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P1125 平安短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平安短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平保养发[2013]204号,2013年11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与子女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养老[2013]意外伤害保险010号(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十)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平安2-万能多选题
1.下列属于智悦人生部分领取影响的是()(多选题)A、基本保险金额、保单账户价值均按领取的现金价值等额减少B、基本保险金额、保单账户价值均按领取的现金价值等比例增加C、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1000元D、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4000元正确的答案是AC。
2.关于平安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金额的描述,正确的有()(多选题)A、期交保险费小于10000元时,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期交保险费的20倍B、期交保险费大于10000元(含)时,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期交保险费的5倍C、期交保险费大于10000元(含)时,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D、最高基本保险金额与期交保险费存在倍数关系正确的答案是ABCD。
3.智悦人生万能险保费缓交的条件有()。
(多选题)A、支付首期期交保费B、前三年按时支付期交保费后C、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D、在宽限期内E、保单账户价值大于基本保险金额正确的答案是AC。
4.关于万能险保单账户价值的描述,正确的是()(多选题)A、公司于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B、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C、保单账户价值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而减少D、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持续交费特别奖励而增加正确的答案是ABCD。
5.关于智悦人生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说法,正确的是()(多选题)A、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B、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下一个结算日的24时起生效C、如被保险人在自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公司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D、如被保险人在自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公司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需要给付保险金责任正确的答案是AC。
6.如下描述中,不属于平安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特点的是()(多选题)A、选择交清增额,保额可以增长B、享受保单分红,更添额外惊喜C、保额自选添灵活D、结算保证更安心正确的答案是AB。
15-平安福终身寿险产品知识介绍(XXXX年5月版)
解答:
1、若被保险人3年后发生重大疾病,则此时保险公司将赔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2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2、若附加的平安福重疾15保额为16万元,则赔付16万元重大疾病保险 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主险保额等额降低;
3、如果投保16万保额的平安福重疾15三年后得了原位癌(此前未发生 “重大疾病”),则赔付3.2万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附加重疾合同继续 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15-平安福终身寿险产品知识 (zhī shi)介绍(XXXX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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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页,共37页。
课程(kèchéng)大纲
• 产品开发背景 • 产品知识及卖点(mài diǎn)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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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7日,中国平安发布业内首份《中国平安国人健康调研报告》 和首个国人“健行天下”健康年龄指数(Vitality 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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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ìhuà)
特 计 • 重疾保障范围广,确诊即付重疾金 色 划 • 轻度重疾显关爱,独立(dúlì)给付保障全
• 自驾车意外保障加倍,保障更长范围广 • 稳定保障伴终身,确定利益抗风险 • 豁免保障更保险,安心无忧享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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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保障(bǎozhàng)范围广,确诊即付 重疾金
解答: 若该客户发生重大疾病赔付后2年,不幸身故,则保险公 司将赔付身故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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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īzé)
投• 基本规则 • 组合(zǔhé)形式
保• 附加险投保规则 规• 保额配比 则
• 风险(fēngxiǎn)保额 • 职业加费 • 其他附加险
平安附加少儿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险种简称:少儿长期意外 险种代码:1168阅 读 指 引平安附加少儿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供意外伤残及意外身故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例子:王先生为儿子小王(0周岁)投保了平安附加少儿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40万元,1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2560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王先生自己。
小王20周岁时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因发生交通意外导致小王伤残,经评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对应的给付比例40%)。
后小王因乘坐公共汽车发生交通意外身故。
本例中王先生既为投保人也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儿子小王为被保险人及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给付金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 儿子小王 40万×40%=16万元 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儿子小王 40万×40%=16万元 意外身故保险金 王先生 40万-16万=24万元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王先生40万-16万=24万元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条款目录平安附加少儿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1,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2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3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平安福早会(20130924)
重要提示: 1、以上利益演示表中的自驾车/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为身故或发生一级伤残时的赔付额,实际赔付金额需根据伤残程度按照 条款约定赔付。 2、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该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 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 合同终止。 3、本资料所载内容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在某些情形下,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具体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合同解除及其它内容详见保险条款。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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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内部培训使用,禁止对外使用
目录
市场背景 产品介绉 产品定位 销售推劢 行销支持
5Hale Waihona Puke 仅供内部培训使用,禁止对外使用
响应监管政策 把握市场契机
仅供内部培训使用,禁止对外使用
产品介绉
产品广告语:
平安,亘古丌变的祝福,并福,终身追求的状态, 平安福 让平安守护身边,让并福丌再遥远 平安是福丌再只是期盼,而是守护一生的周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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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内部培训使用,禁止对外使用
高端市场:富裕人士的保险财富传承工具
• 张先生40岁,自己绊营一家小型工厂,太太39岁,全职在家照顾家人,两人有个7岁 的男孩。 • 虽然这几年工厂敁益丌错,但赚的钱主要用亍扩大再生产,家庭资金储蓄丌多,收入 也全依赖亍张先生一人。家庭责仸感强的张先生,为了更好守护孩子,将财富安全传 承给孩子,张先生希望能为家庭建立一仹理财计划,绊过多方打听,他选择了平安福 财富传承计划
>1000万时,丌能超过主险保额的2倍
“平安福系列”产品责任变化盘点
“平安福系列”意外险责任变化
13年10月
18年6月 19年3月
长期意 外13
【责任1】意外身故保障:被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按照 意外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责任2】意外伤残保障:被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合同所 列伤残之一,按照相应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责任3】公共交通意外保障:被保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 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或造成合同所列伤残之一,按照相应比例给付公共交 通意外身故(或意外伤残)保险金
【责任4】自驾车意外保障:被保人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或造成合同所列伤残之一,按照相应比例给付自 驾车意外身故(或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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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遇到产生3类“尊版福”保险产品组合的客户
展业时主要会遇到3类不同的“尊版福”老客户,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福上福”的老客户,保险责任与同期的平 安福在保障范围上有不同。
平安福至尊版保险产品计划
平安福至尊18保险产品计划
福上福保险产品计划
2016年12月
2017年11月 2017年12月
2018年7月
16年9月 17年4月 17年11月 18年11月
平安福 16
平安福 17
平安福 18
平安福 19
【新增】运动奖保障(平安run):前两个保单年度,在指定运动平台运动并达成 运动标准,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身故保险金可提升主险基本保额的10%
【改造】根据监管要求,调整部分年龄费率
【新增】轻症涨保障:70岁前每发生1次轻症,身故保障额度增加主险基本保额 的20%,最高增加60%
平安保险部课衔训培训课件-04-平安福建议书讲解通关
3.身故责任
保单生效后,将立即为您提供30万元的终身疾病身故保障;若70 岁前因意外导致身故,我们将额外提供50万元的意外身故保障;若 70岁前因自驾车或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我们 将额外提供130万元的意外身故保障。
仅供内部培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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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长期意外
长期意外险使用的是保监会最新公布的残疾标准,若发生条款规 定的意外伤残,我们依照《伤残评定标准》,按意外险基本保额的 一定比例(10%-100%)赔付。若因自驾车或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 具意外发生伤残,我们依照《伤残评定标准》按意外险基本保额的 一定比例双倍赔付。
20年
219.50
19年
首年保险费总计:12900.50
1.总述
陈先生,根据您的需要,我们为您量身定做了“平安福2015健康 保障计划”,年交保费12900.50元,涵盖了重疾、身故、意外、豁 免等方面的保险责任,下面我来为您详细讲解一下。
仅供内部培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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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疾责任
保单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导致的重疾无等待期),一旦确 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45种重大疾病之一,我们将为您提供29万重 疾保障;若在90天等待期后先行发生合同约定的8种“特定轻度重 疾”之一,我们将额外提供重疾基本保额的20%,也就是5.8万元, 作为特定轻度重疾保障,轻度重疾给付之后不影响主险及重疾基本 保额。
仅供内部培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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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需求分析表
200万 100万
0
4000*12*30 =144万
2*16=32万 8000*30=24万
0
100万
0
0
无 0
300万
200万
100万
0
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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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平保养发[2013]204号,2013年11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条款正文中标红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部分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一)基本部分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也视为前次伤残),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二)可选部分1.急性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保发[2002]133号,2002年6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附加保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本附加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平安人寿附加险介绍文档
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种附加险介绍目录01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04 【附加意外08,518】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05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07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年交费率表07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08 【意外医疗A,527】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年交费率表08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09 【意外医疗B,528】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年交费率表10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11 【附加残疾,180】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12 【意外住院,520】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年交费率表12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A,2004)13 【豁免(A),754】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2004)14 【豁免(B),755】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07)15 【豁免重疾07,916】附:重大疾病释义16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22【住院费用A,507】附: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表24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年交费率表24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25 【健享人生A,521】附: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表27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年交费率表27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28 【健享人生B,522】附: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表30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年交费率表30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31 【高中教育,769】附: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费率表32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33 【大学教育,770】附: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费率表3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险种简称:附加意外08险种代码:518一.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至64周岁二.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合同效力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1922018052817942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在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第十一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一百八十天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十)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意外健康保险附加意外类保险条款
伤残等级
比例
一级
100%
二级
80%
三级
70%
四级
60%
五级
40%
六级
30%
七级
20%
八级
15%
九级
7%
十级
5%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为准。
7.附加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定残标准特约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主保险合同中的伤残等级按照国家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确定,各 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以下表为准:
项目
烧烫伤等级(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 比)
给付比例
一
不少于8%
100%
头颈、手部
二
不少于5%但少于8%
75%
三
不少于2%但少于5%
50%
四 身体(不含
头颈、手
五
部) 六
不少于20% 不少于15%但少于20% 不少于10%但少于15%
100% 75% 50%
注: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为准。
3.附加工伤事故限制特约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在主保险合同下,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遭受“工伤事故”所致保险事故时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本条款所指“工伤事故”仅限以下五种情形,并且不包括职业病。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为准。
第6天平安福2016产品基础知识
意外身故保险金
陈先生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 日起180日内身故的,公司按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 终止。
必选组合 三合一
• 身故与重疾非1:1时,必 选豁免C
• 非本人投保时可选豁免B
医疗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或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仅供内部培训使用)
可选组合 二选一
44
标准件案例演示
陈先生(30岁)是一名企业主管,事业处于上升期,是家里的经济支柱。随着职 务的升迁工作压力逐年递增,加班、睡眠不足、三餐不规律,亚健康问题越发明 显,同时经常驾乘私家车出行,意外风险需防范。为了让自己的健康和家庭的幸 福美满得到保障,陈先生决定为自己投保平安福2016保障计划:
开门红专题训练早会第二轮
平安福2016 ——产品介绍
湖北分公司培训部 2016年12月
(仅供内部培训使用)
1
2
3
平安福标准件组合
主险
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2016)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6) 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豁免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2016)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2016)
【两年】
保障额度提升 连续两年达成运动目标, 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保障 自动增加
陈先生通过金管家APP参加了平安RUN,并按时上传步数 • 周周奖励:达成当周目标,就可获得奖券,至当地门店兑换或在线上商城抵用 • 两年保障额度提升:前两个保单年度内至少有60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从第三
个保单年度开始 (1)主险基本保额及重疾基本保额提升10%,即可提升至33万、31.9 (2)特定轻度重疾给付比例提高2%(重疾保额基础上),即可提升至6.3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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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 “ 平安附加 长期 意外伤害保险 ( 2013 ) 合同 ” 内 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 . .... .. ...... . . . . . . .. .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1.2
合同生效
1.3投保年龄Fra bibliotek1.4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2
保险责任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9.3) 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意外身故保险 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
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者,我们按相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 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 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 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 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件条文 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 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 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 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见 9.15) 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您可申请使用减额交清功能。 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附加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 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 净保险费 (见 9.16) ,重新计算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 费,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险合同必须与主险合同一起办理减额交清,不能单独办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的给付 3.4 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减额交清 6.合同效力的恢复 6.1 效力恢复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8.2 效力终止 8.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9.释义 9.1 周岁 9.2 有效身份证件 9.3 意外伤害 9.4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9.5 个人非营业车辆 9.6 毒品 9.7 酒后驾驶 9.8 非处方药 9.9 猝死 9.10 潜水 9.11 攀岩 9.12 探险 9.13 武术比赛 9.14 特技表演 9.15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16 净保险费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公共交通意外身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 9.4)遭受意外伤害,并自 故或伤残特别保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 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 险金
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 别保险金” 。 期间 自驾车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见 9.5) 或伤残特别保险 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 金 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 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之一的,除 按第二项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 外, 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6) ;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7) ;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 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使用药物,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见 9.8)不在此限;
险种简称:长期意外 13 险种代码:1120
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条款
(平保寿发[2013]349 号,2013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 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65 周岁。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 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件(见 9.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 同同时申请解除。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的保 单周年日零时止。
(10)猝死(见 9.9) 、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 外) ;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9.10) 、跳伞、攀岩(见 9.11) 、蹦极、驾驶滑翔 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9.12) 、摔跤、武术比赛(见 9.13) 、特技表演(见 9.14)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 时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2、2.3、8.1、9.5、附件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8.2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同时申请解除 ………………………………………………………………………………………1.4、7.1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或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受益人 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或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受益 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由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评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 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上述的 30 日将扣除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