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中国刑法的一点思考 (对死刑的认识)

合集下载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1. 人权理念,死刑违反了基本的人权理念,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死刑剥夺了这一权利。

2. 死刑无法挽回的错误,历史上有很多冤案,一旦执行了死刑就无法挽回,这是对无辜生命的极大伤害。

3. 社会进步,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我们也应该跟随这一趋势。

4. 名人名句,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暴力只能暂时地杀死暴力,它永远不能创造和平。

”这句话告诉我们,死刑只是一种暴力的延续,无法解决问题。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1. 社会安全,死刑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对于严重犯罪分子,死刑是对社会的保护。

2. 惩罚犯罪,对于犯下严重罪行的人,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废除死刑会让他们逃脱应有的惩罚。

3. 公平正义,死刑可以作为对犯罪行为的公正惩罚,也可以给受害者家属一个公正的交代。

4. 经典案例,比如,美国连环杀手泰德·邦迪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他犯下了30多起谋杀案,被判处死刑,这是对他罪行的公正惩罚。

综上所述,废除死刑是否合理,需要从人权、社会安全、公平正义等多个角度进行权衡。

每个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是考虑到人权的重要性以及死刑可能存在的
错误执行,应该更加倾向于废除死刑。

同时,我们也应该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加强对犯罪的打击,以保障社会的安全和公平正义。

死刑案件研讨发言稿范文

死刑案件研讨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此就死刑案件进行研讨发言。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然而,死刑案件的处理也存在着诸多争议和难点。

在此,我将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和思考,对死刑案件的处理提出一些看法。

首先,关于死刑案件的标准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将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如何确定毒品数量是否达到死刑标准,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我认为,在处理死刑案件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毒品数量:这是判断是否构成死刑的最直接因素。

在确定毒品数量时,要确保准确无误,避免因统计错误而影响案件的处理。

2. 毒品种类:不同种类的毒品对人体危害程度不同,在处理死刑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毒品种类对案件的影响。

3.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恶性,如是否为首要分子、是否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都是判断是否适用死刑的重要因素。

4. 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是否导致重大伤亡、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也是判断是否适用死刑的依据。

其次,关于死刑案件的程序问题。

在处理死刑案件时,应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以下是一些建议:1. 严格审查证据:在死刑案件中,证据至关重要。

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和真实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 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在死刑案件中,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严格审查判决:在死刑案件的判决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判决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确保判决公正、合理。

最后,关于死刑案件的执行问题。

在执行死刑时,要确保依法、文明、人道。

以下是一些建议:1. 严格执行死刑判决:在执行死刑时,要确保判决的合法性、正当性,防止滥用死刑。

2. 保障被执行人权利:在执行死刑前,要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如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等。

浅谈死刑存废,1000字

浅谈死刑存废,1000字

浅谈死刑存废,1000字
死刑存废是一个非常敏感和复杂的问题,引发了全社会的激烈讨论。

一方面,有人认为应该废除死刑,理由有:一是死刑侵犯人权,人权应该被尊重,而死刑明显违背了这一原则。

二是死刑只能对犯罪制裁,而不能起到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作用,人们应该坚持“施比受更重”的原则,找出更合理的方法来教育和惩戒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应该保留死刑。

他们认为,死刑是对罪行的严厉惩罚,有助于减少犯罪和实现公平,这是社会的必要。

此外,死刑作为最后的制裁,是对某些罪行(如反人类罪)的一种必要的惩罚,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死刑存废问题受到全社会的极大关注,尚在探讨中。

死刑应该根据罪行的严重性,实际情况,社会效益和道德要求等因素来考量,当然最重要的是应当拥有最高法律程序保障,而不是以暴力报复来执行。

只有这样,死刑存废问题才能得到解决,社会才能达到真正的公正、平等和安宁。

论死刑在中国的废除,1000字

论死刑在中国的废除,1000字

论死刑在中国的废除,1000字
死刑在中国的废除是指从一个社会完全废除死刑制度(彻底取消刑法规定的死刑),这可能就意味着中国取消了死刑。

这一争议性的问题一直存在于中国,自从政府执行死刑时期以来,人们便一直思考着,是否应该废除死刑。

从概念上讲,废除死刑是一种改变,它会改变两个不同的社会群体的价值体系,即死刑的追究者和死刑的受害者。

这将引发一场关于道德、正义和应有的惩罚的辩论,以及如何取代死刑作为罪犯的最高惩罚的讨论。

死刑在中国的废除有不同的原因,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对其制度的批评,比如大量的失误犯罪判决,死刑在非严重犯罪上的使用等。

此外,社会反对死刑的力量也在加大,在中国反死刑组成部门和许多民众组织也都在努力推动取消死刑。

有了上述动机之后,中国政府正在正式步入死刑废除的道路。

在司法变革和改革方面,政府已经大力推进了司法改革,把原有的死刑犯服刑前程序细化,提出了更多的司法流程和制度保障。

政府还推出了一些具有持久性的纠正和改进手段,以及更强的惩罚制度,优化了民事、刑事司法程序,建立了监督机制,实施了更加精确和公正的政策,以及构建了更加宽松与友好的司法环境,从而实现死刑的废除。

死刑在中国的废除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它将使得司法制度更进一步的完善,并使得司法的公正性更进一步的提升,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国的死刑制度

我国的死刑制度

我国的死刑制度我国的死刑制度是指根据中国刑法对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进行最高刑罚—死刑。

作为一种极端的刑罚手段,死刑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但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对死刑的适用做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和限制。

1. 死刑的法律基础我国的死刑制度具有扎实的法律基础。

我国刑法规定了数十种适用死刑的犯罪行为,其中包括犯罪分子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罪等严重犯罪行为。

这些罪行被认为是对人权、人身权利的极端侵犯,必须依法加以惩治,并以死刑作为最高刑罚。

2. 死刑的实施程序我国对死刑的实施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刑事诉讼法允许审判长、主审法官、陪审员以及被告人的亲属、辩护人提出死刑附带判决或死缓的申请。

其次,对于死刑判决,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裁定有一个复核制度,确保死刑的实施在法律和程序的框架内进行。

3. 死刑的适用限制尽管我国保留了死刑制度,但在适用上也加以了限制。

首先,我国实行了死刑缓期执行,即对判决死刑的罪犯,在判决全文送达后两年内执行,以便犯罪嫌疑人有机会进行上诉和申请减刑。

其次,我国对判决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实行了严格的证据规定,即只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可以作为宣判死刑的依据,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外,我国还规定了一系列的死刑适用减轻或者免除的情节,如自首、立功等。

4. 死刑执行方式的改革近年来,我国对死刑执行方式进行了改革。

2007年以来,我国对死刑实行了以注射为主的枪决方式,以人道主义原则为指导,避免了旧时所使用的残忍酷刑以及死刑执行过程中的不人道待遇。

这种改革措施进一步减轻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死刑执行过程中的痛苦,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5. 对死刑制度的争议和展望我国的死刑制度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死刑能够起到最好的威慑和惩罚作用,能够切实保护社会安宁和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死刑违背了人权的核心价值观,持有废除死刑的观点。

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毕业论文

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毕业论文

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摘要:死刑,作为现代刑罚体系中最古老的刑罚方法,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称为生命刑,又称极刑。

从两百年前贝卡利亚首倡废除死刑以来,在世界围,有关死刑废除的争议就从未停止过。

而在我国,死刑制度源远流长,沿袭了数千年,至今仍在发挥着惩戒、教育、预防犯罪等功能。

本文通过对死刑存在的价值分析,以及结合我国的国情,认为我国目前废除死刑缺乏现实的可能性。

关键词:死刑存废国情死刑(death penalty)又称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容的刑罚。

也正是因为它严厉得近乎残酷的惩处方式,使得几百年来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

一、我国的死刑制度(一)我国历史上的死刑制度中国是世界围保留死刑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在1997年通过的现行刑法中还规定着68种可以适用的死刑。

但是在全球围,近年来,呼吁废除死刑的声音越来越大。

全世界尚保留死刑的国家约为40个,其中约有10个国家在近几十年来没有真正执行过死刑,在其余约30个国家中,约有一半的国家对非暴力犯罪不判死刑。

仅在1976至1996年间,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便多达37个。

面对这些,中国关于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到底应该如何?本文就将这一问题作浅要的讨论。

死刑作为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在西方历史中被广泛的使用着。

“《汉穆拉比法典》里规定可以直接处死的条文就有36种;古代雅典的法条中,不但对一些严重犯罪处于死刑,而且对盗窃蔬菜、水果等也与杀人等同罪。

”在中国古代,帝王既是最高权威的象征,又是法律的代名词。

他掌握着对全国人民的生杀大权。

违反了他的意志,就是违反了法律。

当时虽然有法律,但是他也只是维护帝王的一种工具,对普通的人民一种实际意义都没有。

帝王的死刑主要出发点在于预防犯罪,使用死刑的威吓作用,来起到稳定战局的作用。

死刑的恐惧性,对那些准备犯罪的分子是一种很好的防。

(二)我国现代关于死刑的制度1951年5月,毛泽东同志在《第三次全国个公安会议决议》修改意见中提到,“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

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1000字

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1000字

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1000字死刑是对罪犯最严厉的处罚,被认为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反应。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死刑的存在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700年,它的使用已经持续了几千年。

在当今社会,死刑仍然是一个热议话题,关于其存在和废除有不同的意见。

在讨论死刑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中,我认为以下几点是重要的。

首先,死刑可以有效地减少犯罪率,尤其是重大犯罪。

它可以作为最后的惩罚,以阻止可能的犯罪活动,帮助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此外,死刑可以保护社会公民免受危险的罪犯的影响,以及避免他们再次犯罪。

因此,死刑的存在可以有效地阻止暴力犯罪的发生,并有效地保护社会公民的人身安全。

其次,人们认为死刑有助于维护社会正义,并有助于恢复社会平衡。

人们认为,死刑可以促进公民之间相互尊重和公正,同时也可以惩罚有罪之人,使他们归还社会。

死刑是正义的传统,其存在可以有效处理犯罪行为。

第三,人们认为,死刑可以为家庭成员提供正义,并保护他们的权利。

对于遭受罪犯暴力的家庭成员来说,死刑的存在可以给予他们公正,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让他们重新获得社会关注。

另一方面,有些人认为死刑应该被废除,他们认为死刑的存在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他们认为,死刑可能不恰当地惩罚某些罪犯,并且可能不恰当地被用来满足受害者家属的要求。

此外,有些人认为死刑是不道德的,是不人道的,不应该有权对一个人施加最严厉的处罚。

总之,死刑的存在和废除都有不同的观点。

作为一种有效的惩罚,死刑的存在可以有效减少犯罪和保护公民安全。

但死刑也有负面影响,如不恰当地处罚,道德和不人道等等。

因此,在讨论死刑存在与废除时,必须相当谨慎,以保护社会公正和保护政府公民的权利。

关于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的思考

论文摘要死刑,死刑即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亦称生命刑或极刑,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

在世界各国,尤其是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极力的倡导人权,大部分国家已取消或准备取消死刑的情况下,我国也在西方国家的不断指责中对人权有了更多、更充分的重视。

本文通过对死刑存废的分析,结合当今刑罚目的,从我国当今现实出发,认为死刑是应该被废除,但也不能操之过急。

目前我国死刑的存在是必要的,严格限制死刑是我国目前对待死刑的理性态度。

现在,我们的任务就是严格限制死刑,压缩死刑的生存空间,从而逐渐达到完全废除死刑【关键词】死刑存废思考关于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的思考前言死刑即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亦称生命刑或极刑,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

起源于原始社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血亲复仇制度。

从奴隶社会开始,死刑便成为几千年人类刑罚史上领衔的主刑,它对于遏止犯罪的价值从来没有人怀疑过,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

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等一次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揭开了死刑存废之争的帏幕。

随着社会的发展,死刑适用范围愈来愈小了,它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地位逐渐下降,限制死刑、废除死刑已成为刑罚发展的趋势。

目前,死刑正成为我国一个引人注目的现实问题,我们有必要认真思考。

一、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局限性(一)我国死刑制度现状我国现行《刑法》即1997年《刑法》,是在对1979年《刑法》修改的基础完成的。

我国1979 《刑法》共用15个条文设置了28 种死刑罪名,相对于当时的社会情况应该说是比较适当的。

1997 年刑法修订中对于死刑的削减,也是对国际日益高涨的人权运动所作的回应,在刑法学界也已经成为共识。

但是我国1997 年刑法仍然保持了47个死刑条文,设置了68 种死刑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死刑万能、重刑主义仍然是主导思想。

研究我国刑法的现状,不难发现,面对着当今世界逐渐废除死刑的趋势,我国虽然保留死刑,但是对死刑有着严格的限制。

关于死刑的看法

关于死刑的看法

关于死刑的看法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关于死刑,我有如下几个观点。

◎死刑蔑视人的尊严和价值。

死刑蔑视人的尊严和价值,不符合国家主权的原则,社会个体赋予国家的权利只并不包括剥夺其自身生命的权利,死刑实际上超越了限制生命权的限度,对生命权而言死刑制度的确是最严厉的制裁手段,但其手段的有效性并没有得到最终检验。

死刑蔑视人的尊严,国家以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剥夺人的尊严。

人应当被尊重其作为人的尊严,而不能像杀死一个动物一样,因为人本身是最高价值。

◎国家没有权利对任何人实施死刑。

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人们主动地献出自己的一小部分权利从而结成一个社会,国家就拥有这些权利的总和,但可想而知,没有一个人会把控制自己生命的存在与灭亡的权利献出去,人们之所以自觉地结成社会就是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得到应有的保障。

根据人权的一般原理国家在宪法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同时承担着保护的义务,包括生命权在内的一切权利都受国家的保护。

那么对特定的人以判处死刑的方式剥夺生命的制度就违背国家的保护义务。

例如在实行死刑制度的国家,即使即使采用最完备的制度和程序,难免也会出现在死刑上的误判,对已执行死刑后的被发现误判者国家不管给多大的补偿,但生命权的价值是难以恢复的,国家实际上违背了生命权的特殊保护义务。

◎死刑是不必要的。

如果人们对死刑的恐惧可以消除他们去犯罪的决心的话,那么我想也不会有那么多的人被执行死刑了如果死刑是为了消除罪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的话,那么无期徒刑完全可以代替死刑。

而且无期徒刑可以让罪犯在以后的时间里忏悔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且改过自新。

国家投入大量的资金去培养一个人,如果判处一个人死刑这笔资金则不会得到回报,如果让他在监狱内参加劳动改造的话,这样国家便不会白去培养一个人还可以得到一定收益。

◎死刑并不是约束警示他人的好方法。

设想一个人来到枪决现场观看执行死刑,当罪犯应声倒地后,他一定会想今后一定不可以犯罪,因为犯罪的后果可能是死刑。

中国死刑制度必须废除的理由及看法

中国死刑制度必须废除的理由及看法

中国死刑制度必须废除的理由及看法首先,死刑违反了每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

人权是一种普遍且不可抗辩的权利,而死刑直接剥夺了被定罪的人的生命权。

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和保护自己的生命,无论他们犯下何种罪行。

废除死刑制度将有助于加强和保护人权,将法律体系转向更加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

其次,死刑可能导致司法错误和冤假错案。

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尽管近年来已经做出了一些改进,但仍然存在着被误判和冤假错案的问题。

有时候,因为证据不充分或其他原因,人们被错误地定罪和执行死刑,这是人们不希望看到的悲剧。

废除死刑制度将有助于减少司法错误和冤假错案的发生,为被判刑的人提供更多的机会去辩护和申诉。

再次,死刑制度违背了道德和伦理价值观。

它与人道主义原则相违背,不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

杀人虽无论出于怎样的原因,都是一种不道德行为。

如果一个国家以杀人的方式来处罚杀人者,那将会给人们传递出错误的信息:为了惩罚罪行,我们必须诉诸于暴力和杀戮。

废除死刑制度可以提高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道义声誉,展示中国秉持人道主义价值观和尊重人权的决心。

此外,死刑无法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一些人认为死刑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减少罪案的发生。

然而,研究表明,死刑并没有比其他刑罚更有效地减少犯罪率。

相反,其他非死刑的刑罚,如长期监禁,可能更具威慑力,因为它们具有更长时间的剥夺自由和惩罚效果。

废除死刑制度可以促进司法体系的,关注犯罪原因和预防措施,从而更有效地减少罪案的发生。

尽管废除死刑制度具有很多优势,但是也有一些人主张保留死刑制度。

他们认为死刑能够有效地制止严重罪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同时,他们认为保留死刑制度可以传递出严厉打击犯罪的信号,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然而,考虑到现代文明社会对人权、司法公正和道德价值观的追求,废除死刑制度是更合理和理性的选择。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人口大国,中国有责任成为全球人权和司法公正的领导者之一、废除死刑制度将有助于加强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地位,展示中国秉持尊重人权、关注司法公正和追求道德价值观的决心。

死刑存废之我见

死刑存废之我见

死刑存废之我见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极刑。

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

由于死刑特有的严厉性和残酷性以及其一旦实施就无法逆转的特征,引起了人们对死刑存在合理性的争议。

死刑的存废之争从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开始一直延续到现在,几百年的时间使废除论和保留论者都各自形成一套成熟的理论体系。

死刑之存废,是当今世界一个热门话题。

而就我个人而言,我的观点是死刑不可废。

我们都知道,死刑制度在中国源远流长,沿袭了数千年,至今仍在发挥着惩戒、教育、预防犯罪等功能。

虽然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业已废止死刑,但我认为中国不可盲目随外,因为当今之中国,主张立即废止死刑是不切实际的主观盲动主义,我们应该立足于国情与现状,理性地慎重对待这个问题。

从应然性来说,我们应当提出死刑废止的问题,并大力加以弘扬。

但是从实然性而言,死刑废止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从我国目前的国情出发,那就是不宜废止死刑,但应当加以限制。

即我国死刑政策的远期目标是废除死刑,而现实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但应限制死刑,而实现死刑废除的最终目标需循序渐进而非朝夕之事。

刑罚具有较强的威慑力,这是刑罚与其他强制措施区别的关键特征,在所有刑罚种类中,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它可以抑制可能犯罪的人不去犯罪,或者抑制正在犯罪的人不去犯重大的罪行。

这种强大的威慑力可以在人们已认识到其存在的情况下产生作用,也可能是在人们的潜意识里产生抑制作用。

我国国情复杂,各种层次、各种素质的国民均存在,但是,死刑的威慑力对大多数人会产生较大的抑制作用。

因此,从犯罪的一般预防来说,现阶段,死刑对预防社会上不稳定的人走上犯罪道路,尤其是严重犯罪之路,具有其他刑罚不可代替的作用。

但从特殊预防来看,我国社会上确实存在着罪大恶极、死不悔改的罪犯,实践中曾出现采用残忍手段杀害十几名,甚至几十名受害人的惨案,犯罪人甚至在被判刑后毫无悔改之意。

浅谈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浅谈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浅谈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作者:刘敏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1期摘要死刑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种,是人类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每个民族和国家的发展过程中都存在过。

随着历史的进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限制与废除死刑逐渐成为国际社会不可阻挡的潮流。

然而,从我国的刑事立法来看,死刑制度仍然普遍存在着,从社会原因,物质文化原因等方面分析,在我国,运用死刑惩治极少数罪大恶极的严重刑事犯罪,依然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和谐社会建立,维护人权不可或缺、十分必要的法制手段。

关键词死刑制度趋势争论现状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一、目前国际上死刑制度存废现状及趋势几百年以来,对于死刑这一专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内容之刑罚的研究与争鸣,正如其名称那样,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的天空中最为耀眼的一颗明星,吸引了无数哲人名家驻足于此。

历经长达两个世纪之争论,死刑的限制与废除已被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所认可,废除死刑的呼声可谓日益高涨。

据有关资料披露,截至2003年1月1日,世界上已有97个国家和地区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全面废止了死刑,还有15个国家废止了普通犯罪的死刑,仅保留了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的死刑;相应的,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只剩下83个。

二、我国死刑制度发展历程及现状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法制不健全,关于死刑的规定仅见于几个单行刑法,如1951年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2年的《惩治贪污条例》等。

直至1979年制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切可判处死刑的罪行,才统一由刑法典加以规范。

1979年刑法典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有27种,在以后的几年里至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之前,我国刑事立法中涉及可处死刑的罪,总共有71种。

1997刑法典在总则编中对死刑的适用对象作了更精确的表述,在分责编对可处死刑的罪种数基本上没有大的动作,只是略作调整,略有减少,在某些罪的构成要件上细化一些,限制的严格一些。

浅谈中国死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浅谈中国死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浅谈中国死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中国的死刑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变与发展,体现了中国社会的变革与法律制度的进步。

本文将从古代中国的死刑制度起源开始,逐步阐述中国死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古代中国死刑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当时死刑被用作政治手段,用于巩固统治与维护社会秩序。

在封建社会中,死刑制度更加严格,几乎贯穿于整个社会生活。

例如秦朝时期的法律制度极其严厉,对于各种犯罪行为都采取极其严厉的处罚,死刑在此期间被大量使用。

中国死刑制度的最大转折发生在20世纪初的辛亥革命以后。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中华民国成立后,逐步开始了一系列的法律体系。

在此期间,死刑制度逐渐与欧美现代法律观念接轨,对死刑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合理的限制。

《刑法大纲》于1914年颁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现代刑法体系为基础的刑法典,规定了死刑适用的范围与条件。

然而,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初期,死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被滥用与扩大化。

大规模的土改运动以及反右运动等政治运动中,死刑被用来大规模镇压反对派以确保政权稳定。

这使得死刑失去了应有的司法公正性,在一段时间内依然对中国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从1970年代开始,特别是开放以后,中国死刑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与完善。

1980年颁布的《刑法》进一步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司法解释规定,对死刑适用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缩小,取消了18个犯罪项目的死刑判决。

2024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下,限制死刑人员年龄为70周岁以内。

2024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再次调整了死刑适用范围,进一步缩小了死刑的适用范围,限制了死刑适用的罪名及条件。

目前,中国的死刑制度正在朝着更加严格的法律规定与人道主义的方向发展。

虽然中国在执行死刑的数量上仍居世界之首,但死刑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受到限制。

同时,中国也加强了对死刑判决的法律程序,确保了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中国死刑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变与发展,从古代的政治手段到现代的法律制度,死刑制度在不断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同时,也越来越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要求。

我国刑法死刑问题

我国刑法死刑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研究死刑(Death Penalty)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

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Great Punishment)。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在奴隶社会,死刑被奴隶主认为是最有效的统治手段,其执行方法也极其野蛮,如砍头、车裂、活埋等。

封建社会,虽然死刑的种类只有绞、斩两种,但其适用的范围仍然相当广泛。

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

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

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

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

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死刑--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简单的刑罚方法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

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而20世纪更是全球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的一百年。

1899年,20世纪到来的前夜,世界上只有3个国家对全部犯罪废除了死刑,它们是哥斯达黎加、圣马力诺和委内瑞拉。

到世界人权宣言通过的1948年,废除死刑的国家数目已增加到8个;1978年,这个数字变为19个;而截止到2000年10月底,在世界上全部194个国家和地区中,已经有76个对全部犯罪废除了死刑,10个普通犯罪废除了死刑,37个国家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仅20世纪最后10年废除死刑的国家就超过30个,目前只有71个国家仍然保留死刑。

据统计,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全世界每年平均有一个国家全面废除死刑或者部分废除死刑。

从发展趋势上看,还会有更多的国家加入到废除死刑的行列。

可以说,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是当今世界各国死刑政策的主流。

一. 死刑存废之争死刑被人们不假思索地使用了几千年,但最终还是被启蒙主义者提出了质疑。

关于中国死刑制度

关于中国死刑制度
第一,是没有充分强调死缓制度适用的对象就是罪大恶极应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有人把死缓适用的对象理解为罪不当死的犯罪分子,实际上降低了死缓适用对象的规格。第二,是对于“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缺乏统一的理解,各地司法机关在适用上各行其事。
建议
积极适用死缓制度,严格控制实际执行死刑数量。死缓制度是我国刑事立法上的独创,其意义就在于减少死刑的实际执行。严格按照我国刑法典规定死缓制度的立法精神,对所有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都应当斟酌考虑适用死缓的可能性,只对必须立即执行的判处立即执行。
(二)我国死刑适用的特点
我国1997年《刑法》中死刑适用具有以下特点

1、死刑适用的范围广、罪名多
2、死刑选择性罪名多,绝对死刑罪名数较少
在我国理论界,关于选择性罪名的认定,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行为选择性罪名,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二是对象选择性罪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三是行为和对象同时选择性罪名,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在刑法分则中关于选择性罪名太多了,反而绝对死刑罪名就比较少了。
三、当今我国的死刑制度
(一)
法律规定的死刑
我国1997年《刑法》的413个罪名中,规定死刑的已经达到68个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有7个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有14个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15个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有6个罪名;侵犯财产罪有2个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8个罪名;危害国防利益罪有2个罪名;贪污贿赂罪有2个罪名;军人违反职责罪有12个罪名。1997年《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保留死刑就是为了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各类犯罪分子只有适用死刑,才能使他们不再犯罪,而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使那些意图实施极其严重犯罪的人心里有所惧怕,不敢去实施犯罪,达到威慑作用,从而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

对我国现阶段死刑政策的若干思考(一)

对我国现阶段死刑政策的若干思考(一)

对我国现阶段死刑政策的若干思考(一)“摘要”少杀慎杀仍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死刑政策,该政策包括三层含义:1、我国现阶段有必要保留死刑;2、我国当前应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3、彻底废除死刑是我国刑法应当努力的方向。

当前应切实贯彻这一死刑政策,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关键词”死刑,刑事政策,思考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互为表里的关系,可以说,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律的灵魂和指针,而刑事法律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定化。

深入并准确把握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对于正确适用死刑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一、少杀慎杀仍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死刑政策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执政党就提出了“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思想,并将其作为指导我国死刑适用的基本政策。

长期以来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这一政策是正确的、科学的,它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反映了我国执政党对死刑的性质和作用的理性认识。

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犯罪现象的日趋严重和“严打”斗争的进行,有学者对于“少杀慎杀”是否仍是我国当前的死刑政策提出了异议。

他们针对1983年“严打”开始以来,我国死刑立法不断扩展,死刑适用人数骤然增多的现状,指出我国的死刑政策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即由“少杀慎杀、限制死刑”转向“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注重适用死刑”,并将现阶段的死刑政策概括为“强化死刑”。

1]笔者对上述观点不敢苟同。

尽管自1983年“严打”开始以来,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中确有扩大死刑适用的倾向,但据此反推我国的死刑政策有了根本变化并无充足理由。

应当说,实践中一度出现的死刑过度扩张的倾向是不正常的,它是“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的结果,而并不意味着这一政策本身有了根本变化。

“保留死刑、少杀慎杀”这一基本死刑政策不仅符合我国国情,而且同刑罚发展的国际趋向也是基本吻合的。

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特别强调对公民生命权利的保护,倡导各国应将废除死刑作为最终目标,在一时不能废除死刑的国家,应将判处死刑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引言死刑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在社会上一直备受争议。

在中国,死刑制度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对死刑制度的改革更是备受关注。

《刑法修正案(九)》作为我国死刑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死刑制度的改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刑法修正案(九)》中出现的几个方面,谈谈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一、限制死刑范围《刑法修正案(九)》有一项重要的规定,就是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修正的《刑法》,我国将逐步开展死刑应用的缩小和调整,通过削减适用死刑罪名和减轻特定罪名实施死刑的比例来缓解死刑的适用范围,这是死刑制度的重要改革。

在过去,我国存在一种惩罚重于教育的思想,因此死刑罪名数量庞大,除了常见的谋杀、故意伤害等罪名外,也包括一些看起来并不严重的罪名,如虚假诉讼、走私等等。

为了限制死刑罪名适用范围,新修正的《刑法》将涉及较少人命损失的罪名实施死刑的比例进行降低。

这是对死刑判决方面的一种严格限制。

这一限制的出现,对于减轻适用死刑的比例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减轻死刑适用情况除了限制死刑罪名适用范围外,《刑法修正案(九)》还对死刑的级别做出了调整。

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从事非法买卖毒品,情节严重的,以死刑判处。

”现在沿海地区被查获有机会被判死刑的新疆、甘肃、陕西、安徽等地人,在新《刑法》的原则下,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善。

虽然该规定并未完全拟定,但我国不应只注重法律因素,而应将整个社会因素均衡考虑。

若界定不当,或者身心健康状况不佳的罪犯在警察压力下,可能被判刑入狱。

我国的死刑适用比例也在近年来得到大幅度下降。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中所提及的情况,2007年的死刑判罚比例比十年前下降了70%以上。

这样一种调整的出现,虽然不会导致死刑罪名完全的消失,但却有望减轻死刑的适用情况。

三、行使死刑权的条件对于死刑制度的恰当运用,也需要制定更为明确的条件。

中国死刑制度必须废除的理由及看法

中国死刑制度必须废除的理由及看法

中国死刑制度必须废除的理由及看法死刑生命权传统内容概要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因为其特殊性,历来受到重视。

它剥夺了犯罪人最重要的权利,造成其最大的痛苦,具有不可逆性;在目前我国对死刑的政策是保留死刑而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死刑存废近年来成为争议的焦点,现在主流的观念是减少死刑而非废除死刑。

存在的都有其合理性,但存在的也是会消亡的。

死刑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的存在有其历史的原因,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权意识的提升,死刑废除已经成为全球化的趋势,中国虽然有她特殊的国情,但是死刑的废除仍然是可行的而且能取得成功的。

本文正是要通过对死刑制度的介绍和剖析,以求对我国的死刑制度形成一个相对全面的认识,进而对现行死刑制度进行一些有益的思考,以为某种借鉴。

本文的结构包括三部分:首先从死刑的定义及其基本特征上论述死刑的基础理论;接着,通过对我国死刑制度现状及其存废争议的描述勾勒了目前我国死刑制度的轮廓;最后,通过对死刑制度的理论及实践进行思考,提出死刑废除的一些理由。

学识所限,欠缺之处在所难免,望不吝赐教。

一、死刑的定义及基本特征:1、定义:“死刑,又称生命刑,乃刑之极也。

中国古代又称极刑,英文中Capital punishment中Capital亦取最大、最重之意。

作为关系一个人生死的最重刑罚,死刑历受重视。

在当前世界人权运动方兴未艾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死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1] 2、死刑的基本特征在所有的刑罚方法中,死刑是最为严厉的一种。

最大的严厉性无疑是死刑区别于其他刑罚方法的基本特征。

死刑独特的严厉性主要体现在:(1)死刑所剥夺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权利在当今社会,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拥有各种各样的权利。

但是在这一权利体系中,各种权利对于个人的意义又是不同的。

有的可有可无,人们很少行使;有的重要无比,须臾不可缺少,如人的生命权利。

众所周知,生命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几乎所有的权利都是依附于生命权利的,自然人一旦丧失了生命,也就丧失了一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新中国刑法发展的一点思考
摘要:刑法是法制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经历了种种变迁,在社会大潮的带动下,不断完善,促进着经济的发展,维护着社会稳定。

在日新月异的新时代,刑法不断迎接着新的挑战。

本文简要介绍了中国刑法的发展历程,就当今刑法的死刑问题、人权问题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并进行了一些小小的思考,希望能够对刑法有更深入的理解。

关键词:中国刑法死刑人权
一、前言
作为一个理工科的学生,我很庆幸选了才斋讲堂这门其实不算是课程的课程。

当初怀着一半好奇一半无所谓的心情选了这门课,真正上课后,才发现这门课远比我想象的要丰富、要精彩。

已经结束的八场讲座,不仅涉及到人文、社科、历史、经济,甚至还有法律、科学、天文,每一场都是被精心准备并认真讲授的,每一场都座无虚席。

在这些讲座中,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莫过于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前沿问题》一讲。

在我原来的印象中,刑法与我们这些守法小公民几乎没有什么交集,一提到刑法最先想到的就是监狱、死刑。

但是在陈教授用通俗幽默的语言,为我们剖析了近几年来热议的一些刑事案例后,让我们透过案例的故事性,看到了更深层次的法律与社会伦理,看到了生活中其实无处不在的刑法。

正如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沈泽玮在评论中国九月的审判活动时说了以下这么一段话:“无论如何,将这七八起案件拼凑起来,基本形成照出中国现状热点议题的一面镜子。

上至原中共政治局委员及其关系圈的权钱交易往来、下至底层摊贩杀死城管的悲情暴力行为,中国社会的公与不公、罪与罚、法治与人情之间的各种灰色地带,通过一个个案件具体走进公众视线并引发舆论深刻地思考,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到底怎么了?”
带着这些启发与疑惑,我查阅了一些相关的论文,第一次想要了解刑法,第一次对刑法有了一些小小的思考。

二、中国近代刑法的发展
刑法的历史和国家的历史一样长,最典型的比如死刑,是国家统治人民的一种有力手段,也是最强硬的手段。

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随着国家制度的发展
与完善,刑法也随之一起发展完善。

尤其是在二十世纪以后,随着中国社会的急剧变化,我国刑法也有了其新的特点。

二十世纪初,中国社会历史的一个重要现象乃是近代西方文化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与渗透。

中国传统文化的变迁不可避免地引发了法律文化的变迁与转型。

清朝末年的变法修律果敢地中断了封建刑法源远流长的历史行程,使恢宏浩瀚的古代刑法史写完了最后一页,从而拉开了近代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序幕,中国刑法由此走上了艰难的转型更新之路
经济基础的变化总是会体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刑法也不例外。

二十世纪经济现代化的起步促进了刑法的现代化。

随着外国资本主义企业、中国政府官办的军工企业以及民间资本主义企业的相继开办与发展,中国社会的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都发生了明显变化。

另一方面,社会思潮的变向也营造了刑法现代化的思想氛围。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刑法典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第一部刑法,和改革开放后实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解难分的。

其特点有如下三点:(1)开宗明义规定了刑法的指导思想,即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2)是司法实践经验的结晶;(3)总结了“文革”教训,增添了新内容。

1997年刑法将1979年刑法的192个条文增加到452个,其范围之广,修改幅度之大,将刑法主要服务对象从政治改变为市场经济,从而能够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进步。

1997年新《刑法》生效后,短短十六年时间,我国已对其进行了八次修正。

分别是: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二)(三)、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以及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

每一次修改都紧扣时代特点,根据我国社会的新变化来相应修正刑法,使法律跟上社会的发展,
进而反过来再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

三、中国死刑与民意
在《刑法前沿问题》一讲中,对于死刑的讨论,引起了许多同学的兴趣,这也是宏观上中国刑法与许多西方刑法的最主要的矛盾冲突点之一。

所谓“情理法”,“情”是世界存在的本源动力,“理”是宇宙自然终极的律则,“法”是人类为了尽“情”适“理”,而安排出来的人间/社会秩序。

情理法在中西方的人际关系互动和社会秩序整合中,其作用显然是有所不同的。

在中国是情为基础,理为本,法为末。

在西方则是理为本、法为用、情为末。

理性主义与法治主义是西方文化的特征,而情理主义与德治或人治主义是中国文化的特点。

因为“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

在人际互动和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形成了某种人情法则的文化规则,使我国成为人情超级大国。

使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秩序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上而非法治的基础上。

正是由于中国法制具有情理主义的特点,而中国自古形成的“杀人偿命”“因果报应”的思想,使得死刑在我国当下难以废除,并且不能废除。

对于一些罪大恶极的人,如果不施以死刑,人们会觉得正义没有得到伸张,天理无情,从而人民的情绪难以得到抚慰。

但法律并不应该完全由民意决定,它还需要尽可能的讲“理”,尽可能的实现公平,刑法亦然,死刑亦然。

比如俄罗斯为加入欧盟,不顾民众对死刑的高支持率,毅然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止执行死刑;同样,法国在1981年废除死刑时,当时的民意测验显示有63% 的民众支持保留死刑。

死刑的未来与现实命运究竟是主要取决于所谓的民意不可违,还是在于在政治层面的理性引导与果断决策?这是一个需要立法人员深思的问题。

同时,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层面,当下也存在着对民意影响死刑的高估倾向,仍然有不少人在以不同的方式认同着如下的观点:“民意问题不解决,废除死刑只能是一句空话。

”“舆论杀人”更是网络报刊中常见的热词。

这种把支持死刑的民意与死刑的命运非理性地捆绑在一起的观念与习惯思维,不仅已成为阻碍我国从积极限制死刑到最终废止死刑进程的绊脚石,而且也危及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死刑适用的公正性。

总之,死刑存废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决策,民意并不起直接或决定性的作用,
这应该是民意对死刑存废作用的宏观定位。

民意的真正作用应该在于其对死刑个案的影响,即个案应在多大程度上和采用何种方法来照顾和满足国人与生俱来的报应情感,而这又涉及死刑的立法与制度体系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平与正义,这仍然是一个政治行为的选择与实施问题。

四、刑法与人权
随着社会制度的健全,以及对西方文化的吸收借鉴,“人权”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因而这也是当前中国刑法中首先需要强调的理念。

传统刑法观念都是把打击犯罪放在首位的。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了刑法的任务,明确指出刑法“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

当然刑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本身具有惩治犯罪的基本功能。

但刑法的功能不仅仅局限在打击犯罪一方面上。

如何看待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涉及到对刑法性质的认识。

《刑法》第2条中的保护人民与保障人权不是同一概念。

保障人权中的“人权”,并不是指一般人的权利,也不是指人民的权利,而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在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种价值之间实际上存在着某种矛盾的:如果我们的刑法过度强调打击、惩罚犯罪,必须降低人权保护的水平;如果提高人权保护标准,必然削弱惩治犯罪的有效性。

因此,当惩治犯罪和人权保障发生矛盾冲突时,我们把哪个放在第一位是一个根本的选择。

只有在法治社会中,刑法把人权保障放在首要位置,公民才有可能利用刑法约束国家权力,以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因此,我们在认识刑法性质时,关键要看刑法到底仅是一种惩治犯罪的工具,还是一种保障人权的法律武器。

中国具有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传统,所以长期以来,我们都是把刑法看成一种镇压犯罪的工具,看成一种专政的工具。

这种传统的认识事实上是一种传统的偏见。

在当前法治建设中受到重大挑战。

我们需要在刑法功能的认识上要“拨乱反正”。

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正确的刑法观念,才能推动我国的刑法改革,实现刑法人权保障的基本职能。

五、结束语
刑法是一个法制社会一个重要的方面,它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它维护着社会稳定,也促进着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

社会瞬息万变,刑法也要相应的做出调整,才能最大程度发挥其作用,因而刑法立法的合理性、有效性是一个社会经
久不衰的重要主题。

正如哈耶克所言:“立法,即以审慎刻意的方式制定法律,已被论者恰当地描述为人类所有发明中充满了最严重后果的发明之一,其影响甚至比火的发现和火药的发明还要深远……立法这种发明赋予了人类以一种威力无比的工具—它是人类为了实现某种善所需要的工具但是人类却还没有学会控制它,并确使它不产生大恶。


中国刑法的改革,任重道远,今后还应当随着社会的变迁与发展而不断迈进,不断发展。

只有大家都关注刑法,关注法律,中国才能在法制的道路上少走弯路,早日取得更辉煌的成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