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和4S店合作协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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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项目合作协议

2016年月

甲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负责人:

乙方:

地址:

负责人:

为加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之间的合作,并双方合作关系提升为全方位、多领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诚信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总则:

1.1 合作目的

甲、乙双方遵循长期合作、多方共赢的原则,为(以下简称“客户”)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服务。通过保险服务合作项目,双方实现如下目的:

1.1.1共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1.1.2拓展多领域合作,促进乙方品牌汽车车型的销售,提升双方的品牌

价值。

1.1.3通过双方合作,提升合作的广度与深度,提高甲、乙双方的市场份额。

1.1.4通过专业的保险服务,提高甲方的保险相关效益。

1.2 合作内容

1.2.1 甲方为乙方销售的品牌汽车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及甲方的机动车辆商业险产品及其他以机动车或机动车责任为保险标的的相关保险产品。

1.2.2 甲方根据乙方客户反馈的需求,配合乙方拟适时推出汽车产品延长保修服务

合约开发相关的保险产品。

1.3 合作组织

1.3.1 甲、乙双方成立保险合作项目管理团队。

1.3.2甲、乙双方共同监督经销商/分支机构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

1.3.3 甲、乙双方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执行和管理,对日常业务进行宣导、培训以

及业务的指导及考评,对相关争议进行处理。成立合作项目保险专业团队,负责项目执行和跟踪服务工作。专业团队指定一名项目经理,负责日常承保、理赔及客户服务等相关服务以及保险公司内部的协调工作,为经销商和客户提供便捷、及时的服务。

1.3.4 乙方应当为客户提供标准化的维修服务,包括维修时使用该汽车品牌的原装

零配件承诺和对客户承诺维修品质。

1.3.5 甲、乙双方设置专门的岗位和投诉热线电话受理、处理客户的投诉。“点对

点”层面不能解决的投诉事项,进入投诉处理程序,可书面呈报地级公司管理团队协商处理,地方管理团队无法解决投诉,书面呈报销售服务中心/省级分公司层级处理;最终无法解决的,由双方项目组协商解决。

1.4 诚信承诺

1.4.1 乙方应根据广汽丰田品牌汽车原材料对外采购控制规定,凡对于品牌

汽车的客户提供维修服务时均不得使用非原装零配件。

1.4.2 甲方需要对涉及理赔诉讼案资料进行复查时,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

内全力配合。

乙方承诺一旦被发现存在保险欺诈行为时,甲方有权按照本条款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罚;处罚以一个自然年年度内发现的次数和总金额累积为依据,同时满足以下处罚标准的,应按照最高级处罚标准执行,且甲方保留追究其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经济处罚:返还骗取甲方的保险金,同时甲方将对乙方给予连续3个月停送事故车辆的处罚。

②一级警告:警告并返还骗取甲方的保险金,同时甲方将给予乙方连续6个月停送事故车辆的处罚。

③黄牌警告:需按照骗取甲方保险金2倍的金额予以返还,同时甲方将给予乙方连续9个月停送事故车辆的处罚。

④留网察看:需按照骗取甲方保险金2倍的金额予以返,由品牌汽车生产商或经销商取消当年年度经销商星级评定,取消当年配件奖励,甲方将对该经销商进行连续1年停送事故车的处罚。

保险欺诈次数和总金额累积表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品牌汽车汽车品牌网络成员处罚条例。

1.4.3 如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销售保险产品,则双方应当签订书面保险代

理兼业协议。乙方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监管局申请建业代理资格许可,甲方应当协助乙方申请保险代理许可证。

代理人应当代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代理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代理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而导致保险人向被保险赔偿后,保险人有权向代理人追偿。

二、产品销售:

2.1甲方同意与乙方签署保险兼业代理协议,没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由甲方协助乙

方办理许可证申报。乙方应积极履行代理协议,并提供相应的激励政策来推动销售甲方的产品。

双方同意兼业代理协议应包含以下条款内容:

2.1.1关于费率执行,乙方在代理销售特约保险时,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专用保

险产品费率表和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2.1.2 乙方应按保监会的规定向甲方分支机构结算全额保险费。

2.2 甲、乙双方分别负责向其系统导入专用保险产品及其操作流程并确保执行效力。

2.3 甲乙双方均同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业务执行情况对保险产品、费率和衍生服务进行持续跟踪、反馈和改进。

2.4 甲方应在保监会允许的范围内给乙方提供在当地具有竞争力的优惠价格。

2.5乙方应当优先向拟购买保险的客户推荐销售甲方的保险产品,对于使用与甲方延

保保险有关的汽车延长保修服务合约的客户,在延保服务合约期内须购买甲方的机动车辆保险产品,以便于掌握客户的车辆维修信息,稳定客户资源。

2.6 为促进保险产品的销售,甲、乙双方将在广告宣传、客户活动、客户资源共享等

多方面进行密切合作,具体的推广宣传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2.7 远程出单服务

2.7.1甲方根据业务具体情况为乙方开设出单点和出单权限,由乙方安排保险服务

人员负责承保(接收投保资料上传及打单)、履行说明义务、提供保险条款、业务咨询、保费计算、续保管理等相关事宜。甲方为乙方提供保险单证、人员培训并进行远程核保,确保乙方为客户提供现场快速出单服务。

2.7.2 开设现场出单权限的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代理网点出单的有关规定,接受甲方

的检查和监督。

2.7.3 未设远程出单权限的由甲方提供送单服务。

2.8 保费结算

保险费缴纳的具体方式按照各地“见费出单”的相关规定执行。

2.9 手续费结算

乙方在为甲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甲方应向其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并在保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富有竞争力的代理佣金标准。手续费的具体比例和结算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必须按当地行业协会的要求执行。手续费按月结算,支付时间不得迟于次月10 日(非工作日可顺延)。

2.10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关保险业务培训,帮助其提升销售能力。

三、理赔管理:

3.1 甲、乙双方有责任共同为客户提供车辆出险后的相关服务。

3.2甲方利用现有资源为客户提供专属理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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