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特色之礼法结合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侯礼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礼法结合,一准乎礼。
中国古代法制深受儒家学说和伦理纲常的影响。
其显著的特征是把维护“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教作为立法、司法的宗旨。
以民为本,抑强扶弱。
与世界上延续时间较长的其他法系相比,中华古代法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把法律视为人为的规范体系,奉行民本主义,而不像其他法系那样把法律视为神的直接或间接旨意。
家族主义,家国一体。
家族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细胞,天下一家、家国一体的观念代代相传,根深蒂固。
天下本位,义务互负。
人们通常认为“义务本位”是中国传统法制的一大特征,中国传统法律只规定义务,不书权利,具有浓厚的“义务本位”的色彩。
追求和谐,注重调解。
中国古代和谐观念十分突出,主张法须与天道相和谐,与社会相和谐。
和谐从法律形式开始:经过习惯法时代,早期成文法,律典,以君主命令形式发布的单行法规,令典,式,司法惯例等,构成了多样的法律形式;和谐从法制指导思想对人们进行灌输: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墨家、道家、法家、阴阳五行家的指导思想,到秦法制、汉初黄老法制,再到正统儒家思想的确立;和谐是用森严的身份制度加以维护的,从社会登记制度,到婚姻制度,再到亲属法律制度、继承制度,无不透露出家族在中国社会的的核心地位;和谐有刑法制度的维护,和谐还有财产制度、司法制度相伴……。
论述礼与法的关系
论述礼与法的关系礼与法的关系不仅是认识和研究中国传统法的前提,而且也是正确理解中国传统法和法的发展的基础。
由于研究方法、研究视野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对中国传统法的认识存在许多误解和偏见。
如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只是“刑律”,中国传统法只是缺乏精神的条文的堆砌,是现代法治的绊脚石等等。
这些都是由于我们一直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用西方法学的观念和标准来研究和解读中国法,并且不完全了解古代法的整体及其产生。
因此,只有正确理解礼、法、礼与法的关系这些传统法的基本概念,我们才能完整地认识中国传统法,发掘其中的精华来充实现代法,使本土的法资源贡献于世界和未来。
一、礼“礼”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
因为存有了礼,中国传统文化才构成人与自然、圆通的体系。
政治、法律、经济、宗教、科技等等,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都就是这个体系的组成部分。
礼,最初指一种祭祀仪式。
王国维在《释礼》中这样阐述过礼,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推之而奉神人酒醴,亦谓之礼。
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
在先人心目中,礼是天地鬼神的治人之法。
在顺应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则、效法自然、与自然沟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人间的法则,这就是礼,这就是中国古人的“自然法”。
神化与自然化是古人为法披上的神圣、合理的外衣,而礼的真实内容在初始阶段则是“风俗习惯的提升”。
所以学界许多人又将中国的礼视为“习惯法。
”依据《仪礼》、《礼记》所记的内容,可以说风俗及基于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习惯法是中国古代“礼”的重要组成部分。
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
《左传·文公十八年》所载“先君周公制周礼”为这一关键性的历史性活动提供更多了难得的史证。
周公制礼的实质就是用礼的形式全面奠定贵贱尊卑的宗法等级秩序和制度,并使国家的各种活动都受礼的规范,并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各种犯罪行为列入礼所调整的范围。
礼获得了国家与法律的积极支持和强制性确保。
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经具备法的性质。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四个阶段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四个阶段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
礼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
有关礼的观念与学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它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着人与人、人与家国,乃至人与天地万物的关系。
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法文化。
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入于法、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
唐律无论结构、内容、注释均已蔚为大观。
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评价。
透过唐律可以发现礼与法的内在联系,可以体验礼是怎样融化于法的,可以印证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二者是互补而不可分的关系。
如同《唐律疏议·名例》中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剖析唐律是有助于鉴古明今的。
唐律所反映的礼法结合的鲜明特征,连同它对周边国家的影响,成为中华法系赖以确立的重要因素。
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纲常之礼是唐律最基本的内容。
十恶大罪之所以“为常赦所不原”,也就在于它的行为触犯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唐律的制订从武德朝起,历经贞观、永徽、开元诸朝,始最后定型。
在这个过程中,以礼改律之处甚多,例如,贞观前《贼盗律》“谋反大逆”条规定:“谋反大逆人父子、兄弟皆处死,祖孙配没”。
贞观修律时改为“谋反大逆人父子处绞,祖孙、兄弟皆配没。
”这个改动主要是依祖孙兄弟的血缘亲疏关系而调整处死的范围。
按《礼记·祭统》“孙为王父尸”,祭祖可以孙列,说明了祖孙关系重于兄弟关系,如果祖孙配没,兄弟处死,显然于亲情不合。
因此贞观修律时房玄龄据礼作如上改动。
又如,《户婚律》“同姓不得为婚”条,只禁止同姓及外姻有服属尊卑为婚,对外姻无服是否属尊卑为婚没有规定。
“礼法结合”对依法治国的影响
“礼法结合”对依法治国的影响一、礼与法的含义(一)礼的含义礼,繁体为“?Y”。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中对“礼”字解释为:“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从示,从?N,?N亦声”。
“?N”是古代行礼祭祀之器,在字中也兼表字音,本义指祭神求福之仪礼。
《左传》中提到“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中国作为古老的重礼之邦,礼的内涵非常丰富,“义”和“仪”的意义范畴也非常清晰。
礼仪是礼的表现形式,礼义则是安邦立国之本,礼仪包涵在礼义之中。
古代礼主要有三层含义,其一为礼仪制度;其二为礼法结合;其三为礼义原则。
(二)法的含义法,古写作“”,其字首见于周代金文。
《说文解字》中说:“,刑也。
平之如水。
从水,?D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
当今的“法律”一词已有其固定含义,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人们在社会中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尽管法的含义不断演变扩大,古代的“法”对我们今天的“法律”还是具有渊源关系的。
二、礼法结合的特征“礼”与“法”相互渗透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将植根于民族文化中的“礼”的观念融合于法律之中,凝聚成一种精神力量。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二者之间关系密切,但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
(一)“礼”与“法”关系密不可分中华法系沿革演变数千年,“礼”与“法”二者相辅相成,礼作为法的基础和渊源,法中体现了礼的主要原则。
西周以“明德慎罚”作为立法指导思想,汉武帝时“德主刑辅”并确立儒家“礼治”的封建正统思想,唐初统治者认识到“为君之道,必先存百姓”,确立了“德本刑用”指导思想。
古代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围绕德与刑的关系展开,在礼与法的衡量上,“王者之政,尚德,不尚刑”,礼往往被统治者优先考量。
(二)“礼”与“法”的区别首先,“礼”与“法”作用不同。
礼侧重于预防犯罪,“禁于将然之前”,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刑则强调制裁犯罪行为,侧重事后处罚,所谓“禁于已然之后”,道德教化失去作用才使用刑罚手段镇压。
礼法合一[资料]
礼法合一摘要: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代表作之一,是自秦至隋唐数千年中国法律文明的集大成之作。
唐律的出现和传播,标志着中华法系正式形成和成熟。
唐律是礼法合一的典范,是汉代以来“引礼入法”历程的升华。
礼与法是中国古代文化发展的两大表现,而礼与法的逐步结合则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演进的主要线索。
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律,从重惩“十恶”、亲亲相隐、贵贱有别、华夷有别等多方面体现了儒家伦理或礼教的精神,是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体现了礼法合一。
关键词:唐律礼治法治礼法合一一、礼法合一是唐律的主要特点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特别是李世民即皇帝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
唐朝成为继两汉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
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它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从唐律的内容看其特点:礼刑并用,礼法合一是其主要特点。
礼法结合,德刑并用,肇始于汉代武帝时期,以后历经魏晋南北朝,礼法进一步结合。
于唐代,礼的基本精神,成为立法的理论基础。
唐律《名例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皆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说明德礼与刑罚作为统治手段,相辅相成,二者不能分离的关系。
唐统治者借助《疏议》,把德、礼都赋予法的内容。
例如为解释“谋反”引《公举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
”以此论证谋反罪必须在“将”行未行时,即严加镇压。
因为按照德礼的要求,“惟子惟臣,惟忠惟孝。
”在封建社会,忠孝是最重要的道德标准。
忠君、孝亲,是维护封建统治的最高准则,把它赋予法律的内容,违犯这最高准则,便构成严重的犯罪,处以相应的刑罚。
这种精神几乎贯穿于唐律的第一条文。
二、唐律中法与礼结合的表现中华法系之最大特点莫过于礼法的结合,礼与法之间的关系——“相辅而行,不可缺一”。
中国古代礼法结合
中国古代礼法结合中国法律自实行礼法结合的开始,从东汉到清朝,始终加以沿用与继承,并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与标志。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相关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用。
一、关于礼法关系的历史(一)礼的起源1、礼的简介礼在中国古代是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
作为典章制度,它是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是维护上层建筑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
作为道德规范,它是国家领导者和贵族等一切行为的标准和要求。
在孔子以前已有夏礼、殷礼、周礼。
夏、殷、周三代之礼,因革相沿,到周公时代的周礼,已比较完善。
作为观念形态的礼,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是同“仁”分不开的。
孔子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他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德治,打破了“礼不下庶人”的限制。
到了战国时期,孟子把仁、义、礼、智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礼为“辞让之心”,成为人的德行之一。
荀子比孟子更为重视礼,他著有《礼论》,论证了“礼”的起源和社会作用。
他认为礼使社会上每个人在贵贱、长幼、贫富等等级制中都有恰当的地位。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礼作为中国社会的道德规范和生活准则,对中华民族精神素质的修养起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礼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不断的发生着改变和调整。
在封建时代,礼维持社会、政治秩序,巩固等级制度,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权利义务的规范和准则。
礼既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渊源之一,也是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2、礼的发展及形成礼是中华文明所独具的特产。
在夏、商、周三代,礼是一代王朝的政教刑法和朝章国典,是王朝统治者治理国家、维系家天下的等级制社会政治秩序的准则、制度或规程。
礼制的成熟,实在西周成王、周公时代,核心内容是建立血缘与等级之间的同一秩序。
” 根据礼建立社会的秩序应是”亲亲、尊尊、长长” 。
(二)法的起源及其一般规律1、法的起源(1)原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社会作为人类社会的第一个社会,它是没有法的,也不可能有法的出现,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其认为:法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时才出现的,它们都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都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所以在那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为低下的情况下,大家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原始人在那时的社会背景下也只有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由此便决定了原始社会的生产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因此其是不存在什么私有制、剥削、阶级的。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一精选全文完整版
家思想,韩非、李斯俱出其门,绝非偶然……“以至善者待之
以礼,以至不善者待之以刑”……他的书中常德刑礼法相提并
论。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根据材料思考法治与德治是否有相结合的可能性?
儒学的多面性为礼法结合提供可能
1. (2022·全国·高三专题练习)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铸刑
书”,把刑法浇铸在金属器皿上。此事遭到叔向的不满,并致信子产称
《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五载:“初,登州言,妇人阿云有母服嫁民韦阿大,嫌其 陋,谋夜以刀杀之,已伤不死。”
按照国家法典《宋刑统》的规定,谋杀亲夫属“恶逆”,是“十恶不赦”的大罪,无论 致死、致防,均应处以极刑——斩首。登州知州许遵的判决结果却是将阿云流放,掀起 了轩然大波。按宋制,疑案须上报中央司法机构大理寺、刑部和审刑院复核。大理寺判 定阿云当处绞刑,比斩首略好。神宗决定施展皇帝的仁慈,对阿云法外开恩,免其死罪, 判终生编管。可是许遵竟然不服,第二次上诉中央。刑部审核结果与大理寺相同,许遵 不服,第三次上诉中央,司马光便和王安石一道,接手了阿云案的复审工作。
A.注重探究自然界规律 B.已具有朴素的辩证观念
C.蕴含一定的人本精神 D.积极为集权政治服务
【答案】C 【详解】依据材料“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可知,体现了以民为本的 思想;依据“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可知,强调人的作用,由此可知,先秦时期的思 想蕴含了一定的人本精神,C项正确;材料强调的是人本精神,没有体现“探究自然界规律”,排除A项; 辩证法强调事物具有两面性,材料没有体现,排除B项;材料没有体现集权政治,排除D项。故选C项。
单单元元解导读读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硬
中国法制史“礼与法”论文
(20121716王梦影)中国古代法制“礼法结合”的评议“礼与法”的关系是中国法律史中的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
传统的中国社会可是说是一个礼教下的社会,传统的中国法是一种礼教中的法。
在中国法律制度走向成熟的过程中,礼与法由分离到对立,进而融合。
其二者的相互渗透与融合构成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文明。
礼治和法治皆人类社会整合之手段。
礼,渊源于原始社会之习俗习惯,其以“人性善”为出发点,主张以张扬人的社会属性以巩固和稳定社会秩序。
而在“礼”变得羸顿乏力时,法便取而代之成为统治阶级手中另一工具。
与礼反是,法自“人性恶”出发,倡以“利”诱民,以“刑”治民。
当然,前述“取而代之”非绝对性,事实上礼不仅影响中国传统法文化之外在特征,且成为其内在精神气质。
“中国古代法渗透着礼的精神。
”礼法结合体现了法与道德之交融,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之统一,强制性制裁与精神感召之互补,因成中国伦理化法律之最主要传统和特征。
礼与法何时开始结合?礼法结合的进程又如何的?总的来说可分为六个阶段:第一,春秋战国时期,为礼法融合的萌芽期。
第二,秦汉时期,是立法融合确立方向和奠定基础的时期。
鉴于秦朝专任刑罚而覆灭的历史教训,汉初一些地主阶级的思想家就宣扬“先王仁义之道”的儒家思想来维持统治,主张制订法律,实施强力镇压,又须提倡德治礼乐。
西汉中期“独尊儒术”是礼法融合真正意义上的初始。
第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以礼入律”,许多法律都陆续创订了一些礼法结合的制度,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
第四,隋唐时期,完成和圆熟时期,“一准乎礼”使得礼法结合达到顶峰。
第五,宋元明清时期,是礼法融合模式的重构时期。
第六,近代以来,位立法融合的崩解与当代超越时期。
那么何为礼法结合呢?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寓教于刑——“纳民于正轨”、“以德施政,善待民众,先富后教,先惠后使,先教后杀”、“不教而杀为之虐”。
二.礼刑并用——自汉武帝起董仲舒为代表的阴阳五行学说成为官方哲学,以此论证“三纲”,作为国家立法原则。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毕业论文(1)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毕业论文(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随着中国的国际地位日益提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备受关注。
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礼法结合被认为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之处,成为了学者们探讨的热点。
本文将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包括其定义、形成原因、特点和应用价值等。
一、定义礼法结合是指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不仅考虑到法律规范而且注重礼仪规范,两者结合,共同推行、实施,形成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现象。
二、形成原因1、价值观的共鸣:中国传统文化中,注重家庭、社交等领域的礼节和文明,个体的利益重要,而整体的荣誉更具价值,这一观念与法律制度中注重公共利益的价值观有所契合,形成了互补共鸣,加强了礼法结合的基础。
2、政治需要:礼法结合也反映了管治者对法律制度的控制。
在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实践推行,可以加强国家的统治力度,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三、特点1、注重进程和过程:在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中,注重的不仅是最终结果,也重视过程和进程。
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也注重合适的礼仪,以达到合适的目的。
2、调解思想的运用: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中,有很多调解思想的运用。
通过调解,让各方实现自己的权益,避免了过度依赖司法程序。
3、至上宽仁:中国传统文化中,强调的是至上宽仁,这一观念也可见于法律制度中,通过实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维护,实现法律制度的公正。
四、应用价值1、现代法律建设的启示:中国传统的礼法结合为现代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启示,建立相对应的制度,注重人文关怀,国家意志的引导和调治,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法律和社会秩序。
2、文化软实力的展现:礼法结合承载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在国际交往中,道出中国文化的独特性,塑造国家的文化形象。
3、法律教育中的运用:礼法结合的实践,为法律教育的改进提供启示。
将礼法结合注重的人文价值观,融入法律教育体系中,更好的传播法律价值观。
有利于提高法制素养、加强法制建设。
结语总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礼法结合是独特的。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及其意义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及其意义作者:靳梦来源:《卷宗》2015年第01期摘要:“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治国和立法原则,礼法结合从起源到成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最终成为一套在社会范围内普遍认可的制度规范,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关键词: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意义1 礼法结合的起源中国古代社会是在血缘纽带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等级森严的宗法社会。
礼最初作为宗教仪式的礼仪规范,表达了人民敬畏天地鬼神和祈求上天庇佑的内心情感,“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祖先而隆君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入西周以后,礼逐渐发展成带有法律性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用来调整、规范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礼所涵盖的社会生活范畴逐渐多元化、复杂化。
周公制礼使礼制得到长足发展,礼逐渐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成为了“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和“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重要标准。
周公制礼的内容广泛,建立起了一套由国家制定用来维护阶级统治、调整社会关系、提高个人修养的道德准则和言行规范,通过具体的“五礼”(吉礼、嘉礼、宾礼、凶礼、军礼)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一套具有浓厚的宗法性和等级性的行为规范准则,通过确定身份等级来确定所对应的行为准则,推动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
周公制礼集中体现了礼的思想,以“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的原则为核心,强调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等级差异关系。
按照不同的等级身份,每个人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人应当按照自己的社会角色恪守职责,不能逾越礼的要求,否则就会受到刑的处罚。
这一时期,礼实质上成为了法律的表现形式,礼作为一种习惯法成为统治者的重要统治工具,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礼的贯彻和执行。
因此,当出现了违背礼的现象,行为人就要受到处罚,礼的尊严借此得以维护,同时引导人民重视礼的含义,并把礼内化为自己的言行规范,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刑成为保障礼得到实施的强制性工具。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及其意义
1礼 法结合的起源
中国古代社会是在血缘纽带关系基础 上形成 的等级森严 的宗法社
“ 道之以政 ,齐之 以刑, 民免而无耻 ;道之 以德,齐之 以礼 ,有耻且 格” “ 天道之大者在 阴阳 ,阳为德,阴为刑……王者承天意 以从事 ,
会。礼最初作为宗教仪式的礼仪规范,表达 了人民敬畏天地鬼神和祈求 上天庇佑的内心情感 , “ 故礼 ,上事天,下事地,尊祖先而隆君师”。 随着社会经济 的发展,进入西周以后 ,礼逐渐发展成带有法律性质并具
有普遍约束力用来调整 、规范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礼所涵盖的社会生 活范畴逐渐多元化、复杂化。周公制礼使礼制得到长足发展,礼逐渐系
故任德教而不任刑 ”。统治者希望通过礼的贯彻来建立稳定 的社会关 系 ,保障封建政权的稳固。 在司法实践领域 ,汉代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实行引经决狱,依据 《 春
法治论坛
“ 礼 法结合 、德主刑辅 ’ ’ 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及其意义
靳 梦
( 对 外 经济 贸 易大 学法 学院 在职 人 员高级 课 程研 修班 学 员,北 京 1 0 0 0 2 9 )
摘 要: “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是 中国古代 重要的治国和立法原则,礼法结合从起源到成熟经历 了漫长的历史时期 ,最终成为一套在社会范围 内普遍 认 可 的制 度规 范 ,对 中 国古代 社套 的发 展 产 生 了巨 大影响 关键词:礼 法结合;德主刑辅;意义
3礼法结合的成熟
隋唐 时期是 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 时期,政治 、经济、文化、外 交 各方面达到封建社会顶峰,国家政权稳固、经济繁荣 、社会安定,统 治者尊崇儒学 ,儒家学说的昌盛促进 了礼法结合走 向成熟完备阶段。 “ 德礼 为政 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成为 国家立 法的重要指 导原
【关于“礼”“法”关系再思考】礼和法的关系
【关于“礼”“法”关系再思考】礼和法的关系一、中国传统“礼”“法”关系概述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史上有两大并存的文化现象:一为礼;一为法。
从现存遗留和发现的史料来看,这一现象伴随儒学的兴起、发展、强大而交织在一起,形成了难以割分的“礼”“法”关系。
纵观整个“礼”“法”发展的历史轨迹看,归宿点始终是礼法融合。
那么“礼”“法”关系最终是如何走向融合阶段呢?笔者认为主要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首先,夏商西周时期的“出礼入刑”阶段。
最初的夏商西周三个朝代所能考证的典籍中用“刑”字囊括了表示“法”和刑罚的意义。
如夏朝时期的《禹刑》和商朝时代的《汤刑》以及周朝时期的《九刑》、《吕刑》等。
也就是说,作为夏商西周三代统治者治世的手段,除了“礼”之外,还有刑。
两者相辅,互为表里。
统治者把“礼”的教化功能和刑的强制作用,巧妙地结合起来,礼刑并举,出礼而入刑。
“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强调犯罪惩罚,礼主刑辅,先礼后刑。
①其次,春秋战国时期的“法胜礼衰”阶段。
在中国历史长河中,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变革时期,不论从经济还是政治都得到了飞速发展,这就促使在法律文化上出现了重大变化:新兴地主阶级倡导以法治取代礼治,整个国家陷入了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
礼崩乐坏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地方诸侯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逐渐产生取代周室的野心。
由此,促使“法”兴盛起来。
所以,从春秋战国时期我们不难看出,“法”的地位的提高,并且大有超过礼治的态势,但是两者并未完全彻底地割裂。
统治者们只是更倾向于法,而也正是由于道德礼治在这一时期受到的阻滞,才最终为其后期的礼法融合奠定了基础。
再次,战国末期之后的“礼法融合”阶段。
所谓礼法融合就是以“礼”为核心统领封建立法、司法活动。
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全面变革的时代,各个方面有百花齐放之势。
法家思想学派同时也应运而生,成为这时期主流意识形态,但是中国滋生的特有“土壤”——自给自足经济为主,家国同构的宗法家族政治,天人合一的观念最终促使礼法走向融合。
论述中华法系的特点
论述中华法系的特点
1.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中华法系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强调道德伦理和人文关怀,注重个人修养和社会和谐。
2.礼法结合:中华法系强调礼法结合,即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则的结合。
这种结合体现在法律制定和实施中,使得法律更加公正、合理。
3.刑法发达,民法薄弱:中华法系以刑法为主,民法相对薄弱。
这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注重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方面。
4.行政司法合一:在中华法系中,行政和司法是合一的,即政府机构同时拥有行政权和司法权。
这种体制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强调国家权力和社会秩序的特点。
5.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在中华法系中,法律往往以猛答罩君主意志为主,即君主决定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这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强调君主权威和统治地位的特点。
6.注重法律的实际运用:中华法系注重法律的实际运用,即通过法律来举唤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纠纷和巩固统治。
这种注重实际运用的特点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强调实用主义的特点。
7.混合编篡法典:中华法系在编篡法典时采用混合编纂的方式,即将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混合在一起编纂成一部法典。
这种编纂方式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强调综合性和整体性的特点总之,中华法系以其独特的特征和内涵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也对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华法系是理法结合得主刑辅的法系。
礼和德既是法律制定必须遵循的基础枝闹
性准则,也是法律适用,必须服从的指导性原则,由于理智和德智被持续地倡导,在司法程序中通过调节和教化来解决纠纷就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可以说,特别
重视调解息讼也是中华法系颇为特色的传统。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xx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礼法结合【摘要】:传统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由于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其中,最终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塑造出一种富有特色的“伦理法”。
“伦理法”的最本质核心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关键词】:礼的产生、法的产生、礼法结合、xx一、礼、法的产生关于“礼”的起源,应该追溯到原始时期的祭祀仪式。
许慎《说文解字》说:“礼,履也。
所以事神致福也。
”近代学者王国维考证说,卜辞中的“礼”像是用两块玉盛在器皿中去作贡奉,表现的是对祖先或上帝的崇敬。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礼”引申为宗法制度中的行为规则,形成了一套以区别尊卑贵贱亲疏为内涵的意识形态。
再后来“礼”由宗族内部扩展到国家的政治生活领域,形成了严格的社会等级制度。
而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
到了西周以后,被进一步发展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核心政治思想。
周公制礼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尊尊”和“亲亲”。
“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
尊尊为忠,亲亲为孝,前者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权;后者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父权。
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这种政治与伦理相统一的理论,就是礼的思想基础。
周公制礼的实质是确立贵贱尊卑的等级秩序和制度,使得君臣有位、尊卑有等、贵贱有别、长幼有序,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各种行为纳入礼所调整的轨道。
后儒家为渲染礼的神秘色彩,增加礼的规范作用,把礼与高深不可测的天地相联,以天人合一来辩护礼治国、礼治民的符合天道。
明礼、行礼便成为中国古代帝王贯穿几千年的治国方针。
法,有其词源和词义方面的起始和基本内容。
在汉语中“法”成字的确切年代难以考证。
第三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礼法结合
• 案例三:首匿养子 甲没有儿子,拣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乙长 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起来。如果按照当时法律, 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 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 系,所以甲不能判罪。后来,唐律明确规定了父 子相互隐匿不属犯罪。 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 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 坐。‛
三、汉朝初年‚无为而治‛
• 《约法三章》 • 前206年,刘邦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
四、汉武帝独尊儒术
• 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从“崇尚黄老” 到“独尊儒术”
天下既定, 民亡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 而将相或乘牛车。 ——《汉书· 食货志》 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 陈陈相因,充溢露于外,至腐败不可食。 ——《史记· 平准书》
•
董仲舒有关的断狱案例曾被汇编成十 卷的《春秋决事比》,在两汉的司法实践 中被经常引用。到现在,原来的案例遗失 很多,现存史料中记载了少量案例,典型 案例有:
• 案例一:儿子误伤父亲 父亲和别人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 儿子拿棍子相救,结果误伤了父亲。有的官吏认 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要按律处死。但董 仲舒根据孔子的观点,认为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 亲,所以应免罪。 董仲舒引用春秋中的“许止误进药于父”案进 行类比,无罪释放。 ‚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 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也,不当 坐。‛
• 为体现父子之亲的伦理原则, “亲亲得相 首匿”原则,规定:凡子为父、妻为夫、 孙为祖父母的犯罪行为进行包庇隐匿,不 负法律责任;父为子、夫为妻、祖父母为 孙的犯罪行为进行包庇隐匿,一般不负刑 事责任,若所犯为死罪,则上报廷尉,享 受‚上请‛的减免特权。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文献综述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文献综述摘要: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文献综述中国古代法律的礼法结合涉及法理、法史大法律科目。
历来对礼法结合理论的研究者很多,但这一论题仍是非常值得研究的,由于其在历史中的重要作用,它既不能取消也没有代替品,对它的研究能反映我国古代法律文化思想,其内容一、礼法结合研究的内容自中国封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确立以后,由汉代创设的礼法结合综治模式逐渐成为封建社会治国的主流模式。
所谓礼法结合,就是把中华民族伦理道德与法律制度相结合,实行“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治世方式。
礼法结合综合为治的治国模式的内容非常丰富和深刻,礼侧重于预防犯罪,法侧重于惩罚犯罪,它以人情为核心,以道德为基础,重宗法伦理,礼乐政刑综合为治。
二、礼法结合研究我内现状我国关于礼法结合对社会的影响,学者们进行了相当多的实证分析,这些研究根据研究对象可以。
瞿同祖是我国研究古代法律文化的先驱泰斗,他的观点被大多数学者接受。
本文仅摘录其小部分观点作学习研究。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瞿同祖所说,儒法本体之争经春秋战国,至秦汉以后“已不存在”,而董仲舒以《春秋》决狱,成为将“儒家的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以儒为体,以法为用,实是真正沟通德治、法治,融合儒法两家思想于一的实行家不过,在礼法结合的整个过程中,二者并非齐头并进、地位同等。
一方面,从法律家角度来讲,虽然自秦汉以后,历朝都制定有法律,国家需要法律也成为不容怀疑和无须辩论的客观事实,但自“汉以后便鲜有专门研究法律的法学家”。
瞿认为礼法结合之后,封建法律产成了巨大的稳定性。
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18范忠信认为,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史上的“德刑之争”,从政治学角度讲,实质是统治策略、手段或方法之争;从法理学上讲,是“推定或技术性的法律规则”内部之争;从哲学或文化人类学角度上讲,是对人性和秩序、行为规范的性质或价值认识之争。
中华法系礼法结合的特点
中华法系礼法结合的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历史上自夏商周至清代末期的法律制度体系,其历史悠久、博大精深,具有鲜明的中华文化和地域特色。
其中,礼法结合是其核心特点之一,对于中华法系的演进和特点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礼法结合的含义和体现形式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法系中,将儒家倡导的礼制和法律规范相结合,通过礼乐制度、礼刑制度、礼法互补等途径,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具体而言,礼法结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礼乐制度:儒家强调“为国以礼”,通过礼仪、礼节、仪式等手段,强化社会秩序和规范。
例如,古代皇帝的登基、继位等仪式,以及官场中的仪仗、宴席等礼仪,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尊卑关系。
2.礼刑制度:以礼为根本,以刑为辅助手段,实现礼刑并用、德主刑辅的社会治理模式。
例如,古代法律中的“十恶不赦”等规定,就是将违反礼仪的行为视为犯罪,以刑罚手段加以惩戒。
3.礼法互补:在法律实践中,将礼仪和法律相结合,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例如,古代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依据法律条文,还要参考礼制和道德标准,以实现法律和道德的互补。
二、礼法结合对中华法系的影响礼法结合对中华法系的发展和特点有着深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形成了独特的法律观念:礼法结合使中华法系具有了法律和道德互补的特点,形成了“德主刑辅”、“以德治国”的法律观念。
这种观念强调社会秩序和规范的维护,注重人伦纲常和道德伦理,对于中华法系的独特性和价值有着重要的影响。
2.塑造了独特的社会结构:礼法结合在中华法系中塑造了独特的社会结构。
3.促进了地区间的文化交流:中华法系中的礼法结合对地区间的文化交流也起到了促进作用。
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之间的礼仪习俗、法律文化不断交流、融合,形成了多元化的中华法系。
例如,在元朝时期,蒙古族和汉族的法律文化相互交流、融合,形成了独特的元朝法律制度。
三、礼法结合在当今社会的应用价值尽管时代在变迁,但是中华法系中的礼法结合仍然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中华法系礼法结合的特点
中华法系礼法结合的特点引言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大陆、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中国的法律体系深受礼法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中华法系礼法结合的特点,以及这种结合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
礼法的定义与特点什么是礼法?礼法是指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它以礼为基础,以法为准则,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
礼法的特点1.礼法注重人际关系:礼法强调社会成员之间的亲属、朋友、上下级、师生等关系,通过礼仪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和谐。
2.礼法注重道德准则:礼法强调人们应该遵循的道德准则,如忠诚、孝顺、尊重等,以促进社会的道德进步。
3.礼法注重仪式与规范:礼法通过仪式和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使其符合社会的道德和行为规范。
中华法系的概述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大陆、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体系。
中华法系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特点,其中包括了礼法的影响。
中华法系礼法结合的特点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就是礼法与法律的结合。
这种结合在中华法系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法律的补充与约束中华法系中的法律常常以礼法为基础,通过法律的补充与约束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法律作为一种制度性的规范,可以对礼法中无法明确规定的行为进行具体化和明确化。
同时,法律也可以对礼法中的行为进行补充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变革和发展。
2. 礼法的司法化中华法系中的司法实践中,礼法的概念和原则经常被引入判决和裁决中。
在一些案件中,法官会参考礼法的规定和原则,判断被告人是否符合社会的道德和行为规范。
这种礼法的司法化,使得法律更加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增强了法律的公正性和适用性。
3. 礼法的影响力在中华法系中,礼法的影响力依然存在。
虽然现代法律体系已经取代了传统的礼法体系,但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仍然重视礼法的规范和原则。
尤其是在家庭、婚姻、丧葬等方面,礼法的影响力更加显著。
这种礼法的影响力,使得中华法系在法律实践中更加注重人伦关系和人文精神。
浅谈对中华法系的认识
浅谈对中华法系的认识作者:蔡浩威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13期摘要:中华法系是我国在长达两千多年封建历史中形成的法律体系,其历史悠久,特色鲜明,影响深远。
通过对《唐律疏议》法律条文的分析和整理,归纳出了中华法系的五个特征:(一)德主刑辅,礼法结合;(二)重视教化,宽仁慎刑;(三)家族本位,维护伦理;(四)贵贱有等,尊卑有序;(五)皇权至上,政法合一。
在两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华法系不仅推动了古代中国及其周边国家如日本、高句丽等法律制度的发展,而且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对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唐律疏议》;中华法系;古代法律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3-0069-04在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1]。
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的重要体现,中华法系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积淀,自原始社会末期至近代,源远流长,独树一帜,对当代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要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对中华法系加以研究总结,深入挖掘我国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为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提供有益借鉴。
一、中华法系的历史概述(一)中华法系的概念中华法系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论法律五大族之说》一文。
关于中华法系的概念,当今法律史学界通常认为,所谓中华法系,就是指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以及在这种法律制度影响下各国所制定的封建制法律的总称。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它是以传统中国法律为母法的东亚法系。
它源远流长、历史悠久却从未中断,具有其他法系所不具备的完整性与悠久性,是研究东方法律文明的典型范例。
它不仅是中国法制文化深厚底蕴的集中体现,也被世界公认为体现人类社会进步和法治文明的瑰宝。
中华法系特色之礼法结合
3.保护“夫为妻纲”的法律 在封建宗法制度下,君权、父权、夫权是一脉相承的。而父权是 君权的延续,夫权则是父权的引伸。 按照封建礼教,作妻子的必须敬顺丈夫,要作到“直者不能争, 曲者不能讼”(《女诫》),只能做丈夫的忠顺奴仆。 从男尊女卑的封建原则出发,丈夫有随意打骂、奴役、甚至转卖 妻子的权利,而妻子只有忍受一切义务。 如果妻子背离了丈夫,无论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不能允许的。 《仪礼》曰“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二斩者,犹日不二天也。” 男人尽可以有三妻四妾,女人对丈夫则必须专心正色,从一而终, 要作到“耳无途听,目无邪视,出无冶容” (《女诫》)。 夫妻在家庭中完全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妻子必须在丈夫的绝对统 治之下。 这种“夫为妻纲”的封建理论,由于汉儒的鼓吹在汉代就已经系 统化了,到了隋唐时期则发展成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为了保护夫权的统治,唐律把妻谋杀夫、殴告夫、闻夫丧匿不举 哀等行为列入十恶大罪予以严惩。这些立法也都是以封建礼教为其 指导原则的。
中华法系特色 之 结合
(一)礼法结合的简要形成过程
(二)礼结合的基本内涵
(三)礼法结合在立法上的表现
(一)礼法结合的简要形成过程 西汉中期“独尊儒术”是礼法融合的初 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以礼入律” 唐朝时“一准乎礼”,礼法结合达到顶 峰
鉴于秦朝专任刑罚而覆灭的历史教训,汉初 一些地主阶级的思想家就宣扬“先王仁义之道” 的儒家思想来维持统治,主张制订法律,实施强 力镇压,又须提倡德治礼乐。 到了汉武帝时,由于已经具备了雄厚的物质 基础,董仲舒又系统地提出了“德主刑辅”、 “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
谢 谢 观 看
在两汉时期礼的基本精神已逐渐衍化为法 律的基本制度,甚至礼的具体规定也成为法律 的基本规范,礼的实体规范特别是尊君抑臣之 礼已开始具有法律效力。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礼大量人法,许多 法律都陆续创订了一些礼法结合的制度,为礼 法结合的最终完成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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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礼法结合的简要形成过程
(二)礼法结合的基本内涵
(三)礼法结合在立法上的表现
(一)礼法结合的简要形成过程 西汉中期“独尊儒术”是礼法融合的初 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以礼入律” 唐朝时“一准乎礼”,礼法结合达到顶 峰
鉴于秦朝专任刑罚而覆灭的历史教训,汉初 一些地主阶级的思想家就宣扬“先王仁义之道” 的儒家思想来维持统治,主张制订法律,实施强 力镇压,又须提倡德治礼乐。 到了汉武帝时,由于已经具备了雄厚的物质 基础,董仲舒又系统地提出了“德主刑辅”、 “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
(三)礼法结合在立法上的表现
1.保护“君为臣纲” 的法律 例如唐律中的“十恶”,一曰谋反,二日谋大 逆。所谓谋反,注“谓谋危社很” 。 2.保护“父为子纲” 的法律 《大戴礼记· 本命篇》曰“天无二日,国无二君, 家无二尊,以治之也。” 《孝经》云“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唐律· 名例· 十恶》注《疏议》解释说“善事父 母日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
在两汉时期礼的基本精神已逐渐衍化为法 律的基本制度,甚至礼的具体规定也成为法律 的基本规范,礼的实体规范特别是尊君抑臣之 礼已开始具有法律效力。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礼大量人法,许多 法律都陆续创订了一些礼法结合的制度,为礼 法结合的最终完成奠定了基础。
1.八议入律——儒家等级思想 2.官当入律——儒家“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 夫”、“贵贱有等,长幼有序”思想 3.重罪十条——强化对君权、父亲、夫权的维护 4.五服之制——维护亲属问的血缘关系及尊卑关 系,按血缘远近治罪
唐代是我国古代法制中礼法结合的最终形 成和成熟时期。其时己不满足于西汉的“引经 决狱”(即“《春秋》决狱”)和后汉魏晋的 “引经注律”和部分的“引礼人律”,而是 “网罗训诰,研霰丘坟”,使刑律一准乎礼, “于礼以为出入”,即以儒家礼作为法律取舍 的惟一标准,真正实现了礼和法的统一。 一准乎礼体现了封建伦理的基本精神,完 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 量刑的理论依据。
谢 谢 观 看
Hale Waihona Puke 1.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可请示皇帝以决定减轻或免 除处罚——儒家“礼有差等”思想 2.恤刑原则:矜老恤幼——儒家“宽仁”思想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儒家 “父为子隐,子为 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 4.《春秋》决狱:直接引用《春秋》的内容作为判 案根据。 “论心定罪”原则——以犯罪者的主观 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
1. 立法指导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 教之用” 2. 礼典、礼文直接人律——《唐律疏议》引用了 大量的儒家经句 3. 以礼注释经典——唐律借助《疏议》,引用儒 家经典充分阐发封建礼教的“义理”精神
(二)礼法结合的基本内涵
1.寓教于刑——“纳民于正轨” 、“以德施政,善 待民众,先富后教,先惠后使,先教后杀 ”、“不教 而杀为之虐” 。 2.礼刑并用——自汉武帝起董仲舒为代表的阴阳 五行学说成为官方哲学,以此论证“三纲”,作 为国家立法原则。把阴阳四时所代表的节气与刑 罚的执行相结合,司法推行《春秋》决狱和秋冬 行刑,成为一项法制原则流行后世。 3.政刑一体——西周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过 制礼完成。随着”礼崩乐坏“,以专制和集权为 标志的国家机器的运转越来越依靠刑杀威吓。于 是,立政与立刑成为各个王朝在建国之初的必然 之举。
3.保护“夫为妻纲”的法律 在封建宗法制度下,君权、父权、夫权是一脉相承的。而父权是 君权的延续,夫权则是父权的引伸。 按照封建礼教,作妻子的必须敬顺丈夫,要作到“直者不能争, 曲者不能讼”(《女诫》),只能做丈夫的忠顺奴仆。 从男尊女卑的封建原则出发,丈夫有随意打骂、奴役、甚至转卖 妻子的权利,而妻子只有忍受一切义务。 如果妻子背离了丈夫,无论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不能允许的。 《仪礼》曰“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二斩者,犹日不二天也。” 男人尽可以有三妻四妾,女人对丈夫则必须专心正色,从一而终, 要作到“耳无途听,目无邪视,出无冶容” (《女诫》)。 夫妻在家庭中完全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妻子必须在丈夫的绝对统 治之下。 这种“夫为妻纲”的封建理论,由于汉儒的鼓吹在汉代就已经系 统化了,到了隋唐时期则发展成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为了保护夫权的统治,唐律把妻谋杀夫、殴告夫、闻夫丧匿不举 哀等行为列入十恶大罪予以严惩。这些立法也都是以封建礼教为其 指导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