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特色之礼法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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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夫为妻纲”的法律 在封建宗法制度下,君权、父权、夫权是一脉相承的。而父权是 君权的延续,夫权则是父权的引伸。 按照封建礼教,作妻子的必须敬顺丈夫,要作到“直者不能争, 曲者不能讼”(《女诫》),只能做丈夫的忠顺奴仆。 从男尊女卑的封建原则出发,丈夫有随意打骂、奴役、甚至转卖 妻子的权利,而妻子只有忍受一切义务。 如果妻子背离了丈夫,无论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不能允许的。 《仪礼》曰“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二斩者,犹日不二天也。” 男人尽可以有三妻四妾,女人对丈夫则必须专心正色,从一而终, 要作到“耳无途听,目无邪视,出无冶容” (《女诫》)。 夫妻在家庭中完全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妻子必须在丈夫的绝对统 治之下。 这种“夫为妻纲”的封建理论,由于汉儒的鼓吹在汉代就已经系 统化了,到了隋唐时期则发展成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为了保护夫权的统治,唐律把妻谋杀夫、殴告夫、闻夫丧匿不举 哀等行为列入十恶大罪予以严惩。这些立法也都是以封建礼教为其 指导原则的。
1. 立法指导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 教之用” 2. 礼典、礼文直接人律——《唐律疏议》引用了 大量的儒家经句 3. 以礼注释经典——唐律借助《疏议》,引用儒 家经典充分阐发封建礼教的“义理”精神
(二)礼法结合的基本内涵
1.寓教于刑——“纳民于正轨” 、“以德施政,善 待民众,先富后教,先惠后使,先教后杀 ”、“不教 而杀为之虐” 。 2.礼刑并用——自汉武帝起董仲舒为代表的阴阳 五行学说成为官方哲学,以此论证“三纲”,作 为国家立法原则。把阴阳四时所代表的节气与刑 罚的执行相结合,司法推行《春秋》决狱和秋冬 行刑,成为一项法制原则流行后世。 3.政刑一体——西周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过 制礼完成。随着”礼崩乐坏“,以专制和集权为 标志的国家机器的运转越来越依靠刑杀威吓。于 是,立政与立刑成为各个王朝在建国之初的必然 之举。
中华法系特色 之 结合
(一)礼法结合的简要形成过程
(二)礼法结合的基本内涵
(三)礼法结合在立法上的表现
(一)礼法结合的简要形成过程 西汉中期“独尊儒术”是礼法融合的初 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以礼入律” 唐朝时“一准乎礼”,礼法结合达到顶 峰
鉴于秦朝专任刑罚而覆灭的历史教训,汉初 一些地主阶级的思想家就宣扬“先王仁义之道” 的儒家思想来维持统治,主张制订法律,实施Baidu Nhomakorabea 力镇压,又须提倡德治礼乐。 到了汉武帝时,由于已经具备了雄厚的物质 基础,董仲舒又系统地提出了“德主刑辅”、 “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
(三)礼法结合在立法上的表现
1.保护“君为臣纲” 的法律 例如唐律中的“十恶”,一曰谋反,二日谋大 逆。所谓谋反,注“谓谋危社很” 。 2.保护“父为子纲” 的法律 《大戴礼记· 本命篇》曰“天无二日,国无二君, 家无二尊,以治之也。” 《孝经》云“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唐律· 名例· 十恶》注《疏议》解释说“善事父 母日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
1.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可请示皇帝以决定减轻或免 除处罚——儒家“礼有差等”思想 2.恤刑原则:矜老恤幼——儒家“宽仁”思想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儒家 “父为子隐,子为 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 4.《春秋》决狱:直接引用《春秋》的内容作为判 案根据。 “论心定罪”原则——以犯罪者的主观 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
唐代是我国古代法制中礼法结合的最终形 成和成熟时期。其时己不满足于西汉的“引经 决狱”(即“《春秋》决狱”)和后汉魏晋的 “引经注律”和部分的“引礼人律”,而是 “网罗训诰,研霰丘坟”,使刑律一准乎礼, “于礼以为出入”,即以儒家礼作为法律取舍 的惟一标准,真正实现了礼和法的统一。 一准乎礼体现了封建伦理的基本精神,完 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 量刑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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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汉时期礼的基本精神已逐渐衍化为法 律的基本制度,甚至礼的具体规定也成为法律 的基本规范,礼的实体规范特别是尊君抑臣之 礼已开始具有法律效力。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礼大量人法,许多 法律都陆续创订了一些礼法结合的制度,为礼 法结合的最终完成奠定了基础。
1.八议入律——儒家等级思想 2.官当入律——儒家“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 夫”、“贵贱有等,长幼有序”思想 3.重罪十条——强化对君权、父亲、夫权的维护 4.五服之制——维护亲属问的血缘关系及尊卑关 系,按血缘远近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