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管理办法2017版
2017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2017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使用的电梯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旨在有效预防电梯事故,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本单位应加强对电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做好电梯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四条所有从业人员要深入学习电梯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和标准,掌握电梯设备的运行原理、安全操作规程和日常维护技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维护质量。
第二章电梯设备管理第五条本单位应制定并执行电梯设备日常巡视、维护和维修计划,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电梯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操作资格证书,方可独立操作电梯设备。
第七条电梯设备在安装前,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必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获得使用许可证和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本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确保所有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加强电梯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本单位应建立电梯设备的填报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对电梯的巡检、保养、维修等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并建立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条电梯设备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直到问题解决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二条本单位应与电梯设备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明确双方的维修责任和工作内容,确保电梯设备的维修质量。
第十三条电梯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处理,不得擅自动手维修,以免造成事故。
第五章应急措施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电梯应急预案和逃生演练制度,定期进行电梯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2017最新的电梯管理制度
2017最新的电梯管理制度2017最新的电梯管理制度一、电梯作业人员守则1、目的和范围1.1目的为了规范电梯驾驶人员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在进行电梯操作时的行为,防止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事故,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1.2范围规定了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2、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2.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2.2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3电梯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2.4熟悉自己操作电梯的性能、原理、构造、用途。
2.5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新技术、新规程,不断提自身的技术水平。
2.6及时报告电梯事故隐患,不使用故障电梯,不使用无安全合格标志或安全标志已过有效期的电梯,不使用未注册登记的电梯。
2.7不擅自离岗,做到文明服务。
2.8正确处理电梯运行中突然出现的停车、失控、冲顶、蹲底等情况。
二、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1、目的和范围1.1目的为保证电梯正常可靠地运行,降低电梯故障率,防止电梯事故的发生,规范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行为。
1.2范围1.2.1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是负责本单位所用电梯的日常性事务管理和督促、协调对外联系电梯管理有关工作。
1.2.2电梯作业人员是指负责电梯驾驶和日常性电梯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的人员。
2、职责 2.1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 2.1.1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1.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2.1.3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1.4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2.1.5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
电梯管理办法
电梯管理办法
一、为使公司电梯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公司电梯分电扶梯、电梯、货运梯,由公司维修组负责保养,定期检查,确保电梯
能正常运行;
三、电梯的维修保养必须在商厦闭店后进行,非紧急情况,不得在商厦营业时,关闭电
梯进行维修;
四、公司电扶梯、电梯的开启与关闭由企划课活动组负责,电扶梯与电梯必须在商厦开
店前和闭店后开启和关闭,电扶梯、电梯的钥匙有活动组统一保管;
五、货运梯由仓储组负责开启和关闭,货运梯的钥匙由仓储组统一保管;
六、商品运输,载货等,不得使用电扶梯、电梯,公司经理级以下干部,若非陪同客户
参观,不得使用电扶梯,营业员不得使用电扶梯、电梯,营业员的进出必须从公司指定逃生梯;
七、上述管理办法若有遗漏之处将随时补充;。
电梯管理制度全文
电梯管理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乘客的安全,维护电梯设备的良好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电梯设备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电梯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本单位的管理制度,保证电梯的安全可靠和有效运行。
第四条对电梯管理来说,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及时维修为辅,保证乘客和电梯设备的安全。
第二章电梯的管理第五条本单位对所有的电梯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运行、维护、保养、维修等。
第六条本单位应及时更新电梯设备的管理信息,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的型号、安装时间、维护保养记录等。
第七条本单位应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电梯运行监控系统,保证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电梯设备的故障。
第九条本单位应严格执行电梯运行的安全规范,定期组织电梯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本单位应定期组织电梯设备的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第十一条乘客乘坐电梯时,应注意自身安全,不得随意乱动电梯设备的控制按钮。
第十二条乘客在电梯中应遵守秩序,不得在电梯内吸烟、大声喧哗或进行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乘客应按照电梯的额定载重和最大乘员数使用电梯,不得超载。
第十四条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电梯的个人或单位,应提前向电梯管理人员报备,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电梯设备异常时,应立即向电梯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四章电梯的维护和保养第十六条本单位应与电梯设备的生产厂家或维修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建立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每次维护的内容、时间、人员等。
第十八条本单位应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本单位应建立电梯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预警系统,发现问题提前预警,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
电梯管理办法
电梯管理办法一、电梯维保委托给专业的维保公司进行维保,与维保单位共同做好电梯的维护、年检工作,并形成记录,电梯每月按期进行保养,每半月维保一次。
二、加强电梯设备的巡查,将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确定专人定时巡查,保洁上班第一时间检查所辖单元电梯卫生情况并做好处理;管家每1-2小时检查每部电梯运行及卫生状况并做好跟进工作;巡逻保安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电梯运行状况及卫生情况。
三、监控中心负责对电梯轿厢的异常情况,如吸烟、打斗、损坏部件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如发现轿厢内困人或收到求救电话,应及时联系水电工和电梯维保单位维修人员,并通过电话安慰被困人员,通过电视监控注意被困人员的意外行为。
四、保洁人员每天对电梯轿厢进行打扫及拖洗两次,早晚各一次,每月对电梯轿厢装饰面板进行护理一次(使用不锈钢护理剂擦拭),日常工作期间有发现电梯污染应及时进行清理。
五、对搬运及装修工人的管理,装修户进行装修登记时,同业主、装修单位及搬运人员签订《电梯安全货运使用承诺书》,违反使用情况的,按实际情况扣除部分装修保证金,作为对电梯的维修及卫生清理费用。
六、有开展装饰装修的户型,对该户型电梯进行装饰板保护措施,以避免对电梯造成损失。
电梯货运安全使用承诺书为认真贯切落实《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使用权管理者”第一(首负)责任和义务,确保电梯材料运送安全运行,郑重承诺:一、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货梯(电梯货运)各项使用责任和义务;二、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货梯,并对货运电梯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三、货梯每日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将货梯使用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置于易被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货梯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物业维保部门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投入使用。
五、货运过程中不遮挡电梯,提前对电梯轿厢进行全面保护。
2017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维保单位负责)一、维保单位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计划与方案。
二、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四、设立24 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
五、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六、建立每台电梯的维保记录,及时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且至少保存4年;七、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八、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根据使用状况确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他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九、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十、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一、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 。
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十二、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维保单位应当相应增加并且及时修订维保计划与方案。
当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据合同规定的维保内容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修理(包括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维保单位应当书面告知使用单位。
2017年电梯管理制度
2017年电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电梯安全运行水平,保障乘客和电梯设备安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市内所有电梯的管理,包括电梯的安全运行、检验维修、责任分工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电梯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电梯的安全运行监督,配备专业技术人才和设备,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电梯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条电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作业流程,加强对电梯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电梯设备安全可靠。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实行责任制,各级电梯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做好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电梯设备安全管理第六条电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设备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电梯设备档案,包括电梯安装、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相关资料,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电梯设备的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安装后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电梯设备的日常维护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电梯设备的故障和隐患,确保电梯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条电梯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设备的日常管理,及时处理电梯设备的故障和报警,确保乘客的安全。
第十条电梯设备的报废需要经过电梯管理部门的批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防止造成安全事故。
第三章电梯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电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档案,包括电梯的基本情况、使用单位、维护保养情况等资料,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电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电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维护。
第十四条电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电梯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及时处置事故,保障乘客的安全。
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凌云2017年2月13日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电梯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调解电梯安全纠纷,督促落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更新等费用。
第四条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含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等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依法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改造、修理、更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或者参加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苏人发[2017]65号【适用区域】常州市【发布时间】2017-12-02【生效时间】2018-03-01【关键词】安全,特种设备管理,电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批准《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苏人发〔2017〕65号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2日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10月31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应急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DB32∕T 3257-2017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DB32/ T 3257—2017
5.4.2 使用单位应将《电梯使用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等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5.4.3 使用单位应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随时与安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有效联系。 5.4.4 医院里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 2.5m/s 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 的电梯,应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5.4.5 电梯发生困人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援。 5.4.6 电梯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5.4.7 使用单位利用电梯作为平台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应优先用于电梯的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和 更新。 5.4.8 使用单位出于安全管理需要为电梯增加附加设备和附属设施的,如涉及改造或修理时,应按规 定办理相关手续。 5.4.9 对于人流量密集的车站、码头、展览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宜在候梯厅、 电梯轿厢内、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出入口装设视频监控设施。 5.4.10 对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对乘客进行疏导,对乘梯不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对乘客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劝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 T5001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DB32/T 2635 电梯维护保养规范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电梯 lifts,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 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适用区域】陕西省【发布时间】2017-12-07【生效时间】2018-02-01【关键词】安全,特种设备管理,电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胡和平2017年12月7日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电梯生产第三章 电梯使用第四章 电梯维护保养第五章 电梯检验检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电梯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旅游发展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77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9日宜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电梯故障率,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的派出机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中电梯工程设计的审查以及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
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适用区域】合肥市【发布时间】2017-02-13【生效时间】2017-04-01【关键词】电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凌云2017年2月13日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电梯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调解电梯安全纠纷,督促落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更新等费用。
第四条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含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等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渝府办发〔2017〕7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老旧住宅的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方便居民出行,推动城市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4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老旧住宅外墙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老旧住宅,是指初始取得房地产权证满10年及以上的住宅。
第三条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尊重权益、美观实用、保障安全原则,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房管、城乡建设、消防、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第五条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应当经本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共同作为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审批申请。
第六条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房屋未纳入征收范围和拆迁计划;(二)申请人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达成书面协议;(三)增设电梯用地应当位于老旧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因用地条件受限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四)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后,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梯管理办法
电梯管理办法一、电梯管理员岗位责任制1、电梯管理员必须按规定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或“复工、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2、电梯管理员应经电梯主管进行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操作。
3、电梯管理员在电梯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
4、禁止将电梯交给无证人员操作。
5、建立电梯使用台帐,对电梯运行时间、运行状况、安全隐患、运载货物、维修保养等进行登记。
6、机房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在维修人员离开时,即行锁门。
7、电梯出现异常,电梯管理员应及时通知内部维保人员或专业电梯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8、电梯管理员负责配合电梯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办理定期检验手续。
二、电梯安全操作规程1、在开启电梯厅门进入轿厢之前,必须先确认轿厢是否停在该层。
2、每日开始工作前,须将电梯上、下行驶数次,检查有无异常现象,检查清理厅、轿门地坎有无异物。
3、轿厢运载的物品不得超过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装运时,需经管理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4、电梯出现故障,应停止运行,并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修理。
5、运载的物品应尽可能稳妥地放在轿厢中间,避免在运行中倾倒,禁止采用开启轿厢顶部安全窗,轿厢安全门的方法装运超长物件。
6、电梯操作人员应劝告他人勿乘载货电梯。
7、当电梯使用完毕后,电梯操作工应将轿厢停于基层,并将操纵盘上开关全部断开,关闭厅轿门。
8、电梯检修时,应在厅门处挂“电梯检修停止运行”警示牌。
9、打扫机房设备卫生时,必须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10、不得将电梯钥匙交给无证人员使用。
三、电梯维修保养制度1、电梯维修保养主要由专业维保单位负责,工务部将派人参加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并逐步负责维修保养业务。
2、电梯在检修时(包括加油)应在首层厅门口悬挂“检修停用”的标示牌,在作检修运行时不准载客、载货。
3、经常对机房进行清扫和巡视性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不正常现象。
4、每次维修后应检查各种开关、按钮是否工作正常,各种安全装置是否灵活可靠,检查运行速度、检查平层准确度有无显著变化,并将电梯上下运行一次,注意观察是否有异常现象。
2017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2017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常识的普及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鼓励幼儿园、学校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和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第六条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指导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序竞争。
第七条鼓励、支持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二章生产经营第八条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注明电梯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次数,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
电梯管理办法2017版
电梯管理办法2017版精品文档电梯管理办法2017版为了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电梯管理办法。
下文是关于最新的电梯管理办法,仅供参考!电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减少电梯故障和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种类、类别、品种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的日常检查,建立电梯安全1 / 23精品文档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选型、配置进行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梯改造、修理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电梯事故救援处置。
教育、商业、卫生计生、交通、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保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安全。
第六条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2017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2017一、概述电梯作为一种垂直交通工具,广泛应用于各种建筑物中,为人们提供便捷的出行方式。
然而,由于电梯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一旦发生故障或事故,可能导致严重的伤亡事故。
因此,为了确保电梯运行的安全性,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1. 电梯设备保养和维护电梯设备的保养和维护是确保电梯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电梯设备应定期接受专业人员的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电梯运行的安全性。
2. 电梯操作规范电梯在运行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操作规范。
如乘客进入电梯时需要排队有序,不得超载等。
另外,电梯的维修人员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维修过程的安全性。
3. 电梯事故处理一旦发生电梯事故,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乘客的安全。
同时,对于电梯事故的原因也需要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处理,以避免再次发生。
4. 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对于电梯的安全使用应进行宣传和教育,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
同时,也应对电梯相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5. 电梯安全监控应建立完善的电梯安全监控系统,对电梯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6.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为保障电梯运行的安全,需要有专门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运行。
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1. 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对于各个电梯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人员和工作流程。
2. 定期检查和维护电梯设备电梯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对于乘客和电梯相关人员应进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对电梯安全的认识。
4. 建立健全的电梯安全监控系统建立完善的电梯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电梯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5. 定期开展电梯安全演练定期开展电梯安全演练,提高乘客和电梯相关人员对突发情况的应对能力。
电梯管理规定办法
电梯管理规定办法电梯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电梯的安全管理行为,保障人民幸福安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规定内容1、电梯的安全管理2、电梯日常维护保养3、电梯故障处理程序4、电梯安全检查和评估第三章电梯的安全管理1、电梯的安装、调试和改造工作,必须经过相关国家部门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2、电梯的维修保养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更改电梯结构或者组成部份。
3、对于电梯的起重机、门机等部件应按规定保持清洁和坚固,避免浮现隐患。
4、每栋楼宇必须装备电梯公示牌,公示电梯基本信息,例如电梯使用条件、型号、载重等,方便用户使用。
第四章电梯日常维护保养1、电梯保养工作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电梯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每一个月至少保养一次。
2、电梯维修人员必须定期对电梯进行安全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记录,并上报相关领导。
3、如若电梯浮现异常情况,例如无法运行或者异常噪声等,需要即将住手电梯运行并进行检修。
第五章电梯故障处理程序1、当电梯浮现异常时,必须即将通知相关维修人员进行处理和维修,直到恢复正常使用为止。
2、维修人员在对电梯进行维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维修,不得擅自修改电梯构造。
3、如若发现电梯存在无法维修的问题,必须即将通知相关领导,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测和诊断。
第六章电梯安全检查和评估1、每年进行一次电梯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电梯组成部份、功能完好性以及隐患程度等。
2、每两年进行一次电梯安全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设备性能、维护保养、安全配置等,评估分类标准遵循国家和行业标准。
3、如若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必须即将住手使用,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1、本规定中未涉及的问题,须按照像关法律法规执行。
2、如若浮现不符合本规定的情况,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相关领导。
3、本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解释和修改。
所涉及附件如下:暂无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文件,旨在加强和改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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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管理办法2017版精品文档电梯管理办法2017版为了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电梯管理办法。
下文是关于最新的电梯管理办法,仅供参考!电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减少电梯故障和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种类、类别、品种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的日常检查,建立电梯安全1 / 23精品文档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选型、配置进行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梯改造、修理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电梯事故救援处置。
教育、商业、卫生计生、交通、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保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安全。
第六条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 23精品文档电梯使用单位、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和常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
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专业知识的宣传。
第八条鼓励电梯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九条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组织教育培训和咨询,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生产、经营第十条电梯生产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3 / 23精品文档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分包、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挂靠形式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完成后,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将电梯出厂资料、电梯安装技术资料、电梯安装自检报告、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等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交付手续。
电梯安装单位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除电梯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调试、测试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电梯。
第十四条电梯改造、修理完成后,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改造单位在电梯改造完成后,应当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加贴电梯铭牌,标明本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第十五条电梯经营单位销售电梯时,应当验明电梯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和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并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
4 / 23精品文档禁止销售下列电梯:(一)未经许可生产的;(二)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三)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四)利用报废、翻新部件拼装的;(五)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电梯。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选型和配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报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修建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
禁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
第三章使用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电梯产权人自主管理的,电梯产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二)电梯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5 / 23精品文档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三)电梯属共有产权的,共有产权人应当书面委托电梯管理人,电梯管理人为使用单位;(四)建设单位未将电梯移交、委托给其他单位管理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电梯实行委托管理的,委托方应当督促受托方履行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电梯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书面说明电梯投入使用日期。
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变化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保管制度,制定电梯使用操作规程,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电梯技术文件和使用维护说明;(二)电梯使用登记资料和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6 / 23精品文档(三)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四)电梯作业人员档案和安全培训、教育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使用管理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设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二)对其使用的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三)对其使用的电梯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四)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以及应急救援电话号码;(五)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状况的日常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六)电梯发生故障等非正常状态下,在显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电梯;(七)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立即安排电梯作业人员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并做好被困乘客的安抚工作;(八)在电梯轿厢内设置紧急呼救报警装置或者应急救7 / 23精品文档援电话,保证其正常使用,并24小时专人值守;(九)将电梯层门专用钥匙、轿厢控制开关钥匙、机房钥匙和扶梯(人行道)专用钥匙交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者作业人员保管和使用;(十)保证电梯机房空气调节器、电梯轿厢照明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十一)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十二)及时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并做好投诉处理记录;(十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作业人员等基本信息,以及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人员、时间、内容等维护保养信息;(二)制定维护保养方案、应急救援预案;(三)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8 / 23精品文档(四)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当及时抵达并实施现场救援,主城区及中心城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区县(自治县)不超过1小时;(五)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六)至少每15天对每部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电梯发生故障的应当详细记录;(七)按照委托事项对电梯进行自行检查,并向使用单位出具符合要求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八)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消除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九)进行现场维护保养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电梯机房设置在顶层或者屋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
安装空气调节器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承担:(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有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9 / 23精品文档(二)在用电梯由电梯产权人承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落实。
第二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改变电梯性能参数;电梯性能参数改变的,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按照电梯改造的相关规定办理。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应当采用阻燃材料。
第二十四条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电梯的使用功能,并在报废后30日内向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进行拆除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对拆除的电梯移装的,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书。
第二十五条电梯发生事故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10 / 23精品文档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安全评估:(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二)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