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活动管理办法》通知
2023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2023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第一条竞赛组织机构1.1 学科竞赛组织机构由理工大学建立,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科生学科竞赛活动。
1.2 学科竞赛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制定本科生学科竞赛的章程、规则和考试内容;- 组织招募竞赛参赛人员;- 设计竞赛题目、制定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 组织评审竞赛作品和结果的评定;- 颁发竞赛奖项和证书;- 宣传和推广本科生学科竞赛。
第二条参赛资格和报名2.1 参赛资格:- 参赛者必须是理工大学在籍全日制本科生;- 参赛者必须是符合竞赛要求的专业学生;- 参赛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学科知识和技能;- 参赛者必须符合竞赛规定的年级和年龄要求。
2.2 报名:- 参赛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科竞赛组织机构报名;- 报名需要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学业成绩和竞赛经历等相关材料;- 报名费用根据竞赛规定收取。
第三条竞赛科目和考试内容3.1 竞赛科目包括但不限于各学科的学科竞赛。
3.2 考试内容根据竞赛科目的特点和要求确定,包括理论知识、实践应用等方面。
3.3 竞赛题目的设计应兼顾知识点的广度和深度,注重能力和素质的综合考察。
第四条竞赛形式和评审标准4.1 竞赛形式根据竞赛科目的特点和要求确定,包括笔试、实操、实验等形式。
4.2 评审标准由竞赛组织机构确定,包括作品质量、创新性、实用性等方面的评判指标。
4.3 评审过程应公正、公平、透明,确保参赛者的权益。
第五条奖项设置和颁发5.1 奖项设置根据竞赛情况和参赛人数确定,包括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奖项。
5.2 奖项的评定由竞赛组织机构根据评审结果确定。
5.3 奖项的颁发应在公开、庄重的场合进行,表彰参赛者的优秀表现和成果。
第六条竞赛宣传与推广6.1 学科竞赛组织机构应积极开展竞赛宣传与推广活动,提高竞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6.2 宣传与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宣传资料、举办竞赛宣讲会、发布竞赛信息等方式。
6.3 宣传与推广活动应充分利用校园媒体、社交平台和学术交流渠道,广泛传播竞赛信息。
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最新)
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最新)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
第二条竞赛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三条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活动。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工作。
申报条件第五条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
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教育部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第六条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或部级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申请举办竞赛活动,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1.主办单位的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2.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3.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资金来源、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秘密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4.举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包括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所列举的事项;5.教育部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认定流程第八条每年3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一、目的本文旨在规范和管理竞赛活动,确保竞赛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激发参与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整体竞赛水平的提高。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和评选。
三、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报名1. 组织单位应提前制定活动方案,并公布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规则和报名方式。
2. 报名者需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进行报名,并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材料。
3. 组织单位有权对报名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报名者拒绝参与。
四、比赛规则与资格审核1. 比赛规则应明确,公正,合理,充分体现竞技性和公平性。
2. 组织单位在比赛前对参赛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参赛者符合要求。
3. 参赛者应遵守比赛规则和相关规定,严禁作弊、串通、滥用权益等违规行为。
五、评委与评选1. 组织单位应组织专业的评委团队进行评选,评委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
2. 评选过程应公开、公平,评选结果应客观、准确,并及时向所有参赛者公布。
3. 如有申诉,组织单位应成立申诉处理小组,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六、奖励与宣传1. 组织单位应设立相应奖项,对于表现出色的参赛者给予奖励和肯定。
2. 组织单位可根据需要进行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发布获奖名单、撰写获奖报道等。
七、参与者权益与保障1. 参与者的个人隐私应得到保护,组织单位不得将参与者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2. 参与者在竞赛过程中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组织单位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竞赛秩序。
八、违规处理与纠纷解决1. 对于违反比赛规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参赛者,组织单位有权做出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资格、降低分数等。
2. 对于与竞赛活动相关的纠纷,由组织单位及时成立处理小组进行调查和解决。
九、附则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组织单位所有。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以后的竞赛活动。
3. 组织单位有权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解释,并及时通知相关参与者。
以上为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内容,旨在明确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评选等环节,以确保竞赛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时保障参与者的权益和促进整体竞赛水平的提高。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条例(修订)》的通知(2014)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条例(修订)》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4.10.21•【文号】科协办发青字[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10.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条例(修订)》的通知(科协办发青字〔2014〕40号)各有关全国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为规范和完善对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活动的指导与管理,使之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高考制度改革的趋势,充分发挥培养和选拔青少年科技创新拔尖人才的作用,中国科协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条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方式: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电话:************传真:************附件: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条例中国科协办公厅2014年10月21日附件: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条例(2005年3月制定,2014年10月修订)一、总则第一条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以下简称“学科竞赛”)是面向全国中学生开展的课外科学竞赛活动。
宗旨是:向中学生普及科学知识,激发中学生学习科学的兴趣和积极性,为中学生提供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促进中等学校教学改革;通过竞赛和相关活动培养和选拔优秀学生,为参加国际学科竞赛选拔参赛选手。
第二条学科竞赛属于公益性课外活动,是研究性学习的重要方式。
鼓励学有余力、有兴趣的学生自愿参加。
第三条为规范学科竞赛,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范围如下:1. 全国高中数学联赛,中国数学奥林匹克。
2.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复赛(省级赛区),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
3. 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初赛),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决赛)。
4. 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0.01.17•【文号】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苟仲文2020年1月17日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修订)》
河南理工大学文件校教〔2015〕3号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理工大学2015年1月5日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修订)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竞赛活动,充分调动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竞赛的组织管理,奖励在竞赛中有突出成绩的团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学生为主体参加的学科竞赛、“挑战杯”大学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文化艺术竞赛、业余体育代表队竞赛、高水平运动队竞赛等。
二、竞赛组织分工教务处负责各类学科竞赛的组织实施;校团委负责“挑战杯”和各类文化艺术竞赛的组织实施;体育学院负责各类体育竞赛的组织实施。
三、获奖级别认定- 2 -学校根据不同类别的竞赛成立相应的获奖鉴定专家组,负责对学生参加竞赛所获奖项级别的认定工作。
四、管理与奖励办法学科竞赛、“挑战杯”大学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和体育竞赛等竞赛奖励办法详见附件。
文化艺术类竞赛获奖项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标准按照学科竞赛奖励标准的1/2执行;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补贴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修订)》(见附件1)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校团委、体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河南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修订)2.河南理工大学“挑战杯”大学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修订)3.河南理工大学业余体育代表队管理与奖励办法(修订)4.河南理工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管理与奖励办法(修订)- 3 -附件1河南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修订)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进一步推进各类学科竞赛的顺利实施,不断提升竞赛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学科竞赛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XX学院竞赛管理办法
XX学院教学竞赛管理办法为努力实现“高素质、强专业、重实践、敢创新”的新型复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加强教师队伍的创新能力和实践水平、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院鼓励教职工、学生,个人或团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
为使我院师生参加各类竞赛的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竞赛级别1、校级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各类全校性竞赛。
2、市厅级竞赛:指除教育厅、人社厅外的厅局单位或市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
3、省部级竞赛:指由省级政府或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组织的各类竞赛,或国家各地区(如华东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各类竞赛。
4、国家级竞赛:指由中央政府或教育部、人社部组织的各类全国性竞赛。
5、国际级竞赛:指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团体组织的各类世界性竞赛。
行业协会组织的竞赛,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三类,具体参赛级别在申报参赛时由教务处认定。
学院重点支持各级政府组织的的竞赛项目,如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职业技能大赛、大学生挑战杯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
二、竞赛的组织与管理1、由教务处负责学院各类竞赛活动的整体规划和宏观指导。
2、教务处负责转发或制定竞赛规程、确定各类竞赛规模和时间;负责与竞赛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对参赛的学生和指导教师获奖等级的认定等。
3、校级以上竞赛工作在教务处指导下进行,院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组织协调,系部负责具体实施。
4、在各类竞赛报名前,必须先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否则不予认可。
三、工作职责(一)各系部职责1、执行学校学生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
2、积极鼓励教职工及学生参加竞赛活动,认真做好参赛人员的遴选工作,使得优秀的教职工、学生和作品脱颖而出。
3、对培训与竞赛过程进行督促与检查,及时帮助解决问题。
4、做好竞赛全过程的宣传工作,按时上报教师指导计划、竞赛经费预算等各类文档材料至教务处。
(二)指导教师职责1、各类竞赛项目应组成指导教师组,设指导教师负责人一人,指导教师若干名,主要职责是:选拔与确定参赛学生、研究与制定培训方案、组织与实施培训内容与过程,按竞赛组委会和学校要求完成竞赛的全过程。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4.14•【字号】甬人社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47号各区县(市)人社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部门: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宁波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2017年4月14日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宁波“技能之城”,根据《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规范以及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有关规范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而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术技能比赛活动。
第三条竞赛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竞赛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公证或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竞赛过程予以监督。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竞赛工作的综合管理,设立竞赛管理办公室,负责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举办竞赛活动,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主办单位出资、社会赞助、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竞赛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教基[1999]1号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1999年1月15日教基〔1999〕1号)为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的职责,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教育部负责全国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的宏观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级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
二、自1999年起,教育部不再审批和公布全国性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外语等学科及读书、征文等竞赛活动项目。
三、原则上不得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全国性或跨省(区、市)的上述各类竞赛活动。
除原由相关学会组织的高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项竞赛和由有关部门组织的“三模一电”、发明创造比赛等活动,仍按惯例组织进行外,面向高中学生的其它类竞赛也要严格控制。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办各类竞赛活动,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跨省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须经所涉及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
未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
五、举办各类竞赛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有利于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六、经批准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必须遵循学校与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强行要求学校或学生参加竞赛活动。
七、举办各类竞赛活动一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许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其它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或商品等。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11.23•【字号】湘教发[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11〕63号)各市州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切实加强竞赛活动管理,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湖南省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和指导,发挥竞赛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作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生各类(体育、艺术、卫生类除外)竞赛活动。
第三条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1、小型、分散原则。
学生竞赛的基本组织形式应坚持以校为单位,在校内进行。
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学生跨校竞赛。
2、公益性原则。
各类竞赛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严禁向参赛学校和学生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
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或商品等,不得举办针对竞赛活动的培训班。
3、公平性原则。
竞赛活动应事先公布实施方案,包括获奖项目、等级及比例等事项,竞赛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并接受举报。
采取切实措施,严防抄袭作品、非学生作品获奖。
4、独立性原则。
所有竞赛活动不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挂钩,普通高中不得以学生竞赛成绩作为录取标准。
第二章竞赛项目第四条竞赛项目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符合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要求,必须以培养学生科学人文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
第五条义务教育阶段不组织全省范围的学科竞赛;高中阶段组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个学科省级竞赛,与全国性的分区赛合并进行,不组织预赛,不进行层层选拔。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03•【文号】教监管厅函〔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编办、民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自2018年9月《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以来,教育部已连续三年公布通过审核的竞赛清单,为竞赛活动管理探索了有益经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进一步健全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管理制度,减轻因竞赛带来的学生过重负担,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对《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属地管理,形成部门合力,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竞赛坚决严厉打击,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管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对区域内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切实规范各类竞赛活动。
教育部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2年3月3日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8]16号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为加强对全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公平公正,促进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科学化、规范化,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九日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为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举办学生体育竞赛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
通过竞赛推动学校群体活动的广泛开展,提高广大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和运动能力,培养和发现学生体育活动骨干和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全省省级学生体育竞赛工作由省教育厅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省级体育竞赛活动由省教育厅主办,一般常规体育竞赛活动委托省学生体育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学生体育竞赛所设项目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能体现和促进青少年学生各年龄阶段全面体能素质发展,并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我省学生体育竞赛一般设置: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武术、健美操、定向越野等项目。
第四条全省省级学生体育竞赛本着以我省传统、优势项目为基础,逐年开发新兴项目,并逐步改革和完善赛制的工作思路,建立我省相对稳定的省级学生体育竞赛制度。
具体如下:年份学生竞赛项目双数年大学生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定向越野中学生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定向越野单数年大学生田径篮球排球足球羽毛球武术健美操中学生田径篮球排球足球羽毛球武术健美操注:1、省中学生田径比赛每年举办一次,其中单数年为以市州组队参赛的省中学生田径运动会;双数年为以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重点中学组队参赛的省中学生田径锦标赛,与大学生田径比赛同场分组进行。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3.12.17•【字号】湘教发[2003]97号•【施行日期】2003.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03]97号)各市州教育局:为加强对全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体育竞赛公平公正,促进学生体育竞赛科学化、规范化,我厅制订了《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试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体卫艺处。
附件: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教育厅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省级学生体育竞赛由省教育厅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计划,除重大体育竞赛由省教育厅和有关部门主办外,其他体育竞赛委托省学生体育协会或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举办学生体育竞赛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
通过竞赛活跃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推动学校群体活动的广泛开展,提高广大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学生体育活动骨干和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学生体育竞赛所设项目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能体现并促进青少年学生各年龄阶段全面体能素质发展,并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
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学生体育竞赛一般设置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定向越野等学校易于开展的项目。
另外,可选设游泳、羽毛球、体操、武术、健美操、射击等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
第五条学生体育竞赛活动一般在寒、暑假或节假日期间举行。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为了鼓励中小学生通过参加各种全国性竞赛活动,增强全国中小学生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促进中小学生提高学习成绩和发挥个人潜力,经教育部批准,现将有关管理办法公布如下:一、组织方式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工作。
2.可组织地级及以上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全国性竞赛活动的联合组织,或者联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部门、社会团体组织协办。
二、报名方式1.学生由所在学校报名参加,学校在报名时应事先核实学生参赛资格,由学校负责相关参赛事宜;2.报名时要求提交有关包括学生身份证、报考科目、专业类别等信息的材料;3.统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把报名信息反馈到国家教育部指定的综合信息采集系统中。
三、培训方式为了提高学生参赛者的业务水平和竞争能力,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地方特色为主的培训活动,培训内容包括:1.针对参赛科目的学习技巧和技术;2.参赛能力的培养,包括参赛前的预备知识,把握竞赛方向,利用好考场时间,增强考场氛围等;3.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态度,解决考场上可能出现的紧张情绪及担忧等;4.针对竞赛作品,提供创作能力培养和规范编写等方面的指导。
四、考试方式1.考试中要求学生遵守考场规则,不得误导或干扰他人参加竞赛;2.考试时间为 8小时,学生可以提前一天开始正式复习;3.考试时间安排以及阅卷形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竞赛科目的不同而定;4.竞赛活动的获奖规则由活动组织者负责制定。
五、参赛管理1.学校要认真履行报名、培训和考试管理及记录等工作,准确反馈学生考试成绩;2.学校要聘请有资质的监考老师,统一管理考场秩序,加强考场安全及规定的考场纪律;3.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竞赛活动安排,组织学校和监考老师,及时准确反馈考试成绩,按规定记入学生成绩单;4.对及格学生,奖励措施包括:学校给予称职以上的考试成绩,学生可申请高考加分(适用高中学生),优秀学生可申请补助等,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定期开展内部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范本
《定期开展内部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范本定期开展内部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团队凝聚力,激发员工的创新和学习热情,本公司制定了《定期开展内部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活动目的1. 激励员工:通过竞赛活动,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团队的整体竞争力。
2. 促进学习和成长:通过竞赛活动,鼓励员工学习新知识、培养新技能,提升个人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活动范围1. 内部竞赛:竞赛范围仅限于公司内部员工,包括各部门、各岗位。
2. 竞赛内容:竞赛活动内容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汇报、工作创新、销售业绩等。
3. 参赛要求:所有员工均可自愿参加竞赛活动,严禁强制参赛。
第四章组织与评选1. 竞赛组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竞赛活动,并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2. 竞赛评选:评选由专业评审团队进行,根据设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选,结果公正、公开。
3. 奖项设置:根据竞赛内容和参赛情况,设立相应的奖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奖、团队奖、部门奖等。
第五章奖励与激励1. 奖励措施:对于获奖员工或团队,将给予相应的奖金、荣誉证书、奖杯等奖励,表彰其杰出表现。
2. 激励政策:对于参与竞赛活动但未获奖的员工,将给予鼓励和肯定,提供进修学习、晋升机会等激励政策。
第六章相关制度1. 保密原则:竞赛活动中涉及到的项目、技术等均属于公司机密,参赛人员须严守保密原则。
2. 纪律要求:参赛人员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公平竞赛,不得采取舞弊行为。
第七章责任与监督1. 部门责任: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竞赛活动,并推荐有竞赛潜力的员工参与。
2. 监督机制:建立竞赛活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竞赛公正、公平。
3. 违规处理:对于严重违反竞赛规则的行为,经公司纪律委员会确认后,将给予相应的惩罚处理。
第八章附则1. 范本适用: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各类竞赛活动。
2. 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所有,并具有最终解释权。
山西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教〔2022〕4号
山西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教〔2022〕4号
无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7
【摘要】各市教育局、市委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健全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管理制度,减轻因竞赛带来的学生过重负担,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4部门印发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
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我省《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43-45)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西省教育厅;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
【相关文献】
1.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基一[2021]3号)3.山西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高校科研设施与仪
器开放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教〔2022〕1号4.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退役军人发〔2022〕36号5.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事业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教〔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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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20•【文号】教基厅函〔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审核公布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主办单位:近年来,按照中央有关部署要求,教育部加大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以下简称竞赛)规范管理力度,印发了《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教基厅〔2018〕9号),从2019年开始审核并公布竞赛名单,严控竞赛数量,切实减轻因竞赛过多过滥给学生带来的负担,取得了积极成效。
近期个别竞赛组织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评审不严格、涉嫌家长代劳等,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坚持素质教育导向,切实维护教育公平,进一步规范竞赛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竞赛评审。
各竞赛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开展一次自查,对以往获奖项目的真实性、独创性进行复核。
在复核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评审办法、评审标准,健全异议处理机制、监督机制等,对申请参评的竞赛项目严格把关,特别是加强资格能力审查,实施全程跟踪,坚决避免参赛项目明显不符合学生认知能力现象的发生,坚决防止由家长或其他人代劳等参赛造假行为。
二、严禁竞赛违规收费。
各竞赛主办单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必须坚持公益性,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竞赛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任何费用,坚决做到“零收费”;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培训、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与一些公司挂钩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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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大校发〔2018〕103号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大学生科技
竞赛活动管理办法》通知
各院(部)
、处(办、中心)、馆、公司:
现将《大连海洋大学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 2018年8月15日
大连海洋大学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2018年8月15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培养学生严谨的学习态度和团队协作精神, 切实提高我校科技竞赛成绩和创新工作水平,保障各项竞赛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竞赛活动指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经我校认定有参加价值且有必要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活动,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
第三条竞赛活动根据比赛的性质、参赛范围、参赛层次、组织机构等因素确定等级,具体如下:
1. 国家级:指中央政府、教育部(包括所属教指委、中心)及其他国家部委组织举办的活动。
2. 省级:指省政府、各厅局、国家部委(教育部除外)所属中心等机构组织举办的活动。
3. 市级:指市政府及各局组织举办的活动。
4. 校级:指学校组织举办的活动。
5. 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举办的活动,按省级对待。
—2 —
6. 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下分会组织的活动(包括省级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活动)按市级对待。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科技竞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校长担任,成员由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人事部、教务处、校团委、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科技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校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具体各类活动的认定、组织及协调工作。
第五条各教学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开展竞赛活动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活动管理
第六条创新创业学院负责校级以上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参赛。
第七条对于校级经费资助的竞赛项目,各单位或部门组织人员参赛前需将参赛申请(包括参赛计划,经费预算等材料)报创新创业学院审核。
竞赛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及时向创新创业学院提交结项报告(包括取得经验、存在问题及不足、获奖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对于学院经费资助的竞赛项目,相关部门也应做好实施计划、预计效果、场地申请等材料,参赛前报创新创业学院
—3 —
备案。
第九条凡参加校级及以上所有竞赛活动的作品及相关的论文、发明、专利等成果均须为参赛作者(团队)原创。
凡抄袭、盗用他人作品的参赛者,一经查实,将撤销其获得的奖励,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一切责任由参赛作者(团队)或项目成员承担。
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条学校每年划拨一定数目的专项经费用于资助部分重点竞赛活动,主要用于报名费(会务费)、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比赛材料费、设备费、文印费等。
经费由校计财处统一管理,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具体分配使用。
第十一条学校主要提供省级及以上竞赛活动的经费支持(见附件),校、市级竞赛活动费用一般由参赛或承办单位自理。
对于少数特殊校内外竞赛活动项目学校可酌情提供部分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竞赛活动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参赛单位负责人审核、创新创业学院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竞赛活动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批准的预算规划执行。
所在单位应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按项目预算控制经费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分段竞赛,如选拔赛和决赛、分区赛与全国赛等,—4 —
在申请书内要加以说明,相关预算要明确划分。
第十五条学校对参赛单位提交的结项报告进行严格审核。
如果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组织不当或明显达不到预期目标,学校将不予批准报销其参赛费用。
第五章奖励
第十六条学生奖励
(一)学校对参加重点资助的竞赛活动(见附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的学生团队或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以当年下发通知为准)。
(二)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作为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组成部分,列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通过参加竞赛活动并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的学生可获得培养方案中相应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具体按《大连海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教师奖励
(一)学校对指导学生(或团队)参加竞赛活动获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教师(前2名)颁发“优秀指导教师”证书,并作为各类教学评奖及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学校对参加市级及以上各类竞赛活动指导教师的工作量给予认定,其工作量纳入教师所在学院的教学工作量考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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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竞赛工作量以项目为单位进行计算,如同一项目获多项奖励,则按最高奖励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竞赛工作量=赛前培训工作量+竞赛奖励工作量
(结果按四舍五入计算)
赛前培训工作量= A×B×C×6
竞赛奖励工作量= D×8
A=指导学生数系数
B=培训时间系数
C=竞赛级别系数
D=获奖级别系数
(三)相关学院负责对教师工作量进行核算,并根据竞赛指导教师的贡献大小对工作量进行分配,创新创业学院和组织人事—6 —
部负责审核。
参与工作量分配的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超过2人,1名教师同一年度最多只有2项参与指导的竞赛活动能被给予工作量认定。
第十八条学校鼓励有科研项目的教师以科研项目为依托,指导学生参加竞赛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海洋大学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大海大校发〔2016〕159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教务处、校团委、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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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大连海洋大学竞赛活动重点资助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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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竞赛名称如有变动以主办单位相关通知为准。
2.表中所列竞赛活动如有变更以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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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洋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印发—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