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处道路客运非法营运行为涉及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问题
交通局非法客运管理办法3篇
交通局非法客运管理办法3篇下文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交通局非法客运管理办法3篇》,您浏览的《交通局非法客运管理办法3篇》正文如下:*非法客运管理办法第1篇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游城市良好形象,制止非法客运经营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法客运经营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利用汽车、摩托车、机动(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各类非机动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市*建立健全非法客运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的联动、协调机制。
市旅游秩序管理督察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督查客运经营行为的管理和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客运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治理车容车貌差、服务不文明等行为,依法查处客运出租车无故拒载、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故意绕行、随意拼客及非法客运经营行为。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客运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客运车辆闯红灯、乱调头、超速、逆行、占压机动车道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时,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及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移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F部门应加强对客运车辆占压人行道乱停乱放行为的查处。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禁止下列行为:(一)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二)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改装动力装置;(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车辆非法载人;(四)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非法加装座位、车蓬等设施;(五)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驶;(六)非营业性汽车安装客运经营设施或者标识;(七)从事非法客运经营;(八)为非法客运经营车辆提供停车、驻点场所,或为车辆非法客运经营提供客源信息、组客揽客;(九)客运车辆标识不齐全、不规范、车容车貌差、车内卫生差、服务不文明;(。
最新客运市场专项整治方案3篇
最新客运市场专项整治方案3篇客运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第1篇为进一步规范县客运市场秩序,爱护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平安便捷出行,维护公允、合理、竞争、有序的运输秩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途教化实践活动,以加强客运行业文明创建为主线,以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为核心,以整治客运市场营运秩序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平安便捷出行为目的,重点加强客运从业人员教化,整治客运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引导客运平安稳定科学发展,进一步净化县客运市场秩序。
二、整治目标通过开展客运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使县客运行业站容站貌、车容车貌明显改观,服务质量明显提升,经营服务行为明显规范,运营秩序和乘车环境明显好转,道路运输平安形势更趋稳定。
三、整治重点重点整治汽车客运总站、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以及旅游客运车辆违反国家道路运输法规、规章,损害群众利益、服务质量不高、运营不规范等问题。
(一)汽车客运总站整治重点。
一是建立健全客运站服务规范和考核细则,健全业务操作规程和平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二是严格执行《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范》,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并按公布信息严格执行到位。
三是仔细贯彻《汽车客运站平安生产规范》,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管理制度,严把源头关。
四是向旅客供应平安、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内卫生清洁。
五是加大信息化投入,确保站前广场、售票厅、安检处、候车大厅、检票口、发车区、出站口、下客区等处安装运用监控设备,确保正常运行,联网售票系统保持开通。
六是加强对站前广场及周边秩序的管理,坚决杜绝各种车辆在站前广场乱停乱放,杜绝黑车、机动三轮车、摩托车驾驶员在客运站前广场争抢旅客等行为的发生。
(二)客运班车整治重点。
一是客运班车乱停乱靠(尤其是在公交站台停靠上下旅客)、站外揽客、争抢客源、倒客、甩客、宰客以及司乘人员服务不文明、不规范等行为。
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
附件3: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营运秩序,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有关要求,制定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二条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
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乘平台不得提供跨省市、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
第四条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实行限次数制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第五条合乘平台应当按照时间、线路基本相同的原则,为发布出行需求的合乘人提供信息查询或选择;应当限制合乘出行提供者查询合乘人出行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六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合乘平台应当提供合乘出行服务协议,合乘者响应后,须网签合乘出行服务协议,明确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人和合乘软件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合乘平台应当要求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必要的身份、车辆登记信息。
第八条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
合乘出行分摊费用由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
合乘出行分摊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合乘出行提供者登记的车型、排量,参照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综合能耗,合乘人合乘的里程,计算能耗成本费用和路桥通行费,分摊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每名合乘人,并在合乘平台上明示。
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沈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
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沈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沈阳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制定了沈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
以下是提供的沈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快来看看吧。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局《沈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沈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沈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市交通局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14号)精神及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为规范我市非营利性私人小客车合乘(以下简称合乘)出行行为,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合乘的界限,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合乘,又称拼车、顺风车,是指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合乘出行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客运经营行为。
二、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为合乘供需双方提供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
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应当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实名注册,合乘车辆行驶证件信息、保险信息应当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登记。
三、合乘出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合乘车辆应当为驾驶员本人所有、具有本市车籍的七座及以下非营运小型客车且车辆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三)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取得所驾车型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四)出行线路应当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禁止以巡游方式招揽合乘者;(五)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免收费用或与合乘者均摊共同出行期间的车辆燃料成本、路桥通行费等直接费用,不得收取计时费用及其他费用;需分摊的每公里合乘费用总额不得高于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里程运价的50%;(六)每辆车每天合乘出行次数不得超过4次。
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
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为清洁空气、节约能源、缓解交通拥堵、方便出行,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护合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驾驶员)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合乘信息真实、分摊成本合理、严禁非法运营的原则。
四、合乘双方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道路通行费用。
燃油小客车油费参照车辆标定的燃油消耗量、合乘里程及实时油价进行计算,使用气、电为动力的小客车参照该标准计算。
五、驾驶员应有1年以上驾龄,身体健康;在合乘中应当依法自律、安全驾驶;所选择的线路应当符合顺路便行的原则。
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驾驶员本人所有的、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
六、驾驶员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与合乘者约定行驶线路、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分摊、安全责任、人身保险等事宜。
合乘双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进行核实,确保合乘规范和安全。
七、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实行实名注册,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证;驾驶员、合乘者的手机号码;不得为驾驶员和车辆条件不符合要求、登记事项不完备的合乘行为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二)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当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车、网约车软件合并;合乘软件应当为合乘双方提供协议文本;(三)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四)注册驾驶员的合乘频次每车每天不得超过两次;(五)注册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六)应当妥善保护合乘双方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交通、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依法监管。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交规〔2016〕1号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若干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会同深圳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2016年12月28日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倡绿色出行,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合乘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合乘各方自行约定并承担。
非法营运整治工作汇报材料3篇
非法营运整治工作汇报材料3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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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
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洪府发[2017]18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19
【实施日期】201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洪府发〔2017〕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南昌市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4月19日南昌市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行为,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的有关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
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豫交文419各省直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今年以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非法营运、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顺风车、拼车)恶性刑事案件屡有发生,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强化监管责任落实,消除安全风险隐患,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立即开展行业安全大检查。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立即组织对本地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开展联合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行业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督促相关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予以整改,在未完成隐患整改前,无限期停止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
二、加强网约车和顺风车平台合规化核查。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32号文件)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8〕303号文件)要求,对在当地从事或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进行背景核查,确保网约车驾驶员符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和当地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督促相关车辆和驾驶员合规经营,不得接入未经许可的车辆和人员。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近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非法营运、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顺风车、拼车)恶性刑事案件屡有发生,特别是郑州、温州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的统一部署,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堵住安全风险隐患,现就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立即开展行业安全大检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要立即组织对本地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开展联合安全大检查。
通过大检查,全面排查行业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
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督促相关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处置。
交通运输部将组织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滴滴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安全大检查。
滴滴公司等平台公司要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和整改工作,在未完成隐患整改前,无限期停止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
二、加强网约车和顺风车平台驾驶员背景核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32号)要求,对从事或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一律进行背景核查,确保网约车驾驶员符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规定的条件。
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要参照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和监管有关要求,对从事或申请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驾驶员一律进行背景核查。
要对现有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驾驶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并基本实现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合规化。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安政办〔2016〕115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安政办〔2016〕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6〕139号)精神,切实规范非营利性私人小客车合乘(以下简称合乘)出行行为,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乘定义及车辆要求(一)合乘定义。
合乘出行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驾驶员的车辆合乘出行,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或免费公益性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按照是否分摊费用分为公益型合乘和互助型合乘,按照合乘方式分为上下班通勤的长期合乘和节假日返乡、旅游的长途合乘。
(二)车辆要求。
1.七座及以下小客车;2.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非营业性车辆,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不得提供合乘出行;3.车辆具有合法道路行驶手续,并通过环保检测和公安部门的安全检测。
二、合乘行为要求(一)驾驶员要求。
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二)合乘成本分摊。
合乘出行可分摊总成本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成本和所发生的高速公路、桥隧通行费,除此之外驾驶员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三)合乘行为规范。
1.每辆合乘车工作日每天不得超过4次,非工作日每天不超过2次,同一合乘线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2.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车辆信息与平台注册的信息必须保持一致。
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
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营运秩序,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7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条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
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乘平台不得提供跨省市、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
第五条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实行限次数制度。
分摊部分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得超过2次;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第六条合乘平台应当按照时间、线路基本相同的原则,为发布出行需求的合乘人提供信息查询或选择;应当限制合乘出行提供者查询合乘人出行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七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合乘平台应当提供合乘出行服务协议,合乘者响应后,须网签合乘出行服务协议,明确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人和合乘软件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合乘平台应当要求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必要的身份、车辆登记信息。
第九条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
合乘出行分摊费用由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
私人小客车合乘保险研究
收稿日期:2020-11-12基金项目:2018年南京科技职业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私人小客车合乘保险问题研究”(NJPI-2018-YB-13)作者简介:刘俊芳(1979-),女,北京人,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和职业教育研究;张余进(1970-),男,江苏句容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法学和职业教育研究。
私人小客车合乘保险研究刘俊芳,张余进(南京科技职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210048)摘要:私人小客车合乘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因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三方法律关系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从合同订立的要约、履行过程以及我国相关政府管理规定看,私人小客车行为不是营运行为,而是具有非营运性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不是承运人,而是合乘信息服务提供者。
运用保险规制来周延保障合乘三方权益是未来趋势。
平台与保险公司联合设计保险、保险公司设立专项保险和引入交强险,这三种创新保险模式更有利于私人小客车合乘三方权益保护。
关键词:私人小客车合乘;合乘服务提供方;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保险责任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365(2021)05-0071-09DOI:10.19504/j.cnki.issn1671-5365.2021.05.008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勃兴和大众环保观念的提升,我国私人小客车合乘数量迅速发展壮大。
得益于我国的国情和制度优势,各种类型网约车的出现打破了各个城市针对出租车管理的桎梏与坚冰,迅速满足了资源紧缺下人们多样化、高要求出行的迫切需求,通过互联网轻松化解行政管理想难题,是互联网挥舞利剑刺穿“信息不对称行业利益”[1]杰作。
但是这一为民解忧、为政府解难题的新生事物伴生了一系列问题:2018年郑州、温州相继发生滴滴顺风车搭乘乘客遇害的案件,引起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
滴滴顺风车一度被下架,这到底是滴滴公司的问题,还是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原罪?这个携互联网新生的私人小客车合乘遭遇前所未有的质疑。
广州出台新规定拼车一天不能超过两次
广州出台新规定拼车一天不能超过两次导语:广州即将出台新规定,通过出租汽车运力动态调整机制、规范经营权管理、构建合理利益分配制度等一系列措施,稳妥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动态调整出租车数量、承包费和打车费根据广州的改革文件,未来出租车数量、承包费和打车费,都不会是“铁板一块”固定不变:对于今后还投不投放传统出租车(巡游车),广州将根据城市特点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及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并建立出租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调整机制,增强企业调整运力规模的自主权,逐步实现更加市场化的运力调节方式。
对于的哥的姐最关心的“承包费会不会降”,广州将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由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在承包合同中明确。
此外,还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司企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多样化”的分配模式。
而对于市民最关心的“打车费会不会涨”,广州表示将建立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由发改委、交通部门定期评估、动态调价。
历史有偿指标将有专项解决办法与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一样,广州市会对出租车数量实行动态调整。
记者了解到,这是因为广州作为国家中心城市,现有的城市规模、环境状况、道路资源等因素,都决定了其在交通发展中应该坚持公交优先、减少拥堵、污染的原则。
那么出租车数量会不会越来越少,甚至逐步取消出租车、全部改成网约车?市交通部门表示不会,并解释,广州改革中考虑到两方面因素,一是方便老人、不用手机人群;二是在机场、车站等交通繁忙路段,或早晚高峰等交通繁忙时段,巡游扬手即停的出租车效率更高。
而出租车指标在具体投放中将考虑服务质量,也是此次广州改革在数量分配中的一个亮点。
广州市顺风车管理办法
广州市顺风车管理办法日前,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关于查处道路客运非法营运行为涉及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要求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顺风车和拼车不得设置起步价,不得按合乘时间计费。
合乘出行提供者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在一个合乘平台发布。
征求意见稿于7月15日发布,社会公众可于7月15日至8月13日反馈意见。
车主每天提供合乘次数拟放宽至三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的概念,即拼车、顺风车,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相比于2016年发布的相关意见规定,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可在全天提供不超过两次合乘出行,本次征求意见稿拟放宽车主每天提供合乘的次数,且增加了发布合乘线路的条件。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求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累计不超过三次,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在一个合乘平台发布。
对于跨城出行线路,征求意见稿要求,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匹配一个合乘出行需求。
单位里程分摊费不超过出租车续租价的50%。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拼车、顺风车的费用规定。
其中提出,私人小客车合乘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车辆燃料(用电)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
成本费用按合乘里程分摊计算,单位里程分摊费用不得超过巡游出租汽车里程续租价的50%,不得设置起步价,不得按合乘时间计费。
通行费等费用由合乘各方协商分摊。
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广州市现行巡游出租车运价为起步价12元/3公里,续租价为超过3公里部分每公里2.6元。
按照征求意见稿,拼车、顺风车的单位里程分摊费用应不超过1.3元。
对于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拼车、顺风车不得设置起步价的规定,记者查询多个顺风车平台发现,部分顺风车平台制定的计价标准设置了起步里程(区间),超出里程(区间)之外的单位里程费用不同,拼成和未拼成价格也有差异。
私人小客车合乘参与主体的法律关系与权责
私人小客车合乘参与主体的法律关系与权责李超;尹志芳;张晚笛【期刊名称】《交通运输研究》【年(卷),期】2022(8)2【摘要】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当前我国私人小客车合乘在居民出行中的比例不高、发展不充分。
除文化因素外,公众及各参与方对合乘权责的认识不清、法律风险较高也是制约这一出行方式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了促进和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健康发展,进一步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从法律角度分析了私人小客车合乘参与主体的权责。
首先,回顾了国内外合乘的历史沿革并分析其发展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然后,对私人小客车合乘参与主体的关系进行梳理,建立了由司机、乘客、平台、保险公司和行业管理部门等多方构成的关系架构。
在解析相关法理和法律法规条款的基础上,通过对比分析合乘与网约车的特征,进一步明确了合乘参与各方的定位和法律权责。
最后,从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宣传引导和鼓励技术应用等三个方面提出建议,期望以此促进各方正确认识合乘行为中的法律风险和自身权益。
【总页数】8页(P14-21)【作者】李超;尹志芳;张晚笛【作者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491.1【相关文献】1.私人小客车合乘与停车一体化理念及模型构建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规定的通知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查处道路客运非法营运行为涉及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问题的意见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5.私人小客车合乘保险研究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青岛网约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青岛⽹约车经营管理暂⾏办法发布青岛⽹约车经营管理暂⾏办法发布 近⽇,青岛⽹约车经营管理暂⾏办法发布,将于明年1⽉1⽇起开始实施,下⾯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
青岛市相关部门28⽇正式发布《青岛市⼈民政府关于深化改⾰推进出租汽车⾏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青岛市⽹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办法》《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查处⾮法营运时对私⼈⼩客车合乘认定的意见》,将于明年1⽉1⽇起开始实施。
各⽅意见建议集中在五个⽅⾯ 今年10⽉16⽇,青岛市向社会公开发布了三个⽂件征求意见稿,通过⽹络、邮箱、电话、传真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间,共收到⽹络投票44180票,邮件81封,传真2份,电话反馈28次,其中对改⾰政策表⽰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65.04%,不满意率34.96%,收到反馈意见建议4807条。
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举办了由交通、法学、经济、社会学等专家学者参加的改⾰政策论证会。
还专门征求了市区24家出租汽车企业和5家⽹络平台公司意见。
在对各⽅意见和建议进⾏汇总后,最终提取有效意见和建议4328条。
经梳理分析,主要集中在五个⽅⾯:⼀是⽹约车车辆标准及资质管理问题;⼆是⽹约车驾驶员及资质管理问题;三是运价管理问题;四是⾏业安全保障、服务质量及市场环境问题;五是私⼈⼩客车合乘问题等。
其中,主要的关注点是⽹约车车辆标准和巡游车运价问题。
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市深化出租汽车⾏业改⾰⼯作领导⼩组对改⾰⽂件的相关内容进⾏了修改完善。
主要内容包括:⼀是在保证车辆良好安全性能的基础上,进⼀步⿎励符合条件的车辆转为⽹约车服务,对车辆⾏驶⾥程不作要求,删除“⾏驶⾥程未满5万千⽶”;⼆是鉴于征求意见稿中车辆技术标准较为复杂全⾯,就⽹约车车辆技术标准做出适当调整,删除轴距、扭矩、⾏李箱容积要求;三是充分考虑前期⽹约车在我市运⾏情况,为了满⾜市民的出⾏需求,进⼀步明确了《管理暂⾏办法》实施后,⽬前正在提供服务的⽹络平台、车辆办理许可审批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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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道路客运非法营运行为涉及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营运秩序,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理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有关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
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合乘服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合乘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并提供合乘出行车辆的号牌、车型、年检记录以及保险状况等信息。
(二)使用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年检合格的车辆,并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出行计划及线路应当包含具体时间和地点。
(三)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可在全天提供不超过四次合乘出行;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四、合乘平台应通过技术手段做好合乘出行管理,将提供合乘出行的车辆相关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合乘出行信息。
车辆信息应包括车辆号牌、行驶轨迹、提供出行时间和出行次数等。
五、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车辆燃料(用电)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分摊费用不得超过上述直接费用,分摊费用只能按合乘里程计费。
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六、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七、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
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以非法营运依法查处。
八、合乘各方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九、本意见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