵权责任法冲突的,原则上不能再适用。
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医疗事故以及赔偿标准等的规定,因与侵权责任法冲突,原则上不能继续适用。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针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司法解释并不属于法律渊源,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并不是享有立法权的机关。
但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立法的不完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
这些解释已远远不是被当作普通司法解释看待,在实践中均被作为法律渊源援用,并成为我国各级审判机关在处理案件中的重要裁判规则,所以,司法解释事实上已经成为法律渊源。
如《民法通则意见》中关于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渊源。
但需要指出的是,司法解释的许多内容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所修改或完善,能够成为法律渊源的,只能是与侵权责任法不矛盾、不冲突的司法解释。
(五)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有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侵权责任法渊源的意义。
我国是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活习惯在侵权责任法渊源中也具有一定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