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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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和建议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和建议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和建议一、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1、思想认识还不到位“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

长期以来,由于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了原有的工作模式,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

2、基层纪委监督执纪方式方法单一滞后。

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在基层纪委“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还需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

二、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建议1、提高思想认识“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工作理念的重大创新,要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要在思想认识上要提高,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学一做”活动结合起来,让每一位党员,每一位纪检干部切实增强自觉性、主动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理想信念、坚持对党忠诚、坚持干净做事。

2、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不断增强廉洁自律和反腐倡廉意识,通过典型示范、专题廉政警示教育、廉政文化建设等形式,深入开展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和职工的反腐倡廉自觉性。

3、创新监督执纪方式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

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

要全面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

4、严格责任追究。

要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不仅对严重失职渎职,严重违纪违法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责任追究,还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依据《党章》、《国中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四个形态”的内容包括: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年月,王岐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曾提出纪委监督工作需做到“四种形态”,并强调要运用“四种形态”衡量监督工作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条下,既要严肃惩治“极极少数”,更要面向大多数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把好第一道关,否则,从严治党就是一句空话。

严管就是厚爱。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使广大党员不忘初心,自觉维护纪律。

这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沫江纪工委做了专题调研,探索了一些问题,解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并结合当前的现实情况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主要问题认识欠缺陷入误区。

在“四种形态”提出后,一些人误认为反腐败的力度会减弱,所以放松了纪检的督促力度,也有个别干部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的含义一知半解,依旧采用旧套路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够的表现。

对监督惩处力度定位不清晰。

在一些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中,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割裂开,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有的单靠批评教育,有的刻意抓大放小,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没有形成清晰标准喝规范,甚至出现办人情案。

责任担当欠缺,缺少主导核心。

“四种形态”前面的“监督执纪”四个字,容易让一些党组织认为,“四种形态”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组织无关。

因而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未主动去承担其“主体责任”,这容易导致纪检监察组织在本单位开展工作时,出现领导不重视,其他科室不配合,容易造成怕得罪人的畏难情绪,致使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陷入被动状态。

2019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9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

“四个形态”的内容包括: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2019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曾提出纪委监督工作需做到“四种形态”,并强调要运用“四种形态”来衡量监督工作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条件下,既要严肃惩治“极极少数”,更要面向大多数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把好第一道关,否则,从严治党就是一句空话。

严管就是厚爱。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使广大党员不忘初心,自觉维护纪律。

这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沫江纪工委做了专题调研,探索了一些问题,解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并结合当前的现实情况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主要问题
1.认识欠缺陷入误区。

在“四种形态”提出后,一些人误认为反腐败的力度会减弱,所以放松了纪检的督促力度,也有个别干部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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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篇一:运用“四种形态”先要破解四个难题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的因应之策,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形象阐发,既是实践总结、更是理论创新,既是执纪目标、更是工作遵循。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关口前移、挺纪在前、从严执纪、精准运用抓好落实,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破解以下四个方面难题。

难题一: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层层递减“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更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

这份主体责任中有领导有管理也有监督,无论是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还是党纪处分、组织调整,直至立案审查,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都要由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

目前,落实主体责任呈现出上冷下热、层层递减的趋势,特别是对“四种形态”的认识和理解还需要一个过程,一些基层党委还存在认识不够到位、理解不够全面、行动缺少自觉的现象,有的甚至认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委无关。

如果党委主体责任扛不起来,落实“四种形态”的成效就会大打折扣,就会成为“空中楼阁”。

因此,纪委在落实“四种形态”中不能大包大揽、单打独斗,必须善于创新工作载体,“撬动”主体责任落实,推动“两个责任”协同担当、共同发力。

难题二:畏惧第一种形态,常态不敢长做“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对应不同程度的问题,层层把关、步步设防,是“全面”和“从严”的具体体现。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通过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拉起防止犯错误的第一道关口;通过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守住防止犯大错误的第二道关口;通过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筑牢防止犯罪的第三道关口,以避免干部陷入违法犯罪深渊。

运用好、操作好“四种形态”,关键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使之真正成为常态。

实践证明,第一种形态作为首道关口,最为关键,难度也最大。

最新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最新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四个形态”的内容包括: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2020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曾提出纪委监督工作需做到“四种形态”,并强调要运用“四种形态”来衡量监督工作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条件下,既要严肃惩治“极极少数”,更要面向大多数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把好第一道关,否则,从严治党就是一句空话。

严管就是厚爱。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使广大党员不忘初心,自觉维护纪律。

这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沫江纪工委做了专题调研,探索了一些问题,解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并结合当前的现实情况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主要问题1.认识欠缺陷入误区。

在“四种形态”提出后,一些人误认为反腐败的力度会减弱,所以放松了纪检的督促力度,也有个别干部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的含义一知半解,依旧采用旧套路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够的表现。

2.对监督惩处力度定位不清晰。

在一些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中,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有的单靠批评教育,有的刻意抓大放小,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没有形成清晰标准喝规范,甚至出现办人情案。

3.责任担当欠缺,缺少主导核心。

“四种形态”前面的“监督执纪”四个字,容易让一些党组织认为,“四种形态”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组织无关。

因而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未主动去承担其“主体责任”,这容易导致纪检监察组织在本单位开展工作时,出现领导不重视,其他科室不配合,容易造成怕得罪人的畏难情绪,致使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陷入被动状态。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监督执纪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在党内进行监督和处理的一种方式。

现行的党内监督制度包括四种形态,即监督、执纪谈话、诫勉谈话以及组织调查。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一些改进措施。

一、监督形态中的问题在监督形态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监督的力度不够。

在一些地方,监督执纪工作过于追求稳定,对一些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

这导致一些党员干部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遏制,有的腐败问题甚至屡禁不止。

其次,监督的方式过于单一。

目前的党内监督主要集中在组织调查和谈话这两个环节,缺乏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

这使得监督工作显得呆板化、创新性不足,难以适应形势的快速变化。

再次,监督的执行不力。

尽管有监督执纪机关的存在,但一些党员干部在执行纪律处分时存在问题。

有的处分决定执行不力,甚至被一些地方保护起来,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

最后,监督的公开度不足。

监督执纪工作缺乏公开透明,很多案件被封锁,不利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发挥。

这也导致了一些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得不到曝光和问责。

二、执纪谈话形态中的问题在执纪谈话形态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执纪谈话效果不明显。

一些党员干部接受执纪谈话后,对自身的错误认识不够深刻,对党纪党规的约束意识不强,导致问题反复出现。

其次,执纪谈话缺乏规范性。

一些执纪谈话过于随意,缺乏明确的程序和标准,容易产生主观思想和个人偏向,影响执纪谈话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再次,执纪谈话过于形式化。

一些执纪谈话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对问题的深入调查和追究不够,导致一些党员干部重返岗位后仍然继续违纪违法行为。

最后,执纪谈话范围有限。

目前的执纪谈话主要集中在中央和省级党员干部,对市县级党员干部的执纪谈话比较少见。

这导致监督执纪的覆盖面不全,一些基层干部的违纪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

三、诫勉谈话形态中的问题诫勉谈话作为一种轻度的纪律处分形态,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诫勉谈话内容不明确。

心得体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心得体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心得体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

近期,笔者对我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调研,以下是对该问题的思考及对策建议。

一、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1、思想认识上存有误区。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是要思想转到位,才能落实到位。

当前,在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理解上有偏差,有的人认为,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后就要“抓小放大”了,要马放南山、刀枪入库了。

而事实上,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党纪严于国法的重申和强调,体现了抓早抓小、更加严厉的高压态势。

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工作量不是少了,而是多了;而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求不是低了,而是更严了。

把握上偏窄,在实践中走极端,对“四种形态”有选择性取舍,有的注重管住“大多数”,把纪律轻处分放在第一位,认为严重违纪问题是“极少数”,不用投入太多精力;有的认为,从严治党就是严惩“极少数”,形成震慑,而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小毛病小问题,不闻不问,不抓不管。

2、严格执纪上存在欠缺。

主要表现为:纪法不分,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定位上还不够清晰,在执纪中,分不清纪律与法律边界,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于什么工作都从法律角度思考,把纪委当成党内的“公检法”;执纪不严,执行纪律的尺度和标准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虽然查办案件很多,但在处理时多采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政纪轻处分等,党政纪重处分较少。

3、监督约束上留有死角。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把监督挺在前面,发现违纪苗头要马上去管。

在“四种形态”落实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下监督不力,派驻纪检组对驻在单位的监督力度不够。

日常监督不严,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明察暗访、监督检查等形式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不够,发现问题能力不强,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没有让党员干部时刻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约束就在脚下。

纪委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纪委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党建与社团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纪委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工程塑料公司 殷红涛摘要:党的报告明确提出,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新修改的党章也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党的纪律的重要内容写入党章,确定为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的重要任务,这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重要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成果,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遵循。

关键词: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一、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监督执纪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些党员干部对于“四种形态”的认识还存在一些误区。

有的认为探索实践“四种形态”只是纪委的事,是对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要求的理论提升,和其他部门没有关系。

有的认为管住大多数,就会放过关键少数。

有的认为反腐力度要减弱、反腐节奏要放缓,甚至出现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的声音。

2.监督执纪责任落实不到位。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

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有的党委和纪委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不到位,落实“两个责任”仅停留在签订责任书、会议传达和文件印发上,一些具体工作和责任仅在嘴上“空跑”、在纸上“旅行”,压力传导递减,缺少具体抓手。

有的党委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把落实问责制度当儿戏。

有的纪委不愿得罪人,勇于担当的精神不足,敢于碰硬的意识不强,对反映的问题不敢大胆查办,只想当老好人。

3.监督执纪方式转变不到位。

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形势和探索实践“四种形态”的要求相比,我们的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执纪方式还需要提高和转变。

有的对“四种形态”的使用界限把握不准;有的使用谈话函询时的方式和程序不规范;有的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不管不顾,认为小问题不必引起重视;有的存在将小问题养成大问题再去处置的意识,存在只想查办大案要案的思想;有的将绝大多数案件都集中在处理廉洁纪律行为上,而对违反其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的处分较少;有的在追究责任人员时只重视处理直接责任人,而对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的处分较少等。

落实四种形态存在问题及对策

落实四种形态存在问题及对策

落实四种形态存在问题及对策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时指出,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这一重要论述,体现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黄陵县纪委围绕“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勇于揭短亮丑,敢于动真碰硬,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实效,在践行“四种形态”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同时,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难点阻力,亟待我们研究和解决。

一、我县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举措1、落实贯彻学习,端正干部思想上认识。

县党委通过专题学习、开展讨论等多种方式开展“四种形态”的学习,同时安排各村各单位分别召开会议,并利用宣传栏、党务政务公开栏、网络、远程教育等形式将规定精神进行传达学习。

机关干部坚持学习日制度,加强干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廉洁自律教育,提高机关干部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创新工作能力。

2、准确把握运用,做深作细做实监督执纪问责。

县全体纪检监察干部结合所学内容,立足本岗位工作实际,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保持政治定力,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方式,聚焦“三转”,使“四种形态”有机融入到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之中。

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真正做到知行合一、学以致用,推动工作开展。

3、严格作风督查,防微杜渐做好源头治理。

成立了由县纪委书记任办公室主任的作风督查办公室,成立专门督查小组对全县党员干部从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多方面督导检查。

督查小组采取明查暗访形式,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机关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联系服务群众、贯彻落实各项安排部署等开展专项督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及时制止处理,防微杜渐。

4、突出审查重点,严惩违纪少数。

始终把纪律审查作为主业,建立健全大案要案发现、查处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着眼“大多数”,宽严相济“正歪树”,盯紧“少数”,动辄则咎“治病树”,严防“极极少数”,重典治乱“拔烂树”。

调研报告:基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调研报告:基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调研报告:基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在早发现上深化,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在分类处置上深化,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问题表现责任落实不够到位。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其责任主体不只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是各级党委(党组)和党的工作部门重要职责。

但实践中,少数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没有认识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目的所在和深刻内涵,错误认为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与党组织关系不大。

操作标准不够规范。

践行“四种形态”,既要防止将小问题当作大问题,量纪过重,处置过度;又要防止将大问题轻易放过,大而化小,小而化了。

如,基层普遍反映,“四种形态”之间的相互转化缺乏具体标准,影响对定性量纪的准确把握,导致一些地方运用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自由裁量权“弹性”较大,从而影响案件质量。

监督执纪力量仍显不足。

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四种形态”新要求,履行好监督第一职责,不仅要抓好全体党员的监督,同时还要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

这就意味着监督对象和工作量成倍增加。

当前,尽管监察体制改革后从检察机关转隶了部分人员充实到纪委监委,但与监察对象大幅增加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专业化的监督执纪力量仍显不足。

原因分析传统思维定势尚未全面打破。

“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理念的创新,既要求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氛围,又要持续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但由于受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少数同志仍然存在“批评教育不管用,从严惩处才有效”的错误观念,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监督执纪不够,仍然对查办大案要案情有独钟。

工作体会: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中的难点及对策

工作体会: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中的难点及对策

工作体会: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中的难点及对策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现了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县纪委坚持把“四种形态”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抓手,切实转变惯性思维和工作作风,不断探索、实践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有效做法,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格局初步显现。

同时,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难点阻力,亟待我们研究和解决。

一、我县适用“四种形态”处理案件的总体情况一是守住“常态”,按“第一种形态”共处理144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数的40.3%。

二是管住“大多数”,按“第二种形态”共处理183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数的51.3%。

三是盯住“关键少数”,按“第三种形态”共处理15人次,点“四种形态”处理总数的4.2%。

四是抓住“极少数”,按“第四种形态”共处理15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数的4.2%。

从总体上看,我县的执纪审查工作力度不减,节奏不变,第一、二种,尤其是第一种形成案件比重大,工作重心由“法”转向“纪”,贯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在工作实践逐步落实体现,取得明显成效。

二、主要做法(一)加强宣传教育,深刻领会实质内涵。

在准确把握“三类重点对象”、“三个时间节点”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培训、专题辅导、以案代训等方式,将“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深刻内涵传递给每位纪检监察干部,促使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熟练掌握、大胆履职,扎实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编印了《纪律监督执纪业务专题会议材料》,组织召开了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会议,将“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进行了重点说明,并结合实际案例,对适用“四种形态”作了深刻解读。

认真开展党章党规党纪教育,促使党员干部学深悟透“两个准则”、“三个条例”。

认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到廉政教育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发放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读本,转发、转载省、市典型案例通报等,向全县持续释放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

国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思路分析

国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思路分析

国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思路分析摘要: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企业对于经济发展有引导的作用。

要想促进国家经济稳定发展,就需要保证国有企业经济持续增长,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抓住“关键少数”,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有效保障。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中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是作风建设存在问题、接受监督意识不强等这些都会影响国有企业发展。

本文从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管理方面入手,对于国有企业新常态下的管理现状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强化管理工作,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常态;强化;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管理前言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国有企业的支持,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发展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服务都发挥重要的价值。

国企不断地改革对于经济发展也有较大的影响,在国有企业发展中需要遵照企业改革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并且在新形势下要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管理,促进企业良好发展。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要忠诚于党,清正廉洁[1]。

但是当前发展中还存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够精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都会影响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管理要从这些方面进行研究,提出如何改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管理效果的措施。

一、新常态下探讨国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性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决定着企业的发展方向,因此需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管理,并且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才能够切实完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需要积极完善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审评,这样才能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制度,落实好各项管理工作,对领导干部的错误要严厉惩处[2]。

对于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早发现及早告诫,把错误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样才能够降低违纪违法行为出现的概率。

执纪办案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4篇

执纪办案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4篇

执纪办案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4篇【范文大全】“廉政”一词最早出现在《晏子春秋·问下四》:“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现在所说的“廉政”主要指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能时不以权谋私,办事公正廉洁。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执纪办案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执纪办案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篇1一、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思想认识方面,存在“等靠要”思想,缺乏大局意识、忧患意识、服务意识,不能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放在党的建设的大局中去把握,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还缺乏正确认识和深入理解。

领导体制方面,一是在现行领导体制下,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和对同级党委副职的初核等,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落实。

二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兼职过多,专职不专现象严重,工作关系不顺,精力难以集中,影响了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

工作机制方面,科学的工作机制尚未系统建立,科学的工作方法尚未探索形成,加之缺乏有效的落实措施,工作方法简单、工作落实不到位,致使各项工作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

职能发挥方面,一方面职能错位,存在“大包大揽”倾向,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成了“事事牵头、样样主抓”,有时还充当了“开山斧”、“救火队”的角色。

另一方面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全面充分。

不能准确把握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四项职能,做到全面履职。

队伍建设方面,一是知识素养有待提高,缺乏专业人才;二是系统培训少,培训渠道单一;三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亟待加强。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一是干部思想不够稳定,存在不满情绪。

二是工作作风不够扎实,畏难思想抬头。

三是纪律约束不够严明,自律意识不强。

四是业务培训不够全面,自身素质不高。

五是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权威监督不强。

二、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一是农村土地承包使用等引发的问题突出。

1、承包合同不规范,给以后生产发展过程中发生纠纷埋下隐患。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遇到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工作的思路举措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遇到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工作的思路举措

202023年5月下 第10期 总第406期能源科技| TECHNOLOGY ENERGY0引言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监督,已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面临的一个崭新而重要的课题。

本文拟从工作实际出发,阐述存在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工作思路。

1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的主要做法1.1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四种形态”的学习贯彻落实党委通过开展专题学习会、讨论会等方式,强化对“四种形态”的学习,做到以上率下,增强贯彻执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同时,安排各党组织分别召开专门学习会,在党员干部职工中坚持学习日制度,强化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廉洁自律的教育,初步形成了级级抓贯彻、层层抓落实、人人抓学习的良好氛围。

1.2准确把握运用,促使“四种形态”工作方法的转变全体纪检监察干部结合所学内容,立足岗位实际,把工作目标从注重“盯违法”向注重“盯违纪”转变、把工作手段从注重“抓大放小”向注重“抓早抓小”转变、把工作重点从注重“惩处极少数”向注重“管住大多数”转变,从而把工作着力点放到协助党委抓纪律、管纪律、维护纪律、执行纪律上来,使“四种形态”有机融入监督执纪问责。

1.3成立组织机构,强化监督职责防微杜渐抓源头治理成立作风督查办公室,下设3个督查小组,负责对党员干部职工的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多方面进行督导检查。

同时,采取明察暗访方式,就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风建设、联系服务群众情况等开展专项督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和轻微违纪问题及时制止处理,防微杜渐、治病救人。

1.4建立健全机制,突出审查重点盯紧和严惩违纪少数建立健全大案要案发现、查处机制,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着眼“大多数”,宽严相济“正歪树”;盯紧“少数”,动辄则咎“治病树”;严防“极少数”,重点治乱“拔烂树”。

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工作 存在问题和对策分析

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工作 存在问题和对策分析

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和对策分析纪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基础性的工作,结合实际,将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如下:一、存在问题(一)监督队伍专业化的问题。

随着转录融合和派驻监督全覆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内部职能部门工作力量也得到了不断强化。

新形势下,特别是监察体制改革后,对执纪监督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做到执纪执法一专多能。

当前执纪监督队伍专业化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大量随编划转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没有专业知识,也没有纪检监察工作经验,全面掌握纪检监察监督工作要求需要较长时间,距离专队伍业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尤其是派驻纪机构检监察干部参与问题线索处置的机会相对较少,纪检监察业务不够熟悉,执纪监督水平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有效提高。

二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类矛盾不断突显,问题线索不断增加,随着干部转录一起从各级检察机关移交到纪检监察机关的问题线索较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为了消化积淀的问题线索,只有不断强化执纪审查力量,将专业化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同志安排到案件查办上,执纪监督队伍一定程度上有所弱化。

(二)执纪监督机制规范化的问题。

一是内部协调机制不畅。

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各“监督”力量之间尚未实现整体系统部署、集中统筹。

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协调配合不够到位,党风政风监督与执纪监督、巡视巡察监督、派驻监督的工作联动没有形成有效机制,存在“各自为政”的问题。

二是监督手段不多。

当前执纪监督大多停留在查资料和现场检查层面,难以深入发现问题,要深入、系统、精准地掌握被监督地区和单位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只有探索拓展监督办法,真正实现执纪监督“长牙”“带电”。

(三)执纪监督定位的问题。

执纪监督定位“监督的再监督”职能不够准确,没有站在纪检监察视角剖析问题,有效破解执纪监督短板。

一是过分依赖主责部门。

把执纪监督等同于主责部门的行业监督,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针对性还存在一定差距,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审计、财政等责任部门的业务监督,监督发现的问题停留在主体责任部门业务监督视点层面。

浅谈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对策

浅谈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对策

浅谈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对策摘要:随着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壮大,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介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并提出运用这四种形态的对策,以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策正文: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然而,在国有企业的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腐败问题。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正,中国共产党实行了“四种形态”的监督执纪。

第一种形态是预防性监督执纪。

这种形态主要是通过制定制度和规定、加强教育培训等手段,预防和杜绝腐败问题的发生。

对策:国有企业应对其内部制度及流程进行优化,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员工职业操守和道德道德建设,提高员工的法律和法规意识。

第二种形态是惩戒性监督执纪。

这种形态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的腐败问题进行惩戒,打击腐败分子,以起到威慑和教育作用。

对策: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举报奖惩制度,鼓励员工举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的行为,同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防止乱作为、乱办事。

第三种形态是监督性问责。

这种形态主要是针对责任追究不到位的情况,采取问责措施,以保证职责清晰明确,形成科学合理、规范化的管理体制。

对策: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问责制和问责问诉制度,确保每个员工的职责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责任要求,保证企业内部的规范化运作。

第四种形态是教育性监督执纪。

这种形态主要是针对知识和思想认识不足的腐败分子开展教育活动,帮助他们认识错误,重新回归正道。

对策:国有企业应加强干部教育和培训,提高干部的道德素质,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实行,促进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应结合“四种形态”积极开展监督执纪工作,优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干部教育和培训,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作者:丁毅来源:《企业文化》2017年第24期“四个形态”的内容包括: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条件下,既要严肃惩治“极极少数”,更要面向大多数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把好第一道关,否则,从严治党就是一句空话。

严管就是厚爱。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使广大党员不忘初心,自觉维护纪律。

这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专题调研,探索了一些问题,解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并结合当前的现实情况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主要问题(一)认识欠缺陷入误区在“四种形态”提出后,一些人误认为反腐败的力度会减弱,所以放松了纪检的督促力度,也有个别干部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的含义一知半解,依旧采用旧套路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够的表现。

(二)对监督惩处力度定位不清晰在一些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中,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有的单靠批评教育,有的刻意抓大放小,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没有形成清晰标准和规范,甚至出现办人情案。

(三)责任担当欠缺,缺少主导核心“四种形态”前面的“监督执纪”四个字,容易让一些党组织认为,“四种形态”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组织无关。

因而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未主动去承担其“主体责任”,这容易导致纪检监察组织在本单位开展工作时,出现领导不重视,其他科室不配合,容易造成怕得罪人的畏难情绪,致使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陷入被动状态。

(四)兼职太多,工作压力大在基层,纪检组织存在工作力量不足,年龄和知识结构不合理,业务水平不强,后勤保障跟不上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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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
及改进措施
“四个形态”的内容包括: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2018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曾提出纪委监督工作需做到“四种形态”,并强调要运用“四种形态”来衡量监督工作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条件下,既要严肃惩治“极极少数”,更要面向大多数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把好第一道关,否则,从严治党就是一句空话。

严管就是厚爱。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使广大党员不忘初心,自觉维护纪律。

这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沫江纪工委做了专题调研,探索了一些问题,解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并结合当前的现实情况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主要问题
1.认识欠缺陷入误区。

在“四种形态”提出后,一些人误认为反腐败的力度会减弱,所以放松了纪检的督促力度,也有个别干部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的含义一知半解,依旧采用旧套路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够的表现。

2.对监督惩处力度定位不清晰。

在一些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中,把监督执纪“四
种形态”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有的单靠批评教育,有的刻意抓大放小,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没有形成清晰标准喝规范,甚至出现办人情案。

3.责任担当欠缺,缺少主导核心。

“四种形态”前面的“监督执纪”四个字,容易让一些党组织认为,“四种形态”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组织无关。

因而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未主动去承担其“主体责任”,这容易导致纪检监察组织在本单位开展工作时,出现领导不重视,其他科室不配合,容易造成怕得罪人的畏难情绪,致使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陷入被动状态。

4. 兼职太多,工作压力大。

在基层,纪检组织存在工作力量不足,年龄和知识结构不合理,业务水平不强,后勤保障跟不上等情况。

纪检监察干部与单位同事相处已久,在处理一些问题上不能完全照章办事。

而且纪检监察干部分管多项工作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任务繁重,难以凸出“主业”,工作的压力容易让他们对纪检监察工作产生疲倦感。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深入学习不够,“四种形态”内涵把握不到位。

有些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干部主动学习不够,没有很好的开展专题学习。

有的虽然关注了,但没有结合工作需要,认真地去吃透每个层次的深刻内涵,以及彼此间的联系。

学习不够,专业知识更新滞后,于是造成凭经验办事,在工作中难免出现无从下手的局面。

2.随意性裁量,监督惩处“对号入座”不到位。

面对违纪监督惩处,要么碍于情面,要么追求所谓办大案出大成绩,让监督惩处力度“跑偏”。

3.工作无担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在一些单位,党组织没有很好地承担其主体责任,依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看成是纪委的事,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腐败工作不主动过问和关心,导致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束手束脚,打不开工作局面。

4.工作经费和人员配备不足,组织保障不到位。

在一些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纪检监察干部还身兼多项工作,在纪检工作上的精力也不充足,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力度不大。

在查办案件上,因为顾及同事之间的情分,自认为不涉及原则性问题,就采取无视的态度,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改进举措
1.坚持抓好学习。

让学习“主线”与筑牢思想“防线”相结合,达到“深认识、活运用”的效果。

正确把握和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涵这条主线,不仅是灵活运用“四种形态”的关键,也是广大党员干部筑牢自我思想“防线”,从“不敢腐”向“不想腐”转变的关键。

一是主动学。

各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带头深学深悟,还要引导其他干部职工主动去学习领会“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

二是培训学。

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作为专题,纳入培训内容。

三是实践学。

让纪检监察干部参与一些信访案件的处理、违纪案件的查办,让他们通过业务锻炼,更好地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

2.坚持监督执纪问责标准。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是一个完整的监督执纪问责体系,应该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执纪必须回归到《准则》和《条例》,紧紧围绕纪律和规矩开展监督执纪问责,严格依据纪律这把“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判断是非曲直,使纪律成为党员干部不可逾越的红线和底线。

3. 坚持担当精神。

主体责任与职能转变相结合,达到“强责任、敢担当”的效果。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

一是主体责任“中轴线”不偏。

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要切实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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