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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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文书格式范文

民事诉讼法文书格式范文

民事判决书1、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普通程序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号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林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9【案件字号】(2021)粤02民终14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梦黄颖红梁晓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某;吴某【当事人】林某吴某【当事人-个人】林某吴某【代理律师/律所】林丹燕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朱小玲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丹燕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朱小玲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丹燕朱小玲【代理律所】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追认撤销代理第三人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9 01:24:53林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2民终141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燕,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玲,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204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林某、被上诉人吴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林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确认双方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为210707.1元;3.对上述共同债务依法分割,由吴某承担105353.55元的债务。

事实和理由: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5月25日在一审法院调解离婚,对夫妻共同债务210707.1元并未处理,现林某就该债务另行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故林某提起上诉,现就夫妻共同债务210707.1元的由来叙述如下:一、林某结婚前没有固定工作与收入,也没有积蓄,2013年10月至2017年10月,林某也没有工作和收入,吴某在此期间虽然有工作,但收入不稳定,夫妻共同生活入不敷出,据了解吴某因经营大排档失败而清空了所有积蓄,自从林某怀孕、生产、哺育、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费用均由林某一人承担,但因其没有工作收入,吴某也不负担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故林某只能靠借款和其父母支持勉强度日。

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精品文档-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终……号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精品文档-法律文书××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写明上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写明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刘艳、唐湘宁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艳、唐湘宁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艳、唐湘宁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8【案件字号】(2021)湘02民终21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慧虹彭建爱罗湘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艳;唐湘宁【当事人】刘艳唐湘宁【当事人-个人】刘艳唐湘宁【代理律师/律所】贾磊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磊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磊【代理律所】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艳【被告】唐湘宁【本院观点】电话录音与证人罗彩鹏的证言,仅能证实罗彩鹏借给唐建成5万元的事实,而此5万元是否与本案的借款有直接联系并无其他凭据和材料佐证,对此本院不予采信。

被上诉人提交的这两份借条复印件,目的是为了证明自己的答辩观点,上诉人在一审时已提交借条一份并经一审庭审质证,此份原始借条系重复提交。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证人证言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1 01:02:14刘艳、唐湘宁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2民终217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曾用名唐群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磊,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湘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娜。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艳因与被上诉人唐湘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0225民初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磊、被上诉人唐湘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刘艳的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撤销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0225民初571号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胡志强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志强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志强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16【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90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珊【审理法官】罗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志强;周润发【当事人】胡志强周润发【当事人-个人】胡志强周润发【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志强【被告】周润发【本院观点】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周润发基于与胡志强合伙做羽绒服生意而向胡志强转款投资,双方之间确系合作关系。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人证言反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周润发基于与胡志强合伙做羽绒服生意而向胡志强转款投资,双方之间确系合作关系。

但胡志强于2016年8月15日向周润发出具了涉案13万元的借条,其中“今借周润发现金13万元,借款人胡志强”的内容充分表明了双方在出具借条之时形成的借贷合意。

周润发主张双方系由合作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胡志强则主张其出具借条是为了帮助周润发处理货物,以变现后的款项偿还周润发。

本院对此认为,本案中,胡志强认可周润发给付其合伙做生意的投资款的事实,且周润发在合作一段时间后要求退还投资款,胡志强提交的录音证据中也有其以处理货物变现后的款项偿还的自述。

故涉案借条实为双方在合作之后一致同意将结算结果进行转化以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形式,现胡志强以周润发未实际出借款项为由拒绝向周润发清偿债务,缺乏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周润发要求胡志强偿还13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胡志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2016(一审、二审改判用).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2016(一审、二审改判用).

附:(一)民事判决书1.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普通程序用)XX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XX)……民初……号原告: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XXX,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第三人:XXX,……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XXX与被告XXX、第三人XXX……(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X、被告XXX、第三人XXX(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XXX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XXX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做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X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一、……;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刘某某3、刘某某2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3、刘某某2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3、刘某某2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05【案件字号】(2022)鄂08民终2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宏琼李芙蓉鲁琼丽【审理法官】吴宏琼李芙蓉鲁琼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生涛;刘春香;刘爱林;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刘生涛刘春香刘爱林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刘生涛刘春香刘爱林【当事人-公司】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乔仁强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何诗忆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仁强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何诗忆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仁强何诗忆【代理律所】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刘生涛;刘春香;刘爱林【被告】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虽然患者肺癌手术后进行系统化疗属整个肺癌治疗过程的一部分,但是患者在荆门一医行肺癌手术、第一次化疗、第二次化疗均属不同的治疗阶段,且前两个阶段已经治疗结束,患者已经办理出院手续,并经司法鉴定前两个治疗阶段中的医疗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其产生的医疗费用等与第二次化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系损失与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医疗纠纷发生后,经荆门医调委委托,荆门一医与患者家属同意,共同选定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刘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该鉴定程序合法;且鉴定意见作出后,患者家属即对患者尸体进行。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补充查明:本案诉讼前,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尸检费先由患者家属刘生涛、刘爱林、刘春香垫付,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二审民事判决书格式

二审民事判决书格式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已审理终结。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分四种情况:第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韩某、郭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某、郭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某、郭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7【案件字号】(2021)晋05民终13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晋崔胜利王灵丽【审理法官】马晋崔胜利王灵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某;郭某;卫某【当事人】韩某郭某卫某【当事人-个人】韩某郭某卫某【代理律师/律所】赵某山西睿恩律师事务所;史某山西权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某山西睿恩律师事务所史某山西权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某史某【代理律所】山西睿恩律师事务所山西权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果存在,数额是多少。

上诉人仅依据转账主张借款,被上诉人郭某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双方之间因共同投资存在相互转账,且2020年郭某亦通过诉讼向上诉人主张过3万元借款,以上事实足以使本案借贷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情形,故上诉人仍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款项是多少,本案中上诉人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果存在,数额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张晓晓、冯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晓晓、冯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晓晓、冯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9【案件字号】(2022)鲁09民终10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邢友峰王玥李莹【审理法官】邢友峰王玥李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晓晓;冯伟【当事人】张晓晓冯伟【当事人-个人】张晓晓冯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晓晓【被告】冯伟【本院观点】除张晓晓上诉主张的利息问题外,双方对于一审认定的其二人自2013年至2021年8月2日通过现金交付、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银行转账、透支信用卡、刷POS机套现等方式存在的多次钱款往来数额并无异议,应予确认。

按照冯伟上述主张,其自认向张晓晓转款的金额中包含18000元借款所产生的利息10590.96元(882.58元×12)。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自认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除张晓晓上诉主张的利息问题外,双方对于一审认定的其二人自2013年至2021年8月2日通过现金交付、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银行转账、透支信用卡、刷POS机套现等方式存在的多次钱款往来数额并无异议,应予确认。

张晓晓称应将2019年11月14日支付宝借呗利息644元,冯伟称其于2020年5月16日支付给张晓晓的7176元中包含176元利息,经审查双方确认的转款记录,本院对上述时间双方的转款记录予以确认,可以认定冯伟支付给张晓晓的7176元实际是偿还张晓晓此前支付给冯伟7000元的本金和利息,因此,该利息并非冯伟出借给张晓晓的款项,应在最终抵销数额中予以扣除。

张晓晓称应将2019年9月11日和12月31日人人贷借款利息2112.54元和2500.23元等共计4612.77元予以扣除,冯伟称张晓晓在人人贷向其借款18000元共分12期,每期还款金额为2382.58元,其中含利息882.58元。

滕玉萍、李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滕玉萍、李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滕玉萍、李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5【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33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李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滕玉萍;李倩;乔义星【当事人】滕玉萍李倩乔义星【当事人-个人】滕玉萍李倩乔义星【代理律师/律所】李若寒山东远易律师事务所;纪政山东远易律师事务所;逄燕军、韩堃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若寒山东远易律师事务所纪政山东远易律师事务所逄燕军、韩堃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若寒纪政逄燕军、韩堃【代理律所】山东远易律师事务所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滕玉萍【被告】李倩;乔义星【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滕玉萍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6 01:05:02滕玉萍、李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终1337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滕玉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寒,山东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政,山东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燕军、韩堃,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乔义星。

审理经过上诉人滕玉萍因与被上诉人李倩及原审被告乔义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8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滕玉萍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关于利息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 法律文书

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 法律文书

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法律文书______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___民终字第____号上诉人(原审______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上诉人(原审______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______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民初字第___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

依照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判决结果。

张秀忠、王喜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秀忠、王喜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秀忠、王喜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9【案件字号】(2022)黑12民终3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轶楠王婧张丽娟【审理法官】卢轶楠王婧张丽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秀忠;王喜彬;梁颜平【当事人】张秀忠王喜彬梁颜平【当事人-个人】张秀忠王喜彬梁颜平【代理律师/律所】王庆祥黑龙江名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庆祥黑龙江名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庆祥【代理律所】黑龙江名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秀忠【被告】王喜彬;梁颜平【本院观点】王喜彬、梁颜平对张秀忠举示的2019年9月14日借据中本人签名均无异议,对收到张秀忠交付借款100000元的事实亦予以认可,故案涉借贷合同及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喜彬、梁颜平对张秀忠举示的2019年9月14日借据中本人签名均无异议,对收到张秀忠交付借款100000元的事实亦予以认可,故案涉借贷合同及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

王喜彬作为借款人应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张秀忠的上诉,王喜彬、梁颜平的答辩,以及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本案争议解决的关键在于:梁颜平对案涉借款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涉借款发生时间为2019年9月14日,依照前述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有关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审判人民法院:XXX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名称:XXX刑事附带民事二审改判案
案件编号:XXX号
被告人:XXX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XXX
原审法院:XXX基层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日期:XXX年XX月XX日
判决书编号:XXX号
一、案情概述
(在本节中准确、简明地描述案件主要经过,可以涉及案件起因、被告人的违法事实、控辩双方的主要争议点等)
二、一审判决情况
(在本节中准确陈述一审判决结果,包括罪名、定罪事实、刑事判决、民事判决等内容)
三、一审判决存在问题分析
(在本节中准确分析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可以包括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规等方面)
四、二审判决理由
(在本节中准确陈述为何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可以列出改判的依
据和证据,详细说明改判的原因和合理性)
五、链式罪名和民事赔偿
(在本节中准确列出针对被告人的链式罪名和相应的民事赔偿事项,如经济赔偿、精神赔偿等)
六、二审判决结果
(在本节中准确陈述被告人的二审判决结果,包括刑期、罚金、民
事赔偿金额等内容)
七、附录
(本节为文章附录,可包括证据材料、相关法律条文等内容)
八、裁判人员签名
审判长:XXX 日期:XXX年XX月XX日
审判员:XXX 日期:XXX年XX月XX日
审判员:XXX 日期:XXX年XX月XX日
陪审员:XXX 日期:XXX年XX月XX日
以上即为二审改判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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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莲、陈菊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红莲、陈菊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红莲、陈菊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5【案件字号】(2019)云29民终7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克辉胡代勇苏春平【审理法官】马克辉胡代勇苏春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红莲;陈菊花;段晓海;张淑燕;祥云县红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刘红莲陈菊花段晓海张淑燕祥云县红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刘红莲陈菊花段晓海张淑燕【当事人-公司】祥云县红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莉莉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莉莉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莉莉【代理律所】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刘红莲【被告】陈菊花;段晓海;张淑燕;祥云县红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段晓海、张淑燕向银鑫公司借贷200万元发生在2014年10月30日,刘红莲为段晓海、张淑燕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是其在2017年2月27日由银鑫公司提交的《借款清偿协议》上签字,故一审判决刘红莲对段晓海、张淑燕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特别授权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段晓海、张淑燕向银鑫公司借贷200万元发生在2014年10月30日,刘红莲为段晓海、张淑燕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是其在2017年2月27日由银鑫公司提交的《借款清偿协议》上签字,故一审判决刘红莲对段晓海、张淑燕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刘红莲上诉称,其在《借款清偿协议》上的签字,是受段晓海与银鑫公司串通及欺诈情况下所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不该承担担保责任。

但刘红莲对其该上诉请求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该项上诉请求不成立。

二审民事判决书范文

二审民事判决书范文

⼆审民事判决书范⽂当下社会,在我们的⽇常⽣活中,如果双⽅当事⼈发⽣了冲突,双⽅如果事情性质不严重,都会双⽅当事⼈协商解决,如果严重就会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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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民事判决书范⽂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中民终字第15660号上诉⼈(原审被告)某某达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庄户乡某某店⼀村村委会东200⽶。

法定代表⼈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雷某某,男,出⽣年⽉(略),汉族,某某达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某某达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杨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原审原告)刘某某,男,年⽉出⽣(略),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某某达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达公司)因与被上诉⼈刘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7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1年8⽉8⽇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某某担任审判长,法官李某某、郑某某参加的合议庭进⾏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在⼀审中起诉称:刘某某分别在2007年12⽉23⽇和2008年4⽉13⽇通过某某达公司向俄罗斯发货2票,合计61包,总计17.146⽴⽅⽶。

截⽌2009年12⽉9⽇,刘某某只在2008年11⽉26⽇收到2008年4⽉13⽇发的货5包(其中1包少6件),其余56包均未收到(已丢失)。

按照约定,某某达公司应向刘某某赔偿货值7909.25美元,退还运费148.78美元,合计8058.03美元。

刘某某于2009年12⽉9⽇向某某达公司发出《货物丢失索赔申请》,要求某某达公司向其赔偿8058.03美元。

某某达公司的法定代表⼈杨某某于2010年5⽉14⽇在该申请单上签字并表明上述赔偿总计8058.03美元,并承诺在2010年8⽉给付⼀部分,余下的在9⽉末全部付清。

孙国强、黄晓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国强、黄晓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国强、黄晓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4【案件字号】(2021)黑12民终10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成林陈奇王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国强;黄晓东;黄晓丽【当事人】孙国强黄晓东黄晓丽【当事人-个人】孙国强黄晓东黄晓丽【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孙国强【被告】黄晓东;黄晓丽【本院观点】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本案应由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出借人原告孙国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孙国强举示的该份证据,结合2017年1月12日孙国强还曾出借给黄晓东36万元款项的事实,可以认定孙国强具备案涉16万元款项的资金出借能力,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对上述证据1,因孙国强对借据的真实性有异议,黄晓东、黄晓丽在未能举示其他证据对该借款的真实性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能予以确认。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案涉借款行为是否真实发生;2.案涉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和担保期间;3.案涉借款尚欠的本息数额是多少。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胁迫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5 01:26:20孙国强、黄晓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黑12民终101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桂梅,绥化市北林区爱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晓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晓丽。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哈尔滨市香坊区司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上诉人孙国强因与被上诉人黄晓东、黄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21)黑1202民初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桂平、王振桥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桂平、王振桥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桂平、王振桥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0【案件字号】(2021)豫13民终5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路明白丞博王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桂平;王振桥;王帅;王苗;内乡县灌涨镇人民政府;内乡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当事人】李桂平王振桥王帅王苗内乡县灌涨镇人民政府内乡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当事人-个人】李桂平王振桥王帅王苗【当事人-公司】内乡县灌涨镇人民政府内乡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代理律师/律所】田华林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张某某强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华林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张某某强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华林张某某强【代理律所】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李桂平;王振桥;王帅;王苗;内乡县灌涨镇人民政府【被告】内乡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对于本案案由的确定是否适当;二、灌涨镇政府应否承担案涉赔偿责任;三、一审法院对于各方责任划分是否正确;四、一审法院对于李桂平、王振桥、王帅、王苗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的标准认定是否正确;五、一审法院对于灌涨镇政府支付李桂平、王振桥、王帅、王苗5万元款项性质的认定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过错反证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8 02:39:32李桂平、王振桥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13民终55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平。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帅。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苗。

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起锋,南阳市内乡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王爱军、王增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爱军、王增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爱军、王增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2【案件字号】(2022)鲁07民终29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玲张守现崔恒心【审理法官】李玲张守现崔恒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爱军;王增修;隋传花【当事人】王爱军王增修隋传花【当事人-个人】王爱军王增修隋传花【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爱军【被告】王增修;隋传花【本院观点】该收到条中载明的经办人王向东未到庭,王爱军对该收到条上载明的“借王增修款”由谁书写不清楚,且王增修不认可案涉款项系村委借款,即使该借条载明内容是真实性的,王爱军借款后如何使用是其对案涉借款的处分,与王增修无关,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上述证据系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案涉借款是否系王爱军个人借款。

【权责关键词】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案涉借款是否系王爱军个人借款。

一审法院根据王爱军向王增修出具的借条,结合高密市密水街道莳戈庄村委会议纪要及对崔学厚、王向东的调查笔录,认定案涉借款是王爱军个人借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王爱军主张案涉借款系村委借款,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王爱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王爱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8:18:2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爱军、隋传花系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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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写明上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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