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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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房屋安全,防范房屋火灾、坍塌等重大事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农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安全管理,适用于所有拥有、使用房屋或承担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加强对房屋安全的监管,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促进房屋安全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有义务保护房屋安全,依法承担房屋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预防、综合、责任、主动的原则。

第二章房屋建设安全管理第六条房屋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经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

第七条房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标准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房屋建设涉及的建筑材料、设备、构件和工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当取得相应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第九条房屋建设涉及的基础工程、土层检测、地质勘察等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工程安全性。

第十条房屋建设涉及的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消防设施的安装和维护由消防、建设、使用单位共同负责。

第三章房屋维修保养管理第十一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确保房屋安全。

第十二条房屋维修保养涉及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具有相应的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房屋维修保养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技术资格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严禁存在违规施工等不安全行为。

第十四条对于老旧房屋和高层建筑,应当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安全性。

第四章房屋用途变更管理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如需变更房屋用途,应当申请相关部门审批,并经规定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房屋用途变更涉及到房屋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改建、调整和安装相关设施。

第十七条建设、维修、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评估和监测,确保房屋用途变更后的安全性。

第五章房屋安全应急管理第十八条房屋发生火灾、坍塌、地震等重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物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国家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国家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职责。

第七条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一)房屋所有权人:负责房屋的安全使用,保障房屋结构安全;(二)房屋使用人:遵守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三)房屋管理人: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房屋安全。

第三章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第八条房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标准。

第九条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第十条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三)不得擅自增加房屋荷载;(四)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五)不得损坏房屋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

第十一条房屋管理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房屋安全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三)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四)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二)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房屋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24

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24

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房屋的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房屋的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防雷、抗震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和管理,以及违法建设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机制,对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应急处置以及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

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提高公众的房屋使用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对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电梯、燃气、供电、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军队、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处理房屋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体育、旅游、民族宗教、国资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领域信用制度,并将房屋安全管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加大对房屋安全管理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第八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监以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房屋安全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举报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房屋使用安全管制度

房屋使用安全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房屋使用单位和个人,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制度。

第四条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指导、监督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四)负责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五)处理房屋使用安全投诉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六)其他与房屋使用安全相关的职责。

第七条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应设立安全检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章安全检查第八条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

第九条日常检查由房屋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进行,定期对房屋结构、设施设备、消防设施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专项检查由各级房屋管理部门组织,针对特定区域、特定类型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综合检查由各级房屋管理部门组织,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一)房屋结构安全;(二)消防设施设备;(三)用电、用气安全;(四)建筑设施设备安全;(五)其他与房屋使用安全相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整改措施包括:(一)立即整改;(二)限期整改;(三)停业整顿。

第四章隐患整改第十四条隐患整改应按照“谁检查、谁整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太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太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太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房屋是人们生活和工作的重要场所,其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太原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异产毗连房屋的各所有人按照相关规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安全承担下列责任:1、按照房屋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2、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维修、加固等措施。

3、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相关部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房屋质量保修责任。

二、房屋安全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1、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2、房屋遭受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事故影响出现裂缝、变形等异常情况的。

3、房屋改变使用用途、加层、扩建、改造等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并报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危险房屋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危险房屋治理一般采取加固、修缮、拆除等方式。

对于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拆除危险房屋。

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4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自2003年5月8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2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2022年4月19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过房屋安全检查、房屋安全鉴定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险房屋及其他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结构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及使用状况是否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定期检查、及时鉴定、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

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受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不得拒绝、阻挠对房屋的维修和安全检查。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侵占或者损害。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维护房屋安全,不得损害毗连方的利益。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房屋的建设、使用、维护、拆除等环节。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依法管理,明确责任;(三)技术保障,科学规范;(四)社会参与,共同监督。

第二章房屋建设安全管理第四条房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房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

第五条房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房屋功能、结构、安全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第六条房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七条房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八条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房屋使用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九条房屋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第十条房屋使用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房屋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房屋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房屋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房屋拆除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房屋拆除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拆除方案进行拆除。

第十三条拆除房屋前,应当对拆除现场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拆除房屋过程中,应当确保现场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章安全责任与监督第十五条房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房屋使用人、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拆除单位等,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房屋安全隐患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房屋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条例

房屋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制度。

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第四条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所有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房屋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所有人应当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房屋结构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及时进行加固、修缮或者拆除。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九条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一)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十一条危险房屋的治理由房屋所有人负责。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人应当根据危险房屋的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房屋进行加固、修缮或者拆除;(二)对房屋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换或者拆除;(三)对房屋周边环境进行整治。

第十三条发生房屋安全事故,房屋所有人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一)组织救援,确保人员安全;(二)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置;(三)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采取整改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房屋所有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襄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襄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襄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提升房屋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

包括房屋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鉴定、房屋白蚁防治、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治理等。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供水、供电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传统风貌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责任明晰、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房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房屋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加强执法力量,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制度,健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市及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

市及各县(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政策规定和房屋安全排查、鉴定的技术规范;(二)制定危险房屋治理专项规划和房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城乡房屋整体安全状况评估;(三)监督检查危险房屋治理,组织开展政府资金投入的老旧小区房屋公共区域的安全改造;(四)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五)依法开展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市场和白蚁防治市场监管;(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安全管理其他职责。

中国房屋安全管理规定(3篇)

中国房屋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房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房屋安全责任,保障房屋安全。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房屋安全责任,确保房屋安全。

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第六条房屋所有人应当对其所有的房屋承担安全责任,具体包括:(一)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房屋结构安全;(二)发现房屋安全隐患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三)房屋出租的,应当将房屋安全状况告知承租人,并要求承租人共同维护房屋安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二)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三)发现房屋安全隐患时,及时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第八条房屋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二)发现房屋安全隐患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三)将房屋安全状况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第三章房屋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管理措施:(一)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房屋结构安全;(二)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三)房屋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发现房屋安全隐患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四)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共同维护房屋安全,发现房屋安全隐患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南阳市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控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涉及以下内容:1. 消防安全管理;2.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3. 维修养护安全管理;4. 环境卫生安全管理;5. 特种行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五条房屋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房屋业主或使用单位应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进行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房屋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应急预案和疏散逃生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房屋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并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第九条房屋的电气、供水、供暖、通风、照明等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房屋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房屋业主或使用单位应配备相关专业人员,负责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房屋业主或使用单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设备设施的清洁和整齐。

第四章维修养护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房屋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其结构和功能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房屋维修养护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房屋业主或使用单位在进行维修养护工程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五章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房屋业主或使用单位应负责房屋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防止垃圾积存、污水横流等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房屋业主或使用单位应遵守相关环境卫生管理法规,保障居民的健康和生活环境的良好。

关于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前言:近几年,我国房屋安全问题日益凸显,频繁发生的房屋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住房安全,我国政府决定于2023年颁布实施《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该条例着重于加强建筑设计、施工监管和日常维护,为人民提供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

以下将从条例的主要内容、实施意义和措施等方面详细介绍2023年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一、条例内容2023年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建筑设计要求:明确了建筑设计应符合的相关要求,包括承重能力、防火性能、抗震韧性、通风照明等方面,以确保房屋结构的安全可靠。

2.施工监管措施:规定了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监管要求,包括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建筑材料的质量检验等,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3.日常维护要求:强调了房屋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4.房屋安全评估:要求建立房屋安全评估机制,在特定时期对房屋进行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避免潜在的安全隐患。

二、实施意义2023年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提升房屋建筑质量:条例明确了建筑设计、施工和日常维护等方面的要求,有效提升了房屋的建筑质量,降低了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

2.保障人民群众的住房权益:借助条例的力量,政府将加强对房屋安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住房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3.创造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通过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有助于创造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

4.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将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设计、施工和维护过程中更加注重房屋安全,推动房地产行业朝着更加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三、具体措施为了确保2023年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政府将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立法和约束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律地位和约束力,确保其有效实施。

房屋安全专项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房屋安全。

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房屋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房屋结构安全、设施设备完好。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房屋管理部门开展房屋安全检查、鉴定、维修等工作。

第八条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档案,定期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房屋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第三章房屋安全检查与鉴定第十条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房屋结构、设施设备、消防、电气等方面。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检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及时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予以落实。

第十三条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房屋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房屋维修与加固第十四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对房屋进行维修,确保房屋结构安全、设施设备完好。

第十五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进行加固或者改造。

第十六条房屋维修和加固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施工。

第五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第十七条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十八条发生房屋安全事故时,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房屋管理部门。

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房屋安全鉴定就是对既有建筑(建成并投入使用满两年及以上)通过一定的检测手段,现场随机测得各构件的实际强度,并通过科学的统计方法推定出强度值,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使用荷载)和实际尺寸用计算机建模计算,根据房屋本身的抗力和外界作用效力的比评价各鉴定单元的等级,然后综合给出房屋的安全评级。

下面小雅就房屋安全的相关规定收集了信息。

20xx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2024年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4年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郑州市境内种类繁多的住宅、商用、公用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活动。

二、管理职责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由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直属机构及其分管部门负责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镇)办事处也应负有一定的职责。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各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的要求,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及其财产安全。

第五条各部门要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强化管理责任,制定必要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措施,加强房屋使用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要制定和执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制。

三、房屋安全
第七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1、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2、保障健全的、安全的房屋结构和设备;3、为公众提供安全和舒适的居住环境;。

房管理安全制度

房管理安全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房屋管理单位、业主和使用者。

第三条房屋管理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一)主任:由房屋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二)副主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三)委员:由房屋管理单位、业主代表、消防、公安、质监等部门代表组成。

第七条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房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三)协调解决房屋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监督房屋管理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五)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安全检查与维护第八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

第九条房屋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一)房屋结构的安全性;(二)房屋设施设备的完好性;(三)房屋消防安全;(四)房屋用电安全;(五)房屋用气安全;(六)房屋排水、通风、采光等使用功能。

第十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房屋安全。

第十一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用电、用气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四、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十四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业主和使用者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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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房屋安全鉴定就是对既有建筑(建成并投入使用满两年及以上)通过一定的检测手段,现场随机测得各构件的实际强度,并通过科学的统计方法推定出强度值,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使用荷载)和实际尺寸用计算机建模计算,根据房屋本身的抗力和外界作用效力的比评价各鉴定单元的等级,然后综合给出房屋的安全评级。

下面小雅就房屋安全的相关规定收集了信息。

20xx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

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章租赁登记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增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书面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书;(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后《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

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

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

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章转租第二十六条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

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国有农场、林场等房屋租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房屋租赁委托协议范本编号:日期:甲方:租赁公司(地址:电报:(租) 电话:乙方:(地址:电报:电话:)根据租赁项目的批准文件(文号)和乙方的《租赁项目申请书》(编号:),并依据下述各款规定,甲方接受乙方的租赁委托,代理乙方承租下列物品。

一、租赁物件:设备成交单价、总值和其他交易条款,均按第号《订货协议书》规定办理。

二、租赁费及有关条件:1.租赁费总额:(大写:)租赁期自提单之日起算,自租赁期起算日起满个月的当天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满个月支付1次,共支付次,即租赁期结束。

2.其他有关费用,如本合同附表《估价单》所列。

3.在本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甲方将按照租赁业务和国际贸易习惯做法,代表乙方签定租赁合同。

该租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履行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三、租赁物件交接:1.租赁物件装船后,甲方应适时向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在到货后代办进口许可、报关、保险、提货、托运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接货后,应立即在商检部门的督导下开箱检验。

检验无讹后,即可安装使用。

如检验结果与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符,应立即申请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商检证书,最迟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到期日10天前,通知甲方对外提出索赔。

四、费用结算办法:(1)本合同附表所列国内外费用系估算额,实际支付时,按附表说明事项办理。

(2)有关各期租赁费的结算办法,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本期应支付租赁费划拨至甲方帐户。

甲方在对外结算后,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开列结算清单,多退少补。

倘乙方未能按期划拨,甲方将依据本合同通知银行向乙方开户行( 帐号:)托收。

在此情况下,甲方按本期迟付额每月向乙方加收2%的滞纳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国内有关费用,系指乙方应向国内有关单位交纳的进口关税,进口工商税、港口、陆运杂费和银行费用等概算额。

结算办法同本款第(1)(2)条。

(4)甲方代理费按租赁费总额的2%,于到货时一次性计收,不足5万美元的租赁项目,按2.5%计收,结算办法同本款第(2)条。

五、担保单位及责任: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同意为乙方的担保单位。

担保单位有责任监督乙方按期执行合同并在乙方不能/无力支付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时,代乙方履行付款责任。

六、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并由乙方担保单位盖章担保后生效。

副本按需要分送有关部门备查。

第号《租赁合同》和本合同所附第号估价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章) 乙方:(章) 担保单位:(章)代表:代表:代表:开户行:开户行:开户行:帐号:帐号:帐号合同管理机关年月日第 1 页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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