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4~27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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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四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24.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概述

1.概念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又称为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是指在公诉案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审查并在其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后,对犯罪行为人予以从宽处罚的一种特别程序。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该程序具有以下特性:

(1)在性质上,这一特别程序只是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一个构成部分,并不是一个与公诉和自诉案件诉讼程序并列的独立的诉讼程序。

(2)适用的案件范围比较宽。主要包括两大类:

①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并且是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

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3)公诉案件中的和解是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监督制约下进行的。

(4)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不是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私了”犯罪行为。

①公诉案件的和解是在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下进行的,和解的内容和形式上都要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

②当事人双方和解之后,国家仍然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只是国家对犯罪行为人予以从宽处理的一个情节和依据。

2.意义

刑诉法确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明确了在一定范围内的公诉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可以和解,是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弥补被害人遭受的损害,充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犯罪行为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3)有利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节约诉讼成本,提升诉讼效率。

(4)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3.公诉案件和解的理论基础

20世纪中期以来,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和解的广泛兴起和发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和理论依据。

(1)对报应型刑事司法不足的反思

①对被害人利益的漠视危及了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加剧了被害人对刑事司法系统的不信任,最终不仅危及司法权威也会冲击政治统治秩序的合法性。

②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矛盾未能得到有效缓和,有些甚至加剧了双方之间的冲突。

③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④对犯罪行为人适用死刑、监禁刑等严厉的刑罚并没有充分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和效果,犯罪一直呈现递增趋势。

(2)犯罪观念和刑罚观念的更新

随着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欧美国家兴起了一种新的、反思后的犯罪观:与犯罪的本质是孤立的个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侵犯这一长期以来的主流观念不同,犯罪不仅仅是对国家利益的侵犯,而且也是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严重侵犯,被害人的利益应当得到尊重和有效维护、救济。

(3)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提高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认主要是指被害人不仅仅是被国家保护的客体,而且也是具有相对独立利益需求的主体,他们应当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以体现和保障其诉讼主体地位,代表国家的追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体现被害人主体地位的诉讼权利。

二、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程序的主要内容

1.适用的案件范围

刑诉法第277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范围。具体包括两类:

(1)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

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规定的是“侵犯财产罪”。这两章规定的犯罪通常都有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触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要适用和解还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因民间纠纷引起,即犯罪是由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民间纠纷通常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引发的纠纷以及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②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并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中所规定的刑罚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过失犯罪的案件适用和解还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不包括渎职犯罪,此处的渎职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其他法律中规定有渎职犯罪的也应当包括在内。

②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里的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是指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可能被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2.适用的条件

依据刑诉法第277条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公诉案件适用和解,除上述适用的案件范围限制外,还有以下适用条件的限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2)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3)被害人自愿和解。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

(5)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述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公诉案件和解的要求,达成的和解协议才能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从轻处罚的依据。

3.和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完全出于自主、自愿,没有受到任何不当干扰。如前所述,被害人自愿进行和解是公诉案件和解的前提条件之一,但是,公诉案件和解必须遵循的自愿原则除被害人自愿外,还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自愿,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同样应当是在理解和解的法律性质、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主、自愿做出的理性选择。

(2)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进行和解的方式方法、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者规避法律。具体而言,合法原则的内容包括:

①当事人双方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威胁、强迫对方进行和解、接受和解条件。

②和解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进行和解的公诉案件范围和条件。

③双方当事人不能就案件的刑事部分进行和解,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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