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部关于刑事犯罪起诉处理和量刑的总政策
深度解析美国刑事责任法的基本概念
深度解析美国刑事责任法的基本概念美国刑事责任法是指美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刑事犯罪责任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利益,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
在深度解析美国刑事责任法的基本概念时,我们将探讨刑事责任的定义、要素以及刑事责任法的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一、刑事责任的定义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遭受处罚或承担法律后果的法律概念。
根据美国刑事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个人或组织只有在实施了犯罪行为后,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并且必须能够证明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二、刑事责任的要素在美国刑事责任法中,刑事责任的要素包括行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1. 行为要素:刑事责任的第一个要素是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行为要素确保只有实际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可以是行动或者不作为(如法律规定的法定责任)。
2. 主观方面:刑事责任的第二个要素是个人或组织的主观方面,即个人或组织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类型。
故意犯罪是指个人或组织有意识地实施违法行为。
过失犯罪是指个人或组织由于疏忽或不当行为而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3. 客观方面:刑事责任的第三个要素是个人或组织的客观方面,即实施违法行为的结果或后果。
客观方面的评估包括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以及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
三、刑事责任法的适用范围美国刑事责任法适用于在美国领土内实施刑事犯罪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刑事责任法依据联邦法和各州法律而定。
联邦法规范联邦犯罪行为,各州法律则规范各州内的犯罪行为。
刑事责任法的适用范围还包括对刑罚的计算和执行方式的规定。
美国刑事法庭根据刑事责任法的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裁决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责任法并非完全固定不变,随着社会的演变和法律的更新,刑事责任法也在不断变化和调整。
刑事责任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在维持刑事公正和法律秩序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美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与实践
美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与实践美国刑事诉讼法作为美国司法体系中的法律制度,对于实现公正和保障公民权益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美国,刑事诉讼法包含了一系列原则和程序,旨在确保被告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公平待遇,同时保护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本文将探讨美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程序,并分析其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合理怀疑与定罪标准美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核心原则是合理怀疑与定罪。
根据该原则,被告在未被定罪前应被视为无罪,刑事诉讼的目标是确保证据充分,合理怀疑被告成立。
而为了达到定罪的标准,控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
在实践中,美国刑事诉讼法运用了一系列程序来保证上述原则得到实施。
例如,审前逮捕保释程序确定了被告是否可以在审判前被释放,以免无辜者被拘留。
而提供事实证据、证人证言、物证证明等是控方确保足够证据支持起诉的途径。
二、公开审判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确保审判过程的透明度,使公众可以了解案件的情况,并监督法庭的行为。
公开审判还有助于避免滥用权力和不合理的判决。
美国的公开审判体现在在刑事案件中,任何公民都有权进入法庭旁听,除非情况特殊(例如保护证人或涉及国家安全等),审判记录也会被留存。
这种公开审判的制度有利于保护被告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三、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通过由陪审员组成的团体来判断被告的有罪与无罪。
陪审团的存在保证了一种民主决策的方式,防止司法系统产生过多的权力集中。
在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是由公民随机选出,他们在审判期间独立思考,并根据提供的证据和法官的指导做出裁决。
这种制度保障了被告的权益,避免了司法的个人主义。
四、诉讼延时问题然而,美国刑事诉讼法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诉讼延时。
诉讼延时可能导致对被告权益的侵害,因为审判时间过长可能使被告长时间未能行使自由,并可能导致证据失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加强法庭管理,确保案件按时审理,并限制各方的诉讼请求。
美国刑事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刑事案件法律体系复杂,涉及众多法律条文和程序。
本文将从美国刑事案件的定义、犯罪分类、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审判程序、刑罚制度等方面进行概述。
二、美国刑事案件的定义在美国,刑事案件是指违反联邦或州法律,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谋杀、抢劫、盗窃、毒品交易等。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被称为被告人,而控告被告人的人或机构被称为检察官。
三、犯罪分类美国刑事案件主要分为重罪和轻罪两大类。
1. 重罪:指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谋杀、强奸、抢劫等。
重罪的刑罚通常较为严厉,可能包括长期监禁或死刑。
2. 轻罪:指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如盗窃、欺诈、交通违规等。
轻罪的刑罚相对较轻,可能包括罚款、社区服务或短期监禁。
四、侦查程序1. 现场勘查:警察到达犯罪现场后,对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据,寻找目击证人。
2. 询问证人:警察对目击者、嫌疑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情况。
3. 抓捕嫌疑人:根据调查情况,警察可以逮捕嫌疑人,并将其带至警局接受审讯。
4. 侦查终结:经过调查取证,侦查机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终结侦查。
五、起诉程序1. 起诉决定: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由检察官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起公诉。
2. 起诉书:检察官向法院提交起诉书,明确指控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3.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对嫌疑人进行指控。
六、审判程序1. 逮捕令:法院根据起诉书,签发逮捕令,将嫌疑人逮捕归案。
2. 审前听证:法院对嫌疑人进行审前听证,确定是否批准保释。
3. 审判: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判,根据证据和事实,作出判决。
4. 上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七、刑罚制度1. 惩罚原则:美国刑罚制度以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为原则,旨在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2. 刑罚种类:美国刑罚种类繁多,包括罚金、监禁、社区服务、缓刑、假释等。
3. 刑罚执行:根据判决结果,法院将刑罚交由相关机构执行。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最终版]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最终版]第一篇: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最终版]关于赴美国学习考察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及监狱管理的报告————浙江警官职业学院2012年赴美学习考察代表团按照学院暑假工作安排,由我院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22人考察团,从2012年7月17日至8月6日,在团长孙承省的带领下赴美国进行了为期21天的学习考察活动。
虽然时间不长,但考察成员都普遍感到收获很大。
通过专家授课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了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司法教育、美国矫正体系和监狱管理模式等有关刑事司法制度和实施特点等内容。
一、学习考察的基本情况这次学习考察日程安排紧密,学习与参观考察内容丰富。
承办方伊利诺理工大学非常重视本次活动,把这次学习交流与对双师型优秀骨干教师培训紧密结合,特聘请具有行业实践背景的专家型教授组成教师队伍。
培训目标主要通过专家授课与实地考察等形式来完成。
授课地点安排在幽静的伊利诺理工大学赖斯校区。
课堂内容包括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美国司法教育、美国矫正体系、美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美国保安产业等等。
授课教师准备充分,知识渊博,资料详实,讲解生动有趣,态度严谨,体现了很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精神。
课堂内容组织有序,注重教学互动,启发、讨论等教学方式的运用充分显示了美式课堂教学的特点。
因此,本次海外学习考察,除了了解专业领域外,也领悟了美式教学方法所带来的更多的启示,对我们的课堂教学改革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上课之余,根据安排先后实地考察了马里兰大学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系、伊利诺州斯德特威尔矫正中心、芝加哥市警察培训学院、杜佩至郡社区学院、库克郡拘留所等有关单位。
实地参观考察使代表团对美国的警察教育与监狱管理在现场体验上有着进一步的实践认识和理解。
学习参观期间,代表团认真准备了所要学习了解的重点问题。
在交流中每一位成员都根据自己的侧重点进行了积极发言与提问,这不仅活跃了学习气氛,更加深了对所学内容的体会与了解。
无论是课堂学习还是考察交流,每一位成员都自觉遵守纪律,服从指挥,着装规范,态度严谨。
美国的刑事司法公共政策
毒品合法化
法庭审判
搜查与查封(Search & Seizure)
自我控告(Self-Incrimination)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The Exclusionary Rule) 辩诉交易制度 (Plea Bargaining)
RICO法案
RICO法案
打击犯罪联邦化
联邦政府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权限日益扩大
美国宪法制度对于这种趋势的遏制
枪支控制
联邦、州、地方有关枪支控制的法规
枪支控制政策的效果讨论:并没有系统的证 据证明枪支控制减少了犯罪;守法者拥有枪 支可以阻止犯罪 拥有武器的权利:属于个人还是属于国家?
打击毒品犯罪
美国毒品犯罪概况 打击毒品犯罪的政策
刑 事 司 法
—公共政策中的理性与非理性
本章主要内容简介
美国的犯罪情况
威慑(Deterrence)模型及其应用 具现状
变化趋势(1971—2002年)
威慑(Deterrence)模型
目标:使得犯罪成本远高于犯罪收益
基本假定:犯罪者是理性的,在实施犯罪 行为时会作成本—收益分析
确定性:只有很少一部分犯罪者受到惩罚 快捷性:美国的刑事司法政策使得犯罪者在 很久后才受到惩罚 严厉性:美国的刑事司法政策在近年来更为 严厉
根据威慑模型,美国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很 大程度上是非理性的
警察和执法
警察的社会作用、自主权
社区警务(Community Policing) 严打(Police Crackdown) “破窗”行动(Broken Windows)
政策有效性判断标准
惩罚的确定性(Certainty)
惩罚的快捷性(Swiftness) 惩罚的严厉性(Severity)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篇一: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潇湘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2班肖晓1065020205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与其他法律相同,刑法的终极目的仍然在于规范社会关系,保法制乃一个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制度保障,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是贯穿整个法制,是社会建设与发展的坚定基石,能保证社会关系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中予以发展。
作为一项制度,刑事司法制度存在必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
它作为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其作用更是不可轻视的。
更是任何一个文明和法制的国家都不可缺少的制度。
其担负着控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
美国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法治国家,其刑事司法制度制度更是这样。
首先,在此谈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必先说其法律。
对于美国法律,其特点有四:①多元法律文化的融合,②法官造法,③判例法系的代表国,④成文法也比较发达。
这四点,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建构起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大厦,更从实体法上为其程序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那么究竟如何来认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①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
②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
③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
④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条款规定相结合的方法。
⑤多角度,多层次的比较方法。
这样,才能全面、客观的熟知。
美国和我国的中央制度不同,其属于联邦制。
因为美国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刑事诉讼法,联邦有一个联邦的刑事诉讼法,每个州有自己的刑事诉讼法,还有一些地方的刑事诉讼法,所以美国有五十几个刑事诉讼法,但是都大同小异,都符合美国联邦宪法的基本要求。
这也其美国法制高度发达的保障。
所以,学习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必须从联邦高度与地方层面来把握。
然而,在有效控制犯罪和有效保护人民人身自由权利两者间却不可能有完全的统一。
许多国家在这方面都或多或少存在些问题。
那么,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又是如何协调,其效果又如何?对于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其内容是广泛的,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
----------------------- Page 1----------------------- ----------------------- Page 2-----------------------外国刑事诉讼法典系列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 Page 3-----------------------序一切事物只有互相比较才能见差别长短,只有互相借鉴才能促发展进步。
法制建设也是如此。
中国法制建设,包括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的改革和健全,既要立足中国国情,不断总结自己的经验,也应当研究外国的法制建设情况,借鉴他们的经验,以奏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效。
正因为如此,由我主持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在原来《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对若干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组织翻译出版,《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就是其中之一。
我们感谢卞建林博士对这部法典的翻译付出了辛勤的劳动。
由于美国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规定得比较原则,比较简明,不象大陆法系国家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那样系统全面,为了使读者概括了解这两部规则,我们请他对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作一简介。
卞建林博士曾于1993年8月至1994年8月作为访问学者在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进修一年,对美国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有比较系统的研究,相信他的介绍定会有助于读者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了解。
最后,我们感谢美国福特基金会对《美国联邦刑事诉讼----------------------- Page 4-----------------------规则和证据规则》的出版予以资助。
陈光中1996年1月----------------------- Page 5-----------------------目录1目录美国刑事诉讼简介................................................ (1)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 (35)第一章范围、目的和结构 ................................. (35)第1条范围 ............................................. (35)第2条目的和结构 .................................... (35)第二章预备诉讼 ............................................. (36)第3条控告 ............................................. (36)第4条根据控告签发逮捕令或传票 ............... (36)第5条在治安法官前初次聆讯 ..................... (37)第5.1条预备审查.................................... (39)第三章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 ......... (41)第6条大陪审团 ....................................... (41)第7条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 ......... (45)第8条共同犯罪和共同被告 ........................ (47)第9条根据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签发逮捕令或传票 .................. (47)第四章传讯和准备审判 .................................... (50)----------------------- Page 6-----------------------2目录第10条传讯............................................. (50)第11条答辩............................................. (50)第12条审判前的书状和申请;辩护和异议...... (54)第12.1条通知不在犯罪现场 ..................... (56)第12.2条通知作精神病辩护或者专家关于被告人精神状况的证词 ........................ (58)第12.3条通知以公共权利为由辩护 ............ (59)第13条将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合并审理....................................... (60)第14条将可能有不公正影响的共同诉讼分开....................................... (61)第15条证据保全....................................... (61)第16条透露和审查.................................... (63)第17条传票............................................. (67)第17.1条庭审前会议 .............................. (69)第五章审判地点 ............................................. (70)第18条起诉和审判地点.............................. (70)第19条(已废除).................................... (70)第20条为答辩和判刑而移送........................ (70)第21条为审判而移送................................. (71)第22条申请移送的时间.............................. (72)第六章审判 ................................................... (73)第23条陪审团审判或法庭审判..................... (73)----------------------- Page 7-----------------------目录3第24条审判陪审员.................................... (74)第25条法官;无资格................................. (75)第26条作证............................................. (75)第26.1条确定外国法律 ........................... (75)第26.2条提供证人陈述 ........................... (76)第27条官方记录的证明.............................. (77)第28条译员............................................. (77)第29条申请宣判无罪................................. (77)第29.1条终结辩论 ................................. (79)第30条指示............................................. (79)第31条裁决............................................. (79)第七章判决 ................................................... (81)第32条课刑和判决.................................... (81)第32.1条撤消或变更缓刑或监视释放 ......... (85)第33条重新审判....................................... (86)第34条阻止审判....................................... (86)第35条纠正课刑....................................... (86)第36条文字错误....................................... (87)第八章上诉(已废除) .................................... (88)第37条提起上诉;申请调卷令(已废除)...... (88)第38条延期执行....................................... (88)第39条上诉监督(已废除)........................ (89)第九章补充诉讼和特别诉讼 .............................. (90)----------------------- Page 8-----------------------4目录第40条提交另一地区................................. (90)第41条搜查和扣押.................................... (91)第42条刑事藐视法庭(罪)........................ (96)第十章一般规定 ............................................. (97)第43条被告人到庭.................................... (97)第44条获得律师和被指定律师的权利............ (98)第45条期间............................................. (98)第46条从监狱释放 ................................. (100)第47条申请 .......................................... (102)第48条撤消 .......................................... (102)第49条文件的送达和存档 ........................ (102)第50条案件日程表;及时处理的计划 ......... (104)第51条不必要的例外 .............................. (104)第52条无害错误和明显错误 ..................... (104)第53条法庭内行为规则 ........................... (104)第54条适用范围和例外 ........................... (105)第55条记录 .......................................... (107)第56条法院和书记官 .............................. (108)第57条地区法院制定规则 ........................ (108)第58条轻罪和其他轻微犯罪的程序 ............ (108)第59条生效日期 .................................... (113)第60条标题 .......................................... (113)联邦证规则...................................................... (114)----------------------- Page 9-----------------------目录5第一章一般规定............................................. (115)第101条适用范围....................................... (115)第102条目的和结构.................................... (115)第103条关于证据的裁定.............................. (115)()错误裁定的后果.................................... (115)a(1)异议................................................... (115)(2)提供证明............................................. (116)()关于提供证据和裁定的记录 .................. (116)b()陪审团审理.......................................... (116)c()显见错误 .......................................... (116)d第104条初步询问....................................... (116)()关于可采性的一般询问........................... (116)a()以事实为条件的相关性 ........................ (116)b()陪审团审理.......................................... (116)c()被告人作证 ....................................... (117)d()重要性和可信性.................................... (117)e第105条有限的可采性................................. (117)第106条书面或录音证词的剩余部分或相关部分....................................... (117)第二章司法认知............................................. (118)第201条关于裁判事实的司法认知.................. (118)()适用范围............................................. (118)a()事实种类 .......................................... (118)b----------------------- Page 10-----------------------6目录)任意采用............................................. (118)(c()强制采用 .......................................... (118)d()被听证的机会....................................... (118)e()采用司法认知的时间.............................. (118)f()指示陪审团 ....................................... (118)g第三章民事诉讼中的推定................................. (120)第301条民事诉讼中推定的一般规定............... (120)第302条民事诉讼中州法的适用性.................. (120)第四章相关性及其限制.................................... (121)第401条 "相关证据"的定义........................ (121)第402条相关证据一般可以采纳;无相关性的证据不能采纳................................. (121)第403条因偏见、混淆或浪费时间而排除相关证据... (121)第404条品格证据不能采纳来证明行为;例外;其他犯罪.............................. (121)()品格证据的一般规定.............................. (121)a(1)被告人的品格....................................... (122)(2)被害人的品格....................................... (122)(3)证人的品格.......................................... (122)()其他犯罪、错误或行为 ........................ (122)b第405条证明品格的方法.............................. (122)()名声或评价.......................................... (122)a----------------------- Page 11-----------------------目录7()特定行为实例 .................................... (122)b第406条习惯;日常工作.............................. (123)第407条随后的补救措施.............................. (123)第408条和解和要求和解.............................. (123)第409条支付医疗或类似费用........................ (123)第410条答辩、答辩讨论和有关陈述不可采纳....................................... (124)第411条责任保险....................................... (124)第412条性犯罪案件;与被害人过去行为相关....................................... (125)第五章特权................................................... (127)第501条一般规则....................................... (127)第六章证人................................................... (128)第601条关于证人能力的一般规则.................. (128)第602条缺乏亲身体验................................. (128)第603条宣誓或郑重声明.............................. (128)第604条译员............................................. (128)第605条法官作为证人的能力........................ (129)第606条陪审员作为证人的能力..................... (129)()参加审理 .......................................... (129)a()对陪审团裁决或起诉书合法性的调查 ...... (129)b第607条谁可以提出质疑.............................. (129)第608条关于证人品格和行为的证据............... (129)----------------------- Page 12-----------------------8目录)关于品格的评价证据和名声证据 ............ (129)(a()行为的具体实例 ................................. (130)b第609条以曾被定罪的证据提出质疑............... (130)()一般规则 .......................................... (130)a()时间限制 .......................................... (131)b()赦免、撤消或证明恢复名誉的效果 ......... (131)c()未成年人的裁判 ................................. (132)d()上诉未决 .......................................... (132)e第610条宗教信仰或主张.............................. (132)第611条询问和举证的方式和次序.................. (132)()法庭控制 .......................................... (132)a()交叉询问的范围 ................................. (132)b()诱导性问题 ....................................... (133)c第612条使用书面材料来唤醒记忆.................. (133)第613条证人先前的陈述.............................. (134)()就证人先前的陈述进行询问 .................. (134)a()有关证人先前陈述不一致的外部证据 ...... (134)b第614条法庭传唤和询问证人........................ (134)()法庭传唤证人 .................................... (134)a()法庭询问 .......................................... (134)b()异议 ................................................ (134)c第615条排除证人....................................... (134)第七章意见证据和专家证词.............................. (136)----------------------- Page 13-----------------------目录9第701条一般证人的意见证词........................ (136)第702条专家证词....................................... (136)第703条专家意见证词的基础........................ (136)第704条关于最终争议的意见........................ (136)第705条公开专家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数据...... (137)第706条法庭指定专家................................. (137)()指定 ................................................ (137)a()补偿 ................................................ (137)b()将指定公开 ....................................... (138)c()当事人自己选择专家 ........................... (138)d第八章传闻证据............................................. (139)第801条定义............................................. (139)()陈述 ................................................ (139)a()陈述者 ............................................. (139)b()传闻................................................... (139)c()不是传闻的陈述 ................................. (139)d(1)证人的先前陈述.................................... (139)(2)为对立当事人承认................................. (139)第802条传闻证据规则.............................. (140)第803条传闻证据的例外;陈述者可否作证无关紧要.................................... (140)(1)表达感觉印象....................................... (140)(2)刺激的发泄.......................................... (140)----------------------- Page 14-----------------------10目录(3)当事存在的精神、感情或身体状态............ (140)(4)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 (141)(5)被记录的回忆....................................... (141)(6)关于日常行为、活动的记录..................... (141)(7)在第(6)项规定的记录中缺乏记载 ......... (141)(8)公共记录或报告.................................... (141)(9)重要统计资料....................................... (142)(10)缺乏公共记录或没有记载 ..................... (142)(11)宗教组织的记录 ................................. (142)(12)婚姻、洗礼或类似证明 ........................ (143)(13)家庭记录 .......................................... (143)(14)反映财产利益的文件记录 ..................... (143)(15)文件中反映财产利益的陈述 .................. (143)(16)在陈年文件中的陈述 ........................... (143)(17)市场报告,商业出版物 ........................ (144)(18)学术论文 .......................................... (144)(19)关于个人或家庭历史的名声 .................. (144)(20)关于边界和一般历史的名声 .................. (144)(21)性格方面的名声 ................................. (144)(22)先前定罪的判决 ................................. (145)(23)关于个人、家庭、或一般历史、或边界的判决 .................................... (145)(24)其他例外 .......................................... (145)----------------------- Page 15-----------------------目录11第804条传闻证据的例外;陈述者不能到庭作证....................................... (145)()不能出庭的定义.................................... (145)a()传闻证据的例外 .................................(146)b(1)先前证词............................................. (146)(2)临终陈述............................................. (146)(3)对己不利的陈述.................................... (147)(4)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 (147)(5)其他例外............................................. (147)第805条传闻中的传闻................................. (148)第806条攻击和支持陈述者的可信性............... (148)第九章鉴定和辨认.......................................... (149)第901条要求鉴定或辨认.............................. (149)()一般规定............................................. (149)a()说明 ................................................ (149)b(1)具有知识的人的证明.............................. (149)(2)对笔迹的非专家意见.............................. (149)(3)由审判者或专家证人进行比较.................. (149)(4)与众不同的特征或类似品质..................... (149)(5)声音辨认............................................. (149)(6)声音通话............................................. (149)(7)公共记录或报告.................................... (150)(8)陈年文件或数据汇编.............................. (150)----------------------- Page 16-----------------------12目录(9)过程或系统.......................................... (150)(10)法律或规则规定的方法 ........................ (150)第902条自我鉴定....................................... (150)(1)国内盖有印章的公文.............................. (151)(2)国内未盖印章的公文.............................. (151)(3)外国公文............................................. (151)(4)经证实的公共记录的副本........................ (151)(5)官方出版物.......................................... (151)(6)报纸和期刊.......................................... (152)(7)商品注册或类似标记.............................. (152)(8)被承认的文件....................................... (152)(9)商业票据和相关文件.............................. (152)(10)根据国会立法推定 .............................. (152)第903条不必要有补强证人证词..................... (152)第十章文字、录音和照相的内容........................ (153)第1001条定义 .................................... (153)(1)文字和录音.......................................... (153)(2)照相................................................... (153)(3)原件................................................... (153)(4)复制品................................................ (153)第1002条要求原件 .................................... (153)第1003条复制品的可采性 ........................... (154)第1004条其他关于内容的证据的可采性 ... (154)----------------------- Page 17-----------------------目录13(1)原件遗失或毁坏.................................... (154)(2)原件无法获得....................................... (154)(3)原件在对方掌握中................................. (154)(4)附属事项............................................. (154)第1005条公共记录 .................................... (154)第1006条摘要 .......................................... (155)第1007条当事人的证词或书面承认 ............... (155)第1008条法庭和陪审团的职能 ..................... (155)第十一章综合规则.......................................... (156)第1101条规则的适用性 .............................. (156)()法院和治安法院.................................... (156)a()诉讼范围 .......................................... (156)b()关于特权的规则.................................... (156)c()不适用规则的情况 .............................. (156)d()部分适用的规则.................................... (157)e第1102条修改 .......................................... (158)第1103条标题 .......................................... (158)----------------------- Page 18-----------------------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1美国刑事诉讼简介在法律传统上,美国源自英国普通法系,实行判例制度,没有系统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美国司法部关于刑事犯罪起诉处理和量刑的总政策
美国司法部关于刑事犯罪起诉、处理和量刑的总政策1984年《量刑改革法》的通过是联邦刑事司法制度在追求公正和连续性上的重大转折点。
随着《量刑改革法》的实施,美国量刑委员会的创立和随后《量刑指南》的颁布,国会旨在追求量刑上的确定性和公正性。
比较而言,以前的量刑制度,随意性太大,而且似乎很严厉的刑罚也常常被假释而得到减轻。
量刑改革法和量刑指南要求达到几个重要目标:一是确保联邦系统量刑的公正和透明度;二是指导量刑上的自由裁量,以便减少相似的犯罪行为人在相似的犯罪中量刑的不一致;三是保障严重程度不同的犯罪要给予不同的适当惩罚。
今年年初通过的《保护法》(PROTECT ACT),国会重申了在量刑指南中的承诺,即连续性和有效威慑的原则。
通过这次立法产生的量刑上的重要改革措施将有助于确保量刑上的进一步公正,从而消除一些量刑上无根据的不一致。
然而,这些重要的目标,如果没有联邦检察官始终一贯的坚持,是不可能完全达到的。
因此,为了确保所有的联邦检察官在他们起诉、案件处理和量刑实践中坚持《量刑改革法》、《保护法》、《联邦量刑指南》所确立的原则和目标,有必要制定一些明确的政策。
司法部以前发布了不同的备忘录,强调了司法部在起诉、案件处理和量刑上的有关政策。
《量刑改革法》的合宪性在1989年最高法院承认不久,检察总长索恩伯格(Thornburgh)为了确保联邦检察官的工作与平等、公正和统一的原则相一致,向他们发布了一个指示。
几年以后,检察总长瑞诺(Reno)为了强调在一些特殊案件量刑上检察官的自由裁量范围,也发布了另一个指示。
最近通过的《保护法》着重重申了国会的意图,即《量刑改革法》和《量刑指南》应得到切实地遵守和始终如一地执行。
因此要借这个恰当时机来全面审视上述目标,并更清楚地阐述司法部有关起诉、案件处理和量刑的政策。
20XX年7月28日,根据《保护法》的401条(l)(1)的规定发布了一个备忘录,我明确、清楚地提出了司法部在量刑建议和量刑上诉方面的政策,这表明作为全面审查司法部政策的部分工作已经完成。
家族犯罪案件美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家族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在美国社会中并不鲜见。
家族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情感纽带以及利益纠葛,往往使得家族犯罪呈现出复杂性和隐蔽性。
在美国,家族犯罪案件的处理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美国法律规定下家族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有所了解。
二、美国法律规定概述1. 犯罪定义在美国,犯罪是指违反了联邦或州法律的行为。
根据美国法律,犯罪可分为重罪和轻罪。
重罪包括谋杀、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轻罪则包括盗窃、欺诈等相对较轻的犯罪。
2. 刑罚体系美国刑罚体系主要包括监禁、罚金、缓刑、社区服务等。
对于家族犯罪案件,美国法律规定根据犯罪性质、情节、犯罪人背景等因素,对犯罪分子进行相应的处罚。
3. 证据标准在美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
这意味着控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使陪审团或法官确信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成立。
三、家族犯罪案件的特点1. 复杂性家族犯罪往往涉及多个家庭成员,且成员间关系复杂。
在处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利益纠葛等因素。
2. 隐蔽性家族犯罪案件往往具有隐蔽性,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
这使得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成为一大难题。
3. 利益纠葛家族犯罪案件中,成员间往往存在利益纠葛。
在处理过程中,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司法公正。
四、家族犯罪案件的法律处理1. 调查取证对于家族犯罪案件,调查取证是关键环节。
美国法律规定,警方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包括询问证人、搜查现场等。
2. 审判程序在美国,家族犯罪案件经过调查取证后,进入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预审、审判、上诉等阶段。
(1)预审:预审是审判前的初步审查,主要目的是确定案件是否具备审判条件。
(2)审判:审判阶段,法官或陪审团将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进行审理。
(3)上诉: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3. 刑罚执行在家族犯罪案件中,根据犯罪性质、情节等因素,法院将对犯罪分子进行相应的处罚。
外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了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人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各有特色,以下将概述一些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
一、美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美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较为复杂,主要由宪法、联邦法、州法和地方法规组成。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美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1. 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了“不得无理搜查和扣押”,保护公民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利。
2. 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了“不得自证其罪”,即不得强迫被告人在法庭上自证有罪。
3. 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包括获得公正审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
4.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联邦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
5. 州刑事诉讼法:各州有自己的刑事诉讼法律,但基本原则与联邦法律类似。
二、英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英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以普通法为主,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英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1. 《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了警察的搜查权、逮捕权和证据收集程序。
2. 《1994年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规定了刑事审判程序、被告的权利和证据规则。
3. 《2003年刑事司法法》: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包括加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三、德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德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1. 《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证据规则。
2. 《德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如公正审判权、辩护权等。
3. 《德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等。
四、法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法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1.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证据规则。
2. 《法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如公正审判权、辩护权等。
3. 《法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等。
刑事案件流程美国法律(3篇)
1. 侦查阶段1.1 犯罪发生首先,犯罪行为发生。
这可能是盗窃、暴力犯罪、性犯罪等。
1.2 报案一旦犯罪发生,受害者或目击者通常会向当地执法机关报案。
1.3 调查执法机关开始调查案件。
这可能包括询问目击者、收集证据、搜查现场等。
1.4 逮捕如果执法机关有足够的证据,他们可能会逮捕嫌疑人。
2. 引渡与起诉2.1 引渡如果嫌疑人被逮捕,他们可能会被引渡到犯罪发生的地区。
2.2 起诉检察官(通常是联邦或州的检察官)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起公诉。
3. 预审阶段3.1 检察官审查检察官审查案件的所有证据,决定是否起诉。
3.2 初审如果决定起诉,嫌疑人将面临初审。
在初审中,法官将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将案件提交到审判阶段。
3.3 证据开示双方律师交换证据,以便为审判做准备。
4. 审判阶段审判通常在法庭上进行,由陪审团(在一些情况下由法官)负责裁决。
4.2 开庭陈述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分别陈述案件,向陪审团介绍证据和论点。
4.3 证人证言证人被传唤到法庭,提供证言。
4.4 辩护和反驳辩护律师有机会反驳检察官的证据和证人证言。
4.5 证据展示双方展示证据,包括物证、视频、照片等。
4.6 交叉审问双方律师交叉审问证人,以揭示证言的真实性。
4.7 陈词双方律师分别向陪审团陈词,总结案件的关键点。
4.8 陪审团退席陪审团退席,根据证据和法律标准做出裁决。
5. 裁决与判决5.1 裁决陪审团返回裁决,通常分为有罪或无罪。
5.2 判决如果陪审团裁决有罪,法官将宣布判决,包括可能的刑期。
6. 上诉阶段6.1 提出上诉如果嫌疑人或受害人对判决不满意,他们可以提出上诉。
6.2 上诉法院审查上诉法院审查案件,并决定是否维持原判或发回重审。
6.3 最高法院审查在某些情况下,案件可能被提交到最高法院进行最终审查。
7. 执行阶段7.1 服刑如果判决生效,嫌疑人将被送入监狱或执行其他刑罚。
7.2 释放在服刑期间,嫌疑人可能有机会获得假释或提前释放。
美国司法制度之刑事司法制度——米兰达规则的解析
美国司法制度之刑事司法制度——米兰达规则的解析美国司法制度之刑事司法制度——米兰达规则的解析1966年颁布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Rule)作为美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制度中重要一节,对美国刑事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也是美国进入二战后法院主张“人权优先”之结果,该规则的确立对美国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Miranda规则之产生Miranda规则产生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所判决的Miranda v. Arizona (Miranda v. Arizona,384 U. S 436[1966])一案。
该判决产生之前已有较复杂之情节。
1963年3月3日,一个18岁的名叫巴巴拉.约翰逊的女孩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附近被绑架和强奸。
10天后,23岁的Ernesto Miranda在凤凰城的家中被逮捕,然后被带到警局就有关强奸和绑架案件接受讯问。
当时的Miranda家境贫穷,中学九年级退学。
刚开始,Miranda否认犯罪,但后来不久,他承认实施犯罪行为,并写下自白书。
该自白包含一份声明,声明自白是米兰达在完全知晓其法律权利和完全理解他所做自白可能不利于他的情况下作出的。
在亚利桑那州初审法院审理此案时,Miranda的自白被当作证据采用,随后他被判绑架罪和强奸罪成立。
上诉后,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每一罪名被判20~30年监禁。
Miranda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
联邦最高法院调卷审查此案,于1966年6月13日以5:4的微弱多数推翻了原判决,认为Miranda的自白不可采。
联邦最高法院指出本文由收集整理,当一个人被羁押或被当局剥夺了自由,同时面临讯问之时,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就受到了损害。
必须采取法律程序上的保护措施.,在接受讯问之前,这个人必须受到警告,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他所讲的每一句话能作为呈堂证供,他有权利要求律师在场,如果他支付不起律师费用,只要他愿意,在讯问之前应为其指定一名律师。
美国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关系到权利的行使和司法的公正。
美国作为法治国家的代表,其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规定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本文将从美国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其基本原理、具体规定以及影响时效的因素。
二、美国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1. 诉讼时效的定义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期间内,权利人可以行使诉讼权利,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在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期间内,检察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诉讼时效的目的诉讼时效的设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长期得不到救济,维护司法秩序,避免因时间久远而难以查明的案件。
3. 诉讼时效的原则(1)法律明确原则: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使当事人能够明确知晓诉讼时效的期限。
(2)平等保护原则:对同一类案件,诉讼时效的期限应保持一致,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公平原则:诉讼时效的期限应合理,既不能过长,也不能过短,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三、美国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具体规定1. 刑事诉讼时效的期限美国各州对刑事诉讼时效的期限规定不尽相同,但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轻微犯罪:1-5年不等。
(2)重罪:5-20年不等。
(3)特别严重的犯罪:无时效限制。
2. 刑事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1)自犯罪之日起计算:大多数州采用此方法,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自犯罪行为被发现之日起计算:部分州采用此方法,从犯罪行为被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3)自犯罪行为发生后的某个特定时间起计算:如从犯罪行为发生后的某个特定时间点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3. 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和终止(1)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以下情况发生时,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当事人提起诉讼。
- 当事人申请调解、仲裁或和解。
-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
- 当事人提出答辩。
(2)终止:以下情况发生时,诉讼时效终止:- 诉讼时效期满。
刑事案件调查美国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调查是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揭露犯罪事实,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美国作为法治国家,其刑事案件调查体系具有鲜明的特点,本文将从美国法律视角出发,探讨刑事案件调查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美国刑事案件调查的基本原则1. 侦查权原则美国刑事案件调查遵循侦查权原则,即侦查权由警察机关行使。
在美国,警察机关分为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三种,分别负责不同级别的刑事案件调查。
2. 证据规则原则美国刑事案件调查严格遵循证据规则,要求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3. 个人权利保护原则美国刑事案件调查强调个人权利保护,侦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必须尊重被调查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三、美国刑事案件调查的法律程序1. 警察调查在美国,警察调查是刑事案件调查的第一阶段。
警察在接到报案或发现犯罪线索后,立即展开调查。
调查过程中,警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询问当事人、证人;(2)搜查现场、住所等;(3)扣押、封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4)对嫌疑人进行审讯。
2. 检察官介入在警察调查结束后,检察官将审查案件材料,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如果决定起诉,检察官将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并将案件移交给法院。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是刑事案件调查的最终阶段。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审查案件证据,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法院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将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四、美国刑事案件调查的法律保障1. 侦查期限美国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调查刑事案件时,必须遵守侦查期限。
逾期未结案的,侦查机关应当向法院说明原因。
2. 证人保护美国法律规定,证人有权获得保护。
侦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可能遭受报复的证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保护。
3. 诉讼代理人制度美国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有权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代表被调查人进行陈述、提供证据等。
五、结语美国刑事案件调查体系具有侦查权原则、证据规则原则和个人权利保护原则等基本原则。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章范围、目的和结构第1条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按照第54条(a)款规定在美国法院进行的刑事诉讼,和,当本规则有特别规定时,适用于在联邦治安法院进行的预备诉讼、补充诉讼和特别诉讼,以及在州和地方司法官面前进行的诉讼。
第2条目的和结构本规则旨在为正确处理每一起刑事诉讼提供规则,以保证简化诉讼,公正司法,避免不必要的费用和延缓。
第二章预备诉讼第3条控告控告指包含构成被指控罪行的必要事实的书面陈述。
控告应当在治安法官前经宣誓后提出。
第4条根据控告签发逮捕令或传票(a)签发。
如果控告表明,或者根据提出控告的宣誓书获悉,有合理根据相信有犯罪行为发生并且由被告人所为,应签发逮捕该被告人的令状给法律授权的官员去执行。
根据政府检察官请求,可签发传票代替逮捕令。
根据同一控告,可以签发数张逮捕令或传票。
如果被告人未按照传票要求到案,将签发逮捕令。
(b)合理根据。
确定有无合理根据可以全部或部分基于传闻证据。
(c)形式。
(1)逮捕令。
逮捕令需由治安法官签发,应署明被告人姓名。
如果被告人姓名不详,可写上可据以合理确定被告人身份的名字或描述。
逮捕令中要说明控告中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命令将被告人逮捕并押解至治安法官前。
(2)传票。
传票,除了传唤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治安法官面前接受询问外,形式与逮捕令相同。
(d)执行或送达;回复(1)由谁执行或送达。
逮捕令应由联邦法院执法官或法律授权的其他官员执行。
传票可以由任何在民事诉讼中法律授权送达传票的人来送达。
(2)地域限制。
逮捕令可以在美国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地方执行,传票可以在美国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地方送达。
(3)方式。
逮捕令应通过逮捕被告人来执行。
在逮捕时执行官员不需要持有逮捕令,但当被告人要求时应尽可能迅速向被告人出示逮捕令。
如果执行官员在执行逮捕时未持逮捕令,应告知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和逮捕令上阐述的事实。
传票的送达需亲自向被告人送交传票副本,或者在一些具有适当年龄和判断能力的人员的见证下将传票留在被告人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或者通过向已知被告人最后居住地邮寄传票副本来送达。
法律知识察上美国刑事正当法律程序规则考
法律知识察上美国刑事正当法律程序规则考在美国,刑事正当法律程序规则(这里简称“正当程序规则”)是每个人都应该了解的法律知识。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被控告的人在法庭上得到公平对待,并且仅在合法的情况下受到审判和判决。
本文将讨论美国刑事正当程序规则的一些基本方面。
逮捕和拘留逮捕和拘留是发起刑事诉讼的第一步。
根据正当程序规则,任何人都不能被逮捕和拘留,除非有合法的理由。
这意味着,警方在逮捕和拘留之前必须获得逮捕令或者有充分证据表明被拘留的人涉嫌犯罪。
如果逮捕和拘留没有经过正当程序,那么任何由此产生的证据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并被驳回。
起诉在逮捕和拘留之后,检察官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被控告的人提起起诉。
被控告的人有权知道被控罪名的具体内容。
正当程序规则还规定,在起诉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调查,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起诉。
保释一旦被控人被拘留,他们有权申请保释。
保释是一种能够让被控人在审判期间待在家中或者其他指定地点的权利。
被控人必须支付一定的保释金才能取得保释权。
正当程序规则允许被控人被拒绝保释,但必须出示合理理由。
审判在美国,每个人都有权受到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正当程序规则保证了这一点。
被控人有权选择是进行陪审团审判还是非陪审团审判。
陪审团由一群普通公民组成,他们被授予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的权利。
正当程序规则还规定,在审判中,被控人有权就自己的案件进行辩护,并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被控人也有权拒绝作证。
此外,任何对被控人的证词都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取证,并且必须遵循正常的保密程序。
上诉正当程序规则还规定,被判有罪的人有权上诉。
上诉程序允许被控人请求更高级别的法庭重新审判他们的案件。
如果被控人能够证明在审判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或者证据的妨碍,上诉程序将提供最后一次机会纠正错误并开展公正的审判过程。
结语正当程序规则是美国司法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庭上得到公正的对待,并允许他们为自己做辩护。
正当程序规则为美国的司法体系树立了基本的价值观和标准,任何人都应该对此加以了解。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
The real tenacity should be thorough when we cry, openness when we laugh, fullness when we speak, and don't hesitate when we do.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是怎样的?下面整理了关于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美国的刑事上诉审程序上诉审是刑事诉讼的一种救济程序,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联邦和各州都规定被告人享有上诉的权利。
在多数州,重罪案件的被告人享有要求法院将案件自动提交上诉法院审查的权利。
传统上,只有被告人才有权上诉。
现在,有少数州规定检察官也可以对判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提出上诉。
若被告人上诉,为保障贫穷的被告人享有平等的救济,除了免除诉讼费用,还会提供有效的律师协助。
而且为了保障被告上诉权,二审法院是不能随意加刑的。
而在检察官上诉的部分,若被告人一审判无罪,检察官是不能上诉的,因为有“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
二审有纠正错误裁判的功能,也担负着救济被告权利的责任。
我们知道,美国刑事诉讼中规定重罪是通常要经过陪审团审判的,但陪审团只负责事实部分的裁决,法官在陪审团认定有罪后进行量刑。
在上诉阶段,上诉人不得对陪审团对事实问题作出的裁决提出异议,只能就法官使用法律上的错误,包括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错误提出上诉。
因此上诉审一般不进行事实审,而是进行法律审。
美国把原审法院违背法律的错误分为无害错误、有害错误和宪法错误三大类,并依错误的种类不同决定是否撤销原判决。
但是,一审法院关于采纳还是排除证据的裁定,属于上诉法院审查的范围,可以影响陪审团认定是否有罪的裁决,导致上诉法院撤消一审法院的判决。
即被告人可以在审判中错误地采纳了不应采纳的证据,或者排除了不该排除的证据为由,请求上诉法院撤消原判决。
上诉应当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的内容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是整理的关于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01条适用范围本规则根据第1101条规定的范围和例外,适用于在联邦法院、联邦破产法院和联邦治安法院进行的诉讼。
(根据 1987年 3月 2日的修改,同年 10月 1日生效; 1988年 4月 25日的修改,同年 11月 1日生效) 第 102条目的和结构本规则将用以保证公正施行,消除不合理的耗费和延误,促进证据法的发展壮大,以实现确定事实真相,公正处理诉讼。
第 103条关于证据的裁定 (a)错误裁定的后果除非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具有下列情况,否则错误可以不作为采纳或排除证据的依据:(1)异议对于一项采纳证据的裁定,适时提出要求撤消的异议,或申请记录在案并阐明异议的具体理由,如果该理由未能从上下文中显露出来;或者 (2)提供证明对于一项排除证据的裁定,可以提供该证据的要旨使法庭了解或者使其从所提问题的内容中显露出来。
(b)关于提供证据和裁定的记录法庭可以增加任何与表明证据特征、证据被提供的方式、提出的异议和相关的裁定有关的其他的或进一步的证词,可以指示用提问和回答的方式来提供。
(c)陪审团审理在陪审团审理的情况下,法官将指导诉讼,以防止不能采纳的证据通过各种手段,如作出陈述、提供证明或进行提问等,对陪审团产生影响。
(d)显见错误本规则不妨碍对涉及实体权利的显见错误提请注意,虽然这些显见错误未引起法庭注意。
第 104条初步询问 (a)关于可采性的一般询问关于证人资格、存在(拒绝作证的)特权或证据可采性的初步询问将由法庭决定,适用下述(b)款的规定。
除涉及特权的问题外,法庭作出决定时不受证据规则的限制。
(b)以事实为条件的相关性当证据的相关性依赖于满足一定的事实条件时,在介绍足以确定具备该事实条件的证据后,法庭应采纳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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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部关于刑事犯罪起诉、处理和量刑的总政策1984年《量刑改革法》的通过是联邦刑事司法制度在追求公正和连续性上的重大转折点。
随着《量刑改革法》的实施,美国量刑委员会的创立和随后《量刑指南》的颁布,国会旨在追求量刑上的确定性和公正性。
比较而言,以前的量刑制度,随意性太大,而且似乎很严厉的刑罚也常常被假释而得到减轻。
量刑改革法和量刑指南要求达到几个重要目标:一是确保联邦系统量刑的公正和透明度;二是指导量刑上的自由裁量,以便减少相似的犯罪行为人在相似的犯罪中量刑的不一致;三是保障严重程度不同的犯罪要给予不同的适当惩罚。
今年年初通过的《保护法》(PROTECT ACT),国会重申了在量刑指南中的承诺,即连续性和有效威慑的原则。
通过这次立法产生的量刑上的重要改革措施将有助于确保量刑上的进一步公正,从而消除一些量刑上无根据的不一致。
然而,这些重要的目标,如果没有联邦检察官始终一贯的坚持,是不可能完全达到的。
因此,为了确保所有的联邦检察官在他们起诉、案件处理和量刑实践中坚持《量刑改革法》、《保护法》、《联邦量刑指南》所确立的原则和目标,有必要制定一些明确的政策。
司法部以前发布了不同的备忘录,强调了司法部在起诉、案件处理和量刑上的有关政策。
《量刑改革法》的合宪性在1989年最高法院承认不久,检察总长索恩伯格(Thornburgh)为了确保联邦检察官的工作与平等、公正和统一的原则相一致,向他们发布了一个指示。
几年以后,检察总长瑞诺(Reno)为了强调在一些特殊案件量刑上检察官的自由裁量范围,也发布了另一个指示。
最近通过的《保护法》着重重申了国会的意图,即《量刑改革法》和《量刑指南》应得到切实地遵守和始终如一地执行。
因此要借这个恰当时机来全面审视上述目标,并更清楚地阐述司法部有关起诉、案件处理和量刑的政策。
20XX年7月28日,根据《保护法》的401条(l)(1)的规定发布了一个备忘录,我明确、清楚地提出了司法部在量刑建议和量刑上诉方面的政策,这表明作为全面审查司法部政策的部分工作已经完成。
然而,一个适当的量刑决定对一个定罪的被告,只占公正的一半。
要想达到国会在《量刑改革法》、《保护法》中所寻求的公正目标,那么司法部在做出关于起诉什么案件和案件怎样处理的决定时,要有公正和合理、连续一贯的政策。
被告所接受的刑期的长短不应取决是哪个法官审理这个案件,同样被告所面临的指控也不应取决于哪一个检察官处理这个案件。
因此,这份备忘录的目的就是公布一些全国的联邦检察官必须遵守的主要政策,以确保司法部完成它法定的义务,即忠诚地执行《量刑改革法》、《保护法》和《美国量刑指南》。
这份备忘录取代所有以前公布实施的有关这个主题的指南。
一、司法部有关指控和起诉刑事犯罪的政策(一)联邦检察官控告和起诉罪行严重和容易证实的刑事犯罪的主要职责。
司法部的政策是:在所有联邦的刑事案件中,除非在以下规定的少数情况下并经过副检察长、检察官或指定履行监督职责的检察官批准的案件,检察官必须控告和起诉严重的、案件事实容易证明的犯罪行为。
严重的犯罪行为是指依照《量刑指南》的量刑范围要从重量刑的犯罪行为,除非是法定最低刑和罪状本身要求的刑期就较长的情况除外。
不容易证明(事实不清)的案件是指检察官认为因为法律或证据的原因对在审判中证明指控仍存有合理的怀疑。
因而,仅仅是为了发挥促使认罪作用的指控是不应当提出的。
一旦提出指控,除非是下面许可的范围内,犯罪情节严重且事实清楚的案件就不许撤销。
(二)有限制的例外情形上面提出的主要政策要求联邦检察官在指控和处理所有事实清楚,并且依照所适用的法条和《联邦量刑指南》需从重量刑的案件。
上述要求存在以下几种例外:1.量刑不受影响的案件。
首先如果被处理案件的刑期不受量刑指南范围的影响,检察官可以拒绝指控和起诉事实清楚的案件。
然而,如果罪行严重、事实清楚的案件涉及到一个法定最低刑,而这个法定最低刑又超出了量刑指南的范围,则在除下面规定的范围外,确立一个法定最低刑所必不可少的罪状必须得到起诉并不准撤销。
2.”快轨”程序(速决程序)。
随着《保护法》的通过,国会认识到了早期处理或速决程序的重要性。
该法案401条(m)(2)(B)指示量刑委员会于20XX年10月27日颁布了一项政策,这项政策授权”根据检察长和检察官批准的早期处理程序”,降低量刑不能超过4级。
尽管《保护法》中检察长批准的要求仅适用于该法有关低于量刑范围的快轨程序的条款,作为司法部的一项政策,同样的要求也应适用于有关”指控交易”的任何快轨程序。
例如,政府同意降低指控罪行严重、事实清楚的快速处理程序。
这些程序是为例外情形设计的并且只有在该地区根据当地的情况有明显的正当理由才会被批准。
这种为确立和贯彻这一快轨程序的具体要求也在司法部有关”贯彻快速或快轨起诉程序的一些原则”中最终被确立。
在那些快轨程序确立的地区,起诉决定和案件处理必须遵守这些原则和被批准的快轨程序的其他要求。
.3.延期起诉的再评估。
在有一些案件中,延期起诉的情况导致检察官因为证据的变化或一些其它的正当理由(例如证人找不到或者因为证人要证明重大案件的被告需要保护证人的身份)确信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检察官可以经副检察长、检察官或者被指派履行法定监督的检察官用书面的或其他备有证明文件的批准撤销起诉。
4.实质性协助。
承认被告在侦查或起诉他人中有实质性协助的首选办法,就是起诉最严重的犯罪事实清楚的犯罪,然后根据《美国量刑指南》第5条和《美国法典》第18编第3553条(e),或《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35(b)提出一个适当请求或数个请求。
然而,在极少数有必要在一个重要的侦查或起诉中获得实质性的协助的情况下,采用书面或另外的备有证明文件的形式,经副检察长,检察官或指定负责监督的检察官的批准,联邦检察官可以将拒绝控告或起诉事实清楚的案件作为辩诉交易的一部分。
这份辩诉交易要适当反映被告在侦查或起诉他人中提供的实质性协助。
5.法定加重情节。
法定加重情节的使用要被大力提倡。
联邦检察官必须采取积极地措施确保在所有适当的案件中由于有明确的法定加重情节,例如根据《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1条或《美国法典》第18编第924条(c)提出的指控而增加的刑罚得到提出。
只要适当且行得通,检察官就应当确定被告是否符合这种法定加重情节的条件。
然而在许多案件中,这种加重情节的提出将意味着被告的法定刑会超过可适用的量刑指南的范围,因此要确保被告将不会因接受义务而得到好处,不会有认罪的动机。
在每一个付诸审判的案件中都要求指控这些加重情节可能会对特定地区控诉资源的分配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副检察长、检察官或指定负责监督的检察官可以批准办案的检察官放弃法定加重情节的指控,但仅适用于达成辩诉交易的情况并且符合下面的其他要求:(1)这种批准必须采取书面或其他备有证明文件的形式,并且要对《美国检察官手册》中第9节第27、420条规定的各种因素认真考虑。
由于以前的定罪而导致的法定加重情节,例如根据《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1条产生的加重情节,只要对以前定罪的性质、时期、情况和刑事犯罪倾向可能性的程度有特定的考虑,就能获得放弃起诉的授权(2)如果符合以下的限制性条件,检察官可以仅根据副检察长、检察官或指定负责监督的检察官书面或其他备有证明文件的批准放弃或撤销对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924条(c)的指控。
这些限制性的条件是:A.除例外情形的所有案件或量刑的总和将不受影响的案件,首先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924条(c)事实清楚的犯罪行为应该指控和起诉;B.在处理的案件中违反了《美国法典》第18编第924条(c)三项以上的规应联邦检察官除了例外的情形外,事实清楚且犯罪性质属于暴力刑事犯罪,定、.指控和处理前二项的犯罪行为。
6.其他例外的情形。
检察官在其他例外的情况下根据副检察长、检察官或负责监督的检察官书面或其他备有证明文件形式的批准可以拒绝处理或撤销事实清楚的案件。
这种例外承认追求《量刑改革法》的目标不能忽视联邦刑事司法制度本身的实际限制。
个别特殊的案件被批准撤销是因为检方案件明显超负荷,审判持续的时间特别长和审判的程序将大大减少检方处理案件的总数。
然而,这类例外的案件应当非常少,否则,公正和平等的目标将会受到损害。
二、关于辩诉交易的政策(一).辩诉交易要采用书面的形式在重罪案件中,辩方交易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
如果辩诉交易没有采用书面的形式,那么协议的内容应当录音。
书面的交易协议有利于司法部和量刑委员会监督联邦检察官执行司法部的政策和《量刑指南》的情况。
《保护法》特别要求法院在量刑以后给量刑委员会提交一份辩诉交易的复印件。
(美国法典)第28编第994条(W)书面的辩诉交易也避免了当事人双方对所接受条款的误解。
2.量刑要公正我在20XX年7月23日的备忘录中提出了”司法部关于量刑建议和量刑上诉的政策和程序。
”司法部要求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量刑:”在我国具体案件的任何量刑建议必须公正地反映被告犯罪行为的全体和严重性,务必与量刑指南和适用的法律保持充分的一致,务必与关于被告的犯罪史和行为容易证明的事实相一致。
”这项政策完全适用于包括辩诉协议的量刑建议。
7月28日的备忘录进一步阐明这项基本的政策有几个重要的含义。
特别是容易证明的事实根据量型指南需要仔细考虑(特别是明确的事实根据量刑指南涉及到计算)检察官必须将这些事实披露给法庭,包括缓刑办公室。
同样地,联邦检察官不允许”事实交易”,不允许检察官成为辩诉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从而导致法庭未能充分地理解所有容易证明的与量刑有关的事实。
当前《美国检察官手册》强调了起诉政策,规定了严重程度较轻的指控也是适当的一些情形。
这些规定包括了这样一种忠告,即”辩诉协议使用了在这一部分规定的选择权的任何一种都必须让量刑的法庭知晓” (检察官同意低于量刑幅度是适当的,仅仅为了作为一种既成事实取消提交给法庭的指控交易是不恰当的,这会导致对低于量刑幅度量刑既没有记录也没有司法审查) 尽管这份备忘录依据它的条款取代司法部以前有关这个主题的指南,”如果辩诉协议涉及到指控交易应该通知量刑的法庭”这仍然是司法部的政策。
因.此,辩诉协议如使用了第一部分(二)(2),(4),(5),(6)中规定的选择条款的时就必须让法庭在辩诉交易所证会和量刑时知道。
例如,在有更重的犯罪事实清楚的犯罪行为没有被起诉或者一个可适用的法定从重情节没有被提出的时候,法庭必须知道。
3.指控交易指控的范围只有与这份备忘录第一部分提出的原则相一致时,指控才可以拒绝或撤销。
4.量刑交易只存在二种可许可的量刑交易。
一是量刑在量刑指南的范围。
联邦检察官可以签订一份有关量刑的辩诉协议,只要这个刑期在一个具体的量刑指南的范围内。
例如,当量刑指南的范围是18-24个月,检察官可以同意推荐一个18-20个月的刑期而不是要求一个量刑范围最高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