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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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制定。

二、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

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三、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四、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五、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六、国内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按照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种凭证、文本以及协议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

八、办理业务按照总行金融机构部规定的授权签字人权限进行办理,核押人员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同时核对签字人权限是否在规定权限内。

九、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收费原则上应执行总行统一标准,各分行可根据客户和业务的具体情况,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进行浮动或减免。

十、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使用,按总行财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国内信用证业务严格执行授权有限、分级管理的审批制度。总行国际结算部统一负责国内分行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授权工作,并将定期更新国内信用证业务授权机构表。

十二、各行叙做跨系统的国内信用证业务,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报批制度及报备制度。

十三、总行将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各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制度执行和开展情况,检查结果将纳入总行对分行的目标责任考核中,对于发现有章不循和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等问题,总行将予以通报。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一节信用证的开立

一、受理开证的掌握要点

(一)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在开证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二)对开证申请人首次在我行办理业务的,开证行应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正本)的经营范围。

(三)开证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系统中登录检验申请人贷款卡的有效性。

(四)对于大额授信开证或可疑的开证业务,应了解基础交易情况。

二、落实信用证付款保证

(一)、对外开立信用证前,必须落实相应的付款保证。付款保证的形式包括:保证金、工商客户授信额度、工商客户单笔授信、其他付款保证(指总行风险管理部规定可不占用工商客户授信额度的除保证金之外的其他付款保证形式)。上述付款保证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如信用证有溢装条款,付款保证按上限掌握。信用证发生业务纠纷未了时,不得释放付款保证。

(二)开证保证金的收取

开证行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应不低于开证金额20%。如收取低于20%的保证金,原则上须报经同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收取保证金应遵守以下原则:

1、收取的保证金必须纳入保证金账户核算。

2、保证金账户必须按客户分别开立。

3、信用证保证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串客户使用,不得串证使用。

4、信用证保证金应采用台账式管理方式,按客户逐笔登记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情况。

三、开证申请书的审核

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要求其填制一式三联开证申请书(附件二附式1),并在开证申请书正面及背面开证申请人承诺书(附件二附式2)上签章。签章必须与其预留银行印鉴相符,连同有关购销合同交开证行。

对受益人的要求应落实成单据化条件。开证申请书中所列的开证条款应简单、明确、完整,不得过分描述细节,条款之间不得有抵触和矛盾。

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书条款的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书记载的有关条款应与购销合同一致。

(二)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跟单信用证。

(三)申请书上应明确信用证的开立方式:电开或信开。

(四)开证申请人全称、详细地址及帐号。

(五)受益人全称、详细地址和电话、开户行名称及帐号。受益人为有

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方。

(六)信用证的有效期及有效地点

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从开证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信用证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委托收款行、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

(七)信用证的种类

一切信用证均需明确表示它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可议付延期付款。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装运日后或货物收据签发日后或见单日后(不含装运日、签发日和见单日)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除客户有特殊要求,开证行原则上应优先开立在开证行到期交单的付款信用证。

(八)交单期

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最迟日期(不能晚于信用证有效期)。未规定该期限的,装运日后15天(不含装运日)为交单期(不能晚于信用证有效期)。

(九)信用证金额

开证申请书上开证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十)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须与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起运地、目的地、运费由何方承担、保险由何方办理等几个关系相一致。

(十一)运输条款

1、必须注明货物装运地和目的地。

2、应写明货物最迟装运日期。未规定此日期的,信用证有效日期视为货物最迟装运日期。

3、注明货物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

(十二)货物描述

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其描述应简练、明确,不应以购销合同为附件。

(十三)单据条款

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与运输方式相适应的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

(十四)其它条款

经全面审核开证申请书后,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应立即联系开证申请人更改。

四、开立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一)开立方式

开立国内信用证,采用电开或信开二种方式。

电开信用证,应缮打一式二联电开信用证,第一联信用证副本,开证行留存;第二联开证通知,申请人留存.详细列明信用证所有条款及保证文句,以中文TELEX开立,同时须加SWIFT MT799证实电(内容至少包括信用证开证日期、金额、信用证号码等)证实,经结算业务部门授权发送通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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