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弊大于利正方赛案一、定义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对一些社会性问题的普遍看法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二、论证思路当今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是徇私舞弊、钱权交易、操纵审判,网络舆论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所以利大于弊。
⏹标准成立依据:全国政协委员、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吴德立: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要打击司法腐败。
其中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工作是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的最大问题。
北京人民法院许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钱权交易,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龙宗智:司法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
三、进攻点1.网络舆论可以督促法官认真、负责类似例子:四川省内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
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
(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所说)武汉的陈女士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索赔,却遭到女法官当场飙脏话痛骂。
现场视频网络曝光之后该名法官被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2.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人员廉洁司法►金华法官艳照门事件在网络曝光,被曝光的法官郭坚因涉嫌贪污受贿而被捕(09年3月)►中纪委对于网络舆论十分重视,“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
这能不能对司法人员起到监督作用?⏹3.网络舆论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体制内压力►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支持,办案法官再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会不会不畏强权、坚持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四、防守点1.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让对方论证因为网络舆论原因,司法审判失去了公正。
媒体介入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一辩稿
媒体介入对中国司法公正利大于弊谢谢主席,大家好。
就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首先明确几个概念。
媒体是一种信息传播的媒介。
介入意为参与、参加。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
而利弊大小的比较在于某一事物对另一事物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所以今天我方评判的标准是:人民通过媒体这一渠道参与到中国司法体系中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的落实和进步。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第一,人民可以通过媒体更好地推动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首先,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司法判决的重要依据,但现行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且存在可优化空间,法律制度也有健全的需求。
如现行刑罚制度中,对于罪行的判定和量刑的不确定,导致法律制度存在漏洞。
人民作为法治的对象,每个人都有权且应该参与到我国司法建设中去,而媒体就提供了这样一种渠道。
媒体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言论集中起来,进行报道和发布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使得一些没有被发现的漏洞暴露出来进而得到司法部门的解决,从而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二,媒体介入能有效监督司法行为,使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和公开公正。
将司法审裁的进行过程公诸于众,如证据的收集渠道是否正当,审讯方式是否合理,审判流程是否完整,从而,提高司法腐败的风险,增加司法腐败的难度,降低司法腐败发生的几率。
就好比“躲猫猫”事件中,随着舆论抨击热潮迅速掀起,最终查明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后导致死亡。
媒体介入作为公开案情事实的手段之一,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正是媒体具有的这种机制和功能,才使许多人把媒体的监督作用视为医治司法病疾的一方良药。
第三,媒体介入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法官所做出的判决是否紧密的切合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因此媒体就成为了监督司法结果落实的眼睛。
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也是无法落实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人民对于司法结果存在异议的重要原因。
例如“捡金案”和“许霆案”中,在媒体的质疑之下,使得司法结果避免了法制本身漏洞带来的缺陷,使他们得到了应有的审判。
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陈词
人们从古至今就有一种思维定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就是对的。
我想对方辩友也是受了这种偏见的影响,犯下了不少错误。
下面我来为大家一一指出:第一,对方辩友理论上不清,概念上混乱,认为舆论一定能遏制司法腐败。
我想请问:舆论中所认定的所谓法官被收买,审判员与当事人有交易,证据何在?没有确凿证据就只凭舆论或是主观臆断来看问题是不是有些片面呢?第二,事实上的问题。
认为舆论就是民意。
请问,当舆论不分青红皂白,谩骂司法人员时;当舆论不顾公民隐私权,任意人肉搜索时;当舆论蔑视司法程序,认为直接枪毙嫌疑人才好时,这就是所谓的民意吗?第三个,对方辩友忽视了媒体对舆论的误导。
经过某些个人和媒体的片面报道,普通家庭背景的药家鑫成为了富二代,16岁的李天一变成了19岁,杀害警察的杨佳成为了英雄。
引起舆论的,到底是司法不公,还是不实虚假的报道?下面我继续总结我方观点。
首先,为什么我们需要司法公正,因为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因为司法的平等与正义,而事实上当司法人员为了迎合强势的舆论,而做出偏离审判时,我们失去的是恰恰是司法的独立性。
当舆论被操控,司法被舆论绑架时,我们失去的又是司法的公正。
我们再看,舆论与司法,舆论更关注主观猜测,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当法官进行证据收集,综合考量时,有人散播谣言,企图制造舆论,向司法施压;当审判员分析案件,了解实情时,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妄加评论;当法院长监督审理过程时,不明真相的舆论开始未审先判,盖棺定论。
舆论究竟是提高还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是加强还是降低了民众诉诸法律的信心,是强化还是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前景,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最后,我想让大家真正意识到舆论对司法公正强制的干涉行为。
当审判结果与舆论期待有所出入,“阴谋论”“司法不公论”等甚嚣尘上的时候,当有甚者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并对司法制度大肆抨击的时候,难道这就是舆论对司法公正所谓的益处吗?我们常把司法当做天平,天平两端是当事人双方,而舆论的干涉如同往一方加上一个砝码,导致天平倾斜。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精编版
谢谢主席,大家好!刚才对方辩友唾沫横飞、侃侃而谈,发言十分精彩,但其中却有巨大漏洞。
————————————————————————————————————————————————————————————————————————————我方认为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
显而易见,网络舆论没有这个功能。
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网民强烈的主观性和情绪偏向,网络舆论常常表现出一种显然的非理性。
网络舆论中确实存在小部分的理性,但因为大多数网民对法律的不了解,这个理性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
张金柱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舆论称“不杀不足以泄恨”使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邓玉娇案是一起因性骚扰而杀人的案件,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过度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
不理性的网络舆论只能带来类似于“群体极化”和”多数暴政”的”舆论审判”。
只有理性的监督才是监督,不理性的监督只能称为干扰甚至破坏。
网络舆论不仅不能给予司法活动理性的参考和监督,反而会破坏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当法官和司法机关迫于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不得不进行二审、多审甚至直接改变审判结果时,司法独立就遭到了严重破坏。
如果司法不够独立,而是受到各种限制,那还能实现司法公正吗?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当网络舆论质疑、指责司法审判,甚至司法审判被迫屈从网络舆论时,司法就没有了权威。
如果司法失去权威、不被社会大众信任、不具备感召力与说服力时,人们就极可能不启动司法程序,那司法的所有作用就都无从谈起了。
網絡輿論的非理性、主觀性、不可控性都與司法的理性、客觀、規則等精神相衝突,它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给司法活动提供理性的参考和监督,而且还破坏了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近几年,随着我国传媒技术的提高,传媒手段的多元化,社会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在我国的司法监督体制中的地位日趋上升。
正本清源,社会舆论是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对于一个特定话题所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
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是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即促进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过度的舆论监督会干扰司法独立,错误的舆论会妨碍司法公正。
今天我们判断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究竟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应该看社会舆论对司法过程、司法体制和司法精神的建立完善究竟起到长效性的促进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我方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理由有三。
1、社会舆论的监督对司法公正起促进作用,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适当监督,使司法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使其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促进司法过程的合理化以及司法体制的完善。
而司法机关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在舆论的影响下会产生一种心理压力,从而使司法人员依法办事,对司法腐败能有效抑制,促进司法过程的公正化发展。
2、社会舆论是现阶段下最有效的权力制衡手段。
平民与权力阶层的冲突能够促进司法独立。
在社会环境中,尤其是大陆法系下,往往存在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现象,影响司法人员和司法结果。
平民掌握话语权,通过社会舆论聚集成强大的社会力量,能够与权力阶层进行博弈,与权力阶层所存在的冲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权力的不正当使用,起到一种平衡的作用。
3、社会舆论能够促进司法精神和法治社会的建立完善。
从长远来看,随着司法独立的日趋成熟,司法体制日趋完善,也不需要舆论的力量来平衡会妨碍司法公正的力量,这时社会舆论对具体的案件影响减小,在此过程中,社会舆论在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尊重法律风气的普及上,起到重要作用。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网络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小觑的,它可以迅速传播消息,引发社会关注,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
虽然有时候网络舆论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总体来说,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公众的关注和声音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压力,促使其更加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防止出现不公正的判决。
例如,2018年的"南昌故意杀人案",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和关注,最终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严厉的判决,这也是网络舆论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
其次,网络舆论可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
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具体细节、法律条文等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增强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和理解。
最后,网络舆论可以对不公正的判决进行监督和制约。
如果法院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舆论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这种舆论压力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迫使其更正错误,避免产生不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当然,我们也需要注意,网络舆论有时候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会对被告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也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性的情绪和行为。
因此,在利用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合理利用网络舆论,避免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作为二辩,我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在传统的司法程序中,公众往往只能通过媒体报道了解案件的情况,而这些报道往往有着主观性和片面性。
而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渠道获取更加全面和客观的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的关系摘要:中国内地网络文化繁荣发展,颠覆传统的媒体形式一次次将司法领域的案件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甚至成为普通民众茶余饭后的话题。
近年来,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象逐渐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表面上来分析,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民间冤情也可以不用上访便有可能获得更为高效的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更为彻底,遇有不平只需敲击键盘即可带来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热烈讨论,成为人尽皆知的事件。
不容置疑,这都是令人欢欣鼓舞的社会文明进步。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
如此强大的社会效应也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焦点案件法官是否还能坚定地捍卫法律人的理性而做到审判独立与公正,这成为我们欢喜背后的隐忧。
任何社会问题一旦持续存在,必定暴露某些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自媒体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前言:一、媒体审判的简述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更细致的描述:即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性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煽情的语言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诸多传媒单向度地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在中国,媒体审判已不是一个新现象,但是今年来媒体审判逐渐成为业界、学界热议的一个现象,这正是媒体审判对舆论、民众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的结果。
媒体审判通过媒体对事件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影响媒体受众,从而将受众导向至媒体所希望的方向上来。
媒体审判所产生的舆论合理是巨大的,尤其是多个媒体(同质媒体与异质媒体)共同的报道。
在现代社会媒体是影响舆论的主要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来说会产生强大的外在舆论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
二、引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谢谢主席,大家好!对于“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这个争论点,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开宗明义,网络舆论是指以网络为载体,反映民意,是社会中大多数人对于当前发生的公众普遍关心的具有争议性问题的共同意见。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即指过程和结果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进而,将从三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首先,网络舆论的及时性,开放性,广泛性促进司法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
从司法程序上来看,司法活动程序性较强,要经起诉,受理,取证,评议,审判等过程,按部就班进行,需较长审理期。
而网络舆论具有及时性,一旦司法事件引起关注,民意第一时间出现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论。
网络舆论对案子提出的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能够促进司法程序快速进行,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在民众的监督下,使得司法活动程序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
例如,2003年的孙志刚案,2005年湖北的佘祥林“杀妻”冤案,2006年的彭宇案,2008年的“周老虎”事件,2009年云南晋宁县的“躲猫猫”事件,2013年的李天一事件等等。
这些都是因网络舆论的曝光产生了巨大的轰动,最终让人们了解到事情的原委,有利于司法公正。
其次,网络舆论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的权利。
在司法审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比司法机关往往是社会弱智,当司法审判不公平或违反法定程序时,网络舆论就有可能成为他们的同情者和声援者。
2010年的“渭南书案“谢朝平因编写书籍涉嫌政府官员挪用公款等敏感问题被抓,后警方迫于网络舆论压力释放了谢朝平,因此,司法个案在网络舆论监督下,使司法机关在行驶权利时更加谨慎负责,充分保护了案件受害者的权利,也让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一辩稿(1)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谢谢主席,再次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我们和对辩辩友在这里探讨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首先我们就说清楚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概念。
网络舆论是在网络上广泛流传的民间的倾向性的议论。
司法公正是指在执法过程中不受干扰,公正地进行司法程序。
我方判定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造成的影响是消极作用大还是积极作用大是依据在网络舆论下,司法能否正确、独立审判,从而保持公正。
我方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第一,司法公正会受到网络舆论的绑架。
今天我们探讨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影响,肯定是这些案件已经能够引起这么大的讨论。
不然今天我们在这里也毫无探讨的意义。
在历年来引起网络舆论的事件中,基本都是贫富纠纷或者官民之间的纠纷。
现如今的网民大部分是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在事件发生的时候都会希望能站在弱者的一方,为弱者情愿。
我们不是说他们盲目。
正如村上春树所说,在石头和鸡蛋之中永远选择鸡蛋。
大家都会想要弱势的那方站在与对立面同等的位置。
但是这会很容易对司法公正造成道德绑架。
这个时候道德判断代替了法律的分析,不专业的不可靠的网络舆论会对专业的司法造成消极影响。
在邓玉娇案中,因为其是网络舆论倾向的弱者,于是网络舆论活生生地绑架了民意绑架了司法,使本来是过失杀人应该判刑的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
卢州一40歲婦女不堪丈夫長期慘無人道的性虐待,卻無知地伙同兒子將丈夫殺死在睡夢之中,法庭的宣判是将儿子以及同学关押至监狱,这确实是一起让人痛心的事件,这个时候的网络舆论是怎样的,是很大声音说法官没有人性。
我们当然能看到事件发生的原因,但是这绝不是让我们拿起刀的理由。
此时一旦法官做出判决便会被舆论淹没说没有人性,这让司法公正失去了独立性,是道德绑架了司法公正,在网络舆论压迫下,难以做到公正。
第二,网络舆论挑战了司法公正的权威性。
司法公正的核心就是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
司法只有具有了公信力和威望,司法公正才能做得好。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总结陈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
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
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大众舆论影响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大众舆论是公众在特定的时空里,对特定的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意见和态度以及情绪的总和,是一种社会评价。
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遵循司法独立和审判公开等原则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
随着各种媒介平台的兴起,大众舆论影响生活的方方面面。
而大众舆论影响司法审判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引发我们的思考。
而判断标准在于大众舆论是否有利于司法审判的客观公正。
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影响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首先,大众舆论往往会扰乱视听,破坏司法审判的客观性。
由于大众只是通过一些媒体平台或第三方言论来了解信息,鱼龙混杂的网络平台不乏夸张和虚假信息。
所以大众缺乏对案件真实情况的了解,会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和传递虚假信息,这就会扰乱视听,破坏司法审判的客观性。
例如在药家鑫案件中,张显作为受害人张妙的诉讼代理人利用新闻媒体发表许多有关药家鑫的虚假言论,许多信以为真的人起哄讨伐药家鑫,并通过网络媒体发表各自对药家鑫愤恨的言论。
这给司法审判带来了沉重的舆论压力,法官在外界的严重干扰下,也就难以做出客观的审判,最后顶着舆论压力判其为死刑立即执行。
诸如此类的“网络审判”还有很多。
对于严肃的司法审判来说,大众舆论往往会破坏司法审判的客观性。
其次,大众舆论往往站在道德情感层面作出判断,忽视法律知识,不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大众总是站在道德制高点带着感情基调的大肆渲染案件事实发表许多观点,此类舆论总是带有情感性和倾向性,这种忽视法律知识的判断,不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李昌奎案件中,一审判处死刑,二审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而最后在强大的舆论情感偏向下,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立即执行死刑。
另外,邓玉娇案件还未开庭,舆论已是“为民除害”“正当防卫”一边倒的局势。
显而易见,大众舆论明显干扰了司法审判的公正。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大众舆论影响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稿初稿资料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稿初稿资料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
然而,尽管司法公正有诸多优点,但其也存在一些弊端,这些弊端可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下面是关于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的四辩稿初稿资料:1. 舆论可能导致司法的偏袒:在媒体普遍扩张的时代,舆论往往成为社会舆论的主导力量。
舆论的高度关注和压力可能使一些法官和法院偏袒公众情绪,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这种情况下,司法不再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而是受到舆论的影响,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2. 舆论可能导致虚假指控:当社会舆论非常关注某一特定案件时,有人可能会为了迎合舆论的需求而进行虚假指控。
虚假指控会给被诬告的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伤害,同时也会浪费司法资源。
因此,司法公正受到舆论的过度关注可能会导致大量的虚假指控,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3. 舆论可能干扰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它保证了法官能够自由、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受外界干扰。
然而,当舆论过度关注某一案件时,公众可能对法院施加压力,要求特定结果。
这种压力可能干扰司法独立,导致法官不得不在舆论的压力下作出决定,而不是依据法律和证据。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就会受到威胁。
4. 舆论可能导致审判前定罪:在一些高度关注的案件中,舆论常常会对被告进行“审判”并对其进行定罪,这可能会导致现行法律的不公正。
舆论的力量足以左右公众意见,使得有罪和无罪的判断变得模糊。
这种情况下,舆论会干扰本应由法庭进行的定罪过程,破坏司法公正。
尽管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也有一些正面作用,但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弊端却大于利益。
舆论可能导致司法的偏袒,导致虚假指控,干扰司法独立,以及导致应有的审判前定罪。
因此,在关注司法公正的同时,应该相应关注舆论的恰当引导,以保证司法公正能够得以维护。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正方: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一辩稿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
开宗明义,网络舆论是指以网络为载体,网民针对特定事件结合自身情感,社会常态等因素的综合表达。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即指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因此我方判断的标准是,网络舆论是否更能让司法权在运作过程和结果中更加公正。
从司法程序上来看,司法活动程序性较强,要经起诉、受理、取证、评议、审判等过程,按部就班进行,需较长审理期.而网络舆论具有及时性,一旦司法事件引起关注,民意第一时间出现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论。
网络舆论对案子提出的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能够促使司法程序快速进行,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网络舆论具有开放性、广泛性,在民众的监督下,能够使得司法活动程序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
例如,“跨省拘捕案"王鹏因在网络上指责他的同学作弊而被公安局以诽谤罪拘捕,事件曝光后,立即引起网民愤慨,王鹏被拘无疑是强大的权利在后面操纵,在网友的声讨下,此事件立即引起上级重视,从而使王鹏很快得以释放。
因此,网络舆论的及时性、开放性、广泛性促进司法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
从当事人权利上来看,网络舆论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
在司法审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比司法机关往往是社会弱智,当司法审判不公平或违反法定程序时,网络舆论就有可能成为他们的同情者和声援者。
2010年“渭南书案"谢朝平因编写书籍涉及政府官员挪用公款等敏感问题被抓,后警方迫于网络舆论压力释放了谢朝平,因此,司法个案在网络舆论的监督下,使司法机关在行驶权利时更加谨慎负责,充分保护了案件受害者的权利,也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2)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2)谢谢主席,大家好:让我们来明确定义,大众舆论是指由广大民众自发形成的,在一定时间空间内,对某件事物的多数意见,由于本身弊端存在,大众舆论的观点多偏颇,注重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
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判断。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是指大众对司法审判事件的聚焦及热议。
而判断利弊的标准是看舆论关注对【维持司法审判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推进司法审判的良性发展的利弊。
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理由如下:首先,大众舆论本身存在诸多弊端。
一.大众舆论起源于普通民众,具有低门槛的特点。
虽大众言论自由,但大部分民众的观点缺乏专业理论支撑,更多的可能是一种感性的产物。
这种情况下,所谓的民意已渐渐异化为“集体暴政”,与“公正”背道而驰二.舆论具有短时效性,关注点具有不定性。
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多的是出于一种围观,热议,消遣的态度,很难有其他深层次的思索。
一朝热点变换,大众舆论的矛头也自然易向。
由此可见,大众舆论很难从根本上长远地促进维护司法公正,推动司法发展。
三.大众舆论具有盲目性片面性。
大众获取事件信息的来源无外乎媒体爆料,相关部门公示。
即大众始终只能被动接受信息,无法真实感知事件全貌。
这也极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脱罪的手段。
且大众关注的往往只是实体公正,判决结果合了大家的意就被认为是正义的,反之则纷纷质疑,无视程序公正。
其次大众舆论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存在冲突,破坏程序正义,而程序正义的破坏又进一步影响了实体正义。
司法独立包括了审判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
审判独立即使用法律的过程中排除任何外界非理性干预。
但现实是,非理性的大众舆论关注已违反了这一点,药家鑫案中全民公投判死刑便是例证。
舆论绑架司法,人治凌驾于法治,长此以往,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势必将全面崩溃。
此外,随着言论的日益自由,司法信任缺失问题显露,民众对司法不信任引发网络声讨,又进一步削弱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影响【作为【程序正义核心】的司法权威】对法院,法官而言,作为司法审判的直接落实单位,审判中,司法者难免会受到来自外部压力的影响,司法的独立并不排斥公众监督,但不代表公众和媒体能越过红线去干涉司法审判。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保障国家稳定、社会和谐、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而司法公正是
保障法律权益、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在实践中,二者的关系存在着冲突与协调。
一方面,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监督者,对于司法公正的倾斜或者错误行为具有及时揭露
和批评的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可以帮助公众及时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并能够推动司
法机关更加公正地履行职责。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和呼声得到应有
的回应,可以有效地在司法实践中控制权力滥用,并提升司法公正性。
另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也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不良影响。
由于新闻媒体的力量和
影响力,在某些情况下,其对司法的批评和指责可能会对法官的独立审判带来威胁,甚至
干扰司法独立性。
因此,在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寻求协调是非常必要的。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
新闻媒体的自律和职业素养,规范新闻报道的方式和内容,确保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
公正,避免对司法的干扰和影响。
同时,司法机关也需要更加积极地与新闻媒体沟通,确保公众及时了解司法机关的工
作情况,减少因为未知信息而引发的不必要猜测和猜测。
此外,加强法官的专业化培训和提升法律素养能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并避免
受到舆论监督的过度影响。
总之,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关系需要既保护新闻媒体的言论自
由和监督权利,又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工作秩序。
只有在两者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才能够实现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健康发展。
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利大于弊改
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利大于弊开宗明义,司法诉讼,是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内的解决争议的司法途径。
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关案情的报道和评论,另一类是有关司法行为的报道和评论。
随着网络手机等新兴媒体平台的高速发展,新闻媒体的作用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新闻媒体对于某些案件的关注和报道,往往将司法诉讼暴露在公众视野下,伫立在舆论民意中。
那么,就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这一问题,我方坚定的认为,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利大于弊。
今天我方的标准是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是否有利于推进法制化社会进程。
第一,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是公民知情权与自由表达权诉求的体现。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对知情权的渴求越来越高,我们希望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司法活动不是触不可及的阴影,而是人人可见的阳光。
而在信息化时代,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相关情况的规范化报道,对生效判决的评论,正是公民知情权与自由表达权的体现。
因此,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第二,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有助于维护司法审判的独立与公正。
案件的公开讨论和广泛传播有助于减少司法审判被干预的可能性,特别是有助于减少被非法干预的可能性。
如果案件事实可以公开讨论,而法律本身也是公之于众的,那么曝光的信息就可以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
媒体言论对案情客观真实的报道和合法合理的分析,对违法裁决的违法性的揭露和批评,都具有这种作用。
因此,新闻媒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司法体制的缺陷,与其本身要求的审判公开是天然契合的。
第三,新闻媒体客观报道、评论司法过程和判决结果,有利于扩大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新闻媒体通过对案件的报道和评价,可以使人们从司法结果中判断和认识法律允准的行为范围,可以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从而约束自身的行为使其符合法律,甚至推动依法治国发挥出一定的积极作用。
当然,我方承认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会存在一定弊端,比如对于当事人来说,新闻媒体的介入会使其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对于社会来说也可能会有舆论风波的产生,但是,就推进法制化社会进程方面来看,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是利大于弊的。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近几年,随着我国传媒技术的提高,传媒手段的多元化,社会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在我国的司法监督体制中的地位日趋上升。
正本清源,社会舆论是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对于一个特定话题所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
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是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即促进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过度的舆论监督会干扰司法独立,错误的舆论会妨碍司法公正。
今天我们判断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究竟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应该看社会舆论对司法过程、司法体制和司法精神的建立完善究竟起到长效性的促进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我方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理由有三。
1、社会舆论的监督对司法公正起促进作用,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适当监督,使司法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使其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促进司法过程的合理化以及司法体制的完善。
而司法机关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在舆论的影响下会产生一种心理压力,从而使司法人员依法办事,对司法腐败能有效抑制,促进司法过程的公正化发展。
2、社会舆论是现阶段下最有效的权力制衡手段。
平民与权力阶层的冲突能够促进司法独立。
在社会环境中,尤其是大陆法系下,往往存在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现象,影响司法人员和司法结果。
平民掌握话语权,通过社会舆论聚集成强大的社会力量,能够与权力阶层进行博弈,与权力阶层所存在的冲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权力的不正当使用,起到一种平衡的作用。
3、社会舆论能够促进司法精神和法治社会的建立完善。
从长远来看,随着司法独立的日趋成熟,司法体制日趋完善,也不需要舆论的力量来平衡会妨碍司法公正的力量,这时社会舆论对具体的案件影响减小,在此过程中,社会舆论在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尊重法律风气的普及上,起到重要作用。
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正方一辩稿查海燕法学1501 2015014823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网络舆情是指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公众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众事物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即指过程和结果中体现的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我方观点是: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来详细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网络舆情的外部监督对遏制司法腐败起到了强有力的作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将案情公开于网络,使司法机关的行为及整个司法过程处于公众的视野之下,不仅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最重要的是公众的监督权得到更为全面具体的行使。
因为网络为公众舆论的行使提供了一个相对开放的平台,它使监督权重新回归于民众,增强了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使司法更加公开透明,有效的遏制了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第二,网络舆情有利于在司法审判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告人的权利。
在司法审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等往往是社会弱者,当司法审判不公平或是违反法定程序时,网络舆情就有可能成为他们的同情者和声援者。
民意第一时间形成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情。
网络舆情对案子提出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能够促使司法审判的更加公平公正。
第三,网络舆情与司法最终价值追求相一致。
现代社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主权在民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网络为公众实现自己的言论自由及知情权提供了最好的平台,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有权了解自己生存的社会状况,有权利公开自由的表示批评建议权,有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以防止权力滥用。
这与司法的最终价值追求是一致的。
两者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保障人民权力。
正是因为这一共同目标,网络舆情成为现代法制社会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最后,我方想说的是:保障司法公正,不能不尊重民意,也不能不考虑舆情,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判决结果也要接受人民监督和社会评论。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归纳
精心整理精心整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总结陈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
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在辩论过程中,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性、适度的表达,而非藐视法律,就像一边倒的关于“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总结陈词:他们说:但实际上破坏程序公正的事例并不少见。
一是扰乱级别管辖,使本该由基层法院审判的案件被中院、高院提审了;二是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舆论常以“正义使者”的角色自发地拓宽当事人的诉求;三是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舆论热情鼓动了当事人“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决心,让一个月可以审结的案子拖延到20年甚至更久。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但影响法官情感,破坏“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现象不得不让我们质疑这个结论。
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严重损害了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着,我们一起来关注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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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介入对中国的司法公正的利弊比较
随和社会的进步,新闻媒体蓬勃发展,媒体积极报道有关司法问题是公众参与社会民主、享有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的外在表现,也是社会法治进步的一个标识。
不可否认,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中,媒体依靠其自身天然的开放性、广泛性,在实现遏制司法腐败,打击违法犯罪,净化社会风气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凡事过犹不及,都必须掌握一定的度,而这个度的底线就是媒体不能介入到司法审判当中来,影响法院工作或者法官的裁判。
因为媒体的介入对司法公正终究是弊大于利的。
下面我将对此观点进行阐释。
我们先来明确媒体介入司法的定义。
媒体介入是指媒体插入事件之中进行干预。
司法公正指的是司法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程序内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与检察权,不受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权利者干扰与影响,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请注意司法是法律的执行活动,而不是立法活动。
而媒体介入司法公正则是说媒体介入对司法的审判活动产生的影响,而这样的影响本来是不应该是审判活动的考虑因素。
对于媒体介入司法公正的利弊比较,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可以从媒体介入司法影响所造成的后果来评判。
如果媒体介入司法产生的弊端是无法克服的,而益处却是可有可无或者说有其他途径可以代替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是弊大于利的。
当然,不可否认,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有一定的好处。
但是,这种好处真的大于所造的的弊端吗?结论只有经过比较才能知道。
持利大于弊观点者认为,媒体介入能有效促进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但是我们要明白,这种监督不能是毫无限制的监督,媒体大可在法院审判完成之后再进行报道,进行事后的监督而不是给审判活动带来干扰。
其次现在我国已经有了审判监督、问责制等专业的监督程序。
只要能把这些法律已经明确的监督制度落到实处,媒体监督的的作用也就可有可无了。
那么,我们为何舍本求末,不把精力放在重点,却偏要用媒体这样一种法外监督机制对司法审判活动进
行监督呢。
还有人说媒体介入能更好的保障公民对司法的监督权、知情权、言论自由权。
毫无疑问,公民拥有对司法的监督权、知情权、言论自由权,但是,公民的监督、知情等权利的实现一定需要媒体介入来实现吗?不要忘了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并不是媒体能光明真大破坏司法独立的理由,况且我们现在已经有审判公开制度、判决书网上可以查看等规定来保障公民权利。
我承认媒体介入对我国的司法公正有一定好处,但是应该看到其也存在弊端,而且弊端显然大于益处。
首先,媒体介入破坏司法独立。
我们都知道,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而司法独立又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司法的独立性是法官在对某一个事件分析时,应当以理性的思维与独立的判断,并依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在法律的基础上对案件本身作出一判断。
因此,司法审判工作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这就要求司法审判者在做出判断之前,不应当受到来自于任何他方的影响和干扰,这当然包括媒体在内,这对于一个审判者是尤为重要的。
因为法官首先是一个社会成员,所以也不免受媒体报道的影响。
如果媒体介入司法审判程序,并通过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干扰法官的判断,难免会影响司法的公平公正,从而作出有失公允的判决。
其二,媒体介入容易导致媒体审判现象的出现。
目前我国缺乏专门规制媒体活动的法律规范,仅有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对媒体的报道活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是该规定内容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高,惩罚手段也没有多大的威慑力。
这就为“媒体审判”的出现留下了法律的隐患。
还有,当今中国的新闻工作者法律素质参差不齐,他们在评论法律事实的时候,大部分是依据自身的情感和道德的准则,予以评论。
而且,有的媒体为了追逐经济利益。
常常会使用夸大的语言,制造一些“轰动事件”来吸引大众的眼球,。
从而提高媒体的发行量或收视率,为自身带來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产生一种错误的舆论引导,极易导致媒体审判现象的出现。
这样的例子我们已经见过不少了,比如药家鑫案件,媒体不仅报道了案件基本情况,更是大肆渲染其身份背景,给他贴上军二代富二代的标签,引起舆论一边倒,给法官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压力。
在这样的舆论压力下,谁敢保证法官所做出的判决真的是自由心证的结
果。
事实上,国外的实践经验也可以佐证媒体介入是弊大于利的。
例如美国,尽管美国法律对媒体干涉和限制比较少,但是美国法院通自我约束防止媒体影响司法。
如果问题由于一些在开始审判前夕发生的事件或泄露的消息所引起的话,那么美国法院可能会采取更换陪审员、延期诉讼、分别审理等手段尽量减少因媒体报道所带来的影响。
英国是仅次于美国对司法措施限制媒体监督规定最多的国家。
英国是从“后果挽救”的角度来着手解决新闻自由所造成的舆论裁判后果。
这种措施有三大类:(1)事前的报道限制(2)親视法庭罪责(3)作为上诉理由等。
与美国的做法截然不同,英国认为司法可以直接限制媒体,英国法律对于媒体新闻自由有比较严格的限制,防止媒体报道有意无意的干涉司法公正。
还有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等国家,也是对媒体介入司法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这些国外的实践经验都反映了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不然他们又何苦制定诸规定对媒体进行限制。
应该说媒体和司法,新闻自由与公开审判的关系问题是现代社
会的一个恒久的问题。
但是,经过比较我们不难看出,媒体介入对
司法公正的弊端是无法避免的,而益处却并非必不可少的。
两相对比,不可避免的弊端对上可有可无的益处,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认
为媒体介入利大于弊呢?因此,我坚定认为媒体介入司法公正弊大
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