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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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2009-25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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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2009-11-12 15:49:22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部2009年11月11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我们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1总则1.1 为预防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3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4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2 方案管理2.1 方案编制2.1.1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

2.1.2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二)工程概况:高大模板工程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体明确支模区域、支模标高、高度、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撑的地基情况等。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 建质(2009)254号 20091026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 建质(2009)254号 2009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254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我们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下载: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1 总则1.1 为预防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4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2 方案管理2.1 方案编制2.1.1 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

2.1.2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二)工程概况:高大模板工程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体明确支模区域、支模标高、高度、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撑的地基情况等。

(三)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14〕113号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和队伍素质“双提升”行动的通知》和《关于深化建筑施工模板工程等三个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及市安委办《关于开展双月督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落实防坍塌专项整治“回头看”等工作,我局决定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制,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提高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和技能,提升模板工程施工水平,确保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质量与安全,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模板坍塌等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二、工作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铁工程。

三、主要内容1.普通模板工程及高大模板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是否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设计计算是否符合要求。

2.是否按照省住建厅、市建设与管理局《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执行。

3.是否按照省住建厅《房屋建筑工程常用模板及支撑安装推荐图集》要求执行。

4.施工现场模板支架搭设是否与方案一致、是否符合方案设计及计算要求,其模板质量、可调U型支托、立柱间距与水平拉杆步距、立柱接长、扫地杆与水平拉杆设置、剪刀撑设置、基础处理与支承垫板或底座等模板工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规范及规程要求。

5.施工总承包企业、模板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建设单位等责任主体行为。

四、整治时间专项整治工作从发文之日开始,至2014年10月31日结束。

整治工作结束后,要将模板工程质量安全整治措施做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巩固整治成果。

五、整治措施1.强化模板工程质量安全控制。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3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扣件式钢管支撑高大模板工程安全技术规程》(DBJ/T13-181-2013)、《房屋建筑工程常用模板及支撑安装推荐图集》(闽建建〔2012〕13号)等技术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我们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1 总则1.1 为预防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3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4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2 方案管理2.1 方案编制2.1.1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

2.1.2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二)工程概况:高大模板工程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体明确支模区域、支模标高、高度、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撑的地基情况等。

(三)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处理、主要搭设方法、工艺要求、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构造设置以及检查、验收要求等。

建质【2009】254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

建质【2009】254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我们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1总则1.1 为预防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3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4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2 方案管理2.1 方案编制2.1.1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

2.1.2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二)工程概况:高大模板工程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体明确支模区域、支模标高、高度、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撑的地基情况等。

(三)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处理、主要搭设方法、工艺要求、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构造设置以及检查、验收要求等。

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附件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我们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1 总则1.1 为预防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4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2 方案管理2.1 方案编制2.1.1 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

2.1.2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二)工程概况:高大模板工程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体明确支模区域、支模标高、高度、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撑的地基情况等。

(三)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处理、主要搭设方法、工艺要求、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构造设置以及检查、验收要求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10.26•【文号】建质[2009]254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我们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1 总则1.1 为预防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4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2 方案管理2.1 方案编制2.1.1 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

2.1.2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于加强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 鄂建办[2015]84号

于加强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 鄂建办[2015]84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8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预防模板脚手架坍塌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工程专项整治等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管理,切实预防和减少高大模板工程坍塌事故,现就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作业队伍和从业人员管理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由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负责施工。

现场直接参与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拆)作业人员应具有一定施工经验,且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架子工)。

二、规范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审核、论证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工程施工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要求,由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编制施工专项方案(专业承包企业可参与编制工作),报企业安全技术部门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签批后报项目总监审批方可实施。

超过一定规模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方案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主持方案审核并组织专家论证。

方案应符合现场施工条件,内容完整可靠。

凡涉及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不完整、主要材料参数取值不真实、构造措施不完备或不正确、设计验算不正确、设计图纸不完整、现场条件与方案严重不符等情况,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不予通过,方案修订后必须重新进行专家论证,且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方重新签字认可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全面落实施工专项方案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前必须按照专项方案进行详细交底,并在作业现场挂牌公示搭设参数(模架体系、架体搭设高度、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剪刀撑、扫地杆设置方式等)。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带班检查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质量,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必须实施旁站监理。

混凝土浇筑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施工验收,核实并抽查材料性能、施工质量、架体基础可靠性,对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支撑的梁底扣件应进行100%紧固力矩检查,检查后形成验收文件。

建设部建质[2009]254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建设部建质[2009]254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11月11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我们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1总则1.1 为预防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3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4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2 方案管理2.1 方案编制2.1.1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

2.1.2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二)工程概况:高大模板工程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体明确支模区域、支模标高、高度、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撑的地基情况等。

(三)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处理、主要搭设方法、工艺要求、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构造设置以及检查、验收要求等。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苏建质安〔2020〕75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19〕22号)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安〔2020〕3号)精神,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拧紧拧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相关责任人,有效大幅压降事故起数和事故伤亡人数,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一是要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保购买、租赁和使用的施工机具设备等符合安全要求。

二是要全面落实岗前培训全覆盖的要求,对新进工人以及待岗、换岗工人要及时进行三级教育、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技能、事故案例教育的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三是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在岗履职,每日巡查安全生产工作,危大工程关键节点实施时,项目经理必须靠前指挥,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发生,健全“三违”处罚台帐。

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加强对各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建立项目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考核机制。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监理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加强对现场安全的巡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四是要定期评估和研究施工过程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科学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厦建质监[2009]38号

厦建质监[2009]38号

厦建质监[2009]38号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加强模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区监督站:近阶段,我市模板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模板支撑扣件质量不符合要求,由此导致的梁板模板下沉,房屋室内楼层净空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

为提高模板施工工程质量,防止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为贯彻执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一、即日起,建筑施工模板的设计计算、安装、拆除均应执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二、从今年4月1日起,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含住宅工程)模板施工中应采用100*100mm方木和“U”型顶托向钢管支撑有效传递竖向施工荷载,不得采用扣件向钢管支撑传递竖向施工荷载的方法,顶托内主楞不得采用钢管,以防扣件下滑、主楞下绕变形。

三、模板支撑体系搭设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架子工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接扣件和钢管立杆底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并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2、承重的支架柱,其荷载应直接作用于立杆的轴线上,严禁承受偏心荷载,并应按单立杆轴心受压计算;钢管的初始弯曲率不得大于1/1000,其计算壁厚应按实际检查结果采用。

3、梁和板的立杆,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4、钢管立杆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 型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杆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5、在立杆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

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杆顶端应沿纵横向设臵一道水平拉杆。

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的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且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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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模板工程施工方案和国家、地方规范标准并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常用模板及支撑安装推荐图集》(闽建建〔2012〕13号)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项目施工过程的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检查,发现模板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切实消除模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防止模板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各级监管部门在检查、督(巡)查中,发现模板工程存在下列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分“可拆除重新安装模板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尚未浇捣或虽然柱墙混凝土已浇捣但梁板混凝土未浇捣),“无法拆除重新安装模板工程”(柱墙、梁板混凝土已浇捣,无法拆除重建)两种情况分别对工程实体进行处理。

(一)抽查同一单位工程最近一次拆模可实体量测的现浇混凝土结构和已安装的模板工程各1个楼层(一般混凝土分项工程检查柱墙和梁板两个检验批,模板工程检查柱墙、梁板模板工程),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且遇可拆除模板工程的,必须责令本项目所有类似单位工程模板工程局部停工,拆除重新安装;遇无法拆除重新安装模板工程的,必须责令整改,并要求该项目所有单位工程正在安装和尚未安装的模板工程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1.现浇混凝土结构已成型的框架梁、柱和剪力墙等主要受力构件,同一检验批中有10%或3个构件及以上其轴线位置、垂直度或截面尺寸偏差超过2cm 的;2.同一检验批模板有10%或3处及以上框架梁、柱和剪力墙等主要受力构件的主龙骨或次龙骨缺失,或龙骨采用圆钢管的。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20091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20091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前言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经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审定,现将《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印发通知,并请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严格执行。

内容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建设工程行业的科学发展和健康进步,本导则制订。

本导则所规定内容的实施,应遵循以下法律法规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在施工前,确保施工区域内的环境清洁安全,消除障碍物,清理压实性良好的土壤,并同时进行地基处理。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工作程序。

•建立严格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明确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同时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在作业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确保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制样过程规范、合理,制作出质量满足要求、能够承受设计规定风荷载、地震及其他风险力量的大型模板支撑体系。

•建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控系统,对施工现场进行24小时监测,真正做到随时掌控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

•在施工结束后开展安全检查,进行经验总结,并对不足之处及时纠正。

4. 责任与处罚对于不遵守本导则进行操作的人员和单位,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责任范围涵盖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职责,对不符合规定进行整改限期,逾期不改的,予以责令停工整改。

结语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至关重要,不仅要做到符合法律法规等纲要管理要求,还要注重实际操作细节,严肃认真的落实工作规定和安全生产管理程序。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每个建设工程的安全有序推进、高效、稳步发展。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我们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1 总则1.1 为预防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3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4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2 方案管理2.1 方案编制2.1.1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

2.1.2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二)工程概况:高大模板工程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体明确支模区域、支模标高、高度、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撑的地基情况等。

(三)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处理、主要搭设方法、工艺要求、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构造设置以及检查、验收要求等。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我们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1总则1.1为预防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3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 m的模板支撑系统。

1.4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2方案管理2.1方案编制2.1.1 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

2.1.2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二)工程概况:高大模板工程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体明确支模区域、支模标高、高度、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撑的地基情况等。

(三)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处理、主要搭设方法、工艺要求、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构造设置以及检查、验收要求等。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2•【字号】穗建质[2014]233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4〕233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2014年3月9日20时30分,湛江市遂溪县岭北镇“广东北部湾农产品流通综合示范园区”内一建筑工地突然发生楼面坍塌事故,造成至少32人受伤。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防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彻底消除施工安全生产隐患,确保不留死角。

二、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在建工地使用新型钢管支架安全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195 号)要求,加强在建工地新型钢管支架规范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是否使用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进行排查。

三、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和承重支撑体系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4〕168号)要求,检查危险性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和承重支撑体系安全监测工作落实情况,督促工地积极采用实时监测的自动化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对于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要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有关要求落实监管工作。

五、加强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值班制度,及时掌握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状况,抓好施工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到灵敏反应和有效应对。

特此通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3月12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局):近些年来,在我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因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支模”)坍塌造成的死亡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损失,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了防范和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高支模”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督促施工、监理企业落实“高支模”施工安全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施工、监理企业进一步学习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导则”。

要指导和督促施工、监理企业建立和完善“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办法和导则”的要求,加强“高支模”的方案编制、审核论证、搭设验收、使用检查、混凝土浇注、支撑系统拆除等环节的管理。

指导和督促监理企业认真审核专项方案,并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二、推广应用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常用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标准图集》(试用)。

《房屋建筑工程常用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标准图集》(试用)(统一编号:DBJT05-257;图集号:辽2013G901)已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推广应用“高支模”标准图集作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施工、监理企业进行宣贯和培训,并要求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在编制“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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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住建〔2010〕58号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其它省市接连发生模板支撑坍塌事故,我市胥口某工程近日也发生类似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规范专项方案的实施,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管,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施工现场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管,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的要求,强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建立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管机制,并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执行。

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要把高大模板工程作为重点监控对象,着重监督检查施工专项方案是否严格履行了审批等程序;是否存在违反住建部的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要求;是否严格按照修改和完善后的专项方案实施;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

三、建筑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高大模板工程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并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应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四、施工单位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和住建部“导则”要求,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专家论证。

并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分别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础和模板支撑体系进行专项验收。

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

五、要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等产品质量检测验收。

施工单位购买、租用的钢管、扣件必须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检测证明和厂家标识;钢管、扣件使用前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住建部“导则”的规定,对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并随机抽取外观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由监理见证取样)送有资格的检测单位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无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来历不明的钢管、扣件,一律不得使用。

搭设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过程中,应使用扭力扳手测定螺栓拧紧扭力矩,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对梁底扣件应进行100%检查。

六、各地各施工、监理单位须加强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施工安全管理。

从事搭设高大模板支撑架体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对于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
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的有关规定,钢管立柱顶部设置可调支托,支撑体系的构造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

对于高度与宽度相比大于两倍的独立支撑系统,必须采取保证整体稳定的构造措施。

在砼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旁站人员应在现场监控,发现有松动、变形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浇筑,撤离作业人员。

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浇筑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

七、监理单位必须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理实施细则,明确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理的工作流程、控制要点及措施。

并认真做好承重钢管、扣件的见证取样,模板支撑系统巡查检查、验收等工作。

在搭设期间,应当复核搭设人员持证上岗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着重检查施工的模板支撑系统是否与论证修改的专项方案一致。

在混凝土浇筑前,应确认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并验收合格,应急救援预案中各项措施和安全条件均具备后,方可下达浇筑令。

在混凝土浇筑工程中,应按规定派专人认真做好“旁站”监理。

监理单位在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实施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或发现险情的,应立即责令暂时停工整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八、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方案审核论证、验收、检查、监控程序的监督。

落实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暂时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力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杜绝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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