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4~27章)【圣才出品】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诉讼主体(圣才出品)
第五章刑事诉讼主体【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理论上被称为刑事诉讼主体。
他们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其中国家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承担着控诉、辩护、裁判三种基本诉讼职能,是主要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协助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是一般诉讼主体。
1.国家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是指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同时,国家安全机关、军队国家专门机关概述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审判组织概念及诉讼地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权利和义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义务被害人的概念及诉讼地位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的诉讼权利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特有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被告人单位当事人单位被害人刑事诉讼主体保卫部门、海关系统所属的走私犯罪侦查机构和监狱在办理特定范围的刑事案件时,是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
2.当事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诉讼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并对诉讼进程或诉讼结果能够产生较大影响、作用的参与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以外参加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二、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任务是维护社会和治安秩序,预防犯罪,侦查和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政权,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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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既要保证无罪 的人尽早脱离追究程序,又要使有罪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适当的维护;
(3)保障被依法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人道的刑罚处罚,禁止酷刑和其他不 人道的刑罚或非刑罚制裁。
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 但绝不仅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是通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权利和自由来捍卫和保障全体公民的个人权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法律一方面应要求专门机关不得滥用权力,另一方面还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 护其实体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所需的程序性权利。具体而言包括: ①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各种程序性权利,确保个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把个人 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延伸到刑事诉讼中; ②对侦查、起诉权力的行使以及各种具体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程序以法律的形式明 确限定,对政府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动用的权力加以严格限制; ③以控、审分离和不告不理原则等手段限制审查权的启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以审判 程序对政府的强制权力的行使进行终局性的审查,并通过人事、财政等资源配置措施和法律 职业的专门培训程序以及辩论、公开、陪审或参审、言词直接原则等广泛的系统化、制度化 的措施,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2)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 在诉讼民主和保障人权的价值中,必须既重视被追诉人的权利保护,又重视被害人的权 利保护。其具体内容包括:①取得公理和公平待遇;②赔偿;③补偿;④援助。 另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和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外,
刑事诉讼的价值 过程价值观
刑 事 诉 刑事诉讼的认识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五章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又称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在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时间逃匿不能归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予以处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来看,这一程序具有以下几方面特性:(1)在性质上,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只是处理特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产问题,不涉及刑事责任。
(2)适用对象特殊。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逃匿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财产的处理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贯彻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4)监督救济机制完善,兼顾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2.意义(1)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追缴流入境外的财产。
(2)有利于预防、遏制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
(3)有利于挽回国家财政经济损失,维护涉案财产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内容1.适用案件的范围和条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有两种情形:(1)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依据刑诉法第280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正式启动主体,具体而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处理①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刑诉法第280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查明全部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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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诉讼目的1.刑事诉讼目的的含义刑事诉讼目的为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总体思路、发展方向,并设定了界限和范围。
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3.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统一在现代一些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有关刑事诉讼的讨论往往围绕两个问题展开,一个是实体真实,另一个是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法以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为双重目的,就应当将它们统一起来,在各个制度和程序之中加以贯彻。
原因有:(1)如果只注重追究犯罪,忽视人权保障,势必导致司法专横,从长远的效果看,达不到使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的目的。
(2)如果只注重人权保障,忽视惩罚犯罪,势必导致犯罪猖獗、民众失去安全感、社会动荡、社会秩序紊乱,同样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
(3)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在许多案件中可以和谐一致,不出现矛盾,但在一些具体案件中有时却会发生直接的冲突,出现此消彼长、此存彼亡的状态,因此需要加以选择和协调。
二、刑事诉讼的价值1.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性对于刑事司法价值,可以开列出如下价值清单,即社会秩序、公平、个人自由和效率。
社会秩序是法治的基础,社会秩序若陷入崩溃,法治也就无从谈起。
维护社会秩序并非刑事法律的唯一价值,个人自由同样是法律——特别是刑事法——的重要价值。
对个人自由的尊重在诉讼中表现为符合公正标准的程序被严格遵行。
在司法活动中,正当程序理念包含了严格执行程序的要求。
公平体现为法律的平等适用,即要求法律无偏倚地适用于每一个人,做到使人们不感到自己受到的对待与和自己地位相似的人不同。
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法律纠纷,如何以较少的司法资源投入取得最大的收益,是立法、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乃至一般民众都关心的问题。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附带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第十章附带民事诉讼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1.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性质(1)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有两种理解:①广义的理解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要求,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②狭义的理解认为,附带民事诉讼仅仅是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即损害赔偿之诉。
(2)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①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民事诉讼,其本质是把犯罪行为作为一种侵权行为而要求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属于一种民事给付之诉。
②附带民事诉讼又是一个特殊形式的民事诉讼。
原因有二:a.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即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两种责任虽然性质不同,但根源于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b.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加以解决的,而不是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解决的。
2.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
(2)被害人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不是人民法院以生效判决确定的犯罪行为。
(3)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当具有以下几项特征:规范性、根本性和普适性。
1.规范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规范性,是指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对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范作用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得以发挥:(1)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与普通条文一样被适用。
(2)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发挥规范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为解释刑事诉讼法条文提供依据以及补充法律漏洞。
2.根本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根本性特征,是指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根本性规范的地位。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这种根本性地位表体现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构成了刑事诉讼法其他程序规则的原理、基础和出发点。
3.普适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机制内在规律和特质的反映,具有公理性意义,它超越了具体的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差别而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公理性和普适性并不否认其包容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反映刑事诉讼发展的普遍规律的同时,也将反映特定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文化和价值取向。
二、刑事诉讼的公理性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的概念程序法定原则,也称为法制国家程序原则、程序法制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2)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①程序法定原则的提出,实际上是主张通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明确规定国家司法机关的权限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以防止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导致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专权擅断,侵害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权利。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起诉(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起诉【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起诉的概念与意义1.起诉概述(1)概念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2)分类刑事起诉,按照行使追诉权的主体不同,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
公诉就是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和公众向法院起诉,要求审判起诉概述起诉的意义提起公诉概述审查起诉的概念和作用审查起诉的内容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审查起诉的期限提起公诉的程序审查后的处理提起公诉的概念和条件提起公诉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不起诉的概念法定不起诉不起诉不起诉的情形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不起诉的程序比较法考察:公诉变更的程序机制公诉变更我国的刑事公诉变更制度提起自诉的条件提起自诉的程序提起自诉的程序起诉机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自诉则是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在公诉制度上,存在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之分。
起诉法定主义,要求对于凡构成犯罪即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不论犯罪嫌疑人及其罪行有何具体情况,公诉机关都必须毫无例外地提起公诉,而不得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起诉便宜主义就是允许公诉机关对于已构成犯罪,具备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从被告人及其罪行等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出发,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的起诉,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
2.起诉的意义(1)起诉,决定着对犯罪行为追诉机制的正式启动,是揭露犯罪、惩罚犯罪的必经程序。
(2)起诉的内容,决定着审判的范围。
起诉对审判的影响表现在:①没有被起诉的事实和人,审判机关不能审判;②审判结论所确认的事实和人,必须与起诉指控的事实和人相一致。
二、提起公诉的程序1.提起公诉概述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指控的被告人的行为,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刑事审判概述)【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刑事审判概述1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审判的概念和任务1.刑事审判的概念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
2.刑事审判的特征(1)刑事审判主体的法定性和特定性刑事审判权是一项特定的、专属性的国家权力,只能由法定的国家专门机关行使。
根据刑诉法第3条的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这意味着刑事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个人均不得行使刑事审判权,否则即属私设刑堂,属违法行为。
(2)刑事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和应答性刑事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和应答性,是指刑事审判程序的发动必须基于国家公诉机关或者公民个人合法有效的起诉,不告则不理。
这一点是刑事审判活动区别于侦查活动和起诉活动的重要特征。
刑事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包括程序启动上的“不告不理”以及审判对象上的“诉审(对象)同一”。
(3)刑事审判结论的终局性和权威性①“终局性”是指法院一旦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出认定和裁判,就具有“定分止争”的效力;法院判决一旦生效,控辩双方不得再就同一案件向法院起诉,其他机关也不得再受理此案件。
②“权威性”是指法院的裁判一旦生效,就将对诉讼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诉讼当事人对生效裁判必须遵守和服从,社会对生效裁判也应当予以尊重和维护。
3.刑事审判的任务和意义(1)刑事审判的任务是惩罚犯罪分子。
(2)刑事审判的任务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刑事审判的任务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4)刑事审判的意义还在于教育公民遵纪守法。
二、刑事审判的模式1.刑事审判模式的概念刑事审判模式,也被称为刑事审判结构,指的是构成刑事审判程序的标准元素(程序主体)及其结构、组合样式,即刑事审判程序中各个程序主体之间的地位、组织及其相互关系。
刑事审判模式理论涉及的主要是刑事审判体制问题,即刑事审判程序中主体的权力(利)配置问题。
2.对抗式模式与职权式模式的特征(1)对抗式模式的主要特征①在价值理念上,以人权保障为优位价值理念,注重的是程序正当性和形式公正性;②在程序结构上,英美对抗式审判模式下,庭审分为定罪与量刑两个程序阶段,在采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负责事实认定的是陪审团,法官的职责是主持庭审,而检察官则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与被告方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③在程序运作上,庭审主要由控辩双方推动,证据由控辩双方出示,证人由控辩双方交叉质证,法官则居中听审,不直接调查证据,也不对证人进行诘问。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审判(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刑事审判【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刑事审判的概念刑事审判的价值基础:实现客观、公正和诉讼效率概述刑事审判的原则刑事审判组织: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概念、内容、审查后的处理开庭审判前的准备法庭审判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审判笔录法庭秩序审判障碍及其处理: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判决、裁定、决定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特点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提起自诉的条件和程序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自诉案件的受理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判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第二审程序提起二审程序的理由和方式提起二审程序的期限二审程序的审判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述死刑复核程序判处死刑(死缓)案件的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和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未成年刑事审判程序的特有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特点刑事审判一、概述1.刑事审判的概念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对刑事诉讼中的“审判”,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1)刑事审判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专门权力的活动;(2)刑事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三大基本职能之一;(3)刑事审判是近代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力。
审理权是指法官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核各种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并审查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全部诉讼活动。
裁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查清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权威性处理决定的活动。
审理和裁判是刑事审判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裁判是审理的目的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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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管辖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管辖概述1.管辖的概念与意义(1)管辖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审判权划分的一种诉讼制度。
其实质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和职责分工。
(2)管辖的意义①有利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防止在受理案件上互相争执或推诿扯皮,也有利于增强它们的责任感,充分发挥它们的积极性,从而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各类案件都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②便于各个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按照管辖范围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控告、举报犯罪,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案件移送环节,有利于保障各个单位和公民个人行使报案、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③有助于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准确及时地处理案件。
2.管辖的分类(1)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2)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3.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关系(1)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检、法等国家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权限上的职能分工,而审判管辖所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对刑事案件审判权限的划分;(2)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是重合的,都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3)对于公诉案件,这两种管辖的关系,实质上是侦查权和审判权相互关系的反映;(4)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中确定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依据也是确定不同级别和不同地域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主要参考依据。
4.确定管辖的原则(1)有利于刑事诉讼任务的顺利完成;(2)便于充分发挥公、检、法等国家专门机关的诉讼职能;(3)便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社会公众参与刑事诉讼;(4)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1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概述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下一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
(2)第二审程序的特点①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②第二审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判第二审案件;③第二审程序有其特有的审判原则,除应当遵守第一审程序中的有关原则外,第二审程序还必须遵守全面审查和上诉不加刑等第二审特有的原则;④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即为终审裁判,除死刑案件需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外,均立即生效并交付执行。
2.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1)第二审程序的任务第二审程序的任务是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全面的审查,查明其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和充分,适用法律是否适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终审的裁判,以维护正确的一审裁判,纠正错误的裁判。
(2)第二审程序的意义①确保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保障其合法权益。
②维持正确裁判,纠正错误裁判。
③有效进行审判监督,提高审判质量。
④落实两审终审制度,实现公正审判。
二、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的提起1.上诉、抗诉的主体(1)提起上诉的主体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是:自诉人、被告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①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②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享有附条件的上诉权,即必须征得被告人同意方可提出上诉。
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享有部分的上诉权,即只能针对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2)提起抗诉的主体抗诉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不论对被告人是否有利,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提起抗诉。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死刑复核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死刑复核程序2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死刑复核程序概述1.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与特点(1)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对已经作出死刑判决或裁定并且普通程序已经完成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它包括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①适用对象的专门性。
这一程序与其他普通或者特别审判程序不同,适用的案件范围只限于死刑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②适用主体的专属性。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③程序启动的主动性。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判决或者裁定已经作出且正常程序已经完成后由人民法院主动逐级上报复核的程序,无需附加任何条件。
④特定案件的终局性。
死刑案件,除了享有死刑核准权的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外,其他死刑案件即使经过普通的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后,还必须经过拥有死刑核准权的法院的复核,裁判方能生效。
因此,就死刑复核案件而言,死刑复核程序是终局性程序。
⑤审判方式的特殊性。
死刑复核程序一般并不进行开庭审理,而主要是通过审查案卷材料,听取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意见而进行,最后对原审裁判作出是否核准的裁定。
2.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1)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障适用死刑的准确性,防止错判、错杀;(2)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控制适用死刑的数量;(3)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统一适用死刑的标准。
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核准权的演变自从1949年以来,我国法律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核准权的行使经历了一个反复上收、下放直至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的辗转过程。
2006年12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废止了以前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授权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各种规定,同时明确: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处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概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触犯刑法的案件。
在我国,刑事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①未成年人生理与心理发育还不成熟,故需要通过特别程序对其诉讼权利予以特别保护。
2012年刑诉法规定了指定辩护制度,使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有权利获得法律援助,从而帮助其有效的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2012年刑诉法设置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使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能够有效的参与诉讼程序,从而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②未成年人易于进行教育改造,应对其采用轻缓的刑事政策促使其早日复归社会。
2012年刑诉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实行与成年人分管分押的措施;对于轻缓犯罪实行附条件不起诉;采用不公开审理的庭审方式;对于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实现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2012年刑诉法加大了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力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办案方针和原则。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②完善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③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④增加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以及分案处理、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的制度。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2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概念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又称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对于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是依照刑法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依法认定后予以强制医疗的一种特别程序。
从规定的内容来看,刑事诉讼法增设的这一特别程序具有以下方面特性:(1)适用对象特定。
这一特别程序只适用于已经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不适用于具有暴力倾向但尚未实施暴力行为危害社会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
(2)精神病的认定必须经过法定的司法鉴定程序。
(3)处理结果特殊。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处理结果是将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并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送入专门的精神病院,在精神病院接受强制性监管和强制性医疗救治。
(4)贯彻了司法最终裁判原则。
对于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能作出决定。
(5)充分保障了精神病人的诉讼权利。
2.意义(1)有利于防止精神病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2)有利于维护、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对精神病的认定和强制医疗认定的规范化。
二、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内容1.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应当同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适用的对象是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精神病人,或者是实施了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而且,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
(2)行为人患有精神病,并且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认定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条件。
(3)精神病人存在着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2.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依据2012年刑诉法第285条的规定,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公安机关发现并启动①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发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执行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刑事执行程序【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执行程序概述1.刑事执行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国家刑罚权,经由侦查、起诉而审判,直至执行方告实现,因此,执行,表征着刑事诉讼目的之达成,并从广义上构成了刑事诉讼流程的最后阶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征:(1)刑事执行的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文书刑事执行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既判力)的刑事裁判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规定,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刑事执行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刑事执行程序概述对我国刑事执行体制之检讨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执行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和条件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及刑期计算暂予监外执行之理论检讨减刑减刑的适用对象和条件刑罚变更执行程序减刑的程序假释的适用对象和条件假释假释的程序被假释罪犯的监督与考察新罪、漏罪的侦查与起诉新罪、漏罪的处理新罪、漏罪的管辖与审判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刑事执行程序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2)刑事执行只能由法定的执行机关负责进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依据各种刑罚的不同特点和刑罚执行的流程,将刑事执行机关分为: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和执行监督机关。
①交付执行的机关。
其是指将生效裁判及罪犯依照法定程序移交有关机关执行刑罚的机关;人民法院是我国刑事裁判的交付执行机关。
②执行机关。
其是指将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的机关,即具体负责和实施刑罚执行活动的机关。
各执行机关及其具体职能分工如下:a.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负责对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b.监狱、拘役所、未成年犯管教所。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四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2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概念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又称为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是指在公诉案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审查并在其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后,对犯罪行为人予以从宽处罚的一种特别程序。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该程序具有以下特性:(1)在性质上,这一特别程序只是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一个构成部分,并不是一个与公诉和自诉案件诉讼程序并列的独立的诉讼程序。
(2)适用的案件范围比较宽。
主要包括两大类:①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并且是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
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3)公诉案件中的和解是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监督制约下进行的。
(4)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不是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私了”犯罪行为。
①公诉案件的和解是在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下进行的,和解的内容和形式上都要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
②当事人双方和解之后,国家仍然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只是国家对犯罪行为人予以从宽处理的一个情节和依据。
2.意义刑诉法确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明确了在一定范围内的公诉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可以和解,是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弥补被害人遭受的损害,充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犯罪行为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3)有利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节约诉讼成本,提升诉讼效率。
(4)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3.公诉案件和解的理论基础20世纪中期以来,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和解的广泛兴起和发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和理论依据。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事赔偿)【圣才出品】
第二十七章刑事赔偿2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赔偿概述1.刑事赔偿制度的概念刑事赔偿制度,是指国家的追诉审判机关在行使刑罚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受害者进行赔偿的制度。
2.刑事赔偿制度的意义(1)刑事赔偿制度有利于弥合国家和公民个人之间因为刑事诉讼活动遭受侵害的关系。
(2)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依法行使职权的追诉审判人员,提升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第一,刑事诉讼活动是在有限的时间内追究犯罪的活动,在此活动中,无论追诉审判人员个人如何严格依法办案,都无法避免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现象的发生;第二,刑事诉讼活动的最终获益者是国家。
二、刑事赔偿的范围1.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1)错误羁押、错判的赔偿①对错误拘留的赔偿。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2012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决定是否赔偿的关键是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等程序性要件。
②对错误逮捕的赔偿。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根据2012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决定是否赔偿的关键是是否追究被逮捕人的刑事责任。
③对错误判决的赔偿。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①以殴打等行为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武器、警械包括枪支、警棍、手铐、警绳以及其他警械。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23-27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三章执行2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执行概述1.执行的概念和性质(1)执行的概念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等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主文付诸实施的活动。
(2)执行的性质①执行属于司法行政事务,刑罚执行机关等对罪犯进行的监管、教育、组织劳动等活动不具有诉讼活动的性质。
②执行具有强制性。
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有法律依据不得阻碍生效裁判的执行。
(3)执行的原则①法制原则执行活动具有法律附属性,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②及时原则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应当迅速执行,不能延宕。
③尊重人格尊严和人权的原则在死刑执行过程、方式的选择方面,应当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在其他刑罚执行中,也要对执行机关及其人员加以严格限制。
2.执行主体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将生效裁判交付执行的机关。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般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罪犯关押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也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
按照各执行主体的职能的不同,可以把执行机关分为三类:(1)执行机关执行机关负责将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
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公安机关、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社区矫正机构。
①人民法院负责对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②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对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监狱还负责对死缓判决的执行。
③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④公安机关负责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执行。
⑤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
(2)执行指挥机关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执行,需要由多机关共同参与,如法院负责行刑,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场所的警戒,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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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四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24.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概述
1.概念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又称为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是指在公诉案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审查并在其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后,对犯罪行为人予以从宽处罚的一种特别程序。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该程序具有以下特性:
(1)在性质上,这一特别程序只是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一个构成部分,并不是一个与公诉和自诉案件诉讼程序并列的独立的诉讼程序。
(2)适用的案件范围比较宽。
主要包括两大类:
①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并且是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
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3)公诉案件中的和解是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监督制约下进行的。
(4)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不是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私了”犯罪行为。
①公诉案件的和解是在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下进行的,和解的内容和形式上都要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
②当事人双方和解之后,国家仍然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只是国家对犯罪行为人予以从宽处理的一个情节和依据。
2.意义
刑诉法确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明确了在一定范围内的公诉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可以和解,是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弥补被害人遭受的损害,充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犯罪行为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3)有利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节约诉讼成本,提升诉讼效率。
(4)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3.公诉案件和解的理论基础
20世纪中期以来,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和解的广泛兴起和发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和理论依据。
(1)对报应型刑事司法不足的反思
①对被害人利益的漠视危及了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加剧了被害人对刑事司法系统的不信任,最终不仅危及司法权威也会冲击政治统治秩序的合法性。
②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矛盾未能得到有效缓和,有些甚至加剧了双方之间的冲突。
③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④对犯罪行为人适用死刑、监禁刑等严厉的刑罚并没有充分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和效果,犯罪一直呈现递增趋势。
(2)犯罪观念和刑罚观念的更新
随着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欧美国家兴起了一种新的、反思后的犯罪观:与犯罪的本质是孤立的个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侵犯这一长期以来的主流观念不同,犯罪不仅仅是对国家利益的侵犯,而且也是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严重侵犯,被害人的利益应当得到尊重和有效维护、救济。
(3)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提高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认主要是指被害人不仅仅是被国家保护的客体,而且也是具有相对独立利益需求的主体,他们应当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以体现和保障其诉讼主体地位,代表国家的追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体现被害人主体地位的诉讼权利。
二、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程序的主要内容
1.适用的案件范围
刑诉法第277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范围。
具体包括两类:
(1)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
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规定的是“侵犯财产罪”。
这两章规定的犯罪通常都有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触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要适用和解还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因民间纠纷引起,即犯罪是由于民间纠纷引起的。
民间纠纷通常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引发的纠纷以及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②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并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中所规定的刑罚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过失犯罪的案件适用和解还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不包括渎职犯罪,此处的渎职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其他法律中规定有渎职犯罪的也应当包括在内。
②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这里的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是指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可能被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2.适用的条件
依据刑诉法第277条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公诉案件适用和解,除上述适用的案件范围限制外,还有以下适用条件的限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2)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3)被害人自愿和解。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
(5)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述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公诉案件和解的要求,达成的和解协议才能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从轻处罚的依据。
3.和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完全出于自主、自愿,没有受到任何不当干扰。
如前所述,被害人自愿进行和解是公诉案件和解的前提条件之一,但是,公诉案件和解必须遵循的自愿原则除被害人自愿外,还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自愿,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同样应当是在理解和解的法律性质、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主、自愿做出的理性选择。
(2)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进行和解的方式方法、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者规避法律。
具体而言,合法原则的内容包括:
①当事人双方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威胁、强迫对方进行和解、接受和解条件。
②和解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进行和解的公诉案件范围和条件。
③双方当事人不能就案件的刑事部分进行和解,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④不能通过和解规避法律,比如被害人以放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检举、揭发为条件换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高额赔偿。
⑤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⑥和解内容应当符合社会公德;等等。
4.公诉案件和解的程序
(1)和解程序的启动
①当事人双方均可以要求启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
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经其本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②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
③对于符合条件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④公诉案件的和解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进行。
(2)和解协议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