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案例二:某涉外婚姻纠纷案
张某与李某在中国登记结婚,后张某到美国工作并定居。两人因离婚涉及财 产分割产生纠纷,张某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双方 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中国法解决争议,最终双方选择适用美国法解决纠纷。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具有 广泛的适用性。无论是合同、婚姻家庭还是其他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都可以在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选择适用法律。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尊重彼此的意思表示和权 利义务的约定,并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选择来确定适用的法律。需要注意的是, 意思自治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 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时,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 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或者补充其他法律规定。
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目录
0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 和内涵
02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03
案例一:某涉外合同 纠纷案
04
案例二:某涉外婚姻 纠纷案
05
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和弥补
06 参考内容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私法领 域的热点。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 原则的体现、概念和内涵,分析其在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适用情况,并探讨意思自 治原则的限制和弥补措施。
3、增加公平性判断。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如果该选择可能导 致不公平结果,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平性判断,以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结 果。
参考内容
本次演示旨在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首先, 本次演示将概述该原则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内涵;其次,将介绍意思自治原则在 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现状和争议点;再次,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具体适用情况;最后,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未来发展趋势 和适用方向进行展望。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效力探讨
问题 是 , 涉外 民事关 系 法 律 适 用 法 与 民法 通 则 关 于
最能体 现 该合 同特 征 的一方 当事人 经 常居所 地法 律 或者其 他 与该合 同有最 密切 联系 的法律 。涉 外 民事 关 系法 律适 用法 在 合 同的法 律适 用上 明确规 定 了特
征性履 行 方法 。
涉外 民事关 系法 律适 用规 定之 间 的效力 关 系问题 。
( 一) 涉 外 民事关 系法 律适 用法 与 民法通 则 相冲 突 的情 形
1 . 关 于 公 共 秩 序 保 留 制 度 的 规 定
3 . 关于 涉外侵 权责任 的法律 适 用 《 民法 通 则 》 第 1 4 6条规 定 , 侵 权 行 为 的损 害赔
利益 时 , 可 以拒绝 适 用 该外 国法 并 适 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法 律 。 2 . 关 于涉外 合 同的 法律适 用 问题
优 先原 则 ” , 但并 没 有完全 解 决本 法生 效后 同其 他法 律 的效 力 问题 , 实施 这 部 法 律 同其 他 法律 的效 力 问 题仍 然 值得 关注 。
第 1 1卷 第 3期 2 0 1 3年 3月
西 南 农 业 大学 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 ur n a l 0 f So u t h we s t Ag r i c u l t u r a l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d i t i o n )
民事关 系适 用 的 法 律 , 依 照本 法确 定 。其 他 法律 对 涉外 民事 关系 法律 适 用 另 有 特 别 规定 的 , 依 照 其规 定。 ” 第 5 1条规 定 : “ 民法 通则 第 1 4 6条 、 第 1 4 7条 和 继 承法 第 3 6条 与本 法 的规定 不一 致 的 , 适 用本 法 。 ” 这 两条 规定 虽然 体 现 了“ 特 别法 优 先 原 则 ” 和“ 新 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适用法的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第五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惯例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司法实践评析
进入21世纪,伴随世界各国在国际民商事领域日益频繁的合作,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选择确定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准据法时愈发重要。
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法虽然能够满足其合理期待、促进民商事交往,但在某些领域极易对国家公共利益造成侵蚀。
在这一背景下,“干涉性法规”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由德国法中“Eingriffsnormen”一词翻译而来,是指涉及一国重大政策、不特定多数人之利益以及本国法律根基的、能够优先于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内的国内冲突规则援引的准据法适用的国内外涉外民商事效力性/管制型规范。
在国外文献中存在“强制性规则”、“直接适用的法”、“空间受调节的规范”、“自我限定规则”、“警察法”等多种名称[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4条①明确采用“强制性规定”的表述,从其直接优先适用性可推知此处的“强制性规定”与本文所述“干涉性法规”系属同一制度。
尽管第4条为“干涉性法规”在我国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其规定过于简略,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10条②又仅为某一领域规范的适用提供参考,对于具体法条性质的识别仍然难以摆脱困境,也因此导致实务中“干涉性法规”的适用面临种种窒碍。
举例说明:在香港忠联集团有限公司与达波尔物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③、上海伽姆普实业有限公司与MSA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④、瑞丽万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必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⑤以及张关福与张利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⑥等许多案例中,法官虽然援引《法律适用法》第4条作为判案依据,但有意或无意省略对适用该条之理由的详细论证,并且将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或者《法律适用法》第41条、第44条等规定共同罗列,使当事人对判决实际依据的法条极其困惑;还有些法官为了扩大法院地法适用范围或者由于认识误区对原本不具有强制适用效力的法条冠以“干涉性法规”之名;也有些案件的裁判文书混淆干涉性法规、法律规避以及公共秩序保留三者的界限,进而压缩了“干涉性法规”的适用空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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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 充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容,即以特
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 征履行性为主,辅以其他最密切联系 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 的判断方法,增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的可操作性。新法还增加了消费者合 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 同和劳动合同准据法的规定。 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 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四 庭
沈红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理解与适用及司法解释的制定情况
提 纲
总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新旧法的的适用关系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强制性法律的直接适用 •五、外国法的查明
试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运用
试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运用摘要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是一个互动的世界,是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世界。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几乎时时刻刻都在发生着各方面的国际往来,产生着各方面的国际法律关系。
在处理国际法律关系时,必然会涉及到准据法的适用。
那么,究竟该以什么原则来选择准据法,究竟该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处理这些国际法律纠纷,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并被广泛应用的原则,它为解决与此相关的问题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它不但继承了传统连接点选择法律准确性高的优势,还拥有可以满足现阶段司法需要的灵活性。
其从产生开始就在各国国际私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少国家甚至把它置于法律选择基本原则的地位。
鉴于最密切联系原则本身在法律适用中的优势同时考虑到我国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推进中的角色,我国在一些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引入了该原则,但由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缺乏自由裁量的传统,使得该原则的适用存在着诸多问题。
为正确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应促进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二者关系协调发展,规范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理论之间的关系,提高法官驾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能力。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以来,其中“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使用频率较高,且主要涉及到合同领域的准据法适用。
但是,在司法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运用特征性履行说的方法以及如何综合考虑一个案件的连结点是其中关键。
除此之外,法院还应当考虑采取什么措施解决该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方面的问题,同时也要重视该法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国际民商事条约适用领域存在的纠纷。
另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推广普及不可能畅通无阻,笔者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作出分析,并结合自己所学知识,针对上述问题给出自己的建议,望能有所实际意义。
【关键词】最密切联系原则;实质主义;国际私法;冲突规范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globalization, between countries of mutual exchange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frequent, in the normal international exchanges, the same legal relationship may involve several national interests, the applicable law to adjust the legal relationship so the application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complex, for exactly what a national law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conflict of laws is the key. The emergence of the principl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fundamentally solves these problems. It inherit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accuracy of the traditional connection point selection, and at the same time, it has the flexibility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The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is an important theory in contemporary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 principle of the most closely connected to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has been more than ever imagined, and some countries even put it in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legal choice. In view of the principle of the most closely linked itself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and taking into account China's role in the process of globalization, in some of China's law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also introduced the principle, but because of our lack of discretion make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traditional,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order to correctly apply the principle of close contact, to construct a system suited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inciple of the most closely linked with 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sort out the most closely relationship between principles and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 theory, construct China precedent system of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mprove the ability of judge to control the doctrine. There are five references to the law of law applicable to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Generally, the method of "law" in the most closely linked can play a role in the addendum cannot determine the applicable law of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when a. China in previous legislation also has five laws referred to the principle of close contact, and were in the applicable law of Foreign-related Contracts in. Since "applicable law" promulgated laws concerning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for three years, the most closely linked to the law ", the use of high frequency, and mainly relates to theapplicable law of contract in the field of application. However, there are also some problem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and how to use the theory of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 and how to consider the connection point of a case is the key. In addition, the court should also consider how to deal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law and other laws, and how to deal with the most closely related principles of the law and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treaties. Next, the article analyzes some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applicable to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which can be used to solve the problems that may be encountered dur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law. Finally, combining theory with practice, combining with the practice of several countries and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se problems.【关键词】The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essenc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onflict rules目录一、最密切联系原则概述 (1)1.1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 (1)1.2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历史沿革 (2)1.3 最密切联系原则产生的根本原因 (2)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外立法与实践中的经验................................. 错误!未定义书签。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摘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指在涉及跨国界民事关系时,确定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定。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包括法院主体、法律规定、协议选择和其他规则等。
合理明晰的法律适用规则有助于确保民事关系的公平解决和跨国合作的有效进行。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概念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解决由于民事关系跨越国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或矛盾问题。
在不同国家的民事关系中,涉外元素必然存在,因此如何确定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显得尤为重要。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原则1.自动适用主义:即根据某种特定的法律适用规则确定法律适用的方式,无需当事人的选择或协商。
2.合同选择主义: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但选择必须合法、有明确意图且合理。
3.最有关联主义:确定法律适用时考虑与涉外事务最相关的事实、法规或情景,确保法律适用与当事人实际情况密切相关。
4.更优选择主义:当事人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更优的法律适用规则,以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制度1.宪法保障:各国的宪法通常会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2.相关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通常由国家的国际私法、民法和相关法规规范。
3.司法解释:有关最高法院或相关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通常对法律适用法做出具体规定和解释。
4.国际公约:一些国际公约也规定了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和程序。
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实践案例案例一:A国家与B国家的民事合同纠纷在A国家公司与B国家公司签订合同后发生纠纷,双方在合同中明确选择适用A国家的法律。
根据合同选择主义原则,法院判决纠纷适用A国家法律进行解决。
案例二:国际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一对夫妻在A国家注册结婚,后来在B国家居住时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选择适用A国家的财产分割法律。
根据合同选择主义原则,法院确认财产分割适用A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最重要的法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法的第一章〝一样规定〞在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填补了过去在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法律规避等方面的立法空白。
本法创新性地以经常居所为要紧连结点,对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所作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涉外民事审判体会,也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进展潮流。
新的冲突规那么在内容上更为合理、全面和完善。
历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部分一样考查11道题,共15分。
其中,国际私法总论每年考查1~2道题,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每年考查3~5道题。
同时,侵权、涉外离婚、继承等的法律适用均是高频考点。
考查方式大都为案例分析,且一样只针对我国的国内法进行考查。
这些内容在具体规定上因本法的颁行而有了较大的改变,考生必须重点关注。
新法也是司法考试的必考对象,考生须认真把握本法的要紧条款。
另外,应注意本法与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的关系,在商事领域应适用这些法律的专门规定。
一、关于第2条规定: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紧密联系的法律。
【司考解读】本条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畴。
应注意:1.〝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属于〝其他法律〞,在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适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中的专门规定。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国际私法界来说,无疑令人为之欢欣鼓舞,成为一座新的里程碑。
试图从之前的法律规定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间的差异入手,探讨其进步之处。
标签:国际惯例;最密切联系;意思自治;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1 系统化完善冲突规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公布之前,我国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散列于许多法律之中,没有一个系统、全面的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并且部分内容已过时,某些冲突规范彼此之间甚至相互抵触,法律、法规中的冲突规范与司法解释中的冲突规范也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
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增加了司法实践中的难度。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新近的立法,在许多方面均吸收了当代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先进经验,结合了国内众多学者的意见,并且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的现实情况。
达到了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立法手段的现代化和立法内容的国际化。
其形式结构严密、逻辑严谨,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
本法主要规定不仅改善了以往相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立法结构和形式上的残缺不全,同时在内容上有效地避免了立法的冗长、繁杂、重复和矛盾。
2 去除国际惯例在法律中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相比较之前的民法通则,删除了对国际惯例的适用。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分为两类。
一类属于国际强行法规范,就如《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称的作为通则并经接受为法律的那些国际习惯。
另一类则是国际贸易惯例,也称为商人习惯法。
商人习惯法只具有任意法的性质,供从事国际商业交往的当事人任意采用。
也就是说,即使经国家认可采用,也只有当事人接受,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规定“希望使用INCOTERMS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2000的约束。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法释〔201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2021司法考试真题解析2021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冲刺练习题及答案解析(2)
2021司法考试真题解析_2021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冲刺练习题及答案解析(2)1.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解析】本题考核外国法律的查明。
选项A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选项B正确。
《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选项C错误。
《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选项D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答案】B2.张某居住在深圳,2021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21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
20________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________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21年5月,在马来西亚B.2021年12月,在香港C.20________年4月,在北京D.2021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规类别】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发文字号】法释[2012]2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2.12.28【实施日期】2013.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24号)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
中国司法实践中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兼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运用
作者: 申婷婷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版物刊名: 理论界
页码: 51-53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8期
主题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意思自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
摘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涉外合同争议问题规定了两个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司法审判提供了立法性的宏观指导。
法官在具体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还有许多细节问题尚需明确,因此,裁决时需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
为使二者结合适用时更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立法机关还须尽快赋予该"司法解释"与"法律"同等的法律位阶和司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