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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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2021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本市对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销售并储存。

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第十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

烟花炮竹燃放须知一览表

烟花炮竹燃放须知一览表

烟花炮竹燃放须知一览表
1. 燃放时间:
- 除夕夜:晚上7点至次日凌晨1点
- 春节期间:上午8点至晚上12点
2. 燃放地点:
- 指定区域:只能在指定的燃放区域内点燃
- 安全场所:远离易燃物品、建筑物及人群密集区域
3. 防火安全:
- 检查周围:清理燃放区域的杂物、枯草等易燃物
- 备足用水:准备充足的水源或灭火器材
- 避风神器:避免在有风的情况下燃放烟花炮竹
4. 燃放人员:
- 年满18岁:只有年龄在18岁及以上的成年人可以燃放 - 技术熟练:燃放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燃放经验与技巧
5. 燃放准备:
- 着装要求:穿着棉质衣物和防滑鞋
- 保护措施:佩戴耳塞、防护眼镜等防护装备
- 手套使用:戴上耐火手套,避免燃放物直接接触皮肤
6. 燃放禁忌:
- 酒后禁燃:喝酒后严禁燃放烟花炮竹
- 儿童远离:不要让未成年人靠近燃放区域
- 马路保护:避免在马路上点燃烟花炮竹
7. 废弃物处理:
- 冷却处理:等待燃放物完全冷却后处理
- 封存保存:将废弃物放入专用储存袋中封存
- 弃置标准: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垃圾分类方法进行处理
总结:
烟花炮竹是春节庆祝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但其燃放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遵守燃放须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只有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由合格的成年燃放人员进行操作,才能确保烟花炮竹的安全使用。

同时,废弃物的正确处理也是关键,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事故。

大家共同遵守燃放须知,平安度过春节。

贵州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正)

贵州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正)

贵州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2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贵州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增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民航、港口、航运、铁路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2021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2021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xx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城区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城市行政执法、环境保护、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机构)、社区,以及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精品学习文档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益性宣传工作。

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第五条下列区域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二)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三)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交通干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安全保护区;(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树林、苗圃、公园、旅游景点;(七)军事设施保护区;(八)住宅小区、商贸、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九)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和地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禁放区域和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第六条xx市城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制度。

具体实施范围为西郊街以东、康平路以南、接融大街以西、精品学习文档东丰路和平东南路以北的区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情况,适时调整扩大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20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刘佳晨2021年2月5日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城乡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空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督促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教育体育、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有关重点单位,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设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宣传力度。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单位或者本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城乡居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编制进程
该标准是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川市监函〔2020〕445号)制定的,由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归口并解释。
2019年6月~2019年8月,完成大纲编写,收集中国关于安全生产行业动火作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四川 省内相关管理办法、其它省份已出台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 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地方标准
01 制定过程
03 内容范围 05 意义价值
目录
02 标准目次 04 引用文件
基本信息
《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程》(DB51/T 2836-2021)是2021年12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四川省地方标准,归口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地方标准《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程》(DB51/T 2836-2021)规定了烟花爆竹动火作业分级、动 火作业安全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该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单 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危险品库区的动火作业可参照执行。该标准不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 单位和经营批发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制定过程
制定背景 编制进程
制定依据 起草工作
制定背景
烟花爆竹是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工厂建设、厂库房日常修缮以及机械设备在安装、 使用、检修、维护、保养过程中也常常会遇到切割、焊接、打磨、钻孔等动火作业,这些动火作业所产生的火星、 火花均是引起烟花爆竹燃烧爆炸事故的能量来源。截至2019年,中国烟花爆竹企业动火作业方面因缺乏统一技术 标准,没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作指导,作业人员凭感觉、凭经验来操作,盲目违规动火作业酿成事故时有发生, 教训极为深刻。鉴于此,制定了地方标准《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程》(DB51/T 2836-2021)。

2021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最新

2021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最新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 ___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___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 ___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 ___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0年7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制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等安全管理活动。

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的安全管理,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非经营性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非经营性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经营性储存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气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地区、本单位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发布)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发布)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发布)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津政令第 12 号《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于____年9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____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 ____年9月30日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危害,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第三条本市对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行严格管理、严格限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含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经营安全管理第六条经营(含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规范和治安安全、消防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本市实行烟花爆竹由市供销总社统一组织货源、统一批发的制度,市供销总社采购的品种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并具备相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2021修正)

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2021修正)

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31号【发布部门】辽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30【实施日期】2021.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12月28日辽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噪声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利用电子激发汽油、氧气、煤气等物质,能够产生爆炸声响和闪光的礼炮的鸣放,参照本条例管理。

第四条本市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实行限制管理。

全市域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白塔区,文圣区庆阳街道、东京陵街道所辖的社区,太子河区所辖的社区,宏伟区、弓长岭区所辖的街道,辽阳县和灯塔市的建成区域为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区域。

第五条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启动应急预案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本条例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21修正)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21修正)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21修正)【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7【实施日期】2021.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8月28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1月15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9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燃放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统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协同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2021年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

2021年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

2021年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导语:零售点布设时,要严格审查零售单位安全条件,对周边环境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安全条件的;占用盲道、架空电力线跨越、与禁放区和交通干道交叉路口距离不足的;销售棚搭建存在钢板间缝隙未封堵、电力线未穿管、销售与储存区未隔开、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未沿墙或屋面平行敷设,不符合设置要求的;销售棚未按要求搭建在指定位置的,坚决不予许可。

对由于安全距离问题不予许可的零售单位,不再异地布设。

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一、严格控制采购数量和库存量,根据本单位烟花爆竹的销售情况和市场实际需求拟定采购数量,以销定购。

二、产品销售前,必须检查产品是否过期或失效、损坏等情况。

三、不得向小孩销售成年人才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

四、向顾客销售产品时,必须说明本产品的燃放规程和注意事项。

(一)敏感度高,化学稳定性差的产品(如摔炮、拉炮、砸炮、打火纸等)。

(二)含有金属或硬质物品的制品(如有金属壳体、玻璃壳体的烟花爆竹)。

(三)飞行方向不稳定可能引起火灾的制品(如冲天炮、地老鼠、沙炮、不定向火箭等)。

(四)大药量制品(如鱼雷和直径超过30毫米,长度超过200毫米的双响炮等)六、严禁销售没有粘贴“惠州市烟花爆竹配送中心”防伪标识的烟花爆竹。

七、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各烟花爆竹经营门市和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由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统一采购和配送。

一、烟花爆竹经营门市内摆放(储存)烟花爆竹总量不得超过100箱(件);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内摆放(储存)烟花爆竹总量不得超过30箱(件),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

二、产品可以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米,垛距不得小于1米,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米,堆垛或货架距内墙0.45米,应保持通道畅通。

三、烟花爆竹应在通风、干燥、防火、防爆环境中储存。

四、商品进库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做好入库登记。

五、商品堆放应轻拿轻放、严防撞击,应分类堆放,保证间隔距离,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21年)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21年)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8日烟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17年1月18日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21年10月28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分为禁止燃放区和一般管理区。

第四条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为:(一)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二)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的建成区。

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大型仓库、停车场;(七)景区、林地、绿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赣应急办字〔2021〕204号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赣应急办字〔2021〕204号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正文:----------------------------------------------------------------------------------------------------------------------------------------------------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赣应急办字〔2021〕204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急管理局:近期,省厅对4个设区市烟花爆竹经营情况开展了暗访抽查。

从抽查情况看,存在问题较多。

当前正值烟花爆竹产销旺季,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年底至2022年春节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一、暗访发现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11月份以来,我厅对新余、鹰潭、抚州、上饶先后开展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以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暗访抽查,检查发现各地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经营企业(单位)管理混乱一是现场安全管理偏弱。

抚州南城县烟花爆竹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储存仓库无一人值守,余干县供销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暗访时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同时不在岗;二是烟花爆竹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落实不到位。

多家经营公司在落实“五个一”、“十个一次”、“一报告、双签字”工作上,走形式,记录内容简单且不全,履职报告未按要求签字;三是考核培训工作严重缺失。

鹰潭市余江区烟花爆竹总经销部多人无特作证上岗,未制定企业培训计划,日常培训针对性不强。

上饶市广丰区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烟花爆竹储存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一人无证上岗,也未制定企业培训计划。

上饶市恒剑烟花爆竹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二)经营环节许可把关不严检查发现,多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及零售店(点)的安全条件与国家标准规范有差距。

2021年上海市区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和地点

2021年上海市区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和地点

2021年羊年春节很快就要到了,应届毕业生网编辑为你整理了我市烟花炮竹燃放的时间地点及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禁止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路段包括: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乍浦路、浦明路、东长治路和西藏中路(淮海中路至北京东路段)、黄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长寿路(武宁路至江宁路段)、浦东大道(内环线以内路段)、杨树浦路(内环线以内路段)。

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包括: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站地区、国家会展中心地区、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地区、人民广场地区、豫园商城地区、徐家汇广场地区、静安寺地区、五角场地区、世博前滩地区、徐汇滨江地区、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大统路,南至天目西路,西至恒丰路,北至铁路线)、陆家嘴金融区地区(东至浦东南路东泰路,南至东昌路,西面、北面至黄浦江)、铁路上海南站地区(东至柳州路,南至石龙路,西至桂林路,北至沪闵路)、上海化工区、外高桥(自贸试验区区域)和延中绿地、太平桥绿地、虹桥绿地等大型公共绿地以及各区(县)政府确定的禁放区域。

浦东国际机场周边(东至长江大堤,南至拱极路拱极东路,西至远东大道,北至华夏东路)、虹桥国际机场周边(东至外环线,南至漕宝路,西至中春路,北至金沙江西路)区域严禁燃放升空高度超过60米的烟花爆竹。

燃放时间和地点:2015年2月18日(除夕)至2月22日(年初四)以及3月5日(正月十五)的18时至次日8时,除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路段和区域外(即上述燃放禁区外的地点),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控制区域内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其它时间,内环线以内区域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放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建筑物周边将设置明显的禁放标志。

揭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

揭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

揭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揭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7日揭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广旅游体育、民政、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烟花爆竹燃放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众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教育,培养学生、未成年人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方面的公益宣传。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移风易俗,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居住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佛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佛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佛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佛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8月6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2021年1月1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且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适用本规定。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职责。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994年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10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8月29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8月30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延政办函〔2021〕16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延政办函〔2021〕16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延安市烟花爆竹孔明灯禁限放管理规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我市烟花爆竹孔明灯禁限放管理规定出台以来,各级各部门坚持依法管控,加强源头整治,强化执法监管,烟花爆竹燃放量逐年递减,安全事故持续降低,大气环境明显改善。

但是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短板,在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仍有安全隐患,禁限放区域和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问题依然突出,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影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协调联动、社会协同”的原则,坚持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确保禁放区域零燃放、零隐患、零污染、零销售,不断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二、坚持多措并举,扎实推进重点任务落实(一)强化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活动,倡导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利用各类媒体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相关规定,推动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提高社会公众严守禁限放规定的自觉性,明确宣传内容,强化案例警示,切实增强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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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2021年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

二、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七、不得让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下燃放。

八、不得在加油站、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仓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农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金融机构等重要处所燃放烟花爆竹。

九、不得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

十、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县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青杠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宣
二0一0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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