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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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
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许政办[2017]35号
【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26
【实施日期】2017.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的通
知
(许政办〔2017〕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现
通知如下。
一、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一)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许昌市辖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全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及主要城区的农贸市场,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