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oecd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OECD范本》一、介绍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加强合作的协定。
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跨境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双重征税问题,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国际税收协定通常由国家的税收部门和外交部门共同协商签订,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二、国际税收协定中的《OECD范本》《OECD范本》是指《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和规避税收的国际税收协定模式公约》(以下简称《OECD范本》)。
该范本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OECD)制定,旨在为各国政府订立国际税收协定提供参考依据。
三、《OECD范本》的重要性1. 提供标准化模板《OECD范本》提供了一套标准化的国际税收协定模板,为各国政府订立协定提供了统一的参考模板。
这一举措有利于提高国际税收协定的一致性和透明度,减少因协定差异性而引起的纠纷和不确定性。
2. 防止税收逃避和规避《OECD范本》在税收避免方面设有相应规定,可以有效防止跨境交易中的税收逃避和规避行为。
这有助于保障各国税收利益,促进公平税收环境的建立。
3. 推动国际合作《OECD范本》的制定和推广,有助于促进各国之间在税收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促进各国政府加强信息共享,加大对跨境税收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提升全球税收合作的效果。
四、《OECD范本》的内容和要点1. 首部分:范本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范本首先明确了协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了双重征税的具体定义和范围,为后续协定内容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 第二部分:避免双重征税规则此部分规定了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规则,包括所得项目的避免双重征税、避免个人所得项税收重复征税等内容。
3. 第三部分:减免和抵免规则此部分规定了如何对所得进行减免和抵免,避免跨境所得双重征税。
4. 第四部分:非歧视条款范本重点规定了协定签署国不得歧视对方国家或其公民的具体规定,保障各国公平税收权益。
oecd税收协定范本
oecd税收协定范本1.国际税收协定的协定范本目前国际上最重要、影响力最大的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OECD协定范本》;联合国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UN协定范本》,是两个国际组织为了协调和指导各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或多边税收协定而制定并颁布的示范性文本。
各国在签订协定的活动中,不仅参照两个税收协定范本的结构和内容来缔结各自的税收协定,而且在协定大多数的税收规范上都遵循两个协定范本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主要作用在于,为各国签订相互间税收协定树立一个规范性样本,保证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程序的规范化和内容的标准化,并为解决各国在税收协定谈判签订中遇到的一些技术性困难提供有效的帮助,为各国在处理税收协定谈判签订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供协调性意见和办法。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有两个特征:一是规范化。
这种规范性主要表现在如格式的规范、内容的规范等方面,二是内容弹性化。
国家税收协定范本所使用的范围是所有的国家,它的内容应当具有弹性,规定和列举具有一般性和原则性的条款,具体有关内容则由各谈判国家自己去明确规定。
《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内容:从总体上看,两个范本在结构上大体相似,都有开头语(协定名称和协定序言)、协定条款、结束语。
在协定条款中,两个范本都分为七章,各章题目均一样,只是在具体条款多少上有所差异,《OECD协定范本》共有30条,《UN协定范本》共有29条。
两个范本协定条款各章内容简要如下:第一章,协定范围。
包括两条,说明协定所适用的纳税人、税种的范围。
第二章,定义。
包括三条。
第三章,对所得征税。
包括16条,分别对各种所得的征税权给予确定。
第四章,对财产的征税。
两个范本都只有一条,是缔约国双方对财产征税的管辖权的划分。
第五章,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两个范本都包括一条,指出缔约国双方对对方已征税款,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可以选择免税法和抵免法,并对如何使用这两种方法作了说明。
oecd 税收协定范本
oecd 税收协定范本税收协定是双方国家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旨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并避免双重征税和避税行为。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是一个致力于改善全球经济和社会福祉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国之间通常会签订税收协定。
下面是一个关于税收协定的范本,供参考:第一部分:范围和目的该协定的目的是避免税收重叠和避税的情况,以促进双方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和投资。
双方国家同意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目标:减免或避免对来自对方国家的收入征收税款,避免双重征税,提供税务合作和信息交换。
第二部分:定义在本协定中,以下术语的定义如下:1. “一方国家”和“另一方国家”指双方签署本协定的国家。
2. “纳税人”指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受本协定所适用的纳税义务。
3. “企业”指有经营活动的任何组织,包括公司、独资经营者和合伙企业。
第三部分:税收原则1. 税收权: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一方国家有权在其领土上征收和收取税款。
2. 避免双重征税:双方国家同意通过以下方式避免双重征税:a. 减免:其中一国在征税时豁免或减免纳税人已在另一国征税的收入。
b. 抵免:其中一国承认纳税人在另一国已纳税的收入,并在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时进行抵免。
3. 企业所得税:双方国家同意在互相征召企业所得税方面提供一定的豁免和减免规定。
同时,双方同意加强企业所得税的信息交换和合作。
第四部分:税务合作和信息交换1. 税务合作:双方国家同意在税务管理方面进行合作,包括信息交换、税务调查和咨询等。
2. 信息交换:双方国家同意主动和及时地交换有关纳税人的信息,包括税务文件、审计报告和银行账户等。
第五部分:争端解决在双方国家之间产生关于协定解释和执行的争议时,双方同意采取友好的谈判方式解决。
如果在6个月内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第六部分:协定修订和生效该协定的修订需要双方国家的书面同意,并按照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进行。
协定自双方国家完成修订程序后生效,并在生效后起一定期限内实施。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比较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比较发展中国家,是 针对《经合组织范本》基本上代表发达国家税收观点的局限性而提 出的。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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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税权的划分
两个范本在指导原则上都承认收入来源国拥有优先的但并非 独占的税收管辖权,同时主张居住国在行使居民(或公民)税收管 辖权时,对跨国纳税人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收予以抵免或者免税。 但从总体上看,《经合组织范本》较多地要求扩大居民(或公民) 管辖权,限制收入来源国的地域管辖权,从而倾向维护发达国家 利益。而《联合国范本》则较为注重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强调 兼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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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限定
《经合组织范本》要求税率限定很低,这样,收入来源国征收 少量的预提税,居住国给予抵免后,还可以补征到较多的税收。 如该范本第10、11、12条规定,对直接控股不少于25%的母子公 司的股息,预提税税率不能超过5%;对其他证券投资的股息,税 率不能超过15%。
七、防止偷漏税
两个范本都有“情报交换”专门条款,目的是加强政府之间 的配合与写作,以防止偷漏税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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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三、协定适用范围
两个范本对于协定适用的人和税种范围的规定基本一致。 适用的人是指缔约国一方或同时为双方的自然人居民和法人居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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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常设机构的约定
对于常设机构标准认定的宽窄直接关系到居住国与收入来 源国之间的税收分配。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含义及其处理都 作了约定,但《经合组织范本》倾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得 窄一些,这样有利于发达国家,而《联合国范本》则相反,倾 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得宽些,以利于发展中国家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税收国际化是经济、贸易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突出的特点是出现了跨国的纳税人和跨国的征税对象。
在税收产生后的几千年发展历史中,税收关系一直没有跨越国界。
一国的纳税人全部是自己国家的国民或者居民,征税对象则是发生于本国境内的税收经济事项。
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
经济、贸易的国际化以及跨国公司的出现使得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
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对国家的征税权加以约束,就成为各国政府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国际税收协定就是在国际经济环境下产生和发展的。
所谓国际税收协定,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的谈判后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税收协定按照参加国家的多少,可以分为双边和多边两类;按照涉及内容范围的大不,可以分为一般与特定两种形式。
凡由两个国家参加签订的协定,称为双边国际税收协定。
凡由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签订的协定,称为多边国际税收协定。
凡协定内容一般地适用于缔约国之间各种国际税收问题的,称为一般国际税收协定。
凡协定内容仅仅适用于某项业务的特定税收问题的,则称为特定国际税收协定。
此外,在一些国家之间签订的非税收条约,如友好条约、商务条约和航海条约,有时也会包括若干处理有关国际税收问题的条款在内。
这就不属于我们这里所专门讲的国际税收协定了。
以上这些国际税收协定,由有关国家政府之间谈判签订以后,还必须通过各自国家的正式批准,并经外交途径互换批准文件,然后方可生效。
在协定有效期满后,只要原缔约国中任何一方经由外交途径发出终止通知,该协定即自动停止生效。
在国际税收协定的整个有效期间内,缔约国有关各方,都必须对协定中的一切条款承担义务。
任何一方的原有单方面规定,如有与协定内容相抵触的,必须按照协定的条款执行。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和发展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双边税收协定是1843年比利时与法国签订的。
该协定主要为了解决两国间在税务问题上的相互合作和情报交换。
国际税收【可编辑范本】
国际税收1.国际税收: international taxation是指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2。
流转税circulationtax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各种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3。
地域管辖权area jurisdiction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4.居民管辖权residentjurisdiction 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5.公民管辖权citizen jurisdiction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6。
税收饶让抵免taxsparing credit税收饶让抵免简称税收饶让,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7.抵免限额limit of taxcredit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maximum deduction),它并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纳税人被允许的实际抵免额为其来源国已纳的所得税额与抵免限额相比的较小者8.避税地tax haven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它的存在是跨国纳税人得以进行国际避税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
9.国际避税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国际避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10。
税收筹划tax planning是公司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重要目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公司经营的税务成本。
第35讲_国际税收协定
第三节国际税收协定一、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截至2016年11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1.《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UN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协调活动进入了规范化阶段。
2.《OECD税收协定范本》(1)积极所得:营业利润,海运、内河运输和空运,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董事费。
(2)消极所得:不动产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
3.《UN税收协定范本》:强调收入来源管辖权原则,通常赋予发展中国家就外国投资享有更多的征税权,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强调居住管辖权原则,将更多的征税权留给投资者或交易商所在国,比较符合发达国家利益。
三、我国对外签署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基于我国与新加坡签订的《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对国际税收协定的典型条款进行简要介绍:(一)税收居民1.“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包括“该缔约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
2.居民应是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这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必要条件。
这里所指的“纳税义务”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征税。
3.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1)永久性住所。
(2)重要利益中心。
(3)习惯性居处。
(4)国籍。
(按顺序依次确定)4.除个人以外(即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如果缔约国双方因判定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不同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程序,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二)投资所得1.股息(1)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股息可以在取得者所在一方(即居民国)征税,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un税收协定范本
un税收协定范本1. 简介1.1 什么是un税收协定un税收协定是指联合国(United Nations)成员国之间签署的、旨在规范双方税收关系的协定。
通过协商和互利原则,un税收协定旨在促进跨国经济活动的发展,优化海外投资环境,减少双重征税,避免避税行为并提供税收争端解决机制。
1.2 un税收协定的重要性un税收协定的签署对于促进全球贸易、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以及保护双方投资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减少双重征税和规避税收盲点,税收协定可以为跨国企业提供稳定和可预测的税收环境,从而增加企业的投资信心。
2. un税收协定的内容un税收协定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2.1 定义和范围税收协定首先明确了协定适用的范围和双方达成的共识。
协定中会定义税收的相关术语,并规定双方对于某些特定税种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2.2 税收权和原则税收协定界定了双方的税收权,并明确了如何避免相同的收入被双重征税。
通常会规定居民国享有税收优先权,非居民国只能就特定收入征税。
协定还会规定互利原则,鼓励合理的避税行为,同时打击非法避税和逃税行为。
2.3 征税方式和税率un税收协定将规定征税的方式和税率。
协定会规定各类收入的征税规则,如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协定也会设定税率,以在保护投资的同时维护双方国家的税收利益。
2.4 避免双重征税和税收信息交换为了避免双重征税,un税收协定通常会规定居民国可以免除或减少来源国对居民国企业的税收。
此外,协定还包含关于税收信息交换的条款,以便双方国家可以共享关于纳税人的信息,从而更好地进行税收监管。
3. un税收协定的实施和争端解决3.1 实施机构和程序税收协定实施通常由双方国家的税务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协定中会规定实施的具体程序和机构,如如何申请减免税、如何处理争端等。
3.2 争端解决机制un税收协定为解决税收争端提供了具体的机制。
协定通常规定,如果双方国家无法就某个税务事项达成协议,可以通过磋商、仲裁等方式解决争端。
国际税收协定联合国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联合国范本《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双方之间的税收关系,以避免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产生双重征税问题。
第二条定义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否则:1. “缔约国”是指本协定的签约国家;2. “税收”是指由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对个人、法人或其他实体征收的税种;3. “常设机构”是指在一个国家境内有足够的实体存在,使得该实体在该国内进行业务活动,并由此产生收入;4. “所得”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个人、法人或其他实体因各种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5. “避免双重征税”是指避免同一所得在不同国家间被重复征税。
第三条征税原则1. 居民原则:每个缔约国应对其居民的所得征税,无论该所得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
2. 地域原则:每个缔约国应对其境内的所得征税,不论该所得的所有人是否为缔约国的居民。
第四条常设机构的认定1. 常设机构的认定应遵循缔约国之间的协定。
2. 常设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代表处、工厂、矿山、油田等。
第五条营业利润的征税1. 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2. 非居民企业在常设机构中的投资收益,应按照协定规定的税率征税。
第六条资本收益的征税1. 资本收益的征税应遵循协定规定。
2. 转让不动产、动产和股权等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应在财产所在国征税。
第七条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1. 抵免法:每个缔约国应对居民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款给予抵免,避免重复征税。
2. 免税法:对于某些所得,一个缔约国可以免除税收,以避免双重征税。
第八条国际运输业务的征税1. 国际运输业务所得应按照协定规定的原则征税。
2. 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注册国应对其所得征税。
第九条独立个人劳务的征税1. 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应仅在居民国征税。
2. 非居民在缔约国境内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协定规定的税率征税。
第十条非居民企业的优惠1. 非居民企业在缔约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2. 优惠措施包括减免税、退税等,具体办法由协定规定。
国际税收协定范文
国际税收协定范文一、协定双方。
甲方:[国家A名称]乙方:[国家B名称]二、协定目的。
咱这俩国家啊,为了避免在税收方面互相扯不清,让那些在两国之间做生意或者有收入往来的人也能明明白白的,就达成了这个协定。
这就好比我们一起画了个清晰的线,让大家知道什么情况下该在哪边交税,省得乱套。
三、税收管辖权划分。
1. 居民税收管辖权。
对于在甲方国家被认定为居民的个人或者企业,如果他们在乙方国家有收入来源,咱得这么办。
如果是那种在乙方国家短期赚钱的,像一个甲国的歌手去乙国开了一场演唱会,就赚了一笔钱然后就走了,这种情况下,乙方国家不能对这个歌手在甲国的其他收入征税,只能对他在乙国演唱会上赚的钱按照一定的比例征税。
这个比例咱得商量好,比如说10%之类的。
反过来呢,乙国居民在甲国有类似的临时性收入,甲国也按照同样的原则征税。
2.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当涉及到企业利润的时候,如果一个甲国企业在乙国设有分公司,这个分公司在乙国赚的钱,乙国是有权力征税的。
但是呢,不能重复征税。
比如说这个分公司在乙国赚了100万,乙国按照自己的税率征了一部分税,然后甲国在计算这个企业总的税收时,要把在乙国已经交过的税考虑进去,不能再让这个企业把这100万全额按照甲国税率再交一遍税。
对于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这些收入来源,也要明确来源地。
如果甲国企业给乙国企业支付股息,那么乙国作为股息的来源地,有权按照一定规则征税。
不过这个税率不能定得太离谱,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不能让企业觉得交这个税就像被打劫了一样。
四、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1. 免税法。
要是甲国企业在乙国已经交过税的那部分收入,甲国可以选择免税。
就像这个企业在乙国交了20万的税,回到甲国后,甲国就不再对这部分已经在乙国交过税的收入征税了。
这就像是给企业一个小福利,让它们在国际市场上能更轻松地发展,不用担心被两边国家榨干。
2. 抵免法。
或者呢,甲国可以采用抵免法。
比如说甲国企业在乙国交了30万的税,回到甲国后,甲国计算这个企业该交的税是50万,那这个企业就可以用在乙国交的30万来抵免,只需要再交20万就可以了。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第十一章国际税收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一)发展与现状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1.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1843年比利时和法国政府签订2.两个范本:《经合组织范本》、《联合国范本》3.我国:第一个全面性税收协定1983年与日本签订;截止2016年底,我国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个《安排》(港、澳)+1个《合作协议》(台);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2017年1月1日生效,旨在打击跨国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
(二)两个范本差异1.《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2.《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了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新加坡与中国的税收协定)。
例如: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个人(4个)依次是: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2.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知识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一)税务登记管理(二)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25%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三)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10%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担保费——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2.转让财产所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融资租赁所得、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财产净值为计税依据3.其他注意问题:(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章 国际税收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有两个:1963年经合组织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与1979年1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了《关于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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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本用语的定义 (一)协定的适用范围 1.协定适用的纳税人范围。协定适用的纳税人范 围一般规定为“缔约一方的居民或同时为缔约双 方居民的人”。 2.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 (二)对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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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税收协定
本章重点 第一节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新发展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展
国际税收协定的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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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及其分类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主权国家旨在协调相互间的税 收分配关系和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方面的问 题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按照不同标准,国际税收 协定有不同分类:1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参加缔约国 的多少,可以将其划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 收协定。2按照国际税收协定涉及内容范围的大小, 可以将其划分为单项税收协定和综合性税收协定。
二、双边税收协定的发展 (一)双边税收协定数量增加 (二)双边综合性税收协定内容的扩展 (三)双边单项税收协定得到了发展 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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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透过国际税收协 定了解国际税法的主要法律问题;掌握国际税收 协定的概念、分类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主要内 容及其发展情况。
二、征税权的划分和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 (一)征税权的划分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 三、避免税收歧视 四、相互协商程序和税务情报交换 (一)相互协商程序 (二)税务情报交换
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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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页,共33页。
(四)国际税收(shuìshōu)协定滥用 的防范措施
对第三国居民 (未缔结税收协定的国家(guójiā)或地区) 适用税收协定要有相关规定并严格审查。
税法(第14章 国际税收(shuìshōu)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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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制(xiànzhì)资本弱化 法规
=(子公司所得(suǒ dé)税+①)×母公司股息/子 公司税后所得(suǒ dé)
◆③在不超过抵免限额的条件下,可准予抵免应缴税额; 否则,应按限额抵免应缴税额。
④◆母接公下司来来的自抵子免、计孙算公同司前的所得(suǒ dé)额=母公司股
息+③
税法(第14章 国际税收(shuìshōu) 协定)
税法(shuì fǎ)(第14章 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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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际重复(chóngf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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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指两个或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 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duìxiàng)皆课 税形成的重叠征税。(狭义)
•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还包括对不同纳 税主体、课税客体以及因确定标准和计 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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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际(guójì)避税与反避税
避税:指利用税法的漏洞(lòudòng)、特例和
缺陷, 规避、减轻或延迟纳税义务的行为。 ﹡行为人不违法,
逃税:指采立取法虚不报倡、导隐并瞒应、制伪定造反等避非税法法手律段,。
逃避或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
税法(shuì fǎ)(第14章 国际税收协定)
只能给予间接抵免。
税法(第14章 国际税收(shuìshōu)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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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 (2)
d. if he is a national of both States or of neither of them,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shall settle the question by mutual agreement.
1.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Convention, the term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means a fixed place of business through which the business of an enterprise is wholly or partly carried on. 2. The term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includes especially: a. a place of management; b. a branch; c. an office; d. a factory; e. a workshop, and f. a mine, an oil or gas well, a quarry or any other place of extrac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判定一个纳税人是否具有本国的税收居民身份,是对其 实施税收管辖权和给予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前提。
oecd 税收协定范本
OECD税收协定范本一、协定适用的人和税种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居住在缔约国一方或多方的自然人和法人,但须其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缔约国一方或多方。
同时,对缔约国一方或多方所征税种,本协定也予以明确规定。
二、协定用语的定义在本协定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一)“人”一语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团体。
(二)“缔约国一方人”一语是指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这一用语不包括仅由于所得或财产位于该国而对该人征税的其他国家居民。
用语“缔约国另一方人”的含义相应解释。
(三)“公司”一语是指任何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四)“联属公司”一语是指总分公司,母子公司或者总机构与附属机构。
总公司与总机构是同一实体时,也称为联属公司。
(五)“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六)“国际运输”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三、对所得和财产征税权的划分(一)缔约国各方有权按照自主的环境政策和本国的环境法律开发本国的自然资源。
享有按照自主的环境政策和本国的环境法律开发本国资源的权利。
本款规定不应影响其征收的关税和其他税收,并可以采取上述税收之外与开发本国资源相关的其他税收。
(二)收益所有人和财产所有人原则上应享有按照自主的环境政策和本国的环境法律开发本国资源的收益和财产权利。
本款规定不应影响其取得的其他合法权利。
在收益和财产权利方面,收益所有人和财产所有人应该能够享有初始经济利益。
应该能够享有初始经济利益。
除因共同开发而取得收益和财产外,在涉及资源开发方面,收益和财产应只由该资源的国家加以管理或决定如何分配等处置事宜;收益的分配应该基于经济需求及国家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等因素作出。
当涉及到缔约国领土上的海洋底下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时,本款的上述规定不影响各国行使主权权利,本款的各项规定不得影响国家对其地下资源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以及对与其管辖和控制下的活动的管理权。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国际税收协定的意义和必要性主要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经合组织和联合国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定义都 强调:
(1)常设机构是一个固定场所,是一种在另一国 的看得见的客观存在 (2)外国纳税人对该固定场所有权长期使用 (3)该固定场所要服务于外国纳税人的经营活动, 而不是从属于其经营活动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经合组织(OECD)对“常设机构”做 的补充解释:
8.2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8.2.1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 8.2.2 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定义 8.2.3 税收协定的冲突规范 8.2.4 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 8.2.5 有关特别规定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8.2.1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
1.协定涉及的人
8.2.2 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定义
1.居民: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 理场所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负有纳税义务 的人。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对同时为双方自然人居民,有两种可供选择的 解决方式
一种是按照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的规定,在协 定中列出判断规则,来确定其居民身份。判断顺序依 次排列为: (1)是否具有永久性住所; (2)哪一国与其个人的经济关系更密切,即看其重要利 益中心在哪国; (3)是否有习惯性居所; (4)是哪个国家的国民。 如按上述顺序还不能确定该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时,则 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另一种是直接由缔约国双方税务当局协商来确定该人 为本协定中哪一方居民,不采用上述顺序判定法。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对同时为缔约国双方法人居民,有以下几种确定 其居民身份的方式:
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简介
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简介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是适用于经济发达国家之间的范本。
1956年3月,欧洲经济合作组织(1961年,该组织为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所取代)财政委员会宣告成立。
自1958年起,欧洲经济合作组织财政委员会着手为这个组织的成员国起草有关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新的协定范本。
自1958年至1961年,财政委员会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最后于1963年公布了有关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63年协定范本草案》)。
这个协定范本草案得到很多国家的承认,并作为协调国际税收关系的重要参考文件。
事实上,1977年前,国际上签订的大部分税收协定都是建立在这个文件基础之上的。
除此之外,委员会于1966年又起草了《关于对财产和遗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1967年,财政委员会(1971年起易名为财政事务委员会)开始修订《经合发组织1963年协定范本草案》,这是因为各国的税收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际间税收关系扩大了,某些企业和公司在跨国活动中的组织形式也日趋复杂。
1977年,经合发组织正式公布了首次修订后的新的《经合发组织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77年协定范本》)以及内容丰富的注释本。
30多年来,《经合发组织1977年协定范本》对于合理划分缔约国的征税权,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加强国家间的税务协作,起了指导作用,得到了世界舆论的肯定。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范本也显露了许多不完善之处。
为此,经合发组织根据经济国际化发展新形势的要求,总结了各国的实践经验,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于1992年提出了税收协定新范本,新范本易名为《经合发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课税的协定范本》(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92年协定范本》)。
与原范本比较,更改的主要内容有14个方面,包括条文和注释两个部分。
为了不断地完善协定范本,财政事务委员会认为,今后要在广泛吸收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建议的基础上,对协定范本作周期性的修订。
国际税协议书
国际税协议书甲方:[甲方全称],一家在[甲方注册国家]注册的公司,注册地址为[甲方注册地址]。
乙方:[乙方全称],一家在[乙方注册国家]注册的公司,注册地址为[乙方注册地址]。
鉴于甲方和乙方均在不同国家开展业务,且双方有意向在国际税收方面进行合作,以确保遵守各自国家的税法和国际税法规定,特此签订本国际税协议书。
第一条定义1.1 “税法”指双方各自国家以及任何适用的国际税法和规定。
1.2 “税务机关”指任何有权征收或管理税款的政府机构。
1.3 “税务顾问”指由双方各自指定的,具有专业税务知识的个人或机构。
第二条税务合规2.1 双方应遵守各自国家的税法和国际税法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和缴纳所有应缴税款。
2.2 双方应相互提供必要的税务信息,以协助对方遵守税法。
第三条税务筹划3.1 双方应共同制定税务筹划方案,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务成本。
3.2 双方应确保税务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并接受税务顾问的审查。
第四条税务争议4.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税务争议。
4.2 如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提交至[指定的争议解决机构或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第五条信息保密5.1 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及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和税务信息予以保密。
5.2 除非法律要求或得到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
第六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6.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6.2 任何一方均可在提前[指定天数]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适用法律本协议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指定国家或地区]法律。
第八条其他8.1 本协议以[指定语言]书就,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年][月][日]注:本协议书仅为模板,具体条款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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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国际税收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一)发展与现状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1.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1843年比利时和法国政府签订2.两个范本:《经合组织范本》、《联合国范本》3.我国:第一个全面性税收协定1983年与日本签订;截止2016年底,我国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个《安排》(港、澳)+1个《合作协议》(台);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2017年1月1日生效,旨在打击跨国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
(二)两个范本差异1.《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2.《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了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新加坡与中国的税收协定)。
例如: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个人(4个)依次是: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2.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知识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一)税务登记管理(二)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25%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三)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10%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担保费——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2.转让财产所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融资租赁所得、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财产净值为计税依据3.其他注意问题:(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A股股息红利所得10%纳税(A股上市公司代扣,不实行差别化待遇)(四)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1.需进行税务备案的有:服务贸易收入;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等。
2.无需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如: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等。
知识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方法(一)直接抵免1.适用范围:(1)境外营业利润所得缴纳的所得税——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2)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2.计算应用:同第9章“企业所得税法”。
【要点】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限额,孰低原则抵免。
(二)间接抵免(一层、多层)1.含义: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T1)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T2)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2.适用范围:跨国母公司从其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符合规定的“持股条件”,即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考题计算问答题】(2016年)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投资,相关投资结构及持股比例如下图:2015年经营及分配状况(略)要求:根据以上材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述居民企业可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额范围。
『正确答案』(1)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判断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企业丙不能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由于企业甲对于企业丙的持股比例为15%(50%×30%),未达到20%的要求。
(3)判断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企业乙可以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由于企业甲对企业乙的持股比例为50%,达到了20%的要求。
3.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1)间接负担税额:居民企业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提示】自下层向上层的计算【考题计算问答题】(2016年)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投资,相关投资结构及持股比例如下图:2015年经营及分配状况:(1)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2%,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800万元,丙企业将部分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2)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该应纳税所得总额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款)1000万元,其中来自丙企业的投资收益100万元,按照12%的税率缴纳B国预提所得税12万元;乙企业在A国享受税收抵免后实际缴纳的税款180万元,乙企业将全部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3)居民企业甲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万元。
要求: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企业乙所纳税额属于由企业甲负担的税额。
『正确答案』由企业甲负担的税额= [乙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180+12)+乙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0]×乙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404(808×50%)÷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808(1000-180-12)=96(万元)(2)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
『正确答案』企业甲应纳税总额=[2400+(404+96)]×25%=[2400+500]×25%=725(万元)抵免限额=725×500÷(2400+500)=125(万元)(3)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限额。
『正确答案』可抵免境外税额=(1000-180-12)×50%×10%(直接缴纳)+96(间接负担)=136.4(万元)136.4>125,实际抵免额为125万元。
知识点企业境内、境外有盈有亏的处理(一)企业境内盈利、境外分支机构亏损——内盈外亏1.规定:“双不得”,不得抵减境内应税所得、不得跨国家弥补。
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2.亏损弥补期限:实际亏损(境内+境外<0)——境外亏损5年内弥补;非实际亏损(境内+境外≧0)——境外亏损无限期弥补。
要求:调整计算该企业当年度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解析』(1)A企业当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但依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其发生在乙国分支机构的当年度亏损额300万元,仅可以用从该国取得的利息60万元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从当年度企业其它盈利中弥补。
A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400万元(2)A企业当年度境外乙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240万元,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乙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二)企业境内亏损、境外盈利——内亏外盈如果企业境内为亏损,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则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地区)顺序。
『答案解析』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0,抵免限额为0,境外已缴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补余额为30万元。
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200万元当年境外所得税税额=30万元抵免限额=200 × 25% ×[100÷200]=25万元(﹤30万元)实际抵免境外所得税额=25万元留待以后结转抵免税额=30-25+30=35万元知识点境外所得的税收饶让与简易计算一、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例题计算题】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在甲国投资设立了B公司,甲国政府为鼓励境外投资,对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实施了企业所得税免税(所得税税率为20% )。
A公司获得了B公司免税年度分得的利润2000万元。
根据中国和甲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居民从甲国取得的所得,按照协定规定在甲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
要求:计算由A公司抵免的间接负担的境外税额。
【解析】A公司抵免的间接负担的境外税额=B公司的免税额=2000×20%=400万元。
A公司境外所得在我国应纳税额=2000×25%-400=100万元。
如果没有上述税收绕让,A公司境外所得在我国应纳税额=2000×25%-0=500万元。
二、简易办法计算抵免1.适用所得: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2.条件: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附加: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高于12.5%。
3.简易办法的抵免限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2.5%知识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BEPS行动计划)二十国集团(简称G20)领导人背书、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推进的国际税改项目,是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的重要举措。
此项工作的重点是:消除双重不征税。
(二)一般反避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规定了六项调整措施: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一般反避税。
一般反避税可以看作是对前五项特别反避税措施的一个兜底措施,也是我国国际税收管理的最后一道“屏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