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号)及《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银行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要求社会公众用真实身份参与各类社会活动。
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包括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的真实开户意愿三方面。
支行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时应围绕上述核心要素开展工作:一是开户申请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必须向银行提交合法的身份证件和资料。
二是支行应利用多种有效手段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合法性,确保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
三是核实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第五条审核身份证件。
支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一、总则银行账户管理是指银行对客户账户的设立、开立、销户、冻结、解冻、清户、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管理。
银行账户管理目的是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和合法运用,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银行账户开立的条件1、自然人(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开立银行账户需经法定代理人或者有法律或者受法律批准的机构的同意;(3)其他有资格开立账户的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非企业法人,开立银行账户需经中国有关主管机关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代理,并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
3、其他主体其他主体开立银行账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相应的凭证和材料。
三、银行账户的开立1、银行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指导和帮助客户进行银行账户的开立手续。
2、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银行账户开立申请书,记录基本账户信息,同时收取开户、公安核验等费用。
3、银行在客户提交申请资料后,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实,并对账户开立进行审查。
4、开立银行账户的审批程序分为一次审批和分次审批,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情况进行调整。
5、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客户开具开户许可证或者开户回执单,以证明银行账户的开立已经获得批准。
6、银行在开立银行账户并记录基本账户信息后,应当及时告知客户相关信息和手续。
四、银行账户管理银行应当对开立的客户账户进行管理,包括账户的冻结、解冻、销户、清户等。
1、账户的冻结银行应当对涉及财务、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或者银行认为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或者不正当行为的账户,及时采取冻结措施,并立即向有关机关报告。
2、账户的解冻银行在冻结账户后,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经批准解冻后方可解冻账户。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银行机构及其客户所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管理应遵循安全性、效率性、透明性和合规性原则。
第二章账户设置与开户条件第四条银行应根据客户类型和业务需求,合理设置各类银行账户。
第五条客户申请开户应符合以下条件: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经合法授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开户审核机制,对申请人进行身份验证和背景调查,确保开户的合规性。
第三章账户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客户应按照账户性质及约定用途规范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账户管理系统,实施定期对账、资金监控和风险管理等措施,确保账户安全、资金完整。
第九条银行应提供便捷、高效的账户服务,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及时响应客户合理需求。
第四章账户监督与检查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账户监督机制,对账户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银行应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账户监管工作,提供必要信息和数据支持。
第十二条银行发现账户存在异常交易或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账户撤销与合并第十三条客户因故需撤销银行账户时,应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审核客户撤销账户的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的情况下,银行可对客户的多余账户进行合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账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制定机构名称]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文)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文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文)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
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口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帐户设置和开户条件第十三条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一、企业法人: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六、外国驻华机构;七、社会团体;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九、外地常设机构;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右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一、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二、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银行账户及结算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及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实现银行结算账户的集中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作,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等有关财经法规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一)网上银行密钥交由出纳、一级审核人员和二级审核人员各自保管,不得外带、遗失。
(二)网银一级审核人员和二级审核人员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网银交易业务确认授权。
(三)明确印鉴保管的责任人以及管理方法,禁止一人管理财务的所有银行印章。
第五条严格禁止用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六条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七条公司必须设置银行账户台账,由专人登记银行账户的开户行、账号、账户性质、开户及销户时间,并定期到基本户开户银行打印银行账户信息。
第二章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八条开立银行账户只限于银行和公司认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须满足公司银行账户体系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不得在非认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原则上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公司开立银行账户,须由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分管领导、公司负责人、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方可开立。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须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报公司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公司因日常结算业务等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文)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有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可
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帐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帐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帐户条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右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一、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 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银行存款账户等级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存款账户等级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制定了以下等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类账户
此类账户为普通储蓄存款账户,无特殊权限限制,可办理存取款等业务。
第二类账户
此类账户为VIP储蓄存款账户,拥有优先办理存取款业务、免费查询业务等优先服务。
第三类账户
此类账户为特殊储蓄存款账户,多为企业或机构开设,拥有更高的存款利率以及特定的资金管理服务。
第四类账户
此类账户为定期存款账户,存款期限为半年以上,存款利率相对较高,但存取款具有一定限制。
第五类账户
此类账户为保证金存款账户,多用于担保或保证交易的安全,
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特点。
第六类账户
此类账户为外币存款账户,存款与取款均以外币形式进行,客
户须拥有相应的外汇管理资格。
以上为银行存款账户等级分类管理办法,各类账户可根据客户
需求自由选择办理。
但客户在选择办理前需了解账户所拥有的权益
以及限制。
银行将不断完善存款账户管理制度,提升客户服务水平,保障客户权益。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是银行为管理客户的账户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旨在保持银行账户的安全性、合法性。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包含了开户程序、账户使用规则、账户保护措施、账户操作安全等方面的内容,下面对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开户程序1. 按照银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资料,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开户。
2. 开户资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联系方式、职业、收入证明等。
具体要求根据银行规定而定。
3. 银行可以要求客户进行面签、核验身份证原件等程序,以确保开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账户使用规则1.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银行账户类型。
2.详细填写各项信息,例如账户名称、账户开立地、账户用途等信息,避免填写错误。
3. 银行账户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进行不同的调整。
例如,客户可以更改账户名称、修改账户用途、调整账户信息等,但需要事先与银行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的协议。
三、账户保护措施1.银行账户的保护是银行的首要任务,为此银行采取了多种措施,例如,客户的账户信息不会泄露、银行卡的密码保护措施等。
2.银行会定期进行账户信息的审核与更新,致力于最大化的保障客户的账户信息安全。
3.对于账户异常的情况,银行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对账户进行冻结、限制网银、ATM等机具的使用等。
四、账户操作安全1.客户在使用银行账户时,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账户密码和卡号等信息,并确保自己在安全的网络环境下进行操作。
2. 在使用银行卡时,应注意自己的消费环境,避免在安全性较差的商家进行消费。
3. 如果客户遇到账户异常的情况,则应及时与银行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是银行对其客户账户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可以保障客户的银行账户安全,最大化的减少客户的风险,为客户提供更加稳定的金融服务。
因此,客户在使用银行账户时需要遵循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的账户信息安全。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1. 引言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公司银行账户的安全、合规和有效管理,以确保资金的正常流动和公司的运营。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司银行账户的开设、使用、授权和关闭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2. 银行账户的开设2.1 选择合适的银行2.1.1 根据公司的需求和业务特点选择合适的银行机构。
2.1.2 考虑银行的声誉、服务质量、利率和手续费等因素进行比较和评估。
2.2 账户种类及用途2.2.1 根据公司的具体需求,选择适合的账户种类,如普通账户、结算账户、资金管理账户等。
2.2.2 明确不同账户的用途和限制,确保资金的正确归集和使用。
2.3 开户手续2.3.1 准备开户所需的材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3.2 向银行提供准确的开户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信息等。
2.3.3 填写开户申请表,并签署相关协议和业务规定。
2.4 银行账户的授权2.4.1 指定合适的财务人员作为银行账户的授权人,具体权限由公司内部进行明确和控制。
2.4.2 设立账户授权审批制度,确保授权程序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2.4.3 定期审查和更新账户授权人名单,并及时通知银行做相应的调整。
3. 资金管理与使用3.1 资金归集与划拨3.1.1 制定资金归集与划拨的管理制度,明确归集与划拨的流程和责任。
3.1.2 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资金归集与划拨的操作和监控。
3.1.3 与银行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确保资金的及时归集和划拨。
3.2 资金使用与支付3.2.1 制定严格的资金使用和支付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额度限制。
3.2.2 设立资金使用和支付的审批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3.2.3 健全财务监控机制,及时审查和监测资金使用和支付情况,避免异常和风险。
3.3 资金回收与结算3.3.1 确保客户或者供应商的款项及时回收,建立健全的款项回收制度。
3.3.2 定期进行资金结算,确保账户余额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规范所属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公司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的公司为公司所属各级控股公司,包括各级控股子公司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公司以公司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数字化人民币账户。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
所属公司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和有投资、融资等公司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五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
所属公司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六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
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公司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七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公司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
严禁出租和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他用。
第八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职能部门统一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第九条公司各级控股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
二级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由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公司审批,下级公司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公司内部审批资料-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十条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按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报至财务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后,即可自行办理。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管理,保护银行客户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设的银行账户,包括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约定的,记录银行业务流动的特定存储单元。
第四条银行账户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便利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市民个人或企业,并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五条开设银行账户应在法定代表人或账户持有人本人的指导下进行,银行应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质,并对开户材料进行审查。
第六条银行账户的基本功能是接受存款、支付和结算,其他功能应根据客户需求和银行业务情况进行约定。
第二章开户规定第七条个人账户的开户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企业账户的开户条件包括具备合法注册,并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银行对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开户申请应当及时答复,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开户手续。
第十条银行账户的开户过程应当规范、透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或拖延客户的正常开户。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账户风险评估体系,对开户申请人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账户管理第十二条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客户账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客户账户的安全防范,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第十四条银行账户可以设置账户主管,由客户自行选择,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做好账户的日常操作管理和资金的安全监控,并及时提供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银行账户的变更、挂失、冻结、解冻等操作均需由账户持有人办理,如确有合理理由,可授权代理人操作。
第十七条银行应提供便捷的账户查询、转账等服务,且不得收取超过规定金额的手续费。
第四章账户结算第十八条银行应当按照约定的结算周期和方式,及时完成客户账户的结算业务。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doc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第1条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是银行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情况、变更、销户、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交集团公司审批。
原银行账户的任何变更或取消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子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关联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上级企业审批,再报送集团公司审批。
每个分行、子公司必须将原始银行账户的变更或取消报告给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八条银行账户的开立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同时,必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的银行账户系统和资金管理要求,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由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立和管理。
严禁违规开立多个账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原则上每个企业只能开立两个账户和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即支出账户);普通账户(即收入账户)。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特别规定可申请开立特别账户。
如需在异地设立临时机构、进行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账户由集团公司和XX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中心统一管理为了满足结算要求,必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一个普通账户用于结算基本存款账户和电(热)费。
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各类企业的支出;(二)一般账户(收入账户)用于计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三)税金、贷款还款额及其他指定用途的专用账户,不得存放其他资金;(4)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2024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是为了规范银行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确保资金流动性和金融安全。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分别为账户开立、账户变更、账户冻结、账户解冻和账户销户。
正文:一、账户开立:1. 客户需提供开户所需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
2. 开户流程包括填写开户申请表、签署开户协议以及核实客户身份等。
3. 开户申请需经过银行审核和审批方可办理。
4. 开户成功后,银行将提供账户信息和操作指南给客户。
5. 客户可以根据需要,开立个人账户或企业账户。
二、账户变更:1. 客户需在账户变更前提前通知银行,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文件。
2. 变更账户信息包括客户身份信息变更、账户类型变更等。
3. 银行将根据客户提供的变更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确认变更可行性。
4. 客户需遵循银行规定的变更流程和程序,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5. 客户变更成功后,银行将及时更新账户信息,并提供相关通知和操作指南。
三、账户冻结:1. 银行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对账户进行冻结。
2. 冻结账户可以是暂时性的,也可以是长期性的。
3. 冻结账户的原因包括涉及洗钱、非法资金流入等违法犯罪行为。
4. 冻结账户后,客户将无法进行资金进出和相关交易活动。
5. 解冻账户需要符合相关规定,经过银行审核和审批后方可解冻。
四、账户解冻:1. 客户需向银行提供相关解冻凭证和解冻申请。
2. 解冻凭证包括法院决定书、监管机构的解冻要求等。
3. 银行将根据客户提供的解冻凭证进行审核和确认解冻可行性。
4. 客户需遵循银行规定的解冻流程和程序,办理账户解冻手续。
5. 客户解冻成功后,银行将及时更新账户状态,并通知客户相关变更信息。
五、账户销户:1. 客户需提前办理账户销户申请,填写相关销户表格。
2. 银行将根据客户提供的销户申请进行审核和确认销户可行性。
3. 客户需清算账户内的所有款项和交易事项。
4. 银行将注销账户并进行注销登记,同时提供销户的凭证给客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04.10【实施日期】2003.09.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03年4月10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第三条分公司资产财务部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分公司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分公司因施工生产需要或合同要求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须在OA协同平台上报局集团公司审批,等局集团公司批准后方能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六条分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原则上只限于在局集团公司确定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等资金集中管理的银企直联合作银行。
第七条银行账户必须由分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 2 -银行结算账户的销户手续。
银行账户内的剩余款项应全部汇到指定账户。
(二)销户后银行日记账、作废票据、票据存根等资料应随同会计档案交回到分公司资产财务部作为会计档案按规定期限保存。
分公司代管局集团公司收款账户销户资料交回局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保存。
(三)资产财务部销户后原领用的图章、印鉴应交回局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行政办公室、资产财务部)。
第十四条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一)预留印鉴及银行票据的保管:分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的管理及使用。
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人名章)和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贷记凭证等)应由资产财务部负责保管,其中,财务专用章由资产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人名章由财务负责人负责保管,银行票据由出纳负责保管,不得由同一人保管银行预留印鉴。
(二)预留印鉴的借用: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异地开立临时性账户,因路途原因,无法由资产财务部统一保管预留印鉴及银行票据的,可由项目部负责人或总务人员填写银行预留印鉴借用单,经分公司资产财务部授权同意后,分别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其中总务人员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及银行票据,项目部负责人负责保管人名章。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24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引言概述:银行账户管理是银行业务中最基础和核心的一项。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维护银行账户系统的稳定和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流程。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分别是账户开立与销户、账户信息核实、账户操作权限管理、账户交易监控、账户风险管理,通过详细阐述每个大点下的小点,来全面介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点。
正文内容:1. 账户开立与销户1.1 银行账户开立程序- 开立主体确认:客户身份核实,个人客户提供身份证明,企业客户提供工商注册证明等。
- 账户信息录入:将客户信息录入系统,包括个人信息、企业信息等。
- 协议签署:客户签署开户协议,确认相关权益和义务。
1.2 账户销户程序- 客户申请:客户以书面形式向银行提出销户申请。
- 财产结清: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结算相关手续费用,并将账户余额转至客户指定账户。
- 信息注销:银行将相关账户信息进行注销,确保账户安全。
2. 账户信息核实2.1 身份信息核实- 个人客户:银行通过核实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确认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 企业客户:银行通过核实企业客户的工商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确认企业的合法性和信用状况。
2.2 联系信息核实- 银行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客户核实联系信息的准确性,避免账户信息泄露和误操作风险。
3. 账户操作权限管理3.1 权限划分- 普通权限:客户可以进行存款、取款、转账等常规操作。
- 特殊权限:如交易所账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该权限。
3.2 权限申请和审批- 客户申请:根据自身需求向银行提出权限申请。
- 银行审批:银行对客户的权限申请进行评估,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和交易记录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批准。
4. 账户交易监控4.1 交易监测系统- 银行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通过自动化技术对账户交易进行监控和识别,及时发现异常交易。
4.2 异常交易报警- 银行设置交易监测规则,当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触发报警机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按存款人类别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和备案制度,核准制度是指核准类账户的开立、撤销、变更等业务处理必须由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备案制度是指由开户银行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内备案。
核准类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账户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n专用存款账户(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备案账户包括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其中个体工商户分为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和有字号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区分,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存款人类别”栏明确填写。
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开立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第六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在同一银行机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在同一地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第七条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第八条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为两年(含展期)。
第九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除外);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一致。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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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根据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银行账户的管理负责人为财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对银行账户的启用、日常使用、注销负责管理。
三、公司启用新银行账户或注销原银行账户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银行账户启用与注销审批表附后(见附表三、四)。
四、银行账户的关键职能需要加强内控牵制,原则上需要二人以上共同管理。
如账户启用、支付结算、密码保护、U盾保管、印鉴保管,票据的使用、账户注销等。
上述各岗位因公司紧急需要必须及时办理业务的,可以委托固定人员临时办理业务,但必须经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同意,办理的委托事务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见附表二)。
被委托人必须固定,不能违反公司内部牵制的交叉职能。
五、银行账户的启用与注销,由银行出纳负责申请,负责收集启用或注销账户银行所需要的资料,履行审批程序。
六、财务部经理对账户启用后的岗位分设负责,具体落实印鉴保管人、U盾保管人、密码保管人等。
(具体岗位分工见附表一)
七、印鉴保管人按照公司印鉴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和保管印鉴。
八、U盾保管人需要对U盾的安全使用负责,杜绝除自己和固定委托人外的第三人接触自己保管的U盾,U盾丢失要在发现后第一时间汇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并做好保护账户资金安全。
九、密码保护负责人要防止密码外泄,杜绝除自己和固定委托人外的第三人接触或获知自己保管的密码,并需要不定期修改密码,修改密码前和密码修改成功后需要向财务经理汇报,并安全保管新密码。
被委托人更换的必须修改密码,其它密码保管人不能成为固定委托人。
十、银行磁卡(存折)保管人、支票保管人、印鉴保管人未经财务部经理同意不能将本人保管的银行磁卡(存折)、空白支票、印鉴交与其他人。
经财务部
经理同意的交付业务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见附表二)。
十一、银行结算业务按照公司的银行结算制度执行。
十二、其它规定
1、账户要及时打印流水(对账单),常用账户每月至少要打印一次,不常用账户每季度至少打印一次;
2、账户销户前要打印交易记录;
3、账户结息收入要及时做会计处理;
4、回单、对账单要及时取回及时做会计处理。
十三、激励措施:
1、对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业务突出的人员每年给予10-20分的奖励;业务突出人员的认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业务突出可以是自己本职内的工作没有出现差错,及时制止或挽回公司的重大损失。
2、对没有履行银行账户启用、注销审批手续就使用新银行账户或注销老账户的相关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分别处负激励5分,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3、对违反上述第六条规定的,处财务经理负激励1分,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违反上述第八、九、十条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每次处负激励1分,由财务经理负责。
4、对违反公司结算制度、印鉴报告使用制度分别按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奖惩。
5、员工因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总经理可以根据损失程度作出奖惩决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总经理可以根据人事合同等作出要求赔偿损失、辞退等决定。
十二、本办法从审批之日起执行:
总经理审批:
年月日
岗位分工表
附表二
银行账户管理登记簿
银行账户启用审批表
银行账户注销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