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正式稿)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苏财规〔2019〕14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9〕1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省有关部门: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31日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建设,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分级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职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重点评价。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2024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2024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2024《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2024》是江苏省新出台的一项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旨在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环境负荷,促进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对该标准的详细解读。
该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江苏省的地理、气候和资源特点,结合了国内外绿色建筑标准的先进经验,包括建筑节能标准、室内环境标准、建筑材料标准等。
标准分为总则和具体要求两部分。
总则部分包括了标准的适用范围、目的和任务、基本原则和要求等内容。
适用范围包括了新建和改建的各类建筑,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等。
目的和任务是指通过制定标准,促使建筑设计、施工和运营过程中注重节能环保,减少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压力。
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建筑节能、室内环境、建筑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具体要求部分涵盖了建筑节能、室内环境、建筑材料、水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节能方面要求建筑在能源利用效率、节能技术应用、建筑外墙热工性能等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
室内环境方面要求建筑在空气质量、照明设计、声环境、烟气排放等方面达到一定的要求。
建筑材料方面要求建筑选用环保材料,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水资源利用方面要求节约用水,推广雨水收集利用等措施。
该标准的发布对推动江苏省的绿色建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提高建筑节能水平和室内环境质量,可以有效降低建筑的能源消耗和对环境的压力,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其次,通过对建筑材料的要求,可以促进环保材料的研发和应用,推动建筑材料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通过对水资源利用的要求,可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然而,该标准仅仅是一项技术标准,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和监管,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标准的理解和执行可能存在差异,需要加强对标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相关人员的意识和理解。
其次,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标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标准得到有效的实施。
江苏省绿色建筑条例
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房管、园林、国土资源、水利、科技、财政、环境保护、海洋、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施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进行奖励。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规划建设第八条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绿色生态发展原则,落实生态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要求。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江苏省已成为全国最先进的发展和建设省份之一,现在正在加快其环保发展步伐。
为了使环境污染最小化,争取全省的可持续发展,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以保护环境资源,发展可持续绿色建筑。
《标准》要求建筑策划、设计、建造、运营、维护等应经过绿色建筑评价机制,实现绿色建筑的核心要求:低能耗,节水节能,健康宜居,资源可持续利用。
根据这一标准,所有建筑和建筑群落都要通过综合评估绿色建筑特性的九大领域,包括:建筑节能、应用可再生能源、减少对环境、社会文化可持续性以及可持续服务质量方面的要求。
首先,《标准》要求建筑应遵守节能原则,采取一系列措施,减少能源消耗,比如采用节能材料、集成机电设备和可控制节能措施等。
其次,建筑物应采用可再生能源,以及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来满足能源需求。
此外,《标准》还要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包括防止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土地污染等。
此外,《标准》还规定,建筑物应实现社会文化可持续发展,即以社会责任为出发点,研究建筑的使用和运营对社会的影响,以降低社会拉锯和收入不平等,并充分利用最新技术开发绿色建筑标准,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最后,《标准》还提出,可持续服务质量好的建筑应综合考虑可持续服务质量的全生命周期要求,从建筑设计到管理和维护,满足节能、节水、污染物排放和室内环境等方面的需求。
该标准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设计师和其他参与者在建筑设计和建设中综合考虑绿色建筑标准,以保证他们在绿色建筑上的投资回报最大化。
江苏省出台《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是全省节能减排、节水节能、健康宜居、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共同目标的具体实施,是江苏省积极开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政策举措,为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市民健康和发展可持续绿色建筑提供了重要指引,也将为省内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8修正)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设计和建设第三章运营、改造和拆除第四章绿色建筑技术第五章政府引导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房管、园林、自然资源、水利、科技、财政、生态环境、海洋、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施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进行奖励。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近年来,绿色建筑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极大的关注。
为了推动中国绿色建筑发展,江苏省于2015年正式发布了《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为江苏省的绿色建筑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使江苏省成为国内绿色建筑的推进者之一。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定位于江苏省的建筑设计行业,旨在推动江苏省的绿色建筑发展。
它覆盖了建筑设计行业的最新发展趋势,准确地识别了江苏省新建和翻新建筑能源效率提升的必要性,并建立了一整套可操作的绿色建筑标准,以支持设计师在减少建筑能源消耗方面的努力。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包括绿色建筑设计实施指南、绿色建筑技术标准、绿色建筑能源节约识别要求以及绿色建筑材料识别标准。
其中,绿色建筑设计实施指南和绿色建筑能源节约识别要求对于绿色建筑能源效率的提升最为重要,它们详细规定了建筑设计要求和能源消耗要求,并明确了建筑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应遵循的步骤。
此外,《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中还提出了具体的绿色建筑材料识别要求,重点支持可回收和环保的建筑材料,以及应用可再生能源等可持续发展的建筑技术。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实施,对江苏省的绿色建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出台,江苏省的建筑设计行业得到了明确的监管,以及对建筑设计师对绿色建筑的负责性的更高要求,不仅使江苏省的绿色建筑发展得以加速,而且有利于促进江苏省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发展。
总之,《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出台,有助于江苏省加快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使江苏省的建筑设计行业更加标准化和科学化,以支持更加可持续的建筑发展。
未来,江苏省将继续加强对绿色建筑的支持力度,完善建筑设计政策,加快绿色建筑技术的发展,以实现近似零能耗建筑的建设。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设计、建造、使用和拆除的全过程中,充分考虑建筑与环境的可持续性,实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增加舒适度和健康性的建筑形态。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制定旨在推动绿色建筑在江苏省的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第三条江苏省各级政府应加大对绿色建筑的支持力度,通过财政、税收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的发展。
第二章建筑设计与建造第四条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节能、环保、舒适性等要素,采用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提高建筑节能利用率。
第五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应使用环保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降低建筑资源消耗。
第六条建筑施工现场应采取噪音、尘土、污染物等控制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第三章建筑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建筑物应具备良好的室内环境,保证人们的健康与舒适。
建筑物内部空气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避免装修材料和设备对人体健康产生的有害物质的释放。
第八条建筑物应配备节能设备,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
并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节能效果持久。
第九条建筑物应合理配置公共空间和绿地,增加居住环境的舒适度,促进城市生态建设。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建筑的监测和评估,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建筑进行整改和处罚。
第十一条建筑主管部门应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绿色建筑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第十二条社会各界应积极宣传绿色建筑的理念和优势,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建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对于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建筑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关于《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周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必要性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并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发展绿色建筑是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目前,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大力推行绿色建筑。
我国在2006年发布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13年国办发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出台,将绿色建筑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
《条例(草案)》旨在以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为核心,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土地出让、规划审批、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通过强化政府引导和扶持、加快适宜技术推广、完善市场推进机制等举措,促进绿色建筑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制定《条例(草案)》,对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促进节能减排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需要。
相对于传统建筑,绿色建筑平均节能率达58%、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15%,并通过科学规划布局、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循环利用建筑材料、控制噪声扬尘等措施,实现绿色建筑“四节一环保”的目标。
作为东部经济发达省份,江苏总体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比较突出。
目前江苏新建建筑规模全国最高,每年新增民用建筑超过1亿平方米,建筑的建造和使用过程消耗了大量的能源资源,发展绿色建筑的内在需求尤为迫切。
绿色建筑还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日照、隔声、采光、通风和温度等室内环境指标,以及绿地率、热岛强度、环境噪声、人行区风速、场地交通组织等室外环境指标等都有明确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环保的生活环境。
江苏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江苏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使用和建筑拆除等全生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建筑的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建筑的舒适性和健康性,促进建筑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江苏省积极响应国家绿色建筑的政策号召,制定了江苏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以推动江苏省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一、建筑设计原则。
1.1 节约能源,建筑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和环境条件,采取合理的建筑形态、朝向和采光设计,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和自然通风,减少对人工照明和空调的依赖。
1.2 资源循环利用,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可再生资源的利用,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和再生建材,减少对非可再生资源的消耗,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1.3 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应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保护周围的生态系统,减少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降低建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建筑设计要求。
2.1 建筑节能,建筑应采用高效节能的建筑外墙、窗户、屋顶和地板等构件,提高建筑的保温性能和隔热性能,减少能源消耗。
2.2 建筑节水,建筑应采用节水设备,减少用水量,提高用水效率,实现雨水的收集和利用,减少对自来水的依赖。
2.3 建筑环境质量,建筑内部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减少有害气体和颗粒物的排放,提高室内环境的舒适性和健康性。
2.4 建筑材料选择,建筑应选用环保、无污染、可再生的建筑材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建筑的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能耗。
三、建筑设计实施。
3.1 设计方案评估,建筑设计方案应进行全面的环境评估和资源评估,确定建筑设计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
3.2 技术应用推广,建筑设计中应推广应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环保技术,提高建筑的节能性能和环保性能,降低建筑的能耗和排放。
3.3 监督检查管理,建筑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对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建筑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符合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
江苏绿色建筑新规:外墙保温层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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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绿色建筑新规:外墙保温层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
作者:
来源:《中国建筑防水·悦居》2015年第01期
2 014年11月24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新建住宅要按规定统一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2万平米以上新建小区同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老旧小区出新要同步节能改造……”对于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条例(草案)》提出了“硬杠杠”。
对于购房者最关心的外墙保温层该不该算入房屋建筑面积,《条例(草案)》明确,绿色建筑可享受扶持政策,其中之一就是外墙保温层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这也意味着,今后,居民买房不用担心要为外墙保温层面积买单了。
《条例(草案)》还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如果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2019年整理】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1总则1. 0. 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江苏省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 0. 2 本标准用于评价江苏省新建和改、扩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
1. 0. 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 0. 4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等特点进行评价。
1. 0. 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术语2. 0. 1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 0. 2 热岛强度heat island index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 0. 3 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2. 0. 4 全装修fine decoration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简称全装修。
2. 0. 5 非自来水或非地下水non-tap water or non-groundwater是指不同于自来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地表水、雨水、中水、海水等。
2. 0. 6 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 material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 0. 7 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 material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随着人类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江苏省政府也开始出台一系列有助于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为此,江苏省发布了《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这是江苏
省绿色建筑标准的一个重要文件,旨在推动全省绿色建筑的建设发展。
《标准》对绿色建筑的概念、建设技术及建筑物绩效层面做出全面的规定。
《标准》的要求较高,首先,应明确绿色建筑的定义及建
设的目标。
其次,要求建筑师应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设计施工过程中,遵循低碳、节约能源、降低环境影响的原则,设计和构建一个可持续的绿色环境。
《标准》涵盖了绿色建筑设计及施工的全部过程,从建筑物的施工现场准备到建筑最终完工,涵盖绿色建筑建设中的每一个环节。
例如,《标准》规定,建筑物施工现场准备时应尽可能采用绿色建材,
如耐火材料、防水涂料、保温材料等;施工时尽可能采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节能、节水和排水,以及节约材料等因素等。
《标准》还涵盖了建筑物绩效层面的要求,在明确绿色建筑的总体定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绿色建筑的绩效进行评估,主要包括:节能绩效,即建筑物的能耗水平;节水绩效,即建筑物的降水及雨水利用效果;环境绩效,即绿色建筑对地球环境影响的评价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等。
江苏省政府出台《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是对江苏省绿色
建筑发展的重要文件,将促进江苏省绿色建筑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建筑物能耗水平、节约雨水及减少环境污染。
未来,江苏省政府将持续加强对《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推动江苏省绿色建筑的发展,并落实更多政策支持对绿色建筑的发展,以满足江苏省居民创造一个绿色,健康,安全的环境。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江苏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03-27【生效时间】2015-07-01【关键词】建筑节能【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房管、园林、国土资源、水利、科技、财政、环境保护、海洋、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节约资源能源,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和相关产业绿色发展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鼓励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按照本市建筑绿色发展要求建设。
第三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全寿命期管理、全产业支撑、全领域推动。
第四条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将建筑绿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建筑绿色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与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建筑绿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在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审批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将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纳入考核范围。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监管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
城市管理部门在建筑能源供应、供热监督管理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
生态环境、机关事务管理、财政、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民政、统计、金融监管、税务、政务管理、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领域建筑绿色发展监督管理。
教育、卫生健康、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国有资产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建筑绿色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建筑绿色发展的主体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筑绿色发展相应责任。
既有建筑所有权人承担绿色运行维护和节能绿色化改造的主体责任,建筑运行管理单位、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人、资源能源供应单位依法承担建筑绿色发展相应责任。
江苏省绿色建筑标准
江苏省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设计、施工、使用和拆除全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建筑物的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环境质量,促进人们的健康和舒适。
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对绿色建筑的标准和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的。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江苏省绿色建筑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江苏省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该尽量采用可再生资源和环保材料,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污染。
在建筑的选材、结构设计、节能技术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以保证建筑的绿色环保性能。
其次,江苏省绿色建筑标准对建筑的节能性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建筑应该采用高效节能的供暖、通风、空调系统,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
此外,江苏省绿色建筑标准还对建筑的水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园林绿化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建筑应该采用节水设施,降低用水量,减少对水资源的浪费。
室内环境应该保持良好的通风、采光和舒适的温度,减少甲醛等有害气体的释放。
建筑周围的园林绿化也应该符合绿色环保的要求,增加绿地面积,改善周围的生态环境。
总的来说,江苏省绿色建筑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体系,涉及建筑的各个方面,要求严格,目的是为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建筑的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环境质量,促进人们的健康和舒适。
在建筑领域,绿色建筑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趋势,江苏省的绿色建筑标准也在不断完善和提高,为建设绿色、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因此,作为建筑行业的从业者,我们应该充分了解江苏省绿色建筑标准的相关内容,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为建设绿色环保的建筑做出自己的贡献,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为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3日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贯彻绿色、循环、低碳理念,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提高城乡生态宜居水平,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紧紧抓住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树立全寿命期理念,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市场培育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1.“十二五”期间,全省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总面积超过1亿平方米,其中,2013年新增1500万平方米。
2.2015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按一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2020年,全省50%的城镇新建建筑按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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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房管、园林、国土资源、水利、科技、财政、环境保护、海洋、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施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进行奖励。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设计和建设第八条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绿色生态发展原则,落实生态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要求。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前款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本省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绿色建筑标准。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达到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未达到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未达到项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等级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承担责任;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并编制包含建筑节能内容的绿色建筑专篇。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色建筑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
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测评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其技术措施。
第三章运营、改造和拆除第二十五条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节能、节水、绿化等管理制度完备;(二)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五)分类收集生活废弃物,规范设置垃圾容器。
第二十六条对建筑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设施。
发生上述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
集中供暖、供冷、供热水系统等用能设备,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节能监管制度。
省和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建筑能耗动态监测。
财政部门对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应当给予必要保障。
第二十九条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耗统计,并将结果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已经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的,应当将所采集的能耗情况连续实时上传至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并定期公布超限额的用能建筑名单。
建立和实施建筑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和差别电价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超限额的用能建筑应当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三十一条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分步骤实施。
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第三十三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绿色建筑技术第三十四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技术路线,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热利用技术和太阳能、浅层地温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五条城镇集中开发建设的区域,应当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建筑能源供应系统、城市再生水系统和雨水综合利用系统。
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不得另行建设。
第三十六条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当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第三十七条新建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新建住宅和宾馆、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三十八条新建建筑应当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
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城市道路、地面停车场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建筑产业现代化政策、技术体系,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现代化。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成品住房标准建设。
鼓励其他住宅建筑按照成品住房标准,采用产业化方式建造。
第五章政府引导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纳入政府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示范,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财政支持,重点用于下列领域:(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二)绿色建筑区域示范;(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示范;(四)绿色建筑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四十二条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一)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二)居住建筑利用浅层地温能供暖制冷的,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三)公共建筑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四)采用浅层地温能供暖制冷的企业参照清洁能源锅炉采暖价格收取采暖费;(五)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项目按照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水资源费;(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四十三条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