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试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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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荆政办文〔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荆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在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方案将根据国家及省相关要求进行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日荆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21号)、《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落地实施的函》(鄂污防攻指办〔2021〕5号)有关精神,现就荆门市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统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单”体系,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高标准治理,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推动形成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格局,筑牢荆门生态屏障,为荆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提供生态环境支撑。

荆门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进展情况清单第二批45个.doc

荆门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进展情况清单第二批45个.doc
2016年8月30日
39
湖北世龙化工有பைடு நூலகம்公司
钟祥市
原料三防措施不完善,露天堆存。
钟祥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立案查处并向社会公示。
2016年8月30日
40
钟祥市春祥化工有限公司
钟祥市
1. 3万吨/年粉状磷酸一铵项目属淘汰类项目。
2.磷石膏渣场防渗、截洪措施不完善。淋溶水收集不完善。
3.氟水收集系统连接雨水沟,存在氟水经雨水沟外排问题。
2016年8月30日
17
湖北天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沙洋县
企业已经关闭,高温炉、生产线还未拆除。
沙洋县人民政府依法拆除高温炉及生产线,并向社会公示。
2016年8月30日
18
沙洋县弘旺建材有限公司
沙洋县
与实际不符。
沙洋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立案查处并向社会公示。
2016年8月30日
19
荆门市熊兴化工有限公司
3.厂区废水未有效处理直接排放。
京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立案查处并向社会公示。
2016年8月30日
10
湖北京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
京山县
1.危险废物贮存和管理不规范。
2.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厂区生产和生活废水未经处理排放。
3.食堂锅炉无除尘设施,煤渣露天堆存。
京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立案查处并向社会公示。
沙洋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未环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对废气未经处理直排违法行为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实施按日连续计罚并向社会公开。
2016年8月30日
23
沙洋县污水处理厂
沙洋县
1、进水浓度低,有工业废水进入。
2、污水进口处理粗细格栅未运行。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负面清单(试行)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负面清单(试行)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负面清单(试行)一、引言建设工程招标是工程项目启动的重要环节,其招标文件起着规范竞争、保障公平公正的作用。

为了净化招标环境,提高投标质量,进一步提升公共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特试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负面清单。

二、目的与原则本负面清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招标文件中出现一些负面和不合理的内容,保障招标环境公平透明,营造有利于参与竞争的公正氛围。

负面清单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负面清单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2. 适度原则:负面清单中的条款和限制应当合理、适度,不得对投标人造成不合理的限制。

3. 公平公正:负面清单的制定应保证竞争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三、负面清单内容1. 明确禁止涉及贿赂行为:招标文件禁止以任何形式向招标人或相关人员行贿、送礼等行为。

2. 禁止限制竞争:招标文件禁止设置不合理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限制提供方数量等条款,以保证其他潜在的投标人能够公平竞争。

3. 禁止低价虚标:招标文件禁止低价虚标或者报价违反市场价的行为,以确保投标人按照真实情况竞争。

4. 禁止不公正评标:招标文件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利益冲突、评标违规等行为,以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客观。

5. 禁止偷工减料:招标文件明确禁止施工过程中的偷工减料行为,以保障工程质量,维护承包商和施工单位的良好信誉。

6. 禁止未履行社会责任: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和意识,禁止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

四、执行1.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负面清单,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确认了解并遵守负面清单的内容。

2. 招标人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招标文件中的负面清单内容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责任。

3. 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认真研究、理解和确认招标文件中的负面清单,并确保投标过程和施工过程均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试行期与调整本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负面清单为试行清单,试行期为一年。

试行期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荆政办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精神,市政府法制办对2011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实施的现行有效的291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196件(目录见附件1)。

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95件(目录见附件2)。

这类文件大部分是随着时间的推进,文件调整对象不复存在;一部分是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代替;一部分是由于情况变化,原规定已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相抵触。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这类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定期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以市政府公布的清理结果为依据,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在10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各地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6件)附件2 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5件)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附件1附件2。

(完整版)荆门市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本)

(完整版)荆门市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本)

已建
7.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活动的, 染饮用水水体。
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 防止污
8.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 贮存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 染物;
生态 保护 红线 区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 2.中心城区周边生态防护区、 保育区, 漳河水库汇水区内禁止建设采矿加工、 大中型光伏发电等产生较严重生态影响与破坏的项目; 3.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建设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
5.《荆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荆政发〔 2017〕 17 号)
1.禁止不符合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的项目入园; 2.禁止在园区以外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其他工业项目原则上入园; 3.在已经确定的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住宅、学校等环境敏感项目。 4.东宝区全境范围内控制风电项目;
1.《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联动工作的意见》 (环发 〔 2015 〕 178 号)
序号 区域(流域) 禁止准入的项目、工艺、产品及开发活动清单
主要依据
备注
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
5.禁止化工园区、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之外建设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 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污染土壤的项目;
3.《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 控的意见》 (环土壤 〔 2018〕22 号)
荆门市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2018 年试行本)
序号 区域(流域) 禁止准入的项目、工艺、产品及开发活动清单
主要依据
备注
1.禁止建设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单位产品新鲜水消耗量等清洁生产准入指标要求未
达标的项目;

荆门配合级环境保护督察群众投诉及查办情况公示三

荆门配合级环境保护督察群众投诉及查办情况公示三

企业环评报告和污染物检测报告,投诉人松树林不位于 3 家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3 家企业 2018 年第 3 季度检测报告均显示大气污染物达标排
放。
3
D0908 003
信访人反映:1. 掇刀区麻城镇官堰
村一小型废旧回收点塑料清洗液 乱排,气味难闻。2. 掇刀区麻城镇 官堰村废旧收购厂气味难闻,地
高新区 ·掇刀区
活不构成严重影响。目前“胡双磷”地区废气治理方面:所有化工企业全部按环评要求安装了粉尘洗涤回收装置,硫酸生产企业全部按要求安装
有尾气脱硫设施,安装有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环保部门 24 小时对排污情况进行监控。过磷酸钙企业均安装有氟气洗涤设施,同时,各企业定期
开展的大气环境监测报告显示,企业生产的废气均达标排放。园区道路及厂区有专人定期洒水降尘,厂区物料堆场全部进行密闭或覆盖,杜绝扬
高新区 ·掇刀区
噪声
经荆门高新区·掇刀区环保局监察人员现场调查,该公司因与业主发生纠纷,导致业主对该加油站断电,该加油站生活、经营用电使用柴油发 电机发电。现场检查时,该加油站配电室 ZS1100E2 柴油发电机(12.1kW)正在运行,未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噪声扰民情况属实。
属实
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政府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对加油站配电室内 ZS1100E2 柴油发电机(12.1kW)采 取密闭、隔音、降噪措施后,进行噪声监测,监测达标后报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环保局,方可恢复生产。

较吻合。初步研判,松树死亡为松材线虫病所致。 东宝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分别对 3 家企业与雍德晶松树林距离和方向进行锁定,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松树林西南方
属实
东宝区林业局已对投诉人松树林发生病虫害的树木进行病虫害防治,并将密切关注病情变化情况。东宝区环保局 将继续加强对 3 家企业环境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管理工作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管理工作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管理工作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荆政办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管理工作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15号)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门市城市管理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荆门市城市管理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2年-2014年)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现城市管理“一年常态化、两年精细化、三年大变化”,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特制定本计划(简称“1031”工程,即10类31项重点工作)。

一、环境卫生管理1、道路洗扫保洁。

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夜间洗扫保洁高标准、精细化,2012年机械化清扫率提高到70%,主次干道洗扫保洁率达到100%。

下放环卫作业事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分别成立清扫保洁队伍,建立清扫保洁责任制度,将清扫保洁范围延伸到社区。

(督办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东宝区政府、掇刀区政府、漳河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2、生活垃圾收运管理。

大力实施垃圾不落地工程,实现生活垃圾袋装化收集、密闭化运输。

加大垃圾收运基础设施建设投入,2012年新建和改造4座垃圾中转站。

三年内改革垃圾收运方式,明确市、区、社区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建立生活垃圾收运“三级管理”模式。

2013年完善垃圾处理场组织架构体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逐步实施垃圾处置规范化作业、规范化管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督办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城投公司、东宝区政府、掇刀区政府、漳河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3、建筑垃圾(渣土)管理。

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25•【文号】环环评〔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有关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持续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改革,在简化、下放、取消环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是,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落地,环评“刚性”约束不强。

为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现就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提升环评效力为目标,坚持明确责任、协同监管、公开透明、诚信约束的原则,完善项目环评审批、技术评估、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环评单位从业等各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有效发挥。

(二)完善监管内容。

加强事中监管,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对技术评估机构要重点检查其技术评估能力、独立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依法依规提出评估意见情况,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对环评单位要重点监督其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作业,确保环评文件的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可信;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其依法依规履行环评程序、开展公众参与情况。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试行本)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试行本)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试行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9.29
•【字号】荆政办发〔2018〕27号
•【施行日期】2018.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荆门市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试行本)的
通知
荆政办发〔2018〕27号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荆门市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试行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1•【字号】荆政办发[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04]25号)各县、市、人民区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现将《荆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荆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范围在巩固2003年环保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扩大清理整顿范围,集中治理污水、废气和其他严重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问题。

(一)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问题。

(二)汉江流域、漳河水库、竹皮河、西荆河等区域的违法排污问题,重点是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不按规定标准处理污水和垃圾问题、医疗垃圾、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和乡镇小企业污染、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问题。

(三)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问题。

“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以及在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突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17〕28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17〕28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17〕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荆门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等10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关于《荆门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荆政发〔1997〕57号)(一)将第六条修改为:“经批准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初审,报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任何机构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二)删除第七条。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二、关于《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荆政发〔2000〕32号)(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时,应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核绿化用地面积。

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绿地面积,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所缺绿地面积收取绿化补偿费,用于异地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绿化补偿费标准:荆门城区400元/m2,县(市)150元/m2。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安排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并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绿化工程竣工不得迟于主体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荆政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荆政发〔20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2日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年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加快补齐城市建设绿色发展“短板”,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导向,以解决具体问题为着力点,集中力量破解一批事关城市建设绿色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彰显城市特色,全力打造布局紧凑、品位高端、管理精细、文化浓郁的现代化精致城市。

二、行动目标到2020年,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功能明显增强,城市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城市面貌明显改观,城市建设集约、节约、生态发展水平明显提高。

——水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公共供水普及率每年稳定在98%以上,水质100%达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96%以上。

——各类废弃物得到收集和处置。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8%,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20%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90%以上,餐厨垃圾合理利用和处理率达到省定标准。

——海绵城市理念和综合管廊建设广泛应用。

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要求和标准;城市新区新建道路综合管廊配建率达30%以上,城市道路综合管廊配建率达2%以上。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禁止准入类负面清单(试行)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禁止准入类负面清单(试行)
野保处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禁止准入类负面清单(试行)
序号
禁止类
依据
承办单位
1
建设项目禁止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35号令)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资源处
2
主题公园禁止占用天然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地。
3.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探矿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紧缺矿种资源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公益性远景调查的设施;
4.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展览基地建设项目;
5.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设施;
6.对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改变自然资源完整性、自然景观的设施;7.其他不符合自然保护区主体源自能定位的设施。资源处5
碎石矿山禁止使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石料用灰岩资源开发布局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4号):碎石矿山布局符合生态保护要求,开采方式科学,资源利用高效、生产工艺环保、矿山环境优美,矿区“天蓝、地绿、水净”。最大程度保护长江、嘉陵江、乌江沿线山体山貌,严禁使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四山”管制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公益林、重要湖泊周边、永久基本农田、水陆主要交通干线直观可视范围和长江、嘉陵江、乌江第一山脊线内布局碎石资源保障基地、新设采矿权。
3.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2018年全国统一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2018年全国统一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2018年全国统一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民商》
【年(卷),期】2015(0)11
【摘要】10月19日,《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正式发布。

意见明确,我国将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国家
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说,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将大幅降低投资、创业门槛,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潜力活力。

意见明确,我国将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制度。

【总页数】1页(P17-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62
【相关文献】
1.负面清单市场准入制度年底试行2018年正式实行 [J], ;
2.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J],
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拟定原则 [J], 闻璋[1]
4.明年实行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J],
5.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从2015年12月1日
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

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
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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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是我国政府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文件,旨在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和管理。

以下是对该指南的详细解读。

该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目标、原则和方法、内容要求等方面。

编制目标是为了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从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编制原则和方法包括科学性、公正公平、透明度、全面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确保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内容要求包括分区域、分类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具体要求。

该指南的编制涉及多个环境保护领域,包括生态保护、环境质量、资源利用和环境准入等方面。

在生态保护方面,要确定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哪些区域应该保持原样不受任何人为破坏;在环境质量方面,要考虑空气、水、土壤等多种环境因素,并确定环境质量的底线,确保环境不受污染的程度。

在资源利用方面,要根据自然资源的可持续性,确定资源利用的上限,避免超过可持续利用的范围。

在环境准入方面,要制定负面清单,指明哪些企业和产业不符合环境准入标准,不能进入该区域。

编制技术指南的出台对于推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制定明确的保护红线、底线、上线和负面清单,可以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管理,避免过度开发和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指南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度原则,可以确保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和监督,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该指南的出台促进了不同地区和企业对环境保护政策的统一遵循,从而形成全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共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更为显著的成果。

总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出台是我国政府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的表现,对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招商引资政策(2018版)》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招商引资政策(2018版)》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招商引资政策(2018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06•【字号】荆政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关于印发《荆门市招商引资政策(2018版)》的通知荆政发〔201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荆门市招商引资政策(2018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屈家岭管理区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以本文件为基础,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出台更加灵活优惠的政策措施。

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出台涉及市级权限的政策,须报市政府审定。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一年;《荆门市促进招商引资推动创新发展十项政策清单(2017版)》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同一市场主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多项政策支持,但涉及同一类型政策且政策内容相互涵盖的,不能同时享受。

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各项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荆门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6日荆门市招商引资政策(2018版)一、强化用地保障(一)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土地出让底价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积极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

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取得,并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依法完善土地出让手续。

允许工业用地使用者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

土地使用期限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

(二)对符合我市物流业布局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项目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标准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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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试行本)序号区域(流域)禁止准入的项目、工艺、产品及开发活动清单主要依据备注1 市区范围水污染防治类1.禁止建设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单位产品新鲜水消耗量等清洁生产准入指标要求未达标的项目;2.禁止引进超出园区规划环评允许的水污染排放总量的涉水项目;3.禁止建设废水含超过规定浓度的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污染物、高盐(总盐超出园区纳管标准)以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汞、镉、铬、铅、砷的项目;4.禁止建设生产废水超过所在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接纳能力的项目;5.禁止污水回用率低于50%的建材、电子项目;6.除规划及规划环评允许外,禁止新建电镀、湿式印花、漂染、化学制浆、染料化工、化工原料、原料药、农药、印染、化肥、农药、化学水解毛发等重污染项目;国家、省、市重大项目确需在园区外配套建设的须经市政府同意,并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7.禁止建设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不符合国家、省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项目。

包括:a.我国缔约的国际条约和国家各部门禁止或准备禁止生产的项目、明令淘汰项目;b.生产方式落后、高能耗、严重浪费资源的项目;c.污染严重,破坏自然生态和损害人体健康,目前无技术可行且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的项目;d.不符合经济规模要求,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十五小”及“新五小”项目;(十五小: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法选金、土法农药、土法漂染、土法电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淘汰或限制类项目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修订)》淘汰或限制类项目4.《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淘汰或限制类项目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6.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水利部4部委《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环评〔2016〕190号)7.《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发射性制品;新五小是指小钢铁、小水泥、小炼油、小玻璃、小火电;)8.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筑坝拦汊、填土造地、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项目,建设水源保护、水利维护、生态修复项目除外;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建设网箱、围网、拦网养殖水产;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建设投放致使水体富营养化的物料进行养殖的项目;禁止建设其他侵占、分割水面或者污染水体的项目。

9.禁止不符合流域开发利用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的小水电开发。

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8.《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10.1)9.《荆门市生态保护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10.《荆门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2 / 6序号区域(流域)禁止准入的项目、工艺、产品及开发活动清单主要依据备注清单(2015年本)》大气污染防治类1.禁止建设废气中排放含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汞、镉、铬、铅、砷,且不能有效处置的项目;2.禁止引进超出园区规划环评允许的大气污染排放总量的涉气项目;3.禁止排放异味或高浓度有机废气,且不能有效处置的项目;4.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烧结类制砖、建筑陶瓷、焦炭、石棉、炭黑、有色冶炼、粉磨水泥、农药、鞣革、铅酸蓄电池等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项目;禁止无产能置换指标的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除外)、平板玻璃(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火电等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实施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5.严格限制有炼化、硫化工艺的,涉及有毒材料的人造革、发泡胶等新材料项目。

6.禁止在集中供热区内建设分散的供热锅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使用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集中供热区外限制建设燃煤型或使用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热风炉;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淘汰或限制类项目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修订)》淘汰或限制类项目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5.《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6.《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7.荆门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2015年本)》土壤污染防治类1.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项目;2.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未明确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不能满足“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原则的重金属重点行业项目;3.禁止单纯电镀加工项目(符合规划或规划环评的生产工序配套必须的除外);4.禁止在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石桥驿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5.禁止化工园区、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之外建设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1.《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3.《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3 / 6序号区域(流域)禁止准入的项目、工艺、产品及开发活动清单主要依据备注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污染土壤的项目;6.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禁止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7.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4.《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85号)5.《荆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荆政发〔2017〕17号)其它类1.禁止不符合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的项目入园;2.禁止在园区以外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其他工业项目原则上入园;3.在已经确定的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住宅、学校等环境敏感项目。

4.东宝区全境范围内控制风电项目;5.禁止新上不符合畜禽养殖规划和畜禽养殖规划环评要求的规模以上畜禽养殖项目,并实行区域养殖总量平衡控制;6.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区外5公里内禁止建设规模畜禽养殖项目;东宝区和漳河水库汇水区范围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以下的养殖总量不得超过现有规模。

7.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1.《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2.《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3.《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2市区范围环境敏感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5.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的种植活动;6.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4 / 6序号区域(流域)禁止准入的项目、工艺、产品及开发活动清单主要依据备注7.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8.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贮存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生态保护红线区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2.中心城区周边生态防护区、保育区,漳河水库汇水区内禁止建设采矿加工、风电、大中型光伏发电等产生较严重生态影响与破坏的项目;3.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建设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

1.《荆门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5-2025年)》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3.《荆门市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自然保护区1.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从事任何生产建设活动;3.禁止在缓冲区从事除经批准的教学研究活动外的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4.在实验区,禁止从事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考观察和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外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风景名胜区1.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2.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开发房地产项目,禁止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年1月1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文物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的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九条5 / 6序号区域(流域)禁止准入的项目、工艺、产品及开发活动清单主要依据备注单位3市区范围内相关园区各园区的特别要求所有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园区的产业规划和功能要求1.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1)禁止发展煤化工项目;(2)禁止建设排放重点重金属汞、镉、铬、铅、砷的项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除外);2.东宝工业园:机械制造与装备制造业禁止含熔炼、锻造工序等大气污染严重以及含电镀工序、排放重金属的项目;3.东宝化工循环产业园:禁止建设排放废水中含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三致”污染物、高盐以及排放第一类重金属污染物汞、镉、铬、铅、砷的项目;禁止高水耗、高物耗、高能耗及无法短期内通过相应措施予以改善的项目;禁止废水经预处理达不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的项目,工艺废气中含有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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