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代际演进与国际法律差别待遇的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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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国际法的代际演进与国际法律差别
待遇的历史演变
口李春林张章盛
摘要:从历史上看,国际法与差别待遇一直同步变动。随着国际法发生深刻的代际演进:从共存法转型为合作法。再从共益性合作法发展为公益性合作法,差别待遇也发生相应的演变。即从有利于强势国家嬗变为有利于弱势国家。从而实现了价值回归。而国际环境法律差别待遇的兴起则标志着差别待遇与国际法的关系发展到一个崭新阶段。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法律差别待遇;代际演进
中图分类号:D9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402(201∞03-0152一05
作为一种后生秩序的国际法虽相对原始.但它自产生以来就不停地演进.并在此过程中与差别待遇结下不解之缘。诞生于西欧社会的近代国际法几乎是在向世界扩散的那一天起.差别待遇就开始长成并不断演变.而国际环境法律差别待遇的兴起则标志着差别待遇及其与国际法的关系都进入到了一个新时代。
一、国际法与差别待遇之联动性
在国际法上.差别待遇是指在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考虑到国家之间存在的广泛而深刻的差异。针对不同国家设定有区别的权利和义务,以便使处于不利地位的国家获得一定优待,从而使各国都愿意参加统一国际合作体系的创建。对此有学者强调,差别待遇是指利用规范向某些国家提供不同,很可能是更有利的待遇。【-]更具体地说,差别待遇指的是这样一些情形.由于国家之间存在广泛的差异和不平等.主权平等原则被微调以迁就一些外部因素.如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异或处理特定问题不对等的能力。【:]不过,由于建立在所有主权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之上,国际法早先并没有特别对待某类国家。“此种法律平等的一个后果便是相对应性原则的产生。根据该项原则,条约的每一个缔约国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3】
然而.“法律面前平等原则一经确立。总是与下列明显的事实处于一种紧张关系之中:比起其他国家或其他人来说.一些国家或一些人处于一种更有利的地位来促成某些目标的实现。”[・]特别是在并非由基本相似、实力平等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中.如果严格坚持法律平等与统一适用原则,必然会在不同国家之间制造事实上的区别对待。为了缓解法律规则的统一性与国家的差异性以及各国法律人格平等与法律能力不均等之间的矛盾,国际法最终不得不设定有利于弱势国家的差别待遇来追求实质公平。
应当说.国际法在1648年诞生后大约150年内一直未融入差别待遇。究其原因,它最初仅在珏欧社会适用,而西欧各国当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宗教上没有明显差异.因而不具备产生差别待遇的社会基础。但是。随着国际法在19世纪初走向世界并服务于西方列强对广大亚非拉国家的征服。差别待遇开始出现了。从此,国际法与差别待遇形影不离,两者在演进和变动的节奏上几乎完全同步——每一代国际法都有相对应的差别待遇。其具体表现为:在最早的共存法时代.强势国家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获得某种优待.此乃一种“颠倒”的差别待遇;随着国际法演进为合作法,差别待遇开始从有利于强势国家转变为有利于弱势国家。从而发生了重大演变;而在公益性合作国际法时代,环境法律差别待遇兴起。它构成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国际环境法中的差别待遇研究”(08JC82007)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酬k(1973-)。男,四川南克人,福州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张章盛(1963一)。男。福建福州人,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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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差别待遇发展的最新阶段。
:、国际法的代际演进
国际法自产生以来就一直与国际社会同步变动。正如詹克斯指出:国际社会是动的社会,国际法是动的法律.它在不断的变动中。【5]变动的根源在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及国家间相互依存的日益加深使国际社会的利益形态渐次扩增:各国的特殊利益一各国相同的根本利益一(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利益一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为了追求新扩增的利益,国家不得不重塑其问的关系,强化相互合作,由此推动国际法经历了三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进化,即代际演进。
(一)原生代国际法——共存法
17世纪上半叶,一方面,科学技术的进步、资本主义制度的萌芽以及国际贸易的兴起.使国家问的联系增多;另一方面,“三十年战争”的巨大创伤又使欧洲各国彻底醒悟。在此背景下,国家逐渐意识到彼此都拥有相同的根本利益.即在确保各国领土完整、自治和内政不受干涉的基础上实现和平共存,并愿意把各自的特殊利益置于其后。为了追求此种利益,国家间协议创建了被称为“和战规则”的国际法。由于它“主要关注的是国家间管辖权的划分”.[61并企图在相互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分而治之”式消极共存.故称共存国际法。共存国际法奉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并以实现国家间和平共存为目标。但是,由于它无法确保强国和弱国之间真正平等。特别是无力阻止争霸战争及侵略战争的爆发,最终为两次世界大战破坏殆尽,因此需要彻底重建。
(二)中生代国际法——合作国际法
国家问除了有相同的根本利益外,还有共同利益,它构成国际社会产生的基础。此种共同利益随着国家间联系的加强而不断生长。特别是在战后,由于科技革命的推动,国家间相互依存得以极大地加深,导致许多国内保留领域转变为国际关切事项,共同利益空前凸显。与此同时,两次世界大战的深刻教训也使各国意识到.只借助传统“和战规则”来维护相同的根本利益无法实现国家间的和平共存,更不可能实现共同发展。因而必须创建一种国际合作安排来追求渐增的共同利益。而联合国体系的诞生则标志着国际法正式由共存法发展为合作法。“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专门机构导致了一种新的、致力于集体性地提供国际公共产品如国际和平、法律安全、相互受益的经济合作、人权、社会和劳工标准以及去殖民化的‘合作国际法’的出现。”【7】合作法的兴起表征国际法演进到了一个全新阶段.因为它实现了对共存法的全面超越:在合作法时代.随着相对主权论取代绝对主权论,国际法新的成长空间得以开辟。“国际法的重心日益从国家间关系的形式性结构和管辖权划分转向对于国际社会的生长和其成员国公民的个人福利具有重要意义的共同关切事项上的实体规则的发展。”【8]而且,国际法不再只反映国家问的消极共存,还演变为国家间合作的工具。以增进各国的共同利益。“国际法已经开始从主权国家间的共存国际法一解决领土主权、外
交关系、战争法与和平条约之类的问题,转向规范国家问为追求共同目标而进行合作的法律,如那些在国际贸易、环境和人权组织支配下所创立的法律。”[91不过。早在20世纪60年代,弗里德曼就指出:国际法在演进为合作法的过程中,其普遍性将受到世界宗教、经济和意识形态多样性的考验。【加】换句话说,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极大的国家间要创建一种有效的合作体系需要进行一定的制度创新。
(三)新生代国际法——公益性合作国际法的兴起
即使到了合作法阶段,国际法仍然没有停下演进步伐。冷战的结柬、经济全球化的迅猛推进以及全球环境问题的不断涌现.导致世界各国不仅在经济而且在生态上相互依存.国际社会的利益形态于是又经历一次扩增:全球公共利益——人类共同利益的兴起。为了追求此种利益,各国必须提升合作的层次.由此推动合作国际法发生微妙演进:从共益性合作法发展为公益性合作法。前者由WTO法代表,而后者由国际环境法代表。原因在于,早期的合作国际法主要是追求两个以上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它无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提供全球公共产品.因而必须继续前进。
很显然,共益性合作国际法与公益性合作国际法明显不同。因为。共益性合作法依托的是两个以上国家为追求其共同利益而进行的合作.而公益性合作法依托的是所有国家为维护国际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合作。不论共益性合作的参加国多少。它都只是多个双边合作的集合.而公益性合作不能被拆分为多个双边合作。在此意义上讲,公益性合作法的兴起表明国家间合作与国际法都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总之.随着国际社会利益形态的不断扩增,国际法也在不停地演进。先是从共存法转型为合作法。接着是合作法进~步演进,即从共益性合作法转型为公益性合作法。国际法的体系在代际演进过程中发生了根本变动,从而使当代国际法呈现出一种三维结构:共存法一共益性合作法一公益性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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