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港东吴港区东吴作业区4#、5#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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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港东吴港区东吴作业区4#、5#泊位工

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1、总论

1.1项目由来

由于目前湄洲湾北岸莆田港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港口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不高,设施及生产设备陈旧,码头泊位等级不高,堆场狭小,大大影响其货物处理能力。2008年,湄洲湾北岸莆田港泊位设计通过能力为1332万吨,而其吞吐量则达1802万吨,港口的能、量之比为0.74,随着向莆铁路等疏港通道为主骨架的综合运输网的不断完善,湄洲湾北岸莆田港吞吐量将呈现急剧的增长势头,届时将出现更多的泊位处在超负荷的运行状态。

本项目的建设,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莆田各港口超负荷的运行状态,分流本港部分货源,同时吸引周边地区的货源,提高湄洲湾港口的通过能力和竞争能力。随着东吴港区乃至整个湄洲湾港的逐步开发,交通综合运输网络的不断完善,湄洲湾港的经济腹地范围还将向内陆地区延伸,成为闽中和江西等中部地区发展经济、吸引外资、参与国际经济交流的重要平台,进一步提升其在区域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为提高湄洲湾港口的通过能力,增强港口集聚效应和竞争力,建设单位拟投资建设本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国务院1998年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福建八方港口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莆田港东吴港区东吴作业区4#、5#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我院接受委托后,即派技术人员踏勘现场,经资料搜集与调研,制定了评价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环评工作。经外业调查、现场采样监测、资料搜集、数据整理和计算机模拟计算,完成了本报告书的编制。供建设单位上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11)《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年;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1998);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4年1月1日;

(15)《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1999年12月10日;

(16)《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6]28号,2006年2月22日;

(17)《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交通部2003年第5号令;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1997年);

(19) 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

(20)《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73/78防污公约》或MARPOL73/78)及其附则;

(21)《关于船舶压载水及其沉积物管理和控制的国际公约》(2004年);

(22)《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

(23)《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

(24)《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

(25)《国家海洋局关于改进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8]37号。

1.2.2技术规范

(1)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04;

(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93;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环境》HJ/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 2.4-95;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9;

(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2008;

(7)《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J226-97;

(8)《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1-2007)

(9)《建设项目对海洋生物资源影响评价技术规程》(SC/T9110-2007);

(10)《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11)《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技术规程》国家海洋局,2002年;

(1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1.2.3相关规划、功能区划及其批件

(1)《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06年;

(2)《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1997年;

(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类别调整及执行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闽政[1999]文65号;

(4)《莆田市海洋功能区划》2006年;

(5)《莆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

(6)《莆田市港口总体规划》(报批本),交通部规划研究院;

(7)《莆田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调整说明》(送审稿),莆田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2007年;

(8)《关于莆田港东吴港区东吴作业区4#-6#堆场填海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预审意见》,闽海渔函[2007]175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07年3月。

(9)《莆田港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交通部规划研究院。

1.2.3.1 委托书及其它

(1)―莆田港东吴港区东吴作业区4#、5#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委托书‖,福建八方港口发展有限公司,2009年5月25日;

(2)《莆田港东吴港区东吴作业区4#、5#泊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200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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