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实业和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2004版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工伤保险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第六章监督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返回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社会保障学》课程结构及各章思维导图
《社会保障学》课程结构及各章思维导图课程结构:《社会保障学》教材共有十三章的内容,总体由四个模块构成。
第一模块:基本理论。
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内容包括社会保障基本内容、思想原则、制度模式、历史发展等。
第二模块:社会保险理论与基本制度。
包括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主要介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及我国现行的相关制度内容。
第三模块: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介绍。
包括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主要介绍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
第四模块:社会保障运营与管理。
包括第三章和第十三章。
主要介绍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运营与监管,社会保障行政和社会保障业务管理。
各章思维导图:第一章社会保障概述社会保障立法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保障管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核心内社会保险(基本社会保障)失业保险工伤保核心内容生育保险社会救助(最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最高社会保障)社会优抚(特殊社会保障)三种福利体制分类“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自由主义”福利体制“合作主义”福利体制、第二章社会保障思想和原则平等关系关系效率公平关系社会保障分配比工薪分配更注重平等社会保障的一般原则普遍性和选择性相结合社会保障制度与国情相适应原则社会救助的原则社会保障各子项目的公平分配原则社会保险的原则社会福利的原则社会优抚的原则中国当前社会保障原则.第三章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特征:互济性储备性强制性专项性内容:生育工伤医疗失业养老国家社会保障储备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部分积累现收现付完全积累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中国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第四章养老保险定义养老保险特点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支付责任模式养老保险结构和内容:覆盖范围、资金筹集、领取条件、保险支付、保险水平、遗属年金、基金运营和管理体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第五章医疗保险定义医疗保险特点国民健康保险模式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商业医疗保险模式和强制合作医疗保险模式储蓄医疗保险模式医疗保险结构和内容:(基于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和中国现行制度安排为例)覆盖范围、资金筹集、资格条件、待遇水平、两定点三目录、转诊转院和保险支付公费医疗中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失业保险第六章定义特点失业保险失业预防构成就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失业补救失业保险结构和内容:覆盖范围、资金筹集、资格条件、等待期、支付水平、支付办法、支付期限年)等1999(》业保险条例《失-----中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法律依据).第七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定义雇主责任制模式各国工伤保险制度模式社会保险制模式普遍保障模式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原则现代工伤保险制度的一般原则待遇优厚原则救治、补偿、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工伤认定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内容:劳动功能障碍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中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等第八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定义生育保险结构和内容:覆盖对象,资金来源,保险待遇和水平,支付条件,基金管理生育津贴医疗护理生育补助生育休假生育保险的意义:中国现行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年)201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5年)年)1988(《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章社会救助绝对贫困贫困相对贫困定义社会救助功能特征预算标准法(市场菜篮子法)、“1天1美元”社会救助标准计算方法马丁法恩格尔系数法比例法生活形态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本月修正2023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工人、农民工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之一,是实施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支撑,是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工伤保险资金由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由国家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参保人员第六条在本条例规定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城乡居民社区中从事的劳动者,以及企事业单位雇佣的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内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建立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库。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工伤保险参保期间,享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参保人员告知参保情况、权益和义务。
第十条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 超过法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期限的;2. 过失造成工伤的;3. 伪造、变造工伤事故证明材料的;4. 私自外出治疗或者参加其他劳动的;5. 创造事故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工伤医疗津贴、一次性伤残津贴、医疗康复、职业病危害津贴、丧葬津贴、失业保险金丧失工资、工亡伤残职工的抚恤金等。
第十二条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进行医疗救治的过程中,享受法定的医疗待遇,并根据需要进行康复治疗。
第十三条工伤医疗津贴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医疗水平来进行合理的调整,并保障参保人员的合理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一次性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程度和工伤保险缴费年限来确定,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职业病危害津贴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死亡后,享受失业保险金丧失工资的合理待遇。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在工亡事故中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丧失劳动能力抚恤金。
工伤和失业保险用处
工伤和失业保险用处
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用处。
首先,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职业病等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和经济补偿而设立的。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时,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获得相关的医疗费用、残疾津贴、康复费用、丧葬费用等经济补偿。
这样可以减轻劳动者在意外事故中的经济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帮助其重返社会,提高其生活质量。
其次,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失业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而设立的。
劳动者失去工作后,可以通过失业保险获得一定的失业金,以维持生计。
失业金不仅减轻了劳动者失业带来的经济压力,还有助于其重新就业。
同时,失业保险还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服务,帮助劳动者提升就业能力和就业机会,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劳动者的就业。
此外,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还具有社会稳定功能。
工伤保险减少了由于劳动者工作中的意外伤害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提高了劳动者的安全感。
失业保险减轻了因失业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降低了社会风险,保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对劳动者来说具有重要的用处。
工伤保险保障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帮助其重返社会,提高生活质量。
失业保险减轻了劳动者失业带来的经济压力,
帮助其维持生计,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
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社保法全文[新版]
社保法全文[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障学第七章
3、给付期
国际劳工:一年不超过156天,不低于78天;
各国不同:少则8周,多则36周,常见26周;
等待期:在领取保险金之前,必须有几
天的等待期。
作用:一是排除期限很短的给付,免去处
理短期、小额失业津贴申请的负担,减轻工作 量,节约管理费;二是有助于防止冒领失业津 贴的行为和有意制造非自愿失业的行为,留给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调查情况、确认失业的时 间。
2、资金来源:
单位(工资总额2%)、职工缴纳(本人 工资1%)、基金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 的资金;
注:合同制农民工不缴;
3、享受条件
缴费满一年,非自愿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 求职要求的;
4、领取期限
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最长12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最长18个月; 累计缴费满十年以上:最长24个月; 再就业再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期限可合并计算:即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 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24个月。
按国际惯例,不在范围之内:
1、无正当理由自动离职者; 2、因过失而被革职者; 3、直接参与劳资纠纷而罢工者; 4、拒绝接受为其提供适当工作者;
5、故意失掉就业机会者; 6、拒绝接受职业训练者; 7、不在职业介绍所等有关机构登记寻找职 业者和拒绝职业介绍所的安排者;
2、给付标准
两种(津贴数额) (1)按投保人缴的费用或以前收入为依 据:收入*50%以上;
5、发放标准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
农民合同工:工作满一年,单位已缴,由社会保障
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
助。
???
6、支付项目
失业保险金、失业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失业期间死 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 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员工社保管理制度
---员工社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社保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及临时用工。
第二章社会保险种类及缴纳第三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和员工实际需求,为员工缴纳以下社会保险:1. 养老保险2. 医疗保险3. 失业保险4. 工伤保险5. 生育保险第四条社会保险的缴纳标准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具体缴费比例及基数由公司根据员工工资及当地规定确定。
第三章社会保险缴纳流程第五条员工入职后,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六条每月,人力资源部门将根据员工的实际工资及缴费基数,计算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七条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四章社会保险待遇第八条员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以下社会保险待遇:1. 养老金待遇2. 医疗保险待遇3. 失业保险待遇4. 工伤保险待遇5. 生育保险待遇第五章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员工的社会保险档案,包括但不限于:1. 社会保险登记信息2. 缴费记录3. 待遇权益记录第六章内部管理与考核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社保工作进行自查,确保社保制度的落实。
第十一条完善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办法,将社保缴纳情况纳入员工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请注意,以上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07工伤保险
第二节 我国工伤保险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 情形;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工厂铆工皮某,正在车间自己 的岗位上工作时,同车间吊车工谢某为赶进度, 违章使用三角皮带超载起吊钢材,皮带断裂, 钢材下落,致使皮某左大腿粉碎性骨折。皮某
三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参
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节 我国工伤保险
2004年6月1日,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
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了农民工同样享受 《工伤保险条例》的保 障。
第二节 我国工伤保险
第二节 我国工伤保险
(二)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的范围包
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
(3)“雇主责任”阶段
□雇主责任制的理论依据:“职业危险原则”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无故意伤残的动机;
■现代大机器生产条件下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客
观性。
□“职业危险原则”的基本结论:
意外事故无论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同事的粗心大 意,抑或由于自然原因甚至在雇主根本不存在有什么 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雇主都应进行赔偿;雇主支付 职业伤害的赔偿金是一笔日常开支。
括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三种视同工伤
的情形,还明确了三种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 同工伤的情形。
第二节 我国工伤保险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 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 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 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伤与失业保险
工伤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或失业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救助。
下面将分别介绍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为工伤职工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主要解决工伤职工因工作劳动而引起的人身伤亡和残疾的经济问题。
工伤保险一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不需要个人缴纳。
工伤保险的保险金额主要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
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时,他们可以享受到相应的保险待遇,包括由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等,以及休养期工资的补偿。
工伤保险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工伤发生率,提高劳动生产率。
失业保险是指为失业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失业救济金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为失业者提供经济援助,帮助他们解决失业期间的生活困难,并通过就业指导和培训等措施,促进他们早日重新就业。
失业保险一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也需要个人缴纳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包括失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费用。
当劳动者失业时,如果符合条件,可以领取一定期限的失业救济金,用于生活维持。
同时,失业保险还会提供一系列的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帮助劳动者重新就业。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解决他们在工作中受伤或失业时的经济问题。
工伤保险主要是为工伤职工提供相关的经济救济,而失业保险则是为失业者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和就业帮助。
这两项保险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工伤保险条例2012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2012全文工伤保险条例2012全文是2012年现行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由2003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并与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的。
修订的部分,自2011年1月1日生效,未修订的部分自2004年1月1日生效。
故此,本文为最新修改过的全文供2012年适用。
颁布信息:修订信息:【法规标题】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文件】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颁布单位】国务院【修订单位】国务院【发文字号】令第375号【发文字号】令第586号【颁布时间】2003-4-27 【修订时间】2010-12-20【实施时间】2004-1-1 【实施时间】2011-1-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精心整理工伤保险条例2015全文工伤保险条例2015全文是2015年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由2003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并与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决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注:点击目录,可以直接查看栏目内容。
)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失业与工伤保险系数
失业与工伤保险系数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是我国实施的两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下面就是这两项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些特点和作用,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失业保险是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它是解决因岗位流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事业单位经营状况产生的大量下岗失业的问题。
失业保险的主要特点是参保者只要满足相关条件,就可以享受一定的失业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保障他们基本的生活水平。
失业保险的作用在于通过提供失业救助金来缓解失业人口的经济压力,减轻社会矛盾和稳定社会秩序。
此外,失业保险还能促进劳动力的流动,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高整体的就业质量和效益。
工伤保险是一种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主要用于保障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工作能力丧失或死亡后的相关救助。
工伤保险的主要特点是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来确定保险费的缴纳数额,而救助金的支付则是根据工伤等级和相关政策来确定的。
工伤保险的作用在于为受伤职工提供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因工伤导致的家庭、社会的经济负担。
同时,工伤保险还能够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费率系数是指用来计算缴纳保险费的系数,是根据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这些系数的确定一方面考虑到失业和工伤风险的大小,另一方面也要兼顾缴费人的经济负担承受能力。
对于失业保险来说,费率系数的增加可以提高基金的筹集规模,保证救助金的支付。
而对于工伤保险来说,费率系数则是根据企事业单位的风险等级来确定的,高风险的单位需要缴纳更高的保险费率。
费率系数的合理确定可以确保保险基金的稳定和持续性发展,保障相关救助的实施。
总之,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是我国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什么是工伤失业险
什么是工伤失业险
工伤失业险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失业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失业险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护,帮助他们应对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困难。
工伤失业险包括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两个部分。
工伤保险是指为了应对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所引发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津贴和抚恤金等给予经济赔偿,并提供相应的康复和职业转换服务。
工伤保险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工作中受伤的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失业保险是指为因失业而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失业救济和就业援助。
失业保险的主要目标是帮助失业劳动者平稳过渡,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并通过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方式提升他们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机会,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发展。
工伤失业险的实施主体可以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劳动者在参加工作时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工伤失业保险费,用于建立和运营工伤失业保险基金。
工伤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保障由相关的保险机构负责,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等。
工伤失业险的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或失业时能够获得必要的经济支持和援助,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重新恢复工作能力或重新就业。
同时,工伤失业保险还能提供康复和职业转换等服务,促进劳动者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工伤失业险的建立和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社会稳定性和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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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种,人口普查中的失业调查。人口普查是全面系统了解就 业和失业问题的另一个最重要的信息来源。一般来讲,人口普 查中的失业调查更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的产生
失业者自愿参加的由公共团体对失业人员支付一定数额保险金的保险制度。 例如:比利时 法国 挪威 丹麦
•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的产生
由国家以 法律的形式规定多种条件,如缴纳保险费的次数,非自愿失业等, 雇主和雇员都必须参加,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制度。如:英国,意大利,德 国等
给付期限:
• 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目 标就是要促进就业,因 此不可以由保险人无限 期的享受,而有一个给 付期限。
三、全方位的失业保障制度:失 业保险+失业预防+就业援助
失业预防
• 约束企业解雇 • 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
训 • 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就业援助
• 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创业 • 开发社区公益工作岗位 • 实行职业轮换 • 对特殊失业群体提供专
门的援助措施 • 鼓励失业者流动就业
小案例 “失业率”统计与高低告诉我们什么?
• 按照国际惯例,失业率在5%以下,属于充分就业状态;在5%10%时,进入失业预警线;超过10%时,则要酿成重大的社会和 政治问题。我国目前的失业统计存在多种不同的方法。一是劳 动部门于1978年建立的失业登记制度;二是以国家统计局为主, 每十年进行的一次人口普查中的失业调查。
以加拿大的就业保险为例, 请思考和讨论失业保险制度 是如何发挥促进就业的作用的
第三节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
本节学习目标
• 援助型失业保险模式
------“失业保险+特殊失业补助”(加拿大)
三、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
• 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 • 失业保险的目标越来越明确 • 抑制失业保险成本迅速上升,增加节支 • 失业保险向失业预防和失业补救相结合
转变
小案例 加拿大“失业保险”向“就业保 险”的转变
• 加拿大《就业保险法》于1996年7月开始正式生效并实 施,取代了以前的失业保险法。
第一节 失业保险概述
本节学习目标
•掌握失业保险制度的组成要素 •掌握全方位失业保险制度的含义 •重点掌握失业保险制度的含义、特 点
一、失业和失业保险
• 失业现象
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失业 是指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 的劳动者找不到工作的一种 社会现象。
实质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 分离,劳动者不能与生产资 料相结合进行社会财富的创 造,从而失去了获得劳动报 酬的机会。
你认为失业保险制度 与失业率统计的高低
有什么关系?
“失业率”统计与高低告诉我们什么?
• 首先,它代表性强,准确度高。“五普”的失业调查按照10%的 抽样比例进行,涉及全国3451万户和11807万人,调查范围广, 人数多,严格遵循随机抽样原则;其次,它采取了与国际标准较 为一致的做法,如国际劳工组织建议,只要在参照期内工作时间 达到或超过了一个小时就应被视为“有工作”(即“一小时标 准”)。“五普”执行的也是只要每周工作一小时及其以上就算 有工作的标准;再次,采取按常住人口调查的原则,无论农业户 口还是非农业户口,也不管户口在哪里,还不管下岗与否,一旦 抽中都予以调查;最后,从普查结果来看,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 口普查的城镇失业率为8.2%,这个数字与人们的常识和失业的 真实情况比较吻合,具有较高的质量。
给付期限 给付等待期、给付期限
给付标准 按近期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付、均一制给付、混合制给付
失业保险制度的组成要素
待遇给付条件:
• 原因条件――是否是非 自愿失业
• 身份条件---是否有缴费 记录
• 年龄条件---是否符合法 定劳动年龄
• 主观条件----是否有就 业愿望
等待期:
• 劳动者失业后一般不能 马上领取到失业保险金, 通常有3-7天的等待期。
覆盖范围 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全部劳动年龄人口、从业人员范围、部分雇员
资格条件 筹集原则
符合劳动年龄条件、非自愿失业、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具有劳动 能力和就业意愿
收支平衡、现收现付
筹资渠道 给付原则
政府、企业和被保险人、企业和被保险人、政府和企业、企业负担全 部、政府负担全部、被保险人负担全部
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不高于原有的工资水平、权利和义务基本对等
• 失业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几种建立 起基金,对非自愿失业 的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 障并促进再就业的一种 社会保障制度。
• 两大功能
保障基本生活
促进就业
失业和失业保险
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相比,失业保险的 主要特点: • 保障对象不同 • 享受条件不同 • 保障目的不同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组成要素
保险项目 主要内容
• 但美中不足的是,虽“五普”调查在原则上遵循了ILO推荐的就 业和失业定义,可在很多方面却无法严格遵循国际上调查失业率 的口径,所以这一失业率数字也很难是中国城镇真实失业程度的 度量。
第二节 国外失业保险制度
本节学习目标
•了解失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掌握国外失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险制度的几种模式 •重点掌握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趋势
• 新的就业保险基金仍由雇主和雇员分别按照雇员本人 工资收入的4%和2.5%缴纳;并且降低了失业津贴给付 标准和期限,领取期限最长为34周;在就业保险金的 申领条件上,新的就业保险法实行了小时制,即申领 就业保险金的必备条件是失业前必须工作累计达420910个小时,且投保期限须达到一定标准。此外,就业 保险的实施还辅助了一系列的劳动力市场规划。
• 失业救济制度的产生
相关政府机构对无资格享受失业保险或者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期限已满的 人员,以及符合经济收入固定的雇员给于物质补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保 障制度。
二、各国失业保险模式的比较
• 补充型的失业保险模式 -----“失业保险+企业补充失业津贴”(美国)
• 衔接型的失业保险模式
------“失业保险+失业救济”(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