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资金监管提示函》及风险提示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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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交易资金监管提示函

为了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地产”)提示买卖双方优先选择“四方资金监管”服务,签署《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书》。

买卖双方选择四方资金监管服务后,链家地产承诺:

1、资金安全保障:

买卖双方选择四方资金监管服务,并按照业务操作要求将交易资金存入“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后,监管资金如出现风险,链家地产对因此产生的客户损失给予先行赔付。

2、手续便捷:

链家地产门店即可实现“资金监管一站式”服务,即买卖双方在链家地产门店即可办理监管协议签约、监管资金存入。权属过户后,资金解冻划转无需买卖双方到场,由链家地产向监管银行出具划转指令,实现资金解冻。

3、公开透明:

(1)“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系经北京市建委批复,并在光大银行望京支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中的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链家地产的固有财产

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链家地产的负债,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于买

卖双方。该账户已在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备案公示,买卖双方可上网查询。

(2)资金监管的流程、交易资金的走向,均向买卖双方公开透明,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短信通知买卖双方,买卖双方亦可致电银行或链家客服热线进行查

询。

4、零服务费:

(1)除pos机刷卡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必要费用外,链家地产不针对资金监管服务向买卖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2)监管账户中交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将随本金归属所有方。

附件二交易资金监管提示案例

案例一

卖方委托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出售房屋,并表示因急于用钱周转,要求买方全款购房。同时,卖方隐瞒了房本在高利贷处抵押的事实,只向经纪公司出示了房本的复印件。

在没有见到房本原件的情况下,买方及经纪公司即与卖方签约,并在合同中约定买方须支付首付款205万,剩余60万以银行贷款方式向卖方支付。因未核实房本原件,故买方及经纪公司均未发现房子处于抵押状态。

买卖双方在办理完毕面签手续后,买方即依约将首付款205万打入卖方账户。但打款后,买方和经纪公司通过任何途径都无法再找到卖方。后多方查证,得知卖方已经自杀,205万首付款也已不知去向。同时,因卖方已经死亡,导致房屋已经无法过户。买方想要追回自己已经支付的205万元首付款,只能尝试通过漫长的诉讼进行追讨。

案例二

2011年,买方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购买坐落于昌平区天通苑的房产一套,房屋总价款为210万。合同约定,买方须在签约后先行支付首付款120万元,剩余尾款约定于过户当日一次性支付。

在经纪人对自行交割资金的风险及资金监管的优势向买卖双方充分讲解后,买卖双方决定选择资金监管服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得知该房产已由卖方向典当行抵押贷款170万,且尚未还款解押,同时,卖方又提出提高房款10万元并将尾款先行支付的要求,否则卖方将不予配合办理解押过户手续。

由于买卖双方已办理资金监管服务,买方已经支付的首付款120万元一直在银行指定监管账户中且处于被监管状态,因卖方违约,房屋交易并未完成,故卖方无法取得该笔款项。基于此,业主只得自行偿还典当行的贷款并办理了解押,配合客户完成了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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