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学方法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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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学方法之选择

摘要:方法是科学的生命,教学方法是学科的生命,更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生命。教学方法没有好坏、优劣之分,只有合理与不合理、适合与不适合之分。合理、适合的教学方法必须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为此,法理学教学必须杜绝单一死板的教学方法,选择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法理学教学方法讲授教学法

行军打仗,讲究战略战术;救死扶伤,讲究对症下药;教书育人,讲究教学方法。方法得当,事半功倍;反之,就事倍功半,甚至误人子弟。洛克曾说过,任何东西都不能像良好的方法那样,给学生指明道路,帮助他前进。有些教师,尽管学术水平一般,但他(她)所上的课生动有趣,学生喜爱,这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他们对教学方法的研究;相反,也有部分教师,尽管学术水平出类拔萃,但上的课索然寡味,学生不喜欢,这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他们根本不懂教学方法。教育家与教书匠的区别恐怕就在于懂不懂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教师为了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所运用的方式与手段。教学方法千差万别,多种多样,如讲授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访问教学法、脑力激荡教学法等。它们没有好坏、优劣之分,只有合理与不合理、适合与不适合之分。它们有优点,也有缺点,世界上根本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教学方法,就像世界上根本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一样。正因为如此,所有教学方法都要不断检点自己,审视对方,取长补短,共同服务于教学目的。

选择什么样的教学方法才是合理的、适合的?战略战术,讲究知己知彼;吃饭裁衣,讲究看菜吃饭、量体裁衣;同样,教学方法,讲究因材施教。也就是说,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教学方法,有的放矢;反之,就是无的放矢。

任何一门学科包含丰富的内容(如编、章、节),教学对象的学习兴趣和基础又千差万别。按照内容不同、对象不同,教学方法就迥异的原理,任何一门学科最佳教学方法就不可能简单划一,而应该丰富多彩,多种多样。形象地说,多种教学方法交织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法理学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核心主干课程之一,是法学体系的龙头和基础,在“中国法学中处于领头羊地位”。①然而,在我国绝大多数高校里却出现一种“怪现象”:“上法理课不睡觉,那才是奇迹”。②原因何在?理论界几乎异口同声:都是传统的讲授教学法惹的祸。不少学者撰文历数其“罪状”,似乎它很差;也有学者提出用其它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等)来替代,使它从课堂上消失。果真如此?笔者不敢苟同。客观地说,传统的讲授教学法确有缺点:教师以一定的教材和教案为蓝本,在讲台上不辞劳苦地讲述;学生们却在台下“洗耳恭听”,被动接受,机械记忆,几乎没什么反馈。教师照本宣科,学生死记硬背,它制约了学生的思维,影响了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列宁在《青年团的任务》中谈到怎样学习时,就一再痛斥“死记硬背”书本,脱离实际的学习方式,认为这样只能培养“书呆子”。换个角度,列宁实际上是在批评传统的讲授教学法。

一句话,传统的讲授教学法对“怪现象”的出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因为如此,理论界已提出对传统的讲授教学法的改革。如王莉君教授在《法理学教学方法改革初探》一文中就明确提出改革传统的讲授教学法的基本思路。但改革传统的讲授教学法并不意味着全然放弃讲授教学法,这已成为学界的共识。因为,使用得当的讲授教学法依然有许多优点:如能有条不紊地组织教学和控制教学进程;能在紧张而有限的时间内系统地介绍各种原理内在的意义脉络,避免教学内容的支离破碎;能向数量较多的学生有效地传递信息等。③从中可知,传统的讲授教学法有缺点,也有优点。然而,其它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等)又何尝不是如此?如在传授新知识阶段就不宜采用辩论教学法,因为辩论教学法必须以学生对某一论题有所了解,并掌握了一定知识为前提。既然所有教学方法都不是万能的,那为何把“怪现象”产生的原因偏偏归结于传统的讲授教学法?如果真的是传统的讲授教学法惹的祸,那用别的教学法(如辩论教学法)去取代它,“怪现象”就会灭迹?如果真的是传统的讲授教学法惹的祸,那教育行政部门、各大院校为何不用强制手段予以制止?法理学老师难道就无动于衷?情况并非如此。“怪现象”的真正“元凶”不是传统的讲授教学法(注1),而是“单一”教学法,即各大高校在讲授法理学时,无视法理学学科的特点和教学对象的个性特征,千篇一律地采用单一死板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不管是什么,结果都一样:出现“怪现象”。

法理学是用哲学方法研究和说明法律根本问题的学科,其内容既

具有抽象性、深奥性,又具有广泛性、渊博性。时下,我国法理学教材可谓百花齐放,版本层出不穷(注2)。但其内容基本上包括:法的性质,概念(包括法的性质、特征、作用、价值、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定义等);法的历史(包括法的产生、法的历史类型、剥削阶级的法、社会主义法等);法的制定与实施(包括法的制定、法的渊源、法律关系、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法律责任、法律监督)等三大块。④内容庞杂而繁多,这就决定了单一死板的教学方法无法胜任其教学任务,只能采用多样灵活的教学法。即一编、一章、一节甚至一个问题都应采取以一种教学法为主,其它教学法为补充的综合教学法。如法的历史等内容宜采用讲授教学法为主,辩论教学法和反省与深思教学法等为补充;法的制定与实施等内容宜采用案例教学法为主,讲授教学法和辩论教学法等为补充;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等内容宜采用辩论教学法为主、讲授教学法和访问教学法等为补充。更何况,法理学一般开设在大学的一年一期,面对的是新生(也可称高四的学生),他们的基础、兴趣爱好等个性特征相差悬殊,这也决定教师必须采用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才能满足他们各自的需求。总之,法理学教学只有采用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它们才能取长补短,相得益彰,共同作用于教学目的,完成教学任务。相反,教师如果不顾法理学内容和教学对象丰富的个性特征,千篇一律地采用一种教学方法(不管这种方法有多先进),从第一堂课到最后一堂课,重复相同的逻辑、条理,相同的声音、语气、语调,相同的姿势,相同的板书(仅仅内容不同),毫无变化,毫无新意,一切如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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