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全流程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12.12•【文号】农经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亿万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农村地区土地被用来建设城镇和工业区,这往往导致一些问题,如耕地不足等。
因此,对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规范操作,以保护农村生产力和生态环境。
一、程序解读1.勘察评估如果考虑将农地用于项目建设,必须对土地进行勘察和评估,确定土地的性质和用途。
勘察评估主要是为了确定土地在适宜农业方面的作用,并确认是否可以改变用途。
在这个阶段,需要通过技术评估,确定土地能否更好地用于建筑或工业用途。
2.规划划定通过具有公信力的规划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评估可行性和合理性,以及土地的使用可能对环境和农业产量的影响,因此规划的过程需要保证公正和可操作性。
在规划中,应提供详细的土地使用分析和地块划分,以保证将土地用于适当的用途。
3.征(拆)用协议根据有关的国家法律和规定,农村土地必须经过征(拆)用程序。
在征(拆)用的过程中,需要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协议,确认土地转用的具体情况、补偿标准和条款等。
此外,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征询当地政府的证明文件。
4.资产评价在确定用途和签署用途协议之后,需要对农用地进行资产评价,以确定代价补偿标准和补偿支付方式。
资产评价通常是由政府部门组织的独立评估机构开展的,确保评估结果是公正、公平和科学的。
5.支付补偿金在完成规划和资产评价后,要依据协议的内容向被征用的农民支付补偿金。
按照相关规定,补偿金额应根据土地面积、地理位置、土地质量等进行计算。
此外,补偿金必须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
6.村集体收益分配土地征用后,村集体应按照生态和资源补偿相关规定分配补偿款,保证村集体福利和农民的利益。
二、总结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加速,农村土地的征用和转变逐渐增多。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力,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制定规范,并在整个变更过程中完全遵守和操作。
这方面,国家已对农村土地征用和转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条款。
因此,在执行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这些法律条款,以确保统一程序和程序的稳定性。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何审批一、前期准备阶段1.提出申请: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首先需要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资料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申请表、土地利用规划、建设项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如有必要)、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文件等。
3.相关部门沟通:国土资源部门将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收集其他需要的审查资料,如环保、规划、林业等部门的意见。
二、审查决定阶段1.审查材料:国土资源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建设项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等。
2.审查意见征求:国土资源部门将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例如环保和规划等部门的意见。
3.相关方面协商: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相关方面进行协商,以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保证合法性和合理性。
4.决策报告:国土资源部门将根据所有材料和意见进行评估,撰写决策报告,并提交给上级地方政府批准。
三、备案登记阶段1.批准决定:上级地方政府将审核决策报告,并做出决策,批准或拒绝该转换申请。
2.交付权限:上级地方政府将授权给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决定,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
3.登记备案:国土资源部门将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同时通知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所有权将发生变化。
4.执行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将与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地转建协议,办理所有相关手续,确保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土地利用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建设项目规划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等。
同时,还要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避免滥用农用地资源和损害农民的利益。
总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是一个复杂且多层次的过程,需要多个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确保审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也需要充分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可持续发展。
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注意事项
单位:亩 单位:亩 单位:亩
强调
三、地方复核过程中的问题
地方复核的目的是进一步核实原外业调查及内业核查中各类 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对错、漏进行全面及时的纠 正。由于采用国土资源部内业核查结果作为疑问图斑下发各地 复核,各地在进行外业核实调查中较为重视,问题主要表现在 相关表格的填写上。由于对绝大部分基层国土部门和作业单位 工作人员大多均为初次接触该项工作,对相关《监测疑问图斑 核查记录表》不熟悉,相关填报要求不了解,部分地方导致对 复核结果、修改类型、情况说明等填报上逻辑关系混乱,并出 现多种错误。该记录表主要针对原外业调查上报数据信息及国 土资源部内业核查信息进行核对,原上报地类信息正确的一般 均可不作修改,但特殊情况是内业核查信息与实地及原上报信 息不一致的应根据实际按相应的填表说明进行修改更正。常见 的问题主要是复核修改类型填报错误,未修改的情况说明不详 细、明确,只是简单的以伪变化为由。(详见各种相关《疑问 图斑核查记录表》填表说明),另外问题较多的反映为原上报 地类信息错误,但在“复核结果”栏仍填报原上报地类而未做 修改更正。
建设用地指实地已建设的土地。实地建设以施工人员已进入、 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或地基已开挖为标志。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流程(全)
一、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三、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定);2 .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3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彳亍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彳亍性研究报告。
▲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流程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流程按照土地用途划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3种,耕地属于农用地的一种。
而土地用途又有规划用途与现状用途,现状用途就是土地在现实生活中是做什么用的,规划用途是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允许未来做什么用的。
一、“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究竟是怎么划分的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因此任何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或者不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都不是农用地。
农用地包括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基本农田是受国家特殊保护的耕地)。
耕地又可分为五种:①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②望天收,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③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④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慨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⑤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即用于修建各种物体的土地。
建设用地的类型包括:①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即城乡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商业、道路、给排水、电力、电信、防洪、供热等公共设施用地。
②工矿用地,即工业用地和矿业用地,包括工业产房、各种仓库、动力设施、各种堆场、道路、矿山操作场地及配套设施等用地。
③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机场、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电站、水库及人工运河等用地,不包括天然河道用地。
④旅游用地,即专门供游览参观的设施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游乐场、高尔夫球场等用地。
⑤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训练、军事指挥、防务设施、营房、武器装备仓库等用地。
⑥其他建设用地,即除上述之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用地。
二、农地转为文旅用地的相关政策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指出: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2019年整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资源开发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三)组织基本农田划定,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未利用土地开发,组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四)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动态监测,实施土地权属调查、土地登记发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五)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交易,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六)负责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受理使用土地申请,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七)实施土地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乡(镇)、村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用和预留的集体机动土地,属乡(镇)、村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出租、抵押等权利的设定登记及变更登记。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019年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GB 50137 – 201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 0 1 2 年 1 月 1 日(出版稿)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北京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 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凯赵民林坚张菁靳东晓徐泽楚建群李新阳徐颖谢颖顾浩邵波张立鹏韩华鹿勤张险峰张文奇刘贵利张播高捷程遥汪军乐芸张书海苗春蕾田刚陈宏詹敏洪明赵书鑫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董黎明王静霞任世英邹德慈李先范耀邦徐波耿慧志谭纵波潘一玲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用地分类 (4)3.1一般规定 (4)3.2城乡用地分类 (4)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6)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10)4.1一般规定 (10)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11)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12)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12)附录A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13)附录B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15)本标准用词说明 (16)引用标准名录 (16)附:条文说明 (17)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 (1)2 Terms (2)3 Land Use Classes (4)3.1 General Requirement (4)3.1 Town and Country Land Use Classes (4)3.2 Urban Development Land Use Classes (6)4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 (10)4.1 General Requirement (10)4.2 Standard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Area Per Capita (11)4.3 Standard of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Area Per Capita (12)4.4 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12)Appendix A Format for Statistics in Urban Comprehensive Planning (13)Appendix B Building Climate Zones in China (1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6)List of Quoted Standard (16)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7)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制定本标准。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流程
完善监管体系,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和土地 市场秩序。
完善补偿机制
依法合理确定农用地转用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 。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同时,加强 就业培训和指导,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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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划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组织现场踏勘,核实申请用地范围、地类、 面积等;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流程及时限要求
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 现场踏勘;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
02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土地 利用效率。
03
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 度,实现占补平衡。
04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管理的宏观调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节 约用地制度。
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措施
1
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确保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布局和 时序上相互衔接。
法性和规范性。
可持续发展原则
补偿安置应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可持 续发展,提供必要的生产和生活保障
。
公平合理原则
补偿安置应体现公平合理,保障被征 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不因征 地而降低生活水平。
标准制定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市 场状况和被征地农民的实际需求,制 定科学合理的补偿安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9〕2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9〕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11日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8〕62号)及《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委托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19〕3号)精神,确保我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接得住、管得好、效率高”,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湖北省委托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做好全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收转用)审批权承接工作,进一步理顺征收转用与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补充耕地指标配置之间的关系,优化征收转用工作环节,规范技术服务事项,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推动建设项目依法、快速落地。
二、工作任务(一)制订年度征收转用计划1.建立征收转用项目储备库。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根据国家、省重点项目清单和市、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结合招商引资项目情况,统计分析本辖区用地需求,按照“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对确需使用未完成征收转用审批手续土地的项目,纳入征收转用项目储备库。
2.市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流程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流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指将原先被农业用地所利用的土地,转变为适合进行城市建设、工业用地等用途的土地。
这一流程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审批,以确保土地的合法合规,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下面将介绍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一般流程。
第一步是成立项目组。
这一步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流程的起点。
项目组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规划设计机构和农民代表等组成。
项目组的任务是负责整体规划和监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
第二步是选择适当的地点。
在选择转地点时,项目组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土地质量、交通便利性、环境保护、用地需求和农民利益等。
这个过程需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综合考虑,并且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见和利益。
第三步是进行土地调查和评估。
这一步是核心步骤,通过对土地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以确定土地的适宜性和可开发性。
这个过程通常涉及土壤质量、水利条件、地形地貌、生态环境等各项指标的测定和评价。
第四步是制定规划和方案。
在进行土地转用之前,需要制定详细的规划和方案,包括土地用途、用地范围、建设布局、交通配套等内容。
这一步需要详细考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资源保护,并根据规划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设计。
第五步是办理转地手续。
在进行土地转用之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转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其中,农民代表需要签署转地协议,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这个过程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土地转用的合法合规。
第六步是进行土地补偿和扶持。
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需要对受影响的农民进行合理的补偿,并提供相应的扶持政策。
补偿和扶持的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就业培训等。
这一步需要落实政府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第七步是进行环境评估和审批。
在进行土地转用之前,还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和审批。
这个过程需要评估土地转用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和保护措施,以确保土地开发和利用的可持续性和环境友好性。
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的探讨
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23GUANLIYUANDI管理园地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明确 4月15日开始实施。
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如何确定地类,众说纷纭。
笔者结合多年从事国土调查和农转用审批经验,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进行了探讨。
一、建设用地审查的目的按照自然资源系统“两统一”职责,自然资源部门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法条明确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因此,建设用地审查是国家对用途管制制度的具体落实。
二、地类审查的权属、地类面积来源1997年,为严格项目用地的依法报批,原土地管理部门制定了《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规定了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的概念、适用范围、工作内容、技术方法、成果资料和法律效力。
2007年,原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明确土地勘测定界为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型工作。
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六)
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六)作者:钟京涛来源:《资源导刊》2020年第10期59.《土地管理法》对开发未利用地有什么要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未利用地的开发规定了鼓励措施和开发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是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二是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三是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一是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二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
60.什么是土地整理?如何開展?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釆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土地整理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对土地利用在广度、深度和空间配置方式上提出的新要求,从各地实践经验看,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了耕地面积,提高了耕地质量,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和先行用地审批政策解读和审查要点
初设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 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 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 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 报请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和先行用地审批 政策解读和审查要点
目录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 征收审批
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批
问题解答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审批
政策背景
1.国家层面
202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2019年修
订)施行
2020.03
《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 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 (自然资规〔2020〕1号)
审批权限
1.农用地转用权限
• 将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 、潮州、揭阳、云浮9市省级农用地转用审 批委托市政府实施。
• 将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 、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肇庆、清远 12市省级农用地转用审批委托市政府实施 。
• 将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 、潮州、揭阳、云浮9市省级农用地转用审 批委托省自然资源厅(原国土资源厅)实 施。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 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权限
1.农用地转用权限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国发〔2020〕4号)
新修订《土地管理法》考试题库及答案
新修订《土地管理法》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1.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A、非农用地B、建设用地C、工矿用地D、其他用地参考答案:B2.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A、国务院B、省级人民政府C、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D、县级人民政府参考答案:A3.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省级人民政府C、国务院D、原批准机关参考答案:D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示A、县级以上B、县级C、乡镇D、县级和乡镇参考答案:C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A、自然资源主管部门B、农业农村主管部门C、生态环境主管部门D、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考答案:B6.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以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A、永久基本农田B、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C、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D、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参考答案:D7.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A、补充耕地计划指标B、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C、土地出让计划指标D、土地转让计划指标参考答案:B8.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可以转用做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A、30%B、50%C、60%D、80%参考答案:C9.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确定。
A、片区综合地价B、年产值倍数法参考答案:A10.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土地类)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2)非转让永久基本农田不足
5亩的;
(3)非法转让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亩以上不足10亩的;
(4)非法转让其他土地10亩以上不足20亩的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照序号5的裁量基准执行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J1违法情节裁量基准
备注
7
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备注
6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
【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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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流程
一、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
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
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
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三、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
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四、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
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
五、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六、各级政府审批
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其中,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
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
七、办理征地手续
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其中,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
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也可由国土资源局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
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八、领取用地批准文件
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九、缴纳出让费,获得土地适用权
土地征用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
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十、开始建设适用土地
签订合同并按约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