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标准)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废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注:★ 为废水监测点位标志
制糖蒸发工段汽凝水、冷凝冷却水流 程图
冷凝
器Leabharlann 一效蒸蒸发汽
二效 蒸发
汽凝水回锅炉 部分回用
压榨渗透水或其他
三效 蒸发
热水箱
末效 蒸发
外排
冷却水 循环池
第三章 废水处理方法的分类
按照原理和作用分为物理处理法、化学 处理法、物理化学处理法、生物处理法。 物理处理法:通过物理作用,分离、回收污 水中不溶解的呈悬浮状的污染物质(包括油膜 和油珠的处理方法) 化学处理法:通过化学反应和传质作用来分 离、去除污水中呈溶解、胶体状态的污染物或 将其转化成无害物质的处理方法。
注:因管理或执法的需要所行的抽查性监测或 对企业的加密监测由所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废水监测技术
② 委托监测 /科研监测 根据工业废水按生产周期和生产特点确定
监测频率。一般每个生产日至少3 次。 ③ 应急监测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集水样,如有必要, 采集1个水样即可。
废水监测技术
⑵ 采样间隔 ① 连续性排放采样间隔时间:周期在 8h以内 的,每小时采 1 次样;周期大于 8h的,每2h采 1次样,但每个生产周期采样次数不少于 3次。 采样的同时测定流量。 ② 间断排放、非周期性排放的企业如何确定 采样频次?
------GB/T 18772-2002《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 监测技术要求》 每4h采样1次,一日至少采样3次,测定结果 以日均值计
------ GB 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
废水监测技术
采样频率为每4h采样1次,1日采样6次。污染 物排放浓度以日均值计。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 量以月计
废水监测技术
四川省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平台
1、本项目的核心产品为:四川省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平台2、本项目实质性要求为:无(一)项目概述2013年环保部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国控企业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环保管理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并对国控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管。
2015年环保部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以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2013年至2016年期间,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局完成了对全省500余家重点污染源企业的视频监控现场端项目建设,其中2014年完成四川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现场端建设457家,2016年完成四川省国控重点污染源新增视频监控现场端建设(第二次)97家。
形成了污染源企业前端视频监控基础体系,加大了对污染源企业排污状况的实时监管力度。
为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视频监控体系,依法依规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过程实施更加精准高效的监管。
提升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整合现有重点污染源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的基础数据,以及对多业务系统的视频数据进行整合,并在“四川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现场端建设项目”(一期、二期)的基础上进行前端监控点位和“四川省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的完善与升级。
选取两个地市作为首批试点,对试点辖区内的50家企业污染排放及治理设施进行全面视频监控,实现视频监控的智能分析,与污染源排放过程的全要素监控系统实现联动报警,并进一步分级处警。
(二)技术(服务)及需求2.1项目目标两个首批试点地市宜宾、乐山,每个试点市州选取约50家污染源企业完成视频监控系统现场端及链路传输建设,通过智能分析进行污染排放的智能预警预报,将排污异常、治理设施或行为异常的结果数据、在线监测数据、工况运行数据与排放口视频监控实时图像叠加数据传输至市级相关管理部门,报警数据传输至省级管理部门,有利于及时发现污染源在线监控不正常运行及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为控制和减轻污染、保障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四川省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2年9月10日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污染源监测的管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污染源,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和产生其他公害的工矿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污染源监测,包括企业根据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对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实施的定期监测,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对工业污染源实施的监督性监测。
第四条工业污染源定期监测,由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承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污染源监测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范围与职责第六条工业污染源监测范围,包括对工业废水、废气(含粉尘、烟尘)、物理污染(工业噪声、振动、辐射、电磁波等)和有害固体废弃物的监测,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净化效率的监测。
第七条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度频次为工业废水2-4次,废气、物理污染、固体废弃物和净化设施效率1-2次;定期监测不得低于上述频次。
一般工业污染源监测可参照上述频次进行。
第八条排污企业单位及其监测机构的职责:按照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监测项目、采样点位、年度频次及每次的频率,组织对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和净化设施效率进行定期监测。
本企业设有环境监测机构并通过资质审查的,由其监测机构承担;未设有监测机构的,或虽设有监测机构但未通过资质审查的,委托其他通过资质审查的监测机构承担。
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
附件1: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1 内容与适用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和我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运行情况,结合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要求,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同时,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开展比对监测。
本规范规定了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中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采样及分析、数据处理、判别指标、判别要求和评价结果表述等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比对监测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15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CJ/T 3017《潜水电磁流量计》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在线自动监测仪、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及废水在线监测站房。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
附件1: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1 内容与适用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和我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运行情况,结合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要求,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同时,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开展比对监测。
本规范规定了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中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采样及分析、数据处理、判别指标、判别要求和评价结果表述等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比对监测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15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CJ/T 3017《潜水电磁流量计》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在线自动监测仪、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及废水在线监测站房。
3.2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用于测量明渠出流及不充满管道的各类污水流量的设备,采用超声波发射波和反射波的时间差测量标准化计量堰(槽)内的水位,通过变送器用ISO流量标准计算法换算成流量。
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3.12.17•【字号】•【施行日期】1993.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3年12月17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有效地控制四川省区域环境的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生态破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简称“排污”,下同)的一切单位。
2标准分类、分级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将本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为三类,分别执行四级标准。
2.1特别保护区域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区保护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和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
2.2重点保护区域2.2.1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
2.2.2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2.3一般保护区域2.1、2.2以外的地区: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2.4本标准所称“新建”排污单位,系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现有”排污单位,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立项,建设及建成的排污单位。
3标准值3.1以排气筒(烟囱等构筑物)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排出口处的排放量或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表1、表2、的规定。
3.2表1、表2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排放源的建筑物地坪面起至排气口处的垂直距离。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
附件3四川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为指导排污单位如实标记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保证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制定本规则。
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除火电、水泥、造纸、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以外的,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排污单位。
火电、水泥、造纸行业参照《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执法函〔2020〕21号)执行,垃圾焚烧行业参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0号)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则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 、NH 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 、NH 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356);《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使用本规则时,上述标准规范中涉及数据标记内容与本规则不符的,统一以本规则为准。
3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3.1自动监控系统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通信传输网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以下简称数采仪)、烟气参数或炉膛温度等运行参数的监测设备、视频监控、用电(用能)监控或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排污单位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包括用于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分为供生态环境部门使用的“管理端”平台和供排污单位使用的“企业端”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等。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川环发[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环发[2007]121号)各市(州)环保局,都江堰、峨眉山、江油市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做好我省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工作,确保已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保障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日报的顺利进行,我局组织制订了《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联系人:省环保局科技标准处杨琳联系电话:************邮箱:lily4489@附件: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有效性和可比性,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法规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所有省控城市(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包括监控中心、站房基础设施、监测监视及其辅助仪器设备。
第四条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省控网络自动监测系统的统一管理工作。
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管理,负责收集、汇总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负责编制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报告,并按照省环保局要求进行发布。
第五条各省控网络点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工作,发布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7〕1758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7〕1758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污染源监测管理,现提出以下管理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尽快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依据国家有关要求,环境保护厅先后在厅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了《2017四川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川环办函〔2017〕63号)和《2017年四川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川环办发〔2017〕101号)。
近日,通过网上核查,全省有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绵阳、广元、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市和阿坝、甘孜州等18个单位在本局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了国控、省控、市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德阳、遂宁市和凉山州等3个单位在本局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了国控、省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第31号)有关要求,请未在本局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包括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市(州),于2017年9月15日前予以公开。
二、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近年来,我省在污染源监测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
但个别地方和部分重点排污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方面还存在自行监测方案内容不完整、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监测项目指标不全、监测频次设计不合理、监测原始记录台账缺失,以及信息公开不及时、公开内容不完整等问题。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行监测制度,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造纸工业》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报市(州)环境保护局备案后按照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安装统一的标识牌;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做好与自行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并保存好原始监测台账。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川环办发[2010]116号•【施行日期】201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10〕116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截至6月29日,我省各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与环境保护部联网工作已全部完成。
为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长期稳定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环境管理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加强监控中心规范运行和确保监控数据安全。
一是明确人员,建章立制。
为确保监控系统有效运行,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环函[2007]241号)的要求,建立一支业务和技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工作队伍,按不同标准配备日常监控管理人员、公众监督举报接警管理工作人员、系统管理人员,市级监控中心要安排24小时值班人员。
同时,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监控值班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维护管理制度、数据存储报送制度等。
二是加强监控数据安全性及传输稳定性。
按照《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联网运行管理的通知》(环办[2009]79号)对数据稳定联网率的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控中心不间断运行管理工作,强化数据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监控系统安全保护体系,确保系统规范运行、数据安全、传输稳定。
三是落实运维经费。
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确保监控中心日常运行费用保障。
二、继续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验收工作。
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下达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预算的通知》(环函[2007]241号)、《关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函[2009]32号)有关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尽快完善本级监控中心配套设施建设。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第一章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概述 (2)1.1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定义 (2)1.2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重要性 (3)第二章环境监测方法与标准 (3)2.1 环境监测方法分类 (3)2.2 环境监测标准体系 (4)2.3 环境监测方法的选择与验证 (4)第三章环境监测设备与仪器 (5)3.1 环境监测设备的分类 (5)3.2 环境监测设备的选择与使用 (5)3.3 环境监测设备的维护与校准 (6)第四章环境监测数据处理与分析 (6)4.1 环境监测数据的采集与处理 (6)4.2 环境监测数据的分析方法 (7)4.3 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 (7)第五章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评价 (8)5.1 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的原理与方法 (8)5.2 环境监测质量评价的标准与指标 (9)5.3 环境监测质量评价的流程与实施 (9)第六章大气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 (10)6.1 大气环境监测指标与标准 (10)6.1.1 大气环境监测指标 (10)6.1.2 大气环境监测标准 (10)6.2 大气环境监测方法与技术 (10)6.2.1 监测方法 (10)6.2.2 监测技术 (10)6.3 大气环境监测数据评价与分析 (11)6.3.1 数据评价 (11)6.3.2 数据分析 (11)第七章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 (11)7.1 水环境监测指标与标准 (11)7.1.1 监测指标 (11)7.1.2 监测标准 (11)7.2 水环境监测方法与技术 (12)7.2.1 监测方法 (12)7.2.2 监测技术 (12)7.3 水环境监测数据评价与分析 (12)7.3.1 数据评价 (12)7.3.2 数据分析 (12)第八章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 (13)8.1 土壤环境监测指标与标准 (13)8.1.1 监测指标 (13)8.1.2 监测标准 (13)8.2 土壤环境监测方法与技术 (13)8.2.1 土壤样品的采集与处理 (13)8.2.2 土壤物理性质监测方法 (14)8.2.3 土壤化学性质监测方法 (14)8.2.4 土壤生物性质监测方法 (14)8.2.5 土壤污染物质监测方法 (14)8.3 土壤环境监测数据评价与分析 (14)8.3.1 数据评价方法 (14)8.3.2 数据分析方法 (14)8.3.3 数据应用 (14)第九章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 (15)9.1 声环境监测指标与标准 (15)9.2 声环境监测方法与技术 (15)9.3 声环境监测数据评价与分析 (16)第十章固体废物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 (16)10.1 固体废物环境监测指标与标准 (16)10.1.1 监测指标 (16)10.1.2 监测标准 (17)10.2 固体废物环境监测方法与技术 (17)10.2.1 采样方法 (17)10.2.2 分析测试方法 (17)10.2.3 监测技术 (17)10.3 固体废物环境监测数据评价与分析 (17)10.3.1 数据整理 (17)10.3.2 数据分析 (18)10.3.3 数据评价 (18)10.3.4 结果解释与应用 (18)第十一章环境监测信息化与管理系统 (18)11.1 环境监测信息化的意义与作用 (18)11.2 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的构建与实施 (18)11.3 环境监测管理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19)第十二章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实施与监督 (19)12.1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宣传与培训 (19)12.2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监督检查 (20)12.3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改进与完善 (20)第一章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概述1.1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定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是指为了保证环境监测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和技术要求,对环境监测过程中所涉及的采样、分析、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等方面所作的具体规定。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7.07.13
•【字号】川环函〔2017〕1417号
•【施行日期】2017.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川环函〔2017〕14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对大气环境的污染,进一步强化大气环境治理,推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我省组织编制了强制性地方标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经省政府2017年6月30日批准同意,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
DB51/ 2377-2017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物排放标准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7月13日。
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
附件1: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1 内容与适用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和我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运行情况,结合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要求,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同时,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开展比对监测。
本规范规定了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中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采样及分析、数据处理、判别指标、判别要求和评价结果表述等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比对监测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15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CJ/T 3017《潜水电磁流量计》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在线自动监测仪、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及废水在线监测站房。
3.2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用于测量明渠出流及不充满管道的各类污水流量的设备,采用超声波发射波和反射波的时间差测量标准化计量堰(槽)内的水位,通过变送器用ISO流量标准计算法换算成流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1.01•【文号】环发[1999]246号•【施行日期】199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1月1日)环发[1999]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为了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力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更好地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现将《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生和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
放射性污染源、流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出口的排污监测,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排放点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含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
第四条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认证合格后可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资质认证办法另行制订。
污染源监测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章任务分工第五条省级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污染源年度监测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开展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组织对污染源进行不定期监督监测。
(三)组织编制本辖区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并发布。
(四)组织对本地区污染源监测机构的日常质量保证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具体负责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污染源排污状况的监督性监测,建立污染源排污监测档案。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监测报告格式(试行版)的通知-川环办发[2008]209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监测报告格式(试行版)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监测报告格式(试行版)的通知(川环办发[2008]209号)各市(州)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监测管理,省环保局开展了我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格式统一工作。
今年3月,省环保局将监测报告格式讨论稿印发各地,并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有关业务室和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绵阳、南充、宜宾、眉山市监测站就监测报告格式开会进行了研究讨论。
根据各地的返回意见,省环保局对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四川省环境监测报告(试行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监测报告(试行版)试行期一年,在试行期内,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各地环保局、监测站以书面形式向省局科标处反映。
本试行版从2008年10月开始执行,四川省环保系统所属2级和3级环境监测站均按此要求执行。
四川省环境监测报告(试行版)电子文档模板上传于四川省环保网,请自行下载。
附件: 1、监测报告编制要求2、监测报告格式3、监测报告审查记录表4、监测报告示例15、监测报告示例2二○○八年九月九日附件1:监测报告编制要求:本监测报告编制原则和编写内容的各项要求适用于四川省环保系统所属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各类环境监测报告。
新建项目的环保“三同时”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报表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表不在此要求之列。
一、报告封面1.项目名称、监测单位及委托单位名称要规范书写,不能用简称。
2、监测报告按年度编号,包含年号和序列号,必要时在序列号前注明监测因子(如:水、气、声、固废等)3、监测类别分为: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委托监测、其它等。
2011四川省环境监测实施方案
附件1:2011年四川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按照《2011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及四川省环境监测年度工作部署,我们制定了2011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2011年环境质量监测应按照调整后的“十二五”监测点位(断面)开展监测。
要逐步加强农村监测、土壤监测和生态/生物监测,提高环境监测的前瞻性和先进性。
要不断强化环境监测省控网的质量管理。
各市(州)要加强自身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开展省控环境监测任务的质量核查和质量控制考核。
目录第一部分环境质量监测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城市环境空气监测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酸雨监测.............................................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专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 ....................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地表水质监测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地表水质自动监测 ............................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七、重点水体和敏感出川断面富营养化状况预警监测错误!未指定书签。
八、噪声监测............................................. 错误!未指定书签。
九、生态环境质量评价 ............................ 错误!未指定书签。
十、汶川地震灾区生态恢复跟踪监测与评估错误!未指定书签。
十一、“十一五”环境质量报告和生态环境质量报告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部分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 错误!未指定书签。
十二、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 错误!未指定书签。
十三、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 错误!未指定书签。
能源消耗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能源消耗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根据能源消耗监测的需求和发展趋势,为规范能源消耗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技术,制定如下规定(试行)。
1. 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通过比对监测,验证能源消耗监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监测结果的真实性。
- 意义:建立可靠的能源消耗监测系统,为能源管理和节能减排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可持续发展。
2. 比对监测设备要求- 比对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并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
- 比对监测设备应具备高精度、高稳定性和高可靠性,并能对不同类型的能源消耗进行准确监测。
- 比对监测设备应具备数据传输和存储功能,能够实现远程监测和数据共享。
3. 比对监测技术要求- 比对监测技术应基于科学的原理和方法,确保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 比对监测技术应针对不同类型的能源消耗监测设备进行适配,确保比对监测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 比对监测技术应具备数据分析和处理能力,能够对监测结果进行可靠的评估和判断。
4. 比对监测方案制定和实施- 比对监测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包括比对监测的频率、方法和要求等内容。
- 比对监测方案应严格执行,确保比对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 比对监测方案实施过程中应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数据泄露和误用。
5. 结果处理和使用- 比对监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存档和报告,确保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 比对监测结果应与实际监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和解决能源消耗监测设备存在的问题。
- 比对监测结果应作为改进能源消耗监测设备和能源管理的依据,推动能源可持续发展。
6. 试行期限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
- 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比对监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以上为能源消耗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请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认真执行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如有需要,本规定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1 内容与适用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和我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运行情况,结合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要求,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同时,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开展比对监测。
本规范规定了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中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采样及分析、数据处理、判别指标、判别要求和评价结果表述等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比对监测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15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CJ/T 3017《潜水电磁流量计》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在线自动监测仪、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及废水在线监测站房。
3.2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用于测量明渠出流及不充满管道的各类污水流量的设备,采用超声波发射波和反射波的时间差测量标准化计量堰(槽)内的水位,通过变送器用ISO流量标准计算法换算成流量。
3.3 电磁流量计利用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制成的一种测量导电液体体积流量的仪表。
3.4 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固定污染源中废气排放污染物的颗粒物监测子系统、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废气排放参数测量子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与处理子系统及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站房。
3.5 比对监测是指采用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监测方法(以下简称标准方法)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及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技术性能指标进行监测、判断的活动。
4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4.1 监测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及废水流量,并根据具体的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指标进行选择。
4.2 监测频次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每次监测4次。
4.3 采样及分析对于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比对监测,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法进行:(1)将水质自动采水器采样时间同废水在线监测系统采样时间设置为一致的方法进行自动取样;(2)在废水在线监测系统采样监测的同时手工同步取样;(3)在手工采样的同时采取手动操作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同步采样监测。
采样应确保两者取样的一致性,采样后交实验室按照标准方法进行分析。
对于废水流量的比对监测,应在记录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废水流量测定值的同时进行采用标准方法对废水流量进行监测。
采样及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废水流量标准方法见表1。
表1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标准方法表4.4 数据处理对于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比对监测,对同等条件所取得的废水实际样品,将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测定值与标准方法测定值组成一对数据对,按照公式(1)计算每个数据对的相对误差。
%100⨯-=nn n n B B X A ……………………公式(1) 公式(1)中: A n —第n 对比对监测的相对误差X n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第n 次的测定值 B n —标准方法第n 次的测定值对于废水流量的比对监测,计算废水在线监测系统与标准方法两者4次流量监测平均值的相对误差。
4.5 判别指标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判别指标见表2。
表2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判别指标及要求表4.6 判别要求对于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比对监测,要求废水在线监测系统与标准方法4个数据对中有3对满足表2的要求。
对于废水流量的比对监测,要求废水在线监测系统与标准方法两者4次流量监测平均值的相对误差满足表2的要求。
4.7评价结果表述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的评价结果表述为: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结果表明,XX污染源YY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的ZZ监测指标(ZZ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及废水流量)是否满足《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如监督性监测期间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不能运行,则评价为:XX污染源YY 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不满足《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5 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5.1 监测项目烟尘(颗粒物)、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标准状态下的干废气流量,并根据具体的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指标进行选择。
5.2 监测频次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每次比对时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氧量监测6次,烟尘、烟气流量监测3次。
5.3 采样及分析在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的同时,同步采用标准方法进行监测。
每次比对监测应确保在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正常且稳定运行、等同工况负荷下获得。
采样应确保两者取样的一致性。
烟尘(颗粒物)、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标准状态下的干废气流量标准方法见表3。
表3 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标准方法表5.4 数据处理5.4.1烟尘(颗粒物)比对监测数据处理对于烟尘(颗粒物)的比对监测,当烟尘(颗粒物)标准方法3次监测平均值小于或等于50mg/m3时,按照公式(2)计算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3次监测平均值与标准方法3次监测平均值的绝对误差。
△R=C2-C1…………………………公式(2)公式(2)中:△R—绝对误差C1—标准方法3次监测平均值C2—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3次监测平均值当烟尘(颗粒物)标准方法3次监测平均值大于50mg/m3时,按照公式(3)计算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3次监测平均值与标准方法3次监测平均值的相对误差。
R% =( C2–C1)/ C1×100% …………………………公式(3)公式(3)中:R—相对误差C1—标准方法3次监测平均值C2—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3次监测平均值5.4.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比对监测数据处理对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比对监测,当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标准方法6次监测平均值小于或等于20ppm(二氧化硫57mg/m3、氮氧化物41mg/m3)时,按照公式(2)计算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6次监测平均值与标准方法6次监测平均值的绝对误差。
当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标准方法6次监测平均值大于20ppm(二氧化硫57mg/m3、氮氧化物41mg/m3)并小于或等于250ppm(二氧化硫715mg/m3、氮氧化物513mg/m3)时,按照公式(3)计算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6次监测平均值与标准方法6次监测平均值的相对误差。
当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标准方法6次监测平均值大于250ppm (二氧化硫715mg/m 3、氮氧化物513mg/m 3)时,将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6次监测值与标准方法6次监测值组成6个数据对,按照公式(4)~(8)计算相对准确度。
%100⨯+=RM ccd RA …………………………公式(4)公式(4)中: RA ——相对准确度;6116i i d d ==∑ ………………公式(5);cc =± ……………公式(6);6116i i RM RM ==∑ ……………公式(7) 公式(5)中:i i i d RM CEMS =-公式(6)中:d S =……………公式(8) 公式(7)中:RM i —第i 个数据对中标准方法监测值;公式(8)中:S d —标准方法监测值与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值的差的标准偏差。
5.4.3氧量比对监测数据处理对于氧量的比对监测,将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6次监测值与标准方法6次监测值组成6个数据对,按照公式(4)~(8)计算相对准确度。
5.4.4标准状态下的干废气流量比对监测数据处理对于标准状态下的干废气流量的比对监测,按照公式(3)计算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3次监测平均值与标准方法3次监测平均值的相对误差。
5.5 判别指标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判别指标见表4。
表4 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判别指标及要求表5.6判别要求根据标准方法监测浓度的平均值所在的范围,烟尘(颗粒物)、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标准状态下的干废气流量判别要求应满足表4的要求。
5.7评价结果表述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的评价结果表述为: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结果表明,XX污染源YY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的ZZ监测指标(ZZ是指烟尘(颗粒物)、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标准状态下的干废气流量)是否满足《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如监督性监测期间,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不能运行,则评价为:XX污染源YY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不满足《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6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时应确保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工况不应有大的波动。
采样人员应严格遵照采样技术规范进行采样工作,确保比对监测与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采样监测同步进行,以保证比对监测的有效性以及数据的可比性,并认真填写采样记录,按规定保存、运输样品。
监测人员应经过考核合格并持有上岗证。
标准方法应优先采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分析方法。
所用监测仪器、量具均应经过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化学需氧量、氨氮比对监测时应进行平行样、加标样和质控样的测定。
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前应对仪器流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浓度进行校准。
采样记录及分析结果按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
附件2:“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的修订说明我省于2009年6月制订了《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2010年颁布的环办[2010]1号《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的要求及这半年多来的标准更新和试用情况,对技术规范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详细内容如下:1、监测标准方法的更新监测方法采用新颁布标准,更新为:二氧化硫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氨氮蒸馏和滴定法HJ 537-2009;氨氮纳氏试剂比色法HJ 535-2009;氨氮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495-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